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派驻监督制度机制方面的建议应该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体制机制,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腐败官场,以霹雳手段重拳出击,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记录。看到反腐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实现不能腐、不愿腐尚需长远的战略谋划、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党力量,形成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惩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慑效果,有效预防腐败;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十八大以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败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十八大之后,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下级纪委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考察,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的同时强化了垂直监督,增强了对地方反腐败的领导。重大反腐败线索须上报上级纪委,有利于腐败案件的查处。纪检组派驻实现了全覆盖。中央派驻的45个纪检组,覆盖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社会团体等139个单位。巡视制度也不断完善,探索实行“三个不固定”,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和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巡视组长不搞铁帽子,一次一授权,建立和完善组长库。2014年在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全覆盖的同时,又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由此可见,纪检机关在人事管理和案件查处程序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实际上在十八大之后已然发生了重大变化。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也提上议事日程。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破解自我监督这个难题,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完善科学管用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毋庸讳言,随着党内监督的加强,已经实现了监督全覆盖,覆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而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负责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覆盖到政府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由此便形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为此,必须“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强化党内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战略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虽然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很难发挥作用。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厉行法治的决心,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实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难称得上是现代化国家。可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国监察制度起源于周朝,兴于秦汉,隋唐时期臻于完备,一直延续至明清。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监察机构几经变革,不仅名称有所变化,而且机构设置与地位也有所变化。最早的时候,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后来又增加了太尉,形成了所谓的三台。监察这个词是从唐代开始出现的,在具体的官职名称中变化不是太大,明清时代改为都察,无论称为御史、监察,还是都察,职能一直延续下来。监察官的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即纠举弹劾百官,其官职品位不高,但是权力很大,所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监察范围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风民情等诸方面。监察法规也十分完善,从汉代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到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十察法”等不一而足。中国近代的监察制度是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孙中山先生主张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的监察权,就是对百官弹劾纠举、实施监督的权力,这一思想对我们改革监察体制具有启发意义。北欧等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对我们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域外监察制度表明,无论采取议会监察专员制,还是在行政系统内设监察机关,均通过立法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明确监察对象的广覆盖。如1810年瑞典的《监察专员法》规定监察的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公立学校老师、公立医院医生、护士及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手段也比较多样,如埃及的行政监督署拥有公开或秘密调查、调档、侦查、搜查、逮捕、建议、越级报告等权力,瑞士赋予监察机关拘捕权、搜查权,直至公诉权。可以说,改革国家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吸收了古今中外有益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表现,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该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一个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的执法监督机关。简而言之,就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把握以下改革任务。(一)人大决定,地方试点十八大之后,在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上,我们一直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和改革要同步进行。具体而言,改革缺乏法律依据的,要获得全国人大授权;有法律依据,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及时报请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涉及废止法律的,要报请全国人大予以废止。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试点方案虽然已经公布,试点省市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筹备工作。但是,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涉及现行诸多法律法规的变动,必须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并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授权决定是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改革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基础。十八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进行过多次改革试点授权,如2014年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又如2015年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等等。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之后,试点地区就要筹备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选择北京、山西和浙江三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有很多考虑。我个人的理解是,选择北京试点,是因为北京是首都,是政治权力中心,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开展事关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试点,具有风向标意义。选择山西试点,是因为这里曾经是腐败重灾区,也是重建政治生态的重镇,可以作为廉洁政治、廉洁政府建设的试验田。选择浙江试点,是因为浙江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也是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遏制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风险高、压力大。在这种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可以对其他经济发达地区起到示范作用。上述地区各具代表性,试点后形成和积累的经验,可为全国范围推开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借鉴,也可为后续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二)设置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按照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察局、监察厅、监察部,而是与政府、司法机关平行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由各级人大依法产生,并与纪委合署办公。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具体名称,有待试点过程中予以明确。回顾党史,历史上曾经有过监察委员会。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28年召开的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其取消,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1945年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恢复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虽然名称几经变化,但历史上确实存在过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机构。现在,各级党的监察机构的名称均改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此,如果将拟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定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容易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相混淆。因此,我建议定名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时,中央层面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宜,以示与历史上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以及现在的中央纪委有别;地方层面以“行政区划+监察委员会”的定名方式为宜,如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等。按照现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对应的人大产生。那么,国家监察委员会如何产生呢?这就需要全国人大的授权,赋予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需要强调的是,监察委员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产生之后,应当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至于监察委员会要不要以报告工作的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因为采取报告工作的方式,存在报告通过或不通过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报告不通过的法律后果。所以,我个人认为,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但不一定要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设置之后,它就成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体制也将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明确提出,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具有中国特色,但具体如何合署办公,值得深入研究。1993年之前,中纪委和监察部是分开办公的。为了整合反腐败力量,强化监察工作,中纪委和监察部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今后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督对象仍有区别。纪委以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约束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监察委员会依法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是党员的公职人员。因此,纪委无权以党的纪律约束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而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因此,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实现了对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和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从这个意义上说,合署办公后,原来纪委职能达不到的地方,或者无法实施的地方,现在可以通过监察委员会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这样既扩大了监察的覆盖面,为监察委员会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确保了纪委实施党内监督各项措施的合法性。(三)整合职能,集中反腐败资源力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所有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新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除了保留有原来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之外,还应吸纳行政系统内哪些职能呢?目前看来,审计职能被整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审计机关除了反腐败作用之外,它在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方面承担着很重的任务。审计的体制机制已经比较健全了,若把审计职能整合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可能还有难度。行政系统以外,国家监察委员会还需要整合哪些职能呢?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即整建制改变隶属关系,成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职能部门,这将有助于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实施调查。监察委员会职能大体上分为监督、调查和处置三个方面,由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部门既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也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从国家反腐败力量资源的整合以及强化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的角度讲,检察院部分职能的转隶,可以形成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更好地发挥国家监察委员会反腐败的作用。(四)丰富监察手段,完善监察程序监察委员会设置后,随着相关职能的变化,相应的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建议和行政处分等权力,但是并未赋予监察机关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监察效用的发挥。制定《国家监察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考虑增加行之有效且符合法治精神的监察手段。如将监察巡视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予以规定,实行巡视人员、巡视对象、巡视单位的流动制,一次巡视一次授权;打破主要以检查、调查、处理等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格局,综合、灵活运用事前、事中监督,加强文件廉洁性、合法性审查,重点工作环节现场监督等方式;授予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可以对涉案财产和账户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实行监察对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财产收入、出国出境情况、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及其他的需要报告的事项,同时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比如,可以借鉴法院、检察院办案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规定监察委员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样既有据可查,又便于接受监督。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和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管干部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的作出处理。
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深刻阐释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形成了科学完备的思想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重要总结,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了为什么改、为谁改、怎么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
三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主要体现在:第一,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问题,填补了监察对象上的空白。
第二,解决了纪法衔接不畅问题。改革后,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等问题。
第三,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改革后,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解决了手段单一问题。监察法规定了12种调查措施,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
[摘 要]党的十九大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国有企业纪检工作通过对企业各层级的监督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5-0074-02引言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很多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引入了很多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都开始在新的历史时期走在了不断深化改革与科学平稳发展的道路上。在当前企业经营管理新形势下,做好国有企业执纪办案工作,加强执纪办案力量建设,全面构建反腐败信息平台,建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办案的治本作用,对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一、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有效的完善相应的检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在进一步的扩大,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内部也出现了很多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与纪检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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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行政角度审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某个社会问题2.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3.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4.提升政府公共行政职能 适应社会快速发展(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5.关于社会发展中的行政道德问题的思考(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6.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之浅见7.浅论企事业发展中人才培养的作用与途径8.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中养老保险工作的思考9.浅谈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10.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的几点探讨11.谈谈中小企业如何吸引人才的策略建议12.谈我市党政机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路对策13.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相关问题思考14.城市化建设中的信访问题及其对策措施15.论某地区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与发展对策16.浅谈市场经济社会的民主建设17.浅谈加快我市农村人口非农化的几点政策措施18.服务行政--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19.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20.减轻农民负担的几点思考21.关于**乡镇政府体制改革的思考22.关于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23.浅析国有资产流失及管理体制的完善24.试论信息经济时代企业知识型员工的管理25.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某一方面)26.试论依法行政(某一侧面和具体化)27.谈我国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及其改观对策28.浅谈公共行政管理的信息技术化29.浅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30.谈谈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31.略论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32.试论构筑科学规范的人才选用机制33.浅谈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与解决对策34.浅谈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35.略论遏制吏治腐败的治本之策36.创新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之我见37.浅谈现阶段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38.浅论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与重塑策略38.当前提高村级组织威信的几点想法40.关于当前**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思考41.浅谈企业行政管理的功能特点及其要求42.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43.对我市实施小城镇战略若干问题的探索44.浅谈政府保护自然资源的若干措施45.浅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与措施46.浅谈我市(**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工作措施47.正确认识并解决“三农”问题的几点想法48.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市农村社保体系的理由分析49.浅析干部腐败现象的成因与防治50.行政效率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51.社区工作践与探索52.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53.坚持人本管理,尊重员工价值54.农村教育、成人教育的现状与对策建议55.我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对策探讨56.我市目前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状与措施57.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电子政务58.浅谈当前我市社区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59.农村养老保险必须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60.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的内部开发61.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62.浅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63.中国“电子化政府”的现状及对策初探64.论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优先的原则65.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加强“城中村”改造与管理的几点思考66.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管制67.谈谈当前基础教育失衡发展的现状及对策68.浅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69.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之我见70.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71.农村人力资源开发问题浅析72.浅论我国当前成人教育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及其改革策略73.浅论提高我市农民收入的××对策74.浅论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75.谈我市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及其改观措施(某一侧面和具体化)76.论政府作风的制度化建设77.政府提高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对策思考(某一侧面和具体化)78.关于中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流动制度的思考79.论社会公正与公共政策(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0.试论构筑科学规范的人才选用机制(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1.税收征管改革后如何有效实施税源管理的几点思考82.谈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中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83.当前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难点与对策84.行政领导廉洁自律的现实意义与途径85.我国现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完善(问题与对策)86.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7. “协调”功能在行政运行中充分发挥之案例分析88.信息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89.建立行政信息网络的研究90.行政信息的管理与应用91.行政法规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就某一侧面)92.行政监督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与发挥93.反腐败斗争与政府职能的实现(就某一侧面)94.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就某一地区)95.试论行政监督(就某一侧面)96.浅析××单位行政管理的现状及改革(可泛论或就某一侧面)97.寻租行为研究与治理(具体化)98.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99.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及其公共政策研究100.各种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某一侧面和具体化)101.当前**地区城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102.人口流动与户籍管理制度关系及改革研究103.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流动、城中村、城市治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就业培训、土地政策等)问题研究104.**地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05.地方政府问责制研究106.取消农业税对乡镇政府职能履行的影响研究107.新农村建设中乡镇行政管理创新研究108.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109.试析危机管理中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某一侧面和具体化)110.转型期公共危机管理与政府责任111.政府税费政策对汽车产业发展的影响112.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问题113.***事件(例如:武汉“禁麻”成功等)之政府管理分析114.***政策(例如:烟台市实施农村饮水等)评估115.***省(例如江苏)公共财政改革措施与成效分析116.***市(例如:襄樊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117.***地区(例如:泰州)民办教育发展策略研究118.重大事故危机决策与应急体系建设:***案例分析(例如:山东枣庄矿难)119.***市(例如:上海市)轨道交通融资体制改革与政策研究120.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研究121.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与地方政府对策研究122.城市拆迁的移民权益保护与政府责任分析123.我国行政问责制探析12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125.我国城镇低收入人群住房政策研究126.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及其公共政策研究(二)社区管理1.试论当前北京城市社区面临的挑战2.关于**社区治理中现存问题的思考3.关于当前社区志愿者工作存在的问题思考4.试论经济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5.试论民间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6.试论社区的公共事业管理7.试论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的关系8.对北京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几点趋势研究9、城市社区中贫困人口的现状、原因与脱贫措施研究10、城市社区部分居民失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三)其它1. 论当代中国行政伦理价值取向的基础与特征2. 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3. 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思想的架构及现代价值4. 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和特征5. 儒家人性学说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6. 中国传统政治中的民本思想7. 墨子思想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8. 孔子政治思想剖析9. 老子政治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10.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的现代转换11. 谈传统社会中公共伦理缺失的深层根源12. 谈公共伦理建设的新走向13. 公共伦理与诚信14. 公共伦理的理性基础15. 谈转型期公共伦理的缺失16. 公共伦理规范基础的重建17. 环境资源保护的公共政策分析18. 地方政府财政绩效评估19.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分析-----以某个省份为例20. 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与收入比较21. 渔业产权结构构建的经济学分析22. 公共养老金安全运营监督机制分析23. 企业年金发展国际比较24. 企业年金投资模式研究25. 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26. 改革进程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27. 政治信用论28. 区级政府财政29. 西方政治哲学研究30. 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化31. 转型国家的政治发展32.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研究33. 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34. 传统文化与制度构建35.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36.危机管理37.论领导过程38.论经济发展的文化因素;39.公私部门差异分析——基于管理的视角;40.公共部门战略管理;41.发展战略研究;42.市民社会研究;43.官僚制研究;44.论行政学的产生45.公私伙伴关系研究46.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的关系研究 47.城市管理中的公民参与研究48.城市经营的实证研究 49.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50.第三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角色研究51.城市管理问题研究(细分选题,如城市流动人口研究,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研究等)52.官僚制在现代国家(我国政府中的作用和影响)政治与行政角度研究;53.论公民行政执行权的保障(论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行政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54.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法和法理角度研究);55.论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行政法,行政哲学,法理学角度研究);56.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行政管理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57.论地方保护主义对社会公平的影响(行政和行政哲学的角度研究);58.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务员素质(行政伦理,公务员制度的角度研究)59.关于加强高校校园网络管理的若干思考;60.在完全学分制的情况下怎样做好班集体的管理?61.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62.大学的考核体系研究63.论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64.绩效技术及其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65.知识型员工流失风险管理66.大学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的研究67.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68.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69.团队激励研究70.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71.关于知识管理的理论问题72.大学的考核体系研究73.论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74.绩效技术及其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75.知识型员工流失风险管理76.我国当前人力资源现状及问题77.(机构)考核制度的研究78.论转轨时期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重塑——从传统到现代79.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想80.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81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1、提高县级机关行政办事效率之我见2、浅谈乡镇行政管理改革3、对××县解决“三农”服务问题的思考4、如何使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效应5、浅析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改革6、关于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探讨7、论行政生态环境与公共政策的方向8、行政管理中的民主化理论研究9、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研究10、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因和内容研究11、转变职能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地位研究12、试论政府机构改革13、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研究14、试论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15、论社会主义行政领导的角色16、论行政领导者的素质与影响力的关系17、民治型领导与专制型领导的比较研究18、论县(市)宏观决策中党政关系研究19、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研究20、当前我国权力腐败的特点研究21、标本兼治反腐倡廉的对策研究22、论舆论监督23、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职能是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11.论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2.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13.试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及其途径14.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5.试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16.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其理论意义17.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动力分析18.建设学习型政府的障碍分析19.论政府危机管理20.论政府绩效管理21.论责任政府建设22.论行政决策的民主化23.论行政文化建设24.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25.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26.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思考27.论政府行政管理的民主化28.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的思考29.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30.论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趋向31.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32.论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33.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34.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思考35.论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36.论公车改革的难点与途径37.论公共危机中的政府协调机制38.论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39.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40.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41.试论现代领导者的影响力42.论行政领导艺术43.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4.试析我国人力资源的现状及问题45.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6.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47.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廉政建设问题48.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49.健全完善公务员考评机制50.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建设51.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52.论构建诚信政府的途径53.论公共管理中的听证制度54.论绩效考核的方法与应用55.论双因素理论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56.试析利益团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57.中外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比较58.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想59.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60.公民社会影响政策制定的利弊分析61.政策执行中的博弈现象分析62.论公共政策评估的困难与创新63.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分析64.政策变形的成因与对策65.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66.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67.论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策制定的影响68.当前我国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对策69. 试析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70.试析我国养老保险政策71.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思考72.信息不对称下大学生就业制度安排73.中国封建监察体制的特点及启示74.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75.试论《论语》中的管理原则76.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启示77.试析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78.“无为而治”与现代行政管理79.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述论80.试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81.杰佛逊人民民主思想分析82.洛克政治思想分析8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分析1.论服务型政府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分析3.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力4.论公共管理创新的阻力5.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条件6.论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特点7.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8.论我国公共管理面临的挑战9.论政府管理创新10.论诚信政府建设1.论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2.试论激励机制在中国公务员制度中的确立与作用3.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4.当前我国反腐败问题研究5.近代西方“主权在民”思想的几个主要理论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转变7.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8.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适度9.论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规范10.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思考11.建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12.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13.政府公共形象设计14.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企业人才管理思考15.机关后勤管理问题研究16.邓小平政治思想研究17.我国所有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18.论经验决策与科学决策19.民主问题研究20.邓小平改革思想研究21.依法行政问题研究22.中国传统行政文化问题研究23.当代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24.当代中国改革与政治稳定问题研究25.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26.行政决策体制中咨询权力问题研究27.当代行政领导者的创新能力研究28.政府能力问题研究(包括财政、协调等)29.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个问题30.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31.村民“自治”问题研究32.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谈33.中俄体制转型问题的比较研究34.中国人力资源开放过程中的障碍性因素分析35.中国法治文化培育问题研究36.浅谈腐败的成因37.论中国的依法行政38.新经济时代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39.加入贸易世界组织与我国政府行为的适度40.关于民主问题之研究41.行政体制改革多领导者素质的要求42.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43.西部大开发中的政府职能定位44.浅议行政财务管理45.浅论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46.论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47.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角色的定位48.论行政立法与廉政建设49.WTO与中国人力资本的开发50.浅析企业团体意识的培育51.浅谈创新管理52.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对策53.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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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派驻监督制度机制方面的建议应该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体制机制,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和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管干部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的作出处理。
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深刻阐释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形成了科学完备的思想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重要总结,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了为什么改、为谁改、怎么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
三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主要体现在:第一,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问题,填补了监察对象上的空白。
第二,解决了纪法衔接不畅问题。改革后,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等问题。
第三,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改革后,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解决了手段单一问题。监察法规定了12种调查措施,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
纪律检查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行’胜于‘言’。纪检体制改革不是说着玩的,是要解决问题的。如今已经到了反腐败的紧要关头,改革就是要‘行’。不要小看纪检体制改革给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战斗力,也不要低估务实改革对党内痼疾的强势清淤效果,更不要怀疑党中央通过反腐败打破利益藩篱的巨大决心。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六个专项小组之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一成立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现在是腐败多发高发的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尤其紧迫,相关体制改革也就更有必要。”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单独设立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彰显出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出高层希望通过改革促使纪委在这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从高层进行的‘顶层设计’来看,中央把纪检体制改革看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点。”高波说。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的领导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推进下,纪检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稳步展开,得到多方认可,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日前,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点出了影响反腐成效的问题所在,也提到了解决之道,“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如今,中央纪委监察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已由125个减至14个,对确实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的才予以保留,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再参与,避免出现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全国范围内,省级纪委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数量,也由4600多个精简至500多个。纪检体制改革跟纪检工作本身紧密联系。改革得好,纪检工作就做得好;如果改革做得不够,纪检的作用恐怕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对于束缚和妨碍纪检工作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矛盾和弊端,有关方面都在破冰破题。”高波说,从这个角度上讲,此次纪检体制改革也是为纪检监察机关增添“装备”、增强底气的过程。监督力度大大提高实际上,经过近一段时间的改革探索,不仅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改革初见成效,纪检体制改革其他任务的进程也在加快。今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深刻阐述,不断推动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强调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这两种责任的提出,是党的纪律检查史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现在纪检体制改革一再强调“问责”,很快可以形成强烈的“倒逼”效果,这也促使所有人担负起各自责任。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而在专家看来,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同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更为明显。现在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案件查办线索既要向同级党委汇报,也得向上级纪委汇报,而且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为主。另外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更多是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来确定。同级党委书记发言权减少了。“上提”查办案件的事权和干部提名的人权,就是要让纪委减少被同级党委干扰的可能,更好地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现在还有哪个党委书记敢压案件?”加快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之一。截至去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外派驻的纪检组为51个。但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部门,还没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派驻机构。中央纪委正着手起草制定有关党内法规,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将弥补对中央一级党政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缺位”。这也是纪检体制改革全面发力的重要信号之一。相比于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另一项纪检体制改革中的“全覆盖”举措更令人印象深刻。十八大以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中央要求,围绕“四个着力”,加大巡视力度,扩大巡视范围,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部署开展了巡视工作,共派出208个巡视组对1214个地区和单位进行了巡视。除实现中央及省区市巡视工作对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还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强调“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机动灵活、出其不意、短平快的特点”。中央巡视组真是‘战功卓著’。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如今更是对有关趋势“形成遏制”,巡视制度改革的变化已经见到成效。改革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一定要唯实,不能做表面文章!《实施方案》诠释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谁负责”等诸多实际问题,也让今后一个时期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实施方案》中的七大项主要任务,归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卓有成效的理念、措施,同时把中央纪委“三转”过程中的实践成果进行“后评估”。《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举措。这些举措进一步明确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和指导权,将使得各级纪委视线“上移”、责任“上挂”。为更好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支持和促进下级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三项实体性任务:一是研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报告范围、报告形式和处置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这将促使同级党委的话事权收窄,上级纪委的管控面加宽,既可以视为对下级纪委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也是对下级党委乱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在干部任用管理等方面,《实施方案》细化提出建立健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及其管理制度,健全交流推荐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在规范程序中做实纪委的监督权力,推动纪委负责同志提名和考察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通过这些实在的改革“落点”,能看出高层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将看得准的、做得到的、用得上的这些“改革红利”做出系统集纳后进行再梳理,同时沿着既定的路线、有效的路径,坚定地往下走。治标为治本先声现在纪委的工作既有治标内容,也有治本内容。从长远看,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下一步或将凸显治本的任务。反腐治标其实是为最终治本创造条件,两者紧密关联,最后看的还是反腐成效。他举例说,清除改革的“拦路虎”,既可说治标,也能说治本。甚至很多时候,治标就是治本。“有效治标可称为治本有效的必然的外化表现。”2020年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逐步形成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一方面,它本身有紧迫性。这个时间不算长,能完成并不太容易;另一方面,我认为又是可以实现的。”随着反腐败过程的推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会有具体的创新。在这一背景下,解决具体问题并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情。如果《实施方案》中的目标和措施都能逐一落实,将可能带来以下五点“预期收益”:第一,施政观感会提高,百姓看得见的不正之风会大大减少;第二,党内监督难的瓶颈将会突破,战略格局会初显成效;第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能力和稳定性会有更大提升;第四,被监督者的工作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在“倒逼”的压力下,产生决定性的改变;第五,党外监督会在一个有序的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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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一、想明白,就是定位要准确纪检就是党内监督,监察就是行政监督,纪检组长也就是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一)角色定位要准,弄明白“我是谁”,时刻牢记公仆之本纪检组长首先是一位党员,然后是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每一位纪检组长只有真正清楚“我是谁”,才能明白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我们都知道,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忠诚、刚正、为民、清廉、创新”,担负着重要职责,所以必须经常问一问“我是谁”,经常提醒自己是公仆,自己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想一想如何更好地体现为民服务。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组长围绕“我是谁”必须做到三个坚持,在两个方面做出表率。一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原则性。原则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本质要求。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各方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做起,树好榜样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纪检组长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有资格去规范、约束和监督别人,另外,还得坚持按政策、法律、规定和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牵强附会,不随心所欲,以对组织、干部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二是坚持进取性。进取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我觉得必须把握两点:1.要有政治敏锐性。对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省、市、县业务主管本单位党组纪检组出台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要及时了解掌握,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特别是对重要精神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统领思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贴近中心,贴近实际,服务大局。2.增强工作的敏锐性。要善于按照上级要求、领导的意图,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善于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以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坚持灵活性。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讲究方式方法。针对当前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实效。把是否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把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把是否有利于党纪国法的维护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紧紧围绕派驻本单位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责任,防患于未然。二要做好两个表率。一是做好勤政的表率。勤政是一名公务员、一名共产党员、一名纪检组长的基本要求,也是起码的要求。勤政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纪律和工作作风,作为一名纪检组长如果自己不以身作则遵守好上下班、财务、四条禁令等纪律,工作作风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就没有影响力和号召力,也就很难做好各项工作。只有做到勤政,敬业爱岗,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才能带领团队遵守好各种纪律、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做好廉洁的表率。俗话说,己不正难正人。廉洁是纪检组长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要做到廉洁,首先要加强党性修养,包括加强政治理论、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和文化科学知识修养等。其次要严格自律,在思想上,时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行动上做到:管住自己的手,不吃、拿、卡、要、报;管住自己的口,不乱吃喝,不乱说话;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作为纪检组长,要注意时刻提醒自己,我是一名“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大家的眼睛都在盯着我,只有解决好认识问题,行动才自觉,才能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够以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人格力量影响带动群众,才能担负起重任,当好纪检组长。(二)职责定位要准,弄明白“为了谁”,时刻牢记执政之要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惩治腐败、优化环境、教育和保护干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贡献力量。这一职责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纪检组长弄明白“为了谁”、对于保障党员干部践行宗旨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纪检组组长是一个本单位纪检工作的主管,具体职责概括起来有四点:一是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决策情况;监督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二是组织协调职责。协助本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纠正本单位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本单位党组研究制定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协同纪检组考察本单位干部、党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廉政情况。三是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群众举报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纪检组可直接向市局监察室领导反映。经市局监察室领导批准,纪检组可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协助纪委调查。四是完成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有时会把一些影响本单位工作开展的棘手事情,交给纪检组去处理、解决,纪检组要充分发挥职能特点,创造性地完成市局监察室和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纪检组长的工作性质从领导关系上看,它受上级纪检组领导,又受同级党组书记和局长领导;从工作职责上看监督是第一位职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纪检组履行协助组织协调的职责。从具体工作环境上看,一方面形式上具有相对独立工作的含意,又属同级党组班子成员之一,很大程度上具有领导职位二重性,在工作中,既有工作职责相对专业的一面,又有班子成员相互配合从属的一面。因此,如何当好纪检组长,个人认为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主业,必须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范围,明确工作的宗旨是“为了谁”,这样才可能确保工作精力对号入座,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组长的作用。二、做清楚,就是履职要到位(一)工作开展要到位,要明确“做什么”,抓好五个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主要是抓好五个重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合到各项工作之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任务落到实处。一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作为本单位纪检组长,既是一个领导职务,更是一份政治责任。不仅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更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一是增强主动性。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多请教,主动争取党组的支持,既要努力“有为”,用自己的工作实绩实现“有位”,又要及时了解单位的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向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纪检检察机关汇报、沟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积极牵头协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和任务。二是增强规范性。在找准工作定位的基础上,既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整个业务工作始终,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工作上的越位、缺位,不是我做过了,而是考虑要做好了。三是增强有效性。通过纪检的协调,切实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本单位的主体作用,群众的参与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就纪检业务工作来说,第一位的工作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这项工作抓好了,就等于抓住了“牛鼻子”,就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工作实际出发,从建章立制着手,以规范税收行为为切入点,以阳光政务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二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发挥保障作用。紧贴本系统、本单位以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是纪检监察工作任何时候都要唱响的主旋律。作为纪检组长,必须把服务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职能,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加强对上级重大部署的监督检查,把纪检监察工作贴近尉氏发展的实际,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始终。通过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对相关行业方针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项目审批和建设,干部选拔等情况进行监督,做到有行政权力就有监督。这就是平时我们常说的“围绕中心转,服务大局干”。三要在宣传教育、反腐倡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纪检监察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的工作,它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干部的党纪条规的思想教育,要爱护、保护干部。我们要摒弃纪检监察工作就是找毛病、找纰漏、处理干部的观点,要牢固树立起纪检监察工作是爱护干部、保护干部、培养干部的理念。把保护干部作为纪检工作落脚点。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指出干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不是为了打击报复,而是为了不断修正干部缺点和错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使之真正做到干成事、不出事。一是注重教育方法。要坚持和完善已有的学习制度,健全学习体系,改进教育方法,加大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把宣传正面典型与反面案例教育结合起来,把传统的方法与现代化手段结合起来,把思想理论学习与党纪条规教育结合起来,把重点专题学习教育与经常性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努力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树立正反典型。一方面要树立正面典型。对那些洁身自好、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一身正气的党员干部,要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成绩特别突出的要给予一定表彰奖励,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推动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利用一些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腐败分子等反面典型,特别是同系统、同单位的案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实现良好的教育、警示、震慑效果。三是防微杜渐。要见微知著,明察秋毫,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善于从一些细节、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深层次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早采取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四要在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方面发挥推动作用。在工作实践中,要勤于思考,善于调研,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拿出新办法,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要把上级的部署同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既总结和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纪检监察工作与社会稳定、单位发展同步考虑、与专项治理同步实施、与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步推进。说起来简单,真正要做到确实是要用心、用力的,但这是纪检组长必须发挥的作用。(二)工作方法要到位,要明确“怎么做”,处理好五种关系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同级党组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组领导与指导下、在党组的配合下,在全局同志们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纪检监察干部要想履行好职能,必须摆正位置、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否则就会遇到阻力,处于孤立状态,影响其工作效果。纪检组长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一要处理好纪检组与党组的关系。纪检工作的开展需要纪检组长主动与党组书记协调沟通,取得党组书记的支持,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向纪委做好汇报。要多沟通,及时搞好协调,积极争取局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局长当好参谋。纪检组长应发挥主动性,组织纪检组成员根据上级业务本单位和市局监察室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建议,向单位一把手汇报,形成主要领导的意图,召开班子会议,形成班子成员的共识,变成全局的工作,由局发文贯彻执行。纪检组长在工作中,要做到“六个主动”:主动向党组传达市纪委及上级纪委的指示精神及工作安排;主动对党组及党组成员进行监督;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争取党组支持;主动向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要处理好监督检查与业务管理工作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来体现的,纪检组长工作方法合适,才能达到“到位”不“越位”、监督检查促发展的目的。一是主动参与有关业务工作,认真了解学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知识与法规,重点掌握业务工作环节,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在党组的支持下,把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熟知业务工作性质,不受单位业务性质的不同,放松监督检查工作。三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要采用多种方式发现问题,将自己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后,进行归类,主动向党组负责人汇报,力求得到班子成员的支持,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一定要避免监督检查代替管理。三要处理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与重点工作的关系。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督促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施纲要》,是纪检组长的日常工作任务。为此,一是积极组织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上级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使党员干部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做到党纪党规入心入脑。二是立足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自己的特色,创造性的落实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三是着力营造行业廉政勤政环境,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结合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活动,拓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四是处理好监督与协助的关系。纪检组长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现行纪检组长的主要职责。四要处理好履行监督职能与自身建设的关系。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一,努力学习纪检业务知识。对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要做到熟知于心,这是自己的看家本领,用学以致用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自身形象。第二,做好“风向标”。纪检组长一定要台上台下相一致,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学习什么,鄙视什么,在什么场合都要鲜明,用实际行动兑现诺言,树立向上向好的工作导向。第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纪检工作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对此,要加强同业务科室的联系,尽可能多地参与他们的一些工作,多同群众交流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这样既密切了纪检同业务口的关系,又能及时发现不良的苗头、及时加以制止和防御。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政权的末期,集各种权利于一身的皇帝,在总结汉唐以来统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致力于皇权的加强和巩固。为了皇位的稳定,明清统治者对监察制度特别重视,在沿袭元代制度的前提下,对监察制度和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革,使其在巩固皇权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御史的权力过大,地位过高,造成意气用事,争权夺力,互相牵制。到了明清后期,这种弊端日益严重,使监察机构无法起到维护皇权和澄清吏治的作用。
我国的监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一)监察权相对独立。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虽说封建政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越来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学者看来,明朝的监察权的相对独立能够更好地实行监察职能,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较高官阶的“长官”成为一些奸臣控制政权的工具时,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监察官员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弹劾,而不至于容易受干扰 。(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总之,自唐到清,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军政、财政、教育、考试、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员的任免都在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之内,但是,相对于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监察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首先是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涉及得更加广泛,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以及政府工作的执行,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规定过“学术不正”者不为监察机构录用;从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监察御史还特别注重对各地学校、民俗、民风、以及学术的监察,这可以从明朝众多的“文字狱”窥查到当时监察官员对思想学术领域的监察是十分严密的。再者,明代的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司法权,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握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其三,对官吏的罢黜任免也有相当大的决定,因为吏部对各级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后吏部或者各科给事中的讨论后驳回或者通过发行。另外,明朝监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风闻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因此,他们可以无所顾忌地弹奏惩治官员。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对于前代无论从监察范围到监察权力都有了很大的扩大。但是,这种扩大其实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到了清朝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监察机构比之明朝有所增加并日益细分和专门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机构的增加。而且,清比之于明,其在对皇帝的劝谏和监察方面是极其有限的,因为这时候的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了极点,不仅是军机处成了承传诏令的机构,监察机构更是受到皇帝的严格控制,很多的官员这时已经不再对皇帝进行劝谏,而是成为为皇帝监督百官和百姓,维护其王朝统治和稳定的工具。虽然比之于清朝,明朝在进谏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较大的,但是,比之于前代,明之监察官员对皇帝的作用是缩小的。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对当时的监察官员在规谏皇帝、勇于进言方面的作用给予很大的作用,并举了一些相当多而突出的例子,如御史劝谏朱元璋放弃用女乐和王朴等以死进谏的故事,但是,在我看来,它却是受到极大的限制的,这不仅表现在明后期奸臣当道对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当时的君主是经过了元末的农民战争过来的,对元朝的灭亡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在皇权意识上更进了一筹,前方百计加强自己的尊贵地位和权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设立专门的谏官系统,而是把作为谏官的责职转移到了御史和给事中身上,实质上已经取消了谏官对皇帝的监督,皇帝独占监察权。第三,众所周知,明朝的皇帝对文臣是极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员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因此,在这种没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监察官员又何来进谏的勇气呢?再者,明代御史所谓的“风闻言事”较之于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时规定“御史纠劾百司,须要著名年月,指陈实迹,不许徐闻繁衍,搜求四十,盖恐言事者,假此以报复私仇,重伤善类,污蔑正人”所以说,明代在监察权力扩大的同时,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规谏皇帝方面的权力是有所缩小的,当然,就总的方面来说,我认为应是属于作用越加扩大。但是,又由于我并没有明确数据来计算明朝勇于进谏和唯唯诺诺的官员的比例人数,这里只是我的个人看法,但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三)位卑权重,禄薄赏厚。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总的来说,明朝监察制度位卑权重的特点对于明朝的统治有利也有弊。地位卑微,则官员对于自己的官位不那么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权臣的利诱而成为他们的傀儡,而且能够更加勇敢地对危害百姓、皇朝的统治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纠察、弹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监察官员的劝谏,这种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严嵩当权时期,就有很多的监察官员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弹劾他的罪过,最终将他绳之于法。而权重则是执行任务时不受阻碍而易于立功。赏厚则立功之心强而勇于奋进,通过这种以上监下,以下制上的设置,明朝将各级官吏置于严密的监察之下,即使是监察官员之间也是相互相互纠察,正如明朝顾炎武所评价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因此,明朝的监察官员大多都能够较好地行使监察职权,不避权贵,从而避免了很多错误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较清明,保证了行政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但是,明朝监察官员的这种权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极作用的。因为官阶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轻,于是那些小官们就不惧丢掉这薄薄的乌纱帽,利用手中极大的权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这整个监察系统中,就属监察御史最具权利,监察御史的弹劾或推举,往往就能决定一个官员的未来命运,各地的官员就纷纷来巴结御史巡按们,这些监察官员也不吝于将手中掌握的大权当成讨债还债的资本,或与贪官污吏共同谋划金钱与玩乐,或是为求高升去巴结权贵,如“明末崔臣秀巴结魏仲贤,官至左都御史,成为所有监察官员的总头领”明末有些监察官员甚至卷进党派之争中,互相攻歼,在党派伐异中推波助澜,最终成为导致明朝灭亡的一大因素。毕竟作为百官楷模的监察官员都已经腐败至此了,何况其他人呢?(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明之前各代的监察监督大都是纠察百司、肃正纲纪、参与案件的审判等,很明显的是一种事后的监察、弹劾或裁决,而那些谏官虽说有一定的事前劝谏监督作用,但是在皇权高涨的情形下,这种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带有明显的事前事中监督效果,尤其是给事中的设置极其职权,更是突出了这点。六科给事中职掌着封驳、注销以及充当言官以及监察六部的职权。当六部奏请实行之事或是内廷旨下,均得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如有违误,则可驳回修正,如无误,则分发六部执行,即使是皇帝的圣旨或是内廷的票拟也是如此。如问题未达到驳回的程度,就“科参”的形式使旨章通过,但六部在施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科参”,并按其指示执行。同时,六科给事中还利用注销大权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错误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差错,及时纠正,从而防止了重大错误的发生。总之,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前代与清朝有着监察权相对独立、监察范围扩大、位卑权重、薄禄厚赏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后的监察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明朝吏治的腐败与清明,国家的兴盛与繁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正是这些特点,加强了专制主义的极度集中,促进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国家行政体系的正常的运转,使明王朝维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并不能决定一切,皇权的极端加强,决定了整个监察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围绕着皇权运转,国家监察制度举步违艰,很难能够发挥它应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后期,随着皇权的衰落和奸臣当道,监察制度受到了破坏,整个统治机构逐渐腐朽,到最后,明王朝也没能逃脱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惯性机制而走向灭亡。明王朝灭亡了,封建统治制度也已永远地成为历史。当今的中国正逐步迈向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人民的代表大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大人民的监督作用应是更加突出。但遗憾的是,当今的中国面临的腐败贪污问题却是愈加的严重,纠其原因,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因为社会发展的复杂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会的监察机制的建设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需要。在此,笔者认为,作为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明朝监察制度,它的优缺点对今天的中国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首先,建立科学监察机制,完善监察机构设置, 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削弱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内部也要明确分工并相互监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回监察官监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最后,要合理适当地给监察人员“加权”、“加责”,使其能拥有监察实权,从而有效地监督上级、开展监察工作。当然,加强我国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涉及到了公众媒体监督、法律监督等方面,但因本文为明朝监察制度的出发点所限,这里仅就这些方面提出浅见。参考文献《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顾炎武,《日知录》•纪实卷之九•部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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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