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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爱劳动论文参与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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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爱劳动论文参与文献

幼儿园论文参考文献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幼儿园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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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夏晨伶. 幼儿园保育质量评价指标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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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论文1500字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劳动论文1500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夙兴夜寐,洒扫庭内”,爱劳动是中华文化的出色传统式,连绵迄今。“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是农户脸朝黄土背望天的辛勤工作;“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是文人墨客隐者与当然亲近的烂漫劳动者;“夜来城边一尺雪,晓驾炭车辗冰辙”是卖碳生意人的心酸劳动者。不论是哪一种劳动者,全是宝贵的,也是可亲可敬的。

但是在大家的身边,有的同学们不理解劳动者,常常要说“大家学习培训那么忙,劳动者太占时间了!”没有错,大家的同学们平常课程很忙,学习压力较为大,但这不是不报名参加劳动者的托词。学习培训和劳动者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面关联,在学习之余分配适度的劳动者是必需的。假如以学习培训忙为托词,一味抵触劳动者,便会变成一个总是学习培训的“填鸭式教育”儿,习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日常生活,一旦离去爸爸妈妈便会和妈宝男一样。不容易做一顿饭食,不容易洗一件衣服,不容易梳理自身的屋子,不容易打线自身的日常生活,那样的连日常生活都不可以自立的优秀人才,到底是愈多愈好吗?一屋不扫,缘何扫天地?因此学生们,在忙碌的学习之余,抽出来时间来给自己或是为家中为院校劳动者,这自身便是一种工作能力的反映。

此外有的同学们不肯劳动者,她们常说“科技创新这么快,劳动者的事,之后能够交到人工智能技术啊!”“劳动者那么苦,那么累,干啥非要自身干?点钱让他人去搞好了”。实际上,如今高新科技发展了,各种各样智能机器人应用为之,能替代人们的一部分劳动者。富人能够掏钱,让他人去劳动者替代自身受这一份皮和肉之苦。而我说起,不报名参加劳动者的你看起来免遭了皮和肉之苦,实际上错过乃至丢弃了大量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你的不劳动者,可能错过了“亲自动手,衣食无忧”的信心引以为豪,可能错过了“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当以劳其筋骨,劳其筋骨”的精神实质磨炼,可能错过了“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的悠闲自在悠闲,可能错过了“鼓足干劲鼓足干劲”的雄心壮志。你的一时的懒散,务必给你丧失的这种精神实质实际意义上的有使用价值的物品而付钱。由于,爱劳动自身便是一种精神实质的反映。

也有一些同学们不尊重他人的劳动者,例如课堂教学上不专心致志认真听讲,入睡讲小话;班里随意吐痰,乱丢垃圾;饭堂里剩菜剩饭,浪费粮食。这种状况从源头上而言,便是由于没有亲自参加劳动者进而感受不上劳动所得的得来不易。设想,一个方知备好一堂课要花好多个钟头乃至十几个钟头来查看材料赏读文字编写教学设计的老师,他在听别的教师相近的授课的时候会犯困讲小话吗?一个起早贪黑一扫把一扫把清扫大马路环境卫生的环卫工人,他懂得往地面上扔一张碎纸吗?一个在炎日下曝晒和风里来雨里去犁田种田的农户,他会懂得丢掉小半碗没吃了的谷物吗?都不容易,更是她们参加了在其中的劳动者,明白了成效的得来不易,因此才会分外爱惜。因此学生们,仅有深层次劳动者当中,感受在其中的酸辛,才会爱惜劳动所得。而爱惜劳动所得自身,便是一种社会道德的反映。

复兴中学的学生们,使我们爱劳动,人人有责吧,从自身的身旁琐事学起吧。干好每一次寝室和课室的轮值,为自己做一顿爽口的饭食,洗干净自身的每一件衣服,报名参加校园里每一次义务劳动,搞好每一次校园内青年志愿者……苏霍姆林斯基以前说过:“即然观念存有于劳动者当中,人就需要靠劳动者而存活”,劳动的价值不仅在造就化学物质当中,更能让我们产生观念和精神实质的盛宴。因此,学生们,劳动者有这般大的风采和功效,大家有没有什么托词呢?还怕吃啥苦受哪些累呢?仍在迟疑,等什么?

劳动的成长就像一部史诗,记录人类成长的历史,闪烁着先辈的智慧和征服自然的意志;劳动的结果就像一首赞歌,谱写人类进步的乐章,歌颂着先辈的勤劳和勇往直前的美德。秉承先辈的意志和美德,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劳动本身就需要我们更进一步去提倡、去赞美、去歌颂。因为,劳动者最美,劳动最光荣。

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假如结束了劳动,不要说一年,就是几个礼拜也要消亡。

米尔说,所有现存的东西都是劳动创造的果实。

是的,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人类的祖先就是因为学会使用了劳动工具,才会蜕变成为今天社会秩序的主宰;是的,没有劳动就没有我们今天幸福的生活,中华民族正是通过日织月累的劳动积累,才让“嫦娥”上了天,才让“蛟龙”下了海,才能洗刷近代外敌入侵的百年耻辱,才能在也门撤侨当中从容自如。荣光,伴随劳动而容光焕发,光荣,劳动当之无愧。

无论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我们都认为他最美、最真、最光荣。而糟蹋劳动成果、鄙视劳动行为、给劳动划上“三、六、九等”贵贱,甚至“坐吃山空”、“好吃懒做”、“不劳而获”都是可耻的。

没有辛勤的春播,就没有丰硕的秋收,这是自然规律,不可违抗。读书也是一种劳动,一种不断积累知识和技巧,让自己不断变强变大将来能够为社会进步作出更多贡献的脑力劳动。只要你今天付出汗水,明天走上社会你就能收获更多成果。如果你今天浪费光阴、虚度年华,明天你只能收获“竹篮打水一场空”,唯有“白了少年头,空悲切”。“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今天如果你什么都不种,当你真正步入“寒冬腊月”的年纪,唯有饿死。

没有一砖一瓦的堆积,何来高楼大厦的仰视,这是生活常识,需要认清。劳动创造的价值也许随着生活的结构会有大小之分,但劳动本身没有贵贱之分,所以对劳动,我们无须敬畏,而对所有劳动者,我们都要敬爱。试想,“没有大粪臭,哪来五谷香”,我们要敬爱农民伯伯;没有清洁工日夜打扫,何来城市干净整洁,我们要敬爱环卫工作者;没有老师教会你的一笔一划,又何来你们将来的“清华北大”,等等。既然内心要敬爱,就要在行动上珍惜,不要糟蹋粮食、破坏环境卫生、上课一心二用,毕竟,他们的劳动是光荣的,他们的汗水需要更漂亮的“开花结果”来肯定。

没有参与社会劳动,你终将退化,甚至被淘汰,这是历史教训。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参与社会的劳动改造,怎么能适应社会的激烈竞争,不适应,又何谈光荣地“为人民服务”。记得有一个众所周知的故事,古时有一个年轻人,从小不学无术,深得父母溺爱,直至成年,生活还不能自理。有一次,父母需要出远门,怕他独自在家饿死,于是在他脖子上挂了一圈面饼,但是最后他饿死了。父母回来一看,原来他把挂在脖子前面的吃了,而后面的他吃不到。这就是一个从来没有劳动经验的人的结果。在我们的学校,也有些同学家境比较好,在家里也视为掌上明珠,但我希望你们还是要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锻炼自己,唯有自己强大才是真的强大。

“鸠占鹊巢”说的是不劳而获的故事,被大家唾弃,是个贬义词。“好逸恶劳”说的是贪图享受,鄙夷劳动的意思,被大家不耻,也是贬义词。既然我们对于这种行为有如此明确的认识和感情色彩,我们坐在教室里,就不要玩手机,挥霍父母的血汗;我们走在大街上,就不要乱丢垃圾,糟蹋他人的劳动成果。相反,劳动是幸福的,是快乐的,也是光荣的,我们要刻苦耕耘自己的书本,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享受我们自己的劳动和收获。

总之,我劳动,我光荣;我尊重劳动,我拥戴光荣;我努力劳动,我就收获光荣。今天,我们站在历史巨人劳动成果的基础上,我们骄傲。这种骄傲的荣光,我们无时无刻不在继续传承,这种光荣也必将激励我们在学习和生活当中更加自爱、自重、自律、自我奋发向上。

劳动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劳动关系和劳动经济法的发展规律,对研究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人力资源作为劳动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发挥了助推经济发展驱动器的作用,因此,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能从根本上帮助企业发展壮大。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潜力资源,能够为企业向更大空间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不断提升管理能力。

一、当前人力资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人力资源分配不妥当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一定时期内投入资本的数量是相对稳固的,劳动数量却是不断变化的。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减少人力资源成本支出,往往减少劳动力的数量,一人顶多岗的现象。但是,这种薪酬一定劳动量不断增加的企业行为,会大大降低员工的积极性,再加上精力有限,为了完成大量任务,难免出现错误,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诸多的麻烦。

(二)人力资源管理评价不科学

在劳动经济学角度来看,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总要生产要素,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评价,就以劳动力的投入和产出为依据。劳动力经济学对人力资源的不断研究,进一步明确了人力资源的评价,不仅要尽量增加劳动力产出,而且还要设定合理的范围,根据需要扩充劳动力队伍,再加上增强劳动力素质来协助企业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资本和人力资源替换不规范

通常情况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替代更多的劳动力。另一种是通过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完成生产规模扩大的要求。可见,资本和人力资源存在相互替换的关系。劳动者的数量和薪酬金额,与企业的资本投入成正比,无论增加劳动这的数量还是提高劳动者的薪酬水平,都会增加企业的资本投入所以,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需求,确定合理的人力资源数量,实现人力资源和资本的科学置换。但是,现在很多企业并未深入研究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关系,难以把握两者之间的规律和平衡点。往往是为了减少资本投入,大量裁员。当生产需要大量人员时,就会大规模扩招劳动力。这种随意、不规范的劳动力和资本替换关系,难以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从劳动经济学出发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企业可以通过会计计算方式,分析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关系,合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出发,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这种方案是系统性的方案,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和评价性,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企业将劳动力的薪酬设定为一固定标准,对劳动力进行收益和费用的计算,从而比较边际收益和边际费用的大小。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就需要增加劳动力的数量,相反当前者小于后者时,就需要提高劳动力的质量。这样科学计算,合理规划,才能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二)招聘标准和培训制度相结合

从劳动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除了要严格把控前期的招聘门槛,还要强化员工入职后的后期培训。大力挖掘自身条件优秀的潜力员工,争取通过投入较少的资本,为企业提升经济效益贡献力量。

(三)制定科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劳动经济学任务,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可以帮助企业持续稳定提升经济效益。企业在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详细调研员工的工作量、工作效率,以及对工作的忠诚度,从而制定不同的.奖励层次,最大程度的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人力资源的长久性和有效性,实现企业综合效益稳步提升的目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通过分析人力资源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坚持以劳动经济学为指导,加强在优化配置、招聘培训结合、制定科学规划等措施,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持续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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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密集型企业薪酬管理策略

(一)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对于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管理人员,从理念、技术等多个方面展开培训,进而不断提升企业人类资源管理工作水平,以便于更好的制定薪酬管理计划。

(二)实施技能薪资管理

我国的众多农民工已经成为了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主要的员工队伍,农民工的去和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企业必须要做好针对他们的薪酬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当前这样一个劳工短缺的背景之下。换句话说,薪酬管理工作必须要注重引导员工自身工作能力的提升,让员工能够主动的参与培训。和这一战略相协调的应该是技能薪资体系的构建,也就是说基本薪酬体系或者浮动薪酬的设计都必须要结合员工自身工作能力的高低来进行确定,从而更好的激励和鼓励员工。

(三)不断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在用工荒背景下,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在与员工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合理、科学的设计薪酬结构。薪酬结构应更能体现岗位差异及绩效考核,即增加浮动激励部分的薪酬,同时细划薪酬等级,在内部各类、各级职位地薪酬水准上,要适当拉开距离,真正体现按能力分配、按技能、按绩效分配和奖优罚劣地原则,以此来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更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

(四)采取弹性福利的措施

要结合基层员工的实际需求,采取弹性福利。弹性福利也可以称之为自助式的福利,是企业员工结合自身需求去选择福利项目。我们可以这样进行比喻:一个人拿着钱在自助餐厅里任意选择自己喜欢的食品。现阶段,很多的一线员工已经开始注重岗位所能够提供的“非物质因素”,特别是80后90后的新一代求职者,这些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各方面的诉求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另外他们也更加重视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所以企业必须要结合员工的不同需求,采取弹性福利。

二、薪酬设计方案举例

第一,基本工资的设计。设计的根据首先应该是员工现阶段的基本薪酬状况,其次是按照行业内标杆企业的薪酬水平。如果企业采取的是领先策略,那么就可以根据行业内标杆企业薪酬水平进行设置,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第二,员工工龄津贴的设计。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其员工的流动性要比普通企业大得多,设置工龄津贴的主要作用就是对长期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和激励,同时也会提高员工的离职成本。例如说工龄津贴可以采取分段制度和总额控制,前5年之内每年提高100元,从第六年到第十年每年提高50元。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因为员工流动期一般是在前一两年,超过5年之后一般都会稳定下来。第三,福利的设计。在过去已有薪酬的基础之上再设置弹性福利。结合企业员工的工龄以及实际的需求来进行设计:首先是针对员工工龄来进行福利设计,例如说在企业中工作年满3年可以享受7天带薪休假,工作年满5年或者以上企业给予一定的旅游津贴等;其次是对优秀员工的福利设计,根据员工岗位以及对企业的贡献和各项考核指标,对优秀员工给予晋升机会、再深造名额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减免福利;最后是自助餐式的福利设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给员工列出福利“菜单”,这样员工可以朝着自己希望获得的福利的方向去努力,进而满足企业中各个层次员工的需求。

三、结语

综上所述,薪酬管理不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其科学性主要体现在薪酬管理的战略方向、薪酬管理的理论原则等;而它的艺术性则通常体现在不同的薪酬结构组合以及不同的薪酬制度往往会带来不同的激励作用。因此在劳工短缺背景之下劳动密集型企业薪酬管理工作必须要深入的对其各个组成结构进行研究,不断完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从而更好的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小论文题目

<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前言:在选修这门课程之前,是“劳动法”与“就业”这两个词吸引了我。应该知道,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不同于政府分配主导的计划时代的大学生。今天我们面临的就业形势相比以前更加严峻,竞争更加激烈,关系更加复杂。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学校并没有为我们专门开设这样一门公共法律必修课程,让大学生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学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降低未来劳资纠纷的解决成本。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法学院的TF老师,她开设的这门《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她耐心和细致的讲解让我们明白了许多和我们自身利益相关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知识。有时T老师给我们解释一条法律法规,听了以后会有一种突然明朗的感觉:原来还可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最后一节课,T老师找来了一位在某公司担当法律顾问的高级律师来给我们讲解现实生活中他所遇到和处理的一系列真实的法律案例,一边讲解案例一边向我们介绍相关法条,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更加深入,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增强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也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从字面回到生活。最后在这门课程结束之际,唐老师叫我们写一份论文形式的对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理解和感悟,可以就法律法规中的某个法条谈谈自己的看法,也可以写自己学习这门课程的感想。作为在读本科生,而且结合本课程的特点我应该写一篇有关大学生就业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文章。但我考虑了很久,觉得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也快两年了,在这两年的运作中,应该说在逐渐的趋于成熟,作为在读本科生的我们应该说通过一定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解决劳动纠纷相对来说不是特别棘手。所以,此文我想谈的是有关《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中的运用。众所周知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据调查,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 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 。中国三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然而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我个人认为是相当的薄弱,对改革贡献最大的人,却享用的最少改革成果,这不能不说是有失公平。此文就此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此乃此文开篇前言。 XX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正文:农民工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前言部分我已经用了很多文字说明此文的方向和写作原因,在此我就不再絮说,直言主题。)且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很多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手段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附带一定的措施作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我上网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到农民工也被包括到新《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当中,那么我这其中就有一个疑问:作为知识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一类人群,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一般较为薄弱,很多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而且即使意识到老板的不合法行为,很多农民工却只能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那么如何能够保证在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能够及时的介入并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呢?先说说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我有很多亲戚都是农民工,包括我的父母。他们大多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有的在工地上干了快一年了,据我所知,老板从来没有和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他们甚至都没有意识到:我一个在工地上搬砖头的农民还能和老板签合同?这应该和我们国家的普法宣传力度有关。以前包括现在我都认为,我们中国现在还没有资格成为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尽管媒体和政府标榜依法治国,但事实又是另外一回事。言归正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老板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年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然而事实上,他们得到的仍然是那么多工资。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根本奢望不到双倍补偿。因为他们需要这份工作,中国农民工太多了,老板会说:“你要想签劳动合同就走人,你不干,有的是人干”。老板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规避他的责任。农民工在这个时候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显得无力维权。从现实实际中看,这个时候法律是不是在他们这一类人群中已经失效了呢?读者可能会说:“这个时候法律并没有失效,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迫使老板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呀,劳动合同法里也规定了对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话虽这么讲,那么请问,这个时候法律能够执行的基础在哪里?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民工如何能够证明自己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这也是对老板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前面已经说过了获得双倍工资的条件,劳动者得证明自己在老板这里工作超过一个月,而老板没有和自己签合同。这个时候的举证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者来进行,比如工资卡上用人单位给自己的转账打印单、发工资时候的工资单、工作同事的证实。很多农民工,如我的父母,他们发工资不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是直接在一个月的某一天包工头坐在一间办公室里发工资。农民工排队领工资,领了以后签个字就走人,没有工资单(领了工资以后的签字单也被老板保管)。可以这么说,他们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在此工作超过一个月,甚至都不能证明他们在这里工作过。这个时候看来就只有工作的同事可以证明。但是,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流动性太大,很多人干了两三个月就走了,他们大多来自各个地方,居无定所,四处打工。取证需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支出对于农民工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通过以上讨论的我们可以看出,农民想和老板签订合同难,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合同,缺乏有利证据,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要举证也难!!在这里我不赞成网上某些人的论调(是我在查找劳动法相关资料时注意到的),那就是针对中国现状,农民工数量庞大,群体特殊,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反对的因由:一旦这么做了,无异于将同在一个国度的劳动者人为的分为两种,就好比五六十年代出台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中国人民人为的分为城里人和农村人,有的人一出生就只能是农民,享受不到与城里人同等的福利和国家救济。为什么同是中国人、在同一片国土出生,但生下来身份就不同呢?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现在也正在显现,像子女入学问题,买房问题,买户口贪污问题。而且,毫无疑问,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认真实行的话,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很好的保护,至于在农民工身上为什么没能很好的实行,我想跟政府的执政思维和执法力度、甚至潜意识里的优先思维都有关系。如果另外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难免有另类歧视之嫌,这么做究竟是为了当局更好的管理还是真为了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也许可以说二者兼有之,但制定出来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肯定不会有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那么多对劳动者保护的条款。我不赞成的第二个理由和前面提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关,正是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众多不合理之处,现在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取缔甚至废除《户籍管理制度》。如果将来的某天真的废除了《户籍管理制度》, 那么这个人为的将国人界定为农村人和城里人的法律基础都没了,也即是中国人从此无城里人和农村人之分,都是中国人了,那么这个时候又何以界定农民工?如果真制定出《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那么到时候这部法律又将处于何种地位。我认为,与其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倒不如成立一个专门督促《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群体上执行的政府部门,这个部门的职责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比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来保护农民工权益,成立这样一个专门部门会有更大的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 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种类不同,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法。例如,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等等。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我国劳动法不仅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者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二发生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即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状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和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四,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为我国劳动法的势力范围。它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使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具体地来说就是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认为:劳动法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相对劳动合同法来讲他又是基础法,他们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鉴于目前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合同法一发布社会各种规点较多,随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说明了可论的地方很多。好的论文和建议在此时方显价值,所以,以此为题深入司法实践中去感吾挖掘很有意义。

爱劳动主题教育论文

热爱祖国 祖国是哺育我们的母亲,是生命的摇篮,我们应该因为自己是一个中国人而感到骄傲。我们的祖国有5000年悠久的历史,在历史长河中涌现出了大批的,他们为了祖国的每一寸土地而和敌人做殊死的斗争,因为他们,我们的付出和牺牲,我们的祖国才得以富强。因此,我们要时常对自己说:“,我为此而感到骄傲!” 人类的精神世界好比是一座高不可攀的高山,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就是做一个攀登者去攀登这座高山,因为山的顶峰有着伟大的,就是在长期的奋斗中形成的中华民族的思想精髓:团结一致,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我们要时刻牢记。 我们要从小树立起爱国精神。毛泽东主席主张学习要有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目标。他曾经说过,有的人学习看起来是努力的,但是目的却是为了自己将来的穿衣吃饭,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为了谋取个人的功名利禄,这是很没有出息的人,我们应该时刻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为了改造国家和社会而发奋学习,为自己的国家自己的民族做贡献。 爱国首先要从小事做起。在升国旗时,要行队礼,不是的同学要行。平时日常生活中要爱护,应该为自己是少先队的一员而感到骄傲。在学校里要戴,上体育课时可以吧摘下来,叠好放进书包。回到家里要把红领巾放在床头,以便第二天起来时佩带。红领巾要定期清洗,保持干净整洁。虽然这些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琐碎小事,但是却充分的体现出了自己的爱国意识。 爱国其次要确立一个远大的志向,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希望,要立志为自己的未来而努力奋斗,把祖国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国家,进而推进到共产党注意的理想境地。因此,我们要珍惜和抓紧童年的每一秒,抓紧锻炼身体培养高尚道德,掌握丰富知识,为祖国建设振兴中华做准备。 我们还要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要具有创造意识,效率意识,进取精神,,民主法制观念,劳动观念,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到那时,我们将真正成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昂首向上的精神状态,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一代新人。这本书给予了我很大的启发,教育我们要如何爱国,如何为祖国做贡献,为人民造福,让我们一起向着“心系祖国,健康成长”的目标前进吧!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论文题目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论劳动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前言:在选修这门课程之前,是“劳动法”与“就业”这两个词吸引了我。应该知道,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不同于政府分配主导的计划时代的大学生。今天我们面临的就业形势相比以前更加严峻,竞争更加激烈,关系更加复杂。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学校并没有为我们专门开设这样一门公共法律必修课程,让大学生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学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降低未来劳资纠纷的解决成本。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法学院的TF老师,她开设的这门《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她耐心和细致的讲解让我们明白了许多和我们自身利益相关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知识。有时T老师给我们解释一条法律法规,听了以后会有一种突然明朗的感觉:原来还可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最后一节课,T老师找来了一位在某公司担当法律顾问的高级律师来给我们讲解现实生活中他所遇到和处理的一系列真实的法律案例,一边讲解案例一边向我们介绍相关法条,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更加深入,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增强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也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从字面回到生活。最后在这门课程结束之际,唐老师叫我们写一份论文形式的对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理解和感悟,可以就法律法规中的某个法条谈谈自己的看法,也可以写自己学习这门课程的感想。作为在读本科生,而且结合本课程的特点我应该写一篇有关大学生就业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文章。但我考虑了很久,觉得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也快两年了,在这两年的运作中,应该说在逐渐的趋于成熟,作为在读本科生的我们应该说通过一定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解决劳动纠纷相对来说不是特别棘手。所以,此文我想谈的是有关《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中的运用。众所周知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据调查,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 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 。中国三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然而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我个人认为是相当的薄弱,对改革贡献最大的人,却享用的最少改革成果,这不能不说是有失公平。此文就此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此乃此文开篇前言。 XX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正文:农民工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前言部分我已经用了很多文字说明此文的方向和写作原因,在此我就不再絮说,直言主题。)且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很多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手段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附带一定的措施作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我上网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到农民工也被包括到新《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当中,那么我这其中就有一个疑问:作为知识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一类人群,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一般较为薄弱,很多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而且即使意识到老板的不合法行为,很多农民工却只能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那么如何能够保证在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能够及时的介入并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呢?先说说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我有很多亲戚都是农民工,包括我的父母。他们大多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有的在工地上干了快一年了,据我所知,老板从来没有和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他们甚至都没有意识到:我一个在工地上搬砖头的农民还能和老板签合同?这应该和我们国家的普法宣传力度有关。以前包括现在我都认为,我们中国现在还没有资格成为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尽管媒体和政府标榜依法治国,但事实又是另外一回事。言归正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老板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年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然而事实上,他们得到的仍然是那么多工资。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根本奢望不到双倍补偿。因为他们需要这份工作,中国农民工太多了,老板会说:“你要想签劳动合同就走人,你不干,有的是人干”。老板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规避他的责任。农民工在这个时候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显得无力维权。从现实实际中看,这个时候法律是不是在他们这一类人群中已经失效了呢?读者可能会说:“这个时候法律并没有失效,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迫使老板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呀,劳动合同法里也规定了对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话虽这么讲,那么请问,这个时候法律能够执行的基础在哪里?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民工如何能够证明自己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这也是对老板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前面已经说过了获得双倍工资的条件,劳动者得证明自己在老板这里工作超过一个月,而老板没有和自己签合同。这个时候的举证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者来进行,比如工资卡上用人单位给自己的转账打印单、发工资时候的工资单、工作同事的证实。很多农民工,如我的父母,他们发工资不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是直接在一个月的某一天包工头坐在一间办公室里发工资。农民工排队领工资,领了以后签个字就走人,没有工资单(领了工资以后的签字单也被老板保管)。可以这么说,他们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在此工作超过一个月,甚至都不能证明他们在这里工作过。这个时候看来就只有工作的同事可以证明。但是,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流动性太大,很多人干了两三个月就走了,他们大多来自各个地方,居无定所,四处打工。取证需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支出对于农民工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通过以上讨论的我们可以看出,农民想和老板签订合同难,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合同,缺乏有利证据,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要举证也难!!在这里我不赞成网上某些人的论调(是我在查找劳动法相关资料时注意到的),那就是针对中国现状,农民工数量庞大,群体特殊,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反对的因由:一旦这么做了,无异于将同在一个国度的劳动者人为的分为两种,就好比五六十年代出台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中国人民人为的分为城里人和农村人,有的人一出生就只能是农民,享受不到与城里人同等的福利和国家救济。为什么同是中国人、在同一片国土出生,但生下来身份就不同呢?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现在也正在显现,像子女入学问题,买房问题,买户口贪污问题。而且,毫无疑问,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认真实行的话,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很好的保护,至于在农民工身上为什么没能很好的实行,我想跟政府的执政思维和执法力度、甚至潜意识里的优先思维都有关系。如果另外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难免有另类歧视之嫌,这么做究竟是为了当局更好的管理还是真为了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也许可以说二者兼有之,但制定出来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肯定不会有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那么多对劳动者保护的条款。我不赞成的第二个理由和前面提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关,正是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众多不合理之处,现在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取缔甚至废除《户籍管理制度》。如果将来的某天真的废除了《户籍管理制度》, 那么这个人为的将国人界定为农村人和城里人的法律基础都没了,也即是中国人从此无城里人和农村人之分,都是中国人了,那么这个时候又何以界定农民工?如果真制定出《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那么到时候这部法律又将处于何种地位。我认为,与其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倒不如成立一个专门督促《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群体上执行的政府部门,这个部门的职责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比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来保护农民工权益,成立这样一个专门部门会有更大的灵活性。

小学劳动教育论文的参考文献

1、李方.现代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裴娣娜.教育研究方法导论.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袁振国.教育研究方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钟以俊,龙文祥.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王铁军.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与应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顾春.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北京:知识出版社,、叶澜.教育研究方法初探.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张福建,牟树勋.教育科学研究方法.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杨小微.教育研究的原理与方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王守恒.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基础.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周家骥.教育科研方法.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郭思乐.现代教育科学研究导引.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吴新武等.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导论.香港:香港教育出版社,、邵永良等.现代教育科研方法与应用.宁波:宁波出版社,、黄全明,陈树宝.小学语文教育科研.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董菊初.语文教育研究方法学.北京:语文出版社,、张孔义,方龙云.语文教育科研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杨章宏.教育实验研究.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陈向明.教师如何作质的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李伟胜.实验研究指导.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陈瑶.课堂观察指导.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陈向明.在行动中学作质的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白芸.质的研究指导.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蔡清田.教育行动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 126、陈桂生.到中小学去研究教育——“教育行动研究”的尝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王策三.教学实验论.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李晶.社会调查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佟庆伟.教育科研中的量化方法.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江洪春.中小学教育论文写作.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欧阳周.实用学术论文写作.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陈玉秋主编:《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丛立新著《课程论问题》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庄文中著:《中学语言教学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佐藤正夫著《教学原理》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陈玉琨等著《课程改革与课程评价》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叶澜等著《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黄书光等著《中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文化使命》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易连云著《重建学校精神家园》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廖哲勋主编《课程新论》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田瑞云著《语文教育行为论》 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版。曹明海著《语文教育智慧论》 青岛海洋大学2001年版。潘庆玉著《语文教育发展论》 青岛海洋大学2001年版。备课笔记》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作文个例》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语言大观》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教学争鸣录》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课堂教学艺术》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李杏保、顾黄初著《中国现代语文教育史》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彭华生著《语文教学思维论》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韦志成著《语文教学情境论》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周庆元著《语文教学设计论》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佟士凡著《语文学习论》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倪文锦著《语文考试论》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张田若等著《中国当代汉字认读与书写》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章熊著《中国当代写作与阅读测试》 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韩雪屏著《中国当代阅读理论与阅读教学》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董菊初著《语文教育研究方法学》 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

目前,许多高校设置小学 教育 专业是为了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小学教育专业的数学课程教育是我们学习数学的起步阶段,对于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非常重要。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小学教育专业 毕业 论文 范文 ,希望大家喜欢!小学教育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教师教学风格对小学生学习习惯形成的影响》 摘要:本文以教师独特的教学语言表达方式和课堂教学技巧为依据,分析了理智思辨型、情感感染型和情境渲染型三种类型的教学风格对小学生学习习惯形成的不同影响。并且针对这些影响提出关于教学风格的现实有效的改善 措施 ,即要突破个体教学风格的单一化,注入其多侧面发展的新理念;根据教学客体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教学风格;不断改善个体教学风格的不足,扬长避短。 关键词:教学风格;学习习惯;小学生 在教学这样一个双边活动中,教师的教学风格对教学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陶先生说:"教育就是培养良好习惯。"而教师各异的教学风格会对不同阶段学生习惯的形成产生不同影响。有科学研究表明:6至12岁即小学阶段是养成良好习惯的关键期。所以, 反思 现存的课堂教学,探索更加适于形成小学生良好惯的教学风格是有一定的现实指导作用的。 1.小学生学习习惯的现状 小学生课前学习习惯的现状。从实际调查发现有有一少数小学生根本无 学习计划 ,对于执行学习计划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大部分学生将学习计划流于形式。小学生课堂学习习惯的现状。由于小学生年龄较小,自制力较差,听课时往往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所以,小学生课堂上始终专心听讲的人数比例并不高。同时,也有大部分学生只是一味地接受,缺乏质疑的习惯。小学生复习及作业习惯的现状。在完整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坚持每天复习的学生比例并不高。致使盲目地去完成作业,甚至还存在少部分不完成作业的情况。 2.不同类型的教学风格对小学生学习习惯形成的影响 在《教育大辞典》中,教学风格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所体现的教师个人特点的教学风度和格调,是教师教学思想、教学艺术的综合表现[1]"。然而"学生是教师教学的形象载体[2]",教学过程中应以学定教,以教促学。通过长期对小学课堂教学的观察,以相关研究理论为基础,得出了不同教师的教学风格对小学生学习习惯形成的不同影响。以教师独特的教学语言表达方式和独特的课堂教学技巧为依据,细以教师课堂教学语言中语调的起伏变化,情感的运用和课堂教学技巧中所采用的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及潜移默化的调控手段为标准,对教学风格进行了分类 总结 。 理智思辨型的特点及其影响。在课堂教学中,一些老教师知识渊博且 经验 丰富。其主要特点是:课堂教学中教学语言语调高昂、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比较注重理论知识,能够深入浅出。这类教师的教学能用思维的逻辑力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而他的严肃稳定,则对于自律性差的小学低年级学生在初步养成良好的 课前预习 、专心听讲、勤记笔记,有效完成作业等学习习惯方面产生了一定积极影响。不过以教师为主体的课堂使得学生学习习惯的形成处在强式状态下,没有使习惯内化。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注意充分发挥教学手段的作用,教学组织形式也缺乏灵活多样性。 情感感染型的特点及其影响。这类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是感情充沛,以情促知的。教学语言语调起伏明显、表达优美动听、富有感染力和鼓动性。教师善于用情感调控课堂,态度温和谦恭,对学生的不良习惯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样一位情感感染型的老师,对于改变小学生分散的注意力是非常有利的。从学生的课堂表现和课下的讨论可以看出,此类教师不仅能激发学生对知识的兴趣,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而且能促使学生养成上课集中注意力和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但是这种类型的教师常会成为"班妈",使学生过于依赖当天课上的掌握而忽略课下自己复习巩固,不易形成及时复习巩固的良好习惯。 情境渲染型特点及其影响。课堂教学要求知识之间的"无痕过渡",在"小步快跑"等技巧的基础上创设情境,让小学生在玩中学、在乐中学。而这正要求教师在准确了解学生的年龄特征、接受能力等基础上,更好地组织教学的每个环节,使学生能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体,知识的主人。所谓因时适宜,因情适宜。此类教师善于用情境渲染调控课堂,其教学语言语调曲折,表达生动形象。课堂教学中长于及时鼓励与情境性真实感染,课堂气氛活跃,能使小学生保持旺盛的求知欲、持久的注意力和积极的主动参与性。 3.教学风格的有效改善措施 突破个体教学风格的单一化,注入其多侧面发展的新理念。通过以上分析得出:要循序渐进地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就必须有效地改善教师教学风格,革新以往单一而局限的教学风格,使课堂教学更好地为小学生学习习惯的养成提供良好的环境。以其丰富性去适应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多种矛盾及特点各异的教学对象。这就要求教师要了解自己教学风格的优缺点,并不断地进行自我反思,增加知识储备,使个体主导性教学风格更加丰满。 根据教学客体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教学风格。每一种教学风格都有其特点、结构、功能和适应范围。教师要根据教学客体的不同特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教学风格,即体现多侧面发展。这里的教学客体包括:不同年龄特点和不同学情的学生,不同性质的学科,不同目标的教学环节等。教师要有的放矢,统筹安排,根据教学客体的特点,恰当的选择和使用教学风格。 不断改善个体教学风格的不足,扬长避短。为了更好地让不同的教学风格有针对性地应用于教学实践中,我们必须在发扬本身优势的同时,以人之长补己之短,做到真正的完善。 4.结束语 教师的教学风格是在发展中形成的,同时也是在发展中进步的,其对于小学生学习习惯形成的影响显而易见。所以,通过改善教师的教学风格来更好地把培养小学生学习习惯的目标落实到实际课堂中是有一定价值的。 参考文献: [1][捷].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 [2]李如密.教学风格综合分类的理论探讨[J].教育研究,1995. 小学教育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篇二 《浅谈小学数学素质教育》 【摘要】数学素质主要指通过后天的学习所获得的数学观念、知识、能力的总称。它包括良好的数学意识、科学的思维品质、较强的创造能力以及熟练地运用数学语言的能力。数学素质教育,能很好的培养人的数学素养和专业素质,《新课标》的基本理念规定数学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数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形成数学能力,发展个性品质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就小学数学教育如何开展有效的素质教育略作探讨。 【关键词】数学素质;数学素质教育;数学能力 受长期应试教育的影响,数学教育偏离了素质教育的轨道,因而使学生的数学素质停留在低层次上,使数学索质在人的综合素质中所占的成分下降。因此,在确定数学素质教育内容时,要把握整体教育观,深挖专业素质教育的内涵与外延,使其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又具实际操作意义。 一、教师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体 要想真正在数学教学中实现素质教育,作为教师必须转变思想,更新传统的教育观念。《新课标》明确指出:“在数学教学活动中,学生是数学学习的主人,教师是数学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这就要求教师与学生平等的交流和对其恰到好处的点拨,在数学教学中从占据主导地位“灌输”的局面转变为引导学生经历做数学的过程,在教师备课时应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设计好活动方案,课上为学生留取充分的活动时间和空间,组织好学生的讨论与交流、重视学生的想法、并适时给以必要的启发和引导。摒弃传统课堂教学中是“填鸭式”的教学,解放学生的思维与个性。 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数学素质教育应把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放在显要位置,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促进全面发展。由于数学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晶,是无数劳动者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以在学生接受科学家特别是我国科学家在数学领域的杰出成就的过程中,吸取其科学献身精神,增强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要利用数字美、图形美、符号美、科学美、奇异美以培养学生的心灵美、行为美、语言美、科学美。要使学生在学习解题时学会冷静、沉着、严谨的处事品格,形成独立创新意识。 三、科学 文化 素质教育 数学素质教育要把文化素质与专业素质教育结合起来,构成数学素质教育的核心。数学基础知识,数学思想 方法 、数学综合能力是数学素质教育的核心和最本质的要素,是课堂教学的中心内容。 1、加强实践教育,使学生切实感受到数学和生活的密切联系 现代数学教育思想认为:在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动手操作能力,是培养学生劳动技能素质的重要途径。小学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生活经验,其中包括大量的数学活动经验,他们对周围的事物现象很感兴趣,有较强求知欲。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这些心理特征,以教材为依据,但又不拘泥于教材,大胆处理教材,使问题情境尽量贴近学生的身边事情,让学生体会到数学于显示生活的密切联系,从而利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和以有的数学知识,探索新知识,解决新问题,掌握学习的本领。 2、鼓励学生质疑,培养学生的探索创新意识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在数学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首先要鼓励学生质疑,培养学生思维的求异性,有位名人说过这样一句话“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同时还要注意学生独到的见解,独特的发现和特别的做法,注重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例如在应用题教学时,教师应尽量提倡学生一题多解,培养学生的 发散思维 ,发挥学生的创新精神。另外,在练习题的设计中,应尽量设计一些开放性的问题。而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出现的纯数学型的封闭式习题,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限制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代小学课堂教学中的习题,则可设计答案不唯一,不确定的题目,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开展自主活动,锻炼独立思考意识和培养创造精神 在数学活动课教学中引导学生明理,说出解题的每一步依据,逐步弄清题中的数量关系,寻求最佳的解答方法,这样能有效地培养学生深刻思考的习惯。引导学生全面观察问题,诱发学生的直觉灵感,不仅能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知识去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有效地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活动课的教学,既与学科内容紧密联系又不是学科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根据实际在学生可接受的基础上实现知识深度和广度的拓宽,这就要求我们进行活动课教学时,有针对性设计多种求解的 思维训练 ,培养学生思维的广阔性。只要抓住机遇,不失时机地引导学生进行多种解题思路的训练,就能使学生自始至终怀着强烈的愿望去探索各种不同的解法,促进良好思维品质的形成。 四、生理心理素质,包括智力与非智力素质 (1)智力素质是心理素质教育的主体,在数学教育教学中着重是培养学生的观察力、注意力、 记忆力 、思维力与 想象力 ,其中思维力是数学素质教育的核心所在。在小学数学教学的准备阶段,都应把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放在重要位置,使学生逐步形成良好的思维品质,在培养思维的广阔性与深刻性、独创性与批判性、灵活性与敏捷性、逻辑性与形象性等诸方面下功夫。 (2)非智力素质(动机、兴趣、情感、意志、性格等)是数学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实践证明导致学生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就是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存在差异,因而在数学教学中要从培养兴趣、激发动机、建立情感、增强意志等四个方面进行非智力素质培养。重点要设计好的教学情境,增强学习兴趣的主动性,还可从组织竞赛、巧解习题的过程中促进学生的心理平衡,此外还可尝试一下学生应变力培养与挫折教育问题,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小学教育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篇三 《浅谈小学教育改革方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小学综合素质教育和课堂有效性教学改革面临着十分艰巨的挑战,有效的教育教学也为小学生自学能力和探究水平的提升起到了决定作用。因此小学教育方法和管理模式面临着重大的改革。小学教育在每个人的学习成长阶段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础,也是兴教强国的第一步,而提升小学教育管理水平则是实施有效教学,培养和提升小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然而目前,素质教育改革已经对我国小学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直面小学教育管理问题,实施有效改革已成为我国小学教育改革工作的关键问题。 一、我国小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1.教育教学考核评价机制还不够科学完善 在传统应试教育以分数为评价学生好坏唯一标准的考评机制环境下,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并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从而,教师教学水平考核评价标准也受着传统评价模式的影响和引导变得有效无趣,教师和学生逐渐沦落为传授概念和学习考试的机器,丧失了应有的活力,学生探究水平和创新意识受到了无情的扼杀。然而随着社会主义知识经济新常态的发展对人才实践功能和创新意识的要求,我们逐渐认识到,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已不再是培养有用人才的最佳教学模式了,所以教育管理模式改革已成为小学教育工作中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2.教职人员对教育管理相关问题缺少正确的认识和处置能力 直至如今,仍有不少小学教师面对新课改教材以及素质教育教学改革总部署的新要求面露难色,他们习惯了按照书本一成不变的照本宣科,而在课堂上缺少有效的互动和探索试验。长此以往,学生在课堂上也不会培养出学习兴趣和好的学习习惯,反而会觉得十分无聊无趣或紧张排斥,他们也许只是本着对教师应有的尊重和被管理者的低姿态,才会忍受着无趣的课堂,其实他们的心早已飞出教室外了。所以,教师切不可认为学生没有捣乱就是听话,这也是十分片面的认识。 二、进行小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1.小学教育改革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虽然传统的小学教育管理模式也有很多值得继承和发展的优势,也为人才的培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的知识经济环境人才竞争力的不断增加,纯粹传统的教育模式已不能满足提升综合素质教育要求了,新的知识体系推动新型小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已势如破竹。 2.小学教育改革是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 世界的发展有着其适应的规律,是一个新老更替、推陈出新的发展过程,这就是其规律的本质,传统小学教育模式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已经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而如今,其中的一些教学模式已跟不上素质教育改革的要求,到了该消亡的时候了。 3.小学教育改革是教育工作改革现状的要求 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探究能力是我国素质教育改革的初衷,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成绩和问题同时构成了教育工作改革的现状,所以小学教育改革打下的基础牢不牢,对教育工作改革的成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小学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 1.建立高效的教学课堂 小学教师首先要从小学生的学习速度、效果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来决定教材的使用和课堂教学模式的设计,以有效提升小学生的学习成效。教师可以灵活运用教育改革中提出的分组讨论、实践运用、引导提问、情景设置等方式充分调动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性。同时,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对症下药,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养成勤于思考的良好习惯,以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2.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教师要在课堂上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课堂氛围,这有助于引导学生体验积极的人生情感和健康的人格品性。教师不可高高在上、居高临下,要主动参与到学生学习的过程之中,为学生营造一个宽松活泼、紧张有序的学习氛围。在课堂上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大局观念和集体意识,让学生树立以班为家的思想,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充分融入课堂大环境中,以促进素质教育的有效进展。 3.重视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学生心理健康培养往往被教师以及家长忽略,以至于问题学生层出不穷,所以小学教师一定将小学教育管理与学生心理健康的培养有机的结合,引导学生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和勇于克服困难的信心。在教学中应适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引导,注重各学科德育教育的渗透和思想引领,让德育教育无处不在。 4.不断完善教师队伍建设 有一支综合教学能力优秀的师资队伍是小学教育改革的关键所在,没有好的教师,一切的教育是空谈,所以学校要持续加强师资人员专业化培训,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考评评价制度,以不断提升教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教学能力,对教师人员教学能力和取得的成绩予以公正客观的评价。学校要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机制,让想改革、会改革、敢于以自身工作实验教育改革成效的,充满创新精神和探究意识的教职人员真正得到重用。 小学教育改革是我国教育事业全面改革的第一步,作用十分重要,但改革的进行却非一朝一夕之事,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紧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思想潮流。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同心协力、共同坚持,相信经过不断的努力,小学教育改革一定会取得丰硕的成果,为教育事业全面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志飞.浅谈小学教育改革的趋势[J].政府法制,2006(9). [2]徐跃.小学教学现状与改革方向[J].消费导刊,2007(4). [3]隋娟.论小学教育中的 创新思维 培养[J].改革与开放,2010(20).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也是人类社会生产经验得以继承发扬的关键环节,主要指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青年进行培养的过程。教育是我们中华民族发展的基础,教育的逻辑起点自然是人类社会的产生。从猿列入的转变是由于生产劳动,猿在劳动中逐渐形成以大脑和手为核心的主体机制。大脑可以思维,手可以操作,这就使人区别于一般动物而变成“高级动物。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有目的地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狭义的教育是指专门组织的教育,它不仅包括全日制的学校教育,而且也包括半日制的、业余的学校教育、函授教育、刊授教育、广播学校和电视学校的教育等。它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现实和未来的需要,遵循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一种活动,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需要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人。正轨教育,成人教育,技术教育,特殊教育,终身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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