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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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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论文范文资料

第一次被打成轻伤,已经属于犯罪了,并且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又被打成右腿骨折,属于重伤,住院3个月,造成甲不能行使诉权,对于第一次被打来说造成诉讼时效中止,没有过诉讼时效。甲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乙的犯罪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承担民事责任。 因害怕而不行使起诉权,完全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这是答辩状的一种,对于答辩状的格式大家有了解过吗?YJBYS我为大家准备了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书【1】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你可以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作为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时效抗辩,也可以在庭审中提诉讼时效抗辩。

不需要单独提出什么抗辩书。

如何进行诉讼时效抗辩【2】

1、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已过答辩状【3】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包X强,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址甘肃省定西市X31号

被答辩人:xx,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9,住定西市临洮县X

被答辩人:夏xx,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7月5日,住定西市临洮县X

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副本后,答辩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本案中被答辩人师X仁、夏永X系夫妻,曾在答辩人所承包的定西市X机厂的工程工地做涂料粉刷,该工程于2009年4月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导致答辩人未能及时向被答辩人支付劳务费,因此被答辩人夫妻俩在2010年春节前为索要其劳务费在答辩人家里居住了20多天进行骚扰。

当时因临近春节,无奈答辩人便于2010年2月4日向被答辩人给付了200元让夫妻俩先回家过年,并向被答辩人写下了欠条,同时承诺待过完春节建设单位支付该工程款后,将剩余劳务费元再给付被答辩人。

2010年4月15日左右,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叫至兰州后将其所欠劳务费支付给被答辩人,当时给付了6000元整,零头再未给付后,答辩人便向被答辩人索要其欠条时,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该欠条未带,答辩人说:“反正我已向你们付清劳务费,欠条我也不要了,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

本案现不知为何被答辩人又将答辩人诉至法院重复索要该劳务费,真的是生活所迫吗?还是另有目的。

因此,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二、本案被答辩人对此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中答辩人是在2010年2月4日为被答辩人出具的该欠条,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即便在此期间答辩人真的未向被答辩人支付欠款,被答辩人对其所主张的权利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的规定,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被答辩人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在此3年期间中断过。

所以事实上答辩人与2010年4月15日左右,就将所欠被辩人劳务费付清后,并不再欠其款,对此被答辩人也拿不出其证据,足以证明中断的事实。

据此,被答辩人为其主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诉求已超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事实终归是事实,它难以雄辩,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其行为有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公正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便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和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永强

20XX年11月25日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届满的答辩技巧: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录,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此时需要调理清晰。

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案情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是法律文书,对于答辩状大家了解多少呢? 那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怎么写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王XX,男,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军人

被答辩人:吴X

被答辩人:吴X

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答辩如下:

本案发生在20xx年3月14日,为人身损害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人提出要求、诉讼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

本案事发当场被答辩人报警,3月22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做出侵害人吴春霞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之规定,公安机关撤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对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赔偿义务人以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都非常清楚,不存在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本案被答辩人起诉日为20xx年4月6日,无论距离案发还是公安机关撤案都已经两年有余,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答辩人不同意履行赔偿义务,还基于以下理由:本案侵害人吴春霞案发前,已经被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已经有半年余精神异常史,且病情极不稳定。

侵害人与被答辩人生活在一起,对此没有理由不知道,侵害人也多次流露出对被侵害人的敌意,这一点也为被答辩人所了解。

20xx年3月14日,事发早晨,所有人都在熟睡中,答辩人也不例外。

而侵害人走进走进被答辩人房间将小孩抱走,与被答辩人对小孩疏于看护有直接关系,在明知侵害人可能侵害小孩的.情况下,晚上不关门防备,任由侵害人随意进出房间,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过错原则之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其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之规定,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代理人:刘小平

二〇xx年五月十三日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胡**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

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该份货单的形成地点是在答辩人的经营场所;是被答辩人主动到答辩人处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的;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20xx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结合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证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形成的该份清单不是答辩人的购货清单,而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退货的清单;

(二)、答辩人从20xx年始经营养虾生意,20xx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

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2012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2012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2012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二、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20xx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郑某,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____,____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诉讼时效论文范文写作

过诉讼时效答辩状,答辩状是法律文书,对于答辩状大家了解多少呢?过诉讼时效答辩状应该怎么写?我为大家准备了几篇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请阅读!

起草民事诉讼答辩状的注意事项【1】

一、看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二)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四)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看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

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

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

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三、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一)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

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二)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三)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

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四、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一)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二)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三)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五、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

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

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

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

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胡**诉被答辩人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胡**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2012年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

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该份货单的形成地点是在答辩人的经营场所;是被答辩人主动到答辩人处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的;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2012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结合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证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形成的该份清单不是答辩人的购货清单,而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退货的清单;

(二)、答辩人从2011年始经营养虾生意,2012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2012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

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2012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2012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2012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二、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2012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2012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答辩状是法律文书,对于答辩状大家了解多少呢?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应该怎么写?我为大家准备了几篇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请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郑某,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____,____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2】

答辩人:xx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东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恕凡,系董事长。

被答辩人: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村)。

法定代表人:钱培新,系董事长。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提起的反诉未过诉讼时效正确,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与事实严重不符。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而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答辩人逾期交货答辩人有权按5万元/天扣除货款,也就是说在被答辩人出现逾期交货的情形时,被答辩人是同意答辩人以扣减货款的方式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的。

故本案诉讼时效因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暂扣其货款而中断,诉讼时效应当从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2、2013年2月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合同货款万元,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暂扣被答辩人货款390万元的行为系答辩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实体权利行为。

3、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在2013年元月份口头向被答辩人主张过违约金的事实是结合《主变采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2013年2月答辩人暂扣被答辩人合同货款390万元而综合认定的,并非仅依据《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关于五洲公司货款结算情况的说明》而草率认定。

综上,答辩人系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反诉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提起的反诉未过诉讼时效是具有事实依据的。

二、原审法院对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明显不当,被答辩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而本案中,原审法院不但没有查清因被答辩人逾期交货导致答辩人巨大经济损失这一基本事实,而且也完全没有考虑因被答辩人未严格遵守《主变采购合同》这一核心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导致其他关联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以及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多次催货并就交货事宜多次协商,被答辩人经催促后仍未及时交付的过错情况,而且也没有考虑因被答辩人逾期交货导致重点工程在运行很短的时间后停产搁浅导致答辩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况。

因此,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违约金调整是明显违反法律规

定的。

2、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答辩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交货期,若不能按期交货并送到施工现场,除需弥补答辩人的经济损失外,另外每推迟一天按5万元/天扣除货款。

本案中,被答辩人逾期交货,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向其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和违约金。

现答辩人考虑与被答辩人的合作关系,仅向被答辩人主张355万元违约金于法有据,理应获得支持。

既然有合同的明确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是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

综上,原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答辩人的请求于法无据。

三、原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正确。

1、被答辩人逾期交货,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抵扣被答辩人货款,必然就不存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2、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而且投运款应在变压器投运后支付,而变压器并没有实际投运,被答辩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变压器投运的时间,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的付款时间节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支持答辩人的答辩理由!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益阳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

二0XX年三月二十六日

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3】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赔偿要求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坏的。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33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规定的是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是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93条第二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13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135条、146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147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第159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

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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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电话、邮编。2、被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3、诉讼请求。4、事实与理由。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6、最后是空两行写此致,下一行顶格写法院名称。7、在右面顶格写起诉人,下一行写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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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虚假诉讼控告状应写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应简明扼要地写出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纠纷的发生和主要经过等事实、处理纠纷的要求和理由;还需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注明起诉的日期并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律分析: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或者另一方当事人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抗辩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时效性论文范文资料

作为 财务管理 专业本科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和学生资格认证重要依据的 毕业 论文,其质量的保证离不开科学的评价体系。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基础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基础会计论文 范文 一:基础会计教学中翻转课堂的应用

[摘要]当前,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行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加,基础会计教学在高校教学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然而目前,许多高校的基础会计教学还处在“填鸭式”的被动 教育 阶段,学生的学习效果较差,难以真正提高会计素质。而“翻转课堂”理念的提出则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了学生学习的自主互动。本文重点分析了翻转课堂的定义和应用,并讨论了基础会计在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翻转课堂”在基础会计教学中的新思路,希望能促进基础会计教学的蓬勃发展,建立基础会计翻转课堂教学新模式。

[关键词]翻转课堂;基础会计;应用思路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翻转课堂开始颠覆传统课堂的教育模式,改变教师传递知识、学生被动学习的角色,给教育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教学中,教师不再需要占用课堂宝贵的时间来讲授知识,课堂成为学生与教师交流信息和讨论问题的场所,学生也不必局限书本上教授的知识,而获得了更深层次的信息理解。翻转课堂是互联网背景下大教育运动的一部分,与混合式学习模式和探究式学习模式有一定重叠,是多种教学模式的结合,在这一模式下,学生可更好地记忆知识,参与课堂互动,由此,凭借其优势特点引起了国内教学模式的一系列变革。

1翻转课堂概述

翻转课堂的定义

翻转课堂是一种通过教师创建视频,学生在课外观看视频讲解,在课堂上进行师生交流和问题讲解的新的教学形态。在课上,学生可更好地利用宝贵时间,专注于课程项目的学习。在课下,学生可进行自主学习,包括听讲座、与同学讨论交流或去图书馆查阅资料等。这种教学模式彻底颠覆了传统的课堂教学,掀起了教师与学生角色互换、管理模式和课程模式创新等一系列变革。

翻转课堂的兴起及应用

“翻转课堂”理念最早兴起于美国一所高中,该校的两名化学老师利用录屏软件将课堂上的教学内容录成视频,并上传到网络给学生用作补课的教学工具,学生在观看视频后,可在课堂完成作业并解决疑惑,这种新型的教育模式很快就受到了学生的欢迎。2011年,教育家萨尔曼汗首次提出了“翻转课堂”的理念,使“翻转课堂”顿时成为教育界最受欢迎的教学模式之一,各个高校都加入到了翻转课堂的队伍,涌现出了大量优质的在线教育资源,翻转课堂逐渐成为了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内容,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大量资源支持。随着国际教育之间的交流,“翻转课堂”的理念也逐渐影响到了国内的教育界,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高校都在采取“翻转课堂”这一教育模式。此外,我国也出现了一批优秀的精品课程网站,如网易、百度等网站为广大师生提供了大量丰富的在线教育资源。和传统课堂相比,翻转课堂存在许多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新教师角色,教师不仅是学习的传授者,更是学习的指导者。二是创新学生角色。学生不再是被动的接受知识,学生在自主学习教学视频的同时变成了学习的指导者,更利于提高学习效率。三是创新教学结构,高校教学从“先教后学”的模式转变成“先学后教”,加快了高校教学模式改革的深化。四是创新教学内容,在翻转课堂上,学生更多的是进行问题的探究。五是创新评价方式。传统教学模式的评价方式较为单一,评价信息也不够不明确,而在翻转课堂中,高校建立起多层次的评价体系,有利于高校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更好地进行分析和评价。

2基础会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理论较强,学生学习积极性低

基础会计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教材中涉及大量的会计专业词汇,这些词汇普遍存在复杂难记、理解困难的特点,学生在初学会计时很难理解每个概念的意义和其间的联系,这就使得教师在进行会计教学时必须花费大量时间讲解相关的理论知识。同时,由于这些知识理论性较强,学生多是被动接受,课堂上缺少必要的互动交流。许多学生在初学会计时往往会认为会计课程枯燥无聊,失去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低,这也是基础会计教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实训课时及实训教室有限,学习效果不佳

在基础会计教学过程中,不仅存在学生学习积极性低的问题,也存在教学课时和场地方面的困难。这主要体现在实训课时和实训教室有限。在实训课时方面,“基础会计”这门课程通常是对大一新生开设的,然而新生在进行 军训 后,只剩下14周的上课时间,有些学校的基础会计课程是每周4个课时,但即使是学校安排“基础会计”每周6个课时的时间,教学时间也十分有限。此外,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学科,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基础会计教育的同时,必须要将理论和实践结合,安排一定比例的实训课程,这大大压缩了学生的学习时间,许多教师不得不在最后将实训内容作为作业安排给学生,导致学生的许多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教师也无法对学生进行监督和指导,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在实训教室方面,目前国内多数高校没有配备相应的会计实训教室,即使有,教室的数量也有限。会计是一门操作与理论结合的学科,实训教室的建设可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会计实践的每个操作步骤和操作细节,对会计操作有更深的了解。然而,有限的会计实训教室导致多数学生的实训课程都被安排在简陋的普通教室里进行,这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自主探究和实训结果,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不佳,阻碍了基础会计学科教学的发展。

3“翻转课堂”在基础会计教学中的应用思路

重新整合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实现“翻转课堂”的重要部分,新的教学内容必须借助相关网络平台,否则就无法顺利的实现“翻转课堂”。整合网络教学资源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课堂教学资源的支持。基础会计是会计专业重要的基础学科,许多视频网站都有相关的学习视频,然而这些视频良莠不齐,并且面向所有人,缺乏针对性,甚至可能会和教师的教学计划产生较大的冲突。因此,教师和学习网站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选择优秀的视频进行教学,为“翻转课堂”教学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二是制作“基础会计”教学视频,为了更好地适应教学视频,教师有时需要将每个项目的知识点进行重新组织,制作一个微视频,并在每一个视频的最后布置有针对性的练习。这种做法不仅可将视频微小化,让学生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学习,将注意力集中到视频上,还可更进一步促进学生对知识的内化。三是课堂下学习网络平台的支持。教师制作完视频资源后,需要放在平台上供学生学习、使用,教师可自行选择优秀的教学网站,并根据教学计划陆续在学习的平台上上传制作好的教学资源,学生可在课后登陆学习的平台,观看平台上的教学资源。另外,教师可在平台上设置视频观看时间和作业时间,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看完视频并提交作业。借此,教师可检查学生的登陆情况、学习时间和讨论次数等基础数据,做好学习监督,促进“翻转课堂”更好地开展。

安排多元考核方式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基础会计的课程考核一般都是采取闭卷考试和课堂考勤的方式,这种评价方式很难全面反映学生的日常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因此,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下,学校要积极和课程网站相联系,安排多元化的考核方式,主要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学校要携手课程网站,重新安排基础会计的考核体系。首先,学生在课后学习情况的考核数据主要来源于课程网站平台上的个人记录,其中包括学生个人的视频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完成情况及问题讨论次数等相关数据。其次,教师应根据学生课上学习数据进行综合评分,针对学生的考评成绩,上课回答问题的次数等条件来进行综合评价。再次,学生实训时完成的作业也是评价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部分的作业成绩都可计算到课程考核中去。最后,学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同样可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标准。二是结合实际社会需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价。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专业的学生未来工作的重要凭证,学生在大学二年级就要开始进行资格证书的考试。在这一时期,高校不应再单独安排课程期末考试,而要将社会考试与学习考试创设性的结合在一起,将社会考试成绩作为课程考核的重要指标。这种做法可更好地帮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推动翻转课堂的建设,促进国内教育模式的不断深化,进一步促进教育改革目标的实现。

建立完善的学习监督机制

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进行网上自主学习,实现翻转课堂常态化,高校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学习监督体制。首先,课程网站和高校要对学生网络学习的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分析网站后台数据统计掌握学生的登陆次数、视频学习内容、学习时间等数据,课程网站将这些信息提交给教师后,教师就可根据已知的情况采取相应的 措施 ,促进学生更好地进行自主学习。其次,教师可在课堂上进行课前知识提问和小测试,以此来测试和反映学生自主学习的情况,并对没有及时完成学习进程的学生提出批评,督促他们完成自主学习活动。另外,教师在课上进行的案例讨论和实物操作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而这些理论基础都是课前的视频学习内容,这就要求学生要进行自主视频学习,掌握理论知识,参与到课堂操作中去。通过上述三种学习及监督手段,学生在翻转课堂模式下的学习将更加真实有效。

4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和会计核算制度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会计人才越来越重视,对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素质也有了更高要求。在基础会计教学中应用翻转课堂可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使学生更好地参与到课堂的学习和讨论中,降低在实训课程中的错误率。因此,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翻转课堂模式的运用,培养出符合时代需要的应用型会计人才。

主要参考文献

[1]刘红霞,黄倩.基于翻转课堂的大学会计专业本科教学过程设计研究——以“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5(8).

[2]陈安.基于同伴教学法的翻转课堂的思考和实践——以高职《会计信息化》课程为例[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

[3]曹文芳.基于MOOC的翻转课堂在高职会计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会计师,2015(4).

[4]陈宏桥.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学模式研究与实践——基于翻转课堂教学模式[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17).

[5]夏迎峰.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学模式研究与实践——基于翻转课堂教学模式[J].科技创业月刊,2015(6).

[6]廖国升.基于微课背景下中职会计课堂教学模式探讨——以出纳实务课为例[J].广东教育:职教,2015(7).

[7]张晶.基于翻转课堂模式的高职商科课程教学研究——以《客户关系管理》课程为例[J].中国成人教育,2015(14).

[8]李镗.“翻转课堂”,一种教学结构的改变——访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部长余胜泉[J].基础教育课程,2015(15).

基础会计论文范文二:中职基础会计教学实效性思考

摘要:作为中职教育重要专业课程之一的基础会计学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但同时它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通过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教学模式、教学思路、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目标及现当今社会中职教学存在的各方面不足,阐述了现当今该怎样进行中职基础会计教学,从而提高教学实效性。

关键词:中职基础会计教学 时效性 思考

在当今这个经济与 文化 相互渗透的社会,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需要基础会计学方面在教育上不断支持。通过提高中职基础会计教学实效性,不断提高中国人才培养质量,从而为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服务。要使中职基础会计教学服务于现当今社会经济,就要弥补以往在基础会计教学方面的不足和缺陷[1]。

1.突破以往教学缺陷,引领现今社会人才培养的发展

受中国自古以来教育模式的影响,中职基础会计教学一直存在各种问题,例如教育模式保守,教学方式单一,学生接受知识的来源狭窄,接受程度有限。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教学内容与 社会实践 脱轨,造成学生理论知识炉火纯青,但实践操作不堪入目。理论知识过于保守化,实践中不知所措,根本不能将教学中所学内容与实践相结合,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毫无社会价值的中职基础会计教学的 教学 方法 必定会遭到社会的质疑与改进[2]。由于这种教育模式,学生思维得不到新突破,更不能站在新的高度审视前人留下来的知识。毕竟时代不同,社会情况变化巨大,以往的关于基础会计学知识并不能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不断突破以往基础会计教学中的不足,在前人留下的知识财富中推陈出新,找出适合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新模式。

2.提高中职基础会计教学实效性的方法

转变以往教学模式,适应社会需求。

以往教学模式保守单一,严重束缚受教育者的思维。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视野狭窄,根本看不到突破事实本质的实效性类容。这种教育模式必然会导致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受教育者根本不能在实践中根深层次地了解前人留下来的宝贵理论。由于不能理解前人留下的理论知识,在这样恶性循环中,学生就会渐渐失去对中职基础会计学的兴趣,没有基础会计学学习的兴趣,何谈其他方面,推动社会发展,创造社会财富。怎样在实践中转变中职基础会计教学的教学模式,值得慎重思考。例如在开始中职基础会计教学前,可以安排学生自主进行一次无要求、全自由的社会实践,让学生在真正接受这些中基础会计学之前,自己先对它们有一定的理解。在教学中可以采取生动形象化的课程演示方式,进行中职基础会计教学。例如可以采取社会中会计学方面的相关数据,配合教学过程的虚拟化,一边传授基础会计学的相关理论知识,一边在这种高度虚拟化的教学课程中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吸收理解。

转变以往教学要求,在中职基础会计教学中实施高素质的素质教育。

以往中职基础会计教学中重视考试能否考高分,能否将书中的理论知识记住,因为这样一个教学目标,导致受教育者死记书中的理论知识,盲目地背书中知识,最后使所学知识只能单独存在,不能依赖社会实践,更不能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当然,受教育者在这种教育目标的影响下,自然而然地会顺应教学要求的需要。但千万不要被表象迷惑,当这些学生真正实践的时候,就会发现这种教育要求存在多么大的弊端,甚至严重影响现今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该怎样突破这种教育要求对中职基础教育的束缚该成为当下我们考问题。首先,再也不能有那种只为考高分、不顾一切的思想,要结合社会发展需求,审时度势,结合社会实践,制定出符合现今社会要求的教学要求。

教学内容的改进适应社会的要求。

要想会计学服务于社会知识,就必须使中职基础会计教学的内容不断改进。毕竟社会不同,社会情况更不一样,要在不一样的社会中利用中职基础会计教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就得改革中职基础会计学。那么怎么改进,又成了我们思考的问题。以往中职基础教学中注重前任留下的纯粹理论知识,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需要,有些理论知识明显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利用社会形势慢慢改进和推陈出新以往旧的理论知识。

教学形式的转变,逐渐的多样化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以往教学形式中,都是教学分离、学与践分离。教学分离,导致学生不能深刻地理解中职基础会计学,学生失去学中职基础会计学的动力。学与践分离,使中职基础会计教学的教学初衷丧失。而这两者的分离都会给中职基础会计教学造成致命的打击,必然会阻碍中职基础会计的教学发展。该怎样转变转变以往这种存在诸多弊端的教学形式,发展社会需求的教学形式必然成了当下的话题。要提高学生的中职基础会计教学兴趣,需要教学形式多元化。例如可以开社会实践课,高效模拟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兴趣,又可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中职基础会计教学关系到当今社会的发展,要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审时度势,不断改进,适应社会的发展。只有这样不断推陈出新,才能在实践中提高受教育者的学习兴趣和中职基础教育的学习效率,并且在这种相对主动的学习中会更了解中职基础会计教学。学习效率提高了,学习兴趣浓厚了,理解能力增强了,中职基础会计教学就自然而然地顺应社会发展了。中职基础会计教学的发展,必然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利用中职基础会计教学推动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浅谈如何优化中职基础会计课堂教学气氛[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0(09):82.

[2]傅昌銮.“基础会计”教学的若干问题分析与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0(36):164.

征信市场的研究论文篇三 《我国征信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信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已逐步走向成熟,征信体系初见成效,且市场化运作模式基本形成。但由于传统的信用观念影响,政府、银行、企业、个人对征信市场的标准化发展在认识上重视不一,操作上“摸石头过河”,因此,我国的征信供给市场不规范,征信需求市场不成熟,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为推动征信体系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对征信供需两大市场进行基础性的培育和规范。 关键词:信用;征信市场;征信体系 我国征信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虽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信用中介机构仍然处于步履艰难的窘境。究其根源在于全社会缺乏信用观念与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而伴生的整个市场的征信产品供给与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如企业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普遍淡薄、社会其他主体大多缺乏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经济交往中利益的意识。特别是在结束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我们还是习惯于操作政府信用需求,不自觉地导致政府信用需求挤出企业特别是个人的信用需求。其表现就是企业离不开银行贷款、银行个人储蓄居高不下。因此,如何淡化政府信用需求,稳定企业信用需求,启动个人信用需求,从而推动征信机构、征信产品、征信从业人员快速健康发展,就成为建设社会征信体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本课题分析了征信供需市场的培育与完善和两大市场的协调与管理问题,以期对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有限的参考。 一、征信供给市场的培育与完善 (一)我国征信供给市场现状分析 1.征信机构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征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一些私营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已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同时,也是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它在全国范围内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一套全面的、综合的信用档案,连接了所有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截至2006年12月,已为460多万户贷款企业和近5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4800多万自然人拥有信贷记录,收录的企业和个人贷款余额占全国相应贷款余额的90%左右。 私营征信机构主要是指经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即狭义上的征信机构。目前我国私营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如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等,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几千万元的水平。目前我国征信机构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信用征集和调查公司正处于探索阶段;资信评估机构发育缓慢;信用担保机构存在较大的风险;资产评估机构公信力度较低。 2.征信产品的供给状况。 从供给的角度来看,资本征信产品、企业征信产品、个人征信产品品种较少、普及率低。 首先,各金融机构之间还没有建立一套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于同一企业各金融机构内部评级结果差距很大,同一企业在不同金融机构常常具有不同的信用等级,这种评级结果在金融机构之间互不认可,不具有可比性,使得企业的真实信用状况难以准确判断。对相同事物的不同描述造成了征信体系建设中各系统间互联互通困难,对数据加载整合造成了很大障碍,降低了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影响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使信用报告无法全面和客观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信产品供给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其次,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普遍单薄。2006年11月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对渭南市县级金融征信系统的一份调查显示,目前渭南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只能反映客户在信贷方面的内容,数据的采集也只是与金融部门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群,因而很难独立成为征信产品。 同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更新也比较慢,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在调查中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宜川县支行和定西市安定区支行都承认,一些县人民银行仅仅通过年审完成数据库的信息更新,企业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无法核实。渭南中心支行的工作人员认为,目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质量难以保证,部分信息更新与企业变化脱节,不能及时反映企业财务、资产等情况。如渭南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企业财务状况的数据一般是在办理贷款卡、发生信贷业务以及每年4至6月贷款卡集中年审时进行登记的,大多数企业每次相隔的年审时间为一年,而企业财务的变化却是频繁的,这使得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财务数据与企业真实财务状况有较大偏差。 再次,商业性的私营征信机构采集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由于信息公开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而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难度大、成本高,严重阻碍了征信机构业务的开展和产品的普及,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法规,强制性规定掌握征信数据的各机构和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有关征信数据,并严格控制信息公开的种类、传播范围和准确性,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从业人员的管理状况。 征信人员是征信事业的关键,征信报告初级资料的搜集、报告的撰写、公司印象的产生及公司利润的来源均依赖于征信员的认真工作。因此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优劣自然也会影响征信品质的好坏。 征信工作的本质是以现有的数据探求事物真相,预测未来趋势。技术范围颇为广泛,涵盖会计、统计、经济、货银、企管、国贸、税务、市场、行销、商事法及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征信工作已形成一种专业工作,不仅初入门者需要训练培养,而且随着社会的变迁,科技日益发达,征信技能不断更新,征信从业人员须不断接受新信息,高效完成工作。而我国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仅有几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更少。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征信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征信供给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1.征信机构的专业化。 我国的征信机构应该以国际性征信机构为标准进行完善。如,益百利(Experian)和艾可飞(Equifax),这两个跨国公司都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和 网络技术 ,对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数据中心并异地备份,数据每月进行更新。两个公司对于信息数据的处理在技术上是自动完成的,以防止人工干预出现错误,防止违法使用个人客户信息。两大公司通过对收集数据的加工处理,为金融机构和零售商有偿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主要是提供信用报告。 同时,利用对数据的深加工,帮助金融机构和零售商更深入地了解客户和开发有利润潜力的客户,进行目标营销;利用其先进的信用评分技术,帮助金融机构和零售商快速处理客户申请、准确决策;利用其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提供特定服务,向外进行技术扩张。再如,美国的信用局,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售后服务,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条龙服务。我国的征信机构也应该就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形成一套科学的体系,即:建立起信用资料的收集和登记、信用数据的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信用产品销售使用的系统工程。 2.征信产品的标准化。 征信标准化建设是征信业高效率发展的平台。征信标准化的目的是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规范征信业务活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涉及信用信息采集、使用以及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如涉及企业身份登记及个人身份认证、信贷、企业信用、产品质量、社会保障、公积金、纳税、法院执行、通信缴费、学历等信息的机构以及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征信机构。 2006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包括征信数据元标准在内的5个标准,其中征信数据元标准为系列标准,包括《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及《征信数据元企业征信数据元》,人民银行2006年11月21日发布的是该系列标准其中的两项。《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是指导性标准,结合征信业务特点,对征信数据元的基本概念和结构、征信数据元的表示规范以及特定属性的设计规则和方法进行规定,明确了征信数据元的动态维护管理机制,为指导征信机构或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或使用机构编制征信数据元目录提供了统一的方法和指南。《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按照《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个人征信市场所涉及的基础性、通用性数据元的定义、计量单位、表示等18个属性进行了统一规定。并且,为发挥征信业标准化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作用,人民银行优先开展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制定工作。 为进一步实现征信业的国际化、标准化,《征信数据元企业征信数据元》等国际性标准应逐步出台。主要涉及:数据元及代码标准、数据包格式标准、信用数据交换统一接口标准、分布式自治数据库统一检索技术指导标准、分布式应用服务访问指导规范、征信数据交换质量过程管理规范、征信数据安全过程管理指导规范等。另外,鉴于国内可能出现较多地方性征信系统的实际情况,应制定征信系统建设指导白皮书,指导各征信系统的建设,从而保证各系统可以有效地与其他征信系统衔接。 3.从业人员的现代化。 社会各界委托征信机构提供征信资料,主要是希望透过征信机构有经验的专业人才,以其专业知识及作业方法,对企业及个人往来客户经调查分析后,提出评鉴意见,作为信用管理的依据。且专业征信机构因处于第三者立场,对委托征信及被征信公司均无任何利害关系,所搜集到的资料能客观公正地分析,使企业交易更有保障。而信用的探讨、分析与评估判断,则依赖征信工作人员求真、求专之精神、敏锐的警觉性及观察能力,缜密的分析与熟练技术的应用与丰富经验之配合。至于如何巧妙运用,与征信工作人员的素养关系重大。因此,征信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且应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征信人员应该通过职业培训分为初级征信人员与中、高级征信人员。初级征信人员必须达到高级商业学校程度,或大专程度(曾修习会计、商业、工商管理等有关课程者)。目前的征信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训练,训练的方式,应该除了由征信事业或企业内部的主管对员工集体教育及个别辅导、工作会议研讨、举办企业内部演讲会等的内部训练以外,外部训练也十分必要,包括国内、外院校进修及其他外部训练机构,或选派优秀人员赴先进国家同业考察、研习业务等。 针对初级征信人员,应由专门负责单位编列年度训练计划,适度为员工建立一套完整的职业前程发展计划,定期有系统地培育员工,提高其实务处理能力,以提高人力资源的品质。相对地,针对中、高级征信人员的训练,则以不定期训练为主,可视业务需要随时调整、训练或派赴训练机构训练,增强其对社会关系错综变化的应变能力,提升其经营理念层次。 二、征信需求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一)企业征信需求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1.企业征信需求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推动企业广泛使用信用产品没有足够的引导,更加上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征信需求拉动不够,因此,我国企业信用仅在大城市大企业有所发展,相当部分的中小城市及中小企业信用能力还不强,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无从谈起。根据国外的经验,经济发达程度与征信成熟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即,经济越发达对征信的依赖程度就越大,而征信又反过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国际上看,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企业信用的巨大潜力才会被发掘出来。2005年我国GDP刚刚超过18亿元,人均1400美元,远远低于该标准线。 另外,企业对征信的作用认知程度较低也是企业征信需求市场得不到较好发展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间接融资几乎垄断了企业的资金融通市场。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主体是国家,企业贷款靠关系、走后门、凭计划,企业的信用意识缺失。中小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比例极低,更是缺乏信用意识。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银行风险的暴露,金融监管的加强,银行体制的改革,使得企业的信用意识有所加强,但被信用机构征集信用的正确理念并没有树立起来。对征信机构缺乏了解,对征信公司的调查报告将成为企业开拓新客户、提供信用额度的重要衡量指标认识不够。相反,由于一些企业信用程度低,即会把征信报告当作“黑名单”,对征信持消极态度。这也是各国征信业发展的历史足迹。如,上世纪初日本的征信业,企业对于早期的信用调查普遍持警惕、排斥、拒绝态度,其中不乏将调查员拒之门外、侮辱谩骂等行为,表现出社会整体的不信任感。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而在今天,经过无数次市场洗礼,企业已普遍认同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其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态度转为谨慎警惕、理解和配合。一些企业甚至希望接受信用调查,以便通过征信公司的信用调查网络,向客户、金融机构展现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开拓潜在客户,获得优惠贷款。而国内企业对自身的信用信息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规范的管理机制。 2.企业征信需求市场的培育。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各类企业都在大力倡导正确的信用理念,但信用信息规范的管理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企业自身的信用信息规范的管理机制既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不可或缺的前提。从西方征信体系完善的国家来看,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一般都建立了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企业内部征信制度既能服务于企业赊销业务的发展,也有利于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从而可以充实与完善社会征信体系。这种制度一般要求企业建立相对独立的信用管理机构,制定信用政策,对每一笔赊销业务进行前期、中期、后期管理。 但是,建立企业内部征信制度,首先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我国在有关征信法规制定中要考虑为企业内部征信发展提供法律环境。资料是企业内部征信关键环节。法律应当授予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得赊销对象信用信息的权利,并划定较宽松的资料收集范围;应当允许企业从政府部门、专业征信机构获取其债务人的信息;应规定债务人承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 另外,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立。针对社会信用意识差,传统观念强的状况,政府应采取试点、树立典型,介绍经验,开动宣传舆论机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使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加快建立起内部征信制度。 (二)个人征信需求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1.个人征信需求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导致个人信用利用程度不高。个人信用消费仅在大中城市有所发展,相当部分的中小城市个人信用消费能力还不强,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无从谈起。目前,除了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外,我国大多地区经济水平较落后,尚不具备大范围发展个人信用的经济条件。 第二,政府对个人信用征信的引导与规范不够导致个人征信的有效需求不足。1999-2000年,我国相继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等法规,但这些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都较差,更没有对较为关键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传播进行规范。此外,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相关 政策法规 尚未出台,影响了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 第三,传统观念直接影响个人信用征信的有效需求。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居民“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根深蒂固。尽管在一些大中城市,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已突破了“零信用”记录,但大多数人仍然对个人贷款持谨慎态度,而储蓄率却高达39%。并且个人还持有相当数量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这些都是重要的个人信用资源。理论上说,18万多亿元的个人信用资产足以产生巨大的个人信贷需求,促进消费信贷的增长,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个人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约为2%-3%,在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较好的上海也仅有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的比例。庞大的个人信用资源被长期闲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个人信用资料不全导致个人征信的有效需求不足。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完整系统的记录,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十分缺乏。另外,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系统的收集记载,普通居民普遍缺乏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档案一片空白,个人征信成为“空中楼阁”。 第五,个人信用资料的分割封锁降低了个人征信的有效需求。目前,我国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原材料”,要么掌握在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政府相关的部门中,要么掌握在银行、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极端分散的状态。同时,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条块分割情况严重,制约了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步伐。 2.个人征信需求市场的培育。 首先,发挥政府部门作用,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导、推动个人信用信息的建设。当前,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状况都不是很理想,单独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信息建设是行不通的,必须重视和依靠政府支持,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优势,推动个人信用信息建设的快速发展,提高其有效需求。 其次,营造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环境,提高对社会公众隐私权的保护。借鉴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制定类似的法律,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该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保护被征信者的知情权,即征信必须取得被征信者同意; (2)合法性,即征信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以合法手段取得; (3)客观性和时效性,即信息的收集应以事实为基础,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被征信者有权消除错误的、过时的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保密性,即信息服务对象必须是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使用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向第三者泄密; (5)对征信中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再次,立足全民,培育良好的诚实守信社会风尚。个人信用征信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参与,要做好信用知识普及工作,加强全民道德教育,向社会大众宣传、普及信用知识,要注重个人信用的培育。良好的个人信用是一种经济资源,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信用已经成为一个人在生活中的“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的培育重在日积月累。日常生活中将不用的钱及时存入银行、使用银行卡刷卡消费、按时归还贷款、避免信用卡恶意透支、按时交纳各种税费等等,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信用评分,有利于个人信用的培育。 为使我国征信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在大力培育征信供需市场的同时,必须努力解决征信的法律法规问题、征信市场监管问题、行业自律不足问题等,实现征信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 猜你喜欢: 1. 金融诚信论文 2. 关于市场与金融的3000字论文 3. 关于市场经济诚信论文 4. 关于个人信用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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