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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营法学研究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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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营法学研究会论文

《法学研究》杂志里的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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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

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

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1、2、3”,标题五用“(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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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研究著作:

据2018年6月9日中国知网显示,《法学研究》共出版文献4602篇。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法学研究》发文量(2016年)为67篇。影响因子

据2018年6月9日中国知网显示,《法学研究》复合影响因子为、综合影响因子为、总被下载3523722次、总被引131407次。

据2018年6月9日超星期刊显示,《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总被引频次为160828。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2016年《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被引次数为2804。

荣誉表彰

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

2002年、200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

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2018年3月,获得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荣誉。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法学研究

法学年会获奖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度年会优秀论文获奖公示名单中查看。根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度年会优秀论文评选办法》,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投稿论文经过承办单位的匿名处理、《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编辑部背靠背评分、论文推荐审核工作小组审核、会长工作会议审定等程序予以公示。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0期转载)。获2000年山东大学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教育厅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第十五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获山东省第十七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获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获山东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问题探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优秀青年论文二等奖。◆《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4期转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载《山东法学》1997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3期转载)。获山东省司法厅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二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论货币所有权及其在运营中的流转》,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试论中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海域使用权研究》,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载孟勤国等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兼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取舍》,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物权概念的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空间利用权的涵义界定与其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及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论丛》2007年第3期。◆《物权法中的应收帐款质押制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论异议登记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婚姻关系与著作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继承问题探讨》,载《著作权》1995年第4期。◆《企业兼并村庄不可行》,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6期。

中国法学研究会论文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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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1. 《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载《法律与社会》,1996年第1期。2. 《国际冒牌货贸易的法律问题》,载《经济与法》,1996年第8期,第22-25页。3. 《论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载《宁波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第112~120页。据该文修改成文的论文《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几个法律问题》,于1996年11月获华东政法学院“第三届韬奋学术节”优秀论文一等奖。4. 《论大陆架划界争议中的公平原则》,载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总第16期,第32~35页。5. 《浅谈国际贸易中冒牌货之法律问题》,载黑龙江省法学所主办《法学与实践》杂志,1996年第6期(总第72期),第15~18页。6. 《美国商业银行法的新发展》,载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法学研究》杂志,1996年第6期(总第89期)“外国法制”专栏,第45~47页。7. 《国际保理及其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法律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第19期(1996年冬季号),第54~60页。8. 《证券纠纷案件的新特点》,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22日。9. 《国外投资银行业:发展特点及其借鉴》,载国家对外经贸合作部主办《国际经济合作》杂志,1997年第2期(总第134期)“国际金融”专栏,第48~51页。10. 《“其士”内幕交易案审结,香港证监会以败诉告终》,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25日。11. 《海外官司获胜,国内债务难偿——海虹控股有关公告的情况分析》,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31日第1版。12. 《基础已经奠定,架构已经形成——析我国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有关法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3日。13. 《透支纠纷是非曲直可断定》,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6日。14. 《品牌不能乱喊价,无形资产评估必须依法进行》,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10日。15. 《陈年老帐怎么算,解放前“老股票权益申领须依法行事》,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15日。16. 《国有股权管理的配套法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0日,第1版。17. 《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推动股份公司发展》,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1日,第1版。18. 《亦喜亦忧谈质押——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质押的法律思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1日。19. 《谈香港加快处理内幕交易案》,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3日。20. 《国有股权益不容侵害》,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9日。21. 《连环纠纷尚未了,质押担保接踵来——析让人眼花缭乱的法人股“运作”》,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日。22. 《法律意识增强,行为更须规范——中国上市公司中报述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16日23. 《遵守自律规范,推动市场发展——谈〈全国保险业公约〉的启示》,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0日。24. 《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谈新刑法实施对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意义》,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5. 《贯彻罪行法定原则——析新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条款》,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6. 《如何认定证券犯罪》,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7. 《纠纷初审结,分歧未消除——宁波华通500万股法人股股权争议双方均称将上诉》,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日。28. 《抓住机遇,难中求进——析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焦点》,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5日第1版。29. 《联交所规范公司运作不手软,21家上市公司被停牌》,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7日。30. 《既是稳定调节器,又是发展推动力——析投资基金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2日,第1版。31. 《牵线搭桥,功不可没——谈证券商载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积极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9日第1版。32. 《建章立规重治理——析我国部分省市规范股份公司运作的做法》,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20日第1版。33. 《有突破才有发展——谈上市公司业务突破对其发展的促进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26日第1版。34. 《用好证券市场的“壳”资源——上市公司“换壳”对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2日,第1版。35. 《股份合作制不是过渡形式》,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7日。36. 《股权转让缘何日趋活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8日,第1版。37. 《积极探索股票案件审判工作》,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2日。38. 《健全法规,规范行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与转让的法律思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3日。39. 《股权运作,规范现行——中国第一次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研讨会综述》,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6日。40. 《企业投融资效率亟待提高》,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2月3日。41. 《股市投资须防盗》,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2月25日。42. 《引入投资银行机制,推动证券公司发展》,载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主管,对外开放办及特区办主办《开放潮》杂志,1998年第3期(总第27期)第36~37页。43. 《关于完善我国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载《上海投资》杂志,1998年第九期(总第123期)“法苑”专栏,第59~62页。44.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主业大转换透视》,载上海市国资委主办《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5期“财经广场”专栏,第17~21页。45. 《日益活跃的股权转让原因透析》,载《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5期,第22~24页。46. 《发展直接融资此其时矣――关于提高我国企业投融资效率的思考》,载《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10期“财经广场”专栏,第23~27页。47. 《期货公司越权平仓改单,法院判承担赔偿兼堂费》,载《香港商报》1998年11月20日B6版。48. 《期货市场国际规范的新发展》,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49. 《GLOBEX及其法律意义》,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0. 《国际期货市场法律规制的历程、现状和原则》,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51. 《英国期货市场的立法与自律监管》,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52. 《日本期货立法的特点》,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3. 《美国期货立法探析》,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4. 《证券法对外资股市场的影响》,载《香港商报》1999年1月7日,第D1版。55. 《欧元:How do you do? 》,载《上海国资》杂志,1999年第1期第43~46页。56. 《透视香港创业板市场――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新途径》,载《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4期“关注金融”专栏,第19~21页。57. 《中国大陆设立创业板市场的障碍与对策》,载办《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5期第35~37页。58. 《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引人关注》,载《上海证券报》1999年10月19日。59. 《香港二板市场“特别快车”》,载《上海国资》,1999年第10期,第页。60. 《创业板,香港的“那斯达克”? 》,载中国作家协会主管、中华文学基金会主办《环球企业家》杂志1999年第11期。61.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载《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6期(总第36期),“特别栏目”“加入世贸组织:影响分析及前景展望”,第25~26页。62. 《中国证券市场直面入世冲击波》,载《上海国资》杂志,2000年第1期,第42~45页。63. 《发挥监督功能 规范市场运行——论证券新闻与证券法制的辩证关系》,载《中国记者》杂志,2000年第3期。64. 《中国信托业的创新与发展》,载《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6日第1版。65. 《信托业迎来发展新契机》,载《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6日。66. 《网上证券交易推动证券服务迈向更高层次》,与孙克任博士合作,载《上海国资》,2001年第2期,第40-42页。67. 《新股发行的市场化及其影响》,与孙克任博士合作,载《上海国资》,2001年第7期,第27-30页。68. 《询价制是否带来市场博弈新格局》,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2月2日。69. 《法律环境堪成有利,信托公司直面外资参股》,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7日。70. 《信托业务创新有制度优势》,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7日。71. 《证券法修改应注意与公司法协调》,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9日第8版。72. 《2005:信托机构厉兵秣马》,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11日。73.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律问题研究》,独著,10000字,上海经济法论坛2006年首届年会论文,大会宣读,2006年7月15日。74. 《构造我国金融期货法律体系》,独著,8000字,载《国际金融报》2006年8月17日第六版“论坛”专刊整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投资与证券》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第104-108页。75. 《国外证券税制发展特点及其借鉴》,独著,10000字,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财税法学理论研讨会核心论文,2006年11月18日大会宣读;刊载于《东方财税法研究》(2007),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载第88-100页。76. 《论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独占权制度》,独著,4000字,载《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1期,第45-47页。77. 《关于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讨会”主题评论,2007年5月24-25日,山西太原。78.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十大法律问题研究》,载陈大钢主编《创新型国家与经济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122-134页。79. 《中国法律翻译的回顾与建议》,独著,13000字,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2009年年会暨第二届浦东翻译论坛—“翻译推动浦东法治化进程国际论坛”(International Forum for Legal Transl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主题发言论文,2008年9月20日。80. 《金融法若干术语的英汉翻译与应用研究》,独著,12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第60-67页。81. 《商事调解及其在金融纠纷解决中的应用》,独著,8000字,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2009年商事调解员大会撰写的论文,2009年6月18-19日。82. 《金融监管及其国际化的法律问题》,独著,17000字,中国国际法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学术论文,2009年6月20-21日于华东政法大学及上海银河宾馆。83.《研讨金融法治建设,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独著,7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84.《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优化法制环境研究》,独著,12000字,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中国城市金融法治论坛”学术论文,载中国法学会、同济大学《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中国城市金融法治论坛论文集》(上)第1-12页。85.《WTO体制下大中华经济区的法律问题》,独著,12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86. 《关于我国财经类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的思考与建议——以上海金融学院产学研开放式合作与管理为视角的研究》,独著,18000字,被2010年全国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举办了首届“中国高等财经教育论坛”采用,编入其年刊《高等财经教育研究》,于2011年4月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87.《关于浦东新区科普国际交流平台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吴大器、丁海涛、张学森 合著,12000,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山东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论文集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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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0期转载)。获2000年山东大学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教育厅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第十五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获山东省第十七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获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获山东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问题探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优秀青年论文二等奖。◆《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4期转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载《山东法学》1997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3期转载)。获山东省司法厅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二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论货币所有权及其在运营中的流转》,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试论中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海域使用权研究》,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载孟勤国等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兼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取舍》,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物权概念的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空间利用权的涵义界定与其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及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论丛》2007年第3期。◆《物权法中的应收帐款质押制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论异议登记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婚姻关系与著作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继承问题探讨》,载《著作权》1995年第4期。◆《企业兼并村庄不可行》,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6期。

中国法学会立法研究会论文三等奖

第一条【规则宗旨】        为确保征文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增强评审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国法学会征文评奖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范围】        本次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活动所征集的全部有效稿件(509篇),均参加评审。        本次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活动所征集的全部有效稿件(1762篇),均参加评审。        第三条【评审标准】        着重从:(1)选题是否具有较大价值;(2)与征文主题是否契合;(3)主要观点是否具有较大的创新性;(4)论证是否有理有据;(5)结论是否成立或者对策建议是否可行;(6)研究方法是否妥当;(7)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流畅;(8)从文章内容包括脚注看是否属于新近成果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四条【奖项设置】        本次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设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优秀奖若干篇,获奖总数不超过有效稿件总数的10%。设优秀组织单位奖若干,依据征文组织数量和获奖情况加以评定。        本次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设一等奖20篇,二等奖40篇,三等奖60篇,优秀奖若干篇,获奖总数不超过有效稿件总数的10%。设优秀组织单位奖若干,依据征文组织数量和获奖情况加以评定。        第五条【评审程序】        评审设初评、终评等二个环节。        第六条【初评环节】        1.目标:从全部征文稿件中初选出20%左右的论文进入终评环节。        2.评审人员:外聘中青年专家。        3.评审办法:电子评审。        第七条【终评环节】        1.目标:        中国法学家论坛从进入终评的论文中,遴选出一、二、三等奖共30篇以及优秀奖若干篇。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从进入终评的论文中,遴选出一、二、三等奖共120篇以及优秀奖若干篇。        2.评审人员:中央有关部门和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        3.评审方式:集中书面评审。        第八条【时间安排】        年8月26日前,在中国法学会官网发布征文评奖办法。        年9月6日前完成初评,在中国法学会官网公布初评结果和专家名单。        年9月13日

1.2006年10月,“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获奖成果”专著类二等奖,获奖著作《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2003年7月,“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论文成果奖三等奖”,获奖论文《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下),《法律科学》2000年第1-2期。3.2001年12月,“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获奖论文《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2期。4.2001年12月,“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获奖论文《商法学研究综述》,《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5.2001年12月,“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获奖论文《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下),《法律科学》2000年第1-2期。6.1998年11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大会唯一),获奖论文《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该论文后来分三期发表在《法律科学》2000年第1-2期(题目是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下))以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2期上(题目是《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研究》)。7.1997年9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二等奖”,获奖论文是《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物权立法选择》。该论文后来发表在《私法研究》,第1卷(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主持各类教学科研项目50余项,其中省部级9项。重要的有: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研究”、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A820062):“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号:10G008):“从模拟到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发展”、教育部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金融法学》教材建设”、司法部的 “中国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法学会的“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陕西省社科规划办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中的法律问题”、西安市社科规划办的“西安经济发展中商业银行经营的规制与法律保障研究”、陕西省社科联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课题“加工贸易生产要素配置与东西部优势产业比较”、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商业银行法制构建”,陕西省财政厅依法理财研究招标课题“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保障”、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计划“知识产权热点与难点问题研究”等等。 出版著作十余部,主要有:.《中国西部法治发展报告——刑事案件中律师作用及工作状况调研》(2012年)《入世后,中国金融法律的理论与实务》《金融法》(‘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入世后,中国金融法律的理论与实务》《经济法学纲要》《银行实务与法律》《简明经济法教程》发表论文近50篇。其中权威4篇、核心期刊9篇,主要有:“论国有资产信托及其法律调整”(《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投资者保护”(《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2年12月3日)“建立完善失信惩治机制”(《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3年4月1日)“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的探讨”(《西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存款风险的法律分析”(《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银行存款所有权的行使与归属——兼论存款合同的性质”(《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金融创新与法律”(《中国法学》2006年增刊)“论银行监管与银行业的高风险”(《西北大学学报》2007第4期)“防范与管理金融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第4期)、“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限制规则”,(《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试论金融衍生市场中的投资者教育”(《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经济法产生的时间界定”(《中国法学》(海外版)2009年第2期)“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平衡分析”(《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8期)等.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演进关系探讨(《法学杂志》2013年第5期) 获奖10余项主要有:(1)2004年论文“存款风险的法律分析”,获陕西省第七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2002年论文“从产权明晰、信息公开的角度谈健全信用机制的商法保障”,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优秀论文三等奖。(3)2005年专著《入世后,中国金融法律的理论与实务》,获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4)2008年入选首届陕西省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5)2005年获得西北大学教学质量一等奖。(6)--(8)2004年、2007年、2009年三次获得西北大学教学成果二等奖。(9)--(11)2000年、2003年、2008年三次获得西北大学优秀教师称号。(12)2009年获得西北大学“师德先进个人”称号。(13)2011年荣获“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陕西省法学会2011年4月11日)。(14)2011年荣获“陕西高校巾帼建功标兵”称号(陕西省教育工会2011年3月)。

韩国法学会的中国法期刊

法学三大核心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

1、法学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学术刊物。

2、中国法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3、中外法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学术刊物。

中国法学办刊历史:

1984年,《中国法学》创刊,为季刊。 彭真为期刊题写刊名,并在创刊号上发表文章。

1985年,《中国法学》改为双月刊。

1992 年,朱镕基在《中国法学》发表文章,对国企改革问题作了阐述。

1994 年《中国法学》创刊10 周年之际,李鹏、乔石、任建新、彭冲、雷洁琼、王汉斌为《中国法学》题词。

1995年起,该刊连续四次获得中国期刊界最高奖国家期刊奖。

1995年,获得首届全国优秀社科期刊。

2005年,获第三届国家期刊奖获奖。

2013年3月,《中国法学》英文版正式创刊。

2014年5月16日,《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纪念座谈会暨新一届编委会扩大会议在北京举行。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法学研究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国法学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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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张中秋:“无讼与正义:中西法律价值之分析”,载《青蓝集:张晋藩先生指导的法学博士法文萃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0、张中秋:“唐代民事主客体及其民事法源概述”,载《中南法律评论》创刊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1、张中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载《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公丕祥主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2、张中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载《清华法治论衡》,高鸿钧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3、张中秋:“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认识”,载《光明日报》2002年8月20日理论版。 44、张中秋:“继受与变通: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被转载)。45、ZhangZhongqiu,TheinterfacebetweenChinesetraditionallegalcultureandmodernChineselegalsystem,TaiCulture,、张中秋:“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载《光明日报》2003年8月26日B4版“理论周刊”。47、张中秋:“中国封建社会奸罪述论”,载《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一卷,杨一凡等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48、张中秋等:“井田制的衰亡:新制度经济学派视角下的春秋战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49、张中秋等:“诚信与法的一般关系原理探讨”,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50、张中秋等:“诚信与公法关系探讨”,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51、ZhangZhongqiu,StudiesontheCharacteristicsofvillageConventionsandTheirCulturalBackgrounds,ComparativeStudiesofVillageConventions:China,Korea,VietnamandJapan,NagoyaUniversityCenterforAsianlegalExchangeSymposium,2003,Nagoya52、张中秋:“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载《法学》2004年第3期。 53、张中秋:“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载《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法理学、法史学》2005年第1期转载)54、张中秋:“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简本/中文繁体版),载《美中法律评论》2004年号2004年12月号,总第1卷第1期。55、ZhangZhongqiu,HumanBeing&CultureandLaw:、张中秋:“伦理化与宗教性:中西法律文化的一个比较认识”,载《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续编),浙江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57、张中秋等:“2004年法律史学新进展”,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58、张中秋:“家礼与国法的关系与原理及其意义”,载《法学》2005年第5期。(竺效主编:《观点:法学2005》,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146页视为创新成果) 59、张中秋:“西方个人本位法变迁述论”,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60、张中秋:“唐代民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61、张中秋等:“二00四年大陆法律史学新进展”,载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主编《法制史研究》2005年6月版(总第7期)。62、张中秋:“家礼与国法的关系与原理及其意义”,载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编《传统东亚的家礼与国法国际研讨会文集》,台北:2005。又收入高明士编:《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二):家内秩序与国法》,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06年版。63、张中秋:“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全本/中文简体版),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2006》,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法学》部分第110页评论本文为创新观点。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丛书主编、张文显等分卷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将其列入“理论创新”成果,在该书的第81页对其进行了积极评价)64、张中秋:“论西方私法文化的传统与发达”,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65、张中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载韩国韩中法学会主办《中国法研究》2005年第5辑。 66、张中秋:“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公法文化属性”,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2006》,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法学》部分第111页评论本文为创新观点)67、张中秋:“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动因比较分析”,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68、张中秋:“中国古代法的形成及其特性考论”,载《清华法学》总第9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69、ZhangZhongqiu,L’homme,ledroitetlaculture:lapossibolité,lesdifficultésetlessolutionsauxéchangesentreculturesjuridiqueschinoiseetoccidentale,REVUEEUROPÉENNEDUDROITETDEL’ÉCONOMIE,N˚5-N˚6janvier-juin2005,ASSOCIATIONDESJURISTESETDESÉCONOMISTESCHINOISENFRANCE(.)70、ZhangZhongqiu,AViewonLawinEastAsia:East-AsianLegalTraditionandItsChange&Future,IdentityandChangeofLawintheEastAsia,CollegeofLawKyungpookNationalUniversityInternationalSymposium,2006,Kyungpook,Korea(韩国国立庆北大学法学院:《法学论考》,第24辑)71、张中秋:“论西方法治的理论与实践”,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72、张中秋等:“2005年法律史学新进展”,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73、张中秋:“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74、张中秋:“传统中国律学论辩:兼论传统中国法学的难生”,2006年版。75、张中秋等:“2005年法律史学科新进展”,载张中秋编:《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76、张中秋:“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修订版),载《清华法治论衡》(第7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77、张中秋:“中国经济法律传统及其与社会盛衰之关联”,载《法学》2006年第10期。78、ZhangZhongqiu,、张中秋:“论传统中国的律学:兼论传统中国法学的难生”,载《河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人大《法理学法史学》2007年第4期转载)80、张中秋:“从中华法系到东亚法:东亚的法律传统与变革及其走向”,载《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高校文科学报文摘》2007年第2期转载) 81、张中秋等:“2006年法律史学新进展”,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82、张中秋等:“输出与输入: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探索”,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83、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载《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8年第3期“论点摘要”)84、张中秋:“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载《法学》2008年第3期。(《法理学、法史学》2008年第7期转载)85、张中秋:“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透视──以它们成败得失的原因为对象的比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8年第4期转载)86、张中秋等:“2007年法律史学新进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87、张中秋:“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载韩国《亚洲研究》(法学专刊)2008年第1期。88、张中秋:“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载《中国法学》2008年“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专辑”。 89、张中秋:“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史学(1978―2008)”,载《河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90、张中秋等:“2008年法律史学新进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91、张中秋等:“法律文化交流的一般原理及其作用”,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92、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修改版),载《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93、张中秋:“沟通古代律意与现代法意”,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秋季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94、张中秋等:“输出与输入: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探索”(讲座版),载《法律思想的律动:当代法学名家讲演录》(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95、张中秋:“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人大《法理学法史学》2010年第9期转载)96、张中秋:“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3期。97、张中秋:“中国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98、张中秋:“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收入高鸿钧等编:《比较法学读本》,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99、张中秋:“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收入[意]S.斯奇巴尼朱勇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文选)—从古代罗马法、中华法系到现代法:历史与现实的对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00、张中秋:“中国经济法律传统及其与社会盛衰之关联”,收入朱勇编:《社会转型与法律秩序的重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01、张中秋:“中华法系道德文化精神及对未来大中国法的意义”,载《法学》2011年第5期。102、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以《唐律疏议》为分析中心”,载高明士、黄源盛编:《秩序‧规范‧治理──唐律与传统法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台北:台湾政治大学出版中心2011年版。103、张中秋:“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原理与意义”,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104、张中秋:“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一部优秀法典”,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105、张中秋:“如何使法史学有思想和影响”,载《法学》2013年第5期。106、张中秋:“坚持有理想的现实主义做中国的历史主义法学”,载《中华法系》2013年12月出版(总第4期)。107、张中秋:“晚清中国对继受外国法的选择”,载《亚洲研究》2014年第1期。 108、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精神及其哲学”,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109、张中秋:“传统中国国家观新探──兼及对当代中国政治法律的意义”,载《法学》2014年第5期。110、ZhangZhongqiu,China’sSelectionofForeignLawsforSuccessioninLateQingDynasty,Rechtsgeschichte/LegalHistory,Max-Planck-InstitutfüreuropäischeRechtsgeschichte,JournaloftheMax-PlanckInstituteforEuropeanLegalHistory,,、张中秋:“回顾与思考:中华法系研究散论”,收入马小红编:《法律文化研究》(第七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35万字,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三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该书是国内第一部亦是最有影响的有关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的著作,出版后学术界给予了高度评价。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作为丛书主编、张文显等作为分卷主编的《中国高校哲学社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将其列为标志性成果(见该书第63页),同时作为“理论创新”成果,又对其进行了介绍和积极评价(见该书第80―81页)。其它发表评论的有:(1)“新华社电讯稿”(北国1991年10月15日消息);(2)《人民日报》(书讯,1991年11月29日);(3)《书讯报》(书讯,1991年12月2日);(4)《南京日报》(书评,1991年9月18日);(5)《新闻出版社》(书讯,1991年12月6日);(6)《新书周报》(书评,1992年1月27日);(7)《深圳法制报》(书评,1992年4月15日);(8)《学术信息》(书评,1991年12月25日);(9)《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书评,1992年第2期);(10)《南京社会科学》(书评,1992年第2期);(11)《江海学刊》(书评,1992年第1期);(12)《中国法学研究年鉴》(1991年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3)《中国法学》(书评,1992年第3期);(14)《新华文摘》(1992年第8期全文转载了《中国法学》刊登本书的评论);(15)《大学图书馆学报》(书评,1993年第2期);(16)《南京大学学报》(书评,1993年第1期);(17)《中国图书大辞典》(书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持编撰);(18)《比较法研究》(书评,1993年第1期);(19)《比较法研究》(书评,2000年第2期);(20)《新中国社会科学50年》(法学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21)《法制与社会发展》(书评,2007年第3期)。该书还被输出到日本等海外书市,并为多种学术论著作所引用,亦被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指定为参考书。 2、张中秋著:《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第一卷),31万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该书出版后受到了法学界的关注和好评,发表评论的有(1)《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2)《法学》(1995年第12期);(3)《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春季号);(4)《法学家》(1996年第1期);(5)《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6)《法律科学》(1996年第5期);(7)《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总第4期,1996年);(8)《南京社会科学》(1996年第11期)。 3、张中秋(与杨春福陈金钊)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30万字(本人撰写该书绪论和第一部分),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张中秋(与陈景良)主编:《求索集:张晋藩先生与中国法制史学四十年》,65万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该书出版后获得了极高的荣誉,中央电视台(1996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1996年10月28日)、《法制日报》(1996年10月29日)以及北京电视台(1996年11月5日)均对该书的首发活动(1996年10月26日)和内容作了报道。 5、张中秋(与陈鹏生等)编著:《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第4卷《隋唐法制史》,60万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张中秋(与钱大群曲可伸)主编:《民商法学大辞书·民商法史学》,20万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张中秋(与李鸣)主编:《未已集:张晋藩先生教研五十周年纪念》,30万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张中秋著:《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25万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就该书发表了长篇评论。 9、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30万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张中秋(与金眉)编著:《中国民法通史(隋唐)》(张晋藩主编),8万字,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1、张中秋著:《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26万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张中秋编:《中国与以色列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42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张中秋编:《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43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张中秋等著:《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19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张中秋编:《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45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6、张中秋编:《理性与智慧──中国传统法律再探讨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45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7、张中秋著:《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研究──以唐与清末中日文化的输出与输入为视点》,21万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该书出版后受到了学界的关注和好评,发表评论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8、张中秋著:《原理及其意义──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19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9、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国出版社2012年 版。 1、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1995年12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主办的“首届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2年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卷》(续编),浙江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张中秋著:《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第一卷),1997年12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主办的“第二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最高奖“优秀专著奖”;1998年该书还获得“南京大学首届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3、《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2000年获“第十二届中国图书奖”,2003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办的“第三届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本人主持并合著第四卷《隋唐法制史》。 4、张中秋著:《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研究──以唐与清末中日文化的输出与输入为视点》,2013年3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办的“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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