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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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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论文范文资料

《权与利 情与法——《暖秋》观后感》 阳光明媚的八月,在我党支部的组织下,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观看了《暖秋》这部影片。短短一个半小时的剧情,我和同事们无一不为其“权与利”的交错而震撼,无一不为其“情与法”的碰撞而落泪…… 电影《暖秋》是一部反腐倡廉警示片,主要讲述了英雄后代出身的年轻干部陈立生,在党的培养下,凭着自己的勤奋苦干,被提拔到某市交通局长的位置上,但在各种诱惑面前,他对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识不足,对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艰难估计不足,对自己身边的人要求不严,对妻子的非法敛财行为,由宽容到放纵;对自己的下属女干部在公与私、原则与情感上不能加以区别,一步步蜕变为腐化堕落的犯罪分子,一个现代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了,一名勤奋苦干的国家干部终成阶下囚,他因抗不住手中的权力和美色的诱惑,营造了一个多事之秋。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人到中年,正是年富力强,施展才华的黄金时期,而陈立生却用权力交易金钱、交易美色,他上对不起谆谆教导的老父亲,下对不起活泼可爱的儿子,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捞取不正当收入的资本,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的筹码,他从受贿之日起就一步步的为自己掘好了走向地狱的坟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审判。陈立生离开了他无限眷恋的世界,走了,身后,是父亲的疲惫憔悴,是妻子的身陷囹圄,是孩子的痛哭之泪,是自己家庭的破碎,也是遇难者家庭的苦痛和破碎。剧中父子情、夫妻情、母女情、母子情、爷孙情以及组织与个人之情都表现得真切感人。父子情,即陈立生与老父亲之间的光明与阴暗、正直与私心的较量;夫妻情,即陈立生与妻子之间爱与恨、情与法的较量;母女情,即陈立生妻子与岳母之间的相互贪婪、相互纵容之情;母子情,即母亲对儿子的忏悔之情,儿子对母亲的依恋之情;爷孙情,即爷爷对孙子的教育和关爱之情。还有当陈立生落入法网又贫困交加之时,市纪检委书记带着党组织的重托,带着同志们的关怀,来看望陈立生时,组织与个人之情。 陈立生本来是个很有作为的好党员、好干部,但是,在各种诱惑面前,他未能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一步走错步步错,最后成了人民的罪人。他的失足堕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不可愈合的创伤。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牢记党的宗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所有家庭、父母、妻子、儿女都要远离亲人的权力。 《暖秋》是一部思想性极强、教育意义深远、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贴近人心的影片。观后感动至深,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不为剧中陈立生腐败判刑后保外就医(肝癌晚期)时痛不欲生而感伤,却为年迈的老父亲在身心倍受煎熬、疲惫奔波中而潸然泪下;我不为唯利是图的陈立生之妻鎯铛入狱后而惋惜,却为幼小的儿子在高墙外那撕心裂肺般地呐喊而痛心疾首。影片中哀婉的唢呐声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父亲那无奈的眼神让观众限入深思……一个完美的家庭倾刻间支离破碎,一个年轻貌美的女下属为情断送了前程,一个精明能干的贤内助为利毁灭了家庭,一个才华出众的领导干部未能抵御金钱与美色的双重诱惑,最终在中秋月圆之时将有限的生命托付于清天,让它来代以洗礼污浊人间的灵魂…… 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以及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不要忘记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要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不移的维护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共产党的宗旨。一切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如果爱你身边的人,那就让他们远离你的权力。”我们每一个党员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将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志存高远,心底无私的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将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永远保持一份共产主义的神圣理想。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国际法硕士 高琦〔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关键词〕人权 国家主权一、 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③。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国际主权原则并非是国家绝对的权利,其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例如: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但同时该国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即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二、 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我认为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④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⑤,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人权内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国内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的。一国人权的状况直接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为不断改善本国人民的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国权的基础作用还在于,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别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⑥。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此,对主权的制约,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制约。在国内,由于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内最高权”的限制。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方针、政策时,必须受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国内法为政治设定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使得政府在行使对内最高权在国内进行统治时,不得为所欲为,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就会遭致本国人民的反对乃至反抗。这种限制可以防止一个国家内政府独断专制局面的形成。在国际上,由于现代国际法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为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外独立权”的限制。最后,国家主权与人权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国内法涉及人权,国际法也涉及人权。而在人权领域内涉及的所有问题方面,人权保护无疑是引起冲突的主要方面。如果人权的国际、国内保护范围非常明确,那么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就会比较清楚,矛盾也就不会这样尖锐突出。例如,一般认为一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等都属于一国主权范围管辖的事项,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国际集团都无权干预。但是,如果一国在上述范围内的某些方面严重损害其公民的正当权利,无疑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指责,象南非前政府推行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的制度,严重地侵犯和践踏基本人权,就受到了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甚至制裁,而南非当局是难以用“不干涉内政”为由而将其拒之门外的。所以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那种将两者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三、 推动人权与国家主权和睦发展从以上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两者有时统一有时对立,为了调和他们的矛盾、促进人权与主权的和睦发展,现提出如下方法:首先,以坚持国家主权为原则,以尊重人的尊严为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国内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享有主权,享有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应当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别国的国家主权或干涉别国内政,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任何国家以保护国际人权为借口,公然入侵别国或粗暴地干涉别国内政,其行为本身就是破坏国家主权,就是对国际人权的严重侵犯。又因为,人权虽然受制于国权,但人权又能反作用于国权,人权的实现和保障工作做得好,就能巩固国家的主权。人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看到了国家制度的好处,他就会拥护政府,同一切破坏国家主权的行为作斗争,从而巩固国家的独立自主权。而一个国家内部的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又是一国国内人权有效保护的途径,所以不断加强国内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有利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促进人权的实现。其次,以国际人权保护的相关条约为依据,以多边对话的方式处理有争议的国际人权问题⑦。由于人权问题已经超出了国家的界限,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同时人权的国际保护又是以国际条约或区际性条约予以确认的,所以处理有争议的人权问题时,通过联合国对存在严重人权问题的国家进行合理、有效的干预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由于国际社会中关于人权的标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干预的限度、方式等具体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当事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激烈的争议尤为突出。以单方的理解很难解决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而且实践中通过长期、建设性的积极对话已经促进了各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因此多边对话的方式是解决国际人权争议的合理、有效的方法。〔参考书目〕1、《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2、倪学伟《试论人权的性质》载于、《国际法》 王铁崖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5年北京第一版4、《论国家主权与人权》 王虎华 载《法学》1999年第6期。5、《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 王金全 载《重庆师专学报》2001年第2期6、《对国家主权基本特征的再认识》 刘早荣 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4期7、《试论中欧人权观念的差异与认同要素》 刘小林/盖伊·希斯考特 载《欧洲》2000年第5期

主权我们有了 但是过分的宣扬主权反而会影响老百姓的人权。如果你要谈的是国内的主权和人权,建议你换个题目,如果是美国的主权和人权,你倒是可以大发议论。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总结一下,人权是一个人生下来就有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不是哪个人给你的,而是上天给你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当一个人面临暴政时为什么有权利,又有义务推翻暴政?有权利是因为暴政剥夺了你的权利,所以你有权利推翻它;有义务是因为暴政也剥夺了别人的权利,可能你能忍受暴政的危害,但是你的同胞呢?你的后代呢?如果你是一个有责任的长辈,你就应该反抗暴政,为子孙后代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于债权人论文范文资料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债权让与中的债务人利益保护浅析中文摘要】 由于债权让与制度的设计中,大都遵循着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的原则,因此,债务人在债权让与中通常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何加强对债务人利益保护,成为债权让与制度中必须确立的一项一般性原则。为了达到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目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本都形成了"债务人不应由于债权的转让而受到损害,即受让人不得拥有比转让人为优的权利"的原则。在《魁北克民法典》之第1637条第2款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他(债权人)不得为损害债务人的权利或加重其义务而实施让与。"①债权人在实施债权让与时,不得损害债务人的权利,也不得加重债务人的义务。一般将债务人对抗受让人的权利区分为抗辩权和抵销权。另外,表见让与制度也是专为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而设计的。【中文关键词】 债权让与制度; 债务人利益保护 这个是摘要,感兴趣与你全文

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各项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影响,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企业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财务风险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对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的几点思考

摘要: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筹资、投资、资金回收及收益分配等各项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业的实际财务收益与预计收益发生偏离,因而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和可能性。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防范与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如果财务风险不能有效控制,就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获利能力。每个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都必须考虑一旦发生财务困难或财务失败时,如何处理企业的财务事宜,如何保护各相关主体的利益,通过财务重整缓解危机并化险为夷。

关键词:财务控制,财务风险,财务重整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筹资、投资、资金回收及收益分配等各项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业的实际财务收益与预计收益发生偏离,因而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和可能性。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防范与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如果财务风险不能有效控制,就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获利能力。所以,要用科学的方法分析企业财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刻面临着各种财务风险,除了因负债而产生的狭义财务风险外,还有遇到许多对于企业财务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一些风险。如企业投资风险、企业财产风险、资金运作风险、企业市场经营风险等等,这些可以统称之为广义的财务风险。也就是说,凡是可能对企业的最终财务成果或企业财务状况构成影响的风险都可称为财务风险。如因投资失误或因投资不能形成预期的收益使投资收不回或不能按时收回的可能;在经营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变化使产品销售状况趋坏的可能,等等。这些都会从不同侧面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成果,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构成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在关注财务风险时,既要关注狭义的财务风险,更要关注广义的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任何一项风险的发生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财物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和经营。所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在理财过程中,必须树立财务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经常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尽可能防止各项财务风险的发生和将风险的影响减少至最小程度。

一、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应该密切关注本企业的财务动向,以防止发生意想不到的危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检查企业财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检查企业投资、投资回收与资金是否平衡。

要使企业成长壮大,必须先投资。投资主要是设备投资,包括采购机器、现代化设备和兴建工厂等。这种设备投资一步走错就可能导致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一般在投资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调查,由于设备投资而增加的经费开支,包括设备本身和维护修理、利息、折旧等费用,要按照这些开支与企业资金投放对资金状况的影响和投资回收、回收期的比较,再决定是否投资。怎么筹集资金也是一个问题。一般是长期贷款或增加资本,但有时也利用短期贷款。经营不好的企业,又不得不使用短期贷款的,则可能招致资金冲击的危险。论文参考网。更增大经营恶化的可能性。执意进行设备投资,可销售额却没能按照预想的那样提高,从而造成设备闲置,资金呆滞,于是那些资金不雄厚的企业,就会面临倒闭的命运。

2.检查企业不良债权的可能性。

为了防止大额不良债权的出现,对每位客户都要规定信任限度,应该控制不超过这一限度的债权。例如,决定A企业在五万元以内,则应经常检查是否在这一范围内。没有风险的买卖是不存在的,必须在充分调查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内容的基础上,决定信任范围,将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另外在结算方式和销售比率上也要加以控制,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采取现金交易和购销相抵结算,一家企业的销售控制在企业销售总量的一定比率以下等方法。

3.检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增长倾向。

如果对经费开支管理不严格,费用就会增加。经费的增加是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所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随时都要注意检查经费是否出现增长现象。首先要看经费的增长率是否高于销售额的增长率,如果经费增长率高于销售额增长率,说明经费增长并未对销售额的增长做出实质性的贡献。如果出现这样的经费增长态势,就应检查经费开支内容,查清什么原因使经费开支不断增加,然后努力削减。其次要特别警惕诸如交际费、会议费等经费开支的浪费,浪费是经营的大敌,必须消除。最后应该关注可控制经费的管理和节约(如节约用电、节约用油)。

4.检查企业资金总额的变化。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必须查阅资产负债表填写的资产总额每年是如何变化的。若发生增长过多或资产膨胀,就应引起警觉。特别应注意不合理的拖欠货款,库存积压和机器设备等投资的闲置。资产膨胀会带来经营停滞,同时,资金的周转也会随之恶化,资产效率也会下降。所以,管理上必须想办法使全部资产都运转起来,不发生资产膨胀化现象。

二、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方法

(一)加强财务控制,防止企业衰落

要提前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企业陷入衰落后当然有可能走出困境,但最好的做法是在衰落迹象显露之前捕捉到企业衰落的预兆。

1.自由资金不足是企业衰落的预兆之一。

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但在获得利益之前,企业需要垫付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主要来自于自由资本和借入资金。商品出售之后,有时需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后才能收回货款,在这期间,企业垫付的资金有时相当可观。有原材料货款的支出,有工资薪酬的支出,有促销费用的支出,还有其他杂费的支出。如果收支同期吻合的话,企业经营的难度就小的多。但一般来说支出的期限比收入的期限快。也就是说,等不到有收入,就先要支付的情形居多。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充足的自有资金是应付这一收支期限不平衡的最安全的方法。所以,在业务蓬勃向上之际,不能忘记增加自有资金。

2.企业应收账款不合理的增加是影响资金周转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衰落的前兆。

应收账款不合理增加意味着企业的销货政策有问题,更可能的是反映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的减弱。一般说来,畅销产品回笼货款都较及时,就如80年代的彩电业。论文参考网。但当产品竞争力下降之后,为了稳定或增加销售,企业就不得不忍受延长付款期限销售货款被挤占的痛苦。所以管理者发现应收账款增加过快时,首先得了解销售部门尽力与否,若销售部门却已尽力,那就意味着应该早点想办法推出新产品了。论文参考网。

3.企业存货的超常增长也是应该注意的预兆。

存货的过度增加引致的增长只是“虚”的增长,只有当存货转化为商品,销售出去了才证明商品的价值得到确认。由于存货是企业占相当比重的资金占用,在经济不景气之时,更为明显,经济低迷会造成销售不畅,从而导致存货过剩,资金拮据,资金周转不畅。

4.设备的过度投资也可能导致企业衰落。

审视企业的资金周转是否良好,有一种简单实用的方法,即将固定资产的总额与自有资本比较,若固定资产的比重过大,一般说来,资金周转就会感到吃力。这是因为经济高涨之时,不少企业会依赖银行借入大量资金进行设备投资,但是一般经济高涨过后就会出现经济衰退,这时,企业容易面临销售量下降,开工不足,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困境,而设备借款的还本付息将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可以说设备的过度投资是企业衰落的预兆之一。

5.缺乏科学周密的资金计划。

拟定资金计划,也就是立足现在,预测未来收支的大概情形,考虑应付资金不足的对策,利用各种灵活的周转方法,维持资金余裕。若果拟计划质量不高,那后果要么资金闲置痛失获利之机,要么事到临头手足无措,使周转方陷入进退维艰的地步,进而带来全方面的衰落。所以,无科学周密的资金计划也是企业衰落的预兆之一。

(二) 摆脱财务困境,进行财务重整

日常风险控制和完善的预警系统都不能完全避免财务失败的发生。每个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都必须考虑一旦发生财务困难或财务失败时,如何处理企业的财务事宜,如何保护各相关主体的利益,通过财务重整缓解危机并化险为夷。重整按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分为非正式财务重整和正式财务重整。

非正式财务重整。当企业只是面临暂时性的财务危机时,债权人通常更愿意直接同企业联系,帮助企业恢复和重新建立较坚实的财务基础,以避免因进入正式法律程序而发生的庞大费用和冗长的诉讼时间。重整的方法之一是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所谓债务展期即推迟到期债务要求付款的日期,而债务和解则是债权人自愿同意减少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同意减少债务人偿还的本金数额,或同意降低利息率,或同意将一部分债权转化股权,或将上述几种选择混合使用。在企业经营过程发生财务困难时,有时债务的延期或到期债务的减免都会为财务发生困难的企业赢得时间,调整财务,避免破产。而且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均属非正式的挽救方法,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既方便又简捷。虽然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会使债权人暂时无法收回账款而发生一些损失,但是,一旦债务人从困境中恢复过来,债权人不仅能如数收取账款,进而还能给企业带来长远效益。所以,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

重整的方法之二是实施准改组。如果企业长期亏损,留存收益出现巨额红字,而且资产的账面价值严重不符合实际。如果通过撤换管理部门,实施新的经营方针,可望在将来扭亏为盈。为此,企业便可以通过减资来消除亏损,并采取一些旨在使将来成功经营的方法。例如,企业可以出售多余的固定资产,对有些固定资产或其它长期资产进行重新估计,并以较低的公允价格反映,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建立新的基础,以减少计入将来期间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准改组不需要法院参与,也不解散企业,只要征得债权人和股东同意不立即向债权人支付债务和向股东派发股利,便可有效地实施准改组。

正式财务重整则是将上述非正式重整的做法按照规范化的方法进行,它是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案件一定时期内,经债务人及其委托人申请与债权人合议达成理解协议,对企业进行整顿重组的制度。

重整制度的设置对债权人、濒临破产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都有重要意义。利益与权利各方均应树立重在挽救的指导思想,想法使有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使无条件存续的企业尽量减少损失。通过财务重整的挽救方法,濒临破产企业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能够重新振作起来,摆脱破产厄运,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防范企业眼前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约翰·韦伯.财务审计案例示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朱柯.资产评估[M].大违: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财务风险刍议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调节、组织、控制资金运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损失,它表现为目前、将来的费用成本升高或收益减少。由于财务活动是资金筹集、投资、占用、耗费、收回、分配等活动环节的有机统一,各活动环节中都有可能发生风险,因此对财务风险的认识,必须从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和其总体观念出发,并联系到财务收益上来。

一、财务风险的内容

根据企业资金活动的特点,财务风险可分为以下五种风险。

(一)资金筹集风险

当前,企业的筹资万式和筹资渠道逐步走向多元化。除向银行借款外,企业还可以采用发行股票、债券、实行租赁、联营以及用广泛的商业信用等筹资方式。由于不同的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形成资金成本率不同,不同的筹资结构会对未来的收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期望投资收益率高于利息率的条件下,借人资金对自有资金的比率愈大,自有资金的收益就越低。如果对于所有者投入的资金,投资收益较少,投资者股利分配也较少,企业就面临着投资人低价转让原有投资或不再追加投资的风险。

(二)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从而影响企业盈利水平和资金回收的风险。衡量投资项目是否有风险,一是要看这个项目能不能取得理想的效益,能不能达到一定效益水平。是应以企业目前的资金利润率来衡量。如果投资项目的利润率低于企业目前的资金利润率,就会削弱企业的盈利能力,则对该项目的投资也就是一种风险投资。因此,企业在进行一项重大投资前要做市场调查和科学、周密的测算,认真考虑到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减少决策失误。

(三)资金使用的风险

资金使用的不当必然会发生不能及时偿债的风险。由于对资金调度的不合理,对资金的流入、流出和周转,在时间、金额上的规划和安排的不妥,会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和调转失灵。另外,由于对企业的效益事先估计不足,对市场信息分析的失误,以及不能迅速适应各种环境条件的变化,造成企业产品销路不畅,产品滞销积压,企业投入生产领域的资金搁浅,借款无法到期归还,企业必然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和经营危机。

(四)分配资金的风险

企业取得的最终收益,首先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税后的利润一般应由企业自行安排。如何分配税后利润,可能有不同的方案,而不同的分配方案将对未来的收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如企业的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应提取多少?公积金是否转增资本金或股本?本年的利润是全部分配,还是作为本分配利润结转厂年?这些问题的抉择,都可能产生~定的风险,在股份公司表现得更为突出。如股份公司在股利发放与保留盈余的比例以及支付股利方式的选择上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股票价格及产生不同的现金流量风险。

(五)资金回收风险

产品售出后,要经过从产品资金转化为结算资金,再从结算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在这两种转化过程中,在时间上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抗是资金的回收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扩大销售,搞活经营,采用赊销方式。这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扩大销售,同时也加大了资金回收的风险,增加了坏帐损失的可能性。

成品资金向结算资金的转化,即要求产品能尽快实现销售,这是影响企业顺利回收的重要环节;结算资金向货币资金的转化。即销售产品的资金回笼。为顺利实现这两种转化,企业必须改善经营管理,努力生产适销对路、质量上乘的产品。同时,要注意商业伙伴的资信状况,利用一些回避和转移的方法,力求降低风险程度,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以上几种财务风险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在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目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体的条件下,就应该研究和探讨财务风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这有助于增强企业财务风险观念,提高企业的经营风险意识。为适应这一要求,我们应当学会规避、防范财务风险的方法,同时还应该把财务风险提高到作为财务管理内容的高度上来,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变被动为主动。

二、防范财务风险的措施

(一)科学组织资金来源,合理确定负债经营规模

现行制度给了企业自主筹资权,同时在会计核算上也明确了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不同权力与责任。通常负债资金的来源有一定的期限、固定的利息,并要求负债到期还本付息;所有者投资是永久性资金来源,一般情况不会抽回,但有权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所以适度负债经营已成为现代经营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负债经营、其负债比重保持在多大限度内,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销售良好,资金利润率高于借款利率,企业以举债方式取得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就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反之,如果企业资金利润率低于借款利率时,就不宜以借款方式组织资金,而应通过增加所有者权益,如增发股票或减少税后利润分配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对财务风险也有一定影响。当企业负债特别是流动负债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过高时,容易发生危机,财务风险就大。一般来说,企业的流动负债大致相当于流动资产时,财务风险就小。因此,企业要正确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把握适当的负债比例,科学组织资金来源,以规避未来的财务风险。

(二)计提坏帐准备金,防范坏帐损失的潜在风险

坏帐损失的处理方法在现行制度中有备抵法和直接转销法两种。针对目前企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会计期间配比原则,均衡负担坏帐损失,正确反映经营成果,采用备抵法更为科学。这样,企业就能避免某一会计期间确认坏帐损失而带来财务危机,充分体现了稳健原则。

(三)预防和降低资金回收风险

(1)注意评估对方的资信状况。一般来说,资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企业,资金回收的风险较小。企业首先应摸清客户的情况,如单位性质、实力如何等;其次,应对客户进行资信排队,尽量选择那些资信等级高的单位销售产品,对资信度低的单位,则需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款到发货或收取定金等。

(2)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办法,以预防坏帐损失的发生。如有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办理信用证,委托银行进行监督。

(3)加强销售货款的催收工作。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帐龄分析,对各种应收帐款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如发函、上门,必要时还可诉诸法律。

(四)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加速固定资产成本补偿

目前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多种折旧方法,折旧年限规定有弹性区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允许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可依法自行选择折旧方法,自行确定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企业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和低区间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加速固定资产成本补偿,有利于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增强支付能力,防范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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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一词在近代中国的跨语际实践》 刘小妹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 键 词】“rights” 权利 民直【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与西方原生的权利观念相去天壤,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站在什么立场、用什么方式去解读这种“差异”,以及我们如何去认识“差异”的历史意义。在方法论意义上,笔者希望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形成的研习,尽可能做到摒弃“西方中心观-中国中心观”或“传统-现代”的范式[1],力图从具体的“语境”[2]出发,进行客观的解读。即便客观解读,也有不同的角度。笔者曾经在《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一书中,对中国近代民权、自由和权利观念的发生及特点进行过初步的考察,那时的关注角度偏向于对“差异”本身的解读,即对差异产生的历史语境以及差异的具体内容的认识。本文拟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着力转向对权利发生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准确的说,是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这是受到刘禾(Lydia H. Liu)《跨语际实践》一书的启发。因为,无论是过分地强调“差异性”,还是极力地坚守“中国性”,按照海外后殖民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汉学家周蕾(Rey Chow)的观点,它都或多或少地是以一种变相的形式重复了它所摒弃的西方的“霸权”色彩,[3]因为它都暗含着以西方为参照系,或者视西方为权威性典则。因此,只要着力强调呈现“差异”,那么无论文本如何小心地避免对中西进行好与坏、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之类的价值判断,阅读的受众仍然很容易在差异与优劣之间建立想像的关联。所以,本文拟将研究的重心置于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即将“不同语言在翻译活动和跨语际的实践中发生的交往”视为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并以此解读权利翻译和权利观念形成过程中的“自身历史的话语空间”。[4]一、对“right”的翻译“语言问题在中国的现代性想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跨语际实践的历史”。[5]由是,本文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考察便始于对西文“rights”的翻译及选择过程。(一)《万国公法》对“right”的翻译:权利近代政治法律词汇大都是假日文而译,而恰恰“权利”这一重要的法律术语是直接从古代汉语翻译来的。首次用“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的是1864年刊印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6]然而,丁韪良本人在1862年翻译《万国公法》的过程中,曾对“right” 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并直言以“权利”对译“right”仅是权宜之计: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7]此处一个“不得已而用之” 体现了丁韪良内心的真实感受,因为他和他的翻译团队都熟谙古汉语,深知“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如此,要贴切理解丁韪良对“right”的翻译,我们有必要对西方及古汉语中“权利”一词的具体含义作些简要探究。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考察,西方的权利观念经由了一个从“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过程,[8]因此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自然正当性,即在道德和价值领域,权利被等同于“正义”和“善”;第二个层面是人的自主性,即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相对于国家具有优先性;第三个层面是利益的合法性,即在法律关系中,合法的利益和诉求受到国家的保护。从词源学上看,古汉语中“权利”一词是个合成词。“权” 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秤、秤锤,标准、尺度,权衡、衡量,[9]这是基本字义;其二是通权达变,即与“经”相对的“权”。[10]“利”是一个与“义”相对的范畴,指利益、收益、好处等。在儒家的“经权”之别和“义利”之辨中,虽然并不全然否定“权”和“利”,但在价值评价上确乎是重“经”而轻“权”、重“义”而轻“利”的。尤其是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设定下,“利”的追求在道德评价上丧失了正当性理据。[11]合成词“权利” 在先秦经典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但依然牢固确立了“权势与货财”的基本含义。[12]秦汉以降,“权利”一词在经典性文献中已是随处可见了,其基本含义却是沿袭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一词,其基本含义均为权势和利益。[1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 的基本含义“权势””、“威势””、“货财”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评价上均含有贬义,带有较强烈的否定性意味,这在体现汉政治统治理念发展方向的重要典籍《盐铁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14]可见,无论是单词“权”、“利”,还是合成词“权利”,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都是在与儒家道德理想相对立的语境中使用的,因此都不含有“正当性”的意义。这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在道德语境中产生的权利观念可谓大异其趣。熟知西方宪政文化精义,对古汉语亦造意非浅的丁韪良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中西差异的不可化约性,无奈之下他做了一个智慧的取舍:即将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打包封存,以便尽量将《万国公法》中的“权利”一词置于法律的层面。综上,《万国公法》用代表权力和利益的“权利”来翻译“right”的法律意义,除了在字面上不直接包含“正当”这样的意思外,基本上表达了合法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之意思。[15]但是,在道德层面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把儒家道德伦理作为正当权力和利益的基础,这与近代西方对权利的理解相别甚远。而西文中“right”本身所含有的道德正当性,正是严复所难以舍弃的。(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民直虽然丁韪良本人对“权利”这一翻译并不十分满意,并留下了一段“不得已而用之”的说明,但现实中,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一词亦广为人们接受。直至20世纪初的严复,他重遇了丁韪良翻译“right”时的困惑与无奈,并对“right”本身所包含的道德正当性难以割舍。由于《万国公法》对“权利”的翻译影响甚远,严复早年在翻译《天演论》时,虽然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但依然沿用了“权利” 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此后,在 翻译《群己权界论》时,严复再度思考“rights”的译法,并专门致信与时人梁启超探讨: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读《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职…… 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为铁案不可动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16]在严复看来,西方rights是一个复合概念,其中包括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宜”的因素,即“正义”;同时这一概念也包括表层性的显在意义,这就是古汉语“权利”一词所传达的内涵。两层含义中前者是基础性的因而是制约性的,是“体”;后者是受制约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是“用”。[17]基于“体-用”的分析结构,对rights的翻译应首要表达“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经过反复求索,严复终妙手偶得一“直”字,是以“直”在古今中外都含有“正当”之谓,便决意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并在密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 。[18]二、对“权利”一词的接纳丁韪良和严复对西文“right”的理解都基本准确,只是在right所包含的两层含义中,在所谓体用之间,基于两难的困境而作出了不同的取舍。前者出于对现实的考量,舍弃了right的“体”,即道德正当性,故而以“权利”之“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权益;后者基于对学理的真诚,回归了right的深层结构,即正义、正当、善,是而以“民直”之“体”为right的基本含义,辅之以“权利”之“用”表达right的复杂内涵。惜乎“民直”这个译法并没有传播开来,在历史的长河中终于被“权利”的译法所淘汰。单纯从学理上来说,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应该是更为准确,但为什么中国人还是选择用“权利”来代表rights呢?要说严复近乎语义学的翻译在实践中未被选择,是因为众人皆蒙昧而不解rights之真义,怕是不妥。[19]在中国的近代,引领舆论的知识分子,都是“开眼看世界”的饱经之士,对中西两造都有相当的智识,对right含义的理解也是丰富而精准的。举如,严复写信与之讨论rights翻译问题的对象梁启超,他在严复至信的同年,即1902年,开始《新民说》的写作。[20]正是在《新民说》里,梁启超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权利概念的思路,即自主性意义上的权利、竞争所得的权利和良知意义上的权利,这三种思路预示着三种不同的权利现代性观念,即自主性的权利现代性、竞争性的权利现代性、良知性的权利现代性。[21]梁启超对“权利”三种含义的交织使用,说明他是基本理解right之意的,他无疑也能理解严复“民直”之意,但是他没有采纳严复的意见,依然选择了“权利”一词。为什么呢?将代表正义、正确、应当、适宜等等含义的Rights以带有强力、强制、权势等等含义的权利来翻译,确实造成极不妥当的混淆。因此,在严复和梁启超之后,对“权利”的检讨也一直存在着。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清史专家孟森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一篇论《士大夫》的文章,极言“权”与“利”合成一词之害,他说:“今使明明利字,冒以权字冠其上,而导人以争”,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他深刻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经典已经给“权利”两字赋予了无法逃脱的固有的本土化之意义。在中西之间,被权利的道德性问题纠缠的,还有与严复共称中国自由主义两代领袖的胡适,他在一再对“权利”进行阐释后,不仅得出一个与严复相当近似的结论:“其实‘权利’的本意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22]而且还和严复一样在儒家典籍中对这种“义权”的观念进行了引证。如果本文的前述判断是正确的——即从丁韪良到以严复、梁启超、胡适等为代表的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不仅准确理解了right的含义及其道德性语境,而且对“权利”的中西之别体悟甚深,对民直、义权等概念亦进行过严格的考辨和审慎的思考,对“权利”一词所造成的极不妥当的混淆也有深刻检讨——那么,对“权利”一词的集体性地选择原因何在?意义何在? 三、对“权利”涵义的重构中国近代对“权利”的选择原因很复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交杂缠绕其间。因此,它远不是一个翻译用词的问题,也不单是对西方权利理念的截取、误读或选择性吸收问题。“权利”在中国近代的发生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语境和艰巨的时代使命。因此,本文无意考究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西方的权利哲学,而是将研究的重点置于分析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是如何通过“操纵”权利这一西方话语来构建他们关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权利”怎样作为一种话语策略参与了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创造,以及“权利”如何在被翻译、引述、重复、争论,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合法化和非法化的过程中,取得其特定的历史意义?[23]简言之,本文考察的不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权利的“误解”,而是暗含深意的重构。而且,这样的重构体现了中国近代权利话语的历史意义和时代特质。近代的中国内忧外患,那些致力于革弊图新的知识分子在精神上是极度痛苦的,但是另一方面,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也赋予了这些知识分子以特有的深沉和担当。这样的历史舞台,这样的时代责任,使他们在接触西方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哲学时,不得不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体用”范式以及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三个层面对其进行“操纵”式的转化。(一)个人与国家关系权利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近代中国,都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生发并被理解、接受的。众所周知,西方的权利观念源起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验的“自然权利”观念。同时,权利成为个人对抗国家的阵地。但是,对于近代中国,虽然时代主题也是“对抗”[24],但对抗的双方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中国与西方。在以国家为整体对抗西方的语境下,民族观被嵌进了自我观,自我观被嵌进了民族意识,即个人与国家之间是“黏结关系”,而非对抗关系。[25]个人与国家之间“覆巢之下无完卵”的黏结关系,使得近代中国对西方的权利观念进行了两个层面的转换。第一个层面是权利主体从个人向国家的转换。权利在中国古汉语中意为“权势和财货”,而这正是民族中国欲在世界民族之林获得独立自主性所急缺的。因此必须对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所具有的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进行必要的裁剪和改造。首先,是摘除权利的“自然正当性”涵义。原因很直白:自然正当性是西方基于自然法传统而对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的一种理论预设,是先验的;但是,在近代中国把权利的主体置于国家之上后,在殖民与被殖民的现实威逼下,正在丧失家园的我们,不可能认为国家之间存在什么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恰恰相反,在这个优胜劣汰的人世间,国家的权利要靠我们每个国民为之奋斗和争取,绝非什么天赋的、自然正当的。其次,是对“人的自主性”涵义进行改造,即拓展“自主性”的主体范围。对此,金观涛、刘青峰有过分析:法律意义下的权利只要没有进一步赋予道德含义,从合法正当的权力和利益,很容易推出某种范围内权力和利益的拥有者的自主性为正当的理念。例如一个国家享有国际法给与的正当权力与利益,这也意味着它在有关领域中有自主之权。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26]因此,在近代中国享有自主性权利的主体不惟是个人,还有国家和人民。与之对应,权利概念亦衍生出国权、民权和个人权利三个概念。[27]最后,是对“利益的合法性”涵义的消解。虽然,中国人最早接触的便是丁韪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但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则下,国家作为权利的主体其利益是“争”来的,而非法律赋予的。而这一“争”字又恰合“权利”在古代中国所固有的本土化涵义。第二个层面是将权利中“人的自主性”涵义置于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之下,即手段与目的的转换。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理解,表面上看涉及到了西方权利中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但是这里的个人权利只是把个人从他所在的家庭、宗族或其他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的手段,目的是使国家获得对个人的直接、无中介的所有权。毋庸赘述,这与西方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设计相别天壤。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金观涛、刘青峰在《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一文中对权利的“个人自主性”涵义的考证结果,也不否认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存在着对国家及民族主义话语即将被利用来控制个人的焦虑,[28]但是在救亡图存的时代使命下,这些知识分子归根结底都是民族主义者。因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被置于个人与国家的价值等级关系中,即“小我”与“大我”[29]的价值位阶中:在个人被视之为小,国家被视之为大的情况下,从个人角度对国家所进行的批评不可能超越一个语言已经事先命名并规定好的等级关系。再加上“大我”的概念赋予国家一种成熟的、主体性的形象,使它在话语层面上取代“小己”作为权利的代理和运作场地。的确,在“小己”和“大己”成为个人与国家的同义词之前,个人已更加紧密地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由此对个人拥有更加绝对的占有权。[30]可见,西方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性;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家庭的、宗族的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再把人交给国家,以帮助国家“争”得自主性。如此,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的黏合关系下,权利的主体和内涵经过上述两层转换,国家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自主性的权利、利益性的权利交织组合,造成了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涵义的含混和漂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权利主体与权利内涵的交错搭配,通过在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内涵之间的游走,知识分子群体为民族中国编织了一条走向现代化的可行之路:赋予个人以自主性,以便将他们从传统关系中解放出了;赋予个人以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并鼓励他们“争”各自所应得之利益,以便国家集结个人之力量、个人之利益谋求独立与富强。(二)社会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西方的宪政与权利理念深深地植根于其社会契约论和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土壤之中,因此,这些先验的自然权利,是人之为人与生俱有的,国家(政府)就是为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构建的。但是,这样的预设和逻辑都不符合近代中国的国情。在近代中国,没有社会契约、也没有天赋人权,有的是与西方暴力遭遇后的国弱民辱。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的生命如何保障,人民的生命都没有保障又何谈财产与尊严。显然,中华民族的权利、中国人民的权利都不可由“天”赋予,而只能靠我们自己去“争”取。因此,严复作为引入西学的一代先师,他放弃了洛克,也没有眷恋于卢梭,而是将几乎全部的认同置于穆勒、斯密的功利主义以及斯宾塞、赫胥黎的社会进化论。因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社会进化论,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都对“公众幸福”保留着一份关怀,严复只需富含深义地将斯密等人对“公众幸福”的关怀,转移到自己魂牵梦萦的国家力量的关心和考虑之上,便可利用解放出来的个人能力达到集体的目的。同时,严复也很关心对利益一致的观念的培育,他以“一国犹如一身”的比喻说明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甲午战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不能做到“击其头,则四肢皆应;刺其腹,则举体知亡”,[31]相反,将保卫国家的重担落在了“北洋一隅”。既然严复认同功利主义和进化论的政治哲学思想,又认识到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甚而将个人自由视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一剂良药。这样的严复,是如何从《天演论》到《群己权界论》,萌生了对rights从“权利”到“民直”的转变?我想是出于两本著作的题域限定以及严复本人对学术的尊重。《天演论》涉及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之下,国家如何于竞争中生存的问题,虽然他在此也不满“权利”的译法,但是在民族国家的题域下,缺乏与西方个人权利的对比平台,因此他暂时搁置这个翻译问题。《群己权界论》则不同,它讨论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这个题域与西方权利观念中个人与国家关系是比较贴近的,因此,在不涉及民族国家问题时,严复得以将自己的翻译更多地置于纯学术的考虑,也就有了“民直”的译法。严复如果先翻译《群己权界论》,或许他在《天演论》中也不得不放弃“民直”。综上,出于对进化论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选择和推介,严复及其同时代人的权利观念具备了两个特点。一是,只要遇到民族国家问题,就必需对西方权利的原生涵义有所取舍和改造。二是,中国及中国人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下竞争来的,即梁启超《新民说》中所谓的“竞争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争”不是“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而必须将争得的利上下一致地统于国家。(三)“体用”范式“体”、“用”是朱熹哲学中的一对范畴,体是本质,用为功用,一事有体即有用,体用不二。内在本体与外在功用是相互联系的,只要体真正存在,那么功用就会自然而又必然地显现出来。然而,近代以来,“体用”范畴表达的不再是形而上学上的本质与功用的关系,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关心的不是合理性,而是其运用于社会的有效性、有用性。“权利”正是在这一“体用”范畴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用”以培育民族国家之“体”的。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一方面重视了rights的“体”、“用”之辨,即“直”(正义)视为rights的“体”,将“权利”视为rights的“用”,并强调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相对于古汉语“权利”涵义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制约性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忽视了“中体西用”的体用大背景。其实,在近代中国对权利的移植过程中,重要的是如何找到或构建适合中国之体的用,而不是寻求什么是西方的权利之体。因此,对于严复所找到的西方权利之体“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正确表达了西方权利之体,而在于它是否能为中国之体所接纳,以及是否对中国的民族国家之体有用。然而,“民直”一词无论是在权利的主体上,还是在权利的内涵上,都限定得过于严格,因此无法在权利的三层涵义间游走操纵,也无法接纳从人权向国权的转化。综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对自主性的权利、竞争性的权利、良知性的权利的交织使用,绝非“没有充分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32],而是有意通过操纵权利话语来实现民族国家的构建。近代中国需要在权利主体、权利内涵及其搭配组合上给予足够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有效地借助权利话语实现从个人自主性向国家自主性的转变,才能为民族中国的构建提供路径。因此,“民直”的翻译没有被历史选择,不是因为它的正确性遭到了质疑,而是因为它有碍于对国家权利的伸张,因此不能参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 另有:《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权与利 情与法——《暖秋》观后感》 阳光明媚的八月,在我党支部的组织下,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观看了《暖秋》这部影片。短短一个半小时的剧情,我和同事们无一不为其“权与利”的交错而震撼,无一不为其“情与法”的碰撞而落泪…… 电影《暖秋》是一部反腐倡廉警示片,主要讲述了英雄后代出身的年轻干部陈立生,在党的培养下,凭着自己的勤奋苦干,被提拔到某市交通局长的位置上,但在各种诱惑面前,他对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识不足,对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艰难估计不足,对自己身边的人要求不严,对妻子的非法敛财行为,由宽容到放纵;对自己的下属女干部在公与私、原则与情感上不能加以区别,一步步蜕变为腐化堕落的犯罪分子,一个现代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了,一名勤奋苦干的国家干部终成阶下囚,他因抗不住手中的权力和美色的诱惑,营造了一个多事之秋。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人到中年,正是年富力强,施展才华的黄金时期,而陈立生却用权力交易金钱、交易美色,他上对不起谆谆教导的老父亲,下对不起活泼可爱的儿子,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捞取不正当收入的资本,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的筹码,他从受贿之日起就一步步的为自己掘好了走向地狱的坟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审判。陈立生离开了他无限眷恋的世界,走了,身后,是父亲的疲惫憔悴,是妻子的身陷囹圄,是孩子的痛哭之泪,是自己家庭的破碎,也是遇难者家庭的苦痛和破碎。剧中父子情、夫妻情、母女情、母子情、爷孙情以及组织与个人之情都表现得真切感人。父子情,即陈立生与老父亲之间的光明与阴暗、正直与私心的较量;夫妻情,即陈立生与妻子之间爱与恨、情与法的较量;母女情,即陈立生妻子与岳母之间的相互贪婪、相互纵容之情;母子情,即母亲对儿子的忏悔之情,儿子对母亲的依恋之情;爷孙情,即爷爷对孙子的教育和关爱之情。还有当陈立生落入法网又贫困交加之时,市纪检委书记带着党组织的重托,带着同志们的关怀,来看望陈立生时,组织与个人之情。 陈立生本来是个很有作为的好党员、好干部,但是,在各种诱惑面前,他未能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一步走错步步错,最后成了人民的罪人。他的失足堕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不可愈合的创伤。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牢记党的宗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所有家庭、父母、妻子、儿女都要远离亲人的权力。 《暖秋》是一部思想性极强、教育意义深远、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贴近人心的影片。观后感动至深,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不为剧中陈立生腐败判刑后保外就医(肝癌晚期)时痛不欲生而感伤,却为年迈的老父亲在身心倍受煎熬、疲惫奔波中而潸然泪下;我不为唯利是图的陈立生之妻鎯铛入狱后而惋惜,却为幼小的儿子在高墙外那撕心裂肺般地呐喊而痛心疾首。影片中哀婉的唢呐声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父亲那无奈的眼神让观众限入深思……一个完美的家庭倾刻间支离破碎,一个年轻貌美的女下属为情断送了前程,一个精明能干的贤内助为利毁灭了家庭,一个才华出众的领导干部未能抵御金钱与美色的双重诱惑,最终在中秋月圆之时将有限的生命托付于清天,让它来代以洗礼污浊人间的灵魂…… 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以及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不要忘记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要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不移的维护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共产党的宗旨。一切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如果爱你身边的人,那就让他们远离你的权力。”我们每一个党员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将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志存高远,心底无私的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将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永远保持一份共产主义的神圣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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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哲人说过:春天的鲜花固然娇美,但秋天金色的果实却是成熟的智慧。梁实秋一生洒脱,去世之前却呼唤“快给我很多很多的氧气”,言语之间透露出对生命的眷恋。下面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有关人生的议论文”,欢迎阅读与借鉴!

有关人生的议论文1

匆忙行走是人生的劳累,停下思索是人生的从容.

走与停拼接成了人生,奔走中,我们充实着人生,深刻着人生.

也许抚琴赋诗,对酒当歌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可是人生又怎么可以只埋头于书卷,浸没于人海?匆忙行走是人生的劳累,停下思索是人生的从容.

走与停拼接成了人生,奔走中,我们充实着人生,深刻着人生.

也许抚琴赋诗,对酒当歌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可是人生又怎么可以只埋头于书卷,浸没于人海?我们什么时候品读"林花落了春红,太匆匆",咀嚼"一道残阳铺水中,半江瑟瑟半江红",体味"一逝新词酒一杯,去年天气旧亭台,夕阳西下几时回".

是呀,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可是秉烛勤奋夜,残缺了多少圆月;奋笔疾书间,刻深了多少额头;步履匆匆间,流走了几尺年华;奔波忙碌间,苍白了几许黑发.人生要不停走下去吗?还是更要适时剪取一页稿纸的时间,让心停下来思索.

人生需要充实,也许要品读.

走与停,那是置身璀璨俗世亦或竹屋清素间现实与浪漫的.矛盾,是一种心已停下而身犹前行间被撕裂的痛觉,却也更是一种融合,一种劳累充实与从容大气的睿智.

我不反对有人选择发奋于孔子的生无所息,只是劝慰他们可以停留一刻,安闲于陶渊明的归园田居.

疲于奔走时,总会迷路.一味地追逐,不停的行进,反而会让自己方寸大乱,适时地停下来,整理思路,整理人生,同时,我们也会收获思想.人生就应该这样,拼搏收获事业,安闲收获人生.

人生,半日豪情半日凉.

不要埋首于匆匆,踏步一马平川时,也要登高望远,感受飘飞吹衣的人生.案牍劳形时,也要凭窗思索,品味人生真谛.

我,也在匆忙中行走,在人生路上,当然也会偶尔这样停下来瞥一眼霜染的红叶.

是呀,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可是秉烛勤奋夜,残缺了多少圆月;奋笔疾书间,刻深了多少额头;步履匆匆间,流走了几尺年华;奔波忙碌间,苍白了几许黑发.人生要不停走下去吗?还是更要适时剪取一页稿纸的时间,让心停下来思索.

人生需要充实,也许要品读.

走与停,那是置身璀璨俗世亦或竹屋清素间现实与浪漫的矛盾,是一种心已停下而身犹前行间被撕裂的痛觉,却也更是一种融合,一种劳累充实与从容大气的睿智.

我不反对有人选择发奋于孔子的生无所息,只是劝慰他们可以停留一刻,安闲于陶渊明的归园田居.

疲于奔走时,总会迷路.一味地追逐,不停的行进,反而会让自己方寸大乱,适时地停下来,整理思路,整理人生,同时,我们也会收获思想.人生就应该这样,拼搏收获事业,安闲收获人生.

人生,半日豪情半日凉.

不要埋首于匆匆,踏步一马平川时,也要登高望远,感受飘飞吹衣的人生.案牍劳形时,也要凭窗思索,品味人生真谛.

我,也在匆忙中行走,在人生路上,当然也会偶尔这样停下来瞥一眼霜染的红叶.

有关人生的议论文2

一滴水,可以诠释老井的甜美;

一片绿,可以证明生命的存在;

一个举动,可以提炼出人生的价值……

读了这篇《山里走出的“诚信之花”》我的心灵为之震撼!或许是时代的变迁,或许是人心的变化,这样的人或事真的已经不常见了。一个简单的问题——有一天,当你捡到一笔天大的意外之财,你是占为己有,还是物归原主?然而在面对金钱的诱惑时,很多人往往会迷失自己……可是,这位平凡的农村女孩却用自己的诚信交了一份不平凡的答卷。

是否人在金钱面前就会失去自我?不,这位可爱的大姐姐用行动证明——诚信高于一切!不但是拾金不昧,而且在捡到这个装有护照、身份证、120欧元现金、万元的现汇现取汇票、十几个存折的手提包后,她更是拒绝了这位失主的一万元现金酬谢。还记得她那时说的那句那么质朴的话吗?——“这是很平常的一件事。”

如此一位“诚信之花”更是从小就接受到了家庭的熏陶。虽然是贫苦的一家,五口人住在一座土木结构的破旧房子里,靠几亩农田、一点茶山维持着生活……虽然家庭条件不好,但父母却常教导女儿——“我们虽贫穷,但做人要诚实,待人要诚恳,做每件事都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正是这耳濡目染的教导,使她的心灵早早的上了一节最重要的人生之课!

天使的翅膀碎了,落到人间,成了我们的忧伤;诚信的背囊抛了,撒到世上,成了散旦的魔杖。希望有一天我们可以静下心来想想,如果我们身处异地,没有亲人,没有朋友,在这时刻如果丢失了自己的钱包,你也许会崩溃,会觉得这人世间是这样的寒冷!可是如果每个人都像这位诚信之花一样,你也许就能感到这世界的温暖了吧!

为了避免记者的采访,她毅然地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至今我还铭记着她在入学仪式上说的话“我只有奋发的学习,不断拓展知识,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有用于社会的人,才能报答党和人民的恩情的万分之一!”

人生之舟,不堪重负,有得有失。失去了美貌,有健康陪伴;失去了健康,有才学追随;失去了才学,有机智相跟。但失去了诚信呢?那么你所拥有的一切,就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如过眼云烟,终会随风而逝。

我们的世界需要有诚信的人,希望我们人人都能成为“诚信之花”!

有关人生的议论文3

生命,一个多么深奥的词,一个成功人士也许会认为生命就像是天空中绽开的五彩缤纷的礼花;一个失败者也许会认为生命就像是一朵凋谢的花儿,终究还会自信地开放。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是公平的,没有多少之分,你生命的主人是自己,就看你是否能掌握自己所拥有的生命。

一个个因交通事故而失去生命,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事例,让我们痛不欲生。现在科技提高了,家家户户都有自行车、电瓶车、甚至私家车。在去年,我们舟山市的交通事故就有480起,致至死亡的有36人,受伤的有146人,经济损失50多万。

一个年仅8岁的小巍海和两个比他大几岁的哥哥在马路边玩,正巧一辆大卡车开了过来,两个大哥哥老远儿就看见了,于是他们跑到了马路对面。小巍海看见哥哥们跑了过去,他就跟着跑过去,正当小巍海跑到马路中央时,那辆大卡车已经离小巍海很近了。那辆大卡车原先只限载三吨,而它现在竟然载了8吨的水泥,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如果大卡车什么也不装,出会把人轧得粉身碎骨,面目全非;而对于一个将将8岁的孩子,怎么承受得住呢?卡车轧过了小巍海的胸膛,勒骨穿过了他的心脏,才刚刚8岁的小巍海就这样当场死亡。卡车怎么这样无情,去撞一个年幼的孩子?小巍海又是那样的无知,干嘛要去横穿马路呢?这件事晴天霹雳,催人泪下,令人同情。由此,我想到了身边的每一个人。

在上学期的综合实践活动中,我们是《沈四小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的课题研究小组。我们学校地处十字路口,这是交通繁忙的地段。我们在同学们上学的高峰期,在十字路口旁的红绿灯处记录了遵守与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数,发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同学太多了。有一次,一位妈妈带着一位同学,开着车闯红灯,孩子大声喊叫:“妈妈,红灯!快停下来。”可那位妈妈像没听见一样仍然一如既往,这时正好没有来往的车辆,要是有,不是又要出现那凄惨的一幕吗!我真替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们所担心啊!

有些人,等人生的最后时刻才明白生命的可贵;等死神擦肩而过时,才会去珍惜生命。同学们,生命只有一次,有了生命才有了资本,让我们一起来珍惜生命吧!

有关人生的议论文4

一瓶辣椒,一瓶醋,一瓶盐,可以做什么呢?如果你是一名厨师,你一定会将他们合理搭配,做出一道美味佳肴;如果你是一名化学教授,你一定会将它们依次组合,完成一套完美的实验;如果你是一名哲学家,你一定会用那犀利的眼神看透他们,感慨人生的真理;而我,一名平凡的高中生,却有着不同的感受。

相同的瓶子,不同的内容,正因如此,才造就了不同的结果。正如我们,在刚出生时,我们都一样,眼神中充满了纯真与迷茫,对这未知的世界,充满了好奇;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的身心也得到了成长,我们明白了真理,知道了对错,学会了判断事物,同时,我们也有了各自的特长,有了各自的爱好,是这些让我们彼此与众不同,也正因为不同,世界才更加缤纷美丽。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人在某一方面做得很好,当我们问他们时,他们常常会说:“我就这方面好,别的啥都不行。”也许你会觉得它十分谦虚,但是我们可以这样去想:这方面就是他的特长。“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句话一点也不错,一个人对一件事物充满好奇和疑问,就会情不自禁的想去钻研它,然后他就开始不懈的努力,从而在这一方面有所成就。

每个人都有特长,但是每个人的成就却完全不同,也许你会说他们太聪明,会说他们智商高,那你就错了。每一个成功的人,对一方面的事物都十分喜爱,但是喜爱远远不够,他们必须付出常人做不到的努力,才能做出超过常人的成功。“别的什么不会,只好做这件事。”这句谦虚的话,会让很多人对说话的人产生敬仰,但我觉得,在敬仰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想一想,这些人为什么取得成功?为什么自己却取得不了成功?我想原因十分简单,因为我们并没有喜爱一件事物达到疯狂的地步,也没有为这件事物付出很多的努力,这就是人与人的不同。

最后,我想告诉那些由于一度失败而心灰意冷的人,不要伤心,要相信‘天生我材必有用’的真理,每个人都有特长,只要努力,没有什么是做不到的,那些数学家,艺术家,文学家,也都是对自己的爱好不断努力,才取得了令人刮目相看的结果。“什么都不会,只好做这个。”这不仅仅是一种谦虚的表现,更是对自己的努力肯定的表现,世界上没有绝对,只有相对,只要好好努力,再难的事情也会迎刃而解。

亲爱的的朋友啊,不要畏惧前方的困难,努力向前,向着自己的爱好努力吧,实现自己的理想,完成自己的愿望,明白人生意义,这就是人生的价值。

有关人生的议论文5

人生无不时不刻不在变化,或许自己不曾发现,但看看周边的人事就会发现。

我生活在城市里,接触的人事比较复杂。这种复杂的感觉或许在我12岁的生日后就感觉到了,那到底是什么复杂呢?

先从学生谈起吧。小学里,我在一所著名学校学习。因为学校条件很好,所以在校学生人数是很多的,从记忆里估计吧大概有近三千人。小学生们的思想是很简单的、纯洁的,每天大部分学生都能按时回家或者是上学,不来上学的或者请假的学生很少,学校一般不会发生出乎意料的事情来,这或许是老师们可爱可亲因素之一吧。就连调皮的学生都带着一种幼稚的心理。一切都是可爱的表现,极少有压力、极少有情窦初开的感觉、极少有不正当的社会关系……

或许每个小学生都会认为以后遇到不良影响都会挺一挺就过去了,这当然也包括我,但事与愿违,现在的社会或许很难办到了。

自从我上了初中才明白,再也不是像小学那样纯纯的了。有很多不顾正业天天好耍,一伙一伙的围在一起,天天抄作业,天天打架,与不良青年打交道的学生;也有很多争先恐后,不惜一切代价,熬夜学习的学生,这是一场激烈的战争,让你不得不努力学习;有敢于向老师、校长顶撞的学生;有谈恋爱的学生,这是我从未见过的,也是我刚刚见过的。这仿佛一座大城市,而我只是一个山上的小孩,第一次见着这样的世面,但事实总是要去面对,闭眼塞耳又有何用?

再谈谈我曾经的朋友吧。那些曾经比我纯洁、清高万倍的朋友们,现在我们再次见面才知道他们现在的模样,我仿佛意识到他们已经不和我一条船了,因为我们现在相差得太大了,我很爱我的曾经的朋友们,但现在我再也爱不起来了,什么原因连我自己也不知道。

再谈谈社会吧。我原来的很多很多的不知道现在仿佛全都醒悟,我原以为的美丽也随知消失,那些曾经以为的丑恶也不觉得了,这说明什么?说明我在变化。

我在渐渐长大,每长大一点儿我就会明白许多可怕与美好。看得事物多了,经历的事物也多了,不管人世间有多么的复杂,我都要纯纯的,或许纯纯的不是什么好事,但我相信上帝给关掉一道门必会给我另一道门的。

所以我愿意纯纯的,就像小婴孩一样。

部分学生对写议论文缺乏兴趣,即使语文教材介绍了一些关于写议论文的知识,但是学生不知道怎样运用,难以从议论文的写作中体会到快乐。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800字议论文范文及赏析,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只翻开第一页,便知字里行间都写了些什么。——题记

有这样一种称谓叫做记忆,有这样一种群体名字叫做旧书。我绝非什么收藏家,也绝非集邮那般的爱好者。

我只是纯粹的喜欢书,因此离不开书。喜欢书,自有那满架的书橱可以例证。喜欢书,喜欢在字里行间品味,捉摸。喜欢书,也自然喜欢买书,可不管有多少书,在书橱最不起眼的一角,始终都放着几本并不起眼的旧书。

书已经很老了,纸张也已经开始有些微微发黄,连封皮上的出版日期也已有些斑驳,只是知道,这里面“年龄”最小的一本也决计不会比我年轻。可那的确不是我的书,我又未尝去过旧书摊淘宝,或许,那里今后会成为我一个顶重要的去处。

那些书,都是上一辈的人留给我的,承载着他们那一代人的心灵寄托。我的书,就在那几本书的旁边,比那些稍稍年轻了十几年韶光,它们是我长大后自己买的。我的旧书,总是翻旧的。

当我终于翻开旧书,看着那相识的话语,望见那点缀于其间的笔画,也给我以性灵的迷醉。有些章节我也注解的密密麻麻,让我也顿时豪气一生,直欲与文章比一比,看谁的字更多一些。正是一个人,启开书。只细望那些写下的字,回首当年的时刻,许久不见,仍带有那几分犀利;再细细品味当初写下的话语,有的似乎我已不大同意,略显幼稚,不成熟,那是如今成长的标志。我拿起笔来,不时地勾画涂抹着什么。

有时它们也会给我以启示,当初的某些观点,我或已忘记,今日又重拾,大有茅塞顿开之感,好不痛快。重读旧书,特别是一本好书,在我看来,与其说是记忆的回归,毋宁说是对于情感的再一次冲击,这种情感的冲击一般是第一次读最为强烈,但每一次重读都会有不同的新的感觉。读书百遍,其义自见。这话绝非空穴来风。手握一本旧书,就好像抓住一个幸福。而今,这个幸福感还在不断的扩大:在墙角书橱里,翻旧的书还在不断的加入,溢满整个空间,直至“流”了出来。

直到有一天,有人问我:“你有什么财富?”我有旧书,满屋。

赏析:本文既叙述故事,又精要地进行抒情议论,对自己拥有的旧书进行尽情的抒发喜爱之情,阅读旧书还可以回首过去的事情,总结经验教训,思考人生,考生对主旨的把握的确是很到位的。语言上也显得厚重,深沉,显示出一个爱思考、爱钻研的考生独有的素质,深得阅卷教师的喜爱。例如:“重读旧书,特别是一本好书,在我看来,与其说是记忆的回归,毋宁说是对于情感的再一次冲击,这种情感的冲击一般是第一次读最为强烈,但每一次重读都会有不同的新的感觉。”结尾深化了主题。结构清晰,层层深入。

真诚也就是真心诚恳,不说谎,表里如一的意思。人人都喜欢真诚的人,而讨厌虚伪的人,我也不例外。但有人认为真诚是绝对的,不管对谁,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做到百分之百的真诚。这个观点,粗一看,有道理,细一琢磨,有问题。

你想呀,当年日本鬼子大举侵犯我国的时候,如果所有的中国人都坚守真诚待人的原则,死守着“别人对我不仁,可我不能对他不义”的古训,那么还会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吗?所以说真诚不是绝对的,其码对敌人就不能真诚,而应该以牙还牙,以血还血。

也许有人会说,对敌人是不能真诚,那么对朋友呢,总应该是绝对的真诚吧!依我看,也不尽然,那得看情况。如果您的朋友得了不治之症,您真诚地对他说明了实情,会怎么样呢?也许会加快他的死亡,这是您愿意看到的结局吗? 也许又有人会说,对朋友也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真诚,那么对自己的亲人呢,这总应该做到百分之百的真诚吧!依我看,也不尽然。请您想一想,诸葛亮的亲哥哥诸葛瑾代表东吴向刘备讨还荆州的时候,诸葛亮是怎么做的?他先让刘备拒绝,然后自己代兄哭求,刘备才假装答应先还给东吴三郡,并让诸葛瑾带着书信去找关羽,而关羽明白刘备及军师的用意,说什么将在外军令有所不授,硬是不给,弄得诸葛瑾空手而归。

诸葛亮对刘备是真诚的,可对他的亲哥哥就不够真诚了。这也无可厚非,各为其主吗!由此可见,真诚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亲人的利益与集体、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则应该选择对集体和国家真诚。 再者说了,你自己就没有一点隐私?你希望他或她百分之百的了解您?在任何人面前都做个透明人?你愿意把您以前所做的各种傻事去到处传播吗?所以说,绝对的真诚是没有的,如果有的话,你也就不存在了。 总而言之,真诚是相对的,待人真诚要看对象,还要看情况。

赏析:本文是一篇典型的驳论文,作者紧扣“真诚”这个话题,先摆出对方的错误观点,接着摆出三个强有力的事实,将对方的论据驳倒,最后顺理成章地提出自己的观点。驳得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屈原曾说:“何方圆之能周兮?”提出的正是方与圆难以相合的道理。反观社会,园瓶,方盒,方圆之用,各得其妙。看到这里,我不禁想到人生的几点智慧。

人生中,“方”是一个人的棱角,是一个人的个性,人人因方而不同。“圆”是一个人的处世之道,“圆”让我们藏其锋芒,在与别人相处时减少“摩擦”。而我们只有融合方圆之道才得成就一个完美的人生。

有人曾说:“方圆齐用,功效俱呈。”处于青年时代的我们却常显刚烈有余而圆润不足,不懂处世之道常让青年人在社会浪潮中屡遭打击。因而作为青年人,我认为要适当收锋芒,提升自己处世之道是十分必要的。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用包容打造“圆”的基础。青年人激情澎湃,追求个性、探寻独立也为时代所需要。但青年人的胸怀却难以容下自己的激情。而成大事者,未有无宽广胸怀者。曹操容下许攸,成就官渡之战的辉煌;蔺相如宽容廉颇,成就了“将相和”的佳话。有人说:“要想自己被社会包容,就要有包容社会的肚量。”青年刚迈入社会,难免会对社会的种种弊端怒不可遏,但如果我们能退一步,多宽容一些,是不是就达到了海阔天空的境界呢?

心静如止水,用冷静作为圆的润滑剂。刚烈而又易激动是青年人的一大特色。激动往往使我们失误,以致作出错误的判断。这时,保持冷静是青年人与世相处的另一个好方法。冷静使我们保持清醒,似隔热层对于火箭,缰绳对于骏马,能束缚住情感,使情感不至于失控。这样当我们遇到社会不公时,就不至于让情绪成为与社会相处时的摩擦力。

我并不是只看重圆,方圆合一,方显人生智慧。只是在我看来,方是每个青年人本来具有的,而如何做圆正是我希望所有同龄人去学的。因而我想说:“把心放宽一些吧,何必要让一些小事折磨你美好的心灵呢?保持冷静吧,日本又拜神社,砸汽车岂能解决?城管凶悍,打人又有何用?”冷静、包容是成圆之道。

让我们一起融合方圆,功用信俱呈,显出智慧吧!

关于撤销权论文范文资料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之诉 起诉状 范文: 原告:写清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事项。 被告:信息同原告,不清楚出生年月的可写年龄。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 纠纷。 诉讼 请求: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说明案件经过、事由等,并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证据 来源:提交相应的证据来源。 最后写清楚起诉人和落款信息即可。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 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撤销权 起诉状 的格式和范文 撤销权起诉状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诉讼 请求: 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2、 3、 事实和理由: 。 。 证据 和证据来源: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 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年××月××日 二、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民事诉讼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如能提供打印文件的,必须手书签字。 2、必须写明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3、写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制定。 上文介绍的 撤销权起诉状的格式 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撤销权起诉状的格式是有相关规定的,应该包括原告和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来源等。其中,诉讼请求一定要写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并且致力于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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