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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被毙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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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被毙原因是什么

盲审一般被毙掉的原因如下:

1.论文缺少一定学术水平:

学术水平是盲审人员主要的扣分点。当然如果论文学术水平比较高在盲审人员那里也会成为一个加分点。当然,能写出高质量论文的作者毕竟是少数。多数作者的专业水平还是有一定欠缺,因而论文水平会成为论文盲审被毙掉的一个主因。

2.创新问题:

任何论文都是需要有创新点的,这个创新点可大可小。但是不能没有,否则盲审时被毙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之所以论文要有创新点,是因为创新是论文灵魂之所在,是判断论文好坏的关键。要知道有趣的灵魂是万一挑一的,这放在论文中一样适用。

3.实验设计或是数据问题比较大:

实验不合理,或是给出的实验数据不全面等,这些都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了。要知道根据实验得出的数据是支撑论文的结论的主要依据。如果实验或是实验数据有问题,可能论文中的某些论点就不成立,这将影响论文的整体结论的。

4.其它一些问题:

比如:论文多次未达到修改的目的,一般不是特别大的失误,盲审阶段会给1-2次修改机会,并给出修改建议,由作者进行完善即可。但是,有些作者可能因为论文水平,或是不重视等原因,修改多次仍完不成修改。再有:文不对题,这种比较少,但是也有。

大家记住:盲审主要是对论文专业程度、论文创新性,以及实验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的。一般做到这三点了,论文即使有点错误出不至于被毙。

盲审被毙掉一般是因为:

当然这只是出现比较多的一些原因,不是所有的原因都是这样的,也有可能是因为:

第一种,论文逻辑完全不通。例如整篇论文用六章做一个实证研究,结果有四章都是不同知识点的文献综述,再算上最后一张结论,通篇几乎只有一章多一点是自己的内容;或者设计的实验存在很大漏洞,比如主观性太强,抽样数量过少等会对研究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导致结论可信性很低的;再者就是文不对题,或论文完全没有回答研究问题等重大错误;另外文献综述等理论阐述部分如果只是简单的堆砌,没有逻辑连贯性是比较容易得到C得。

第二种,论文行文用语,引用格式,标点符号,错别字,参考文献格式等过于混乱。例如很多引用的地方没有标注,行文用语即标点符号混乱会导致逻辑混乱给盲审老师造成错误的引导,并且在开题及预答辩的时候已经严正提出过该问题,但是并没有修改的。这种一般会给到C,不一定会彻底毙掉,但会影响老师心里的分数,跟高考写作文同理。

第三种,抄袭。这种抄袭不是指简单的完全把别人的成果搬运过来,而是可能经过修改或者几篇文章堆砌之后重复率很低,但是盲审老师恰好看到过这篇文章。我之前有一次就遇到这种情况,很凑巧这位同学跟我的研究方向差不多,所以他堆砌的这些文章我基本都看过,这种没有办法只能毙掉。

理论不足以支撑研究的结论。数据出现严重问题。新颖性与创新性不足。

如果出现了上述的问题,那么盲审大概率是要被毙掉的。首先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不能够支撑你最后的研究成果,具体是你论文的整体结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再进行总结方面的衔接上有严重的问题。我们在撰写完论文之后,我们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从论文的研究方法与你最终的一个结论之间是否有差异,是否是符合你自己的一个结论方向,那如果出现差异化,论文被毙掉的可能性也是会发生。其次论文的数据或模型出现严重问题,有很多的研究方法都需要提供数据进行支撑,当你论文中数据出现错误是一定会毙掉的,所以我们的数据一定要要求严谨和精确。撰写论文完成后,我们要进行对我们的数据重新检测,验算,看数据是否符合我们所要达到的目的。最后新颖性和创新性不足。在当今下论文一定要体现出创新性与新颖性,不管是在理论知识上的创新还是在专业实操上的创新,都应该在你的论文中有所体现。在新颖性和创新性方面,我们要多收集和阅读文献,在别人的基础上进行挖掘深究。

论文期刊初审被毙原因

其实论文降重并不难,原理也很简单。就是把重复部分用自己的语言再复述一遍,尽可能地改头换面。一般人自己动手完全可以搞定。,可以找北京译顶科技,那边价格比较便宜߅

论文被拒稿虽然是常事,高分值的期刊拒稿率甚至高达80%,但并不是所有的拒稿都是无力回天的。然而,有些拒稿是可以提前预防的,一起来看一下吧! 首先,因为英文表达不好被拒的稿件 这类文章一般还没有提交审稿就直接在编辑们手里毙掉了,理由就是“论文英语写作糟糕(bad),语法错误太多”。这是许多初写英文论文者都会犯的错误。因为SCI期刊是面向不特定读者的公众出版物,期刊登载的学术论文为了交流学术思想,那么肯定要求论文文字的表达必须正确、严谨。 但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而被拒稿是十分可惜的,为此我们需要在投稿之前对自己的稿件进行必要的润色。SCI论文润色主要是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母语化润色,一个是翻译润色论文。 第一、母语话润色,主要是对文章的论点,论据,用语以及观点,专业属于以及文献和缩写进行润色,做到观点更突出,用语更有针对性,专业术语表达更精准,参考文献更详尽等等。母语话润色是避免中国式英语的表达,使得论文更加的专业。 第二、翻译润色部分,基本上翻译的都是以英语作为实用语体的,期刊杂志非常的看重英语论文的额逻辑性,科学性和严密性,国际SCI论文翻译既要注重质量,更要熟悉英文相关的各种领域专业知识。 其次,因为论述过程逻辑不清被拒的稿件 为使文章清楚,第一次提出概念时,最好以括弧给出较详细解释。 如文章用了很多Abbreviation,可用两种方法解决: 在文章最后加上个Appendix,把所有Abbreviation列表在不同页面上不时地给出Abbreviation的含义,用来提醒读者。 绝对不能全面否定前人的成果,即使在你看来前人的结论完全不对。SCI论文全程服务/SCI论文润色/SCI润色编辑/SCI论文翻译 /SCI论文查重/SCI论文去重降重修改/ SCI论文大小返修/SCI论文指导发表/ SCI论文预审评估 /SCI论文期刊精选/学术课程推广等服务 这是对前人工作最起码的尊重,英文叫做给别人的工作credits.所以文章不要出现非常negative的评价,比如遇到这类情况,可以婉转地提出:Their studies may be more reasonable if they had……considered this results could be better convinced if they……第三,因为文章创新不够被拒的稿件。 提到创新或许你会想到首次:首次发现的问题,首次探究的课题等等。但并不是只有首次才算创新。想要SCI具有新意,那么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 1、从观点、题目到材料直至论证方法全是新的。这是在新的领域或者新的方向上得到突破,找到新的出路的一类论文。这类论文写好了,价值较高,社会影响也大,但写作难度大。选择这一类题目,作者须对某些问题有相当深入的研究,且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写作经验。 2、以新的材料论证旧的课题,从而提出新的或部分新的观点、新的看法。这类论文是通过新的内容去认证旧的课题,并从中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所以在撰写的时候,更应该以自己的新观念为主。 3、以新的角度或新的研究方法重做已有的课题,从而得出全部或部分新观点。这类论文的撰写十分考验作者对于已有的课题的了解程度,只有在十分熟悉课题的情况下,才能发现新的视角。 4、对已有的观点、材料、研究方法提出质疑。这类论文是以质疑已有的课题为主,虽然没有提出自己新的看法,但能够启发人们重新思考问题,以便人们继续对该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了解。

写的不够完整,写的没有实际感

论文被拒稿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论文质量不高、论文内容不新颖、论文结论不充分或不明确、论文抄袭或抄袭他人研究等。通常情况下,论文被拒稿的原因都是由于论文没有达到发表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期刊对论文发表的标准都不同,所以如果你的论文被拒稿,你可以尝试投稿到其他期刊,并且在投稿前要仔细阅读期刊的投稿指南,以确保你的论文符合发表的标准。

硕士毕业论文被毙的原因

盲审被毙掉的一般原因:

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给不过的,甚至连C都不是很常见,所以只要根据自己导师要求认真完成论文,勤跟导师沟通,基本上不用担心被毙掉。但是可能被毙掉的情况也有几种: .

第一种,论文逻辑完全不通。例如整篇论文用六章做一个实证研究,结果有四章都是不同知识点的文献综述,再算上最后一张结论,通篇几乎只有一章多一点是自己的内容;或者设计的实验存在很大漏洞,比如主观性太强,抽样数:量过少等会对研究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导致结论可信性很低的;再者就是文不对题,或论文完全没有回答研究问题等重大错误;另外文献综述等理论阐述部分如果只是简单的堆砌,没有逻辑连贯性是比较容易得到C的。

第二种,论文行文用语,引用格式,标点符号,错别字,参考文献格式等过于混乱。例如很多引用的地方没有标注,行文用语即标点符号混乱会导致逻辑混乱给盲审老师造成错误的引导,并且在开题及预答辩的时候已经严正提出过该问题,但是并没有修改的。这种一般会给到C,不一定会彻底毙掉,但会影响老师心里的分数,跟高考写作文同理。

第三种,抄袭。这种抄袭不是指简单的完全把别人的成果搬运过来,而是可能经过修改或者几篇文章堆砌之后重复率很低,但是盲审老师恰好看到过这篇文章。我之前有-次就遇到这种情况,很凑巧这位同学跟我的研究方向差不多,所以他堆砌的这些文章我基本都看过,这种没有办法只能毙掉。总体来说,论文已经到了盲审阶段,基本上是不会被毙掉的,因为各位导师也会心疼学生辛苦这么多年,只要不是很过分都会尽量给高分。所以还是前面说的,只要经常跟导师沟通,把写好的东西多给老师看,多跟老师交流,是基本不会出现被毙的问题的。

英国毕业论文挂了,可以问学校有没有二次提交的机会,不同学校和专业情况是一样的,有机会二次提交的话就尽快修改好毕业论文。修改的时候一定要多和导师沟通,获得导师的认可会大大提升你的过关概率。很多学校毕业论文挂了但是接近及格分,会有二次提交的机会,实在不给你重写机会的话可以申诉。你可以说精神状态不行或者身体出什么问题等,可以试试找医院开证明,争取一下机会。各个学校的情况都不一样的,祝你好运。

盲审被毙掉一般是因为:

当然这只是出现比较多的一些原因,不是所有的原因都是这样的,也有可能是因为:

第一种,论文逻辑完全不通。例如整篇论文用六章做一个实证研究,结果有四章都是不同知识点的文献综述,再算上最后一张结论,通篇几乎只有一章多一点是自己的内容;或者设计的实验存在很大漏洞,比如主观性太强,抽样数量过少等会对研究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导致结论可信性很低的;再者就是文不对题,或论文完全没有回答研究问题等重大错误;另外文献综述等理论阐述部分如果只是简单的堆砌,没有逻辑连贯性是比较容易得到C得。

第二种,论文行文用语,引用格式,标点符号,错别字,参考文献格式等过于混乱。例如很多引用的地方没有标注,行文用语即标点符号混乱会导致逻辑混乱给盲审老师造成错误的引导,并且在开题及预答辩的时候已经严正提出过该问题,但是并没有修改的。这种一般会给到C,不一定会彻底毙掉,但会影响老师心里的分数,跟高考写作文同理。

第三种,抄袭。这种抄袭不是指简单的完全把别人的成果搬运过来,而是可能经过修改或者几篇文章堆砌之后重复率很低,但是盲审老师恰好看到过这篇文章。我之前有一次就遇到这种情况,很凑巧这位同学跟我的研究方向差不多,所以他堆砌的这些文章我基本都看过,这种没有办法只能毙掉。

论文没过解决办法:

1、先找到自己毕业论文没过的原因,比如是因为查重率过高、格式错误还是因为什么原因。

2、根据原因来进行申诉,一般来说,毕业论文还有一次重新提交的机会,把握好这一次机会也还是可以顺利毕业的。

论文改写注意事项:

1、高质量改写

如果只是单纯的替换同义词,那根本算不上改写,一个优秀的改写应该是将内容理解后,修改语态、修辞手法、叙述手法并添加进自己的理解,在论文降重和连贯性上,还是非常有效的。

2、保持独立性

有的时候,与同学合作进行论文的创作,也是会被怀疑是学术不端的,有不少同学就是在这个地方遇到了麻烦。但是如果有一个合适的署名,那么就不会有这种问题了。

3、数据转化

保证论文中的数据等内容是自己通过实验收集来的,直接编造或者抄袭数据也是不可行的。同时也可以将数据的格式进行一个转变。提高论文美观度的同时,还能够降重。

论文查重被泄密的原因是什么

在检测我们的论文重复率时,除了检测价格的问题,我们还会注意哪些问题?到了毕业季,每个人都需要一些毕业论文,但是论文不可能一次性修改达标,而是需要多次修改,所以很多人会考虑查重的成本比。否则很容易花大钱,甚至自己辛辛苦苦写的论文也会被抄袭。今天就来说说论文查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注意论文查重系统。首先要特别注意论文的查重系统。因为现在查重系统越来越多,一些无良商家会抄袭论文,有的甚至转卖。这些利用了很多大学生想省钱的心理,然后吸引用户将论文提交到网站进行查重,再保存下来在第三方平台上销售。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不可靠且不普及的论文查重系统中。因此,在选择论文查重系统时要非常谨慎,提前咨询老师,学生要选择知名平台或系统。我们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论文查重系统。在查重之前,可以先和导师确认一下学校要求的是哪种查重系统,然后在指定的平台上查重,避免重复提交。这样不仅省钱,还能得到导师的认可。

2.注意论文的查重方法。其次,论文查重方法还是很简单的。一些学生习惯性地将内容直接复制到系统中进行重复检查。这种检测方法可以省略内容。小编还是建议你按照系统提示直接以文档的形式提交文章,因为系统已经设置好算法和数据,只需要根据内容进行检测即可。如果把论文内容分成几部分反复查重,可能会在查重中造成一些误差。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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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被毙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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