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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进出口检疫

一、基础理论研究1、 论WTO的法律体系2、 论WTO法的研究方法3、 论WTO的法律地位4、 论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5、 论WTO的成员资格6、 论欧共体在WTO中的特殊地位7、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8、 论非歧视原则9、 论透明度原则10、 论发展中国家与多边贸易体制二、规则研究1、 论协商一致与倒协商一致2、 论WTO的诸边贸易协议3、 《服务贸易总协定》评述4、 《TRIPS协定》评述5、 《反倾销措施协议》研究6、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研究7、 《原产地规则协议》研究8、 《海关估价协议》研究9、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研究10、 《保障措施协议》研究11、 《中国入世议定书》评述三、案例研究(可选择中国商务部或前外经贸部受理的案件或WTO受理的任意案件)四、对策研究1、 对华反倾销狂潮与中国的对策2、 绿色壁垒与中国的对策3、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的对策4、 多哈回合谈判的困境与我国的对策5、 WTO规则的滥用与中国的对策6、 反补贴的新形势与中国的对策7、 中国的国际贸易法律环境研究8、 中国的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与实践《中国加入WTO知识读本》论文题目1、试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2、试析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3、试论非关税措施是造成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4、试论贸易救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5、关于“知识产权协定”的思考。6、试论我国在WTO中所享受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试论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及对策。8、试论入世对我国工业的影响及对策。9、试析入世对我国流通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10、试论我国入世后如何转变政府职能。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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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主干课程,其教学目的是提高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科学水平和经济水平都在不断提高,商业发展速度也在不断加快。电子商务迅速崛起对国际贸易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电子商务深化了国际间的分工,同时也使洽谈方式、国际贸易的合同制定以及合同履行方式等多个方面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的信息传递速度不断加快,而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却在不断下降。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国际贸易;创新策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现有格局也得到了改变,网络贸易在国际贸易当中得到了巨大的应用,改变了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正是处在电子商务这个大环境下,为了适应这个大环境,我国有关部门应该积极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活动;采取 措施 促进电子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为物流系统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还应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积极进行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另外,外贸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将电子商务运用水平不均、利用程度不大的情况进行改善,并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

1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并且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得到了体现,世界各国、各个学者对电子商务的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并且也给出了不同的表述。根据调查,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有EDI形式、Internet形式以及Intranet形式等三种实现方式。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不同,可以把电视商务分为3个不同的层次:(1)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层次;(2)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层次;(3)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层次。根据调查,EOI和IC已经成为部分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主导方式。

2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作用

便于物色贸易伙伴

外贸企业为了自己的发展往往会进行国际贸易业务,这时就需要选择合适的贸易伙伴,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够为外贸企业在选择贸易伙伴时提供便利。成本低是电子商务的主要优势之一,外贸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来选择贸易伙伴,成本较传统方式有了一定的缩减,并且电子商务基本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增加信息的顺畅性,进而使贸易交流的效率大大增加。

便于进行商务洽谈

贸易咨询和贸易洽谈是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基础,传统的商务洽谈活动需要双方选择某一地点进行,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并且沟通的成本较高,而贸易双方进行电子商务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较为简便的方式进行沟通,这就极大地降低了商务洽谈的成本,提高了洽谈效率。

便于开展国际贸易订购和支付

在当今电子商务流行的大环境下,卖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进行供求信息的发布,购买方也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查找商家的信息,一旦购买者发现了适合的购买物品就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的手段与商家进行订购互动,极大地简化了商品交易环节,为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

3电子商务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创新方式

能够加强跨国公司全球化生产格局

首先,跨国公司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生产材料的采购工作,并且能够使工作人员合理调度公司生产所需的资本和工作人员,能够充分发挥跨国公司在生产技能、生产资源以及生产工作人员等多个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能够保证跨国公司国际分工的有效进行。跨国公司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来根据订单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产品生产的组织,尽可能将产品的库存降低,从而积极开展跨国公司的生产布局。其次,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就应明确跨国公司的分工情况,使公司能够进行更加细致的分工工作,使国际间的产品流动速度大大增加,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时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推动电子协作方面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时间和空间限制较少,企业之间仅仅通过互联网就能够完成合作交流活动,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创新国际贸易的准备工作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下,工作人员必须在前期进行市场调研工作,及时发布商品进出口信息,并且积极进行国际市场调研情况分析工作,对国际贸易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且利用专业的知识来制定相关的国际贸易计划。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来实现市场环境的分析工作,能够对市场的动向以及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有效掌握,电子商务较传统方式的投入时间较少,并且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

创新贸易形式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大环境,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谋求自己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国际贸易企业就必须及时进行思路的转变,应该敢于进行贸易方式的创新工作,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的优势,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贸易形式的创新工作。首先,企业应该借助电子商务的优势来进行国家贸易环节的整合、改造,将不必要的贸易环节消除,为国际贸易工作的效率提供保证。其次,采取措施提高国际贸易当中电子商务的使用深度,积极进行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经济趋势当中,在接触、融合的过程中积极寻求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

宏观管理创新

国际贸易需要在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进行,这样的经济行为需要受到多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限制,这就要求 企业管理 者应具有更高的管理水平,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并且给国际贸易管理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进行宏观管理,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宏观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发挥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管理工作中的优势,保证企业的国际贸易管理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为国际贸易的良好环境打下基础。其次,应该采取措施改革创新招标工作,可以通过采用电子招标的形式达到该目的,企业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秩序,就应该采取措施不断提高配额使用率,以防止由于外交问题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创新营销方式

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冲击在 市场营销 方面表现尤为突出,这也是传统贸易方式和电子商务在影响方式方面存在的区别,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影响方式的创新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创新营销理念

工作人员在开展国际贸易营销活动时,应该采取专业措施进行整合营销、定向营销以及线上线下互动营销等多种营销理念,并且在实际工作当中积极使用这些营销方式。

(2)创新营销方式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发挥网络在营销工作当中的作用,并且积极使用多种现代化多媒体手段对自己企业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在营销过程中,企业应该采取措施不断推动自己和客户之间的沟通互动,甚至还可以和竞争对手进行互动,通过使用互动的方式来让更多人参与到营销活动当中,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以保证客户能够进行更加完美的购物体验。

(3)创新运输方式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繁荣、频繁,这也对运输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运输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要求,在今后的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采用专业措施不断进行运输方式和物流体系的改革、创新,通过形成完整的运输体系来保证仓储、交通和物流等多个环节支架的密切联系,这样才能使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更好的发展。互联网一体化是当今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主要管理方式,使用互联网进行管理能够提高运输工作的效率,降低库存成本。但在后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工作人员不断采取措施改革、创新运输方式,主要应该着手做好物流运输速度和效率的提高工作,为产品及时、安全地送到客户手中奠定基础。

实行电子招标进行出口商品配额

我们所说的电子招标就是使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来进行招标采购活动,要不断促进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化,为招标采购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提供保证,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2001年我国加入WTO,我国商务部为了应对此项活动带来的冲击,积极采取措施开发建立了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行业的发展。进行电子招标能够实现帮助中国外经贸管理机关及时确定企业投标资格,工作人员可以及时检查、跟踪、反馈、调整招标商品的使用配额情况。投资企业每个月都可以通过该网络向各地外经贸委发送配额情况文件,外经贸委再将每个月的配额情况进行汇总向外经贸部进行汇报。这就实现了外经贸管理机关的动态管理机制,进而解决了配额使用率不高、浪费的问题,有关部门还可以通过网上调查的方式对企业的各种行为进行调查,一经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就可以采用标准流程将企业的投标资格取消,为招投标活动做好技术支持,不断提高配额使用率,增加商品卖价和出口额,规范贸易秩序,净化经营环境,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扩大电子招标的范围。

实现许可证网上申请发放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成熟,为了实现进出口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工作的网络化,我国有关部门在2002年设置了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许可证网上发放的效果,并且有关部门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该系统借助于 网络技术 连接各级配额管理机关、许可证发放单位以及海关、企业等多个部门,全面监管进出口配额分配、进出口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发放以及海关的核查等多项国际贸易环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全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闭合网络。通过许可证网上申请发放工作的实现能够减少各种不必要的环节,从而节省了办事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海关管理中电子商务的运用

我国的海关总署从1998年9月1日开始就借助于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网实现联网审查功能,该网络涉及到全国各个外汇管理部门以及外汇指定银行,涉及范围广,不再需要手工进行报关单的二次核对工作,在海关管理当中应用电子商务能够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促进企业实现进出口业务,为企业提供了极大便利,还能够有效防止企业出现逃税现象。

进出口检查工作中电子商务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检查工作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该工作密切联系着外贸经营单位、运输部门、银行、 保险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以及其他检验机构等多个公司和部门,进出口检查工作中会频繁进行证件交换、传统行为。根据调查,我国目前已经实现了在商检业务上报验、检验出证方面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笔者认为,我国以后的电子商务在商检方面应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向进行:着重进行商检证书的报验和签发工作;实现进出口货物流向的信息传递工作。

4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运行机制创新

近几年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条件,在此背景下,网上虚拟市场正在以其独特的优势取代传统的国际贸易运行机制,这将促进以信息网络为纽带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而电子商务的开展必将促进国际贸易的创新工作。

电子公司,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此环境下,电子公司能够实现互联网和企业经营的有机结合,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市场,并且使用网上交流的方式进行业务交谈,国际贸易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电子公司来获取商业情报,与自己的客户进行动态、实时交流,促进国际贸易效率的提高。电子公司在生产和发展过程中都会对国际贸易管理组织的改革活动产生影响,同时能够迅速造成全球经营活动的变化。

促使国际贸易管理组织进行改革和创新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人工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财务和物资情况等,但如若有误差出现,就会使企业领导人员很难准确地掌握公司各项活动的准确数据,这就会对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司进行业务洽谈时造成困难。而通过使用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数据可以自动进行准确汇总,这些汇总数据都会在公司内部的数据库中体现,为企业领导层做出决策提供帮助。

5国际贸易当中电子商务的应用情况

国际贸易领域当中应用EDI是在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环境下创新的最初形式,进行国家贸易的企业之间可以借助互联网来进行商业文件的传递,并且按照标准的电子数据格式来完成数据传输交换工作。电子商务的应用能够将运行体系的数据流通时间降到最低,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消除空间障碍。EDI在外贸出口单证传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对于传统的订货付款方式,电子商务能够降低企业的时间和投资费用。通常情况下,EDI都是使用封闭的专线网络,商业条件较好,能够为企业的安全__提供保证。

6结语

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必将引起国际贸易的创新革命,在这场创新革命当中,从贸易的前期准备、贸易协商以及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多个过程都会得到一定创新,这些活动都是由于电子商务给广大企业带来了巨大利益造成的。但是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国际贸易企业应该采取措施进行相关工作,使自己能够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赢得主动,从而得到持久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双.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创新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02).

[2]黄昊.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创新策略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12).

[3]丁超.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创新发展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06).

[4]丁超.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创新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0(10).

[5]李思佳,田海霞.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创新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5(12).

[6]张学伦.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创新策略[J].中国市场,2016(15).

[摘要]经济全球化加快了国际间的贸易合作,带动了国际贸易物流业的发展壮大。物流公司不断创新自己来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及质量来增强竞争力,但这样也导致各种风险的存在,阻碍了物流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分析我国国际贸易物流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风险规避措施。

[关键词]风险管理;国际贸易物流;创新应用

1国际贸易物流

国际贸易物流的涵义

国际贸易物流通俗来说就是国与国之间进行国际化商品及服务的流通交易,主要包括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两项,因此也被称为进出口贸易。

国际贸易物流的基本特征

一是高运输能力。国际贸易是跨国交易,涉及的区域比较广泛,国际物流是国际贸易交易的基本手段与保障,需要先进的技术及设备来保障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同时需要具备高运输能力来加快商品的周转,不断提升国际物流服务效率。二是高信息化。国际物流主要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密切合作与协调来顺利完成交易的。成本、费用的节约与控制及商品的安全运输是物流公司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强大的信息系统及其信息透明度对于物流过程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三是高标准化。国际贸易物流涉及众多国家,而各个国家对物流制定的标准不一致,因此需要统一国际物流标准来进行商品的运输、仓储及配送。目前,国际上已经对集装箱和托盘的规格和条形码技术方面做了统一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各物流公司的支出,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国际贸易物流的整体运行效率,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我国国际贸易物流存在的风险现状分析

物流成本风险

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成本一直就是物流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物流成本越高,物流公司存在的风险就越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在的一般工业商品的物流费约占商品总售价的50%,蔬菜及水果等农副产品的物流费约占总售价的70%。企业的物流风险体系的控制效果与企业的盈利是紧密相连的,成本越高,风险越高,盈利就越少。因此,只有大幅度降低我国的贸易物流运营成本,才能不断提升我国物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费用控制风险

国际物流成本主要包括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库存成本主要涉及商品的库存、保管等,具体有仓储、保险、货物的损坏、税收及库存商品占用的资金成本。运输成本主要包括运输费用和货主费用。运输费用主要是公路、铁路、空运、海运等方式产生的费用,货主费用主要指在商品运输过程中的处理及装卸费用。费用的获取是否及时、资金的收回是否及时等问题都会对企业造成潜在风险。这些费用的支付程序、谈判细节都会直接影响物流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状况。

服务落后风险

服务质量与信誉是物流企业生存的根本保证,如果服务满足不了使用者的要求,企业会大大受损。第一,面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多发达国家使用高级物流技术,而我国普遍还停留在POS机和条形码技术。第二,一些商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经营理念落后于现代管理,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没有将客户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考虑。第三,我国目前的物流业还没有统一且透明的产业政策体系,存在合格人才较少,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3在风险管理下国际贸易物流的创新措施

加快我国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货物无法实现在其他国家的快速安全流动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最大“瓶颈”。因此,我国应加强对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是促进我国进行国际贸易与贸易物流发展的基本保障。首先,我国政府应加大对贸易物流的投资,积极引导与规划企业对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尽快出台统一、透明的产业政策体系,加快与国际物流业接轨的步伐。其次,应加大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科研院在物流方面的科研技术与成果,全面提高物流企业的技术、运营、管理与服务能力。最后,高素质的物流人才管理队伍是防范物流风险的关键要素,因此,企业只有不断加强对在职物流企业员工的培训,吸引并留住高级人才,才能促进国际物流健康快速发展。

加快我国国际物流的标准化、信息化发展

我国的国际贸易物流业跟不上国际的发展步伐,重要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因此,必须与国际贸易物流企业的物流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流程和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统一的标准化设计,比如说射频识别技术大大提高了国际物流的效率。信息时代的到来促使现代国际物流业普遍采用信息网络化系统进行管理。比如说,将物流信息全部录入企业内部网络数据库,由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数据及时追踪、分析与协调,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需求登记与支付,这样可以减少我国物流企业的风险。

加快电子商务技术的创新应用

国际贸易企业面对的客户分散于全球,需求也呈现多样性,这样就加大了物流成本的控制难度。因此传统的批量化与规模化商品特点已不能成为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企业必须重塑价值取向,以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作为核心竞争力。现在企业普遍采用B2B、B2C的运营模式,因此物流企业应及时予以响应,重构业务流程,并根据订单要求,创新供应链管理,重点是做到减少订单处理和取货的时间,加快资金的回笼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4结语

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网络的普及,加快了国际间的贸易合作,面对我国在国际贸易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的流通效率,最大程度降低物流企业的风险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艳.国际物流如何创新型推动我国国际贸易之发展[J]. 企业 文化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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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摘 要:本文从商法角度对WTO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定位,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具有相同之处。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事原则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和行使权力、制定各国国内法的国际法依据。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准则,它包括:利润最大化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等。从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实际上二者具有“异曲同工”的特性。本文从商法的角度试图对WTO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便重新阐释该基本原则,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使用空间。一、WTO是为建立世界贸易统一市场而成立的多边贸易组织,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评价GATT那样:“GATT的创立和成功成为在历史上曾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义政策的基础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进口以积累外汇(诸如金银)。”1即GATT/WTO在推动各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削弱重商主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WTO基本原则是WTO规则的核心,也具有WTO规则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中。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2表面上看,二者的区别十分显而易见:首先,适用主体不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政府,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主体与商行为。其次,适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则是规范各成员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管制权力,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稳定和统一,或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条件“3.最后,适用方式不同。一成员违反WTO基本原则,另一成员可提起”违反之诉“(violationcomplmnts),寻求DSB保护;商主体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另一商主体可寻求一国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或行政救济。然而,透过表面,我们也能从实质上探究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的相同之处:第一,产生根据相同。WTO基本原则的确定奠定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各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则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市场机制,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产生于市场交易的建立与完善。从商法历史发展讲,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依然如此。第二,规范对象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而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关系。通常人们认为,国际贸易关系即国际商事关系。施米托夫先生关于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关系揭示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商事关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洽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4第三,规范性质相同。WTO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具有公法性质。尽管商法规范兼具公、私法性质,但究其基本原则规范性质而言,仍为强制性规范,且具有公法性质。第四,适用环节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准入后待遇、条件。商法基本原则亦同样适用于商主体设立、商行为等环节,换言之,即为商主体市场准入及运行条件、方式等。二、上述关于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性分析,为我们从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WTO基本原则如何体现商法基本原则呢?(一)非歧视待遇原则。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WTO的宗旨是: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坚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根据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加强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其他国家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巩固原来GATT、以往贸易自由化的努力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5从这些宗旨我们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终极目标。为实现此目标,通过设置非歧视待遇原则、降低关税、消除歧视性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以提高社会全体之福利。同时,为了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为其规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功能与商法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基本要求相符。利润最大化原则,也称营利原则,商人的经营目的、经营手段、经营方式无不渗透着营利的思想,受营利原则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无不体现营利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二)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体现了建立WTO的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思想。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WTO协定确立的规则要求各成员:以“多边谈判为手段”,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7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自由贸易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则强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主要表现为:其一,交易合同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其三,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概括地说,该两原则均要求商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权利。(三)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的基本观念是,竞争应当以“平等赛场”(levelplcyingfield)为基础,当竞争过于激烈时政府就有权介入。《1994GATT》有关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权的规定反映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同时,《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等针对倾销、补贴、保障措施予以规范,以维护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GATS》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通过磋商、交流信息,最终取消服务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禁止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滥用垄断优势地位;《TRIPS》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盗版、排他返授条件、强制一揽子许可等。从商法角度讲,公平竞争原则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可分为:平等交易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要求商主体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同的。WTO所倡导的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则的内容。诚信原则强调了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即两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进行交易,任何欺诈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倾销、补贴、限制性商业惯例、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侵犯知识产权、排他返授条件以及强制一揽子许可等行为即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情势变更原则则是指在商事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之事由,致使发生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势,该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内容的变更。WTO允许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四)透明度原则。为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要求各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与通知的内容讲,除包括涉及各成员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有关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员依法实施的有关措施,如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等,均应履行公布和通知的义务。此外WTO协定所确立的磋商机制亦为透明度原则的反映。透明度原则在商法上即为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透明度原则的通知与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各成员的法律、政策、规章及行政、司法救济状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其他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通过如此,可以保证各成员商主体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三、尽管WTO基本原则具有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之处,但究其功能毕竟不是直接规范两主体及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其它规则、制度一样,WTO基本原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基本原则也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复杂得多。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WTO基本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为发达国家寻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寻租”可能。同时,这些基本原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8然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能够弥补WTO基本原则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这个机构看作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是把它看作一个市场。”9WTO的“贸易谈判就好比是一个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国建立并修改规范各成员行为的准则,互相给予对方自由化的承诺。在这方面有两个基本要素:达成协议并且付诸实施。基础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从一国的国家福利出发,是否实行贸易限制的理论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市场影响力。一个不能影响世界价格的小国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遭受损失,因此削减贸易壁垒的多边协议将使其失之甚少而获利颇多。……一个或多个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损。大国会发现自己处在一个所谓‘囚犯’的境况中:从各国本身利益出发应实行贸易限制,但与所有国家都实行贸易自由化相比,这种个体合理行为却会使各国的福利都降低。因此无论大国还是小国都愿意进行合作,不实行贸易限制。贸易自由化是一种大家都赢的游戏。”总之,WTO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封闭的、隔绝的市场只能阻碍一国经济的发展、降低人民的福利。虽然在这种多边体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则并非完备的缺陷,但通过磋商与谈判,制定出新的规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进而完善全球市场的交易规则,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注释:[澳]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2000年出版,第10;14;14页。2.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页。3.夏雅丽主编;《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页。4.[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页。5.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页。6.王良田,崔旺来著:《商法新论》,甘肃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页。7.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页。8.杨景宇:《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西湖法律网,2002年3月28日信息

一、基础理论研究1、 论WTO的法律体系2、 论WTO法的研究方法3、 论WTO的法律地位4、 论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5、 论WTO的成员资格6、 论欧共体在WTO中的特殊地位7、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8、 论非歧视原则9、 论透明度原则10、 论发展中国家与多边贸易体制二、规则研究1、 论协商一致与倒协商一致2、 论WTO的诸边贸易协议3、 《服务贸易总协定》评述4、 《TRIPS协定》评述5、 《反倾销措施协议》研究6、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研究7、 《原产地规则协议》研究8、 《海关估价协议》研究9、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研究10、 《保障措施协议》研究11、 《中国入世议定书》评述三、案例研究(可选择中国商务部或前外经贸部受理的案件或WTO受理的任意案件)四、对策研究1、 对华反倾销狂潮与中国的对策2、 绿色壁垒与中国的对策3、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的对策4、 多哈回合谈判的困境与我国的对策5、 WTO规则的滥用与中国的对策6、 反补贴的新形势与中国的对策7、 中国的国际贸易法律环境研究8、 中国的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与实践《中国加入WTO知识读本》论文题目1、试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2、试析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3、试论非关税措施是造成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4、试论贸易救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5、关于“知识产权协定”的思考。6、试论我国在WTO中所享受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试论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及对策。8、试论入世对我国工业的影响及对策。9、试析入世对我国流通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10、试论我国入世后如何转变政府职能。

国际贸易是指各个国家地区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实现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上的流通活动,由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构成了国际贸易。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际贸易专业的论文3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建设

一、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陈旧

国际经济环境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在这样的环境下,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操作也需要不断的前行和创新,但由于现阶段的教材出版时间比较老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按照教材上的内容来进行讲解的话,所起到的教学效果必然无法与时代接轨。此外,在课程设置上,很多学校并没有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操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对人才的需要有着一定的差距。课程上的设置与国际贸易大环境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的知识结构与社会需求之间难以适应,对学生的未来发展起到了阻碍性的作用。

(二)重理论轻实践

受到传统 教育 的影响,很多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比较重视理论教学,并比较愿意采取灌输式教学。这种教学方式对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来说毫无意义,使得学生在日后的操作能力上表现的比较差。再加上学校在实践操作上投入的比较少,最终导致出现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理论得不到根本性的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由于学校所安排的动手操作课程比较少,使得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比较差,与现代化社会的实践能力要求呈现出了较大的差距。很多院校都为学生安排了 毕业 实习阶段,但由于经费问题或是基地建设等问题,导致最终的效果并没有真正的起到作用,在毕业后学生很难适应岗位上的要求。

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建设的 措施

(一)整合教学内容

针对当前教材内容落后的情况,应积极的做出改革。教学的重点应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变化而做出改变,以此来适应社会发展。教师在教学中起到的是主导者作用,作为教师应积极的进行进修或者培训,参加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学术会议,丰富自身的知识,使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及时的得到更新,这样在教学中才能带给学生最新的内容。而对学校来说,应鼓励教师对国际贸易的新规定和技术等进行积极的药酒,将能力和知识有机的联系在一起[1]。只有教师本身有了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才能把握好最新的知识结构,将最新知识带给学生,使学生在面对问题时能运用全新的知识来进行解释,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最终达到全面发展的目的。

(二)结合科技发展

国际贸易是随着国际经济变化而不断发展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国际贸易在方式上也呈现出了不同,每个区域之间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加上网络信息技术的逐渐发展,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也在不断的 网络技术 所代替,在国际贸易教学上应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当前只有结合科学发展才能帮助学生更好的适应社会,方便学生在日后的工作中能体现出更多的优势。

(三)善用讨论式教学

讨论式教学指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对某一问题采取小组模式来进行讨论,使课堂气氛变得更加活跃,同时通过大家的意见来讲问题进行彻底的解决。首先,讨论式教学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功能。对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主动的进行分析,最终得到答案,使得学生对问题的答案留下深刻的印象。讨论式教学能充分的带动学生之间互动。在讨论中,学生不同的 思维方式 将带动班级形成一个大的网络结构,不仅教师可以提供建议给学生,学生的想法也将激发教师产生新的想法,使师生共同获得发展。

(四)加强实践操作锻炼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在教学安排上应当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实践操作部分首先应在校内进行实施,通过课堂网络模拟实验教学来提升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认识,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来对学生进行讲解,为学生提供一个比较真实的环境,帮助他们对操作技能有初步的了解。其次,可以在学校内设置场地,来进行模拟操作,引导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组合成一个完整的模拟国际贸易环境,并完成国际贸易的流程。实践教学中学生的视野能够得到拓展,专业技能也将得到提升。此外,校外的实践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当前由于很多因素的限制,导致部分学校根本无法实现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安排学生到一些企业中来进行实习,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得到最直接的锻炼。同时也可以安排相关的专家到校进行讲座,提高学生对岗位要求的认识,激发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推动专业的发展。

(五)现代化教学手段

教学中教师应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信息技术与教学内容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的积极性。对此可以利用多媒体来制作相关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课件。课件中应突出教学大纲的重点内容,在理论中适当的穿插一些案例,使学生听起课来不会感到枯燥。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扩大了教学的信息来那个,使课堂气氛变得更加活跃,对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在教学中教师应引导学生记录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在课件讲完之后为学生解疑,从而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国际贸易的相关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中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养作为主要目标,结合现代科技对学生进行教学。本文对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对此提出了建设的建议,希望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努力提升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的长远目标。

试谈中国国际贸易与产业结构关系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面对不同的机遇与挑战,不断调整国际贸易发展政策,进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继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对外开放程度加强,国际贸易与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和复杂,相互之间的影响日益明显。因此,分析和研究我国国际贸易与国内产业结构之间的联系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国际贸易现状分析

在世界贸易迅猛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中,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增长速度快于世界贸易增长的平均水平,在世界贸易中占据的份额逐渐提高。2005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额占全球总额的,货物贸易出口额占全球总额的,均大幅超越位居第四的日本,跃居世界第三。2009年至2011年,中国始终是世界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2012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在世界货物进口和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了和;2013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到了和。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强,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在不断提高。1990年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为30%,在1995年上升到40%,2011年则达到了,2013年外贸依存度虽然出现回落,但仍高达46%。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迅猛,外需拉动已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十年来,中国外贸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年均超过2个百分点。可以预计的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会更离不开国际市场,离不开国际贸易的带动。

二、中国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产业结构,即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各产业的构成以及产业间的联系和构成比例。中国的产业结构分配不太合理,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较大,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小。农工商发展不均衡,基础产业实力较为薄弱,重工业发展不协调,服务业水平较低,产业结构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中国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视第三产业发展。目前,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有小范围的波动,第三产业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有大幅度提升。第二第三产业现在已经代替第一第二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整个产业结构呈现由低级向高级演变的趋势。

虽然中国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保持良好的态势,但是在产业机构调整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与不足制约着整个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实力的增强。第一产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比例过大,内部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生产效益低下,优质产品率较低,具有较强竞争力行业较少且对第一产业贡献较小。第二产业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自主创新的企业精神,生产效率不高。高新技术产业落后于发达国家,基础设施不完善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发展迟缓,落后于发达国家,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较快的传统服务业生产率低下、经济效益差,现代服务业则没有充分发展,这对第三产业未来发展极为不利。

三、国际贸易与产业结构关系分析

产业结构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产业结构的水平决定了国际贸易的水平。国际贸易是建立在本国比较优势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贸易的产品要受国内供给结构、要素禀赋、技术水平等产业结构相关因素的制约。

国际贸易反映了一国产业结构的变化,通过国际利益比较机制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中国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会通过贸易中利益比较机制,自发性地调节产业结构,使其向着有利于国际贸易的产业结构模式演变,例如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经济效益高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国内产业结构就会自发地将劳动密集型向资本货技术密集型转变;在国际贸易中相对成本较低的专业化生产会具有竞争力,较低的成本会利于国内的生产资源集中到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会促使国内产业结构调整。

国际贸易通过国际利益比较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但在调整过程中,国际贸易中的进口与出口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是不同的。出口变动会带来产业结构的变动、促使产业的研发新技术和与世界贸易市场适应的能力;进口则给国内产品带来冲击,行业内会对生产资源重新分配,刺激有竞争力的企业不断前进,同时淘汰生产效率低下的企业。在产品进入国内时,相应 经验 也会随之而来,这将为相关企业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进而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试探新时期国际贸易对商务 英语学习 者的新要求及对策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地扩展和延伸以及国际贸易更深层次拓展,中国已经广泛且深入地融入国际商务活动中,并且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这一发展趋势,各国的经济对外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因此,新时期国际经济与贸易已成为国家之间新的竞争与发展的领域,与国际贸易活动应运而生的 商务英语 专业人才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要求。

二、新时期国际贸易发展的状况

(一)国际经济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数据表明,近年来国际间经济交往数量总额在不断增加,设计得范围在不断扩大。随着各国经济综合能力的竞争不断加剧,国家经济竞争早已从国内发展到国外,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跨国企业,在全球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企业想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就不要不断壮大自身的企业规模与强化企业竞争实力。

(二)国际贸易交往模式的多元化

国际贸易是一种跨国交易,地域,时间及空间都是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因素,然而,现代技术的完善和进步,改善了国际贸易活动的交往方式。现阶段,我们早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网络通信与交流技术在各国的日新月异。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中,网络技术也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企业可以利用邮箱,e-mail,企业也改变了以往的开会模式,运用网上多人视频工作会议等形式来进行沟通和交流,方便企业间的经济合作。总之,新时期内,国际经济与发展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交往模式,会逐步与网络通信技术相联系,最终形成经济贸易模式多样化的形式。X

三、新时期国际贸易对商务英语学习者的新要求

新的经济时代,势必赋予国际贸易新的特点,尤其是外企在我国迅速的增多,中外合资企业与日俱增,单一的学术型的,研究型的外语人才远远不能满足外企对外语人才,尤其是应用型外语人才的需求。

(一)基础知识是磐石

基础性是指强化基础,拓宽知识面。坚实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以及宽广的只是 面试 创新的基石。国际贸易人才的基础性知识有外贸知识,基本的谈判技能,国际 市场营销 知识,国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等。外贸人才的基础性能力主要有:良好的英语交际能力,出色的谈判能力等。这些基础知识就与以往的英语基础知识有所区别。可是,相对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习者来说,仅仅掌握英语词汇,语法,句型等得基础英语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熟悉了解基本的国际贸易的知识,谈判口语等等。

(二)系统的专业知识

国际贸易英语学习者的专业知识,涵盖面试非常广泛的,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招商引资和外贸管理,文体教育的商业交往。商务英语学习者还需要掌握金融业务和国际贸易服务以及较强的综合能,如掌握熟悉产品,计算机,外贸等知识。国际贸易涉及的行业多种多样,每个行业的产品销售有所不同。商务英语学习者只有在巩固自身的英语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不断地熟悉各行各业的英语表达。除此之外,商务英语学习者还需具备灵活的谈判能力,热情亲和的交际能力,矛盾处理能力及办事意志。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要求商务英语学习者成为综合的应用型人才,这就需要在学习中加强技能的锻炼,将理论付诸实践。

(三)较高的实践创新能力

国际贸易的实践性标明商务英语学习者只是掌握外贸的理论的知识,根本无法完成外贸工作。综合的应用型外贸人才需要商务英语学习者在钻研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操作,全面,深入累计额国际经济活动的各项事务与管理工作,熟悉掌握进出口贸易的各个逛街及相关业务的实务操作技能,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摆脱困境,迎接新挑战

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推动着国际贸易的变化。新时期国际贸易对商务英语学习者提出了上述的种种新要求。如何摆脱目前的困境,使自己成为能够满足外企要求的应用型人才,迎接新形势下的挑战,才是商务英语学习者应有的态度和出路。

(一)跟上时代的步伐,更新学习内容

要成为合格的应用型外语人才,商务英语学习者必须与时俱进,在学习内容和语言特色上都要能反映时代的特点和语言的更新发展。英语作为一门语言和交流的工具,也是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迁而演变和发展。随着全球经济和民族间的交流合作不断加强,各民族间不同的 文化 碰撞和融合,英语词汇也不断的出现。学校为商务英语学习者配备的教材可能未必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商务英语学习者只能依靠网络或者参考其他最新的教材来获得最新的英语学习内容。除此之外,商务英语学习者应当多了解相关的西方文化和文明史,多读些英语方面的报纸,提高对西方各个民族和世界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了解,为以后在企业中工作时能够更加得体,更加顺利的处理各种涉外业务增加筹码。

(二)参与实践,全面发展

高校商务英语的课程,很多都会有实训的要求。学校也会组织商务英语学习者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参加实训来锻炼商务英语技能。商务英语学习者应当抓住一切可以实践的机会,心理不要抗拒,毕竟,这些实习实训都是和以后所从事的国际贸易工作相关。不管是那种语言,没有在实践中使用检验,是无法熟练掌握的。也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实践锻炼,商务英语学习者真实地处理外贸业务,才能形成自身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

五、结语

时代的进步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创造了生机,但是却给商务英语学习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商务英语学习者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新趋势,必须通过各种 方法 来发展充实,武装自己,使自己成为符合国际贸易发展要求的综合应用型人才,相反,固步自封,不思进取终究将会被这个经济时代淘汰,无法在国际贸易行业当中立足。

毕业论文wto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主干课程,其教学目的是提高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科学水平和经济水平都在不断提高,商业发展速度也在不断加快。电子商务迅速崛起对国际贸易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电子商务深化了国际间的分工,同时也使洽谈方式、国际贸易的合同制定以及合同履行方式等多个方面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的信息传递速度不断加快,而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却在不断下降。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国际贸易;创新策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现有格局也得到了改变,网络贸易在国际贸易当中得到了巨大的应用,改变了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正是处在电子商务这个大环境下,为了适应这个大环境,我国有关部门应该积极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活动;采取 措施 促进电子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为物流系统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还应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积极进行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另外,外贸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将电子商务运用水平不均、利用程度不大的情况进行改善,并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

1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并且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得到了体现,世界各国、各个学者对电子商务的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并且也给出了不同的表述。根据调查,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有EDI形式、Internet形式以及Intranet形式等三种实现方式。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不同,可以把电视商务分为3个不同的层次:(1)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层次;(2)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层次;(3)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层次。根据调查,EOI和IC已经成为部分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主导方式。

2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作用

便于物色贸易伙伴

外贸企业为了自己的发展往往会进行国际贸易业务,这时就需要选择合适的贸易伙伴,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够为外贸企业在选择贸易伙伴时提供便利。成本低是电子商务的主要优势之一,外贸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来选择贸易伙伴,成本较传统方式有了一定的缩减,并且电子商务基本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增加信息的顺畅性,进而使贸易交流的效率大大增加。

便于进行商务洽谈

贸易咨询和贸易洽谈是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基础,传统的商务洽谈活动需要双方选择某一地点进行,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并且沟通的成本较高,而贸易双方进行电子商务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较为简便的方式进行沟通,这就极大地降低了商务洽谈的成本,提高了洽谈效率。

便于开展国际贸易订购和支付

在当今电子商务流行的大环境下,卖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进行供求信息的发布,购买方也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查找商家的信息,一旦购买者发现了适合的购买物品就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的手段与商家进行订购互动,极大地简化了商品交易环节,为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

3电子商务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创新方式

能够加强跨国公司全球化生产格局

首先,跨国公司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生产材料的采购工作,并且能够使工作人员合理调度公司生产所需的资本和工作人员,能够充分发挥跨国公司在生产技能、生产资源以及生产工作人员等多个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能够保证跨国公司国际分工的有效进行。跨国公司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来根据订单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产品生产的组织,尽可能将产品的库存降低,从而积极开展跨国公司的生产布局。其次,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就应明确跨国公司的分工情况,使公司能够进行更加细致的分工工作,使国际间的产品流动速度大大增加,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时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推动电子协作方面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时间和空间限制较少,企业之间仅仅通过互联网就能够完成合作交流活动,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创新国际贸易的准备工作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下,工作人员必须在前期进行市场调研工作,及时发布商品进出口信息,并且积极进行国际市场调研情况分析工作,对国际贸易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且利用专业的知识来制定相关的国际贸易计划。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来实现市场环境的分析工作,能够对市场的动向以及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有效掌握,电子商务较传统方式的投入时间较少,并且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

创新贸易形式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大环境,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谋求自己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国际贸易企业就必须及时进行思路的转变,应该敢于进行贸易方式的创新工作,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的优势,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贸易形式的创新工作。首先,企业应该借助电子商务的优势来进行国家贸易环节的整合、改造,将不必要的贸易环节消除,为国际贸易工作的效率提供保证。其次,采取措施提高国际贸易当中电子商务的使用深度,积极进行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经济趋势当中,在接触、融合的过程中积极寻求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

宏观管理创新

国际贸易需要在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进行,这样的经济行为需要受到多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限制,这就要求 企业管理 者应具有更高的管理水平,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并且给国际贸易管理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进行宏观管理,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宏观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发挥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管理工作中的优势,保证企业的国际贸易管理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为国际贸易的良好环境打下基础。其次,应该采取措施改革创新招标工作,可以通过采用电子招标的形式达到该目的,企业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秩序,就应该采取措施不断提高配额使用率,以防止由于外交问题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创新营销方式

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冲击在 市场营销 方面表现尤为突出,这也是传统贸易方式和电子商务在影响方式方面存在的区别,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影响方式的创新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创新营销理念

工作人员在开展国际贸易营销活动时,应该采取专业措施进行整合营销、定向营销以及线上线下互动营销等多种营销理念,并且在实际工作当中积极使用这些营销方式。

(2)创新营销方式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发挥网络在营销工作当中的作用,并且积极使用多种现代化多媒体手段对自己企业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在营销过程中,企业应该采取措施不断推动自己和客户之间的沟通互动,甚至还可以和竞争对手进行互动,通过使用互动的方式来让更多人参与到营销活动当中,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以保证客户能够进行更加完美的购物体验。

(3)创新运输方式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繁荣、频繁,这也对运输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运输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要求,在今后的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采用专业措施不断进行运输方式和物流体系的改革、创新,通过形成完整的运输体系来保证仓储、交通和物流等多个环节支架的密切联系,这样才能使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更好的发展。互联网一体化是当今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主要管理方式,使用互联网进行管理能够提高运输工作的效率,降低库存成本。但在后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工作人员不断采取措施改革、创新运输方式,主要应该着手做好物流运输速度和效率的提高工作,为产品及时、安全地送到客户手中奠定基础。

实行电子招标进行出口商品配额

我们所说的电子招标就是使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来进行招标采购活动,要不断促进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化,为招标采购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提供保证,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2001年我国加入WTO,我国商务部为了应对此项活动带来的冲击,积极采取措施开发建立了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行业的发展。进行电子招标能够实现帮助中国外经贸管理机关及时确定企业投标资格,工作人员可以及时检查、跟踪、反馈、调整招标商品的使用配额情况。投资企业每个月都可以通过该网络向各地外经贸委发送配额情况文件,外经贸委再将每个月的配额情况进行汇总向外经贸部进行汇报。这就实现了外经贸管理机关的动态管理机制,进而解决了配额使用率不高、浪费的问题,有关部门还可以通过网上调查的方式对企业的各种行为进行调查,一经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就可以采用标准流程将企业的投标资格取消,为招投标活动做好技术支持,不断提高配额使用率,增加商品卖价和出口额,规范贸易秩序,净化经营环境,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扩大电子招标的范围。

实现许可证网上申请发放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成熟,为了实现进出口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工作的网络化,我国有关部门在2002年设置了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许可证网上发放的效果,并且有关部门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该系统借助于 网络技术 连接各级配额管理机关、许可证发放单位以及海关、企业等多个部门,全面监管进出口配额分配、进出口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发放以及海关的核查等多项国际贸易环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全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闭合网络。通过许可证网上申请发放工作的实现能够减少各种不必要的环节,从而节省了办事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海关管理中电子商务的运用

我国的海关总署从1998年9月1日开始就借助于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网实现联网审查功能,该网络涉及到全国各个外汇管理部门以及外汇指定银行,涉及范围广,不再需要手工进行报关单的二次核对工作,在海关管理当中应用电子商务能够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促进企业实现进出口业务,为企业提供了极大便利,还能够有效防止企业出现逃税现象。

进出口检查工作中电子商务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检查工作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该工作密切联系着外贸经营单位、运输部门、银行、 保险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以及其他检验机构等多个公司和部门,进出口检查工作中会频繁进行证件交换、传统行为。根据调查,我国目前已经实现了在商检业务上报验、检验出证方面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笔者认为,我国以后的电子商务在商检方面应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向进行:着重进行商检证书的报验和签发工作;实现进出口货物流向的信息传递工作。

4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运行机制创新

近几年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条件,在此背景下,网上虚拟市场正在以其独特的优势取代传统的国际贸易运行机制,这将促进以信息网络为纽带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而电子商务的开展必将促进国际贸易的创新工作。

电子公司,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此环境下,电子公司能够实现互联网和企业经营的有机结合,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市场,并且使用网上交流的方式进行业务交谈,国际贸易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电子公司来获取商业情报,与自己的客户进行动态、实时交流,促进国际贸易效率的提高。电子公司在生产和发展过程中都会对国际贸易管理组织的改革活动产生影响,同时能够迅速造成全球经营活动的变化。

促使国际贸易管理组织进行改革和创新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人工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财务和物资情况等,但如若有误差出现,就会使企业领导人员很难准确地掌握公司各项活动的准确数据,这就会对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司进行业务洽谈时造成困难。而通过使用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数据可以自动进行准确汇总,这些汇总数据都会在公司内部的数据库中体现,为企业领导层做出决策提供帮助。

5国际贸易当中电子商务的应用情况

国际贸易领域当中应用EDI是在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环境下创新的最初形式,进行国家贸易的企业之间可以借助互联网来进行商业文件的传递,并且按照标准的电子数据格式来完成数据传输交换工作。电子商务的应用能够将运行体系的数据流通时间降到最低,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消除空间障碍。EDI在外贸出口单证传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对于传统的订货付款方式,电子商务能够降低企业的时间和投资费用。通常情况下,EDI都是使用封闭的专线网络,商业条件较好,能够为企业的安全__提供保证。

6结语

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必将引起国际贸易的创新革命,在这场创新革命当中,从贸易的前期准备、贸易协商以及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多个过程都会得到一定创新,这些活动都是由于电子商务给广大企业带来了巨大利益造成的。但是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国际贸易企业应该采取措施进行相关工作,使自己能够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赢得主动,从而得到持久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双.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创新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02).

[2]黄昊.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创新策略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12).

[3]丁超.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创新发展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06).

[4]丁超.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创新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0(10).

[5]李思佳,田海霞.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创新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5(12).

[6]张学伦.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创新策略[J].中国市场,2016(15).

[摘要]经济全球化加快了国际间的贸易合作,带动了国际贸易物流业的发展壮大。物流公司不断创新自己来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及质量来增强竞争力,但这样也导致各种风险的存在,阻碍了物流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分析我国国际贸易物流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风险规避措施。

[关键词]风险管理;国际贸易物流;创新应用

1国际贸易物流

国际贸易物流的涵义

国际贸易物流通俗来说就是国与国之间进行国际化商品及服务的流通交易,主要包括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两项,因此也被称为进出口贸易。

国际贸易物流的基本特征

一是高运输能力。国际贸易是跨国交易,涉及的区域比较广泛,国际物流是国际贸易交易的基本手段与保障,需要先进的技术及设备来保障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同时需要具备高运输能力来加快商品的周转,不断提升国际物流服务效率。二是高信息化。国际物流主要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密切合作与协调来顺利完成交易的。成本、费用的节约与控制及商品的安全运输是物流公司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强大的信息系统及其信息透明度对于物流过程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三是高标准化。国际贸易物流涉及众多国家,而各个国家对物流制定的标准不一致,因此需要统一国际物流标准来进行商品的运输、仓储及配送。目前,国际上已经对集装箱和托盘的规格和条形码技术方面做了统一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各物流公司的支出,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国际贸易物流的整体运行效率,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我国国际贸易物流存在的风险现状分析

物流成本风险

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成本一直就是物流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物流成本越高,物流公司存在的风险就越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在的一般工业商品的物流费约占商品总售价的50%,蔬菜及水果等农副产品的物流费约占总售价的70%。企业的物流风险体系的控制效果与企业的盈利是紧密相连的,成本越高,风险越高,盈利就越少。因此,只有大幅度降低我国的贸易物流运营成本,才能不断提升我国物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费用控制风险

国际物流成本主要包括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库存成本主要涉及商品的库存、保管等,具体有仓储、保险、货物的损坏、税收及库存商品占用的资金成本。运输成本主要包括运输费用和货主费用。运输费用主要是公路、铁路、空运、海运等方式产生的费用,货主费用主要指在商品运输过程中的处理及装卸费用。费用的获取是否及时、资金的收回是否及时等问题都会对企业造成潜在风险。这些费用的支付程序、谈判细节都会直接影响物流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状况。

服务落后风险

服务质量与信誉是物流企业生存的根本保证,如果服务满足不了使用者的要求,企业会大大受损。第一,面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多发达国家使用高级物流技术,而我国普遍还停留在POS机和条形码技术。第二,一些商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经营理念落后于现代管理,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没有将客户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考虑。第三,我国目前的物流业还没有统一且透明的产业政策体系,存在合格人才较少,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3在风险管理下国际贸易物流的创新措施

加快我国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货物无法实现在其他国家的快速安全流动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最大“瓶颈”。因此,我国应加强对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是促进我国进行国际贸易与贸易物流发展的基本保障。首先,我国政府应加大对贸易物流的投资,积极引导与规划企业对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尽快出台统一、透明的产业政策体系,加快与国际物流业接轨的步伐。其次,应加大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科研院在物流方面的科研技术与成果,全面提高物流企业的技术、运营、管理与服务能力。最后,高素质的物流人才管理队伍是防范物流风险的关键要素,因此,企业只有不断加强对在职物流企业员工的培训,吸引并留住高级人才,才能促进国际物流健康快速发展。

加快我国国际物流的标准化、信息化发展

我国的国际贸易物流业跟不上国际的发展步伐,重要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因此,必须与国际贸易物流企业的物流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流程和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统一的标准化设计,比如说射频识别技术大大提高了国际物流的效率。信息时代的到来促使现代国际物流业普遍采用信息网络化系统进行管理。比如说,将物流信息全部录入企业内部网络数据库,由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数据及时追踪、分析与协调,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需求登记与支付,这样可以减少我国物流企业的风险。

加快电子商务技术的创新应用

国际贸易企业面对的客户分散于全球,需求也呈现多样性,这样就加大了物流成本的控制难度。因此传统的批量化与规模化商品特点已不能成为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企业必须重塑价值取向,以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作为核心竞争力。现在企业普遍采用B2B、B2C的运营模式,因此物流企业应及时予以响应,重构业务流程,并根据订单要求,创新供应链管理,重点是做到减少订单处理和取货的时间,加快资金的回笼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4结语

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网络的普及,加快了国际间的贸易合作,面对我国在国际贸易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的流通效率,最大程度降低物流企业的风险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艳.国际物流如何创新型推动我国国际贸易之发展[J]. 企业 文化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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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学术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学术论文。

英语专业论文格式规范 A Contrastive Study beeen English and Chinese Idioms (题目:二号,黑体,加粗,居中,除了英语小词外,其他单词首字母都要大写;另外:除了题目外,论文中所有英文的字体均采用“Times New Roman”) (学院、专业、学号、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小四号宋体字,加粗),依次排印在论文题目下,上空二行,居中) 【Abstract】 This paper centers on the different expressions of …… (英文摘要:上空二行;题目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置于粗体方括号【】内,顶格放置;随后的内容与前面的粗体方括号【】之间空一格,不用其他任何标点符号;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不加粗;单倍行距。) 【Key Words】 idiom; parison; English; Chinese (英文关键词:题目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两个单词的首字母要大写,置于粗体方括号【】内,顶格放置;随后的内容与前面的粗体方括号【】之间空一格,不用任何其他标点符号,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不加粗,除了专有名词外,其他单词的首字母不大写,各单词之间用分号“;”隔开,分号之后空一格;最后一个关键词之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单倍行距。)

1. Introduction (顶格,除了第一个单词及专有名词外,其他单词首字母都不要大写;标题最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上空两行)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 So, this essay is trying to focus on the differences beeen Chinese and English idoms in terms of their essential meaning, customary usage and typical expression (Chang Liang, 1993:44; Li Guangling, 1999). (段落第一行缩进4个英文字符;夹注的标注法:出现在夹注中的作者必须与文后的参考文献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注意一个或多个作者间的标点符号,时间、页码等的标注法;另外,汉语参考文献的作者要以拼音形式出现,不能出现汉语姓氏;夹注出现在标点符号之前) 2. The similarities beeen English idioms and Chinese idioms In English, …. And it can be clearly seen in the below examples: (1) I don't know。我不知道。

(2) I am not a poet. 我不是诗人。 (正文中的例子以(1),(2)…为序号排列,直至最后一个例子;而①, ②…则为脚注或尾注的上标序号) 3. The differences beeen English idioms and Chinese idiom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glish idioms (正文章节序号编制:章的编号:1. ,2., 3.,…;节的编号:…,…;小节的编号为:, …。

小节以下层次,采用希腊数字加括号为序,如(i),(ii)…;之后再采用字母加括号,如(a), (b),…;每章题目左顶格,小四号字,加粗;每节(及小节以下)题目左顶格,小四号字,不加粗但要斜体;所有章节的题目都单独一行,最后不加任何标点符号) …. In conclusion, ….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idioms …. Feng (1998) found some problems as shown in the following examples (注意此句中夹注的另一种写法): (9) We never know the worth of water till the well is dry. (10) People take no thought of the value of time until they lose it. …. The *** ysis of the differences beeen English and Chinese idioms … (i) …. …. (ii) …. …. 4. Conclusion …. Bibliography (References) (小四号,加粗,后面不加任何标点符号) Sanved, ed. The Oxford book of American literary anecdotes[C]. New York: OUP, 1981. 一、英语论文的标题 一篇较长的英语论文(如英语毕业论文)一般都需要标题页,其书写格式如下:第一行标题与打印纸顶端的距离约为打印纸全长的三分之一,与下行(通常为by,居中)的距离则为5cm,第三、第四行分别为作者姓名及日期(均居中)。如果该篇英语论文是学生针对某门课程而写,则在作者姓名与日期之间还需分别打上教师学衔及其姓名(如:Dr./)及本门课程的编号或名称(如:English 734或British Novel)。

打印时,如无特殊要求,每一行均需double space,即隔行打印,行距约为(论文其他部分行距同此)。 就学生而言,如果英语论文篇幅较短,亦可不做标题页(及提纲页),而将标题页的内容打在正文第一页的左上方。

第一行为作者姓名,与打印纸顶端距离约为,以下各行依次为教师学衔和姓、课程编号(或名称)及日期;各行左边上下对齐,并留出左右的页边空白(下同)。接下来便是论文标题及正文(日期与标题之间及标题与正文第一行之间只需隔行打印,不必留出更多空白)。

二、英语论文提纲 英语论文提纲页包括论题句及提纲本身,其规范格式如下:先在第一行(与打印纸顶端的距离仍为左右)的始端打上 Thesis 一词及冒号,空一格后。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论文种类

为了探讨和掌握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论文进行分类。由于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

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论文格式

[编辑本段]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议论文

[编辑本段]

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议论文有三要素,即论点、论据和论证。

论点的基本要求是:观点正确,认真概括,有实际意义,恰当地综合运用各种表达方式;论据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充分典型;论证的基本要求是:推理必须符合逻辑。

写议论文要考虑论点,考虑用什么作论据来证明它,怎样来论证,然后得出结论。它可以是先提出一个总论点,然后分别进行论述,分析各个分论点,最后得出结论;也可以先引述一个故事,一段对话,或描写一个场面,再一层一层地从事实分析出道理,归纳引申出一个新的结论。这种写法叫总分式,是中学生经常采用的一种作文方式。也可以在文章开头先提出一个人们关心的疑问,然后一一作答,逐层深入,这是答难式的写法。还要以是作者有意把两个不同事物以对立的方式提出来加以比较、对照,然后得出结论,这是对比式写法。

议论文是用逻辑、推理和证明,阐述作者的立场和观点的一种文体。这类文章或从正面提出某种见解、主张,或是驳斥别人的错误观点。新闻报刊中的评论、杂文或日常生活中的感想等,都属于议论文的范畴。

议论文又叫说理文,它是一种剖析事物、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作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以确定其观点正确或错误,树立或否定某种主张。议论文应该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精炼、论证合理、有严密的逻辑性。

简单啊,题目,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给你篇范文看下最佳采购的决策方法 概论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研究的背景

谈到采购,其实在我国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渊源。正所谓“行有行规”,进入现代社会,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采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市场经济的完善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采购发展的过程中,采购不短的给企业节省成本。其次,采购能增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利益。采购在进料过程中要不断的跟催开发新的工业商。货比三家,主要是从质量,价格,还有公司的诚信度,交期的准确性来选择。

研究的意义

研究的意义主要是因为将来想从事采购工作,想更好的了解采购。并在采购这个领域能有所创新。

采购是企业必不可少的一个部门,企业的所有物品都必须通过此部门来进行采购,采购的决策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变化,要想最大程度的减少物料的成本就要更好的了解采购的决策方法。采购不仅在企业上面体现,个人去shopping 本人也就成为直接的采购员。要想为自己采购到最好的商品就应该研究商店的位置,物品的价钱,质量,等商店的诚信度进行比较。

2 采购的定义与流程、方法

采购的定义

指通过交换获取物料和服务的购买行为,为企业经营在合适的时间、地点、价格获取质量、数量合适的资源。

运用公司的资金来换取公司有用的物品与服务,也就是说以资金来建立资源(物品+服务),此资源透过管理的运用产生最大附加价值的资产,从而为公司创造利润。

采购所承担的是从产品设计概念阶段到和供应商签订系统合同为止 。

采购的流程

收集信息,询价,比价、议价,评估,索样,决定,请购,订购,协调与沟通,催交,进货检收,整理付款。

采购数量计算:本期应采购数量=本期生产需用量+本期末预定库存量-前期预估库存量-前期已购未入库数量

怎样合理降低采购成本:事先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查询当前市场行情,掌握影响成本的因素和事件。事中寻找多家合格厂商的报价,制作底价或预算,运用议价技巧。事后选择价格适当的厂商签订合约,利用数量或现金折扣。

1)采购价格构成:供应商成本的高低,规格与品质,采购物料的供需关系,生产季节和采购时机,交货条件,付款条件。

2)采购商品成本构成:工程或制造的方法,所需的特殊工具、设备,直接及间接材料成本,直接及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或外包费用,营销费及税捐、利润。

什么是合适的价格:采购价格应以达到适当价格为最高目标,采购员必须以采购要求,根据市场行情,分析物料 的质量状况和价格变动情况,选择物美价廉的物料进行购买。

1)怎么样判断采购价格是否合理:进行成本分析,价格分析,市场调研,多家厂商报价。

2)怎样找供应商:利用现有的资料,公开征求的方式,通过同业介绍,阅读专业刊物,协会或采购专业顾问公司,参加产品展示会。

供应商分类:原材料供应商,小额服务性供应商,临时性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的标准:优秀的企业领导人,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稳定的员工群体,良好的机器设备,良好的技术,良好的管理制度。

怎样对供应商进行分析:价格,品质,服务,位置,存货政策,柔性。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望采纳

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必须有作者名字。作者名字按先后顺序被称作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一般情况下,作者的数量是不限制的,也就是说文章是由几个人合作完成的就应该是几个人。但一般不会超过5人。部分杂志要求最多3人或者2人。

作者单位

作者单位是在职称评审中确定一个作者的身份的信息,尤其在学术论文中不可缺少。通常的格式是:单位,省市,邮编。例如: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北园小学山东枣庄277400。

摘要

摘要又被称为内容摘要,是文章的一个概括性的结论。摘要通常在200字左右。摘要是对论文全文的引导,是论文格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摘要要求概括全文,不可以片面只讲文章的一部分。

五、英文摘要

部分杂志要求文章需要存在英文摘要。英文摘要是对中文摘要的一个翻译,要求翻译准确。

关键词

关键词是文章索引的一个重要部分。关键词要求必须设置准确,恰当。让别人可以较容易地根据关键词了解文章的主要谈论问题。这也是文章划类的一个基本方式。

英文关键词

部分杂志要求文章需要存在英文关键词。英文关键词要求翻译正确。

正文

学术论文的正文为论文的主体。正文的层次应该清晰,论述应该有理有据,论文的主题更是应该明确。论文写作切忌统概统论。大帽子下写小问题。发表论文的正文长度通常在2000字到8000字之间。过多应该精简,过少应该补充。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具有一定的格式。文中如有参考文献,应依照引用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在右上角标出,并在文中按照引用的先后顺序标注出引用参考文献的作者名、引用文题名、出版单位以及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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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Q:299一5839一239】

大学本科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大学本科论文格式要求,欢迎大家分享。

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1、装订顺序:目录——内容提要——正文——参考文献——写作过程情况表——指导教师评议表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

纸张型号:A4纸。A4 210x297毫米

论文份数:一式三份。

其他(调查报告、学习心得):一律要求打印。

2、论文的封面由学校统一提供。(或听老师的安排)

3、论文格式的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4、字体要求:

(1)论文标题2号黑体加粗、居中。

(2)论文副标题小2号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3)填写姓名、专业、学号等项目时用3号楷体。

(4)内容提要3号黑体,居中上下各空一行,内容为小4号楷体。

(5)关键词4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黑体。

(6)目录另起页,3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仿宋,并列出页码。

(7)正文文字另起页,论文标题用3号黑体,正文文字一般用小4号宋体,每段首起空两个格,单倍行距。

(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9)注释: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10)附录: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11)参考文献:另起页,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12)页眉用小五号字体打印“上海复旦大学XX学院2007级XX专业学年论文”字样,并左对齐。

5、纸型及页边距:A4纸(297mmx210mm)。

6、页边距:天头(上)20mm,地角(下)15mm,订口(左)25mm,翻口(右)20mm。

7、装订要求:先将目录、内容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写作过程情况表、指导教师评议表等装订好,然后套装在学校统一印制的论文封面之内(用胶水粘贴,订书钉不能露在封面外)。

1.纸张与页面设置

(1)A4,纵向;

(2)页边距:上,下2cm,左侧,右侧2cm

2.页眉

(1)设置:

(2)字体:统一使用汉语:小五号宋体。

(3)分割线:3磅双线;

(4)内容:xx学院本科期末论文,居中。

3.页脚

内容:页码,居中。

4.论文基本内容与要求

(1)论文题目:单独成行,居中,日语:小2号黑体;英语:Times New Roman 18号;

(2)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居中,日语:小4号宋体;英语:Times New Roman 12号;

(3)内容提要:另起一行,日语:4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黑体,长度要求150字以上;英语:Times New Roman 12号,长度要求在100字左右;

(4)关键词:另起一行,日语:4号黑体,3-5个关键词,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割,内容为小4号黑体;英语Times New Roman 12号;

(5)正文

正文部分的要求如下:

①正文部分与“关键词”行间空两行;

②日语正文文字采用小四号宋体;英语正文文字采用Times New Roman 12号,标题日语采用四号黑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14号,每段首起空两格,倍行距;

③段落间层次要分明,题号使用要规范。理工类专业毕业设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序号与层次要求;

④文字要求: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无错别字,无违反政治上的原则问题与言论,要采用计算机打印文稿;

⑤图表要求:所有图表、线路图、流程图、程序框图、示意图等不准用徒手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工作要求采用计算机或手工绘图,图表中的文字日语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号;图表编号要连续,如图1、图2等,表1、表2等;图的编号放在图的下方,表的编号放在表的上方,表的左右两边不能有边;

⑥字数要求:一般不少于1500(按老师要求);

⑦学年论文引用的观点、数据等要注明出处,一律采用尾注。

(6)注释

注释部分的要求如下:

①与正文部分空出两行;

②按照文中的索引编号分别或合并注释;

③“注释”采用五号黑体,注释内容日语采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9号。

英语注释具体要求如下:

①在文中要有引用标注,如xxx [1];

②如果重复出现同一作者的同一作品时,只注明作者的姓和引文所在页码(姓和页码之间加逗号);格式要求如下:

[1](空两格)作者名(名在前,姓在后,后加英文句号),书名(用斜体,后加英文句号),出版地(后加冒号),出版社或出版商(后加逗号),出版日期(后加逗号),页码(后加英文句号)。

[2](空两格)作者名(名在前,姓在后,后加英文句号),文章题目(文章题目用“”引起来)(空一格)紧接杂志名(用斜体,后加逗号),卷号(期号),出版年,起止页码,英文句号。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部分的要求如下:

①与注释部分间空两行;

②应列明期末论文参考的主要文献资料,“参考文献”采用五号黑体,参考文献内容日语、汉语采用小五号宋体,英语Times New Roman 号。参考文献的著录,按著录、题目、出版事项顺序排列,其格式为:

期刊类:著者.题名[J].杂志名,年份,(期号)。

书籍类:著者.书名[M].城市名:出版社,年份,页数。

网络类:著者.题名[EB/OL].年-月-日。

③英文作者超过3人写“et al”(斜体)。

英文参考文献格式要求如下:

[1](空两格)作者名(姓在前,名在后,姓与名之间用逗号分开,后加英文句号),书名(用斜体,后加英文句号),出版地(后加冒号),出版社或出版商(后加逗号),出版日期(后加英文句号)。

[2](空两格)作者名(姓在前,名在后,姓与名之间用逗号分开,后加英文句号),文章题目(文章题目用“”引起来)(空一格)紧接杂志名(用斜体,后加逗号),卷号(期号),出版年,英文句号。

标准论文格式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论文格式)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一、纸型、页面设置、版式和用字。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际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

页面分图文区与白边区两部分,所有的文字、图形、其他符号只能出现在图文区内。白边区的尺寸(页边距)为:天头(上)25mm,地脚(下)20mm,订口(左)25mm,翻口(右)20mm。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字一律通栏编辑。

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体字。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其他不规范的汉字。

二、论文封面

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年级、学号、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等项目组成。

文头:封面顶部居中,占两行。上一行内容为“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用小三号宋体;下一行内容为“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3号宋体加粗。文头上下各空一行。

论文标题:2号黑体加粗,文头下居中,上下各空两行。

论文副题:小2号黑体加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作者、学校(市级电大)、年级、学号、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等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内容用3号楷体,在正副标题下适当居中左对齐依次排列。占行格式为:

作者:xxx

学校:xxx 年级:xxx 学号:xxx

指导教师:xxx 职称:xxx

答辩组成员:

xxx(主持人) 职称:xxx

xxx 职称:xxx

……

答辩日期:x年x月x日

申请学位:学士(不申请可省略此项)

一、论文的结构与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以下内容(按顺序):

本科论文包括封面、目录、标题、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等部分。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论文一律要求打印,不得手写。

1.目录

目录应独立成页,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和主要级次的标题和所在页码。本科论文格式要求

2.论文标题

论文标题应当简短、明确,有概括性。论文标题应能体现论文的核心内容、法学专业的特点。论文标题不得超过25个汉字,不得设置副标题,不得使用标点符号,可以分二行书写。论文标题用词必须规范,不得使用缩略语或外文缩写词(通用缩写除外,比如wto等)。

3.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应扼要叙述论文的主要内容、特点,文字精练,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包括主要成果和结论性意见。摘要中不应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并应避免将摘要撰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内容摘要一般为200个汉字左右。

4.关键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够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专业术语(参照相应的专业术语标准),一般列举3——5个,按照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并应出现在内容摘要中。

5.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绪论(引论)、本论和结论等部分。正文字数本科不少于6000字,专科一般不少于5000字,正文必须从页首开始。

*绪论(引论)全文的开始部分,不编写章节号。一般包括对写作目的、意义的说明,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问题。

*本论是全文的核心部分,应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通顺简练。

*结论是对主要成果的归纳,要突出创新点,以简练的文字对所做的主要工作进行评价。结论一般不超过500个汉字。

正文一级及以下子标题格式如下:一、;(一);1.;(1);①。

6.注释

注释是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用带圈数字表示序号,如注①、注②等,数量不少于10个。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论文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参考文献应以近期发表或出版的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学术著作和学术期刊文献为主,数量不少于6篇。

产品说明、技术标准、未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论文等不列为参考文献,有确需说明的可以在后记中予以说明。

二、打印装订要求

论文必须使用标准a4打印纸打印,一律左侧装订,并至少印制3份。页面上、下边距各厘米,左右边距各厘米,并按论文装订顺序要求如下:

1.封面

封面包括《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封面、附录4)、《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封2)、《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申报表》(封3、附录5)。

2.目录

目录列至论文正文的三级及以上标题所在页码,内容打印要求与正文相同。目录页不设页码。

3.内容摘要

摘要标题按照正文一级子标题要求处理,摘要内容按照正文要求处理。

4.关键词

索引关键词与内容摘要同处一页,位于内容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并以“关键词:”开头(采用黑体),后跟3~5个关键词(采用宋体),词间空1字,即两个字节,其他要求同正文。

5.正文

正文必须从内容提要页开始,并设置为第1页。页码在页末居中打印,其他要求同正文(如正文第5页格式为“―5―”)。

论文标题为标准三号黑体字,居中,单倍行间距;

论文一级子标题为标准四号黑体字,居中,20磅行间距;

正文一律使用标准小四号宋体字,段落开头空两个字,行间距为固定值20磅;

正文中的插图应与文字紧密配合,文图相符,内容正确,绘制规范。插图按章编号并置于插图的正下方,插图不命名,如第二章的第三个插图序号为“图2—3”,插图序号使用标准五号宋体字;

正文中的插表不加左右边线。插表按章编号并置于插表的左上方,插表不命名,如第二章的第三个插表序号为“表2—3”,插表序号使用标准五号宋体字。

6、参考文献

按照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规定的格式打印,内容打印要求与论文正文相同。参考文献从页首开始,格式如下:

(1)著作图书文献

序号 作者 《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及版次(第一版省略)

如:[4] 劳凯声 《教育法论》,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xx

(2)译著图书文献

序号 作者 《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及版次(第一版省略)

(3)学术刊物文献

序号 作者 《文章名》,《学术刊物名》,年卷(期)

如:[5]周汉华 《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中国社会科学》,xx(1)

(4)学术会议文献

序号 作者 《文章名》,编者名,会议名称,会议地址,年份,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学位论文类参考文献

序号 作者 《学位论文题目》,学校和学位论文级别,答辩年份

(6)西文文献

著录格式同中文,实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

参考文献作者人数较多者只列前三名,中间用逗号分隔,多于三人的后面加“等”字(西文加“etc.”)。

学术会议若出版论文集者,在会议名称后加“论文集”字样;未出版论文集者省去“出版者”、“出版年”项;会议地址与出版地相同的省略“出版地”,会议年份与出版年相同的省略“出版年”。

三、毕业设计(论文)装袋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是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必须规范管理,统一毕业设计(论文)材料装袋要求:

1、论文稿本。经指导的提纲,一稿、二稿和装订好的正稿。

2、过程记录表。包括指导教师指导记录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答辩过程记录表)等;

3、相关材料。法专业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法学社会调查报告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的论文范文

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的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

(一)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

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的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二)学习主体的自觉性

21世纪是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个体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主动和自觉学习是个人的一项优秀特质,主体的自觉性对于学习、对于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高校教学中,教师要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树立现代学习理念,转变为探究和自主合作学习,这样学生的创造力可以最大限度的被激发,学生的能力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对于提升学生自身整体素质以及主体价值意义的追寻,对于学生从学习中领略乐趣,用学习完善自己的生命体验,对个人的价值和意义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学习途径的多元性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量日渐加大,学习途径也日渐多元、丰富,在这样的情况下,学习途径的多元性对人们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满足于传统的书本、教师,并从中汲取信息量,而且学习方式、途径也日渐多元。热门利用和借助信息平台,通过专门网站发布和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网络成为人们学习、咨询的重要平台,而学习也不例外,学习途径多元化的发展,对于尝试新事物,喜欢电脑和网络的新时期大学生而言是很适合的,也是这个群体乐于并喜欢接受的重要传播媒介和平台。而这种学习方式的多元化,也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学习成为生活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不仅可以通过学习完善自身,也可以实现自身更好更快的发展,这点的价值和意义是非常显著的,多元化的学习方式也使个体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是良好的学习的平台。

二、当前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

大学课程中,学生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习,显现出明显的厌学情绪,兴趣度不高,对学习内容感到枯燥乏味,这些都成为学生真正体会这门课程乐趣和专业魅力的重大阻碍,学生在学习中不仅不能有所收获,对这门学科也带有偏见,影响了学习品质的培养以及教学效果的提高。这对于学生而言是危险的,也对于学习极其不利。学习方式为被动学习,学习中以消极和抵触的情绪去应对,对于整个高校学习氛围的塑造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也同样是不利的。这是综合因素造成的,有学生自身认识的偏差,教师讲授的不到位,教材上缺乏灵活性,这些问题在慕课上都能有所解决。公众学习的平台,学生对于学习专业的魅力和基础有基本的正确认识,最新的课堂和优秀的教师,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可以在快乐中实现学习的目的与意义。

(二)理论学习多于实践应用

传统意义上的思修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较多的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对于当前的热点缺乏解读的力度与深度,不注重与最前沿、最热门的社会焦点相联系,老师只注重对热点的简单解读,忽视了学习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应用,这些对于学生学习是非常不利的,不仅对这门课产生厌学情绪,学生也不能发展自己的学习能力。有份调查报告显示,大学思修课作为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如何加强理论与学习实践的结合,是教好这门课程的关键所在。有些非常优秀的教师,他们结合最新时政热点的解读客观、全面、上课内容充实,赋予表现力,不仅学生可以用心学,对于教师而言,也是一种学习和借鉴,能够有效的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学习途径单一

我们高校教学中,存在着尽信书的一种理念,多读书这本是好事,但缺乏对学生理想信念方面的引导,这点对于思想与法律基础知识学习是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容易造成学生思维上的局限,轻于实践,只是在理论上不断苦学,影响学生思维的提升,创造力的发挥,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与提升,这对于学生的学习是百无一利,是值得关注的。现在的互联网迅速发展,移动手机传媒咨询的快捷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息的接收,处理与应用能力,因此传统的单一式教学,靠老师、靠书本,是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与需要的,这对于提升民族的创新能力是极为不利的,必须得以改进。而利用好新型平台学习,也成为学生学习关键重要的一部分,是值得关注和重视的。

三、慕课背景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

(一)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慕课提供最优质的教学资源,注重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激发。因为学生主动利用慕课平台,就是主动学习,主动接受知识的过程,而平台上提供最优质、全面的教学资源,是对平时课堂的重要补充与发展。同时,慕课教学将完整的课程内容分解为若干细小的知识点,制作8~12分钟的微课程,学生可以就某一知识点反复学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习的难度、提高了学习的趣味性[2]。学生在学习中享受到充分的学习乐趣,爱上学习,学习兴趣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也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是值得推广的新型学习模式。

(二)要充分挖掘慕课学习的平台功能

慕课依托互联网而生,开启了线上教学的新时代,借助互联网开展线上教学,这样既可以突破传统班级授课制课堂教学模式的局限,又可以开展大规模教学,减轻线下教学的压力[3]。MOOC学院是最大的中文MOOC学习社区,收录了1500多门各大MOOC平台上的课程,有50万学习者在这里点评课程、分享笔记、讨论交流。在慕课的学习的平台上,有丰富的资源和信息,能够完全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对学习资源的需求。借助于慕课平台与其他学习者之间的心得体会和笔记交流,使学生在学习中可以交流,对于学生的学习也有重要的意义。这种融学习与交流为一体的学习的平台,也受到广泛的欢迎。

(三)要注重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确立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也是新课标的要求,对于大学阶段的学生而言,学习已经成为一项自觉的活动,因此,主体地位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慕课以服务和方便学生学习为最终导向,同样也赋予了学生以自主学习选择权利[4]。慕课作为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平台,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融入了主观的学习体验,“我要学”成为学习的主要动力,学习成为学生喜欢自愿的自觉行动。同时,慕课丰富的资源和信息量,又使学生在学习中,不仅满足其求知欲,而且在学习中享受到学习的乐趣,爱上学习,学习成为其发展的重要一部分,在学习中成长。

(四)要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

慕课平台,目前做的比较成功的有慕课网和酷学习网等,慕课网是目前国内慕课的先驱者之一,由北京慕课科技中心成立的,现设有:前端开发、PHP开发,JAVA开发、Android开发及职场计算机技能等课程。其中课程包含:初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而酷学习,是上海首个推出基础教育慕课的公益免费视频网站。酷学习的价值观,就是免费、分享、合作。该网站创始人李旭辉表示,对视频的热爱驱动他去无偿做这个公益慕课网站,希望孩子们看了网站后能更加快乐地学习,尤其是边远地区教育资源贫乏的孩子也能得到优质的教学。而这些视频,注重针对目前出现的学习上的最新问题,并对此予以解决,使学生在不断学习中努力提升自己。而这些精品视频学习资源中,对于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对于其扎实与巩固,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意义的,是对于日常课程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对于其学习的一个提升与发展,是学习重要的平台,对学生发展起着重要的意义。

(五)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

在学习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已经引起了教育界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理论与应用型的人才,才是社会最终需要的,能给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在教学中必须要有所调整和改革,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慕课平台的便利,实现自身对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老师通过借鉴和学习最新的课程理念,应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可以积极地查漏补缺,且针对最新发展的时事热点,对其进行解读,不仅培养学生分析的思维能力,还对学生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与树立,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这也是时代对于教学,对于学习方式提出的最新要求,是课程改革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值得关注与重视的。

四、结语

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研究,是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而慕课,也已经影响了学生学习和发展,对于学生的学习实践是极为有利的,这也要求学生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学习力,实践能力与创造力,实现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学生自觉主动、自愿的学习理念以及发展。学生的不断学习,学习能力的不断增强,对于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民族的素质与水平,尤其是我国的创新水平与能力,有着显著地推进意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不仅是对教育最好的阐释,更是对慕课学习的平台的完美总结。这是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过程,是学生学习力凝聚和发展的平台,将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身,是学生实践能力的重大提升,对学生和教育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借助慕课平台学习,已经成为现代学习方式发展的一个重大提升,具有发展的空间与潜力,必将会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潘燕桃,廖昀赟.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的“慕课”化趋势[J].新视野,2014(4).

[2]汤俪瑾,黄金满.基于慕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混合式教学实践研究———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5(10).

[3]刘志山,李燕燕.慕课背景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其对策[J].思想教育研究,2014(11).

[4]张鸷远.“慕课”(MOOCs)发展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及其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3).

摘要: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

关键词:法律基础;案例教学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法律基础课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法律基础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

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研究——基于课程论的视角王卉华中科技大学2014-05-01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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