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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影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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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影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非常的重要,这个版权也是属于公司的资产,有了版权才有对这个电影的处理权力。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提起电影版权被盗版,一般人都会想到音像制品方面的盗版。而如今,新技术的出现,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在促进电影艺术不断进步的同时,也使电影传播方式即电影版权盗版方式日趋多样化。“起初我们接触的电影VCD、DVD盗版很多,由于我们对电影放映前期作出了大量反盗版工作,情况有所改善。目前对于电影放映后期的盗版,我们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中影集团总经理韩晓黎说,网络侵权,特别是电视台的盗播,非常严重。中国已成为互联网用户第一大市场。在各类形形色色的网站中,提供电影在线观看、下载的网站不计其数。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调查的30家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显示,每家网站平均提供下载的影片部,其中提供下载的国产电影部,占总数的,而这些影视节目基本上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和许可。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副处长苏如松介绍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已完全办结案件149件。版权执法人员在对涉案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没收非法所得万元,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给予共万元的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涉嫌形式犯罪案件18件。除网络侵权外,电视台对电影的侵权盗播行为异常严重。根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今年上半年对数家省级非上星电视台的影视频道以及一些城市电视台的影视、文艺娱乐频道的监播发现,被盗播的影片数量相当惊人,高达上百部;而且从播放影片的种类上,很多影片都是最近面世的市场效益好、内容新的作品。法律部主管孟雨表示,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推算,全国省和省会以上城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非上星电视台,每年侵权播出属于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享有版权的电影作品应当在1200至1500部次,或者更多。如果按照刚刚结案的中国教育电视台侵权播出电影《冲出亚马逊》而赔偿5万元的标准来推算,电影版权所有人因为电影作品被电视台盗播而每年损失的金额将达到6000万元到7500万元。另外,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理事长朱永德说,未经许可,擅自在长途汽车、飞机、轮船、宾馆、饭店等场所设立的各类电影VCD视频点播系统也属于侵犯电影版权的行为。 “近两年来,我们通过诉讼挽回了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是我们深深感到,通过我们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尤其是单独的电影出品人进行维权,太力不从心了。发行一个片子,出500个拷贝,一人管一个拷贝,就得派出500人。电影发行之后,还要派人到全国各地,利用录像机录下侵权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韩晓黎无奈地说,实在无法应付过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说,虽然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侵权问题。然而著作权法实施20多年来,这种利益的冲突仍愈演愈烈。这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指望所有问题都通过法律来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即使通过司法解决,电影权利人也未必能够收回损失。几年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受北影、上影、长影等10家制片单位委托,将私自侵犯他们电影版权的天都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罚赔给10家制片厂120万元人民币,折合到每部影片上的赔偿,就是5万元。可是,算上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开支,制片方却入不敷出。2005年11月,中国版权保护协会打的第一场维权官司,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八一电影制片厂的电影《太行山上》被湖南一家电视台盗播,结果获得的赔偿仅仅勉强维持所有开支。八一电影制片厂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只不过是“讨了个说法”。虽然有关法律对“电影版权人在权利救济时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一部分很大程度上交给了法院,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说,法院必须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和补偿权利救济时所需的费用,可是,部分地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却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失去意义。盗版官司“得不偿失”,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很多权利人不愿意也没有兴趣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另外,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副会长、著名导演陈国星说,有一次偶然看到某电视台播出介绍中国原子弹历史的专题片,其中很多镜头都是从他导演的影片《横空出世》里剪辑的。中国电影基金会会长、著名导演李前宽也表示,某电视台推出的大型专题片《重庆谈判》大量使用的是他拍摄的影片中的镜头。其导演作品《开国大典》更是被人做成了资料片。而对于这种伪装的侵权行为——以专题形式大量使用电影作品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实际上,中国电影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还是如何转变大众的观念。”朱永德十分感慨地说,尽管政府十分重视电影的版权保护问题,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大部分老百姓仍然没有意识到盗版的危害性,甚至一些权利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强,再加上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使得维权之路遇到了许多困难。这一点,在7月下旬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中国教育电视台被诉侵权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一案中有明显的体现。2005年9月10日,未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其一套节目的周末影片栏目中播放了该片。中国教育电视台认为其播放行为系一种课堂之外的教育教学使用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审理认为,《冲出亚马逊》确实属于有关部门推荐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这并不表示任何播放被推荐影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就本案来说,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的过程中插播了多处广告内容,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其播放行为是带有商业目的的。不过,费安玲指出,很多人喜欢以“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抗辩,认为其没有侵权,其实他们都是心虚的。我国法律在认定侵权上并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质财产,并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即可构成侵权。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符合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不是在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么这个侵权行为就是成立的。除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外,电影界人士表示,“行政处罚多、民事赔偿少、刑事打击则更少”,对盗版的惩处力度不够也是版权保护的一道难题。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副处长魏华祥直言不讳地指出:“我觉得关键在于没有一个惩罚性的规定,判罚力度太轻。维权的成本太高,侵权的成本太低,这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侵权数额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但是一部电影往往在侵权中所受到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么多。一个拷贝,可能就会损失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票房。”“保护电影版权,权利人首先要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一位业内人士举例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确认的权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如果靠单个权利人自己加以落实和实现难度较大。所以,电影版权人需要依靠一定的机构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体实现。

版权当然很重要了,那关乎的一个电影的一个播放量,还有就是电影的一个很好的这个播放的渠道,那么对电影是很好的一种保护。

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图书版权引进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我国的图书版权,在引进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版权信息不流畅导致版权所属不明确,出版单位没有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盲目引进图书,及签约过程中的疏漏,编译质量欠佳等。本文将先从图书版权的现状论起,并在后文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图书版权引进的现状

(一)版权贸易的开展带来外国文化的冲击

随着版权贸易的开展,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文化作品进入到中国市场中来,国内读者在通过这些作品中认识世界的同时,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同样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于是,许多有远见的文人和学者都大声呼吁:要保护中国本土文化,学习传统文化。因为从古至今来看,文化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不仅是民族根基,更是民族融合的关键,同时也是国家凝聚力的体现,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的民族,世界不会承认,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的国家,历史也不会承认它。

(二)我国出版界的责任和使命

由于文化冲击和世界文化大融合的影响,出版界在中外文化交流中不应只起到纽带作用,更重要的是,应该担负起“把关”、“筛选”、“守卫”的责任。所以,出版界的编辑们应当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在版权贸易中发挥好出版界的责任,不仅是牢牢把握出版方向,更重要的是要处理好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这是出版界的责任,更是历史使命。

(三)对待外来文化,要做到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对于外来文化,我们不能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辩证的思维才是我们应该具有的正确态度。如今的国内图书市场,不仅有着国内作家的优秀作品,更有着一大批优秀的外国作品,在这些作品中,有科学领域里的最新科研成果,也有文学、艺术领域里的优秀作家的名著。这些作品中或者蕴含着与我们的民族精神相似的精神,或者有国人不了解的新技术、新知识。吸取外来文化的精华不仅对国人无害,反而增加了国人对自己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感。然而,外国作品也有很多糟粕,对于这样的作品,我们要严厉打击,绝不允许其进入我国图书市场,这便是出版界的防卫责任。它们的内容和表现的精神与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精神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要把这种作品抵制在国门之外。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作品内容也很健康,用一般的眼光找不出庸俗之处。然而这种作品常常体现出与我国民族文化截然不同的思想观、价值观。对于世界观、价值观已经成型的成年人来说,他们会在大脑里对这些外来观念自动地进行甄别,因此受到的影响较小。但是对于孩子来说,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还在成长阶段,这样的书籍传递的思想很容易使孩子形成一种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反对我国的传统固有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对于外国的书籍,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对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好的图书,好的思想,体现人类共有的美好情感,好的图书会启发智慧,鼓舞勇气,对我们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也有很大的益处。而一些庸俗堕落、肮脏不堪的反对我国社会形式,甚至扭曲历史的书籍会导致民族的对立,达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和平演变的目的。因此,我们要重视图书版权,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二、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版权信息交流不畅造成的版权归属问题

版权信息交流不畅对于出版人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考虑版权贸易人员掌握外语的熟练程度,在进行具体的图书版权贸易工作时,信息交流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搜集有用的国外图书信息很困难。二是较难找到图书版权的真正拥有人。虽然如今互联网发展迅速,能够为版权工作人员提供大量信息,但也有信息量过大而不能有效挑选的弊端。如何面对浩如烟海的图书信息,寻找有效信息,是版权工作人员有待克服的困难之一。

版权归属问题则主要分为出版商可能没有分清图书版权和附属版权及外方是否拥有全部的出版权两个方面。在外文图书出版合同之中,除了图书出版权之外,还有图书翻译权、海外出版发行权、影视作品改编权等附属权利。很多出版商可能并未注意到,拥有图书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图书翻译权和海外出版发行权等附属权利,这样就为出版工作带来不便。例如,商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的《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和《吹小号的天鹅》等图书内容,因未经授权而编入了上海译文出版社持有国内专有翻译出版权的. 怀特《夏洛的网》的部分章节而被告上法庭。导致该书被迫下架,之前的努力付之东流。

此外,外方出版单位也不一定拥有该书的翻译权和海外发行权;出版商同时也应该了解,拥有图书的出版权也不一定表示拥有了插画配图及封面权。

(二)图书引进问题

有的出版单位在图书版权引进之前,只是盲目引进,并没有深入调查图书市场,没有综合分析市场信息,没有预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甚至在“领导意志”的作用下,盲目引进与市场严重脱节的版权图书,贸然投资,其结果可想而知;有的出版社对自身的实力不能进行正确判断,只是盲目跟风,引进一些“所谓”的畅销书,并且由于出版社自身缺乏成熟的图书运作模式。因此,图书投入市场后很快就被“边缘化”,无人问津。更有少数出版社,被一时的经济利益冲昏头脑,引进出版了不少为满足读者猎奇心理的书籍。这些书籍大多内容庸俗、境界丑陋不堪,在国外也是被排斥和谴责的,这也是我国图书出版商在进行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需注意的一大问题。总之,出版商引进图书之前,需要对市场进行调研,对自身的经济和营销实力进行评估,明智地选择图书引进。

(三)谈判、签约阶段出现的不良竞争问题

在图书版权引进的这一过程中,图书版权市场日新月异,于是许多人看到了商机,感觉对此有利可图,并对这一市场跃跃欲试。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出版社和个体书商被更高的利润蒙蔽双眼,企图通过出版外国图书的方式来获得巨额利润。如今的图书版权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竞争越来越激烈,有时甚至会出现十几家出版社为了一本畅销书的销售版权,不遗余力,共同竞标的尴尬画面。更有一些黑心出版商盲目的哄抬版税,从而使图书版权以难以置信的高价卖出,最终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出版社付出了高额的成本,然而却几乎没有利益,白白让外国的出版商获得了所有的利润。出版社之间对于图书版权的竞争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竞争要控制在良性的范围之内,对于恶性的竞争一定要坚决制止。因为恶意的竞争不仅会破坏出版市场的秩序,更不利于图书版权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建立良好的贸易秩序,合理竞争,有序竞争,使图书贸易市场合理化、规范化已经成为出版界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谈判签约方面,必须要做到细致和慎重。在进行版权贸易的签约和谈判中,与我们贸易的'对象来自不同国家的出版社。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国情,每个国家都会从本国的需求出发去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版权法。加之不同国家出版市场的情况各不相同,千姿百态。这样往往会导致我们国内的很多出版社对签约对象国家的法律和出版市场的情况前缺乏足够的了解,用惯性的眼光来考虑问题,只考虑到我们本国市场的情况,所以在谈判、签约阶段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从而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四)推广问题

版权引进并不只是单单引进一个环节,而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涵盖翻译、出版、营销等诸多环节。在版权引进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细心布置。引进图书的种类往往多样,有的图书需要较多专业知识,需要认真组织翻译。但有些出版单位在获得的图书版权之后,为了快速推出,抢占市场,完全不顾及翻译的质量;有的出版社对出版把关不严,错印、乱印比比皆是;还有的出版社对营销工作投入不够,导致销售不理想。因此,引进版图书在诸如以上提到的缺乏整体规划以及对细节的缺乏完美追求的情况下运作,其效果便可想而知了。

三、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加强版权保护

谈及版权保护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盗版问题。盗版问题严重损害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更影响了作者对文化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因此,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对目前的出版界情况来说已经刻不容缓,更是如今出版界工作的重中之重。图书版权保护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即“保护”和“惩罚”。“保护”,即强化公众尊重作者知识和劳动成果、保护版权,拥护正版。“惩罚”,即惩罚不良出版商利用我国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来进行的各种盗版活动。同时,更要做到要在公众中加大保护版权,支持正版的宣传力度,在整个社会中构建出尊重知识、尊重文化、尊重版权、尊重作者的氛围,让国人明白购买盗版是一种短浅的行为,这种行为将最终损害我们民族的优秀文化创造力,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出版界和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让公众抵制盗版和侵权。

(二)确定版权归属问题

国家应该积极立法确立中文翻译版权或影印权利归属权问题。只有明确版权的归属问题,才能更好地激发出版商和作者的出版及写作热情,使其为我们国家、社会和人民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版权归属问题应当被出版界的有识之士重视起来,绝不能放任自流,只有加强版权归属问题的建设,解决版权问题,才能有更强大的凝聚力,才能使外国图书和知识更好地造福社会,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引进图书要把握好方向

当今社会,许多科学、文化研究领域的优秀成果和相关图书都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这些方面往往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和技术的高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大好局面,就必须学习国外文化和知识的先进之处,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所以,在引进图书的时候,出版商就要考虑到国家科学技术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现状,多引进西方领先领域的书籍,把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介绍给国内的有志于科研和创新领域的读者,使读者在阅读中了解自身,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断学习和创新,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新技术,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动力。

(四)要大力发展人才培养战略

版权引进工作相关人才奇缺是制约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需要我们去积极克服这个困难。作为熟练的版权引进工作人才,他们必须摸准国际版权市场行情,选准书目,熟悉国内外版权法和著作权法,掌握熟练谈判技巧,了解市场需求,对哪类书好卖、哪类书不好卖,版权引进图书销售现状及发展趋势等一清二楚,并且还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版权专业交流,这样才能为图书版权引进工作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并没有开设版权引进的相关专业,暂时不能通过系统的学习来得到大量与版权引进相关的人才。虽然从事版权引进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学习国外版权经验来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然而由于出国培训条件受限,并不能解决我国出版界缺乏专业人才的根本问题。我国出版界的相关人员现在更多的是通过图书版权引进业务的实际操作来培养锻炼自身能力,这样学到的知识缺少系统完整性,并不利于工作人员自身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因此,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是当今出版界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大力发展优秀人才培养战略。

(五)注重引进图书的市场推广

引进图书的翻译和出版是一个跨文化传播的过程,引进图书的异域风情虽然可以成为一大亮点和吸引读者之处,然而对不少读者而言,他们对西方文化并不熟悉和了解,对外语也并未掌握到能够熟读的程度,这些都很可能成为阅读的障碍与挑战。因此,出版单位需要重视引进图书在后期的翻译制作,市场培养和宣传,采取各种手段,吸引更多的潜在顾客。出版商也可以采取各种营销措施,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在竞争允许的范围内。这样的竞争和宣传可以引起读者对外国图书的兴趣,使国内读者更好地了解外国文化,同时也可以使出版商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加强注重引进图书市场的推广工作可以更好地促进出版界的繁荣,更好的发展国家经济,促进社会进步。

四、总结

图书版权引进是出版业的重要增长点,不仅能促进产业结构的改革,壮大出版行业的实力,还能够增强各国在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在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因此,出版单位在引进图书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图书所属权,坚决抵制侵权行为,同时也需要理智、谨慎地引进图书,并做好翻译、出版、营销推广等工作。

云南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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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委员会主席: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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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分布式视频编码是一种新兴的编码框架, 它可以将计算复杂度从编码端转移 到解码端, 同时具有较好的压缩效率和抗误码能力,非常适合于一些新兴的应用 场合。论文对分布式视频编码中的 WZ 帧编码技术进行了研究,选题科学,具有 较高的理论研究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论文首先利用统计学的原理分析证明边信息与待解码 WZ 帧之间的较强相似 性,提出以边信息来填充 WZ 帧高频子块的思路,并将其运用到嵌入式分级编码 中,构造出改进的基于 DCT 和小波变换的 WZ 帧编码架构。实验表明,改进方法 与 (帧内编码)、(帧内编码)的性能相当。 论文概念清楚,分析严谨,理论推导正确,做了较多的仿真实验,并对实验 结论作了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 论文有创新,表明作者在本专业具有扎实的理论 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答辩时,条理清楚,回 答问题正确。经答辩委员会讨论,一致同意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工学硕 士学位。

本文对分级进风燃烧室内的高温气固两相流动与燃烧过程进行了实验研究,对于了解分级燃烧过程的两相流动、燃烧与污染物生成机理,发展分级燃烧技术,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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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分级进风燃烧室内湍流燃烧的温度场和组分浓度场进行了测量,阐明了二次风率对气体温度场、组分浓度场和NO浓度场的影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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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生材改性研究是木材科学与应用研究领域十分重要的课题。论文选题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较好的应用背景。立题正确。

作者对国内外在木材改性领域的研究情况和发展趋势做了较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三倍体毛白杨木材化学改性研究。论文采用4种不同的方法对木材进行化学改性处理,通过尺寸稳定性、阻燃性、抗吸水性、硬度等的检测,考察了各种改性木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得出以下主要研究结论:

1)用含有纳米SiO2的UF、PF树脂复合处理剂处理木材时,二氧化硅对提高木

材的尺寸稳定性和硬度具有明显的作用,且纳米二氧化硅能够降低处理材的游离甲醛释放量;2)马来酸酐/苯乙烯和马来酸酐/环氧氯丙烷复合处理液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木材的尺寸稳定性、抗吸水性、抗吸湿性和硬度。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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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答辩评委一致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随着计算机主频、内存的快速发展,显示清晰度和显示尺寸的限制已经成为计算机系统的瓶颈。如何利用高性能价格比的机群实现超高分辨率的高清晰度大尺寸显示正在成为并行可视化方向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李颖敏同学的硕士论文以设计基于机群的拼贴显示系统提供方便的编程接口和编程环境为目的,其选题具有前瞻性,论文的工作有很好的应用前景。(第一段:选题的意义)

论文在分析调研国际目前研究动态的基础上应用“分布式共享显示内存”的新概念提出了一种并行程序环境下的拼贴显示接口,并以两种形式实现了该接口,简化了系统应用的编程实现。提供了一些测试用的应用程序,为今后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研究平台。展示了基于机群作分布式显示的良好前景。同时作者还利用该拼贴显示接口为一个地理图像信息系统实现了多屏显示应用,满足了该应用对高分辨率显示的需求。(第二段:论文工作取得的成果或新见解) 论文工作表明作者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都比较好,掌握了计算机系统结构领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对拼贴显示领域有较深的了解,对机群系统,尤其是有较好的基础知识和技术,具备了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第三段:对科研能力及对论文的评价)

论文组织合理,叙述清晰,文字简洁流畅,理论与实践结合得较好。答辩中表达清楚,思维敏捷,能够正确回答问题。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一致通过该同学的硕士论文答辩,并一致建议授予李颖敏同学工学硕士学位。(第四段:答辩中的表现及结论性意见)

摘 要:品牌标识是旅游目的地的品牌资产和核心要素,是旅游目的地参与旅游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旅游品牌标识能有效传播旅游目的地的有效信息,为旅游目的地树立良好的形象。云南临沧是世界茶文化资源的宝库,世界著名的“滇红”之乡及茶马古道的缘起地,这些宝贵的茶资源为临沧开发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提供了基础。为了更好地开发云南临沧茶文化旅游,通过分析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开发现状,提出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传承和创新的对策。

关键词: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研究

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是茶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将目的地茶文化旅游品牌与其他地方的茶叶品牌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志。云南临沧茶文化历史悠久,茶文化旅游资源丰富,发展茶文化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临沧的茶文化旅游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能供旅游者识别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较少,茶文化旅游品牌单一。面对未来的旅游发展,应加强对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研究,探索适合临沧茶文化旅游发展的道路。

一、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

(一)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含义与特点

品牌标识是带有商标图样的用于区别一个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主要由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构成,是一个品牌最显著的特征,它能够将一个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1]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是旅游目的地品牌的重要标志,体现旅游目的地的属性和特点。它的主要作用是将旅游目的地的核心信息传达给旅游者,让旅游者容易识别,便于记忆,因此,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便于旅游者识别和判断。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设计应注意将旅游目的地的属性与茶文化结合,创新品牌标识,让旅游者能够把它和同类茶产品区分开来,界限清晰;其次,便于表达与旅游目的地的功能特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设计要充分考虑临沧的实际,深刻理解茶文化的历史,使茶叶品牌标识与临沧茶文化以及茶产品的功能特性相吻合;第三,能吸引广大旅游者的眼球,方便旅游者记忆。总之,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应考虑目的地的各个相关因素,结合旅游者的身份、社会地位、品味等要素,将临沧茶文化品牌的信息有效地传递给旅游者,激发旅游者的购买愿望。

(二)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研究的意义

茶文化旅游的发展为各地的旅游业开发带来了新的契机,也使旅游市场的产品不断丰富化,多样化和个性化。但目前旅游者对茶叶品牌的认知度不是很高,旅游市场中的茶叶品牌鱼目混杂,影响了临沧茶文化的品牌形象,因此,研究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研究能提高茶文化旅游消费者的品牌文化观念,促进旅游市场的有序健康的发展;有利于挖掘茶文化的历史,促进民族地区以及国内国际茶文化的交流;有利于拓宽市场销售渠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深旅游者对茶文化的了解,进一步从生态、健康、科学的角度对茶叶资源进行的深层次开发,在振兴茶叶经济的同时促进茶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三)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临沧的茶文化旅游产品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旅游市场的竞争中,茶文化旅游获得了较好的发展。临沧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整体有效的规划,茶文化旅游品牌的开发呈现零散性、自发性的特点,难以形成统一的茶企业品牌和具有竞争力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战略。精品西湖龙井的品牌标识以西湖龙井一圆为大背景,以“色绿、香郁、味醇、形美”四绝而著称于世。安溪铁观音的标识主要由茶具和绿色的弧形图案组成,让人联想到绿色生态健康饮品,这对于临沧茶文化品牌标识的创新都是很好的借鉴。

1.临沧现有的知名茶文化品牌

临沧凤庆县被誉为“世界滇红之乡”。凤庆的红茶以其品质名扬四海,其中比较知名的有风牌红茶等红茶系列、经典1958系列礼茶、晒青茶清茶系列等。

滇红茶即云南红茶的统称,主要产于云南的南部及西南地区,可分为滇红功夫茶和滇红碎茶两大品种。滇红功夫茶于1939冯绍裘大师在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顺宁茶厂试制成功,其外形规格清楚,色泽调匀,冲泡后汤色红艳明亮,金圈突出,深受国际市场的欢迎,享有“祁门红茶之香气,印锡红茶之色泽”的美誉。“滇红特级功夫茶”曾作为国礼,赠送给前来昆明访问的英国女王伊利莎白二世,因此被国家外交部指定为接待外宾的外事礼茶,成为云南省茶叶产品中受国内外公认的知名品牌[2];滇红碎茶于1958年试制成功,1964年开始批量生产,是颗粒型碎茶,形状不规则,汤色红浓,滋味强烈富有刺激性,是滇红系列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

茶文化的品牌标识是标注在茶的外壳包装上,用来和其他同类产品区分开来的获得法律认证的一种商品标记。以下主要从图像、视觉、文化等方面对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进行分析。

图像要素:图像要素决定了一个品牌能不能很快的被消费者接受,它能刺激消费者的眼球,为品牌走向市场打下基础,滇红茶的品牌标识的图像主要凸显了茶叶的产地、规格及等级,再加上多种色彩组合,在消费者的心里形成了上等绿色有机品牌的良好印象。

视觉要素:茶文化品牌标识承载了茶品牌企业的各种信息,表达了企业的经营理念。从视觉上看,滇红茶的品牌标识主要有文字、图像、颜色三部分构成,文字表明了茶叶的品牌及产地,图形以圆为主,代表了中国茶文化理念中和谐的因素,传承了中国的茶文化传统,颜色以红色和绿色为主要基调,红色表现了茶的色泽,绿色突出了茶是一种有机健康的绿色产品,为消费者留下了许多安全、健康、绿色食品的遐想空间。

文化内涵:滇红茶的文化理念可以用3H来解释:一是Healththorigin(生态产区),滇红茶原料依托于临沧高海拔原生态产区,无论是气候、土壤,还是光照、湿度都特别优越,适合 种植 优质茶种,原叶采自凤庆优质大叶种茶,抗病能力强,无污染,绿色安全。二是Healthtea(有机品牌),滇红茶一直遵循有机健康的理念,从选址到茶叶的种植、栽培、施肥、采摘、加工、成品,都才有传统的培植制茶工艺,选天然原叶,为广大茶叶品牌的消费者提供生态产品,让品茶者放心。三是Healthfunction(修身养性),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茶文化的消费需求在不同层次的人群中呈现不同的特征,但识茶、品茶、 饮茶 直至茶文化品牌旅游对广大茶文化旅游消费者颐养身心,修身养性的基本功效却一直存在,旅游者可以品茗休闲,放松身心。 三、影响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发展的制约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临沧旅游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茶文化品牌,但难以形成一条品牌线,能供旅游者识别的品牌标识不多,品牌标识单一,很难刺激旅游者的消费。影响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临沧茶文化旅游开发尚处初级阶段,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单一。临沧的茶文化旅游品牌主要是红茶类,并且大多数是初级产品,很少经过深加工,间接的导致知名品牌少,并且多数茶文化旅游品牌的价位偏低,旅游者对其了解不多,难以形成知名的品牌战略;其次是已经开发的茶文化旅游品牌缺乏有效的宣传手段,茶文化旅游消费者对已经开发的茶文化旅游产品认知度不高,在市场上销量不高,主要还是因为宣传力度不够;再次是临沧茶文化旅游的社会环境不够理想,茶文化氛围不浓,当地居民缺乏开展茶文化旅游的意识,即使是在小范围的茶文化旅游品牌市场上,各种强买强卖的现象时有发生,茶文化旅游品牌市场混乱;总之,笔者认为,要有效的减少以上制约因素,政府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除前期知名品牌外,新开发的茶文化旅游品牌大多有私人或个体承包,品牌标识界限模糊,高仿产品在所难免,并且任意定价,旅游者很少愿意去了解,市场秩序混乱,要完善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市场,必须多方配合,加大管理力度。

四、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传承和创新对策

目前,临沧的茶文化旅游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临沧茶文化风情园。临沧茶文化风情园地处临沧北3公里的忙畔乡青龙山茶园,有2400亩优质高产的连片茶园开发为茶文化旅游区,是临沧建成的第一个以茶文化为背景的“临沧茶文化风情园”,展示了茗牌茗品、茶歌茶舞、茶礼茶俗、茶道茶艺等内容,并且提供了茶文化交流馆,于1998年被列为云南省25个旅游精品之一,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二是举行茶叶展销会。为促进临沧茶文化的发展和各地茶文化的交流,打开茶文化旅游市场,每年的阴历三月,临沧都会在凤庆举办为期15天得大型茶叶展销会,节日期间,进行各种茶艺表演,茶歌茶舞。展销会上云集了各种茶叶产品和其他的一些日用品,在当地有一定的规模,但由于人们对茶文化的认知度不高,大多数人的眼光都集中在日用品上,在促进茶文化的交流和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的销售方面有待提高。

可见,临沧的茶文化旅游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茶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呈现出自发性,分散性的特点,尚未形成整体的开发格局,茶文化旅游品牌的知名度还有待提升。

(一)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创新途径

笔者认为,第一,应深入分析临沧现有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将同类的产品进行归类,进行产品组合,创新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第二,应整合临沧的茶文化旅游资源,根据茶文化旅游市场的需求,研究开发新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临沧的茶叶品牌标识大多以地域来命名,对茶品类型及内容的涉及很少,除红茶外,临沧还盛产其他的茶叶,要注重绿茶、花茶的研发和茶叶功效的开发,满足消费者的心理属性,激发其购买欲望;第三,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创新应走特色化道路,临沧茶文化底蕴深厚,少数民族众多。各民族保留了一些极具少数民族特色的种茶、饮茶风格,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开发应该结合这些特色优势,开发出具有临沧民族风味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最后,在图案、色彩等方面,应通过新颖的图形设计和醒目协调的色彩组合吸引旅游者的注意力。

(二)加强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营销

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营销是通过茶叶市场的交换来满足现实或潜在的茶文化旅游消费者的需要的综合性经营销售的活动过程[3]。

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营销首先可以利用临沧当地的茶楼文化进行宣传。茶楼最初在唐代以茶馆的形式出现,宋代开始逐渐繁荣。现代的茶楼是人们娱乐休闲的重要场所,临沧应该抓住机遇,振兴临沧的茶馆文化;其次,应通过茶艺歌舞表演提高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知名度。通过茶艺表演带给旅游者精神的享受,让广大旅游者体会到临沧茶文化的博大精深,引导人们了解茶文化旅游品牌,引导消费者爱茶、品茶,宣传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再次,可以通过举办茶叶博览会、展销会,茶艺大赛等,巧借各种节会旅游提升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影响力。展示知名的茶叶科技成果、茶叶包装、茶叶的品牌标识、茶饮料等各类茶产品,展示茶叶旅游品牌开发取得的成果和茶区的新风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和参与茶文化的开发和利用。最后,应做好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的开发和归档工作,打造好进入茶文化旅游市场的第一张名片,让旅游者获得难忘的旅游或购买经历,形成良好的口碑效应,扩大茶文化旅游品牌的影响力。

(三)创新营销理念

一是利用 广告 扩大知名度。通过广告将茶叶品牌的核心价值传递给消费者,加深消费者对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印象,提升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广告可以采取形象代言人的策略,利用有价值的媒体、报纸、杂志等加强宣传。

二是加强公关营销。公关主要是针对公众心目中的茶叶品牌形象进行管理,通过公共关系活动引起各大媒体的关注。在“滇红特级功夫”公关营销成功的基础上,还可以采取赞助、捐赠等策略,打造良好的临沧茶文化品牌形象,同时提升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企业的形象。

总之,临沧发展茶文化旅游品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临沧的茶文化旅游要获得长远发展,必须走品牌化道路,创新茶叶品牌标识,在茶文化旅游市场中谋求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光、李红主编;中外著名品牌标识释义词典;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1月,1--17

[2]临沧市茶叶发展概况[J];普洱经济日报;2010年第11期

[3]罗明义,21世纪云南旅游业发展战略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15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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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这种情况应该是版权问题,CNKI与四川大学不再合作了,2007年合作到期,所以只能看到2007年以前的文章。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图书版权引进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我国的图书版权,在引进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版权信息不流畅导致版权所属不明确,出版单位没有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盲目引进图书,及签约过程中的疏漏,编译质量欠佳等。本文将先从图书版权的现状论起,并在后文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图书版权引进的现状

(一)版权贸易的开展带来外国文化的冲击

随着版权贸易的开展,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文化作品进入到中国市场中来,国内读者在通过这些作品中认识世界的同时,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同样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于是,许多有远见的文人和学者都大声呼吁:要保护中国本土文化,学习传统文化。因为从古至今来看,文化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不仅是民族根基,更是民族融合的关键,同时也是国家凝聚力的体现,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的民族,世界不会承认,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的国家,历史也不会承认它。

(二)我国出版界的责任和使命

由于文化冲击和世界文化大融合的影响,出版界在中外文化交流中不应只起到纽带作用,更重要的是,应该担负起“把关”、“筛选”、“守卫”的责任。所以,出版界的编辑们应当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在版权贸易中发挥好出版界的责任,不仅是牢牢把握出版方向,更重要的是要处理好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这是出版界的责任,更是历史使命。

(三)对待外来文化,要做到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对于外来文化,我们不能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辩证的思维才是我们应该具有的正确态度。如今的国内图书市场,不仅有着国内作家的优秀作品,更有着一大批优秀的外国作品,在这些作品中,有科学领域里的最新科研成果,也有文学、艺术领域里的优秀作家的名著。这些作品中或者蕴含着与我们的民族精神相似的精神,或者有国人不了解的新技术、新知识。吸取外来文化的精华不仅对国人无害,反而增加了国人对自己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感。然而,外国作品也有很多糟粕,对于这样的作品,我们要严厉打击,绝不允许其进入我国图书市场,这便是出版界的防卫责任。它们的内容和表现的精神与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精神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要把这种作品抵制在国门之外。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作品内容也很健康,用一般的眼光找不出庸俗之处。然而这种作品常常体现出与我国民族文化截然不同的思想观、价值观。对于世界观、价值观已经成型的成年人来说,他们会在大脑里对这些外来观念自动地进行甄别,因此受到的影响较小。但是对于孩子来说,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还在成长阶段,这样的书籍传递的思想很容易使孩子形成一种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反对我国的传统固有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对于外国的书籍,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对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好的图书,好的思想,体现人类共有的美好情感,好的图书会启发智慧,鼓舞勇气,对我们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也有很大的益处。而一些庸俗堕落、肮脏不堪的反对我国社会形式,甚至扭曲历史的书籍会导致民族的对立,达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和平演变的目的。因此,我们要重视图书版权,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二、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版权信息交流不畅造成的版权归属问题

版权信息交流不畅对于出版人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考虑版权贸易人员掌握外语的熟练程度,在进行具体的图书版权贸易工作时,信息交流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搜集有用的国外图书信息很困难。二是较难找到图书版权的真正拥有人。虽然如今互联网发展迅速,能够为版权工作人员提供大量信息,但也有信息量过大而不能有效挑选的弊端。如何面对浩如烟海的图书信息,寻找有效信息,是版权工作人员有待克服的困难之一。

版权归属问题则主要分为出版商可能没有分清图书版权和附属版权及外方是否拥有全部的出版权两个方面。在外文图书出版合同之中,除了图书出版权之外,还有图书翻译权、海外出版发行权、影视作品改编权等附属权利。很多出版商可能并未注意到,拥有图书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图书翻译权和海外出版发行权等附属权利,这样就为出版工作带来不便。例如,商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的《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和《吹小号的天鹅》等图书内容,因未经授权而编入了上海译文出版社持有国内专有翻译出版权的. 怀特《夏洛的网》的部分章节而被告上法庭。导致该书被迫下架,之前的努力付之东流。

此外,外方出版单位也不一定拥有该书的翻译权和海外发行权;出版商同时也应该了解,拥有图书的出版权也不一定表示拥有了插画配图及封面权。

(二)图书引进问题

有的出版单位在图书版权引进之前,只是盲目引进,并没有深入调查图书市场,没有综合分析市场信息,没有预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甚至在“领导意志”的作用下,盲目引进与市场严重脱节的版权图书,贸然投资,其结果可想而知;有的出版社对自身的实力不能进行正确判断,只是盲目跟风,引进一些“所谓”的畅销书,并且由于出版社自身缺乏成熟的图书运作模式。因此,图书投入市场后很快就被“边缘化”,无人问津。更有少数出版社,被一时的经济利益冲昏头脑,引进出版了不少为满足读者猎奇心理的书籍。这些书籍大多内容庸俗、境界丑陋不堪,在国外也是被排斥和谴责的,这也是我国图书出版商在进行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需注意的一大问题。总之,出版商引进图书之前,需要对市场进行调研,对自身的经济和营销实力进行评估,明智地选择图书引进。

(三)谈判、签约阶段出现的不良竞争问题

在图书版权引进的这一过程中,图书版权市场日新月异,于是许多人看到了商机,感觉对此有利可图,并对这一市场跃跃欲试。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出版社和个体书商被更高的利润蒙蔽双眼,企图通过出版外国图书的方式来获得巨额利润。如今的图书版权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竞争越来越激烈,有时甚至会出现十几家出版社为了一本畅销书的销售版权,不遗余力,共同竞标的尴尬画面。更有一些黑心出版商盲目的哄抬版税,从而使图书版权以难以置信的高价卖出,最终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出版社付出了高额的成本,然而却几乎没有利益,白白让外国的出版商获得了所有的利润。出版社之间对于图书版权的竞争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竞争要控制在良性的范围之内,对于恶性的竞争一定要坚决制止。因为恶意的竞争不仅会破坏出版市场的秩序,更不利于图书版权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建立良好的贸易秩序,合理竞争,有序竞争,使图书贸易市场合理化、规范化已经成为出版界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谈判签约方面,必须要做到细致和慎重。在进行版权贸易的签约和谈判中,与我们贸易的'对象来自不同国家的出版社。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国情,每个国家都会从本国的需求出发去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版权法。加之不同国家出版市场的情况各不相同,千姿百态。这样往往会导致我们国内的很多出版社对签约对象国家的法律和出版市场的情况前缺乏足够的了解,用惯性的眼光来考虑问题,只考虑到我们本国市场的情况,所以在谈判、签约阶段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从而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四)推广问题

版权引进并不只是单单引进一个环节,而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涵盖翻译、出版、营销等诸多环节。在版权引进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细心布置。引进图书的种类往往多样,有的图书需要较多专业知识,需要认真组织翻译。但有些出版单位在获得的图书版权之后,为了快速推出,抢占市场,完全不顾及翻译的质量;有的出版社对出版把关不严,错印、乱印比比皆是;还有的出版社对营销工作投入不够,导致销售不理想。因此,引进版图书在诸如以上提到的缺乏整体规划以及对细节的缺乏完美追求的情况下运作,其效果便可想而知了。

三、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加强版权保护

谈及版权保护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盗版问题。盗版问题严重损害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更影响了作者对文化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因此,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对目前的出版界情况来说已经刻不容缓,更是如今出版界工作的重中之重。图书版权保护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即“保护”和“惩罚”。“保护”,即强化公众尊重作者知识和劳动成果、保护版权,拥护正版。“惩罚”,即惩罚不良出版商利用我国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来进行的各种盗版活动。同时,更要做到要在公众中加大保护版权,支持正版的宣传力度,在整个社会中构建出尊重知识、尊重文化、尊重版权、尊重作者的氛围,让国人明白购买盗版是一种短浅的行为,这种行为将最终损害我们民族的优秀文化创造力,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出版界和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让公众抵制盗版和侵权。

(二)确定版权归属问题

国家应该积极立法确立中文翻译版权或影印权利归属权问题。只有明确版权的归属问题,才能更好地激发出版商和作者的出版及写作热情,使其为我们国家、社会和人民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版权归属问题应当被出版界的有识之士重视起来,绝不能放任自流,只有加强版权归属问题的建设,解决版权问题,才能有更强大的凝聚力,才能使外国图书和知识更好地造福社会,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引进图书要把握好方向

当今社会,许多科学、文化研究领域的优秀成果和相关图书都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这些方面往往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和技术的高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大好局面,就必须学习国外文化和知识的先进之处,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所以,在引进图书的时候,出版商就要考虑到国家科学技术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现状,多引进西方领先领域的书籍,把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介绍给国内的有志于科研和创新领域的读者,使读者在阅读中了解自身,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断学习和创新,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新技术,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动力。

(四)要大力发展人才培养战略

版权引进工作相关人才奇缺是制约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需要我们去积极克服这个困难。作为熟练的版权引进工作人才,他们必须摸准国际版权市场行情,选准书目,熟悉国内外版权法和著作权法,掌握熟练谈判技巧,了解市场需求,对哪类书好卖、哪类书不好卖,版权引进图书销售现状及发展趋势等一清二楚,并且还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版权专业交流,这样才能为图书版权引进工作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并没有开设版权引进的相关专业,暂时不能通过系统的学习来得到大量与版权引进相关的人才。虽然从事版权引进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学习国外版权经验来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然而由于出国培训条件受限,并不能解决我国出版界缺乏专业人才的根本问题。我国出版界的相关人员现在更多的是通过图书版权引进业务的实际操作来培养锻炼自身能力,这样学到的知识缺少系统完整性,并不利于工作人员自身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因此,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是当今出版界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大力发展优秀人才培养战略。

(五)注重引进图书的市场推广

引进图书的翻译和出版是一个跨文化传播的过程,引进图书的异域风情虽然可以成为一大亮点和吸引读者之处,然而对不少读者而言,他们对西方文化并不熟悉和了解,对外语也并未掌握到能够熟读的程度,这些都很可能成为阅读的障碍与挑战。因此,出版单位需要重视引进图书在后期的翻译制作,市场培养和宣传,采取各种手段,吸引更多的潜在顾客。出版商也可以采取各种营销措施,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在竞争允许的范围内。这样的竞争和宣传可以引起读者对外国图书的兴趣,使国内读者更好地了解外国文化,同时也可以使出版商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加强注重引进图书市场的推广工作可以更好地促进出版界的繁荣,更好的发展国家经济,促进社会进步。

四、总结

图书版权引进是出版业的重要增长点,不仅能促进产业结构的改革,壮大出版行业的实力,还能够增强各国在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在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因此,出版单位在引进图书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图书所属权,坚决抵制侵权行为,同时也需要理智、谨慎地引进图书,并做好翻译、出版、营销推广等工作。

云南版权问题研究论文范例图

我是照着这个在写。讲解和例子在一起的,希望有用 一、研究报告的基本结构 研究报告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科学论文。这类论文的写作有比较固定的模式。研究报告的基本结构分为三大部分:一是题目部分,指正文之前有关资料;二是正文部分,指研究报告的主体;三是结尾部分,指正文后所附的资料。 1.题目部分题目部分包括:标题、署名、摘要、关键词。①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眼睛。好的标题能给人以深刻的第一印象,使人一眼就能判断研究的是什么、研究的价值、意义。标题当然要简洁,但意义明确是第一位的。为了涵义确切,有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一般来说,一个好的标题在表述上最好能涉及两个变量的关系,涉及研究对象、内容、方法。如,“小学生识字量与语文学业成绩的相关研究”,“儿童对时间顺序认知发展的实验研究”,“5—6岁幼儿有意注意稳定性的实验研究”等。总之,标题要与研究主题吻合,文字简洁,一目了然,要有吸引力和感染力。②署名。署名一般用真实姓名,并在姓名前或姓名下标出作者的工作单位。署真名和单位,一方面是为了表示负责,另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同行联系和交流。有时研究报告是集体成果,可署集体名称或课题组名称。通常要在标题或所署名称后打个“*”号,在该页末尾划一横线,作题注。说明课题名称,课题组成员。注明是谁执笔,以及对课题研究作出贡献(包括提供资料、设备、研究经费、赞助等)的人或单位致谢。署名的排序按对课题研究的贡献大小顺序排列。③摘要。摘要也称提要,是用简洁的形式提取研究论文的主要内容,是论文的浓缩、梗概。一般读者总是先读标题、摘要,然后再决定是否需要阅读全文。研究报告摘要的字数应按刊物的要求。一般5000字左右的研究报告,摘要在200字左右。学位论文的摘要可达500字。摘要的表述—般涉及问题、方法、结果和结论。例如: 榜样和移情对幼儿分享行为影响的实验研究 张莉华中师范大学 摘要:本文采用自行设计的情境,进行了榜样和移情对幼儿分享行为影响作用的比较研究。实验表明:移情训练在小班、中班的效果优于在大班的效果,榜样训练在各年龄班的效果差异不明显。同时,移情训练和榜样训练的效果在幼儿初期和中期.无显著差别,但是在幼儿晚期,榜样训练的效果在幼儿的玩具和奖品分享行为上比移情训练的效果更好。关键词:分享行为 移情训练 榜样作用 比较研究 ④关键词。有些刊物要求作者写出课题研究的关键词。一般一篇研究报告的关键词不超过8个。关键词是将研究论文中能反映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的最重要的词提取出来,放在摘要之下,以便读者一看之下就能了解研究论文的主要内容和主攻方向,也便于文献检索系统进行主题分类和做索引。通常关键词取之于标题中的变量,研究假设中的变量以及研究主题中的变量。重要的词应尽可能往前放。2.正文部分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涉及5个方面:一引言,二方法,三结果,四讨论,五结论。第一,引言研究报告正文的开头部分是引言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研究什么问题,向读者提供有关课题研究的背景信息,使读者能理解和评价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引言部分包括:问题的陈述、文献综述、研究假设、变量的定义、研究的目的意义等。①问题的陈述。主要说明所研究问题的由来,介绍问题的理论背景,经验背景,要使读者—进入正文就能了解该论文的主旨和要义。问题的陈述应尽可能放在前言部分的开端,直截了当地提出,以便读者迅速了解研究方向。问题的陈述最好涉及研究的主要变量,可用一、二句话开门见山地把问题提出来,如“本研究的目的是检验……之间的关系”,或“目前要探讨的问题是……”②文献综述。文献综述主要是给研究问题提供背景和基础,让人知道现在的研究起点在哪里,是在怎样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也表明作者对该问题有关知识的把握情况。文献综述可以是有关研究工作近期的进展状况的描述,也可以是国内外刊物发表的研究成果的简介。综述不是文献的堆砌,要简练,要有概括。对有争议的观点应同时列出。如,“在对幼儿道德发展阶段的研究中,有人认为……也有人认为……”或“综合儿童游戏理论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是……代表人物有……;二是……代表人物有……”文献综述均要作注,说明文献的来源出处。③假设的陈述。提出研究假设有助于集中研究问题,给研究定向,并使研究易于理解。有了研究假设,研究中的变量关系,研究的主题就会变得清晰、明朗。提出假设还需说明假设的依据和理由,使读者明白假设的合理性。例如,“本研究要检验的假设是5—7岁儿童学习阅读的经历与认知言语技能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即言语技能发展越成熟的儿童,在阅读中学得越多,反过来说,阅读教学也能促进儿童认知言语技能的发展。”④给变量下定义。对重要的名词术语,对研究的主要变量要加以界定,提供操作定义。下操作定义可以使读者准确理解变量的意义,避免产生歧义。尤其是当名词术语抽象、笼统、比较复杂时,更应明确地加以界定,作出必要的解释。⑤研究的目的意义。这是对研究重要性的描述,要说明为什么要进行这项研究,这项研究的价值有多大。研究的意义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能解决实际的教育问题,二是能构建或检验理论。对研究的目的、范围,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价值和潜在意义作出描述,这对作者和读者都是有益的。当然,引言部分的这几项内容并非每份研究报告都要有,但对于严格的研究报告,学位论文来说,必须具备这些项目。以上几项内容的顺序只是提供如何写引言的大致思路,并非是绝对要求。引言部分文字不宜多,篇幅控制在全文的五分之一以内。第二,方法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材料以及过程,目的是提供足够的研究细节,以便同行能够重复你的研究,评估课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方法部分的内容必须认真、详尽地描述,为他人提供重复研究的基础。方法部分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试的数量、年龄,选取被试的方式和理由,材料、工具的选择,具体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模式,研究的具体安排和步骤,如何收集资料和数据处理的方法等。①被试。被试指被研究的对象。确定被试目的在于指出哪些人参与了研究,数量有多少,他们是如何确定的,是怎样选取的,他们的生理、心理特征是什么。一般要求描述性别、年龄(有时精确到几岁几个月),有时还要描述被试的特征。②材料。材料指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物品或资源。材料本身不是研究变量,而是工具。描述材料包括:规格、数量、来源、制作方法、测定指标等,必要时还要下操作定义。③研究程序。研究程序通常包括实施步骤、具体次序、如何操纵自变量、如何测定因变量、如何控制无关变量,有时还需规定时限、指导语等。④数据处理方法。实证性研究通常涉及数据分析的方法。一般只需简单地提及统计检验的方法即可。例如:“实验结果的检验有二,一是对书面测验的成绩进行t检验;二是对口试成绩的等第进行 检验。”研究方法部分的文字描述要客观准确、具体、直截了当。不要用抽象笼统的、模棱两可的词语。方法部分在长度、内容和写作方式上会有所不同,但重要的是方法部分应向人提供充分的操作信息,使人能理解或能重复该项研究。下面是李洪曾等在《心理学报》发表的“5—6岁幼儿有意注意稳定性的实验研究”一文中的方法部分:二、实验方法1.被试上海市闸北区塘沽路第二幼儿园5岁4个月-5岁7个月的中班幼儿24名,其中男孩、女孩各12名;6岁4个月-6岁7个月的大班幼儿24名,其中男孩、女孩各12名,合计48人,全部幼儿入园时间均在半年以上。2.材料和方法采用校对改错法。发给每个幼儿一张印有“ ”和“ ”的改错练习纸。改错练习纸上每行印有31个符号,共15行,总计符号465个。两种符号的排列是随机的,播送按一定速度读“圆圈”和“三角”的录音。录音中的符号排列与改错练习纸上的符号排列并不完全相同,而是每隔1—4个符号出现一次错误,错误出现的间隔长短是随机的。要求幼儿根据录音校对纸上的“ ”和“ ”两种符号,并将纸上错误的符号划去。实验在教会幼儿掌握校对改错法后正式进行。每个幼儿用快、中、慢三种不同的速度先后完成三次练习,每两次练习间休息20分钟,休息时进行娱乐活动。其中快速录音播放每分钟读35个符号,中速为每分钟19个符号,慢速为每分钟13个符号。为排除每个幼儿前后三次练习中疲劳和熟练等因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将全部48名幼儿分为A、B、C三组,每组幼儿人数为16人,其中5岁男孩、5岁女孩、6岁男孩和6岁女孩各4人,各组的练习程序如下图: 1 2 3A组B组C组 中速快速慢速 快速慢速中速 慢速中速快速3.成绩的评定批改幼儿完成的改错练习纸,凡将正确的符号划去或没有把错误的符号划去都作为“练习错误”。将幼儿连续“练习正确”的符号数目中最大的一个,称作“改错练习的最大连续正确数”,并以它作为有意注意稳定性的指标。4.实验的阶段实验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于1980年5月同时对5岁和6岁48名幼儿进行测定,对结果进行横向的比较。第二阶段于1981年5月对一年前测定过的24名5岁幼儿(当时是5岁,此时为6岁)进行再次测定,将这一结果跟一年前该24名幼儿的测定结果进行纵向的比较。第三,结果结果部分是描述研究有何发现,并将研究结果客观地呈现给读者。通常可看作研究报告的核心,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因为这部分是研究对人类知识宝库的贡献,是为知识的大厦添砖加瓦。研究结果的表达形式主要是叙述性的文字,但为了叙述更清楚,更易于读者理解,常需要辅以图表形式,以便直观地、形象地显现结果。好的研究结果的表述是图表和文字叙述融为一体的。叙述部分所占篇幅应大于图表所占的篇幅。一般来说,好的叙述是光阅读文字叙述部分,便能明了结果;好的图表则是只看图表,也能理解结果。①概括性描述。结果部分可以简要重述假设开头,然后排列出代表性的数据。如研究数据较多,结果的项目较多,可分别用一句概括性的句子描述,如,“本研究的结果之一是……”再按具体内容列出数据。②列出表格和图解。结果部分除了文字叙述外,通常要有图表给出数据。用图表来表述信息量大,便于理解,正所谓“一图顶千字”。结果中的文字叙述可以点出图表中的主要数据,并对数据作—定的解释,但不必用文字完整地将数据重新描述—番。当然也不能只给出图表,文字叙述只写:研究结果见某表某图。表格对结果的表述非常有效,尤其是研究包括大量统计资料时更是如此。但表格内容的排列要清晰、简明、符合逻辑。现在比较流行的是三线表(见图11—2): 表 大班幼儿期末测验的平均数和标准差 实验组1 实验组2 平均数 标准差 平均数 标准差言语计算常识 - -- -- - - -- -- -图11—2 三线表示意图 ③描述假设检验的结果。统计检验是指出数据是否证明接受或拒绝假设,并说明统计检验结果的含义。例如某研究的结果部分在重述假设,给出数据图表后,对假设检验结果作出描述:经 检验,结果非常显著( =,df=1,P<),表明父母从事科学工作的孩子比父母不以科学工作为职业的孩子更可能选修科学课程。虚无假设在极其显著性水平上受到拒绝。结果部分不宜掺入研究者的主观议论、体会,以及其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宜评述研究成果的内在涵义。结果部分需要的只是客观地描述事实与数据,评论应放在讨论部分展开。第四,讨论讨论是从各个方面对研究结果的涵义进行评述。通常作者根据客观事实和研究目的,通过自己的经验和认识,对与研究结果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阐明自己的观点,构建新的理论框架。讨论部分是最难撰写的部分,因为它不像前几部分那样有结构,但是这也为作者发挥自己的洞察力和创造性提供了机会。由于研究的目的、内容不同,因而讨论也可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展开。凡与课题有关的内容都可提出讨论。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与结果联系。讨论内容主要与结果部分的内容联系,说明研究结果是否支持研究假设,并分析原因,阐述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将结果纳入某种理论体系之中或构建一种新的理论。②与引言联系。讨论内容可与引言部分的问题背景、研究假设、文献综述的内容相联系,也可与研究的潜在意义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解释。③指出研究的局限性。讨论应指出他人研究的局限性和本课题研究的局限性,指出研究中的例外和不完善之处,指出研究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并为以后进一步的研究指出方向和线索。④总结结果。将分散的结果综合起来构建理论。揭示结果所给予的启示,提出实际应用的价值,有无推广的必要和可能。讨论毕竟是作者主观的认识和分析,不是客观事实。对研究结果的认识,可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讨论在表述上用词要有所选择,不要过分地夸大或贬低事实。讨论部分的篇幅通常要占整个研究报告的二分之一以上。第五,结论结论是作者对研究结果作出的推论。结果与结论的区别在于:研究结果传递的是研究最终获得了什么信息,是具体的事实;而结论涉及的是为什么,说明了什么的信息,是对获得事实的推断和解释。如某项研究,实验班的幼儿睡眠时间平均增加半小时,这是事实,是研究的结果。那么增加的这半个小时意味着什么呢?这就是结论要回答的问题。下结论要注意以下几点:①结论必须建立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②结论应客观真实地反映研究结果,符合实际;③结论的适用范围要与取样范围一致;④结论的文字描述要简洁明了,推论要有逻辑性。结论的所占篇幅较小。结论内容较多时,可分序号按条项写出。例如,郑晓鸿在《心理发展与教育》上发表的《幼儿合群性的特点及其发展》一文中的结论部分是这样描述的:五、结论通过这一实验,得出如下结论:1.幼儿合群性个体差异较大;2.幼儿合群性随着幼儿年龄的增加而不断提高;3.男孩合群性及增长速度,低于女孩;4.男孩女孩都更易得到异性的认同;5.在从得到异性认同的程度上看,3个班的男孩女孩之间差别不大;6.在从得到异性认同的人数的百分比来看,在小班,男孩得到异性认同的人数占同性人数的百分比比女孩大;到了中、大班,情况则刚好相反。 3.结尾部分结尾部分主要涉及参考文献和附录。①参考文献。科学研究总是在前人已有成果基础上进行的,撰写研究论文过程中,涉及与课题有关的资料或摘录引用已发表的文献资料,均应逐一注明出处,编排成目录列于正文之后。列参考文献一方面有助于读者了解资料的来源,有助于查证有关线索,另一方面也反映作者的治学态度,表示对原作者研究成果的尊重。参考文献的多少和质量间接地反映了作者对课题的了解和把握情况。如果引用的是书中内容,参考文献的写作格式是:作者姓名(三位作者以上,在第一作者后加“等”表示),书名,出版社名称,出版时间,页数。如果引用的是期刊的论文,参考文献的写作格式是:作者姓名,论文题目,期刊名称,出版年份和期号,页数。例如:参考文献①李洪曾主编:《幼儿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05页。②郑静等:《幼儿问题行为及其矫正》,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8页。③杨晓铃等:《儿童行为问题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2,4。④陈家麟等:《5-7岁幼儿心理健康问题研究》,《心理科学通讯》,1986,6。⑤佟焕哲等:《4-7岁儿童性格与父母文化素质、家庭教育关系的调查研究》,《江西教育科研》,1989,2。参考文献如引用未经翻译的外文资料,最好用原文注释,以便查证。未公开发表的资料最好不要直接引用,如必需引用,事前应征得原作者的同意。研究论文中的参考文献一般按注的先后顺序排列。②附录。有时研究论文最后含有附录。附录并非是研究论文的必备部分。被收入附录的资料通常有:作者自己设计的测量工具(问卷、量表),研究过程中收集到的重要的原始分数表,与论文密切相关但难以插入正文的资料,以及具有旁证性的文献等。附录的作用是使正文简洁集中,易于阅读,并能为读者提供分析查证的背景资料和原始文献。附录位于参考文献之后,如有几个附录则要编号。在正文行文过程中应标注“见附录”等字样,以说明附录与正文的联系。 撰写研究报告,除了以上几个部分外,行文中还需要用到各种不同类型的注释,常用的有:①题注。是对题目或课题的注释,通常在题目右上角用“*”号表示。在该页用脚注形式注释。②页注。也称脚注,是在行文作注的那一页的最下面划一横线,进行注释。③尾注。将整篇论文的注释按先后顺序排列起来,放在论文正文后面一起注释。④夹注。在行文过程中,夹在文句中用括号括起来的注释。⑤原作者注。引用原作者所作的注释时,要写明此注为原作者注。⑥作者注。指作者为帮助读者理解而对术语、人物的介绍,或作者在行文中产生的联想和评论性文字。这样的注释后要写明是作者注。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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