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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宰相制度研究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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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宰相制度研究论文题目

萌芽:理论上,韩非子最先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实践: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 “ 燔诗书而明法度”,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建立于秦朝:秦统一后,为了巩固统治,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确立皇帝制、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权利高度集中成为秦朝统治的最基本特征。 巩固于西汉: 内容:西汉改革管制,组成内朝和外朝,加强皇权。实行刺史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僚的控制。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西汉的统治思想。 特点:强化了皇权。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完善于隋唐: 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将宰相的权利一分为三从而消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 创立和完善了科举制,扩大了官吏来源,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了中央集权,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不易 形成将帅用兵的自重局面。 特点:用分权的办法加强皇权。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考试成绩取代了门第出身。 加强于宋元: 北宋:集中军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实行更戍法,以防武将专权。 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派文官做知州,知州设通判,二者互相牵制。 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 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职员。悟涵 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财政、行政和司法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加强了中央集权。 元朝: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 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物;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 在地方,实行行省治度。 特点:强干弱枝(北宋);在中央分权基础上的地方分权(北宋); 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元)和;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辖管理制度(元) 提醒:在皇权与相权方面,唐朝和北宋均通过分权的方式来削弱宰相的权利。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将宰相的权利一分为三; 北宋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军权、财权。 元朝时,废三省,施行一省制,即中书省,长官为宰相由此宰相地位逐渐位高权重,威胁皇权。于是,明朝建立后,裁撤中书省,废除丞相也就成为必然。 由此可见,皇权和相权的矛盾在唐朝、宋朝、元朝、明朝尤为突出。 强化与明清 明初:在中央、,废丞相 权分六部 ;地方实行三司分权。 改大都督俯为立军都督俯,统兵权和调兵权分离。 制定《大明律》。 设厂卫特务机构。 实行八股取士,加强思想控制。 设内阁(明朝设立的内阁是封建主义君主专制的产物,英国的内阁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 清: 沿用了明朝的内阁六部 。 增设军机处,标志着我过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 大兴宣政院。 特点 皇权空前强化,封建专制注意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

1.从禅让制到王位世袭制:(1)禅让制,是指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2)王位世袭制,是指阶级社会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袭(世袭制一直沿袭到清亡,经历了近四千年的时间)。(3)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是历史的进步;因为王位世袭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私有制发展的结果,阶级对立的产物。2.夏商时期中央行政管理制度:王位世袭制的形成;相、卿、师等的设立。3.西周的宗法制:(1)西周王族的宗法制是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它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具有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来确定和巩固父系家长在本宗族中的地位,以保证王权的稳定。(2)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其特点):第一,宗法制的最大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第二,规定了相对的大宗、小宗之别。第三,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3)宗法制的作用: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也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4)宗法制对今天的中国社会的影响:①积极影响:有利于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安定和祖国的统一,如“尊宗敬祖”“认祖归宗”;②消极影响:容易形成地方分裂势力和宗派势力等,如“认人唯亲”“宗派主义”。4.秦朝至高无上的皇权和中央官制:(1)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①建立:从秦朝开始,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全国军政大权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吏也都由皇帝任免。调动军队的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②特征:秦始皇首创的皇帝制度,一方面以皇位世袭显示了权力的不可转移,另一方面以皇权至上显示了地位的不可僭越。这是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重要特征。(2)建立较为完备的中央官制:①职能:秦始皇建立的中央机构中,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兼理监察事务,太尉负责全国军事事务。丞相之下还有诸卿,分别掌管着国家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②评价: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职,在地位、职责和权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牵制,军政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然而,对于军政大事的决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诸卿进行朝议,最后由皇帝裁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君主专制下重大事情的决策失误。5.从汉至元君主专制的演进:(1)汉朝:汉初,丞相集决策、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位高权重。为了加强皇权,汉武帝重用身边工作人员,让他们担任尚书令、侍中等,参与军国大事,以削弱相权。(2)魏晋南北朝: 握有实权的先是尚书省,继而又有中书省、门下省,逐步形成三省体制。(3)隋唐时期:唐朝中央的三省中书、门下和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司、工六部。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分散。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三省六部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此后历朝基本沿袭这种制度。(4)北宋:措施:中书门下是最高行政机构,最高长官行使宰相职权。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5)元朝: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长官行使宰相职权。相权得到加强。元朝后期,宰相的权势越来越大,有时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的继承。6.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1)宰相制度的废除:元朝丞相权势过重,以致皇权不稳、内乱屡生。明初沿袭元朝制度,明太祖认为丞相制度妨碍皇权的高度集中,会导致社会动荡。1376年,明太祖废除行中书省,设立“三司”,分别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这样,地方权力就集中到中央。统领中央各部的宰相,职权也随之扩大。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谋反罪诛杀胡惟庸;同时,裁撤中书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直接对皇帝负责。影响,有利于防止权臣专政,巩固统治;有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使中国历史上秦以来一直实行的延续1000多年的宰相制度被废除,皇帝集皇权和相权于一身,缺少制约君权的机制,君主专制进一步加强;但是废宰相,过分集权于皇帝,造成了明中期以后的太监乱政。(2)内阁的出现:明太祖设置殿阁大学士,作为侍从顾问,帮助他处理繁多的政务。这些大学士很少能参决政事,一切大事仍由明太祖亲自主持。明成祖在位时,选拔翰林院官员作为殿阁大学士,入值宫内的文渊阁,随侍皇帝,并开始参与机密事务的决策,“内阁”由此出现。明宣宗时,内阁大学士有了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拟权。后来,内阁的地位日益提高。至明朝中后期实际掌握了宰相的权力。张居正任首辅时,大权尽归内阁,六部几乎变成内阁的下属机构。明朝内阁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而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3)军机处的设立:清初,中央机构大体采用明朝制度,设内阁,置六部。但最高的决策和中枢机构是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使皇权受到很大制约。康熙帝设置南书房,使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南书房三足鼎立,加强了皇权。雍正帝时为办理西北军务,又设置军机处,军机大臣每日接受皇帝召见,跪受笔录,军国大事完全由皇帝裁决,军机大臣的作用只是上传下达。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也直接听从皇帝指挥。军机处的设置,提高了行政效率,能快速处理各种文书;全国的军政大权完全集中到皇帝手中,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进一步得到巩固;是皇权高度膨胀的产物,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一、概念: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应当分成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两个概念来理解,同时又要注意二者之间的联系。 1、专制主义:是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概念,指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在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上,其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的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2、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 3、二者之间的联系:①地方和中央都必须服从皇帝一人。②专制主席皇权加强时,往往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时,专制主义皇权削弱时,往往也是中央集权不力时。 二、实行原因 1、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导致旧的生产关系解体,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模式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2、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秦吸取周无子在诸侯割据局面下无能力的教训,在统一全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 3、法家思想奠定理论基础。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韩非子总结诸子百家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秦始皇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三、基本内容 1、皇帝制;2、中央行使制度;3、地方行政制度,其核心是集一切权力于皇帝。 四、特点: 1、皇权至上原则;2、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3、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4、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独断权力;5、宣扬“君权神授”;6、思想文化的专制统治。 五、基本矛盾: 1、中央政府与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 2、皇权与相权矛盾(中央政府内部矛盾)。 六、发展演变: 1、萌芽(战国):商鞅建立县制,百官服,从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 2、确立(秦朝):一整套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县制)。 3、巩固(西汉):①汉景帝“削藩”平定七国三乱。②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削夺王侯爵位,解决王国问题。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加强思想专制,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长官相当于宰相,相互牵制和制约,避免宰相的专权,又一定程度上牵制君主专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②科举制,使门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 2 5、加强(北宋):采取“杯酒释兵权”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权。 6、发展(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保证了中央统一政令的实行。在地方设“行省”实行行省制度,对后也影响深远。 7、强化衰落(明清):明朝废丞相,形成君主独裁的局面,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进一步削弱地方势力,还遍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强化的突出表现。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君权空前加强,形成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达到顶峰。 七、作用: 1、积极作用: ① 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 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2、消极作用:①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② 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箝制了思想。③ 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宰相的正式官名随着朝代的更替,先后出现过:相国、丞相、大司徒、侍中、中书令、尚书令、同平章事、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多达几十种官名。据记载,早在商周时代已有太宰、尹、太师之称,这些官职虽有辅佐天子管理国家之意,但在当时尚不具备国家机器中幕僚长阶性质。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相的名称出现了。例如管仲为齐国相,蔺相如为赵国相。由于当时养士之风盛行,不少有知识的人被各国招聘为相。秦国由于变化彻底,发展迅速,是战国时代第一个设立郡县制的国家,并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任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丞相之名由此而始。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宰相作为官制首次确定下来。在秦以前的殷周时代,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通过分封诸侯进行统治的,商朝的王或周朝的天子不能干涉分封国的内政,又因分封国的国君由贵族世袭,所以天子无权解除他们在分封国的统治权力。秦始皇之后,废分封,设郡县,废诸侯,设官吏,皇帝不再通过宗法亲缘关系进行统治,改为任命官僚向全国发号施令,因此有必要组织一套官僚机构,并借助于宰相大臣辅佐政务。宰相就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产生了。随着封建国家的发展,宰相制一直沿袭了两千年。编辑本段各朝宰相宰相最早起源于春秋时期。管仲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宰相。到了战国时期,宰相的职位在各个诸侯国都建立了起来。 秦朝时,宰相的正式官名为丞相。有时分设左右,以右为上,称为“右丞相”,“左丞相”。 汉朝与秦朝相仿,只是如果称为相国的话,地位更高一些,并以御史大夫为副职。汉武帝时,起用了一批儒生当丞相,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而政务中心则转到了内廷。宰相的职权逐渐转移到了尚书台长官的手中。汉哀帝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由司徒、司空、太尉共同执政。汉献帝时,复置丞相,由曹操担任。 魏晋南北朝时,丞相或相国多为权臣自命,成为了一种篡位夺权的手段。南北朝制度多变,皇帝所与议论政事或委以机密者,即是宰相,官名有中书监、中书令、门下侍中、尚书令、仆射或将军。其位最尊、权最大者则为录尚书事。 隋朝定三省制,三省长官内史省的内史令、门下省的纳言、尚书省的尚书令都是宰相。 唐朝改内史省为中书省,内史令为中书令,纳言为侍中。由于太宗曾任尚书令,以后不再任命此官,改以尚书仆射为长官任宰相职。唐高宗后,只有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才是宰相。 五代的宰相制度基本上沿袭唐代,但是也有很多自己的特色。 五代基本都是以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各部尚书、侍郎及他官加同平章事均为宰相。其中例外的,只有后唐和后周。 后唐明宗长兴四年 ( 933年 )九月敕:“冯?有经邦之茂业,宜进位于公台,但缘平章字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讳,可改同平章事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后周显德年间,枢密使吴廷祚曾加“同中书门下二品”的名号。 其他的宰相名号仍为“同平章事”。 五代时期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大,宰相的权力被皇帝侵夺的同时,本身开始插手各部司的事务。宰相往往另判、领使、分管某一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一些重要的部司,几乎都是由宰相领判。 与唐代相比,五代时期宰相制度的一大变化是,宰相的品级得到统一固定和提高。 后晋天福五年(940年)二月,“升中书门下平章事为正二品”,同时规定“以中书门下侍郎为清望三品”。从此,宰相的品级提高和固定到正二品,而中书侍郎、门下侍郎一旦加同平章事为宰相,其官品也由正三品升为正二品。 后晋这一宰相制度的变革,彻底改变了唐以来宰相品级较为混乱和不尽合理的局面。 与唐代的宰相制度相比,最大的一个变化是,五代时期,宰相制度出现了首席宰相的制度,并被沿袭下来。后唐庄宗时,“豆卢革时为首相,故称之为首座相公”被认为是有史可查的五代首相制度的开始。 宋朝以同平章事为宰相正式官名,以参知政事为副。从汉至唐,皇帝待宰相之礼,逐渐降级,至宋太祖废“坐论”之礼,使宰相地位大降。元丰改制,设宰相二人,首相称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次相称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另设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为副相。政和时,改左仆射为太宰兼门下侍郎,右仆射为少宰兼中书侍郎。建炎间,再改宰相官名为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相为参知政事。乾道间又改为左、右丞相。 宋太祖建国后,不断加强皇权,分化、削弱相权。宰相并不是一个正式官名,它实际上在隋代就是一个群体,是除皇帝之外的最高领导层。宋初实行“二府三司制”,宰相职权被一分为三,中央虽设三省,但三省及六部长官不经特许不得管理本司事务,成为闲职。实际权力归属“中书门下”这一机构,又称政事堂、都堂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以同平章事为长官,多由中书、门下两省侍郎担任,无定员。此外,以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行政权。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构,长官为枢密使,与政事堂合称东、西“二府”。“三司”(户部、盐铁、度支)主管财政,号称“计省”,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略低于“二府”。二府三司各自独立,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构成最高辅政机关。 宋神宗元丰改制,废除二府三司制,以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任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任中书侍郎。 南宋初,左、右仆射加同平章事,为正宰相,不再兼任二省侍郎,两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南宋孝宗以后,正宰相为左右丞相,副宰相仍复参知政事。此外宗、宁宗、理宗都曾设“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由老臣或权臣担任,处理军国大事,位高宰相。 辽朝设立北南两个官制 北面:北面又分北南两枢密院,北院掌军事,南院掌内政。 北、南枢密院分别下设北、南宰相府和宰相(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宰相”作为正式官名)。 南面:南面官多仿唐制,也有三省六部、各台、院、寺、监、诸卫等官,地位与北院面一样崇高,却并无实权。是国家用来养士的崇高机构。 金朝以尚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不设中书、门下二省。以尚书令为宰相。 元朝以中书省为政务中枢,主官中书令常由皇太子兼领,下为左右丞相,再下为平章政事,副职为左右丞及参知政事。 明朝初亦设中书省,左右丞相。洪武十三年(1380年),罢中书省,废丞相,由皇帝亲决国政。宰相制度遂废。后皇帝以不胜庶政之繁,设内阁大学士协理文书。后阁职渐重,大学士成为事实上的宰相,称辅臣,居首者为首辅。 清朝沿明制设内阁大学士,雍正时设军机处,内阁成为闲曹,军机大臣成为事实上的宰相。明、清习惯上都称授大学士为拜相,但无正式宰相名份。 晚清实施新政,仿日制设内阁总理大臣为行政机关首长。 在所有的官职中,宰相的变化最多,这是由于君主既需要宰相帮助办理政事,又担心宰相的权位过重,危及自身的权力。来自百度百科

大宋朝宰辅制度的深度研究论文

具体哪个朝代的?每个朝代宰辅制的特点都有不同的地方。从秦朝秦始皇设丞相到明朝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变化太多了。

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事,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徽宗时,一度将首相改为太宰,次相为少宰。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为副相,废尚书左、右丞官。从宰相官称来看,三省已并为一省。孝宗时,索性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称。蔡京权势最盛时曾任"太师总领三省事",文彦博、吕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南宋韩侂胄当权时,曾任"平章军国事"。他不用军国"重"事称号,因为加上"重"字测权力受限制,只能过问重事;用"同"则权力不专⑴。蔡、韩的称号都是权臣耍弄权术的一种伎俩,并非宋朝常制。 枢密院的由来,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唐朝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复有一省,内枢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复有宰相,是正常国家机构之外的多余机构,是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唐末朱温在夺取政权之前,把掌握朝廷实权的宦官杀掉,改用文士为枢密使;同时使枢密使由全面掌权改变为专管军事。宋朝继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设立了专管武事的枢密院这一机构和枢密使这一职官。二府制下枢密使的设置,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又侵夺了原来专管军事的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署)和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改制时,曾讨论枢密院机构是否继续存在,有人建议把权力合并于兵部。神宗强调祖制,他说:"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⑵因而元丰改制时唯独把枢密院这一机构保留了下来。宋朝的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职有时用武人,充分体现了重文轻武的政制特点。宋朝有"宰执"这一提法,是宰相和执政的合称。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及南宋的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与枢密院正副长官,合称"执政"。宋初,中书和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权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无宰相兼枢密使的情况。后来因用兵西夏,宰相与枢密院长官不相通气,对军事指挥不利,于是在庆历年间一度由宰相兼枢密使。西夏用兵结束,又恢复原状,兼职没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权臣如秦桧、史弥远、贾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枢密使,但还不是定制。宁宗以后,宰相兼枢密使才成为定制。宰相不能兼枢密使,是防止大臣权重威胁皇权。后来权臣兼任两职,确实曾使皇权受到影响。

“宋代的选官制度”,当时并没有八股选士的说法,其官吏的选任,沿用唐代的科举制度,但宋代由于经济上的发展和门阀制度的衰落,科举考试向庶族地主及中小地主知识分子广泛开放。对于士大夫,正如陈傅良在《答林宗简》所说的“家不尚族谱,身不重乡贯”,只要文章、诗赋合格,就可录取。这是扩大统治阶级基础的重要措施。 有常科、制科和武举。考试的科目:《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考取的人,称为进士,考试内容着重诗赋。除进士科外,诸科则重帖经、墨义。宋太祖建国后,不断加强皇权,分化、削弱相权。宰相并不是一个官名,实际上是一个群体,是除皇帝之外的最高领导层。宋初实行“二府三司制”,宰相职权被一分为三。中央虽设三省,但三省及六部长官不经特许不得管理本司事务,成为闲职。实际权力归属“中书门下”这一机构,又称政事堂、都堂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以同平章事为长官,多由中书、门下两省侍郎担任,无定员。此外,以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行政权。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构,长官为枢密使,与政事堂合称东、西“二府”。“三司”(户部、盐铁、度支)主管财政,号称“计省”,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略低于“二府”。二府三司各自独立,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构成最高辅政机关。宋神宗元丰改制,废除二府三司制,以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任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任中书侍郎。南宋初,左、右仆射加同平章事,为正宰相,不再兼任二省侍郎,两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南宋孝宗以后,正宰相为左右丞相,副宰相仍复参知政事。此外,?宗、宁宗、理宗都曾设“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由老臣或权臣担任,处理军国大事,位高宰相。

三省再度趋同,是元丰改制后宰相机构的演变方向。此后,宋代宰相制度最终完成了从三省制到一省制的转变。 1、三省制的不合理性。 三省制的发生和发展,正如前文介绍,并不是同时出现,并举并重,而是各领风骚,相互排斥的。政归中书,尚书省便有被逐渐架空的危险;侍中参政,便分割了中书的权力。在隋代之前,并不存在着地位对等的三省制,所以,此前三省制的弊病也没有充分暴露出来。至隋朝,方企图建立均衡的三省制,唐初沿袭之,三省制的弊病才彻底暴露出来。因此,三省制内部就进行着自我调整,很快就向二省或一省制演化。北宋前期官僚,离唐初完整的三省制已约有三百多年历史,他们对这项制度的理解有许多隔膜之处,他们要求恢复三省制,更多的是一种传统的“厚古薄今”保守思潮的体现,所以,嘉佑三年(1058)十二月知制诰刘敞等上条奏要求变革官制时,干脆要求恢复到秦汉古制,说:“唐制虽以尚书、中书、门下三省长官为宰相,然尚书、中书之名,本非宰相之实,即欲改正官制,仍须别立政事府,如丞相之类”(《长编》卷188)。 三省体均,平分事权,相互制衡,始终是一种理想化的境界。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完全真正体现。如果真正做到三省体均,必然加重相互扯皮、推委搪塞、效率低下等机构官僚病。即使一定程度的体现,也必然相互争权,使彼此间的矛盾日益趋于尖锐化。官制改革初期,王安礼就对神宗说:“政畏多门,要当归于一,特所经历异耳。今也别而为三,则本末不相见,是何异秦、齐二王教与诏敕杂行,安所适从?”(《长编》卷327)于是,在实际操作中,便有所调节,中书省地位依然独尊,“政柄尽归中书”(同前),以减少三省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机构官僚病。这既是二省争权的结果,也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机构所发挥的一种自然调节功能。其后,也有权归左相或合二相权力于一人的时候。但是,神宗重新确立三省制、分割事权的旨意同样得到一定程度的贯彻实施。其中,因为尚书左右仆射分兼门下、中书二省长官,尚书省自然很容易与其它二省取得一致的步调,三省之间的矛盾冲突集中体现在中书和门下二省的相互争权夺利之中。 宋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三省制的不合理性,《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2《三省》概括三省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权力偏于一端的三大弊病云: 元丰正名,三省并建,分职设局,如贯绳然。然愚所深惜者,小人用事,托公济私,其弊有三,盖不可不论。且王珪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蔡确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二省宜相兼矣。夫何确专政柄,惟重中书,凡有除吏,珪不与闻。盖仆射为相,命令进拟,皆所由出,安有省复之举。二省进对,同得预闻,既已奉行,又复有审驳之理,此事权所以尽归于右仆射之手,蔡确偏重右相之弊一也。自吕公著有同舟共济之说而执政皆协力。又韩缜以犹子避亲,改授之命,而三省同取旨,三省宜同心矣。夫何子厚任左仆射,有欲更分班奏事之制者,子厚惧权之去已,乃曰:此先帝之志不可易。故终哲宗之世,不置右仆射,而文书有合送中书取旨者,则以为无条有例,由尚书省径上,但过门下而已。蔡京奸臣尤而效之,子厚偏重左相之弊二也。又有甚者,京相既久,奸谋日长,请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自以太师兼总三省,号为“公相”。宰执大臣皆居其下,肆其无忌惮之心。噫!可叹也。是则蔡京偏重公相之弊,其变已三,流害尤甚欤。嗟夫!右相偏重之弊王珪非不言之,言之卒不胜;左相偏重之弊李清臣非不辨之,辨之卒不能;至公相专恣之弊,宣和诏令非不言罢,而或以为噬脐之悔。甚至绍兴权臣窃之,开禧权臣又窃之,识者盖为浩叹。 同时,因为将原来中书门下的职权一分为三,冗官问题非但没有解决,甚至有所增加。元佑三年(1088),翟思上言说:“今天下之事,其烦简多寡,盖无异于改制之前。然昔以一官治之者,今析而为四五;昔以一吏而主之者,今增而为六七。故官愈多而吏愈众,禄愈广而事愈烦。每朝廷文移下尚书省,又付吏部,又下寺监,又下所领库务。自下而达上者亦然。”(《山堂考索续集》卷29《官制门》)改制欲简省官吏的目的,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 2、三省的趋同演变。 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弊端,促使三省制再次发生变化,趋向合一。 三省再度趋同演变的第一步是由三省分班奏事改为三省合班奏事。神宗改制,三省各行其是,由皇帝统一操纵,实际上是分割宰相事权、扩大皇权的一种措施。神宗去世,哲宗以8岁幼龄登基,当然无法如神宗似的指挥三省,尚书左丞吕公著即上言说: 唐太宗用隋制,以三省长官共议国政,事无不总,不专治省事。国朝之制,每便殿奏事,止是中书、枢密院两班。昨来先帝修定官制,凡除授臣僚及兴革废置,先中书省取旨,次门下省审覆,次尚书省施行,每各为一班。虽有三省同上进呈者,盖亦鲜矣。此盖先帝临御岁久,事多亲决,执政大臣大率奉行成命,故其制在当时为可行。今来陛下始初听政,理须责成辅弼。……令三省执政官同上奏禀,退就本省,各举官制施行。(《长编》卷358) 吕公著的建议被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接受,诏“应三省合取旨事及台谏章奏,并同进呈施行。”(同前)三省合班奏事,更需要的是三省长官之间的协调合作,而不是皇帝在其间的操纵把握。由于尚书省左、右仆射兼中书省和门下省长官,实际上只是中书省和门下省的长官合班奏事。北宋后期,宰相奏事往往称“中书、门下省言”①。 三省再度趋同演变的第二步是中央出现独相的格局,左、右仆射中只设一位,三省权力在实际上逐渐归拢到一个核心。这种格局首先出现在哲宗亲政期间,中央一直只设左仆射,由章敦出任。不过,哲宗信任知枢密院事曾布,遇事多与曾布商议,唯一的权力核心尚未形成。至徽宗政和二年(1112),蔡京以太师兼总三省,号为“公相”,“总理三省众务,使宰辅丞弼殆成备员”(《宋朝事实》卷3《诏书》),三省权力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合并为一。宣和七年(1125)四月,因蔡京再度致仕,徽宗发布诏书,明确“公相”设置的不合理性,重申神宗制定的三省制度,说:“三省并依元丰成宪,毋复侵紊。敢辄议者,以大不恭论。”(同前)蔡京等人的所为,使三省合一在现实操作中成为可能。 三省再度趋同演变的第三步是中书与门下二省的合并为一。三省分设,中书出令,尚书执行,二者之间无太多的矛盾。中书出令,门下驳议,二者之间则往往容易出现相互争执、争持不下的局面,中央行政机构的工作效率就自然会降低。如果是朝廷要事、急事,这种争持必然会贻误事机。在皇帝与二省大臣的讨论中,对中书与门下的制衡关系也时常出现“虑成重复”的顾忌。于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便有所调节。神宗改制初,元丰五年(1082)九月七日便下诏:“凡指挥边事,更不送门下省复奏。”(《宋会要·职官》2之4)而后,“一曰机速更不关录门下省,一曰急速更不录送门下省”(《宋会要·职官》1之39)之类的事情经常发生。门下省给事中的书读、封驳之职,也常常被无意或有意地忽略。如元佑元年(1086)闰二月,给事中范纯仁提意见说:“近除门下侍郎吕公著文字,并不经臣书读,兼不得见。”朝廷因此重申“画黄送门下省”之制度(《长编》卷368)。同月,除安焘知枢密院敕命,因门下省封驳,干脆便“更不送给事中书读,令疾速施行”(《长编》卷370)。甚至,“凡命令之出于门下者,预列衔,使书名而徐填其事,谓之‘空黄’。”(《宋史》卷353《张叔夜传》)部门的作用,已如同儿戏。门下省逐渐被架空,政事清简,元佑六年(1091),门下相吕大防甚至因“门下事简”,欲隔日一至都省,与此相对,则是“中书事繁”(详见《长编》卷455)。而尚书省又听命于中书省,三省合一的趋势日渐明显。 此外,三省长官相互兼职,也容易出现各部门权力重复,有名无实等弊病。叶梦得《石林燕语》卷3分析说: 左右仆射既为宰相,则凡命令进拟,未有不由之出者。而左仆射又为之长,则出命令之职,自己身行,尚何省而复之乎?方其进对,执政无不同,则所谓门下侍郎者亦预闻之矣,故批旨皆曰:“三省同奉圣旨”。既已奉之,而又审之,亦无是理。门下省事惟给事中封驳而已,未有左仆射与门下侍郎自驳已奉之命者,则侍中、侍郎所谓省审者,殆成虚文也。元佑间,议者以诏令稽留,吏员冗多,徒为重复,因有并废门下省之意。后虽不行,然事有当奏禀,左相必批送中书,左相将上而右相有不同,往往或持之不上,或限送不受,左相无如之何,侍郎无所用力,事权多在中书。自中书侍郎迁门下侍郎,虽名进,其实皆未必乐也。 针对三省制重新确立后中央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弊病,朝中大臣则提出了重新合并三省的主张,具体落实为中书与门下二省的合并。元佑四年(1089)八月,“司马康奏其父(司马)光遗稿,其一,乞合中书、门下两省为一,盖光与吕公著、韩维、张璪同具奏。”奏疏分析了三省制发生、发展、趋同之过程和神宗改制前的官制之后,认为三省合一,“至于国朝,莫之能改。非不欲分也,理势不可复分也。”神宗改制后,许多弊病便暴露出来,奏疏说: 神宗皇帝以唐中叶以后,官职繁冗,名器紊乱,欲革而正之,诚为允当。然但当据今日之事实,考前世之讹谬,删其重复,去其冗长,必有此事,乃置此官,不必一依唐之《六典》,分中书为三省,令中书取旨,门下复奏,尚书施行。凡内降文书及诸处所上奏状、申状至门下、中书省者,大率皆送尚书省。尚书省下六曹,付诸案勘当,检寻文书,会问事目。近则寺监,远则州县,一切齐足,然后相度事理,定夺归著,申尚书省,送中书取旨。中书既得旨,送门下省复奏画可。然后翻录下尚书省,尚书省复下六曹,方得符下诸处。以此文字太冗,行遣迂回,近者数月,远者逾年,未能结绝。或四方急奏待报,或吏民辞讼求决,皆困于留滞。又本置门下省,欲以封驳中书省录黄、枢密院录白,恐有未当。若令举职,则须日有驳正,争论纷纭,执政大臣遂成不协。故自置门下省以来,驳议甚少。又门下不得直取旨行下,虽有驳议,必须却送中书取旨。中书或不舍前见,复行改易。又内批文字及诸处奏请,多降付三省同共进呈,则门下之官已经商量奏决,若复有驳正,则为反复。又近日中书文字,有急速者,往往更不送门下省,然则门下一官殆为虚设,徒使吏员倍多,文字太冗,无益于事。臣等今众共商量,欲乞依旧令中书、门下通同职业,以都堂为政事堂。每有政事差除及台谏官章奏,已有圣旨三省同进呈外,其余并令中书、门下官同商议,签书施行。事大则进呈取旨降敕札,事小则直批状指挥,一如旧日中书门下故事。并两省十二房吏人为六房,同共点检钞状,行遣文书。……如此,则政事归一,吏员不冗,文书不繁,行遣径直。(《长编》卷431) 司马光等人的奏议指出三省分权有五方面缺陷:第一,公文在三省之间周转烦琐,“文字太冗,行遣迂回”,困于留滞。第二,门下省封驳甚少,若有封驳,易造成执政大臣之不协。第三,中书省取旨,可以不理会门下省的封驳。第四,门下省也参与朝政商量奏决,“若复有驳正,则为反复。”第五,近日中书文书往往不送门下省,“门下一官殆为虚设,徒使吏员倍多,文字太冗,无益于事。”此奏疏呈上之后,左谏议大夫梁焘也上疏“乞检会(司马)光议,审酌其当而施行。如旧日中书、门下通治政事,省十二房为六房,事可归一,吏无冗员,文书不繁,行遣径直”(同前),但这次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没有听取臣下意见,诏曰“不必更改”。 司马光上疏当是元佑元年(1086)之事,因为司马光于当年的闰二月除左仆射,九月就去世了。时吕公著任右仆射、韩维任门下侍郎、张璪任中书侍郎。也就是说,要求重新合并中书、门下二省是正副宰相们的一致意见。此时距元丰五年(1082)的改制仅四年。 元佑元年,右司谏苏辙也上言分析三省制的弊病,认为改制以后,三省之间“参考之益未见,而迂滞之害先著。”原因大约有以下四点:其一,“凡事皆中书取旨,门下复奏,尚书施行,所以为重谨也。臣谓国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依此施行则可;至于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一切依此,则迂缓之弊所从出也。”其二,“三省文书,法许吏人互相点检差误,毫末之失,皆理为赏罚。故被罚者畏避谴呵,巧作迁延,以求细密;被赏者希望劳绩,吹毛求疵,务为稽缓,因此文书无由速了。”其三,“文书至尚书省,自省付诸部,自部付诸司,其开拆、呈复、用印皆有日限,逐处且以五日为率,凡十五日。其堪当于外,日数又多。幸而一出得备具者,自诸司申部、申省,其限日如前,则已一月余日矣。不幸复有问难,又复一月,自此盖有不可知者。”其四,“古者因事设官,事不可已,然后置官。今官仿唐制,事本不须如此,而为官生事者,往往而有。”苏辙认为自己所言的四点,仅仅是三省制弊病中的“一二而已”,所以,必须以“事清吏简”为官制变革之目的。(《长编》卷373) 我们还可以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改制前,大臣们零零散散地提出恢复三省制的要求,没有听到不同的意见,慢慢达成朝野共识;改制后,宰辅和其余臣僚却迅速集体提出合并主张,马上达成共识。这说明恢复三省制确实是不切实际的。 机构重叠,效率低下,在和平时期还可以勉强对付。战争岁月,戎马倥偬,军务、政务往来频繁,就亟须改变这种状况。宋室南渡初年,高宗用李纲为相,李纲上书言十事,其一曰“政出多门,纪纲紊乱,宜一归之于中书,则朝廷尊。”(《宋史·李纲传》)明确提出一省制的建议。吕颐浩建炎三年(1129)四月拜右仆射,“便举行司马光之言,欲并合三省,诏侍从、台谏集议。(张)守言光之所奏,较然可行,若更集众,徒为纷纭。既而悉无异论,竟合三省为一。”(《宋史》卷134《张守传》)《宋史》卷161《职官志》载:“建炎三年(1129)指挥,中书、门下省并为一。”门下省因此不复存在,《宋会要·职官》2之6在“门下省”条目末尾注云:“中兴《乾道会要》无此门”,原因是门下省作为一个独立部门已经消失。此后,门下省职官虽还存在,但已极少行封驳之权力。绍兴元年(1131)四月,诏曰:“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合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宋会要·职官》1之79)事实上就是取消了门下的封驳作用。乾道五年(1169)二月,中书舍人汪涓说:“近年以来,间有驳正,或中书舍人、给事中列衔同奏,是中书、门下混而为一”(《宋会要·职官》1之82),至此,门下省职官已形同虚设。孝宗隆兴元年(1163)四月二十七日对给事中金安节说:“近日都不见缴驳,有所见,但缴驳来,朕无不听。”(《宋会要·职官》2之9)宋孝宗是宋代最后一个有所作为的皇帝,所以他还要求臣下行使封驳权。以后的皇帝皆庸碌之辈,且权相接二连三当政,封驳权基本废除。建炎三年的三省合并,宣告了三省制的寿终正寝,自此再也没有帝王试图恢复过。 神宗变革官制,废除重叠的临时性差遣机构,恢复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的职能,这对机构设置的规范化是很有好处的,而且,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的行政职能分工也比较合理妥善。所以,南宋初期再次合并三省,就不再设北宋时期那些依附于中书门下的重叠机构,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的建制和职能得以保存,这是与北宋前期官制最大的不同之处。即使是明代废除宰相,六部的分工建制和部门职能仍然得以延续,且一直绵延到晚清。 3、三省演变的原因。 三省制的发生、发展和演变,应该从中央专制的内部权力构成和相权与帝权的此长彼消等角度来分析观察。也就是说,中央专制权力由相权与帝权两大部分构成。两者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即正常地、有效地发挥中央权力机构的领导作用,治国安邦,以求国泰民安、天下大治,保证一性王朝的代代相传。两者的基本关系是要求在帝权的有效控制下,更好地发挥相权的作用。然而,相权与帝权又是一对统一的矛盾,任何一方的膨胀都是以削弱另一方为代价的,呈现出此长彼消的态势。 相权的膨胀,大约有两点原因:第一,宰相的才干超越帝王的才能。从理论上来说,宰相只有议政权,决策权则在皇帝手中。历代皇帝都是凭借血缘关系一脉相传,具有相对的不可选择性。有时登基的皇帝,或是智力未发展健全的幼童,或是智力低下的白痴,或是性格懦弱者。宰相则往往是在官场的摔爬滚打中磨练出来、而崭露头角的佼佼者,他们熟悉官场,富有政治斗争经验。即使有贵族或外戚家庭背景的宰相,他们能够在家族中脱颖而出,也必须具有相当的政治才干。所以,在多数情况下,宰相的才干总是要超过皇帝的才能。繁重的中央政务处理需要这种才干,复杂的官场人际关系调节也需要这种才干。因此,宰相在许多时候,实际上侵夺了皇帝的决策权,皇帝仅仅是作为权力的一种象征。 第二,宰相机构一经健全、投入运作,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没有皇权控制的情况下,也将依据惯性自行运转,其对皇权的离心率将越来越大。秦汉的三公制和东汉以后各领风骚的三省,都有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宰相机构从起草政令,到复核审查、贯彻实施,或完成各级官员的任命,都可以在不受皇权干涉的情况下独立完成。一旦皇帝昏庸或无能,这种独立性机会被明显突出出来。 相反,当雄才大略的帝王在位时,他们总是要扩展皇权,削弱相权,以增加自己对中央集权的控制力,以便施展自己的宏图,贯彻自己的个人意志。观察历代宰相制度演变的轨迹,都能证明这一点。东汉光武帝以尚书取代三公,魏文帝扩大中书职权,宋太祖以中书、枢密对掌大柄,乃至神宗改制,皆其例。 三省的分而复合、合而复分,其根本原因也就在于皇权与相权之矛盾统一和力求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中央集权之追求两个方面

清朝法律制度论文题目

1.八旗制度与满族文化2.八旗制度中的满蒙汉关系3.八旗制度对满族的文化整合4.清代前期的八旗制度5.旗人对八旗制度的思想态度变化6.美国学者近年来对满族史与八旗制度史的研究简述7.包衣汉姓与汉军简论--八旗制度兴衰的一个历史见证8.八旗制度与满语言文字的湮没9.八旗制度在清朝历史中作用研究综述10.满清八旗制度与八旗色彩琐谈11.清代旗人刑事司法特权研究12.八旗制度和"八旗生计"13.八旗制度下的"汉人满化"现象14.八旗制度与满族共同体认同的建构15.八旗制度在清朝历史中作用研究综述(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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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西方两者的观念不一样,在短期内根本无法达到成功的效果,那时候的中国是一个封建主义国家,这个主义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在变法的时候损害了封建官僚阶级的利益,所以遭到了严厉得反对。而那时的人民都是被这些封建官僚主义而愚弄,不知道西方法的精髓,反而认为西方法“大逆不道”、“妖魔鬼怪”。等等,所以西方法得不到支持,失败是必然的事情。

历史小论文题目评论元朝

中国史论文.html 对伊斯兰教和佛教、道教的比较研究 英雄末路的悲叹 当代文学史研究中的史料问题 当代中国的都市经验 政治化思维与三十年代中国文学论争 人性解放“三部曲”——论新时期启蒙文学思潮 近现代文学话语转型与日本白桦派的关系 走向学术语境——祖国大陆台湾文学研究二十年 不该被遗忘的作家——施济美及其创作 魏紫姚黄——微型作家论 谈“英雄崇拜情结”及其悲剧 中国通史的一种读法——帝国组织的兴亡条件及其演变 文化专横与历史污秽——答容若先生 50年来的中国近代文化史研究 浅谈清末法律修订的政治经济原因 试论民族因素对苏联调停三区革命的影响 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百年史学历程回顾二题 论汉儒知识分子的权力穿孔 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 关羽崇拜的塑成与民间文化传统 高句丽与中国 试论王安石变法与张居正改革成效不同之原因 伪托望族与冒袭先祖:以北族人墓志为中心—读北朝碑志札记之二 汉代的女权 明代流刑考 唐五代占卜略论 北魏的内河航运 北魏太武朝政治史二题 汉代的诸赋与军费 经史之学与文史之学 南北朝的散官发展与清浊异同 元朝的特性·蒙元史若干问题的思考 顾颉刚与《当代中国史学》 林则徐禁烟运动新评 美国史学界关于对日使用原子弹原因的论争 汉代政治文化中心的转移 张居正改革的成败 试论冯友兰的“释古” 中国知识分子的历史轨迹 艺术品网上商城建设解决方案 鲁迅文艺评论的高度思想要求 论《阿Q正传》的心理描写特色 论大学生心理素质结构 论鲁迅近体诗的社会意义 孙中山陈友仁关系初探 论陈独秀前期民众观的二重性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 蒋介石的西北战略观 中共党史学理论的创新 苏俄及共产国际对孙中山革命思想的影响 顾炎武的诗学史意义 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对执政党建设的探索和发展 建国初期中共党内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争论 大革命失败后的中共地方“特委”与农村武装革命 国民政府从盛世才手中谋取新疆的两次策划及失败的原因探析 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与国共关系变化之分析 再论赶超思想与大跃进运动的关系 郑观应研究综述 严复仕途刍议 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几点思考 近代中韩关系史的一段内幕 “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质疑 二十一世纪中国文化产业论坛第二届年会综述 晚清华北村镇人口 中国当代学者对世界学术的贡献 太平军战事与江南社会变迁 辛亥革命时期学术文化的变迁 有关太平天国的谶谣现象解析 太平军中的婚姻状况与两性关系探析 抗战时期汉奸形成原因探析 从孙中山的“国粹”观看其晚年的文化取向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研究新进展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读中共历史的新视角 知识分子转型与新文学的两种思潮 鲁迅的死与须藤医生无关吗 三十年代左翼文学·东北作家群·端木蕻良(之一) 三十年代左翼文学·东北作家群·端木蕻良(之二) 胡适:新文化园地里的孤独守望 闻一多:从国家主义到民主主义 论史学的求真与经世 在历史研究中坚持与发展唯物史观 从历史构筑意识形态:中国现代史学与史剧的意义 张舜徽先生历史文献学成就述要 尚钺先生与“魏晋封建说”——为纪念尚钺先生诞辰100周年而作 现代中国史学和民俗学的奠基者顾颉刚——纪念顾颉刚先生诞辰110周年 吕思勉与《白话本国史》 历史教育与民族精神的弘扬

你也是学历史的文科生么~我马上大一了~不过还是自己加油吧~

自己查历史资料自己写,我不想帮你学术造假。

宋元:——政治:封建国家经过长期分裂后,归于统一:这一时期,开始是五代十国的分裂割据,接着是辽、宋、夏、金等几个少数民族政权的长期并立,后来元朝统一中国,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北宋削夺统军大将及地方节度使的权力,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管理地方政事,派转运使到地方管理财政,防止地方割据取得成功。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影响深远。 民族关系:这一时期,各民族间有战有和,接触频繁,民族融合进一步加强,进入黄河流域的契丹族、女真族不断汉化、到元朝已被称为“汉人”。一个新的少数民族——回族形成。总体:中华文化逐渐封闭、开始衰落,封建制度弊端暴露的时期 明清:1.制度建设空前完备。明朝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全面整合前朝制度并开创新制的特点。仅以政治制度为例,如经朱元璋大刀阔斧的改革,废除了丞相制和行省制,形成了皇权之下中央以“五府”、“大九卿”为主体,地方以各省“三司”为主体的官制结构;永乐后,又形成辅佐皇帝处理政事的内阁、司礼监体制;还逐渐形成了旨在统一事权以加强对地方控制的督抚制度。相比元朝,其官制体系既大大简化,又体现出明显的相互制衡的特点,皇权及统治效能皆空前加强。中叶后又形成凡高级官员人选、各部门重大决策等,首先经有关衙门提出建议或会官“廷议”,再由内阁“票拟”处理意见,最后上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从而,在保证皇权独断的前提下,使决策程序具有了“集思广益”的特点。又如,在空前完备的科举和官办教育体系基础上,永乐后,科举和学校功名逐渐成为决定士人仕途和朝廷任官的最主要依据,从而把选官的公平原则贯彻到当时社会所能达到的最高限度,不仅普遍提高了文官的文化素养,而且大大扩展了统治基础,增强了社会各阶层对朝廷的凝聚力。另外,明朝在经济、法律、军事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也都高度完备、独具特色并占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 2.商品经济空前发展。总体说来,明代经济仍以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相比前代有了巨大发展,主要表现在随着粮食品种的增多特别是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的引进以及植桑、种棉等经济作物的普及推广,农业生产力有了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和手工业得到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手工业产品和经济原料作物产区,涌现出一大批因工商业而兴起的著名市镇;广大农村的集市贸易也空前普及和繁盛,地区间商品流通十分活跃;私人海外贸易发展强劲;以徽商、晋商等为代表的地方商人集团崛起,在经济乃至社会生活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东南发达地区的若干手工业部门中较多地采用了雇佣关系,也即人们所熟知的资本主义萌芽。 3.阶级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社会流动加快。宋代以后,世族地主已彻底退出历史舞台,非贵族地主成为地主阶级的主体。而至明代,非贵族地主的数量及其在地主阶级中所占比重都空前提高;除作为主体的缙绅地主外,在经济发达地区还出现了少量的经营地主。市民阶层也伴随着工商业和城市的空前繁荣而兴起;与此同时,普通平民的身份地位也比前代进一步提高。社会流动速度空前加快,学校和科举几乎成为非贵族地主乃至平民获得政治身份并进入官绅阶层的唯一途径,尤其是以科举考试博取身份特权,再以身份特权谋取经济利益,成为社会流动的主要方式。 4.中后期社会风气丕变,思想文化异彩纷呈。首先,出现了普遍重商、“竞相逐利”和追求享乐的风气,“人必有私”观念和拜金主义流行。其次,程朱理学衰微,王氏心学风行,天下之士由谨守“朱子矩矱”、“格物致知”到普遍“贵疑”、“自得”、“厌常喜新”乃至追求个性解放。其三,文学界提倡“独抒性灵”,以小说为代表的反映市民文化的通俗文学空前繁荣,其中尤以《金瓶梅》和《三言》、《两拍》更多也更直接反映了市民阶层的价值观念及生活面貌。其四,学风经历了由朴实到空疏,再到求真、求实的变化。史学中野史尤其是私修当代史空前繁荣,标志着史家对现实的高度关注和对经世致用的不懈追求;以《农政全书》、《本草纲目》、《天工开物》等为代表的实用科技的发达标志着中国科技发展的新水平;明后期随着西方传教士的东来,以徐光启为代表的一部分士大夫已敏锐察觉到中国科技文化在某些方面的落后与不足,而积极向以利玛窦为代表的传教士学习,于是形成了中西文化交流的高潮,并出现一大批文化交流的成果。 5.士大夫敢言之风盛行。明朝士大夫敢于直谏为中国历史所罕见,主要表现有二:一是敢言之臣“不可胜数”,如洪武时茹太素、正统时刘球、嘉靖时沈练、天启时杨涟等,皆为著名谏

研究清朝帝王的角度论文

五:雍正帝:胤祯.说道这位皇帝,.历史上可以说是众说分云.有说好的,也有说不好的/.大多数历史学家和清史的专家学者.都在谈论.雍正是如何如何登上帝位的,也有说雍正多么多么的残暴.发明了让人发指的"血滴子"如何的杀害自已的同胞兄弟.但我想说的是.其实雍正是一位功大于过的皇帝.过:"在于,雍正帝确实对自已的同胞兄弟有残爆的一面.也曾骂自已的8弟和9弟是猪是狗.也曾杀害过一些曾经反对过他的朝廷大臣.这是他的过错.功:"大家在说百家讲论时,也都听过阎老师说过的.雍正对于整个清朝的康乾盛世起到了一个呈上起下的做用.而且雍正在位的时候.清朝多年争战而留下的国库亏空.财政赤字得到了缓解.和在根本上的解决.雍正在位时,清朝的国力和老百姓的生产力是清朝进关以来,最为好的开使.雍正主张新法.进行了对整个国家的维新.正是因为他的做法.才让清朝更加的强大.为乾隆后世的辉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虽然他杀了许多当时反对他的大臣.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清理了朝廷的腐败现象.使清朝无论在政治还是在国力上有了一个根本性的改变.至于,.那些传言.传位穿改先皇遗诏.这都是无稽之谈.什么吕四娘刺杀雍正,这也是野史和文人一些茶余饭后之谈吧.总之我个人认为雍正帝是一位功大于过.并对清朝整个历史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关建的做用/也在他自已多彩的人生上有这浓郁的个人魅力.都说"五毒不丈夫.做大事者不拘小节."就是因为雍正有这样的深度.胆识.和手段.才最终能做的了大事.也正是一个男人所应具备的.想想没有"玄武门之变"唐太宗能做的了皇帝吗?只是后世只有记的他的"贞观之治"却无人骂他的杀兄弟之恨心了吧.宋太祖:赵框胤.没有陈桥兵变的皇袍加身.怎能开创大宋数百年的江山.而后世却也很少有少去评说这些.所以我个人识为.是男人应如雍正一样的去战斗.为了这一切.古月赠诗:不念手足情难圆.新法治国立为难.一生是非功过论.留于后人做闲谈.六:乾隆帝:弘历...这位皇帝可以说在整个清朝中在位时间.做出的贡献.有过的业绩仅差于康熙大帝的一位皇帝.乾隆帝是中国历史上所有皇帝.活的年龄最久的一位皇帝.89.也是把中国的版图扩展到一个新的区域的一位皇帝.他一生在位60年仅少于康熙帝的61年.乾隆在皇位之时曾说过:"在位时间不敢超过皇祖在位的年限.这也是对康熙的一种尊重.虽然后来禅位于嘉庆.但实际上,.他还是在行使正皇帝的权力.可以说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乾隆一生.重用汉臣努力的学习.汉人的长处.诗书礼仪.和先进的生产.以级文化.也正是乾隆把清王朝推向了整个中国历史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高峰.乾隆在位时,中国的人口达到了空前的鼎盛.人口之多在整个世界上也是最为庞大的一个民族.这也为日后中国的兴旺发达提供了一个最坚实的基础.乾隆一生酷爱诗书.一生曾做过的诗达.10000多首,是当时整个唐朝所有诗人做出来的诗的总合.也是乾隆在晚年,创造了中华文明使上的餐饮辉煌.满汉全席.千叟宴.这也为我们这位当今的厨师行业做出了无可比拟的贡献.乾隆帝派兵收复了,新疆伊犁.保护了国家主权的完整和统一,如果不是他,我想现在新疆算是那个国家的,都还不好说.他的一生又以风流自居.更是为后世无数文人.提供了那么多的野史,小说.被现在拍成了无数的电视剧.电影.大家所知道的就是金庸先生的{书剑恩愁录}什么{戏说乾隆}.什么{乾隆微服私访记}等等等.多数文人都认为乾隆一生风流和众多的女人,有过怎么怎么样的情感故事.其实大家听过百家讲论.阎老师的讲坐就知道,其实并不是向这些人所说的那样.其实乾隆是一位很重感情.很有情义的皇帝(这点向我).他的皇后,不幸去世时,乾隆整整悲痛了三年,每天思念他的爱人.为了自已心爱的人去世.每日都以泪洗面.锦衣素食.这难道不能说明他是一位有情有义的人吗.至于如何风流我想有些只是文人们的一厢情愿吧.而那些说什么,乾隆是汉人本来性陈,这些都更是无稽之谈.只要大家听过阎老师讲的课.我想就不用我说什么了吧.野史终究是野史.而那些给我们留下的旋疑和疑案.我想就由历史给我们答案吧.虽然乾隆一生是英明的,是理治的,是对国家和人民做出过贡献的,但同时也有,过错的一面,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宠爱和绅.以至于现在拍了许多的电视.都在说这些.但电视的历史真实性还是值得怀疑的.和绅一生贪污了无数的金银财宝.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乾隆却对此没有做什么明治的裁决.可以说这是他一生中的一个败笔.所以也有了后来:"和绅扳到.嘉庆吃饱"事情,不过总的来说.乾隆的一生还是功大于过的一生,还是辉煌的一生.也正是这位明君彻底的开创了,(康乾盛世).为中国封建历史开创了最为辉煌的一个巅峰.这位晚年,自愈(十全老人)的老人,在晚年依然掌握着大清的命运和权力,这也是一个奇迹!!!!!!!!古月赠诗:少年有志事竟成.能使巨龙东飞腾.一生功德为后世.十全老人史留名.以上观点和看法只代表古月的个人看法和评论,不做其他,如有其它与本人无关,只做茶余饭后之谈.特此声明.

清太宗皇太极曾向喀尔喀汗王宣称:“昔辽金元三国之主,当征战时,西伐厄讷忒黑,东抵朝鲜,北及黑龙江,南至于海。朕今日正与相等也。”120 年后的乾隆中期,他的子孙们已经完成了他的未竟之业,这时,皇太极的后继者乾隆是否会就此止步,在乾隆心目中,这“无远弗届”有没有最后的界限呢?乾隆二十二年(1757)春夏间,投诚复叛的准噶尔辉特部首领阿睦尔撒纳在清军追击下遁往哈萨克,清军遂深入哈萨克逐捕,哈萨克兵迎战不敌,哈萨克汗阿布赉及其弟阿布勒比斯遣使至军营,“问安请罪”,右部哈萨克阿布赉汗“情愿以哈萨克全部归顺,永为大皇帝臣仆,随具托忒字《表文》并进马四匹,遣使亨集噶尔等七人入觐”。事闻,乾隆大喜过望,认为准噶尔全局奏功在望,就此宣谕国中曰:“哈萨克即大宛也,自古不通中国。昔汉武帝穷极兵力,仅得其马以归,史册所载,便为宣威绝域。今乃率其全部倾心内属,此皆上苍之福佑,列祖之鸿庥,以成我大清中外一统之盛,非人力所能与也。”(注: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五四三,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丙午;《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四十一。) 对收纳逋逃、对抗入境清军而战败的哈萨克,借国家全盛兵威,一举将其纳入中国版图,易如探囊取物,更何况阿布赉汗“情愿以哈萨克全部归顺,永为大皇帝臣仆”;但乾隆认为,哈萨克与内属的喀尔喀与厄鲁特背景不同,无须也不应纳入中国版图,而宜以外藩属国相待。他的思路在上述明发谕旨中表述得十分清晰:哈萨克越在万里之外,荒远寥廓,今未尝遣使招徕,乃称臣奉书,贡献马匹,自出所愿,所谓归斯受之,不过羁縻服属,如安南、琉球、暹罗诸国,俾通天朝声教而已,并非欲郡县其地,张官置吏,亦非如喀尔喀之分旗编设佐领。即准噶尔初归时,不过欲分为四卫拉特,令自为理,哈萨克自非准噶尔近接西陲之比也。(注: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五四三,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丙午;《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四十一。)乾隆对哈萨克的政策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前后一贯的。两年前,当西北两路出师准噶尔,就已确定政策的大致方向:“大功告成后,若哈萨克人等投诚前来,将伊大头目酌量赴京入觐,赏给官爵,其所属之人,仍于原游牧安插,不必迁移;倘竟不归诚,亦不必用兵攻取。”(注:《清高宗实录》卷四八三,乾隆二十年二月癸酉。) 简言之,归顺固当受之,否则,亦悉听其便。当清军深入哈萨克并取得对哈萨克军决定性胜利之后,情况比预计的顺利得多,但乾隆没有滋长吞并哈萨克对外征服扩张的念头,仍循着原有的政策思路,比照“安南、琉球、暹罗诸国”,将哈萨克作“藩属国”对待,“不过羁縻服属”“俾通天朝声教而已”。随后,循照右部哈萨克“照旧安居,不易服色,不授官爵,不责贡赋”(注:《清高宗实录》卷五五五,乾隆二十三年正月丙辰。) 之例,陆续归附清朝的左部哈萨克、东西布鲁特、巴达克山、爱乌罕等也成为清朝的“外藩属国”(注:《清高宗实录》卷七二二,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戊申。)。乾隆二十八年(1763),乾隆赐书爱乌罕爱哈默特沙汗称“朕为天下共主,中外一视”(注:《清高宗实录》卷六七八,乾隆二十八年正月己巳。),这里“中”即大一统中国,“外”则是包括藩属国在内的一切外国,也就是作为“天下共主”的清朝皇帝心目中“天下”的第二重空间,此前雍正对西藏边外的巴尔布三汗称“朕为天下主,一视同仁”(注:《清世宗实录》卷一二二,雍正十年八月庚午。) 与此后嘉庆针对英吉利使臣不行中国之礼说“中国为天下共主”(注:《清仁宗实录》卷三百二十,嘉庆二十一年七月乙卯。),都是同一概念。第二重空间的国家中,大部分系中国周边国家,也有部分海外之国,清朝皇帝经常将那里来中国的人称为“远人”(注:《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五,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己卯。)。如果说,第一重空间随着大一统逐步推进而陆续由“天下”转化为中国的一部分,那末,清朝皇帝把第二重空间视为外国的观念则是始终如一的。这里涉及到清朝皇帝心目中中国边界的最终界限,故下面稍加展开分析。康熙中成书的《会典》在“朝贡通例”下对当时“中国”四周形势作了这样表述:“国家一统之盛,超迈千古,东西朔南,称藩服者,不可胜数”。按“藩服”既包括理藩院所统“岁时必有至阙下”贡献的“率先归附”“悉隶版图”的漠南蒙古四十九旗和“岁时奉职贡”的“蒙古部落”(喇嘛、喀尔喀和厄鲁特)以及兵部所统“各番土司”,也包括“礼部·主客清吏司”所统的朝贡“外国”——朝鲜国、琉球国、荷兰国、安南国、暹罗国、西洋国,以及土鲁番等国。(注:参见康熙《大清会典》卷七十二《礼部·主客清吏司》;卷七十四《礼部·给赐》;卷八十五,《兵部五》;卷一四二《理藩院一》;卷一四四《理藩院三·柔远清吏司》相关记载。) 看起来“藩服”一词似乎宽泛而模糊,其实,细加审视,层次还是分明的:最里层是已隶版图“犹视一体”的四十九旗,往外一层是称“国”称“部”“各守其地”的喇嘛、厄鲁特、喀尔喀,最外层是朝贡的“外国”(当然“外国”的内涵并不十分清晰)。与“外国”区别的喀尔喀、厄鲁特等,同四十九旗虽与清廷有远近之分,但同属“蒙古部落”,且“专设理藩院以统之”,而朝鲜国等“外国”事务则由“礼部”管辖,这足以证明清朝皇帝并未将尚未纳入版图的喀尔喀、厄鲁特等以“外国”视之。质言之,清初皇帝心目中中国与外国的界限是判然分明的。乾隆中喀尔喀、青海蒙古、西藏、厄鲁特、回部已陆续纳入国家版图,并取得与漠南蒙古等同、有如内地郡县的地位,中国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版图的确定和国家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管辖而最后确定下来。乾隆《会典》关于外国的表述,在“礼部·主客清吏司·朝贡”条下记“朝鲜、琉球、苏禄、安南、暹罗、西洋、缅甸、南掌”为“四夷朝贡之国”。乾隆中同为“外藩属国”的“西北番夷”(注:乾隆《大清会典》卷五十六,《礼部·主客清吏司·朝贡》。) “哈萨克左右部、布鲁特东西部、安集延、玛尔噶朗、霍罕、那木干四城、塔什罕、拔达克山、博罗尔、爱乌罕、奇齐玉斯、乌尔根齐诸部落”,以其地缘关系附在奉旨增修的《理藩院·徕远清吏司》诸回城之后,文字的表述颇费斟酌,说嘉峪关以外诸回城“棋布星罗,同属内地”,说哈萨克、布鲁特等部则“列我藩服”(注:乾隆《大清会典》卷八十。)。“藩服”概念的内涵随着中国一词外延的扩大而逐步缩小,最后只留下了周边或海外“朝贡之国”;“中外”的使用,也由大中国框架下“华夷”,即“中国”与“四夷”对称,转化为大一统中国与外国的对称;“四夷”的称谓还保留下来,专门戴在了所有外国的头上;所谓“天子有道,守在四夷”,清朝皇帝把屏卫中国安全的“藩篱”已经推进到了中外边界之外,视毗邻的周边国家为“藩属”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对中外边界如何认定的问题。最早是与“从古未通中国”(注:《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六十,康熙三十二年十月丁酉。) 而由于迅速向东方扩张开始进入中国领土的俄罗斯划定中俄东段边界。乾隆中,随着平准大业的完成,“自古不通中国”的哈萨克等原与准噶尔毗邻的中亚各国陆续成为中国藩属国,这些国家与中国边界划分的原则是什么?请看乾隆的有关谕旨。乾隆二十二年(1757)诫谕哈萨克阿布赉汗:“当知准噶尔全部悉我疆域,宜谨守本境,勿阑入侵扰;厄鲁特等或间有率游牧窜入尔境者,尔缚献首恶,收其属人,尚属可行。”(注: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五四三,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丙午;《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四十一。) 乾隆二十五年(1760)秋,又敕谕阿布赉汗,“戒其约束部众,勿侵入乌梁海,即如当年与准噶尔接壤时既有旧地向为准噶尔所取者,亦不得越境游牧”(注:《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六。)。乾隆二十三年(1758)初冬, 布鲁特入觐使臣恳请将特穆尔图诺尔赏给布鲁特,乾隆谕以“此地虽尔等旧游牧,久被准噶尔所侵,岂可仍视为尔土?但尔等既为臣仆,此地颇属宽闲,或附近游牧之处,酌量赏给,以裨生计,尚属可行。”(注:《清高宗实录》卷五七二,乾隆二十三年十月丁巳。) 从中可以看出,乾隆确认并认真践行自守的中国疆界不是无限的,昔日准噶尔与毗邻中亚国家的边界,即为中国边界的最后的界限;另一方面,也要求对方国家约束部众,不得侵入中国领土。乾隆关于中国边界的立场是坚定的有原则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准噶尔故地所至就是中国疆域的最后界限呢?因为清朝皇帝从来不把准噶尔等周边少数民族所建立的“国家”视为外国,准噶尔等周边少数民族也从来没有自外于“中华”。中国古代儒家“华夷之辩”的命题确有歧视“四夷”的糟粕,但正如唐人李大亮所言“中国百姓,天下本根;四夷之人,犹于枝叶”(注:《二十四史·旧唐书》卷六十二,列传第十二,《李大亮传》。),古代有识之士从来都认为“四夷”和“中国”是同根共生、连为一体的一棵大树。乾隆确认中国边界的原则,从渊源上说,既传承和发扬了其列祖列宗的家法,又具有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内向性的古老传统,事实上也与自古以来中国就是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相符合。清朝皇帝推进的国家大一统事业不过是重整故国河山,把理应属于中国的土地和人民纳入中国的版图;一旦大一统实现,一旦大军在特殊情况下越界推进到外国境内并完成既定目标后,则立即主动撤军回到自我约束的中国疆界之内,而专注于国家疆域内的巩固与各民族的凝聚。当中国强盛的岁月,康熙谆谆告诫他的后世子孙:“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总之中国安宁,则外衅不作。故当以培养元气为根本要务耳。”(注:《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六十,康熙三十二年十月丁酉。) 这段话说得何其好也!不仅足以廓清指责清朝对外侵略扩张种种说法的谬误,对后世之人也可谓明鉴高悬,警钟长鸣。“天下一统,华夷一家”清开国时期,在与明朝进行军事较量的主战场之外,实际已揭开了关于“华夷之辩”和“夷狄”统治中国合法性思想交锋的序幕。迨明桂王被俘杀于昆明,特别是三藩之乱的平定,清朝凭借武力已确立了在汉族居住的中国内地的统治,但如何在思想理论上战胜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的“华夷之辩”命题,确立“夷狄”统治中国的合法性,则成为清朝皇帝面临的严峻挑战。在胜利地推进国家大一统伟业的同时,雍正和乾隆不失时机地对儒家思想体系的“华夷之辩”命题和正统论进行了意义深远的论战。康熙亲政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对不与新朝合作的“胜国遗民”采取了优容有加的怀柔政策,紧张的满汉民族矛盾得以舒缓。不料雍正六年(1728)竟发生了曾静策动岳钟琪反清案。这个突发案件证明,武力征服只能激化汉人的同仇敌忾,而怀柔政策也无法消弭根深蒂固的汉民族的敌对情绪。雍正不循帝王治术的常规,毅然决定利用曾静反清案与“华夷之辩”命题展开一次公开的正面交锋。雍正的基本论点和论证逻辑是这样展开的:满洲是夷狄无可讳言也不必讳言,但“夷”不过是地域(雍正用“方域”一词)的概念,孟子所讲“舜,东夷之人也;文王,西夷之人也”(注:《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十,雍正十一年四月己卯。) 即可为佐证,如此则“满汉名色,犹直省之各有籍贯,非中外之分别”(注:《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十,雍正十一年四月己卯。),吕留良、曾静之辈妄生此疆彼界之私,道理何在?(注:《清世宗实录》卷八十六,雍正七年九月癸未。) 也无须一般地反对“华夷之辩”,韩愈有言“中国而夷狄也,则夷狄之;夷狄而中国也,则中国之”(注:《清世宗实录》卷八十六,雍正七年九月癸未。),由此证明华夷之分在于是否“向化”(注:雍正在《大义觉迷录》中说:“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其中有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即是否认同并接受“中外一家”的共同的文化传统。(注:应该说这也不违华夏与夷狄的分野不在民族而以文化定位的先儒的本义,即以孟子而言,他以为东夷的舜和西夷的文王虽有先后远近之不同,然在中国推行之道则符合若节,是为先圣后圣(《孟子·离娄》),反之,杨朱与墨翟虽是华夏人种,但“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 雍正进而理直气壮地说:“我朝肇基东海之滨,统一诸国,君临天下,所承之统,尧舜以来中外一家之统也,所用之人,大小文武,中外一家之人也,所行之政,礼乐征伐,中外一家之政也”(注:《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十,雍正十一年四月己卯。)。“今逆贼(吕留良)等于天下一统、华夷一家之时而妄判中外,谬生忿戾,岂非逆天悖理、无父无君、蜂蚁不若之异类乎?”(注:《清世宗实录》卷八十六,雍正七年九月癸未。) 雍正愤慨激昂,必欲将“华夷之辩”彻底颠覆不可,不得已也。“内中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中歧视周边少数民族的一面为历代儒者所发挥,对中国古代的民族观和国家观影响深刻。所谓“自古明王,化中国以信,驭夷狄以权,故《春秋》云:‘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注:《二十四史·旧唐书》卷六十二,列传第十二,《李大亮传》。) 主张对不脱豺狼本性的夷狄,要驭之以权诈。以夷狄未“向化”,不懂儒家伦理而加以蔑视和践踏,这是古代浸透着大汉族主义优越感的汉族士人士大夫对周边四夷的具有代表性的看法。明清易代,在明遗民看来,是“夷狄窃夺天位”,其严重性岂止一姓王朝的更迭,而是“中原陆沉”,“日月无光”,纲常名教荡然无存,整个社会沉沦于漫漫长夜。反抗清朝民族征服与民族压迫的正义性与“华夷之辩”的偏执与荒谬纠结在一起,于是吕留良借宣传“华夷之别”高于“君臣之义”,暗中鼓动汉人起来推翻清朝统治。雍正为维护满族皇帝统治中国的合法性,势不能不挺身而起,挟专制统治的政治优势,向根深蒂固的“华夷之辩”展开论战。但雍正的论辩并未走向另一极端,通过辩论,他真诚地向汉族臣民表示了对“尧舜以来”文化传统的认同,有助于化解与汉族臣民的文化隔阂。雍正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高标“天下一统,华夷一家”堂堂正正之大旗以对抗挟儒家思想优势的“华夷之辩”命题,志在颠覆大汉族主义自我优越的民族观,争取夷狄与汉人平等的地位。雍正一生好辩且雄辩,而大概这一番辩论最令人击赏。乾隆也辩华夷,但无非“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因地而名,与江南河北,山左关右何异?孟子云,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此无可讳,亦不必讳”(注:《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六八,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庚子。) 之类乃父用熟之逻辑和语汇,只有针对汉人“未闻以夷狄居中国治天下者”(注:1367年明太祖朱元璋命将北伐,“檄谕齐鲁河洛燕蓟秦晋之人曰:‘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居内以制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国,未闻以夷狄居中国治天下者也。’”《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吴元年十月丙寅。) 的偏见所讲的“夫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也,非南北中外所得而私”(注:《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二五,乾隆五十年二月辛丑。),词气犀利尖锐,最见论战的锋芒。就大中国观念的理论框架的构建而言,乾隆的贡献不在辩华夷,而在辩正统。从乾隆三十三年(1768)开始,乾隆开始关注正统偏安、天命人心的问题,至乾隆五十年代,辨析正统的谕旨连篇累牍,核心在于清朝是否得中华统绪之正,实质则是夷狄是否有资格为中国之主。古代史家最讲书法,而正统之归属,则首先必须分辨明白。中国历史上王朝鼎革、正统改易,屡见诸史,而由夷狄完成这一进程则惟元与清两朝。清朝统治者族属满洲,究竟能否承继明之正统?传统史家以“尊王黜霸”“所以立万世之纲常”的春秋大一统之义为依归,形成如下正统史观:周、秦、汉统绪相承,三国不以魏吴之强,夺汉统之正,东晋以后,宋齐梁陈虽江左偏安,而承晋之正统,至隋统一中国,至唐之末季,藩镇扰乱,宋以前仍以正统属之梁唐晋汉周,宋则承五代之正统。朱熹《通鉴纲目》关于正统偏安即作如是观。麻烦发生在五代两宋之际,其时辽、金、元相继兴起于北边,梁唐晋汉周及南宋之主或称臣称儿称侄称孙,中华正统究竟谁属?元明之际的杨维桢著《宋辽金正统辨》,大旨以元承宋统而排斥辽金。四库馆臣揣摸皇上意指,删去陶宗仪《辍耕录》所载杨维桢《正统辨》,在他们看来,女真为满洲先世,以清承辽、金、元正统,于理更顺。乾隆大不以为然,认为杨维桢“其论颇正”,理由是“辽金皆自起北方,本无所承统,非若宋元之相承递及,为中华之主也”。辽金元虽同样起自北方,虽同为“夷狄”一系,但辽金未能“奄有中原”,而元“为中华之主”。乾隆认为“主中华者为正统”,故以杨维桢为是。关于宋以后正统所属,乾隆的结论是“宋南渡后,偏处临安。其时辽金元相继起于北边,奄有河北,宋虽称侄于金,而其所承者,究仍北宋之正统,辽金不得攘而有之。至元世祖平宋,始有宋统当绝、我统当续之语”。明朝承元正统,清朝较之元朝则统绪更正。乾隆驳回四库馆臣的意见,强调对“中华”地位的尊重,他自诩为“执中之论”。(注:以上参见《清高宗实录》卷八百二,乾隆三十三年正月己亥;卷一千三十四,乾隆四十二年六月丙午;卷一千四十二,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己亥;卷一千一百四十二,乾隆四十六年十月甲申;卷一千一百四十三,乾隆四十六年十月乙酉;卷一千一百六十八,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庚子;卷一千二百二十五,乾隆五十年二月辛丑。)正统本来是与偏安一词相对立而出现的,中国历史上只有多个国家并立时,才格外讲究正统之辨。在清朝统治中国已逾百年,特别是大一统政治理想的实现,清朝的正统地位本无可置疑,乾隆为什么主动把这件事郑重地提出来加以讨论呢?表面上看是反驳四库馆臣以清承辽金元正统之说,实际上他要阐发的是“主中华者为正统”的观点。“中华”一词,清前中期诸皇帝一般都作为与“中国”同义词来使用,而细加揣摩,不用“中国”用“中华”,似乎更强调中原汉族国家的意味。乾隆比较元朝和清朝的正统地位时就说:“元虽一统,而主中华者才八十年,其时汉人之为臣仆者,心意终未浃洽。我国家承天庥命,建极垂统,至于今,百四十年矣,汉人之为臣仆者,自其高曾逮将五世,性情无所不通,语言无所不晓。”(注:《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五四,乾隆四十七年四月辛巳。) 上文提到乾隆不同意辽、金为正统的理由也是未“奄有中原”(注:《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十,乾隆四十九年七月乙卯。)。 如果说乾隆对古代史观的正统论有所矫正有所发展的话,应该是他继承雍正“天下一统,华夷一家”的思想,进一步提出了一个皇朝是否正统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的核心在于不问其开国皇帝是否身为夷狄,只要“奄有中原”而主中华者即为正统。乾隆完成了融通传统史家正统理论体系的构建,从而确立清朝在中国历朝正统序列中的合法地位。清朝皇帝的中国观,是在对大汉族主义“华夷之辩”的民族观的理论批判中明晰起来并最终确立的。雍正的辨华夷,乾隆继之辨正统,主观上在于争身为夷狄的清朝皇帝统治中国的合法性,而在客观上,强调“中外一家”的逻辑延伸必然是昔日被视为近于禽兽的夷狄的少数民族具有与汉族完全平等的地位,必然是把生存繁衍在中国版图之下语言、文化、宗教、习俗不同的各民族各部落视为一个大家庭,必然是把中国看成既包括中原内地,又包括广阔的边疆地区的“中外一家”的大中国。这种理论勇气,中国历史上大概只有不分“中华”“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注:《资治通鉴》卷一九八,《唐纪》十四,太宗贞观二十一年五月庚辰:“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 的唐太宗可以与之前后相望,引为同调;而饶有趣味的是,雍正是纯正的夷狄,唐太宗的血管里也流淌着夷狄(鲜卑)的血液。从唐太宗到雍正皇帝,从反对“贵中华,贱夷狄”到“中外一家”,中国和中华民族逐渐整合成型的历史轨迹清晰可辨。“合满蒙汉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大中华民国”持续百余年之久的康雍乾三位皇帝执政时期,取得了军事上政治上完成国家大一统和思想上批判儒家“华夷之辩”民族偏见这两条战线的决定性胜利,清朝皇帝成为事实上“中外一家”的大一统中国之主。尽管说当时清朝皇帝很少用“中国”以表达其新的内涵,而更多地仍沿用“大清”“天朝”之类居高临下的词汇,但随着西洋国家对大一统中国版图下凝聚为一体的各民族的威胁日益紧迫,清朝皇帝及其治下各族臣民对大一统国家的认同得到迅速强化,昔日内地汉族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区别与对立的“华夷之辩”被中国各民族与西方国家的区别与对立的新“华夷之辩”所替换,清朝文献中,中国与外国,特别是西洋各国对称日益频密。作为中国历史内在逻辑与外力影响交互作用的结果,最后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当清朝即将覆亡之时,竟由满族统治者提出“合满、蒙、汉、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大中华民国”这一逻辑严谨、内涵明确的“大中华”、“大中国”的概念。康熙五十五年(1716)十月,康熙决策禁止中国商船前往南洋贸易,该谕旨结尾处说:“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注:《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当国人刚开始感受到盛世气象时,康熙就向他治下的臣民敲响了的警钟:西洋国家将来可能会成为中国主要对手。西洋,清初以来一般指大西洋欧洲国家。康熙对西洋有相当了解,他说,中国与西洋地方,俱在赤道北四十度内。自西洋至中国,有海路和陆路可通。海洋行船,南行八十度,至大狼山,始复北行入广东界,通常要走六个月;陆路遥远,因隔俄罗斯诸国,行走不便,故皆从水路而行。(注:《清圣祖实录》卷二五三,康熙五十二年二月甲寅。) 当时令康熙感到的西洋威胁主要是来自占据南洋噶喇巴(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的荷兰殖民势力,皇帝忧虑沿海汉人可能在西洋人的庇护下建立海外抗清基地,于是从国家战略安全考虑,断然决策,禁止南洋贸易。时间过了不到80年,康熙关于中国前途的预言便显露出了最初的模糊轮廓。乾隆五十八年(1793)西洋最强大国家英吉利首次遣使访华,英国使臣马戛尔尼态度的傲慢与倔强,英王礼物反映出来的科学技术水平之高,给予乾隆强烈的震撼。当年八月二十六日乾隆从避暑山庄返回京城,立即前往圆明园参观马戛尔尼使团的“贡品”。据使团副使乔治·斯当东记载,乾隆帝对装有110 门大炮“皇家号”军舰模型颇感兴趣,“他详细问到当时在场帮助安装的使节团人员关于军舰上许多零件的问题,以及有关英国造船事业的一般问题。”(注:据《英使谒见乾隆纪实》第406页。此军舰模型系英王赠送乾隆帝的礼品之一,据斯当东介绍,“礼品中加配一付全套装备的英国最大的军舰模型。有110门重炮装备的巨大军舰上的各个微细部分俱在模型上表现无遗”(第250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隔一日,乾隆帝即密令军机大臣传谕两广总督长麟等:“英吉利在西洋诸国中较为强悍,且闻其向在海洋有劫掠西洋各国商船之事,是以附近西洋一带夷人畏其恣横”(注:《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五,乾隆五十八年八月戊子。)。九月一日,再次密令军机大臣传谕沿海各督抚等:“该国夷人虽能谙悉海道,善于驾驭,然便于水而不便于陆,且海船在大洋亦不能进内洋也,果口岸防守严密,主客异势,亦断不能施其伎俩!”(注:《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六,乾隆五十八年九月辛卯。) 面对称霸海上的英国军舰,乾隆深知中国的制海权已沦于英人之手。如何应对咄咄逼人前来叩关的“红毛夷”?乾隆采取的对策是,全面断然拒绝英国的一切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英国使臣似有传教之意,乾隆以“华夷之辩甚严”拒绝西洋人“妄行传教”(注:《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五,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己卯。)。这可能是清朝皇帝第一次以民族意义上的“中华”与中国各民族的潜在敌人——外夷相对称。乾隆昧于世界大势,一厢情愿地以“华夷之辩”反制西方国家,固然不足称道,但这中间隐含着面临日益迫近的西洋威胁,中华民族的自我认同已呼之欲出了。西方列强侵略即将到来,中国各民族凝聚力的加强,各民族对隶属其下的统一国家的认同,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中英鸦片战争前夕,鸿胪寺卿黄爵滋奏称:“近年银价递增,每银一两,易制钱一千六百有奇。非耗银于内地,实漏银于外夷。盖自鸦片烟土流入中国,粤省奸商,勾通巡海兵弁,运银出洋,运烟入口”(注:《清宣宗实录》卷三百九,道光十八年闰四月辛巳。),道光随即特派钦差大臣林则徐前往广东查办,并命传谕林则徐:“想卿等必能体朕之心,为中国祛此一大患也。”(注:《清宣宗实录》卷三百十六,道光十八年十一月丙辰。) 面对“外夷”,满汉君臣共同站在“中国”立场,风雨同舟,忧患与共。在中国几千年历史即将开始发生空前巨变的前夜,禁烟运动所体现的中国人民共同利益和民族精神,极具象征意义。“兄弟阋于墙,外御其务”(注:《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九,《小雅·常棣》。),这一“华夷”对立的全新格局不仅成为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一条主线,而且为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的历史进程又注入了新的助推力。

我最近在研究清朝历史,大清帝国,在我们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是一部波澜壮阔的恢宏史诗,只是晚清时期,以慈禧为首的末代皇族,没有承启前人的雄浑乐章,一帮败家子,毁掉了大清的江山基业! 纵览大清十二帝,其中不乏雄才大略的康、雍、乾三帝,开创了大清盛世。十二皇帝,千秋功罪,史家自有评说。以在下看来,康熙皇帝,乃是最为了不得的一代帝王。真可谓“秦皇汉武,稍逊风骚。唐宗宋祖,略输文采。清代康熙,雄才为略,无人可比”。在我开来,历代帝王,屈指数来,其文采武略,无出其右。清史记载,康熙皇帝十分重视科学家。康熙年间,西洋的自然科学传入中国不久,一般读书人都看不起。康熙却笃爱之极,以至到了废寝忘食,痴迷如狂的地步。康熙于数学、天文、历法、物理、生物、外语、工程技术等自然科学,无一不懂。 同时,他十分重视科学,尊崇科学人才。 当他看到科学家梅文鼎著的《历学疑问》时,欣喜地说:“我留心历算多年,此事我能决其是非,将书留在这里,让我阅览后再发吧。”他仔细阅读,亲加批注,给予高度评价:“甚细心,且议论也公平,此人用力很深。”公元1705年,康熙在南巡途中,在船上亲自召见梅文鼎,一连晤谈三次。事后康熙对别人说,他自己虽然留心历象、算学方面的学问,但“此学如今通晓的极少,像梅文鼎这样精通的人真是罕见。”因此,他亲书“绩学参微”四个大字赠给梅文鼎,表彰他的成就。连康熙亲自主持编纂的《律吕正义》成书后,也立即寄给梅,请他审阅和指正。 康熙还把一些才华出众的中青年人才放在自己身边,亲加教导。他把通晓天文历法的进士陈厚耀召到南书房,“命至旁座”,亲自教授“西洋定位法”、“虚拟法”,又将陈厚耀召至渊鉴斋,“问难反覆”。另一位著名科学家明安图,是蒙古正白旗人,在历象方面很有成就,官至钦天监监正。康熙帝发现他的才智与众不同,十分宠爱,外出巡幸时命他随行。一路上,康熙对明安图耳提面命,像老师和弟子一样,“受数学于圣祖仁皇帝,精奥异人”。康熙把梅文鼎、梅珏成召至宫中,令他参加历法和算学编纂工作,又教他“借根法”。梅珏成自称“供奉内廷,蒙圣祖仁皇帝授以借根之法 。敬爱而读之,其法神妙。” 康熙经常让大臣推荐民间有奇技博学者,“凡有一技之能者,往往直召蒙养斋”。由于康熙重视科技人才,这个时期的自然科学得到了发展。在中国科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几项,也是这时完成的。其中《数理精蕴》一书,对当时引进的西方数学知识作了很有条理的编排,绘图立表,又同古代数学进行了比较性的研究,是一部“贯彻中西之异同,而辩订古今之长短”的著作,被称为“实为从古未有之书,虽专门名家,未能窥高深于万一”,代表了当时数学发展的水平。

清军入关后,造成了中国电视剧文化的空前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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