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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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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法律研究论文

信息安全论文 一:引言二:摘要2.1中英文关键字2.2中英文摘要三:正文 3.1:文件加密概述3.2:介绍EFS3.3:文件加密的基本知识3.3.1 加密和解密3.3.2 共享加密文件3.3.3 恢复策略3.3.4 阻止加密3.4:EFS 的工作原理四:结束语五:参考文献

网络方面的论文可以在键盘论文上看下,我之前也是找他们的写作老师帮忙的,挺专业的,没几天就帮我搞定了

密码学在信息安全中的作用概述 引言基于日常生活,同学们对密码的了解可能仅仅直观来自于社交账号的密码,银行卡的密码,若再提及电脑,可能就是开机密码。而严格的来说,上述所举密码都不是密码学中的密码,他们都只是一种口令。密码学是研究编制密码和破译密码的技术科学。研究密码变化的客观规律,应用于编制密码以保守通信秘密的,称为编码学;应用于破译密码以获取通信情报的,称为破译学,总称密码学。这里方便理解,我们可以举“门锁”的技术机制,因为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密码学的技术思想。 一、密码学的作用 那么密码学的作用是什么呢?它是一门用来研究如何隐密地传递信息的学科。在现代特别指对信息以及其传输的数学性研究,常被认为是数学和计算机科学的分支,和信息论也密切相关。著名的密码学者Ron Rivest解释道:“密码学是关于如何在敌人存在的环境中通讯”。自工程学的角度,这相当于密码学与纯数学的异同。密码学是信息安全等相关议题,如认证、访问控制的核心。密码学的首要目的是隐藏信息的涵义,并不是隐藏信息的存在。由此可见,密码是通信双方按约定的法则进行信息特殊变换的一种重要保密手段,使得交流的信息获得安全保障不被他人获取。通俗一点来说,就是使信息伪装化,使未授权者不能得到信息的真实含义。 二、密码学的一些相关概念首先不得不提的是加密密钥。因为加密解密都在它的控制下进行。其次是加密算法,它是用于加密的一簇数学变换,相应的,用于解密的一簇数学变换称为解密算法,而且解密算法是加密算法的逆运算,掌握了加密密钥和算法的人才算授权了的人。依照这些法则,变明文为密文(称为加密变换),变密文为明文(成为脱密变换),合法的通信双方就得以进行信息交流。 三、密码的三个性质保密性,保真性和保完整性。所以密码学是在编码与破译的斗争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并随着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已成为一门综合性的尖端技术科学。它与语言学、数学、电子学、声学、信息论、计算机科学等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它的现实研究成果,特别是各国政府现用的密码编制及破译手段都具有高度的机密性。 四、密码的由来与信息安全的联系大约在公元前1900年前,古埃及一位奴隶主的墓志铭中就出现了一些古怪的符号。西方密码学家认为这是密码的最早出现。一般,墓志铭不需要保密,这样做大概是出于对墓主人的尊敬和追求文字表达的艺术性。而随着互联网的急速发展,网络信息的安全成了一项重大问题。密码在早期仅对文字或数码进行加、脱密变换,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对语音、图像、数据等都可实施加、脱密变换,如今特别是在于电脑与网络安全所使用的技术,如访问控制与信息的机密性。所以密码学与计算机科学相互促进发展。现在密码学已被广泛应用在日常生活:包括自动柜员机的芯片卡、电脑使用者存取密码、电子商务等等。要说到密码与信息安全的关系,不难理解,密码是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从而,国际上,密码属于一个国家的主权。即,任何一个国家有自主选。再由于信息所需的保密性,几乎所有的信息安全领域都要应用密码技术,所以密码也是信息安全的共性技术。那么密码对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也可见一斑了。 五、信息安全的专业定义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人、物理环境及其基础设施)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最终实现业务连续性。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即需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其根本目的就是使内部信息不受内部、外部、自然等因素的威胁。为保障信息安全,要求有信息源认证、访问控制,不能有非法软件驻留,不能有未授权的操作等行为。既然有人想要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那么也有敌人想要破解密码从而截取信息。 六、密码破译的发展与信息安全的联系1412年,波斯人卡勒卡尚迪所编的百科全书中载有破译简单代替密码的方法。到16世纪末期,欧洲一些国家设有专职的破译人员,以破译截获的密信。密码破译技术有了相当的发展。1863年普鲁士人卡西斯基所著《密码和破译技术》,以及1883年法国人克尔克霍夫所著《军事密码学》等著作,都对密码学的理论和方法做过一些论述和探讨。不得不说,两次世界大战对于密码学和信息安全来说都是发展的“绝胜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密码斗法。美国破译其他国家密码,一战结束后,军情处8 科被解散。雅德利带领留下的50多人成立了美国黑室”,专门破译各国的外交密电。1917-1929,雅德利领导的“美国黑室”小组破译了45000多份密电,包括中国、德国、英国、法国、俄国等20多国。雅德利经营了十几年的 “美国黑室”被国务卿关闭,理由是“君子之间不偷看信件”。此语成为美国密码史上的一句名言。后来,雅德利把这段经历写成一本书《美国黑室》。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密码斗法。二战时期密码技术有了很大提高,一战时的密码技术主要依靠手工进行加解密,密码的复杂程度、安全性和加解密速度都不够高,密码破译人员主要由语言专家,猜谜专家,象棋冠军组成。战时的密码技术实现了机电化,加解密用机电装置进行,密码的复杂程度、安全性和加解密速度都有很大提高。密码破译人员也有数学专家的加入,并发挥主力作用。军事家评价:“盟军在密码方面的成功,使第二次世界大战提前十年结束”。中国的抗日战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骄傲的是中国人破译了日本部分密码,为赢得战争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赢得战争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1938年底雅德利来重庆任军统密码破译顾问,为军统培训了200多名密码人才,回国。后来我国破译了日本间谍的重庆气象密电,抓获了间谍;还破译了汪伪的一个间谍密码,并抓获了间谍;还破译了日本空军的密码,使重庆空战损失减小;还破译了日本外务省的部分密码,获得了珍珠港事件前的部分情报。 到1949年美国人香农发表了《秘密体制的通信理论》一文,应用信息论的原理分析了密码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自19世纪以来,由于电报特别是无线电报的广泛使用,为密码通信和第三者的截收都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通信保密和侦收破译形成了一条斗争十分激烈的隐蔽战线。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府都十分重视密码工作,有的设立庞大机构,拨出巨额经费,集中数以万计的专家和科技人员,投入大量高速的电子计算机和其他先进设备进行工作。与此同时,各民间企业和学术界也对密码日益重视,不少数学家、计算机学家和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也投身于密码学的研究行列,更加速了密码学的发展。最终密码学终于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七、密码学与信息安全的联系密码学是一门跨学科科目,从很多领域衍生而来:它可以被看做是信息理论,却使用了大量的数学领域的工具,众所周知的如数论和有限数学。信息安全也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它的普遍性、共享性、增值性、可处理性和多效用性,使其对于人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各方面信息量的急剧增加,并要求大容量、高效率地传输这些信息。传输信息的方式很多,有局域计算机网、互联网和分布式数据库,有蜂窝式无线、分组交换式无线、卫星电视会议、电子邮件及其它各种传输技术。信息在存储、处理和交换过程中,都存在泄密或被截收、窃听、窜改和伪造的可能性,所以安全的保障被高度重视起来。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正把日益繁多的事情托付给计算机来完成,敏感信息正经过脆弱的通信线路在计算机系统之间传送,专用信息在计算机内存储或在计算机之间传送,电子银行业务使财务账目可通过通信线路查阅,执法部门从计算机中了解罪犯的前科,医生们用计算机管理病历,所有这一切,最重要的问题是不能在对非法(非授权)获取(访问)不加防范的条件下传输信息。由此我们提出安全策略这个术语,信息安全策略是指为保证提供一定级别的安全保护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实现信息安全,不但靠先进的技术,而且也得靠严格的安全管理,法律约束和安全教育。 八、密码学与信息安全共同迅速发展中国信息安全行业起步较晚,自本世纪初以来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萌芽、爆发和普及阶段,产业规模逐步扩张。带动了市场对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另外,政府重视和政策扶持也不断推动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快速发展。据《2013-2017年中国信息安全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信息安全产品市场规模达到亿元,同比增长。前瞻网认为,信息安全行业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但目前国内互联网行业的信息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随着网络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增强网络信息安全意识、提升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变得尤为迫切。2012年信息安全产业将步入高速发展阶段,而整个互联网用户对安全产品的要求也转入“主动性安全防御”。随着用户安全防范意识正在增强,主动性安全产品将更受关注,主动的安全防御将成为未来安全应用的主流。 信息安全的市场主流电子商务将加密技术作为基本安全措施。加密技术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一、对称加密又称私钥加密,即信息的发送方和接收方用同一个密钥去加密和解密数据。它的最大优势是加/解密速度快,适合于对大数据量进行加密,但密钥管理困难。如果进行通信的双方能够确保专用密钥在密钥交换阶段未曾泄露,那么机密性和报文完整性就可以通过这种加密方法加密机密信息、随报文一起发送报文摘要或报文散列值来实现。二、非对称加密又称公钥加密,使用一对密钥来分别完成加密和解密操作,其中一个公开发布(即公钥),另一个由用户自己秘密保存(即私钥)。信息交换的过程是:甲方生成一对密钥并将其中的一把作为公钥向其他交易方公开,得到该公钥的乙方使用该密钥对信息进行加密后再发送给甲方,甲方再用自己保存的私钥对加密信息进行解密因为在互联网上,每台计算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安全问题。安全问题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诸如系统被破坏,数据丢失,机密被盗和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这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既然说到安全,我们经常提到要使用防火墙、杀毒软件等等。而密码技术的有一个劣势就是密码不擅长解决信息处理形态的安全问题。这是目前病毒泛滥,而我们又没有很好办法的根本原因。因此请记住:“再好的密码也不能杀病毒,再好的杀病毒软件也不能当密码用”。两者都很重要!说了这么多,密码学与信息安全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密码学因信息安全得以更快发展,信息在密码学的保障下得以安全交流。参考文献:[1]谢希仁.计算机网络(第4版)[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2]张民,徐跃进.网络安全实验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6.[3]许治坤,王伟等.网络渗透技术,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5-11.[4]武新华,翟长森等,黑客攻防秘技大曝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这是我之前纯手写的,还能关于密码学的,觉得能用就拿去吧

你信息安全系的??这论文好写!我求之不得!

信息安全刑法保障研究论文

跟以前写的题目一样的不难写的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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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 在当今资本经济市场瞬息万变的局势下,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各利益方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文章通过分析现状,指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加强监管、改进标准、加强社会公众监督等对策。

关键词: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1、绪论

当今经济全球化下,市场经济中的资本经历正着深刻的变化。巨大的GDP总量及进出口贸易量伴随着巨量的交易业务,而作为反映贸易中资本运转的会计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可靠性等质量要求影响着经济市场中的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同时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也会对投资者具有导向性作用。而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对会计信息质量更应严格把控。会计信息披露需要将有用的会计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使其知晓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能力。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内影响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润分配及管理者制定决策,对外影响着市场资源的优先配置及效率,同时影响投资者决策。

2、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现状

会计信息披露的可信性不足

会计信息的产生需要经过发生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披露三个步骤。在会计核算环节,依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估计办法。在财务报表披露环节,有些企业对重大事项不披露,只报告对企业有利的信息隐藏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导致披露的会计信息避重就轻,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后者处于劣势地位,使用者利用不完整的`信息做出不科学、不合理的决策,可能会造成重大失误。

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差

会计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取决于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上市公司传递信息的时间越早、内容越充分真实,预测事项越可靠,信息价值也越高。如果会计信息披露迟滞,公司外部信息使用者就无法根据已知信息做出正确的分析和预判,造成投资决策出现混乱。

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差

由于不同的上市公司运营方式不同,在会计核算和会计估计上会选择不同的方法,即使是同样的业务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方式,所以在财务报表披露上也会迥然不同,这就导致财务报表之间可比性差。公司外部使用者往往会采用相同标准分析会计信息,但信息的缺失往往不能使其掌握准确的判断。

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

内部原因

首先,股票价格的高低往往能反映出一个公司的经营情况,是公司内部衡量管理层能力一项标准。倘若股票价格一直在较低水平徘徊,会被认为管理能力低下,且目前大部分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政策,股票价格的高低和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和管理层自身利益挂钩。更重要的是,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影响投资者的选择。财务报表利润高,所反映的盈利情况明朗,投资者往往会将闲散资金投入进去,而在市面上吸纳大量投资者的巨额资金,无疑对上市公司有很大的诱惑。所以有些企业会出现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情况。

其次,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是覆盖全公司日常经营运行的一整套完整的系统,需要有专业的管理知识、人员、技术等强大的软硬件支持。可仍然有部分公司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对于公司运行的重要性或者无法提供完备的支撑,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无法起到内部控制对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的控制效果。有些公司虽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但因后续的监管力度不够或者信息处理不及时等问题,也不能很好的发挥内部控制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也是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

最后,由于会计政策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在一直不断地更新完善,公司可能会在处理公司事务时与现行的会计准则不一致,尤其是在确认资产、收入、费用等项目上,这也会使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外部原因

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深沪交易所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证监会是最有权威的部门其负责最初的财务信息披露,深沪交易所处于监管最前线位置但权利有限,中注协主要通过会计事务所间接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因处理的事务繁杂且各公司性质不同,会计准则给予公司一定的空间,但选择合适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还是依靠主观判断,这就在监管依据上给监管部门造成很大困扰。其次,对于会计注册师的处罚力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最严重的是吊销执照,处罚力度有待加强。

4、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

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惩处力度

首先,要完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信息的立法体系,在内容和结构上都要形成成熟的规范,避免出现打擦边球的行为。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在处罚金额上要与其损害的他人利益加重多倍,建立黑名单及违规退出机制将责任落实到公司及个人。

规定强制性信息、自愿性信息及预测性信息披露

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分类和规定。信息使用者和管理者必需或是影响决策的信息强制上市公司披露,避免模糊大众视线。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其自愿披露的财务信息,以此来补充信息的完整性,也能在基本信息完善的基础上树立公司良好形象,适当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甚至是失真时,投资者难以形成正确的预测和判断,所以上市公司可给予一些预测性信息并分析得更长远更透彻,完善会计信息预测体制,使结果更具科学性,信息披露质量更高。

建立激励惩罚机制

在奖励方式上,可以采取股权制、年薪制、和企业文化的熏陶,增强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使员工明白企业的发展与每个人的行为息息相关,同时对于违规人员制定惩罚措施,严重者永不录用。

加强企业外部监管力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发挥证监会、深沪交易所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使其权利与监管的范围力度相匹配,从而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管力度。上市公司应重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使管理权与监督权分离,权利分立,职责明确,在人员配备和硬件支持上,公司应尽全力保障其的运作能力和与时俱进性。

改进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标准体系

综合看待一个公司的发展能力,例如资产状况、市场评价、偿债能力等,从而对上市公司有一个科学全面的评价,不能只用传统的盈利能力去衡量公司的价值;还可引用一些非财务因素的指标加入判断体系,使上市公司不仅仅只抓住眼前的利益,调动其更大的积极性去关注未来的收益和影响。

增强社会舆论的监督

中小投资者是会计信息最广泛的使用者,所以社会公众的监督应是范围最大的监督活动。设置社会公众检举奖励制度,但不以其作为谋利手段,调动社会公众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的积极性,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5、结语

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影响着会计信息相关利益者的判断和决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改进监管治理体系对资本市场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应改变传统评价上市公司价值的评判标准,以长远的眼光看待其发展,并对其进行监督,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提升。

6、参考文献

[1]张文芬.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财政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2]胡国恒,王少芳,翟永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4年第7期:101-104.

[3]于梅.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5年第6期.

证券方面的论文题目1开放式基金融资研究 2 试论二板市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3 析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 4 论企业重组与债券融资5 析证券经纪人制度 6试论行业生命周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7论述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的主要区别及其各自优点与缺点 8论述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与联系9浅论当前我国股市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10试论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关系11试论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2试论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3试论经济周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14试论K线图的运用15试论技术指标的运用 16应用K线理论分析A股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势17试用切线理论分析A股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势18使用形态理论分析A股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势19应用波浪理论分析A股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势20试用技术指标分析A股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势 21我国证券市场热点板块流动特点探讨22我国股票市场现状及其操作策略23短线操作合理流程及选股方法探讨24短线操作的主要技法 25短线操作买卖点选择方法 26短线操作如何追涨停板股票27如何提高短线操作效率28短线操作的操作原则探讨29短线操作如何追涨停板股票30短线操作应具有的心态分析31短线操作策略及风险防范32股票操作合理模式探讨 33投资股票怎样合理选择止损点34我国基金市场现状及其投资策略35我国债券市场现状及其投资策略36股市短线技术分析及其操作策略 37股市中线(波段)技术分析及其操作策略38股市长线技术分析及其操作策略39权证分类及其操作方法40外资投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利弊及其对策 41论我国周边市场证券(股票)市场的现状及投资价值42香港证券市场分析及其投资价值 43中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的利弊及其政策走向 44中小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如何实现收益最大化 45利益冲突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投资风险及其对策46我国证券市场走势特点及其预测 47“大小非解禁”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对策 48试论流动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49股指期货推出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及其操作策略 50创业板推出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及其操作策略51股票市场蝴蝶效应的特点及其对我国市场的影响52投资大师巴菲特投资特点及其弊端分析53我国权证市场投资现状及其操作方法54我国证券市场风险及规避方法 55香港证券市场特点及投资方法 56试论证券正确投资理念及其操作方法 57股票市场控盘主力操作特点及其应对策略 58试论股市套牢的特点及其解套策略 59股票市场的反弹特点及其操作方法 60股票市场补仓方法及其操作策略 61我国证券市场最有价值的个股选择及其操作方法 62我国股票投资市场热点转换规律及其操作技巧 63股票市场的短线买卖点的确定及其操作方法 64股票市场的中长线买卖点的确定及其操作方法 65证券市场底部特征及其抄底方法 66证券市场顶部特征及其逃顶方法 67私幕基金的发展及其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68法人股的特点及其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69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搏奕表现及其特点 70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71 证券自营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72证券投行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73证券咨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74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75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衡量问题探索 76证券的长期投资方法探析 77证券的短期投资方法探析 78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问题研究 79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 80证券业监管新思路 81股指期货推出对证券业的影响 82股指在增股、拆股、添加新样本时的技术处理 83投资者和投机者业绩的长期比较84简析融资炒股 85中国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分析 86机构投资者的类别和投资风格 87中国股票市场的税收沿革 88浮动佣金制度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影响 89QFII给中国股票市场带来什么 90QDII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91询价制能合理给股票定价吗 92证券在个人理财中的地位和作用 93我国股票市场的周期研究 94波段操作的实证研究 95股市的规模效应研究 96股市的时间效应研究 97股市的信息效应研究 98股市效率研究 99股市操作方法研究 100股市税收问题综述 101投资心理研究 102股市的波动性研究 103非公开信息对股价的影响 104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演化 105我国股票交易制度的演化 106我国股票监管制度的演化 107虚假信息对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108股价增长的源泉是什么 109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110资本市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111财务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112基础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113技术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据学术堂了解,证券学论文的关键词众多,可供检索的有如:财政管理、财政金融、实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企业管理、投资者、股票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收益率、资产证券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投资策略、商业银行、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北美洲、美利坚合众国、实证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价格、有价证券等。1、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研究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比较研究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质量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研究4、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制度研究5、“互联网+金融”视角下众筹的法律规制研究6、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有效性研究7、论新监管环境下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法律制度的完善8、信息披露质量、分析师关注与股价同步性9、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法律规制10、注册制下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11、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12、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法律规制研究13、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14、借壳上市监管问题研究15、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16、注册制改革下企业IPO信息披露研究1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测度及失信行为的实证研究18、指数基金持股、管理层权力与信息披露质量19、光大证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研究20、两岸公司并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财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们有许多原有的经济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财务报告会计信息的披露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本文就财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完善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体系,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经济;会计信息;披露

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也是重要体现,而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经济情况的直观表现,对于经济决策者的决策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它也是企业对于自身发展的参考衡量指标,所以这些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我们所重视。

一、财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对无形资产的披露不全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的发展的影响因素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它并不仅仅包括金钱,物资等有形的财产,也包括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等无形的财产。并且这些在一个企业的资产评价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知识为代表的的无形资产更能直观的评价一个企业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也更能判断企业的未来经济走向。而在财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中,往往依据传统的信息披露的原则,而忽视无形资产这一点。这就导致了财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全面,不能满足投资者,债权者以及企业管理者决策的需要。

(二)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要承担和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也是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对企业发展的必然影响。一个企业的发展必然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免不了其他企业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互相影响。在资源的使用上,企业对于资源的获取途径和对资源的使用率以及生产方式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同的。另外企业的生产免不了会对社会环境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这些都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体现在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中。但事实上有不少企业忽略了这一点,并没有将社会责任纳入到会计信息的核算中,主要注重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对社会责任的重视,是会计信息的核算不够完善。

(三)信息的披露缺少时效性

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也是如此。市场的形式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可以说经济市场受多种因素的调控,所以他每时每刻都处于动态的变化中。这种情况下,经济市场的一点小的波动,都会影响企业经济管理人员的决策。但现在一般的财务会计信息报告是采取定期报告的形式,而缺少实时的披露,这就不能满足决策者对于信息时效性的要求,不能满足决策的需要。

二、强化财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在依法治国的国家,要想保证一项工作很好的进行,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对于财务报表会计信息披露也是如此,要想加强对其工作的控制,必须完善相关的法规,这是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合理的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管理,加强相关立法,加大惩罚力度,对企业管理者和会计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另外有关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一定的检查,并且制定一系列的惩治标准,对其工作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无形资产和社会责任的披露

对于无形资产核算的忽略,我们应该从企业内部入手,加大对无形资产方面的重视。具体可以增设相应的科室,聘用专门的人员,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与鉴定,建立无形资产核算的体系。其次,对于社会责任的披露的忽略主要是在体现在企业对于环境的影响,这可以用法律规定来约束,企业的管理者也应该认识到这一点,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可以说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对于企业生产中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企业必须付一定的责任,这也从某种角度体现了社会的公平。

(三)提高创新能力,使会计信息披露成多元化发展

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进行改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告别以往单调的信息,编制全面完整的专用信息报告表,其中的项目必须多样,以满足不同需求者的需要,可以使决策者从多方面了解会计信息的情况。这就要求企业对于经济市场的情况足够了解,需要有专门的经济市场分析人员配合会计的工作。企业管理者一定要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会计信息的披露,防止鼠目寸光,过分关注眼前利益而使财务信息失真。而新的会计信息披露中也应该反映出对于会计信息时效性的要求。首先在报告的周期上,我们可以适当的进行缩减,在信息的方式上,我们可以在传统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表格,图像等,使决策者可以对信息有更直观的了解。另外在信息的传送方式上我们最好采用网络传送的方式,这样可以减少一定的时间,实现信息的时效性。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前财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这些的问题,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但具体的改革也是小的改革措施汇集起来的,所以在现阶段,我们还是应该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对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小问题进行优化和创新。是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朝着准确,完整,直观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田茂礼.我国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16).

[2]吴彦杰,于子元.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3).

[3]李海云.企业财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4(02).

信息安全学报

《网络与信息安全学报》是由 人民邮电出版社主办的信息安全领域的学术刊物。什么核心期刊 都不是,普通期刊罢了,但也算是 普通国家级期刊吧。

信息安全学报是ei。

办刊宗旨《信息安全学报》的办刊宗旨是报道信息安全科技和网络空间安全学科领域科研成果,促进中国国内外学术交流,为提升中国信息安全科技水平和网络空间安全保证能力服务。

影响因子:

据2020年2月26日中国知网显示,《信息安全学报》总被下载25248次、总被引491次;(2019版)复合影响因子为、(2019版)综合影响因子为。

据2020年2月26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信息安全学报》被引量为417次、下载量为7201次。

收录情况《信息安全学报》是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2019-2020年度)(含扩展版),被JST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日)(2018)收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信息安全学报

2011年,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被批准成立。 [1]

研究所风貌

2012年起,中国科学院数据与通信保护研究教育中心、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更改为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 [2]

2013年6月,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集成项目完成验收。 [3]  11月,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通过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的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验收; [4]  信息工程所综合办公楼改造项目通过验收。 [5]

2014年1月15日,新增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培养点。 [6]  7月17日至18日,研究所通过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为期2天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 [7]

2015年6月,研究所获优秀大学生科研实践基地称号。 [8]  7月13日至15日,研究所通过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为期三天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 [9]  11月1日至3日,由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与中国密码学会联合主办的“第十一届信息安全与密码学国际会议”(INSCRYPT 2015)在北京召开。 [10]

2016年1月,信息智能处理研究团队获“中国科学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11]  3月5日,《信息安全学报》创刊号发布暨学报发展研讨发布会在北京召开。 [12]  9月5日至7日,研究所通过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为期2天半的质量管理体系新版标准转换、扩大范围、再认证审核。 [13]

科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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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论文

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利用网络管理控制和技术 措施 ,保证在一个网络环境里,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及可使用性受到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包括两个方面,即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物理安全指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受到物理保护,免于破坏、丢失等。逻辑安全包括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计算机网络信息 系统安全 问题的分析与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全文如下:

1 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概念

要了解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概念, 有必要先了解一下“ 计算机安全”的概念,根据国际上的定义,它被定义为:“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和采取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不因偶然和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和泄漏”。网络信息安全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用户的计算机系统硬盘、软件以及整个系统中的各种文件受到保护, 不会因为某些外界的因素造成系统信息的破坏、泄露、更改以及网络的中断,它所涉及的面比较广,大的方面关乎着国家主权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发展、民族 文化 的传播,小的方面关乎着每一位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切身的利益。

2 当前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现状

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发展, 实现了信息化的快速传播,特别是互联网的使用,使得计算机不再是单独的个体, 而是和千千万万个计算机连接在一起的, 实现了资源的快速共享, 然而当今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安全不容乐观。当前的现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2 . 1 网络信息管理力度比较弱

网络信息安全在依靠技术方面的同时也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共同去确保其安全性, 然而当前的一些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大多数是由于在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引起的, 这方面主要包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管理方式的正确运用和在管理中管理人员所起的作用, 这些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有一定的缺陷漏洞, 这些缺陷使得管理人员在实际的管理中比较混乱,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这种管理方式中的漏洞就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为网络信息安全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2 . 2 缺乏专业性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

由于网络信息的复杂化, 这种网络上的管理不同于实际生活中公司企业的管理, 所以这方面的人才相对应的就比较少一些, 当前网络信息管理员在管理上表现得不尽人意,由于没用专业的知识,可能一部分是学习管理的, 还有一部分是学习安全的,还有学习电子信息的,总之综合性的人才很少, 这使得他们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有的发现了问题,却又不知道如何去解决它,这种似懂非懂的管理,在影响了信息化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人才的浪费。

2 . 3 网络信息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大家普遍认为网络信息很安全, 而忽视了网络上的复杂性, 这种复杂性包括使用人员上的多而杂, 同时也包括网络世界里各种各样网站的安全性。其实, 大家都觉得这些和自己没有关系, 所以并没有去重视,但是大家别忘了,其实好多技术和设备都是从国外引进的, 同时由于病毒的可隐藏性,大家一般都不会发现,有时邮箱里会有不明邮件,这时,好奇心的驱使让有些人去打开了链接,造成计算机的中毒,一台计算机的中毒会迅速引起大批的计算机中毒, 所以计算机信息安全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应该对其足够重视。

2 . 4 公共网络安全隐患比较多

公共的网络主要指的是网吧, 在网吧里流动的人员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在网吧里每一个人进行的活动也不一样,同时,一台计算机会被成千上万个人使用过, 不知不觉间信息就已经泄露, 但是我们还不知道,有些人在网吧里进行支付宝交易,可是他并没有安装相应的安全支付软件, 这种时候信息可能就会被盗走,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好多人银行卡在手里, 手机也在手里可是银行卡里面的钱却不见了, 而自己还糊里糊涂的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公共场所不要随意用移动设备去在上面存储东西,因为有些计算机的U SB接口已经被病毒感染, 可能通过你的移动设备就会导致病毒的迅速蔓延, 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3 产生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问题的原因

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是由于信息系统受到外界的某种因素作用引起了数据的删除、修改和复制等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就会导致信息的安全事故发生,这也是由于信息的重要性和信息本身的文件比较容易攻击的原因, 同时也因为使用者在用完之后没有及时对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有些信息需要删除,有些需要备份,还有一些需要加密的文件一定要及时的加密,因为电子信息易于复制,删除和修改。所以在信息安全上也就容易泄露, 同时互联网的开发应用,使得信息传播异常迅速,国家、企业还是个人在网络上已经是互通的。这也就是现在互联网信息的开放性,他的开放性也就加剧了复杂性, 信息的贵重性, 也成为某些追求利益的集团和个人的目标, 还有一些就是因为使用者人为因素造成的泄露, 这种泄露可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所以使用者要保护好一些重要的账号和密码, 不要随意去把密码告诉别人, 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安全也就是保护好了自己。

4 确保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对策

4 . 1 加强网络秩序的建立

要加强网络秩序, 就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去实现, 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都需要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秩序,在利用计算机网络信进行生活和工作的时候, 一定要遵守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要去访问一些可能带有病毒的网站,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用户数据安全, 这需要相关部门去加大网络安全的执法力度,个人的素质也需要提高,只有大家都重视起来, 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4 . 2 增加访问控制的难度

网络活动中的访问都需要一定的账号和密码, 所以增加访问控制难度是确保信息安全的一个关键点, 所以我们在设置账号和密码的时候, 应对账号和密码尽量复杂化,密码中进行大写、小写和数字三者的混合, 这比起简单的数字破解难度就大大的增加了, 同时尽量避免用一些傻瓜式的密码,比如;重复性的数字、个人的生日和名字的汉语拼音等,采用一定的密保工具,比如:密保卡、动态验证码和优盾等进行登陆操作。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信息安全, 当然这主要用于一些比较重要的数据登陆,对于不太重要的,我们就没必要去麻烦自己了, 毕竟过于复杂的密码有时候自己也会忘记。

4 . 3 开启防火墙

防火墙作为一道重要的防御体系,它主要用于隔离本地网络与外界网络之间的联系, 它可以将一些有危害的部分和安全的那部分分开,同时也不会影响人们的使用,防火墙可以对网络的通信量进行统计, 它就像一个站岗放哨的, 只会将安全的的信息放进去, 对于不安全的信息直接就拒之于门外,同时对于浏览器可以进行设置,对于具有危险性的网站,拒绝访问,对于防火墙的使用,是好多人都忽略的一点,所以正确使用防火墙也可以起到保护用户数据安全的作用。对于一些不安全的网络就不要去连接,这个也是使用防火墙可以阻挡的。

4 . 4 采用加密技术进行加密

现在的计算机系统中硬盘本身都带有BitLocker驱动器加密,这样的加密,可保证即使计算机丢失、被盗之后里面的数据都不会被破解也不会修改, 同时也有一部分软件含有加密功能, 我们可以利用这类软件对信息进行加密,比如:指纹加密、人脸识别系统等。同时还要做到不在网吧等公共场合进行一些重要数据的网络传输, 比如:个人网上银行的登陆这一重要操作,有可能你在登陆的时候, 你的信息已经泄露了。

4 . 5 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

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一方面可以防止个人信息丢失后方便找回, 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常用进行备份的设备比较多。比如:优盘、硬盘。数据备份后,这些设备基本不太接触到网路环境, 所以对于数据的保存性还是比较好的。当然还有一些虚拟的空间可以进行数据的存储和备份数据,比如:云空间和网盘。对于备份好的文件也要做好安全方面的处理, 不要因为在备份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信息的泄露。

4 . 6 注意对已经不需要的一些重要数据进行销毁

现代科技比较发达, 有好多数据是可以进行恢复的, 如果不注意重要数据的销毁,有可能会造成重要的信息泄露,有些人觉得删掉了的东西,就已经不存在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特别是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东西,一旦资料泄露,那对于个人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挽回的,比如:不用的电子产品一定不能随意丢弃, 一定要对文件进行粉碎性处理或者是多存储几遍一些没用的信息,存完后进行删掉,如此反复几次那些重要的文件才会被后面的文件覆盖, 这时候才算真正的把重要的数据删除了。

5 结语

在这个信息社会, 做好信息的__很重要, 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需要大家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重视起来, 做好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需要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只有大家都关注起来,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学习,人人都有意识,那我们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就有保证了。

网络方面的论文可以在键盘论文上看下,我之前也是找他们的写作老师帮忙的,挺专业的,没几天就帮我搞定了

企业基于网络的计算机应用也在迅速增加,基于网络信息系统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在困扰着用户,研究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方案显得及其重要。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企业网络安全解决方案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中小企业网络安全整体解决方案

摘要:随着企业内部网络的日益庞大及与外部网络联系的逐渐增多,一个安全可信的企业网络安全系统显得十分重要。局域网企业信息安全系统是为了防范企业中计算机数据信息泄密而建立的一种管理系统,旨在对局域网中的信息安全提供一种实用、可靠的管理方案。

关键词:网络安全 防病毒 防火墙 入侵检测

一、网络安全的含义

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它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这是因为在目前的公用通信网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漏洞和威胁。从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所要研究的领域。网络安全,通常定义为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方案的基本设计原则

(一)综合性、整体性原则。应用系统工程的观点、 方法 ,分析网络的安全及具体 措施 。安全措施主要包括:行政法律手段、各种管理制度(人员审查、工作流程、维护保障制度等)以及专业措施(识别技术、存取控制、密码、低辐射、容错、防病毒、采用高安全产品等)。一个较好的安全措施往往是多种方法适当综合的应用结果。一个计算机网络,包括个人、设备、软件、数据等。这些环节在网络中的地位和影响作用,也只有从系统综合整体的角度去看待、分析,才能取得有效、可行的措施。即计算机网络安全应遵循整体安全性原则,根据规定的安全策略制定出合理的网络安全体系结构。

(二)需求、风险、代价平衡的原则。对任一网络,绝对安全难以达到,也不一定是必要的。对一个网络进行实际额研究(包括任务、性能、结构、可靠性可维护性等),并对网络面临的威胁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然后制定规范和措施,确定本系统的安全策略。

(三)分步实施原则。由于网络系统及其应用扩展范围广阔,随着网络规模的扩大及应用的增加,网络脆弱性也会不断增加。一劳永逸地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是不现实的。同时由于实施信息安全措施需相当的费用支出。因此分步实施,即可满足网络系统及信息安全的基本需要,亦可节省费用开支。

三、中小企业网络安全方案的具体设计

网络安全是一项动态的、整体的系统工程,从技术上来说,网络安全由安全的 操作系统 、应用系统、防病毒、防火墙、入侵检测、网络监控、信息审计、通信加密、灾难恢复、安全扫描等多个安全组件组成,一个单独的组件是无法确保您信息网络的安全性。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病毒方面:应用防病毒技术,建立全面的网络防病毒体系。随着Internet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力:当今社会高度的计算机化信息资源对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变得极有价值。不管是存储在工作站中、服务器里还是流通于Internet上的信息都已转变成为一个关系事业成败关键的策略点,这就使保证信息的安全变得格外重要。

(二)应用防火墙技术,控制访问权限,实现网络安全集中管理。防火墙技术是今年发展起来的重要网络安全技术,其主要作用是在网络入口处检查网络通讯,根据客户设定的安全规则,在保护内部网络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内外网络通讯。在网络出口处安装防火墙后,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进行了有效的隔离,所有来自外部网络的访问请求都要通过防火墙的检查,内部网络的安全有了很大的提高。

防火墙可以完成以下具体任务:通过源地址过滤,拒绝外部非法IP地址,有效的避免了外部网络上与业务无关的主机的越权访问;防火墙可以只保留有用的服务,将其他不需要的服务关闭,这样可以将系统受攻击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限度,使黑客无机可乘。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和普及,网络入侵行为、病毒破坏、垃圾邮件的处理和普遍存在的安全话题也成了人们日趋关注的焦点。防火墙作为网络边界的第一道防线,由最初的路由器设备配置访问策略进行安全防护,到形成专业独立的产品,已经充斥了整个网络世界。在网络安全领域,随着黑客应用技术的不断“傻瓜化”,入侵检测系统IDS的地位正在逐渐增加。一个网络中,只有有效实施了IDS,才能敏锐地察觉攻击者的侵犯行为,才能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陈家琪.计算机网络安全.上海理工大学,电子教材,2005

[2]胡建斌.网络与信息安全概论.北京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研究室,电子教材,2005

浅谈网络安全技术与企业网络安全解决方案

网络由于其系统方面漏洞导致的安全问题是企业的一大困扰,如何消除办企业网络的安全隐患成为 企业管理 中的的一大难题。各种网络安全技术的出现为企业的网络信息安全带来重要保障,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 网络安全技术

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主要作用是实现了网络之间访问的有效控制,对外部不明身份的对象采取隔离的方式禁止其进入企业内部网络,从而实现对企业信息的保护。

如果将公司比作人,公司防盗系统就如同人的皮肤一样,是阻挡外部异物的第一道屏障,其他一切防盗系统都是建立在防火墙的基础上。现在最常用也最管用的防盗系统就是防火墙,防火墙又可以细分为代理服务防火墙和包过滤技术防火墙。代理服务防火墙的作用一般是在双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作为中间人的角色,履行监督职责。包过滤技术防火墙就像是一个筛子,会选择性的让数据信息通过或隔离。

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企业常用保护数据信息的一种便捷技术,主要是利用一些加密程序对企业一些重要的数据进行保护,避免被不法分子盗取利用。常用的加密方法主要有数据加密方法以及基于公钥的加密算法。数据加密方法主要是对重要的数据通过一定的规律进行变换,改变其原有特征,让外部人员无法直接观察其本质含义,这种加密技术具有简便性和有效性,但是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加密规律被别人知道后就很容易将其解除。基于公钥的加密算法指的是由对应的一对唯一性密钥(即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组成的加密方法。这种加密方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外部人员如果想得到数据信息只有得到相关的只有得到唯一的私有密匙,因此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身份鉴定技术

身份鉴定技术就是根据具体的特征对个人进行识别,根据识别的结果来判断识别对象是否符合具体条件,再由系统判断是否对来人开放权限。这种方式对于冒名顶替者十分有效,比如指纹或者后虹膜, 一般情况下只有本人才有权限进行某些专属操作,也难以被模拟,安全性能比较可靠。这样的技术一般应用在企业高度机密信息的保密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2 企业网络安全体系解决方案

控制网络访问

对网络访问的控制是保障企业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设置各种权限避免企业信息外流,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企业的网络设置按照面向对象的方式进行设置,针对个体对象按照网络协议进行访问权限设置,将网络进行细分,根据不同的功能对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权限管理。企业办公人员需要使用到的功能给予开通,其他与其工作不相关的内容即取消其访问权限。另外对于一些重要信息设置写保护或读保护,从根本上保障企业机密信息的安全。另外对网络的访问控制可以分时段进行,例如某文件只可以在相应日期的一段时间内打开。

企业网络设计过程中应该考虑到网络安全问题,因此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应该对各种网络设备、网络系统等进行安全管理,例如对各种设备的接口以及设备间的信息传送方式进行科学管理,在保证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消除其他功能,利用当前安全性较高的网络系统,消除网络安全的脆弱性。

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需求常需要通过远端连线设备连接企业内部网络,远程连接过程中脆弱的网络系统极容易成为别人攻击的对象,因此在企业网络系统中应该加入安全性能较高的远程访问设备,提高远程网络访问的安全性。同时对网络系统重新设置,对登入身份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保证企业内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信息不被外人窃取,在数据传输过程中通过相应的 网络技术 对传输的数据审核,避免信息通过其他 渠道 外泄,提高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网络的安全传输

电子商务时代的供应链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供应链的各种信息都在企业内部网络以及与供应商之间的网络上进行传递,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容易被不法分子盗取,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了避免信息被窃取,企业可以建设完善的网络系统,通过防火墙技术将身份无法识别的隔离在企业网络之外,保证企业信息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传输。另外可以通过相应的加密技术对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技术一些黑客解除企业的防火墙,窃取到的信息也是难以理解的加密数据,加密过后的信息常常以乱码的形式存在。从理论上而言,加密的信息仍旧有被解除的可能性,但现行的数据加密方式都是利用复杂的密匙处理过的,即使是最先进的密码解除技术也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等到数据被解除后该信息已经失去其时效性,成为一条无用的信息,对企业而言没有任何影响。

网络攻击检测

一些黑客通常会利用一些恶意程序攻击企业网络,并从中找到漏洞进入企业内部网络,对企业信息进行窃取或更改。为避免恶意网络攻击,企业可以引进入侵检测系统,并将其与控制网络访问结合起来,对企业信息实行双重保护。根据企业的网络结构,将入侵检测系统渗入到企业网络内部的各个环节,尤其是重要部门的机密信息需要重点监控。利用防火墙技术实现企业网络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再配以检测技术以及相关加密技术,防火记录用户的身份信息,遇到无法识别的身份信息即将数据传输给管理员。后续的入侵检测技术将彻底阻挡黑客的攻击,并对黑客身份信息进行分析。即使黑客通过这些屏障得到的也是经过加密的数据,难以从中得到有效信息。通过这些网络安全技术的配合,全方位消除来自网络黑客的攻击,保障企业网络安全。

3 结束语

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在企业的运转中发挥难以取代的作用,企业网络安全也将长期伴随企业经营管理,因此必须对企业网络实行动态管理,保证网络安全的先进性,为企业的发展建立安全的网络环境。

  • 索引序列
  • 信息安全法律研究论文
  • 信息安全刑法保障研究论文
  •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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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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