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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科学技术杂志涉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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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科学技术杂志涉密吗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七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一)绝密级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二)机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三)秘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一)国外已经公开;(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第十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审批。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密级:(一)产生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二)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三)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四)有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第十二条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按照本规定予以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第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三)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委审定。审定结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十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为确保我国的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一)国家批准的发明;(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漏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漏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第四条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第五条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一)发明项目,由国务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提出密级划分的意见,在申报发明时,报国家科委审批。(二)属于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密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在申报成果时,由国务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三)属于第二条第四款的保密项目,司、局级企业、事业单位可自行决定,报上一级领导部门备案;在这一级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提出意见,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各部、委、局的主管司、局,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厅、局,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批准。这些保密项目均须报国务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备案。第六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 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要及时升密。解除密级和降低密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应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制度。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第八条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道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第九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或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须经国务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中外合资企业所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需要向外宾开放的厂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应由本单位根据保密规定进行科学技术保密审查。科学技术保密项目不得接待外宾参观,也不允许外宾照相。第十一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出国携带科学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第十二条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 不能借口保密, 拒绝在国内交流科学技术。国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所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国内交流,不许保密。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第十五条国防专用科学技术的保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订。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报告具备保密性,需要进行保密工作。

科技报告又称研究报告、报告文献,是记录某一科研项目调查、实验、研究的成果或进展情况的报告。

它出现于20世纪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成为科技文献中的一大门类。每份报告自成一册,通常载有主持单位、报告撰写者、密级、报告号、研究项目号和合同号等。

科技报告的特点:

(1)反映新的科研成果迅速。以科技报告形式反映科研成果比这些成果在期刊上发表,一般要早一年左右,有的则不在期刊上发表。

(2)内容多样化。它几乎涉及整个科学、技术领域和社会科学、行为科学以及部分人文科学领域。

(3)保密性。大量科技报告都与政府的研究活动、高新技术有关,使用范围控制较严。

(4)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大部分科技报告是合同研究计划的产物,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由于撰写受时间限制、因保密需要以工作文件形式出现等因素影响,使报告的质量相差很大。

(5)每份报告自成一册,装订简单,一般都有连续编号。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科技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武装力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基本都是涉密单位具有军工,集成,载体等保密资格,以及为军工涉密单位提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也都是涉密单位

保密科学技术杂志社

需要。杂志是有固定刊名,以期、卷、号或年、月为序,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的印刷读物,《保密科学技术杂志》是需要保密存储的。

国保测是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是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国家保密局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有挂检测评估工作,指导地方、部门测评机构开展工作,并主办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保密科学技术》杂志。

是的,国家保密测评中心确实会分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保密测评中心负责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保密工作进行测评,以确保其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国家保密测评中心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测评单位进行分房,以便更好地完成测评任务。分房的原则是,每个测评单位的保密工作人员应该分到不同的房间,以便更好地完成测评任务。此外,国家保密测评中心还会根据测评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测评任务的要求,给每个测评单位分配不同的房间,以便更好地完成测评任务。

保密科学技术杂志在线阅读

国家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局发布,强制执行,在涉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指导全国各行各业、各个单位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具有全国性指导作用,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国家保密标准与国家保密法规共同构成我国保密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的依据,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 国家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局发布,强制执行,在涉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3. 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指导全国各行各业、各个单位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具有全国性指导作用,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1. BMB1-1994《电话机电磁泄漏发射限值和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电话机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的限值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党政专用电话网使用的有线电话机(不包括无绳电话机、数字电话机),适用于需要保密通信的电话机。2. BMB2-1998《使用现场的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检查测试方法和安全判据》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现场的信息设备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检查测试方法和信息安全判据。本标准适用于保密部门对信息设备进行现场保密检查。3. BMB3-1999《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电磁场屏蔽效能要求、传导泄漏发射抑制要求和测试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对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性能进行检测。4. BMB4-2000《电磁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电磁干扰器的辐射发射要求、传导发射及抑制要求、抗视频信息还原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以及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保护满足GB9254-1998A级、B级或其它等同标准要求计算机的电磁干扰器。5. BMB5-2000《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对涉密信息系统的设备选用、使用环境和工程安装等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6. BMB6-2001《密码设备电磁泄漏发射限值》本标准规定了密码设备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限值以及等级划分。7. BMB7-2001《密码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总则)》本标准规定了密码设备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测试方法的总要求以及红黑信号识别的测试方法。8. 《电话密码机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电话密码机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测试方法以及红黑信号识别方法。9. BMB8-2004《国家保密局电磁泄漏发射防护产品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国家保密局电磁泄漏发射防护产品检测中心”及其分中心的检测实验室在组织管理、技术能力以及检测人员、检测场地、检测设备、设施配置等方面应达到的认可要求。本标识适用于申请获得实验室资格认可的单位的检查和评审,本标准供国家保密局认可实验室使用。10. BMB10-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隔离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隔离计算机、安全隔离卡及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安全隔离计算机、安全隔离卡及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的开发和检测。11. BMB11-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防火墙产品或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防火墙产品或系统安全功能的研制、开发、生产、测试、评估和产品的采购。12. BMB12-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扫描产品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漏洞扫描产品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漏洞扫描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测试、评估和采购。13. BMB13-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入侵检测产品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网络型和主机型入侵检测产品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网络型和主机型入侵检测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测试、评估和采购。14. BMB14-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实验室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中心”及其系统测评分中心的系统测评实验室在组织管理、技术能力以及系统测评人员、检测设备、设施配置等方面应达到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获得实验室资格的单位的检查和评审,以及实验室的管理。15. BMB15-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产品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安全审计产品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所指的安全审计产品包括网络审计、主机审计、数据库审计、应用审计和综合审计等产品。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安全审计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测试、评估和采购。16. BMB16-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测试、评估和采购。17. 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准则和相应等级的安全保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也可用于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审批。18. BMB18-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工程监理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开展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建设和工程监理,也可用于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和指导。19. BMB19-2006《电磁泄漏发射屏蔽机柜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电磁泄漏发射屏蔽机柜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20. GGBB1-1999《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限值》本标准规定了信息设备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重要企事业单位的涉密部门使用的信息设备。21. GGBB2-1999《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信息设备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的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重要企事业单位的涉密部门使用的信息设备。22. BMZ1-2000《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本指南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技术要求,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23. BMZ2-200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设计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可用于指导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的设计。24. BMZ3-200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准则,适用于评测机构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性进行测评,以及保密部门对涉密系统的安全保密性进行检查,并指导用户和承建单位建设满足安全保密要求的涉密系统。25. 《保密会议室移动通信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该标准规定了用于保密会议的移动通信无线信号干扰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26. 《保密会议室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该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无线信号干扰器在保密会议场所的安装使用指南。27. 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过程、管理要求和管理内容,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的设计单位、建设使用单位(主持建设、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也可用于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审批。28. BMB21-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载体销毁与信息消除安全保密要求》该标准规定了涉密载体销毁和信息消除的等级、实施方法、技术指标以及相应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适用于涉密单位、保密工作部门授权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对涉密载体销毁和信息消除,以及涉密载体销毁设备和信息消除产品的研制、生产和检测。29. BMB22-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该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工作流程、测评内容、测评方法和测评结果判定准则,适用于获得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机构或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测评,也可用于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获得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资质的单位和涉密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自评估的依据。30. BMB23-2008《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设计指南》该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主持建设、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单位)和集成资质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的设计,也可用于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信息系统的审批管理。《保密科学技术》2011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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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标准范围好大,BMB系列是涉密系统方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军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还有其他专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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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杂志回扣30点,人生不经历风雨怎么会见到彩虹,让我们共同为未来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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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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