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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虚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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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虚假内容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类型: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 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4、伪造数据,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 文献资料等行为;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一般不会,但是最好还是自己做数据。

没必要为了证明你的命题而造假数据,如果真实数据证明不了你的命题就大大方方把结论和下一步猜想写出来,科学本来就是探究性的,没人能保证自己的设想一定是对的。有的硕士导师就会告诉学生,自然科学不是人文科学,像政治、法律之类的都是先设定命题,然后搜集证据去支持命题,只要自身前后逻辑和上了就行,不管对错;然而自然科学是提出假设,然后用真实数据去验证假设,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错了也算有收获,至少说明这条路走不通。假造数据说明自己的思维模式就不在自然科学这一挂。

学位论文是一个学生毕业的重要证明。如果你做假了,就算学校审核能过的,在以后被查出来,人家会说你做假,对以后的名声是一个很大的影响。我觉得还是凭自己的实力去应对一些很重要的事情吧。

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这件事究竟会对一个人的未来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我想还是因人而异的,让我们具体来说一说。

首先对于那些在本科毕业之后就进入社会工作的人来说,其实纵然这些人当初在进行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时抄习了一些东西,只要最终他的论文过了查重,文章的查重力低于最高标准,就算是这个人论文通过了最终考核能够顺利毕业。而且对于本科生的论文来说,外行的人看不懂,内行的人不屑一顾,在一个人本科毕业之后根本没有人会去专门翻看你之前本科所写的论文,因此即使本科论文抄起来一些别的论文的观点和句子,也没有什么影响。对于现在的本科大学生来说,可能毕业论文的造假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了,有很大一部分人因因为出于某种原因,不能够自己完成最后的本科论文写作,只好在网上东拼西凑,或者是直接找人代写。然而对于这些人来说,只要最终的查重通过了,基本上这种造假行为没有多少人会去追究。

然而对于今后想要走科研道路的人来说,论文作假这件事对于他们的影响可是非常大的。前一阵子有非常多的报道是关于学位论文作假的,有非常多现在已经成为教授的学者,他们由于种种的事情被人们开始在网上人肉,最终被网友扒出他们曾经的硕士论文甚至本科论文有作假嫌疑,引起了社会上非常大的舆论。

对于这些科研人员来说,学位论文作假可以直接毁了他们的职业道路。包括去年的翟天临学位论文作假事件,到今年的知网上被人查出的有两篇完全雷同的毕业论文,学术作假这一现象在现如今的学术圈内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愈演愈烈。因此在今年的对于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审核,变得更加的严格,教育部希望从根源上杜绝这种学术抄袭情况。

虚假诉讼毕业论文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论信用卡罪 2. 集资罪研究 3. 论保险罪 4. 论合同罪 5. 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14.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13.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 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10. 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11. 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 12. 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4. 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5. 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6. 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 17.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18. 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19.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20. 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3.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4. 2017法学论文选题

1.论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2.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3.论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 4.关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5.论法与正义 6.论法律移植 7.论法的功能 8.论法律信仰 9.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10.论隐私及其立法保护 11.论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13.论国家司法豁免权 14.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15.论中国的领海制度 16.论契约自由原则 17.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8.论无权代理 19.论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20。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讨论 21.论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22.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23.论罪刑法定原则 24.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25.诉讼成本论 26.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27.论虚假广告罪的构成 28.论非法传销与刑事犯罪 29.论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30.论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 31.论权利质押 32.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 33.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3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35.关于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36.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37.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 38.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9.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40.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41.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42.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43.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44.网络立法研究 45.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46.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47.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 48.论正当防卫 49.试论侵权著作权的犯罪 50.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时的关系 51.论刑法的效力 52.论数罪并罚 53.论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54.论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诉讼权利的保障 55.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56。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57.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58。论公司的法律人格 59.论律师的诉讼地位 60.反垄断立法的几个问题 61.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 62.论我国的物权体系 63.制定民法典若干问题浅论 64.我国反倾销制度评析 65.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66.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67.论刑事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68.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69.论夫妻忠诚义务与我国婚姻法完善 70.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 71.关于新时期我国军事法体系建构的设想 72.中国军事法的历史演进 73.论我国军事法治的现代化 74.中国近代军事法文化的若干特征 75.我国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 76.中外军事法律文化比较 77.论军事法的价值构造 78.维护军事秩序与军人合法权益 79.论我国军事刑法体系的构造 80.我国军事法的本土资源探析 81.试论军队律师队伍制度的特点及其体系构造 82.论新《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秩序的优化 83论军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国防动员立法研究 85.论我国军事行政执法的特点 86.新时期完善军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87.论军事执法中武装冲突法的地位和作用 88.对台军事斗争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89.现代战争与战争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90.论对台使用武力的法理依据 91.从国际法看台湾的主权归属 92.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93.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94.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研究 95.提高依法治军水平的法理思考 96.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 97.国防监查法律制度研究 98.论法制教育与依法治军 99.军事法人才培养与改革 100.论我国军事法制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 (5050)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找导师不是更直接

论文答辩虚假

不会的吧,写出点主要的东西老师都会让你过的。我也是本科毕业的,那时候我的指导老师让我自己做设计,我是全靠自己做的,做的质量当然不好。到快答辩前一个星期我才给老师看,老师说大概的样子做出来了就可以了,通过是可以的~

硕士论文一般是由学校保存,只有优秀的论文才能被知网等网络数据库收录。但是在论文答辩之前要经过审核的,还是要注意一些为好。对论文的认真程度,要看你的答辩组的老师态度了,还有硕士论文在毕业之后,还会经历一次教育部的抽查,如果到那时被发现出了问题,就比较麻烦了。所以建议你如果数据可以得到真实的,就避免使用虚假数据。

结论错误的多的是,谨慎推测别人作假(最好不要认为别人作假),所以一定要批判性得看文章。所以记得有一句话:理论物理的人都认为自己的结论可信,但别人不信。实验物理的工作别人都相信,唯有自己不信。一般来说感兴趣的重复下实验或推导。重复不出来就要找原因,仪器不如人,还是水平不如人,还是没看懂。要认为文章有作假一定要慎之又慎,万分谨慎。在我审查文章时,我们必须认定作者的实验数据没有作假。这是要求。至于逻辑漏洞导致的文章结论错误就很多了,不过多看了终能分辨出来。关于逻辑漏洞,会导致文章的结论错误,不是作假,也无关道德。科学的进步本来就是在争论中得出正确结论。在数据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凭借忽略次要因素,和猜想来建立模型。那么模型不正确的可能性很高。历史上的大牛们也经常犯错,比如泡利就一直不相信杨-李的弱宇称不守恒一样一样。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当实验的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正确的结论就会呼之欲出。最后,作假非常恶劣,作假必须严惩,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科研上一开始的新现象大都是偶然所得,重复性不好很正常。重复性好那不是科学,是工程。

呵呵~~~没事,查到也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会帮你的,没事放心吧!

虚假广告论文

广告,作为一种推销商品的手段,其实自古就有。“自相矛盾”这个成语不就是源于我国古代一位商人不甚高明的广告吗?鲁迅、老舍等人也曾为自己的作品撰写过幽默而精辟的广告词。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酒香不怕巷子深”恐怕已无法适应时代的潮流。各企业与商家越来越认识到广告对自己的重要性:再香的酒,不打出牌子,即使巷子不深,只怕也是门庭冷落车马稀。树立企业形象需要广告:让公众了解自己的产品需要广告;占领市场份额更离不了广告。就连一向“朝南坐”的高等学府也在报上登起了“广告”,推销自己的“产品”——毕业生。在一定程度上,在广告上的支出与因广告而得到的回报是成正比的。君不见,多少产品不是借广告天下而走进千家万户,进而促进企业繁荣、发达的吗?那些整天在各媒体进行“广告轰炸”的,又哪一个不是大企业、大集团?广告的发展前景决不可小觑。同时,广告又不仅仅是推销商品。中央电视台的“广而告之”栏目开风气之先河,最早推出了“公益广告”。其他媒体也不甘落后,纷纷制作这种新型广告。“公益广告”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新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和影响也许是其他手段难以匹敌的。但是,对广告的反感并非毫无来由,这不能不引起广告人的重视与深思。广告这种原本应有利于市场繁荣、社会进步的事物之所以会招致不少老百姓的不满,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其一,广告质量参差不齐。画面优美、构思精深、语言形象的广告除了能产生广告效应外,还能给人以美的享受。但一些格调低下,制作粗糙,甚至要被列入“精神垃圾”范畴的广告确实让人无法忍受。最卑劣的是那些虚假广告,轻则让消费者上当,重则使消费者在经济、肉体、精神上蒙受巨大损失。但相信有了《广告法》这一法律武器,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其二,广告泛滥满天飞。电视上有广告,报纸里夹邮政广告,大街上有户外广告,连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计算机互联网上也出现了广告大战。最让人头疼的是好端端的电视节目也会被突如其来的广告拦腰截断,叫人好不恼火。最近,国家有关方面已出台了一些法规,对电视台的广告密度作了严格的规定。我不由为此击掌称好!综上所述,可谓“喜也广告,忧也广告”。但无论如何,作为现代人,我实在无法想像假如没有了广告,我们的生活会变成什么样子。我祈祷,广告的明天会更美好!

虚假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极大破坏市场规则,也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我们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和抵制!

浅析问题广告及其管理对策论文

问题广告,指的是在广告创意和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的广告;也指与文化传统、生活习气、宗教信仰相违犯的广告。问题广告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详细有夸张虚拟事实、贬低竞争对手、信息不完好、入乡不随俗、含有性暗示、忽视法律法规等。

一、问题广告的典型类型

问题广告的方式各异,典型的问题广告有虚假广告和跨文化广告。

(一)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可分为两品种型:性虚假广告和夸张性虚假广告。性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中不告知实践状况,或是在广告中宣传不存在的东西。夸张性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中对产品和效劳、企业或产品所获得的成就作出高于实践状况的宣传。

虚假广告的危害显而易见。就消费者而言,虚假广告会影响其身心安康,以至是致命伤害;就企业而言,虚假广告会给其带来名誉和金钱的损失;就广告市场而言,虚假广告不利于其繁荣发展。此外,虚假广告还会形成隐性的危害,大量的虚假广告招致公众关于广告的信任度大为降落,从而无法营造一个安康的市场买卖气氛。

(二)跨文化广告传播中的问题

跨文化广告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同一国度间的不同民族或种族内,进行广告宣传;另一种则是在不同的国域内,进行广告宣传。跨文化广告传播中存在问题主要有两点缘由:首先,跨国公司对其他国度或民族文化的客观错误的解读。文化的解读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并且文化的不时更新和解读手腕相对滞后,从而使跨文化解读更是难上加难,因而,跨国公司时有问题广告呈现,引发广告抵触。其次,跨国公司广告宣传上的文化帝国主义。跨国公司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对本国的文化具有很强的依懒性,所传播的广告经常带有本人国度的颜色。

二、问题广告呈现的缘由

(一)受各种利益的差遣

某些广告主在金钱的迷惑下,为了扩展市场、增加产品销量,制造和发布问题广告来进行产品宣传。某些广告运营者和广揭发布者,追求丰厚的收入,特别是现今的媒体机构,其主要的收入来自于广告收入,所以,为了增加收入,媒领会尽可能地放宽检查规范来满足广告商的请求,这为问题广告翻开了便当之门。

(二)广告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一方面,广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广告专业学问缺乏,招致他们们对问题广告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较多的工作人员不能精确及时地区分出问题广告。另一方面,目前中国的广告监管部门普遍存在着问题广告监测方法落后的现象。通常状况下,送来监测的广告作品是由广告监管部门内部的公职人员来审核、评判,并没有采取其他的方式方法。

(三)消费者法制观念和维权认识淡薄

从理论上来讲,普通受众对各种广告是有选择权的。可实践上,面对漫山遍野的广告,受众是处于“弱势位置”的,常常受众会遭到广告的诱导。但当受众遭到问题广告诱导并使得本人的切身利益受损时,他们的自我维护认识通常是很弱的。普通状况下,消费者受广告影响而购置了有问题的产品后,通常会觉得没有破费太多的金钱,损失也不大,不愿意去追查。

三、问题广告管理对策

(一)增强广告监管

1.树立完善的广告检查制度

我国展开广告检查的有:广告运营者和广揭发布者、行政主管部门。广告运营者及发布者担任对普通商品进行广告检查,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对药品、烟草等特殊商品进行广告检查。广告的监管、运营、发布和检查四位一体,确保问题广告不会呈现。首先,树立独立的检查机构。独立的.检查机构有本人明白的权益和义务,并且能够坚持中立的立场。其次,给予广告检查部门绝对的权威。一方面,国度能够在法律中规则广告检查部门的位置,并且规则凡经过广告检查部门检查的广告方可发布,使得广告检查部门做出的检查结果具有法律效应;另一方面,广告检查机构要想博得广告行业的认同,就必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且提供高效便利的效劳。

2.强化广告管理机构的职能

广告管理机构的职能有:担任广告立法和法规解释,担任广告运营单位的审批,担任广告活动的日常监视管理,担任受理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谐和和效劳。①通常状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视管理是在广揭发布以后,并且,更多的是问题广告呈现以后,才会被归入监管部门的执法视野之中。只要在虚假广告呈现并形成不良影响后,广告管理机构才行使管理的职能。但是,这样短少必要的事前检查、事中监视和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理利益。

3.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健全惩罚机制

首先,对广告执法人员进行广告法律法规教育,广告执法人员必需熟习广告监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这样才干对问题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有敏锐的认知,及时、精确地发现问题广告。其次,执法人员要提高本身的思想涵养和职业素质,要有激烈的社会义务感,在实践工作中,应能抵挡住各种诱惑,不能让问题广告堂而皇之地存在。

(二)增强广告行业自律

1.完善自律机制

近些年来,中国陆陆续续地成立了一些各种范围的广告协会。广告协会的会员规则,对一切的会员都有一定的限制性。若想成为会员就必需恪守会员规则,假如违背规则将遭到相应的处分。所以经过广告协会来标准广告主体的行为是一个卓有成效的方法。从目前我国的广告行业自律情况来看,广告行业自律组织需求增强在广告监视、广告检查、广告仲裁等方面的力度,从而使广告自律组织在监管问题广告时能发挥实真实在的作用。

2.增强自我管理

广告协会作为广告行业自律的机构,日常活动需求在合理、有序的状态下展开,这就必需有一个卓有成效的协会运转机制。而卓有成效的运转机制只要在完善的自我管理条件下刚才得以构成,所以从协会内部部门设置到人员工作分配都要有详细的规范及制度。

3.增强社会监视

社会对广告活动的监视包括消费者个人监视、消费者组织监视和新闻言论监视三个方面。普通消费者对广告是最具有发言权的,是各类广告的直接接触者。消费者可直接反应信息给广告主或向相关部门投诉。消费者组织经过展报、传单、宣讲会等方式提高消费者权益、问题广告详细方式等学问。鼓舞、支持消费者维护本人的合理、合法权益,勇于、擅长揭露问题广告。新闻媒体的普遍性和影响力,决议了其对管理问题广告具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因而,要对新闻媒体的监视权利及义务进行明白的规则,使得新闻媒体具有曝光权、调查权、评论权以及知情权,从而充沛发挥它的职能。

(三)提高广告素养

广告素养是指人们对广告认知、解读、评判和应用的才能。② 广告和媒介的发展、区分广告所传送的内容以及广告传播途径的多样化,请求受众具有一定的广告素养。精确地辨识问题广告,及时地躲避问题广告更需求消费者具有较高的广告素养。广告素养的提高需求鼎力推行广告素养教育。广告从业人员的广告素养得到提高后,广告从业人员则会盲目地防止制造和发布某些违法违规的问题广告。普通群众的广告素养提高后,便会用批判的目光对待广告,并可以用正确的手腕来维护本人的利益。

四、总结

坚持一座水池的干净,需求做到两方面:一方面,打捞、清算池塘中的渣滓;另一方面,严禁再往池塘里投放新的废弃物。同样道理,若要坚持广告市场这个“大池塘”的“干净”,一方面,要整治曾经存在的问题广告,另一方面,防止新的问题广告投放到广告市场之中。相比拟之下,减少并逐渐根绝问题广告进入广告市场,才是根治问题广告的方法。

论文查重虚假

很多大学生在毕业的时候写论文都不是通过自己的能力进行编写,而是从网上进行抄袭,模仿别人的风格。

这些论文查重的软件有很多都是假冒的,根本就起不到查重的效果。而且有很多论文查重的软件卖的特别的贵,已经超出了市场上的日常价格。

准不准是相对的,不同的查重软件比对的数据库和算法上的差异导致查重有出入的,这点也是无法避免的,最终还得看学校的要求而定,可以去paperbye进行论文查重,准确率也是可以保证的。paperbye系统支持全文查重、在线改重、机器人降重等,其中在线改重是针对论文重复率高,可以在线边修改进行实时查重,实现论文内容修改与实时报告查重展现在同一界面上,修改一句实时查重就能快速的查看到改重后的效果,提高论文降重的效果。

论文查重结果不准确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使用了假的知网查重报告目前的知网论文查重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些不法商家用假的知网查重报告欺消费者。如果是一份假的知网论文查重报告,那么自然查重结果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学会识别知网查重报告的真伪。

2知网查重的版本不一致知网论文查重为了应对不同类型的论文,其内部也细分为很多的版本。如果是本科论文,就选pmlc.如果是研究生论文就选检测时间因为知网查重的对比库也是在不断更新中的,如果检测时间相隔过大的话,那么可能会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所以一般建议,间隔时间在3-7天,这样不仅检测结果准确,而且还有修改论文的时间。4学校有自建库顾名思义,这是学校自己建的库。一般来说,学校有自建库的少,而且就算有也就是数篇而已。但是如果抄袭了本校论文,那么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5两次论文不一样这里的不一样指两种情况,一是提交的内容,二是提交的格式。如果学校要求提交全文,而你第一次删除了目录,开题报告的话,那么检测结果是不一致的。目前知网查重确实可以识别多种论文格式。但是实际操作中发现,同一篇论文,如果格式不同,其最终的检测结果也是不同的。并且pdf格式容易出错。

可以看看论文查重修改的规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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