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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论文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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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论文的开题报告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此可见,一方面存款保险减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银行挤提的概率,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 由于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存在,有学者对其存在价值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主张取消该制度。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机制之中的。道德风险是由于银行业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以及有限责任制度而内生于银行的运行之中的,存款保险只是由于弱化了各方的监督激励而加剧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但保险业并未因此在市场上消失。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作用与道德风险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相比较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利大于弊。问题的关键是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综合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以设置如下几道防线: 1.建立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体系。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因此可以作为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合理的保险范围和较低的保险额度,将国内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3.市场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可以通过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来减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使存款人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防止银行倒闭,而不是“保证”银行不倒闭,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以保证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必须辅之以稳健的财务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要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有序、法律规范、风险理念。允许破产、适时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体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自身的资本水平、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应公开的信息,以便公众做出判断和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压力和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水平以赢得竞争优势。 4.严格的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掌握银行准确而及时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立即纠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预,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现场检查,但监管机构也应注意市场暗示的银行状况,密切监测银行。同时尽可能的传播它所拥有的信息,通过市场约束银行系统的稳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应及时、充分的沟通有关信息,通过监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查险补漏。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管。银行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在内部审计和有效稽核双重保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审计部门的以及来自交易对手甚至普通债权人的监督。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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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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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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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更是超常规发展。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影响的加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行为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本文回顾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过程;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因;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阐述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治理的积极作用;从机构投资者本身、法律角度等提出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作用的建议。【关键词】 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资本市场2008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主办的“2008年养老金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已占A股流通市值近50%的份额,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基金公司59家,管理基金346只,资产管理规模为22 339亿份,基金净值为32 762亿元,基金持股市值占流通市值的比重达到28%。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持股市值约占流通市值的。截至2008年1月底,我国已经有52家境外金融机构获批QFII资格,核准外汇额度亿美元,QFII持股市值占股票流通市值的比重约为。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在改善投资主体结构、稳定市场、活跃交易、推进公司治理乃至促进金融体系竞争与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我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程中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2—1997年),共同基金在一种缺乏规章制度、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投机盛行的状态中发展,最终以中国证监会“规范老基金”而告终;第二阶段(1997—2000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主要发达国家基金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引进了托管等制度框架,使得中国基金业逐渐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市场整体规范程度等原因,基金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发展的速度和规范的程度仍然差强人意,这一阶段的发展由于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而告一段落;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2001年,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发行成功。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在监管层大力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国基金业开始了超常规发展的历程。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迅速增加,成为市场不可忽视的一支主流力量,在2002年中兴通讯(000063,SZ)增发H股的事项中,机构投资者显示出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2002年8月20日,尽管遭到众多基金和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中兴通讯临时股东大会仍以90%以上的赞成票通过了H股发行计划。虽然大局已定,汉唐证券、申银万国、长盛基金等数十家机构投资者仍联名上书证监会要求审慎看待中兴通讯发行 H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众多的基金公司之所以反对中兴通讯的增发H股方案,是认为该公司增发 H 股导致现有股东的股东权利全面摊薄,侵害了现有股东的权利。“中兴事件”是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传递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机构投资者开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更多是出于信托责任以及持股比例的增加,与中小股东相比,他们更有动机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层,此时他们在监督活动中获得的好处远远超过他们承担的成本。(一)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资本总额逐渐增加这种增加的结果是促使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壮大,他们再运用传统“行走于华尔街”的方式显然不便。“他们持股量大,一旦套牢,必定开口说话,不然割肉就成本太高,况且,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股票,必然会冲击市场并使股价猛跌,反而使自己受损。”相反,正因为他们所占资本市场中资本总额的量大,他们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而参与的利益往往高于不参与的利益。(二)管理学中的实证分析研究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利的证明频繁的买卖股票并不能获得市场平均水平以上的收益,长时间的持有增长型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更高。(三)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解决公司控制权、公司股权机构等关系公司长远利益的问题公司长远利益的实现必然也会给机构投资者带来实在的利益,从而形成作为股东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三、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美国是世界上资本市场最成熟的国家之一,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也走在世界的前列,对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行使股东投票权机构投资者凭借自己拥有的股票份额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提出股东议案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出现的重大问题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或管理层递交一些能对解决其问题有益的股东提案。(三)行使代理投票权机构投资者代理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代理投票权,获得更多的表决权份额,提高“说话”的声音,这也要求机构投资者在行使代理投票权时要积极且谨慎。(四)对被投资公司实施监控美国机构投资者通常聘请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被投资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加强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控制。(五)私下交谈美国机构投资者经常采用非正式对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就公司的业绩问题提出质疑,并进行讨论。四、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一)完善股东会职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3个方面。1.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2.流通股股东股权比例低,而且过于分散;3.国有股比例偏高,出现国有股股东虚位的情况,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完成后将实现股票全流通,股票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将不会存在。机构投资者作为出资人,在股东大会上凭借自己持有的股票份额,成为能够制约大股东的力量,监督损害中小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此外,可弥补国有股股东虚位,有效发挥股东会的权力,监督经理层的经营决策,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关注有助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企业价值。反之,内部人所控制的董事会则容易作出不当的决策,损害股东的利益。在机构投资者的大力推动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将不断提高。(三)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大量持股以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会监督和约束管理层,确保他们选择的投资水平能最大化企业的长期价值而不只是满足短期收益目标。布什(Bushee)的实证研究发现,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时,管理者不太会通过减少研发支出来扭转盈余下降,这意味着机构投资者是成熟型投资者并担负着减少管理者短视行为的监督角色。(四)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机构投资者集中了治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能更好地履行治理职能,增加公司决策的专业性与科学性。Pound(1995)指出:“在很多公司中,公司的管理者并不缺乏激励,而缺乏的是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Pound认为,因为管理者缺乏这种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往往会作出错误决策,结果使得公司陷入危机。他认为,防止这种错误的决策需要一套体制,在这一体制中,高层经理和董事会在决策上可实现真正合作。另外他认为,董事和经理应该积极寻求机构股东的参与。可见,机构投资者不再是管理型公司模式的消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他们成了积极的参与者。因为他们的加入,能影响管理者策略的制定,完善公司的治理。五、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积极作用的建议(一)机构投资者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及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我国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引进产业经营人才。在投资上市公司之后,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进行长远规划,不能把眼光始终集中在资本重组和金融投资上,而应该引导企业长期经营的经营方向。要积极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构建,使得机构投资者内部组织结构合理,以解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中监督者的监督问题。(二)放宽对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制世界银行研究报告小组(2001)研究表明,当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达到某个临界值(占股票市场总额20%)时,他们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持有某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些限制目的在于分散机构投资者的风险,但也造成机构投资者投资过度分散,使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应适当放宽这些限制,使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积极投资者和大股东,并真正关注公司的长久发展,深入、积极地参与公司的治理工作。(三)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种类应该多样化,以便能够促使不同种类机构投资者为牟取利益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金融投资公司的规模会越来越大。这些机构的发展为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提供了可能性。加入WTO后,我国逐步开放了国内证券市场,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金雄厚,参与公司治理经验丰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活跃,将对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法律必须逐渐放松他们参与投资活动的限制,使得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合法依据。(四)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是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抗公司经营者和大股东的有效手段,它对凸现小股东公司地位、实现股份民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的完善能够减少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而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能够决定公司是否作为积极投资者。成本过高时机构投资者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用手投票,我国法律应该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五)建立机构投资者组织建立机构投资者自律性组织有利于解决机构投资者集体协商成本问题和搭便车问题。机构投资者组织为各类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集体行动提供平台,其调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为机构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信息提供了一种便利。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公布,督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我国尚缺乏这样的自律性组织。为了促进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我国管理部门可以尝试指导建立机构投资者的自律性组织。同时,可以指导证券交易所或民间研究机构建立一些调查中心,组织协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主要参考文献】〔1〕 张舫.公司控制的理论与实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 Pound著.孙经纬译.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rough Private Negotiations:Evidence from Tiaa2cref 〔J〕.Journal of Finance,1998,(53):1 335-13 621.〔4〕,〔M〕. Malden,MA:Blackwell Publishers,1995.〔5〕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on Myopic R&D Investment Behavior〔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8,Vol173,(3):305-3 331

保险利益原则论文题目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3]CIF和FOB合同(郭国汀主译)[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G.吉尔摩.布莱克.海商法[M].北京:中国大 百科 全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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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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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险做投资你伤不起滴!保险是用来抵御风险滴!!!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民商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论特别自首制度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风险是损失的 不确定性 。纯粹风险导致两种结果,即和 损失和 无损失 。2.保险费率由 纯费率 和 附加费率 组成。3.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它保险人的方式叫 再保险 。4.保险具有 经济性 、 互助性 、 契约性 和 科学性 的特点。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__国有独资保险公司__和__股份保险公司__两种。2.保险的派生职能是__融资_和__防灾防损_。3. __生命表__的编制和运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__保险人__和__投保人__,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_被保险人和_受益人。5.中国《保险法》规定:设立区域性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_2亿元____。1.生命表 的编制和运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_保险人_和_投保人_,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 3.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方式叫_再保险___。5.投保人对保险标换不具有__保险利益___的,保险关系不成立。 1.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它保险人的方式叫 再保险 。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保险人 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 3.保险的派生职能是 投资 和 防灾防损。 4.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现金赔付、 修复、 重置三种。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 ( 补偿损失)和 ( 给付保险金 )。 2.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它保险人的方式是( 再保险人 )。 3.纯粹风险导致两种结果,即( 损失 )和(无损失 )。 4.( 生命表 )的编制和运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5.风险因素可分为( 实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 和(心理风险因素 ) 。 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保险利益 )的,保险合同无效。 7.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现金赔付) 、(修复 ) 、( 重置 )三种。 8.健康保险包括( 医疗保险 )、(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 住院医疗保险 )、( 疾病保险)和( 生育保险 ) 9.保证按保证存在形式分为 ( 明示保证 )和( 默示保证 )。1.在商业银行的四项主要功能中,最能代表商业银行特点是信用中介功能和支付中介功能。 2.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贷款。 3.狭义负债按照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可以细分为借人负愤负债、存款负债和结算中负债三类。 4.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5.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包括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6.对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规定出一系列的比例从而实现对银行资产控制的管理方式称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其中存贷款比例,是反映资产与负债关系,防止过度使用资金的核心指标。 7.银行的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国库券、存放在中央银行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拆放同业净额及其它一个月内变现的其它证券、票据。 8.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增加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二是降低风险资产在全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 9.支付中介是指商业银行为商品交易的货币结算提供一种付款机制。 10.各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预防性监管;另一类是保护性监管。1.~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 2.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3.风险的基本要素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4.按风险的性质,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5.保险的派生职能有—融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 6.——原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7.—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8.—保险密度是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9.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项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1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12.~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直接 .—有效 . 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1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如实告知 .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14.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5.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保证按保证存在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7.《保险法》规定:设立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 18.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风险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 —信用风险 。 19.按保险的对象分类,保险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20.对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21.保险基金具有—是合理分担金—-、—是一种责任准备金和—是一种返还性资金 的特点。22.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二、单项选择题(共10分,每题1分。)1.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D )。A.财产风险 ` B.人身风险 C.责任风险 D.信用风险2.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 A )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 B.自留风险 C.避免风险 D.减少风险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并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 C )。 A.重复保险 B.再保险 C.共同保险 D.综合保险4.保险的基本特性是保险的( B )。 A.经济性 B.互助性 C.法律性 D.科学性5.保费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 B )。 A.保险密度 B.保险深度 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6.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是( B )。 A.诚信原则 B.保险利益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守法原则7.下列属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是( B )。 A.巨灾损失 B.直接损失 C.间接损失 D.精神损失8.被保险人的代表是( D )。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9.以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来确定,这种保险被称之为( B )。 A.不定值保险 B.定值保险 C.定额保险 D.超额保险10.保险市场的买方是( C )。 A.保险代理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保险人1.当损失频率等于( C )时风险最大。A.0 B. C. D.12.某房东外出是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C )。A.小偷进屋 B.家具被偷 C.外出时忘记锁门 D.房东外出3.以各种有形财产的现有利益,预期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A )。A.财产损失保险 B.责任保险 C.人身保险 D.信用保险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并且保险金额之各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C )。A.重复保险 B.再保险 C.共同保险 D.综合保险5.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是(B )。 A.诚信原则 B.保险利益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守法原则6.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 )。A.受益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7.保费收入总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B )。A.保险密度 B.保险深度 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8.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共同点在于(A )。 A.同是以风险存在为前提 B.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契约行为 C.同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作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D.同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要9.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式是(A )。 A.文义解释 B.单理解释 C.补充解释 D.意图解释10.被保险人缴付的用于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费用叫(A )。 A.纯保费 B.附加保费 C.毛保费 D.毛费率1.以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或估价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来确定,这种保险被称之为( C )。A.不定值保险 B.定值保险 C.定额保险 D.超额保险2.保险市场的买方是( B )。A.保险代理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保险人 E.受益人3.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B )。A.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C.6000元全归保险人 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4.下列属于保险人绝对不予承保的财产是( B )。A.房屋 B.土地 C.金银首饰 D.家用电器5.保险的基本特性( B )。A.经济性 B互助性 C.法律性 D.科学性6.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是( B )。A.最大诚信原则 B.保险利益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守法原则7.下列属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是(B )。A.巨灾损失 B.直接损失 C.间接损失 D.精神损失8.被保险人的代表是( A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9.保费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是指( B )。A.保险密度 B.保险深度 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10.保险市场的卖方是( D )。A.保险代理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保险人 E. 受益人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的保险称为( C )。 A.重复保险 B.再保险 C.共同保险 D.综合保险2.保费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 B )。 A.保险密度 B.保险深度 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3.保险经纪人基于( D )的利益,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 A.保险公估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4.下列属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是( B )。 A.巨灾损失 B.直接损失 C.间接损失 D.精神损失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 D )。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6.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是( B )。 A.最大诚信原则 B.保险利益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守法原则7.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B )。 A. 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将5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 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8.下列属于保险人绝对不予承保的财产是( B )。 A.房屋 B.土地 C.金银首饰 D.家用电器9.按人口平均计算的保费收入是指( A )。 A.保险密度 B.保险深度 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还有很多

保险的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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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选题背景怎么写》简介:前人研究的成果,所选题目到目前所研究到的状况,而你又对选题有何特别看法,为何会选此题,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和看法有何异议或者是有何更深入的观点,《论文选题背景怎么写》正文开始>>前人研究的成果,所选题目到目前所研究到的状况,而你又对选题有何特别看法,为何会选此题,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和看法有何异议或者是有何更深入的观点,可综合所选题目的相关学科对它的影响来说~~~(这个回答希望对你有用)一、拟选论文题目:二、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要求:1.引用外文文献不少于10篇,写出文献综述与选题书面报告,字数在3000字以上。2.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基本框架,主要参考文献,预期成果和可能的创新点等;3.填好“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表,连同书面报告一起交研究生院备案;4.书面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三、导师对选题报告的评语(就研究生对该研究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情况、研究方法和手段、预期成果予以评价):四、评审小组对选题的意见(是否同意选定该课题、是否同意选题报告通过、以及对下一阶段研究工作的建议;其他建议,如限期重作选题报告、终止培养建议等):五、论文工作计划六、附件(以下为附件内容)拟选论文题目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动态三、论文主要研究和基本框架四、预期成果和可能的创新点五、主要参考文献以上是论文开题报告应该具有的基本内容,可以根据以上的条目结合论文的探讨话题,书写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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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学号: 院(系): 专 业 题 目: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开题报告填写要求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院、系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可从教务处网址上下载)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 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03年4月26日”或“2003-04-26”。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本课题的目的及研究意义2.本课题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3.本课题的研究内容4.本课题的实行方案、进度及预期效果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5、已查阅参考文献:指导教师意见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院(系)审查意见&nb, sp; 院(系)领导(公章): 年 月 日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此可见,一方面存款保险减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银行挤提的概率,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 由于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存在,有学者对其存在价值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主张取消该制度。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机制之中的。道德风险是由于银行业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以及有限责任制度而内生于银行的运行之中的,存款保险只是由于弱化了各方的监督激励而加剧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但保险业并未因此在市场上消失。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作用与道德风险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相比较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利大于弊。问题的关键是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综合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以设置如下几道防线: 1.建立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体系。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因此可以作为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合理的保险范围和较低的保险额度,将国内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3.市场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可以通过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来减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使存款人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防止银行倒闭,而不是“保证”银行不倒闭,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以保证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必须辅之以稳健的财务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要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有序、法律规范、风险理念。允许破产、适时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体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自身的资本水平、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应公开的信息,以便公众做出判断和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压力和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水平以赢得竞争优势。 4.严格的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掌握银行准确而及时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立即纠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预,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现场检查,但监管机构也应注意市场暗示的银行状况,密切监测银行。同时尽可能的传播它所拥有的信息,通过市场约束银行系统的稳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应及时、充分的沟通有关信息,通过监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查险补漏。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管。银行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在内部审计和有效稽核双重保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审计部门的以及来自交易对手甚至普通债权人的监督。

有关保险论文的开题报告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此可见,一方面存款保险减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银行挤提的概率,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 由于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存在,有学者对其存在价值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主张取消该制度。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机制之中的。道德风险是由于银行业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以及有限责任制度而内生于银行的运行之中的,存款保险只是由于弱化了各方的监督激励而加剧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但保险业并未因此在市场上消失。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作用与道德风险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相比较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利大于弊。问题的关键是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综合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以设置如下几道防线: 1.建立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体系。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因此可以作为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合理的保险范围和较低的保险额度,将国内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3.市场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可以通过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来减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使存款人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防止银行倒闭,而不是“保证”银行不倒闭,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以保证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必须辅之以稳健的财务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要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有序、法律规范、风险理念。允许破产、适时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体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自身的资本水平、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应公开的信息,以便公众做出判断和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压力和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水平以赢得竞争优势。 4.严格的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掌握银行准确而及时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立即纠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预,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现场检查,但监管机构也应注意市场暗示的银行状况,密切监测银行。同时尽可能的传播它所拥有的信息,通过市场约束银行系统的稳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应及时、充分的沟通有关信息,通过监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查险补漏。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管。银行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在内部审计和有效稽核双重保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审计部门的以及来自交易对手甚至普通债权人的监督。

你可以先了解一下现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状况,最好定位一个具体省份,然后根据你的感想,来写,你还可以上这看看

可行性分析比较好吧。保险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目标:对可行性提出具体意见方法:研究国外保险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和发展状况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具体可从供给(保险人)、需求(投保人)、环境(经济、金融条件)来分析。规范分析为主,材料里面有实证的内容就看懂后借用吧,反正是作业吧。

保险市场论文开题报告

你好!在网上找到一篇符合你的要求的,但是需要购买才能下载。链接如果现实不了查收百度消息~此外,有一篇不完全符合楼主要求的,但是楼主可以参考下:《加入WTO: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和对策》来源:网络1999年11月15日,历经13年的艰辛谈判,中美双方就加入WTO问题达成协议。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是中美双方谈判的焦点之一。加入WTO无疑会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加入WTO给我国保险业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客观挑战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创造许多新的机遇,也会有许多不利影响,带来客观挑战。据中美商会提供的文件显示,作为中美WTO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将在未来五年内取消全部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同时,未来2至3年间,中国将开放主要城市,并允许外资财产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为全国的大规模风险承保。中国同意仅基于审慎原则授予营业执照,不在数量上予以限制。中国将在5年内逐步扩展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至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中国同意外资可在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中拥有50%的所有权等。由于中国保险业尚处于不发达阶段,一旦全面开放,中国保险市场将可能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涌入的挑战。挑战之一: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发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最少具有30年以上的经营历史,递交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不得少于50亿美元,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而事实上,已在中国开业的20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202个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人民银行的这一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美元,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与外国几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相比较,中国的保险业仍十分幼嫩。1998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为,居世界第五十五位;保险密度为12美元,居世界第六十位。就保险公司而言,中国保费最高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8年其保费收入为人民币530亿元,最少的公司年保费收入不到1亿元①。由此可见,当前中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与外国公司相比差距较大。此外,中国保险业的差距还在于缺乏一个完整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等中介机构体系。各保险公司在保险种类设计、精算水平、核保技术、经营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一旦中国入关会暴露出国内保险公司在营运上与国际水平的差距,特别是管理水平、风险处理技术、科技运用水平、资金运用能力、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差距。挑战之二:民族保险业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尚不成熟的中国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竞争压力。在税收方面,外国保险公司享受着“三减两免”(三年减税,两年免税)的优惠条件,所得税为15%,而中资保险公司需要缴纳33%的所得税。在资金运用方面,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可涉足股票,房地产、贷款等,资金运用率普遍在85%以上,而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相对来说非常狭窄,资金运用率只有10%。这样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低税收的优势,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险代理佣金抢占市场,对中国保险公司构成一定的威胁,造成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此外,现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地域上,只能在上海、广州两地。业务上,服务的对象为外国人和三资企业不能涉及团体业务。组织形式上,从1996年以来,在华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人,只能与中方组建合资公司,不可以独资形式经营。而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即使是区域性公司,经营地点也通常不限于一城一地,而能辐射周边地区。业务范围只分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并无销售对象的限制。由于中外保险人并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中国保险公司因而能分得部分保险市场。中国加入WTO后,落实国民待遇原则,这些限制都将烟消云散。可以预见,随着保险业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资保险公司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冲击必然会逐步升级,并压缩民族保险业的生存空间。挑战之三:保险监管面临改革。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保险市场管理上对内资和外资的保险机构必须一视同仁,不得薄此厚彼,这不仅包括业务范围的一致,而且还包括管理法规的统一。从而要求保险监管尽快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采取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松散监管。这就给保险监管机构带来了较大的监管难度,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和标准。挑战之四:要求现行的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并予以完善。现行的《保险法》对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如应如何评价其偿付能力,在华境内保留多少额度的保证金,20%法定分保比例是否适用等实际问题都应明确。此外,现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也应对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出调整,以适应保险市场组织制度的需求。挑战之五:资金外流面临潜在可能危险。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聚集了大量的长期资金,对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具有较强的金融特征。外国保险公司带来的外资数额是相当有限的,相反却可以在中国国内保险市场上通过收缴保费的形式聚集资金。依照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本无法控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无法限制其投资收益转移出境,从而影响我国宏观经济中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调控,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一定威胁。挑战之六:造成保险人才的流失。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有较高的收入水平,较优厚的福利待遇,较强的流动性和较为灵活的分配制度等优点,对国内优秀的保险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且,为了弥补对国内市场了解不足的弱点,外资保险公司常常以较高待遇吸引当地高层管理人员。这使国内保险公司感到了人才流失的压力,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等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二、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应有的对策就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而言: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发展历史很短,但具有许多有利发展条件的市场;是一个发展速度很快,但与潜在的市场需求相比,市场的有效供给规模还非常小的市场;是一个有了一定的竞争,但垄断程度还很高,竞争处于低级层次的市场;是一个有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但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很不健全的市场。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也会有一些不利因素。但总的来看,机遇要大于挑战。因此,当前民族保险业如何把外来压力变为动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何有效运用金融保险服务贸易条款,提高国内保险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制定相应的防范和竞争策略,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在开放的区域、开放的数量、组织形式、调控机制、开放的险种、税收政策、费率的执行、保险的监管等具体问题上加以考虑研究,做到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是中国保险市场加入WTO的当务之急。对策之一: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保护民族保险业。《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发展中国家确定了一些特殊优惠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特点,制订发展本国保险业的政策目标。在市场准入方面,允许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开放行业和市场,逐步实现保险服务自由化。我国在保险业开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缓冲阶段,将上述政策用足用好,参照国际上不同国家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的经验做法,分步骤对外开放,在一定时间内设置若干必要的防线。如:———在设立资格上,要从严要求,好中选优,择优录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应设立较特殊的资格要求,如要求其达到一定的经营年限,要求其具有经营国际保险业务的经验,要求其具有较高数量的资产等等,切不能让某些外资保险抱着学习的态度到我国来经营。———在对象选择上,应考虑国别原则、对等原则、资金实力、知名度、信用度及历史上与我国合作情况等因素,作出合理选择。优先引进那些资本雄厚、技术先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保险机构。———在开放市场结构上,要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特点和各类保险市场开放的风险系数,坚持结构性地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即以非寿险为主,向非寿险公司倾斜,相对抑制寿险公司的引进。———在组织形式上,为了有效地转移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当前引进外资保险分公司已经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引进中外合资形式保险公司的工作。尤其是寿险业务,要采用合资的方式,而且目前应由中方控股,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宽限制。———在经营区域上,特区及沿海城市应逐步开放,另一方面,应以政策为导向,鼓励外资公司到中西部地区进行试点,把引进经营性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扩大到中西部地区,以配合我国给予中西部地区关于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在业务范围上,应优先引进那些保险经营技术含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和新险种等保险业务。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在保险费率执行上,遵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或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费率的统一规定,确定保险费率的最低下限。对于纯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监管管理部门应根据以往的经验确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下限,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给予重罚或让其停止业务经营;对于附加保险费率,则可允许各保险企业根据自身的营业费用、投资收益、预期利润等因素自行确定,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在税收政策上,要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给外资、合资保险企业以优惠税率,在适当的时候取消“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课以民族保险公司同样的税率。对策之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尽快向国际惯例靠拢。外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经济资源,通过对这种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无疑有利于促进中资保险公司在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提高。而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这种经济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监管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其一,保险监管机关履行好这种职责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规章。目前,外资保险机构已在上海、广州等地进行业务运作,然而尚缺乏法律约束,仅有一个《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法》中涉及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条款也少得可怜。由于目前尚无全国性、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出台,制订一部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在总结《上海市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有关外资保险机构管理的法规。内容应包括设立条件、资本金、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保险准备金、再保险、最低偿付能力、保险投资、报表制度和精算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处罚细则,做到有法可依。其二,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准则和法律意识等方面与国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对其监管还应遵循国际惯例,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组织监管。严格开业审批制度,规定资本金和保证金最低限额,引进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经营稳健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优先考虑采取合资方式进入的外资保险公司;(2)业务经营监管。限定外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种类、保险条件及保险费率等,要求其定期提交业务发展计划,定期审查其营业计划的合法性,检查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管其偿付能力与违约行为;(3)财务监管。定期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向主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并于年终报送资产负债表、资产目录、资产运用明细表等。其三,应尽快建立健全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包括外资保险机构在内的保险同业公会,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市场竞争的监督权下放给保险协会去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使国家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提高监管的成效。对策之三: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在我国保险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对外资保险公司加以一定限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随着经济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各种保护性措施将逐步取消,任何把希望寄托在保护政策上的想法都是对自身生存能力的削弱。积极的态度应当是把握机遇,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1)以险种创新为核心,充分考虑需求结构变化和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积极推出既适应需求又引导需求的新险种。针对消费者的不同特点,设计多层次、多品种的险种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2)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电脑、网络等先进的信息传递技术进行信息收集、险种设计、费率厘定、风险识别和监督管理等。国内目前信息网络滞后,如果仍维持目前状况,在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入市后将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国应大力普及电子化和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开发网络保险。(3)积极推进保险服务和保险组织创新,将保险公司由单纯的经济补偿机构发展为包括经济补偿、风险管理和信用投资等功能的综合型组织机构。当前要积极筹措保险业与银行业的融合,以充分利用银行业的诸多优势发展民族保险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元化保险企业和保险力量。(4)进行营销方式创新,进一步完善代理人制度,逐步建立经纪人制度,积极发展市场化的展业方式。对策之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在制定保险产业政策时,应采取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的做法,这样既符合加入WTO的开放要求,也有助于保护与促进我国保险业。(1)有条件地引进1-2家外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高风险业务。(2)由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全国性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外各保险公司的自愿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业务。(3)改革现有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和运作机制,使其由现在的国家再保险机构的角色逐步转化为商业性的再保险公司,从而形成再保险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局面。(4)加强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国家应尽快制订与保险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便对再保险市场运行进行规范和引导。(5)积极稳妥地发展再保险经纪人机构,在引入国际著名再保险经纪人公司的同时,逐步建立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公司,以此增大国内再保险容量。对策之五:参照国际惯例,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当今保险市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险公司都把资金运用收益作为其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通过此举获取较高的收益来弥补承保的亏损,国外许多保险公司在赔付率高达100%甚至200%的情况下,仍保持正常发展。与外国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面窄,形式单一,现金及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40%,相应的投资业务仅占30%左右,且多数为各项贷款和直接投资。随着第七次降息及国债发行利率的下调,保险公司面临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近日,国务院已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这是我国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重大举措。保险公司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基金,并且可以按一定比例配售新发行的基金,以及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增发新基金。这一举措提高了保险资金的运用率,缓解保险公司的投资利差损失越来越大的压力,这样保险公司就实现了保值与增值,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竞争力。今后,还应进一步在股票、房地产市场等方面拓宽保险基金的运用渠道,推动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策之六: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仅懂得本国保险业务技术,还要了解外国保险的特殊技术;不仅要懂外语,还要了解外国的价值观、文化及人际关系;不仅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还要有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等。对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加入WTO这一契机,培养跨世纪、高层次、外向型的保险专业人才。就保险公司而言,要切实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跟上保险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就各高等院校而言,应根据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适当调整办学方向,组建有实力的师资队伍,大力培养保险专门人才;就国际交流而言,欢迎国际知名保险公司来华举办专题研讨会和讲习班,活跃思维,开拓视野;就保险业的各类资格考试制度而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承保、理赔专业人员制度及目前已有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这个题目似乎有点太过时了呵呵,很好写把开题模板发过来吧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对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对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篇一

《对我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分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作为我国的朝阳行业,其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与世界保险业的整体现状来看,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仍相比较低。本文笔者即结合个人实践工作经验,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入手对其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保险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以供参考。

关键字: 保险市场; 保险业;发展趋势

纵观我国保险业近20的发展,我们能够清楚的看到,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猛,并且取得了令人举目的成绩。尤其是随着人口红利期的到来,人们投资理财观念的不断加强,保险业更是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而如何做好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促进保险市场取得更大的成就则成为现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本文笔者即结合个人实践工作经验,就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现状

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已经取得了令人举目的优异成绩,而保险市场也逐渐呈现出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良好新格局。尤其是1995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来,更是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走进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重要阶段。我国的许多保险企业也在保险法的管理制度下,不断的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了经济管理水平,保险业呈现出持续、快速、健康的良好发展趋势。而后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满足加入WTO的切实需求,我国相继又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的保险市场正组建与国际接轨,并且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保险制度框架正在初步被建立。可以说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早已成立了上千家,上万家的保险公司,并且增设了一批有一批的保险分支机构,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创新了我们保险公司专业化经济与组织形式,还促进了市场的有意竞争,使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虽然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傲人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仍然相比较弱,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进一步分析差距,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突进,则成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

第一,我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发展规模上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第二,我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上仍存在较大的产局。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的保险深度为。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由此可见,我国在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上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第三,我国民众对保险业的认识度普遍低于发达国家。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

二、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

纵观近20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保险业作为我国的朝阳企业,正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改革被纵深推进,我国的保险市场也正面临着巨大的转型。因此,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保险市场的发展,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笔者预测我国保险公司会向混合所有制、经济业务专业化、保险产品品格成熟化的方向发展,具体如下:

第一,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保险企业会逐渐向以现代股份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发展,而保险公司也会成为市场竞争真正的主体。

第二,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保险企业的经营业务会向专业化方向而不断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保险企业经营体制的不断改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势必会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而由国家成立相对应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进行经营业务的专项发展,从而使我国保险市场得到更好的发展。

第三,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保险产品的品格化会相比成熟。品格化是指一个产品的品牌、价格、服务的总称。而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尤其是纵观近些年来,保险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发展与贡献,我们能够看到,随着保险功能的不断深化,保险业对整个经济市场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所以,为了积极开展我国的保险业务,就必须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产品品格化的成熟发展,进而使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笔者对保险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粗浅的探讨,也使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完善与迅猛发展,保险业虽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早已取得了十分优异的成绩。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也在不断的走向成熟。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促进保险市场的完善,就必须抓住机遇,深入改革,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而使保险行业利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晨.对我国保险市场现状的思考[J]. 中国集体经济. 2011(22)

[2]李展. 我国保险市场供求现状分析[J]. 中国证券期货. 2009(06)

[3]金敬仙.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J]. 中国市场. 2010(22)

对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篇二

《对保险企业市场竞争的探讨》

摘要:竞争是企业之间的实力较量,是企业之间人才、技术、商品质量、价格及其他综合能力的较量。这就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必须正确面对,勇于竞争。目前,我国保险业整体竞争已普遍存在,但就某个地区或某个企业来说,也客观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但在竞争规律的普遍作用下,这种垄断只能是暂时的,如果垄断者不能适应现实,逐步发展完善自己,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那么最终不仅是垄断局面要被打破,而且还要被淘汰。

关键词:保险企业;市场竞争

一、建立适应市场发展与挑战的新机制。这些机制包括企业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服务机制、业务机制等等。作为基层公司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在能力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使本公司的机制与市场相适应。应该说现在政策基本有了,就看应如何理解与执行了。在这个问题上,公司的管理层首先要吃透精神,要有创新能力,要有改革力度,要有势不我待的紧迫感。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人才的大量流动,市场份额的变化都是可以想像到的。未来公司能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是能否有一套适应市场机制的机制。各基层公司要本着精简、高效、现代的原则,大胆实行改革,重组公司组织架构,瞄准未来发展前景,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司发展计划,使之更加适合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保险行业作为向特定人群提供风险保障和理财服务的金融服务性行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差异直接体现在各自服务于不同特征的核心客户群。保险企业在成立之初,通常采取扩张性的经营策略,以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获得生存空间。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但是他们之间往往没有显著的共同点,同时与竞争对手的客户相比也没有明显的不同,也就是说保险企业无法轻易地从已有的客户那里找到潜在的更大的市场在哪里。尽管如此,保险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和进行业务定位的过程中仍然应以现有的市场为基础,找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忠实客户,并通过分析他们的共同特征找到潜在的目标客户,进而开发相应的产品,制定并执行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保险市场细分的基本标准包括不同区域、不同险种类型、不同营销渠道和不同特征的人群等,人群的特征又可分为人口统计特征、行为心理特征和生活形态特征,简单的市场细分可以依据其中的某一个标准进行,优点是可以比较容易地对细分市场进行识别,但是,通过单一变量得到的市场细分结果往往无法精确反映各细分市场之间的需求差异和勾画不同消费者群体的综合特征。特别是对于具体的保险企业来说,任何一个简单的标准都无法代表其目标客户的特征,即与竞争对手客户之间的差异性。也就是说,理想的市场细分应当是综合分析保险市场消费者的行为、心理、人口统计等多种因素,从而将整个市场划分为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细分市场类型。诚然,选择恰到好处的变量作出行之有效的市场细分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但当中国的保险市场发展到今天,当整个行业的转型势在必行,我们面临的问题不再是要不要市场细分,而是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将潜在市场划分为对企业经营决策和市场活动具有实际意义的不同类型,这也是保险企业实现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然选择。

三、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事故、灾害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些也是无法避免的,这正是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保险的基本职能就在于进行经济补偿。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商品市场形成买卖市场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既会考虑价格,更会看重商品的品质。保险商品的品质表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售后服务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准确地查勘、定损、赔付。“取胜于价格,失败于服务”的道理就深刻地说明靠价格的竞争只能短暂地占有市场,具有优质的服务才能长久地拥有市场,这就是保险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法则。

四、建立适合市场需求的人才机制。人才是公司生存发展之本,也是竞争中主要争夺的对象。基层公司现有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业务人才是公司的宝贵财富,也是一些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公司、合资公司争夺的主要对象。我们要重视这些财富,要合理利用这些财富。尽管我们现有的一些人才还不是很完美,还需要再提高,但只要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就远比我们的人才变成我们的竞争对手好得多。要建立阶梯式人才招聘、培训、储备、使用机制。从现在开始,我们不但要重视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和提高,还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吸纳招聘一批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把他们安排到适当岗位上去。对人才要逐步做到使用一批、储备一批、培训一批,建立起公司阶梯式的人才管理模式。目前,基层公司要尽量想办法提高人才的待遇,改善在岗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创造拴心留人的创业环境,使之与市场相适应,力求不但能养住人才,而且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效力于公司发展。

五、强化风险管理。保险业本身具有特殊的经营风险,因此控制与防范风险对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尤为重要,先进的信息技术无疑有利于帮助保险企业强化风险管理。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已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信息技术有效运用、安全管理和提升价值已经成为企业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中国保监会的内部控制指引已经分别对保险企业信息系统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就目前而言,信息技术内部控制仍然是国内保险企业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信息技术内部审计部门在协助企业建立健全信息技术控制体系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外包在目前情况下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机制。通过审计外包可以帮助保险企业迅速解决专业性审计能力不足的问题,还能让企业学习到外部审计的工作方法,从而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水平。健全的内控体系有助于公司降低经营中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包括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健全的内控体系包括建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内控职责,针对风险和内控目标建立健全并坚决执行各项内控措施,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认现在内控体系是否将风险控制在管理层的风险范围之内,进行内控体系的必要调整和完善。

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新形象。公司服务不仅是面对客户的,应该是面对全社会的。服务工作不仅是一线员工做的,而且是全体员工都应该做好的。过去我们往往重视的是一线员工服务水平的提高,而忽略了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形象和社会影响力。提高服务质量,就要提高和统一全体员工,包括公司总经理和后勤卫生清洁工在内的总体服务水平,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准。员工的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了,公司形象也就树立起来了;公司自身形象高大了,被众多客户接受了,企业在市场上就有了立足之地、发展之本。

主要参考文献:

[1]木子.没有赢家的竞争[J].中国保险,.

[2]毕可广.竞争也要合作[J].中国保险,.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营销战略极大影响产品的市场推广和企业品牌建设,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险市场细分就是在保险调研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消费者的需求特点、投保行为的差异性,把保险总体市场划分为若干细分市场的过程。 保险公司市场营销论文篇一

《保险公司市场营销战略研究》

摘 要: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营销战略极大影响产品的市场推广和企业品牌建设,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中目标市场战略和竞争战略是营销战略里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本文通过对保险目标市场的寻找和提高竞争优势的手段进行分析,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营销战略;竞争优势

一、保险公司STP战略分析

(一)保险市场细分

保险市场细分就是在保险调研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消费者的需求特点、投保行为的差异性,把保险总体市场划分为若干细分市场的过程。

公司对保险市场细分的依据主要考虑人口因素和行为因素。

人口因素主要考虑家庭人口与家庭生命周期,年龄,性别,收入等;行为因素考虑投保者动机,投保行为,利益驱动,对保险的态度等。

公司较多使用的行为因素是根据顾客的购买动机分为:旅游保险,意外保险,投资理财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

细分市场要具备理想的规模和发展特征,有一定的盈利性,对于企业才有吸引力,企业要以顾客的需求为中心,调整细分策略,根据顾客需求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

(二)保险目标市场选择

市场吸引力是保险行业选择目标市场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市场规模狭小或者趋于衰退,进入后难以获得发展,不要轻易进入。

还要考虑目标市场的需求潜量,某些细分市场虽然有较大吸引力,但不能推动企业实现发展目标,甚至分散企业的精力,应考虑放弃。

还应考虑企业的资源条件是否适合在某一细分市场经营,只有选择那些企业有条件进入、能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的市场作为目标市场,企业才会获得成功。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寻找目标市场的手段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如团险直销、个人营销、网络、电话等直复营销方式,

又包括公司外部的企业共生营销,如银行、邮政、证券机构等兼业代理机构;还通过对其他公司或营销渠道的产品进行组合捆绑销售来满足客户的多元需求。

(三)保险市场定位

保险市场定位方法有两种,一是参考竞争对手的定位,行业竞争对手已经进行了市场探索,对于产品的定位有着全面的考量,参考行业标准可以大大降低经营风险;

一种是避强定位,公司从另一个角度开发自己的新产品,新的营销模式,新的品牌传播方式,这种方式不失为一种提高竞争力的方式,在公司实力允许,经过严密市场调查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通过创新营销策略开辟保险市场上的一片蓝海,为企业长久立足打好基础。

二、竞争战略分析

迈克尔・波特认为对于企业有五种竞争力量决定整个市场长期的内在吸引力。

对于保险行业影响明显的有四个方面:

(一)行业内竞争者的威胁

保险市场处于市场生命周期的成熟期,竞争者众多,竞争者投资很大。

这些情况常常会导致价格战、广告争夺战,新产品推出,并使公司要参与竞争就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二)新进入者的威胁

如果某个目标市场可能吸引占有大量资源并具有争夺市场份额力量的新的竞争者,那么该细分市场企业就要谨慎考虑是否继续保留。

因此,保险公司要时刻观察新竞争者的动向,正确选择竞争优势,抵抗新进入者的威胁。

(三)替代产品的威胁

保险行业也面临一些替代产品的威胁,如基金,一些投资理财产品等都会对保险构成威胁,公司应密切注意替代产品的种类、收益、顾客群体。

发展对抗替代产品的新产品,寻找不同于替代品的目标顾客,不断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开发与替代品不同发展方向的产品线。

(四)购买者讨价还价的能力

购买者与企业的竞争一直存在,购买者一方面是企业的合作伙伴,为企业提供收益;另一方面会最大化地争取自身利益,他们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会设法压低价格,并且使竞争者互相竞争,所有这些都会使企业的利润受到损失。

如果企业不考虑顾客利益或者顾客需求,或者顾客的转换成本较低,或者顾客能够形成联盟,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就会加强。

所以保险公司要十分重视顾客,对顾客进行分类,给顾客更多让利,不断提高产品差异化和服务水平,发展忠诚顾客。

三、对保险公司营销战略的创新性建议

(一)合理细分市场

保险市场细分要寻求更佳合适的角度,严格按照细分好的市场进行产品组合设计,营销策略设计,更系统化地开展营销活动。

如将年龄和收入结合在一起,充分考虑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细分市场,可以将市场分成高龄低收入群、传统中年客户群、富裕客户群、高素质中青年客户群、年轻工薪客户群,

充分考虑了这些群体的社会背景,找出共性的产品需求,从而制定适合一个群体的一套有效的营销措施,在公司推广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也可以灵活地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调整产品和服务策略,对营销战略的调整有着促进作用。

(二)加强品牌营销

一个成功的品牌对于企业有着重要意义,品牌的成功包括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等。

在信息化的社会背景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品牌营销,如制作公益广告在知名媒体上投放,借助网络传播企业公益性微电影,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并在媒体上适时公关等等,

现在市场的竞争核心是客户需求为核心,品牌形象为价值标准,构建品牌没有捷径可走,必须通过真诚服务社会,重视社会利益,与顾客发展信任、忠诚的关系来一步步实现。

(三)不断创新差异化竞争战略

(1)产品差异化。

保险行业应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开发多元化产品体系,以满足客户多元需求。

产品体系可以分为:一是特定客户群系列产品,如女性保险产品套餐、家庭保险产品套餐等,这是最方便有效的顾客分类,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不断开发新产品。

二是为配合不同营销渠道特点而开发的渠道专营产品,如分别适合于银行邮政渠道、和网上渠道销售的银行储蓄型分红产品、网购保险类产品等,不同渠道产品除渠道类型有差异外,应在保险责任方面增加差异,否则不同渠道产品容易相互替代,并易导致渠道冲突。

三是为特别客户量身订做的人性化、个性化特别保险方案,如为某明星、知名企业家特制的保险方案等,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客户需求的多元是多元化产品体系形成的依据,而多元化产品体系又是企业整合资源和交叉销售的前提和原因。

(2)服务差异化。

提高员工的素质,除了知识培训和能力培养外,更注重提高员工素质,注重服务态度,强调仪容仪表,倡导团队合作精神,一个员工的精神风貌反应了企业的文化和内涵;

建立一套合理的`服务流程,使员工服务时有章可循,考评员工有据可依,从寻找客户,销售洽谈,维系客户到处理售后问题等方方面面进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要求,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3)进行网络营销。

借助计算机和因特网开展业务,既提高了办业务的销量,也降低了工作成本,可以借助网络开展市场调研活动、网络产品销售、网上促销与广告公关等一系列活动,

将电子商务的观念借鉴过来,建立公司内部数据库和专业化功能齐全的门户网站,配备网上咨询人员或者辅助电话服务,实现部分产品的网络营销,在以后的发展中,这势必成为保险公司一种重要的营销策略。

营销战略作为保险公司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要集合各种资源,加大营销投入,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持续稳健的发展,这是企业需要不断努力的现实要求。

参考文献:

[1] 姚海明,保险营销理论与案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 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本社,2001.

[3] 吴铁军.关于保险营销策略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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