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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机关违法案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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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机关违法案件论文

都系公安系统D同事吧,谂度我头都痛了。

郁闷啊,搜都搜不到,被领导催的都快疯掉了。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 存在的问题 1、收取涉案财物的程序不规范。多数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于暂扣标的较大,违法者又是外地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随后的行政处罚能顺利执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属于超范围收取预交(暂扣)款,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一是治安调解解决医疗费和损害赔偿需侵害人预交部分款项的;二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案件处理期间离开案发地,愿意预交部分款项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保证金。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2、涉案款项处理不及时,造成长期挂账。主要是:1 )、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及时,如有的办案单位对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项未得到处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时处理的情况较普遍。该退还的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根据《证据登记保存和行政没收的程序规定》,对预交款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财物退还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规扣押。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单位未对扣押款项及时处理,造成现在无法处理。2)、对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处理不及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有的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嫌疑人已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取保候审保证金未及时退还。3)、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处理不及时。从审查情况来看,已超过二个月复议期限或超过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的笔数较多,数额较大,有的嫌疑人认为只要交了保证金就万事大吉,逃避执行行政拘留。根据有关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没收或部分没收保证金,行政拘留继续执行。 3、调动移交环节存在漏洞。在民警调动时,未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移交手续不规范,填写项目不全,未将有关涉案财物案卷及时整理后交出,致使部分案卷无法寻找,到检查时原经办人与现经办人就相互推诿,互不认帐,无法查证扣押财物的合法性。在基层单位内勤人员调动时,未经县局财务人员到场监交,有的内勤对单位资产、财务等账目未与县局后勤财务部门核对平衡,就草草移交给接任者,而接任者又没仔细逐项核对校验,致使账目不清、责任不明。 4、执法财物未按规定及时移交和处置。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办案单位未将扣押的财物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后勤部门集中保管。基层单位在提取涉案财物后,就放在单位内部自行保管,有的单位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存放数量较多,因没有专用场所,露天存放,经日晒风吹雨打而遭损失。有的贵重物品,如金银手饰、笔记本电脑、书画、手机等,因体积较小,就随意存放在办公室内由民警自行保管,特别是在调解各类民事纠纷过程中收取的待处理预交款,因要随时发放给受害人或返还给当事人,就留在民警身上,不上交单位内勤集中保管,这些现象容易出现垫支、挪动等问题。根据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对应交由公安机关后勤部门保管的涉案款项、变价款和涉案物品,凭有关法律文书、决定书填写《财物移交登记凭据》,在24小时内交存指定银行账号和主管公安机关的后勤部门验收保管。基层单位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客观原因,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二是主管部门对移交的财物未及时处置。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物品集中保管场所,场地面积往往有限,若不及时对各单位上交的财物进行上缴财政处理,日积月累,会形成大量的待处理物品,只能堆放在棚屋外,风吹雨淋,会使财物腐锈造成损失。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通知原主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未落实专人负责、统计、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办案单位对财物未确定专人保管,而是实行谁办案谁负责的做法,办案民警私自保管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有的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随身携带物品,如汽车、摩托车、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财物往往滞留在办案单位或经办民警身上,由于代管财物未随案、随人移交,日子久了,也容易出现被挪用、丢失等问题。有的单位未设立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明细登记台账,一些涉案财物未及时录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信息系统,办案民警交来的财物就随手放在内勤办公室,导致时间一长,连财物的来源、数量、当事人、扣押理由等都无法查清,有的未设立财物保管室和保管专柜分类保管,此类现象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 6、在接收、保管、处置财物等环节存在缺陷。基层单位上交财物到后勤部门进行集中保管时,对财物应用照片或录像进行固定,对贵重细小物品以自封包的形式封存,在自封包上注明封存财物的名称、数量、案由、时间、编号等祥细内容,移交时后勤保管人员与移交人应当面清点并在封口上签字。但在审查时,发现仓库内存放的贵重物品未按规定装封和履行监交手续进行共同签字,给财物的管理工作留下安全隐患;在保管方面,对金银及其制品、珠宝、珍贵文物等物品未逐案逐件编号和设立专柜专箱进行分类保管,也未定期对仓库内的财物进行盘点、核对,时间一长,物品底数就不清;有的物品已上交财政部门,但未及时在保管登记台账上核销,造成账账、账实不符。在处置环节,有的基层单位对扣押的时令性强、鲜活、易腐变物品,未及时与财物主管部门衔接妥善对其作出变卖、拍卖处理造成财物损失;有的财物扣押后交到后勤部门保管,最终案件没有成立,在法定时间内对当事人处理依据又不足,退还又觉不妥,这样就留在公安机关,后勤主管部门到了一定时间后,上交财政又不行,导致保管物品越积越多,给公安机关对财物处置工作带来困难。 7、行政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未及时上缴银行财政专户。有的基层单位位于边远地区,辖区内无设有特定上缴的银行专户机构,平时解缴款项不方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数额又不多,就将平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自行保管在单位保险箱内或以私人名义开设存单,等达到一定数额后集中上缴到城区银行专户。这有涉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行为,同《收支两条线》和《浙江省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相违背。 二、原因分析 产生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造成,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不够,存在重业务、轻财物管理的思想。由于公安业务繁重,人员紧张,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对执法质量抓得很紧,而放松了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有的基层单位苦于抓经费的落实,对于一些赌博、卖淫嫖娼案件涉案款项能扣押的则先行扣押,而忽视了扣押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致使扣押的财物一时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了长期挂账。 2、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思想。对自己任期内的财物比较重视,做到能清理的及时清理,但对前任领导留下的财物不够重视,就象“传家宝”一样任任下传。各级公安机关对基层单位执法检查监督较多,而对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情况监督较少,使基层领导对财物的管理产生思想上的偏差,造成财物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留下死角。 3、办案人员执法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一线执法民警对有关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掌握不是十分清楚,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随意扣押现象较普遍,一切从方便办案的角度出发,忽视了相应程序规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处理甚至根本无法处理,等人一调走,就把烂摊子抛给原单位,而接任者又“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时间一长,连案卷和一些扣押物品都无法找到,给财物的处理带来困难。 4、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现有关于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等规定都比较粗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执法环节财物管理工作带来不便。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中产生的大量非涉案财物,如何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三、管理建议和对策 1、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全体民警要以2007年公安部“三考”为契机,掀起学法高潮,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执行职责和公平公正执法观念,强化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依法扣押和处理涉案财物,切实提高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水平。目前基层公安机关虽然经费紧张,财政保障有限,但也不能在财物扣押和支配上动手脚,应摒弃“唯钱办案”的观念,自觉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为全面提高基层执法单位领导和民警对财物管理水平,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就财物管理方面的知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重点解决基层办案单位财物管理无序、管理责任不清以及如何保管、移交等具体问题。 2、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对执法环节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执法财物仓库保管规定》等规章制度。在执法工作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实行祥细的项目登记,并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持有人当面点清,注明情况,列出清单,按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分设台账,实行专人登记和管理,该移交的要及时移交,该上缴的要及时上缴,合法规范的处理财物。贯彻执行县局制定的《公安民警交接工作制度》,要求中层领导干部的离任调动,由政治处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调查;单位内勤人员的调动,公安机关后勤财务人员要到场监交;对民警的调动除交接清资产、财务外,对于涉案财物的案卷要整理完整后向原单位交出,严格执行移交手续。 3、各施其职,发挥职能。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个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为使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公安机关后勤部门作为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的主管部门,对执法单位票据的领取、使用、注销情况,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的登记、移交、保管等情况应加强监督和指导;财务部门应定期将暂扣款总账与各执法单位暂扣款明细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如发现错漏账项和未调整账项,应及时调整平衡。法制部门应严格把好执法关,特别对涉案财物扣押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处理的及时性等方面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防止出现先收后裁、超范围收预交款、随意扣押财物。对于超过一年期限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超过二个月复议期限或超过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有必要在期满前的适当时间,通过相关途径督促提醒,确保“二项保证金”得以及时清理。 4、加强监督,防患未然。要树立“全面监督,不留死角”的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展审计思路,延伸审计触角,通过有效整合纪检、督察、法制、审计、后勤等部门资源,联动协作,强化监督,定期对基层单位执法中涉及的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时监控网上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情况。要根据基层单位财物登记台账、案卷记载财物的数量,进行实地清查盘点,通过以账查案、以案查物、以物查人的方法,排查在执法环节上存在的纰漏和过错。具体可通过后勤专管仓库财物台账资料与各单位上交的移交清单、已上交财政处理的账单进行比对,结合实际盘点的库存数,看有无存在账实不符、底数不清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纠错,问题性质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同是天涯沦落人啊~我是新人,也被指定了写涉案财物啊~

违法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在职研究生论文比学硕论文还是好写一些,导师审核能松一点

但也并不绝对,分学校和导师

我在自己博客写过很多本硕论文写作心得,简单给你说下

写论文从四个部分展开,分别是 1引言,2方法,3结果与讨论,4结论与展望

建议从第二部分方法开始写,这部分比较简单,其实这里就是写你的毕业设计,课题和研究方法是怎样的,可以写些实验室步骤,如果是文科生就你做过什么调查就写出来

方法这部分尽可能写详细,也可以问问你学长学姐有没有写过实验方法,大部分情况下他们是有的

方法写完再写3结果与讨论,先把你做过的结果罗列出来,能作图就作图,然后你要用一些结论去证明结果。

这里其中还有很多小技巧,不详细说了

然后在写引言,讲下你课题大背景,引出个大问题,让别人产生兴趣。去找些文献,总结一下他们文献里有哪些缺陷,缺点,然后提出你自己的论点,你的方法是如何比他们好的。

三个部分写完再写结论与展望部分,这部分也是最好写的,这里也不再过多的叙述了,不然

我就是把我原文贴在这里了。

以上就是论文的大概基本框架,怎么写的基本思路。

我是论文辅导员,多年论文写作指导经验,有什么问题可以问我。

首先,作为一个过来人,这个问题有话说,但是鉴于每个学校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因此流程也不尽相同,但是大致流程如下:一般在职学生是3年毕业,有的学校可能允许提前半年也可以毕业(不过学费是不退滴),但大多数的在职研究生在3-5年内才能毕业,这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忙很多上在职的人,本身就是对生活和事业抱有很大的进取心,大都是单位的骨干成员,作为骨干成员,事情就多,因此很难抽不出一个固定的空闲时间和精力去做这些工作,所以毕业这事一直拖到最后的期限。2、难尽管说在职的要求比全日制的相对要低一下,但要记住,是相对的,毕竟是硕士,因此难度系数还是蛮高的,绝对不是糊弄糊弄就过了,尤其是14年开始,国家不再招收在职的研究生以来,各大高校对在职的毕业看的有时比全日制的还要进,因此难度很大。那如果一个在职研究生想要毕业,那么毕业论文开始要做的事情都有哪些?1、定方向、定题目一般全日制的论文题目或多或少都要和导师以及自己做的相关工作联系才能确定,在职的方向和题目一般要根据导师的意见,再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工作背景选定,一般至少定2~3个题目,和导师进行商量,最后确定下来。不过现在也出现,在职的学生按照导师的某个课题定题目和方向,这样一来,基本和全日制的学生就一样了,这可不是好事,二是难度增大了很多。2、开题开题,需要写一个开题报告,有的学校也叫选题报告,一般都是从选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相关文献综述、参考文献、框架设计、创新之处、进度安排等几个方面下手,一般字数在6000-10000之间,大多数学校没有要求,事情说清楚就行,但是有的学校有严格的字数要求,甚至要求每一个版块都有相应的字数要求。3、开题答辩这个流程很多学校没有,基本是直接送到导师手中,导师看完觉得可以,就让按照这个开题报告流程写论文,如果觉得还有很多不足,会给出修改的要求,要求学生修改完,他看完再写,还有的是写完了,导师觉得方向和题目不对头,直接换题目和方向的。开题答辩其实就是导师组织自己学生或者邀请其他导师一块对学生进行演习答辩,从而发现学生论述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修改完善,和前面的目的一样,只不过形式更正式。4、撰写论文开题得到认可,学生接下来就可以开始写论文了,至于怎么写,此处不再细说,有问题的可以到知乎再看看其他帖子。这个过程一般持续3个月左右,当然如果和自己工作背景结合比较紧密,手头资料也多,对论文结构也熟悉。可能1-2个月就差不多了。给个建议就是,可以问导师要一下上一届学长的毕业论文,格式,结构,甚至你导师喜欢的风格都能从文中体现一二,有助于你写论文。5、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一般在论文的中后期撰写提交,主要就是报告一下,自开题以来,你论文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具体打算和时间安排,有的学校甚至还要组织个中期答辩。6、论文修改硕士论文最麻烦的地方就是再修改,这个阶段会从开始写论文持续到答辩的前一天,当年几十次的修改让人都想吐,但这却是答辩通过的必经之路。其主要工作就是拿给导师看,导师批一顿,回去改,改完继续。这一阶段挨批是很正常的事情,挨批说明导师还看你论文了。还有的导师开始不闻不问,当你还窃喜别人被导师训的跟狗一样,殊不知你的悲剧在后面,答辩前夕,别人的论文基本定稿,最多也就是小修小改,而你确实改头换面的大改,你能改出来是你的运气,万一改不出来,基本就挂了。所以遇到一个劈头盖脸骂你的导师且行珍惜。7、预答辩这个环节,很多学校有,就是在学校盲审和最终答辩前,学生论文已经完成或者已经修改了几次,由自己学院组织一批老师先进行答辩,主要就是让学生提前熟悉答辩场景,流程,并进一步发现论文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有利于学生后期的答辩通过概率。预答辩后,参与预答辩的导师会根据论文提出很多问题,让学生下去认真修改,严格来说,预答辩不决定学生是否能参与答辩的权利。但是遇到论文严重问题的,比如,直接抄袭,完全没有逻辑等问题,导师可能不让参加本期的答辩。8、相似率检测大多数学校是在修改定稿后,提交学校查重,检测文章的重复率是否达到学校要求的标准,一般的检测系统是知网,有的学校用万方。普通高校的硕士重复率是知网不超过20%,982和211的一般是10%或者15%,重点大学有的要求是10%以下甚至5%以下。相似率检测的时候有个注意事项,以某大学为例:15% 通过 可以参见盲审15%-30% 不通过,修改后再查,通过后参加盲审大于30% 不通过,延期答辩因此这个环节千万注意,稍不留心前功尽弃,因此,前期了解好学校的查重系统,自己花钱先查一查。万一超了,赶紧想办法降低。9、盲审&外审盲审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办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此两种一般都是相似率通过后进行,这个环节相对来说是比较客观和公正的。盲审和外审一般学校只选一样,有的学校是全部盲审,随机抽选送外审。如果这个环节通不过,是没有答辩权的。10、答辩如果你顺利走到这里了,首先恭喜你。答辩用官方的话来说就是: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答辩,在举行答辩会前,校方、答辩委员会、答辩者(撰写毕业论文的作者)三方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在答辩会上,考官要极力找出来在论文中所表现的水平是真是假。而学生不仅要证明自己的论点是对的,而且还要证明老师是错的。简单来说,就是你要证明论文是你写的,你完全了解里面的内容,对导师的疑惑一一解释,毕竟答辩老师不可能这么短时间理解你的论文,肯定有很多疑惑。对于这点,你要自信。至于答辩的注意事项等等,此处不再赘述。有问题的,知乎再找找答案。

看你学的是什么专业

在职硕士毕业论文致谢范文

篇一

岁月如梭,如歌。转眼间,三年的研究生求学生活即将结束,站在毕业的门槛上,回首往昔,奋斗和辛劳成为丝丝的记忆,甜美与欢笑也都尘埃落定。交通大学以其优良的学习风气、严谨的科研氛围教我求学,以其博大包容的情怀胸襟、浪漫充实的校园生活育我成人。值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谨向所有关心、爱护、帮助我的人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与最美好的祝愿。

本论文是在导师李霞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之下完成的。三年来,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导师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虽历时三载,却赋予我终生受益无穷之道。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几易其稿,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我向我的导师李霞副教授表示深切的谢意与祝福!

本论文的完成也离不开其他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与帮助。在此也要感谢王保民等各位老师在论文开题、初稿、预答辩期间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管理学院能源课题组为本论文提供的数据和建议,还要感谢同门的师兄师妹们,在科研过程中给我以许多鼓励和帮助。回想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虽有不易,却让我除却浮 躁 ,经历了思考和启示,也更加深切地体会了法学的精髓和意义,因此倍感珍惜。

还要感谢父母在我求学生涯中给与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一如既往地支持我、鼓励我。同时,还要感谢马元平同学、张乐同学、赵洁同学、王玥同学三年来对我的爱护、包容和帮助,愿友谊长存!

篇二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都云博士癫狂痴,谁解其中辛酸味。”这是我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深刻体会。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我的导师、老师们以及同学、同事和家人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要向他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首先,我向我的导师傅代国教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在博士求学路上,我的恩师对我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我将铭记于胸!从论文选题、开题开始,到论文的写作、修改,直到最后定稿、答辩,老师给了我无私的帮助,付出了大量精力。恩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他那种勇于创新、不懈追求、精益求精、专心致志的精神,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从恩师身上,我不仅得到了真知灼见,更重要的是得到了作为一位真正的学者所必备的品质和素养。

第二,我要特别感谢师母一直以来对我的`关怀和鼓励,使我坚定继续学业的信心,使我倍感师门大家庭的温暖。

第三,我要感谢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的老师们!他们精湛的学术水平、深厚的理论功底、认真负责的教学和科研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学习掌握了博士生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具,终身受益。感谢郭复初教授、林万祥教授、赵德武教授、樊行健教授、王治安教授、陈苑红教授、彭韶兵教授、冯建教授、杨丹教授、吕先锫教授等,如今的点滴收获都是各位老师培养和教导的结果。特别要感谢余海宗教授、毛洪涛教授、罗宏教授、马永强教授、谭洪涛教授和唐雪松教授等对我论文的指导和帮助!感谢你们在论文开题、写作和预答辩过程中,给我提出的宝贵意见。

第四,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师兄弟、师姐妹们!他们是牟涛博士、杨秋波博士、田小刚博士、邓倩博士、王鸿博士、李洪博士、邹燕博士、吴国灿博士、张冬博士、李代俊博士、孙源博士、刘造林博士、刘永冠博士、熊永忠博士、王桂花博士以及在读博士研究生梁婷、范小超、李芝、刘春力等,他们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帮我整理资料,给我思维启发,给我不断地鼓励和肯定,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和关怀!谢谢!

第五,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求学路上,我没有多少时间照顾家庭,反而是家庭所有成员甚至包括年仅九岁的儿子都在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 2013年暑假的一天晚上,通宵整理资料后我精疲力竭,第二天中午我那可爱懂事且充满爱心的儿子为了不打扰我补瞌睡,亲自为我动手做出香喷喷的午饭并炒好菜后才叫我起床,我当时可是泪如泉涌!真心谢谢我的儿子!

另外,我要特别感谢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研究生巩玉琼同学的帮助!感谢单位所有同事的关心、鼓励和帮助!要特别感谢同时和我进行论文写作的杨进在读博士,在我们的写作过程中经常一起讨论、一起加油,让我在松懈的时候,是他在对我督促,在我失望的时候,是他在给我鼓励!谢谢我的好兄弟!

衷心感谢所有给予我帮助的老师、同学和朋友!深深地祝福大家身心安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吉祥如意!

关于违法犯罪行为论文范文资料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它融汇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监狱学等学科的知识,对做好犯罪预测和预防,搞好社会综合治理,提高对罪犯监管的效果等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摘要 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治理犯罪提供理论价值基础,在治理犯罪以及刑事一体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近些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与成果,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本文首先阐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定位等若干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犯罪心理学 犯罪 刑事

犯罪心理学研究就是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科学研究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研究对象复杂、异质性大;二是研究更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三是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独特性更大。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以及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等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 方法 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

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注重犯罪及其治理具体心理因素和问题以及相关因素的交互作用,对犯罪活动心理因素和问题能够进行综合、动态以及系统地分析,为有效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了心理科学基础。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而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 教育 改造 措施 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的课题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等,通过对这些课题的分析研究为犯罪的侦查与起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对提升与增强犯罪治理与犯罪刑事司法的科学与有效性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我国在历史上有过犯罪心理学思想的研究,包括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犯罪心理预防以及审判心理的探讨,但是一直没有成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直到20世纪30年代,犯罪心理学才有西方国家传入到我国,但是由于历史原理,犯罪心理学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才与心理学分支,在短短三十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尤其是在实践应用研究方面问题突出。一是我国心理学研究虽然在揭露、发现、证实和打击犯罪、有关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上等基本理论问题有所建树,但是关注与投入欠缺,致使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整体研究的广度、深度不够,应用性与可操作性更是不足;二是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时,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导致一部分人出现认识偏差,片面的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是学理,失去了具体实践功用;三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人缺失必须应有的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不能敏感分析出犯罪及其治理中的心理学问题,不能将犯罪现象或者犯罪本源上升到心理学的认识与揭示的高度;四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一部分人不能充分了解与研究刑事法学等相关刑事学科及其司法实践,难于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有关刑事学科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融合。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明确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与定位

犯罪心理学研究既要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同时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具体的方法、技术体现,并能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环节,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从以上犯罪心理学的功能看,犯罪心理学应该是是刑事科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是刑事科学中的一门实际应用学科,是介于刑事科学和心理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明确其学科性质和定位,大力增强基础理论研究与提高学科理论水平,加大研究与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上下功夫,从而发现与探索新问题与新方法,不断开创新领域,充实和丰富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研究。

(二)掌握犯罪心理学研究发展方向

我过犯罪心理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越来越注重犯罪心理学研究结果的应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强调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不但应具有较高的内部效度,还应具有较高的外部效度。其研究方式、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手段也不断体现科学性的特征。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独特的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与专门的研究方法,系统化的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知识结构已有雏形。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如果脱离应用就毫无价值,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不能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甚至出现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理论。因此,犯罪心理学应该向以下几个方向发展:一是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开展犯罪心理学研究;二是开展犯罪心理学方法论的研究;三是 总结 回顾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几次争鸣的意义;四是以应用为本,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五是加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建设,夯实理论基础;六是加强对现实犯罪问题的心理学研究,使之紧密联系实际;七是加强对犯罪侦查心理、犯罪人心理矫治、犯罪心理预测的研究。

(三)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

近几十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成果表明,犯罪心理学学科不能够完全准确地解释和预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及其规律,必须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基础上,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主要方法开展研究,才能对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活动的规律释义明晰。因此,犯罪心理学必须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一是加大对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内的各分支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各分支学科角度去分析讨论罪犯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矫治的措施和方法,让犯罪心理学融入到心理学各分支学科间形成的动态化体系结构中,达到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目的,从而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二是增强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外的诸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以心理学领域外各学科的知识结构为基础,其分析研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生理学、社会学、 文化 学的发生机制,从而全面掌握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能够从多学科的角度来解释、分析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根源。

(四)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多元化与现代化研究

当前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并不断完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也应该走向多元化。一是运用多种方法研究和分析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二是在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中采用科学的实验设计;三是注重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两类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手段和技术越来越先进,犯罪心理学研究也要融入现代化,譬如录音、录像、照相设备以及各种专门的现代化研究仪器,信号发生器、面部表情测试仪、自动记录仪、眼动仪、测谎仪等都可以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服务。

总之,犯罪心理学不断的发展进步,其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性与实用性,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理论能够科学描述、解释、预测以及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服务。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正以独特的方式冲击着青少年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更吸引了许多青少年网民的加盟。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负面影响日趋凸现,许多青少年由于痴迷网络带来的刺激和欲求,导致了许多不良社会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引起了学校.家庭.社会的普遍焦虑和关注。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预防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 报告 显示:截止2004年底止,我国网民9400万,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的。日前,上网已经成为青少年的一项重要业余活动。由于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从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当前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已经占到80%-90%,其中被害人以青少年居多。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青少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各种色情信息泛滥,加上青少年心理发育未成熟,如果缺乏有力的指导,对青少年很容易产生错误的诱导,诱发其实施性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纷纷效仿,色情网站应运而生,大肆传播色情影视.图片.文学作品。这些色情文化极大的腐蚀了青少年的灵魂,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整日沉迷于对色情世界的幻想,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暴力影视,很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犯罪心理。暴力内容的游戏对于一个心理尚未发育成熟,辨别力差的青少年来说很受青睐,在游戏中心理变异,他们模仿暴力游戏致使犯罪。网络给人们一个自由发展的虚拟空间,但是一些存在心理压力的人变的无所顾虑,在网络上随意宣泄自己的情绪,青少年更是如此。由于网络上恶语攻击他人不用负责,青少年在网络 游戏中便用这种言语的攻击.谩骂来宣泄自己的情绪。这样以来使得矛盾尖锐化,把虚拟世界的矛盾演绎到现实生活中,引发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叮分校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有14%的在校学生符合网络成瘾的标准;而在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也日趋严重。据民盟北京市委提交的报告,北京市中学生网络成瘾者有13万多人,占。由于青少年形成的网络成瘾及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网吧的消费群体绝大部份是青少年,因此网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们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网吧顾客成份复杂,社会闲杂人员较多,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到网吧上网的青少年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二是各家网吧均有不同程度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三是网吧经营者对上网消费者的网络行为管理不力,对个别人员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为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四是个别网吧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违法手段吸引顾客,严重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败坏了他们的道德水准,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理想、信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技术崇拜”导致网络犯罪

在网络已覆盖我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青少年对高技术高智商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崇拜意识。在广州大学生最钦佩的四位人物中,比尔.盖茨位于周恩来、邓小平之后,名列第三。青少年群体对技术的追求,对“知识英雄”的崇拜,有利于我国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但是,青少年对技术的过度崇拜,容易造成对道德修养的偏废,认为个人素养无足轻重,只要学好技术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思想从青少年对于黑客的态度上就可以略见一斑。许多青少年认为黑客是“侠客”,是“能人”,崇拜之情溢于言表。

(四)家庭方面的原因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2】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 爱好 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方式不当,管理不善,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

江泽民同志曾说过: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互联网上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在占领网络阵地方面做出努力。团中央书记周强提出了“把团旗插上因特网”的 口号 ,倡导各级团组织积极构建青少年网上教育服务阵地,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过来。建立青少年网站,通过学习、就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青少年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服务青少年、凝聚青少年,从而吸引青少年的“眼球”。

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青少年上网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可能将青少年与网络彻底隔离开,否则会与西方青少年形成数字鸿沟。青少年对网络的热情就像奔涌的洪水,使我们难以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限制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上网。既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禁止青少年上网,我们能做的就是想办法把他们引往正确的方向,避免他们误入歧途,确保给青少年一片纯净的网络空间。

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

虽然我国的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处理电脑犯罪的管理部门——公安部计算机监察司,但我国的“网络警察”无论从数量、整体素质方面来看,都与现实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在专门机构建设中居然没有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这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十分不利的。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桂华,吴绍琪; 论计算机 网络技术 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内容与方法的影响 [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06期; 109+111

【2】、陈君华 周重阳; 沭阳:网警成了“香饽饽” [N];人民公安报;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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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偷税漏税层出不穷。2018年某着名女星因巨额逃税案被处以亿人民币的罚款。亿罚款额创下了明星因偷税漏税所受处罚的最高纪录。这一事件使中国演艺界明星逃税情况又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明星是中国的高收入群体,其通过各种形式逃避国家税收,在娱乐圈数见不鲜。明星偷税漏税会造成哪些危害?我国税制存在哪些问题,会导致明星偷税漏税行为屡禁屡犯?如何通过个税税制规避这一问题,使偷税漏税者无计可施?因此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明星;偷税漏税;税制      1、明星偷税漏税的危害      、侵蚀国家税收      偷税漏税最显着、最直接的后果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和应上缴国库金额的流失,这必然会导致国家的财政支出计划和民众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危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征税的本意是调节经济、造福百姓,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任何偷税漏税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减少,而且间接影响公民对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的福利享受。      相比于工薪阶层,影视明星歌星等属于高收入群体,高收入导致高税款,那些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公司或个人应当交纳的所得税的行为直接侵蚀国家财政税收收入。      、导致税收不公      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和公众人物,偷税漏税行为屡有发生,而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遵纪守法按月纳税。网易研究局曾出具一份调查结果,结果显示自2005年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中坚力量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工薪族,他们是个税的主力军,贡献了中国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特聘院长甘犁乐观估计,至多有亿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中国仅有不到两成的人口才是实至名归的纳税人。更为严峻的是,由于税制缺陷,非工薪高收入群体很难被税务监控征税,因此可以大胆地偷税、漏税、逃税。辛勤劳动的工薪阶层老老实实缴税,而拿着天价报酬的明星却以各种途径渠道逃税,这显然导致极其严重的税负不公。然而上述种种问题对于素有“万税国”之称的美国而言,显然没有任何生存土壤。因为美国人对于税收的态度,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言,“在这个世上,没有什么是确定的,除了死亡和税收。”      个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意义在于高收入者多缴税、中低收入者少缴税甚至不交税。在普通人拿着五六千元工资仍然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明星拿着天价片酬却偷税漏税,这不仅使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法发挥,更是一种极端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特别是在我国实行累进制税率的情况下,更是严重影响到税收作为社会再次分配调节工具的实现。      、破坏税收秩序      逃税必然造成政府收入的流失,为了弥补损失,确保财政收入的充裕性和完成既定的财政目标,政府会通过提高税率和开辟新税源,拓宽税基等方式出台新的征税措施。这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逃税者偷税漏税金额越大诚实纳税者的纳税负担越重,恶性循环不断造成了税负不公,更加打击了靠勤劳致富的诚实纳税者的积极性。税收的职能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偷税漏税行为破坏税收秩序,使税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      2、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      、纳税意识薄弱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了解税收作用时产生的纳税意愿。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没有提高。我国个税目前纳税方式主要有两种:代扣代缴和主动申报。代扣代缴占多数,只有强制要求时才会向税务局主动申报,有些甚至想尽办法避税逃税。纳税意识低下往往会导致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逃避纳税义务。导致纳税意识薄弱主要原因有历史原因和权利义务不对等两个方面。在过去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对老百姓横征暴敛,百姓生活苦不堪言,“苛捐杂税猛于虎”这种传统文化滋生“税收是可恶的”错误观念。现如今,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需要知道他们所缴的税用哪去了、花在什么地方,即老百姓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国家政府工作者能够及时公布税款的用途并接受群众监督,百姓就会更加深刻地理解税收用之于民的真正含义,才会积极主动纳税。相反,如果纳税人对自己所纳税款的用途和去向毫不知情,就会削弱其主动纳税的意愿,降低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消极纳税,甚至逃税和抗税。      、税收制度不健全      据了解,我国明星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四种渠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取得固定工资薪金收入或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给予的股权激励、接拍杂志广告等取得劳务费、近几年热门的房地产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投资理财收入、成立独立的工作室收入。虽然明星收入渠道多样,但并不影响其缴税,我国税收针对不同的收入类型都有不同的征收条款。在中国劳动者收入中,明星的收入一直遥遥领先,特别是当红歌星、影星。2019年《福布斯》全球明星收入排行榜中,成龙以近4亿元人民币的收入成为唯一上榜的中国明星。明星因为高收入在税收七级累进税率中,适用的是第七级,也是顶级。据业内人士介绍,明星为了逃避税收,会费尽心思想出各种方法,如成立独立的工作室,精选注册地等。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星取得的劳务报酬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劳务报酬类别所得税额是最高的。如果明星成立独立工作室或公司等形式,缴税可以按照个体户或公司的个人所得税身份缴纳,取得的报酬与工资薪金合并征收,实行累进税率缴税,大大降低所缴税额,这种形式在近年来成为一种风潮。      除了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给纳税者提供了偷税漏税机会,税收征收手段落后、管理监督不到位、信息传递不及时、奖惩不合理,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偷税漏税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存在合理避税的方式下,依然有很多明星选择偷税漏税了。      、社会监督不足      税收监督是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社会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外的广大媒体、网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有以媒体为导向的舆论监督、电台报纸等网络监督和个人自发的群众监督。这种监督的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和非法律强制性,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和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以及社会舆论对监督作用能否很好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目前社会监督意识尚未成熟,广大媒体、普通群众甚至趋向于盲目追星,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税收犯罪的遏制作用。全民的协税意识薄弱,没有真正意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没有意识到偷税漏税是件非常不光彩的行为。      3、对策      、提高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提高纳税意识不仅仅是针对公民,社会全体都应该提高纳税意识,形成自觉依法纳税良好的税收环境。国家要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加大宣传。首先,宣传要目标明确。税法宣传要从提高纳税意识为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不同心理,结合依法纳税光鲜的正面形象和违法逃税处以法律制裁的实例,进行宣传教育。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意,宣传自觉纳税最光荣、偷税漏税最可耻的社会荣辱观,使自觉依法纳税不仅仅是经济行为,而且上升成为文化、道德观念。税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比如网络、电台等。其次,政府部门要做好奖惩分明,奖励模范纳税户、惩罚违法纳税人。最后,提高纳税意识要从小抓起,在学校开设纳税知识的宣传教育课程,从小形成“依法纳税人人有责、主动纳税最光荣”的纳税意识。      、建立健全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务监查与处罚力度      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制是保证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的前提。因此,应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作为治理偷税漏税的基础工作。税收征管的健全包括申报纳税、立案稽查、违规处理、保护纳税人权利等。税务部门的权威性是税收工作强制性的保障,税法执行的权威性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保证。税务部门要明确征税强制性原则,努力排除各种干扰执法的障碍和阻力,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有义务配合税收执法行为。对依法纳税人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违法逃税者必须强制处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处以重罚,导致违法犯罪成本低,越来越多的逃税者报以侥幸心理钻法律漏洞,这是逃税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对纳税人偷税、漏税、逃税的处罚措施,严正执法,绝不心慈手软。加大偷税漏税的机会成本,从而减少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机制      仅仅依靠国家和政府依靠法律手段监督和治理偷税漏税行为是不够的,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由于我国有“明哲保身”的传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会给偷税漏税者提供各种空挡。因此,当崔永元曝出逃税行为时,一度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一方面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打击了违法逃税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群众“如何做好监督者”提供了模范示例。建立举报奖惩机制,对举报有功者重奖,对偷漏逃税者重罚,让偷税漏税者无处可逃、无计可施。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建立纳税信用机制,与银行、支付宝等平台合作,加强银税互动。类似于银行贷款,把依法纳税与个人征信结合,将偷漏逃税行为写入个人征信违法记录,促使每个人都能依法纳税,杜绝偷税漏税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让偷逃税者处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

《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研究述评》

摘 要|:大学生违法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特点、犯罪成因、心理干预措施等方面入手,对当代国内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价。

关键词:大学生 违法犯罪 心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30-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各方面的转型期,改革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加上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的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有十类共400余种,而大学生犯罪至少已经涉及其中的五类数十种之多,涵盖了政治、经济、刑事等各个方面。处于大学阶段的青少年,生理发育已基本成熟,但他们的心理发展却相当不稳定,当一些心理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化解时,就可能衍生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内部心理特征

(一)认知特征

在认知特征方面,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低水平的认知相关。如韦庆辛(2005)认为,部分大学生的认识水平较低,对道德法纪的认识愚昧无知、观念糊涂,甚至到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地步,以至于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第二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很高的阶段,只是不够成熟和稳定才会导致犯罪。如裴涛等人(2009)认为,由于这一阶段的大学生无法合理地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现实社会的实践经验良好对接,导致自己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偏激性和局限性,在处理复杂和困难的问题时,往往难以调控好自己的情感和行为,一旦出现犯罪欲求倾向,就变得难以抑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是由于其混乱的认知发展所导致的。教育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格局的激烈变动、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的冲突、能力和社会期望值之间的冲突、理想和社会现实的冲突等,都会造成大学生的心理冲突和认知偏差。

(二)情绪情感特征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大学生违法犯罪者容易急躁,遇事不冷静,好感情用事,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情感,对他人缺乏尊重和同情心,有遇事不顾后果的特点。例如,大学生违法犯罪者通常都缺少社会性情感,情绪体验低级、庸俗,有不良倾向的消极情感情绪(如嫉妒、愤怒),自尊与自卑情感并存。另外,大学生的情感反应具有不稳定性和冲动性,其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他们情绪变化多而且快,而冲动性则主要表现在他们情绪困扰往往很大,无法有效、及时地缓解不良情绪,导致负性情绪累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强烈的交往需要与自我封闭的冲突也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大学生在人际交往方面,容易出现心理活动的闭锁性,表现为谨慎、疑虑、不愿坦露内心世界,但同时他们也有一种希望被人理解、与人交往的强烈愿望,由此形成了自我封闭与渴望交往的矛盾,从而引起情绪、情感上的困扰。由于社会阅历浅,大学生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意志特征

现有的研究显示,大学生意志力薄弱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显著的影响。大学生价值观念尚未定型,当面对来自社会的各种诱惑时,意志力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被视为犯罪的“易感人群”。大学阶段的青少年学生意志的两极性明显,一方面是社会要求完成的意志活动,他们难以实现,显得意志力薄弱,在外界诱因的诱惑下,很容易使意志活动偏离正确方向;另一方面,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需求,在实施反社会倾向的活动中,会千方百计地去排除主客观障碍,显示出顽强的意志力。另外,有学者认为,存在侥幸心理也是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主要特征之一。例如,姚岚(2001)在分析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特点时指出,在这些大学生中,“很多人并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但由于自以为能够成功的侥幸心理占了上风,驱使他们为达到个人目的铤而走险”。侥幸心理是促使大学生犯罪意识“外化”的心理机制。

(四)个性和行为特征

自我意识的扩张,是处于大学阶段的青少年的重要心理特征。当个人意愿落空时,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大学生,往往会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其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有的大学生甚至会失去理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以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进行调节与控制,从而实施犯罪。在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中,存在三种类型的极端个性:虚荣型、暴躁型和抑郁型。虚荣型的人有过高的荣誉需求结构,虚荣心强,名利思想重,嫉妒心强;暴躁型的人性格急躁,社会适应性差,易和他人争执,比较容易酿成恶性事件;抑郁型的人性格内向、孤僻,沉溺于内心体验,过分敏感,有时会产生企图以外部的过激行为达到消除自己精神负担的行动。关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韦庆辛(2005)认为其具有模仿性、冲动性、凶残性、娱乐性、易变性、纠合性等特点,且大学生犯罪动机的产生易为外界诱因引起,具有不稳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未被意识的特征。

(五)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者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会反复出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大学生犯罪与人格障碍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大学生常见的人格障碍主要有偏执型、分裂型、爆发型、强迫型和癔病型,具有这些人格障碍的人通常难以与人相处,缺乏社会责任感,遇到困难总是不能合理归因,固执且好猜疑和仇视。由于大学生某些人格特征的极端发展,对其行为有很大的消极控制力,从而引发犯罪。同时,大学生的偏常行为也正是他们偏常人格的反映。例如,犯有盗窃罪的大学生一般具有贪婪、自私、虚荣和多疑等性格;暴力犯罪者则有易冲动、多疑、偏执、刻薄等心理特点。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外部因素

(一)家庭因素

家庭和父母的教育对大学生的一生成长至关重要。大学生走什么样的道路,如何成长,同家庭的关系甚为密切。个别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家庭有着直接的联系。家庭的过度溺爱、家庭成员关系及性格的负面影响、家庭不良文化氛围的影响等因素都是造成大学生犯罪的“家庭教育失误”。造成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家庭因素包括:家庭残缺、问题家庭和贫困家庭等。

(二)学校因素

学校在学生个性品行培养上起主导作用,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当今社会中校园人文精神的缺失被认为是大学生犯罪最深层次的思想意识根源。朱云和桂忠孝(1996)通过对入狱大学生的调查研究发现,引起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学校因素主要来自三组对立的矛盾:学生个性培养与人格塑造的矛盾、教学内容理念性与社会现实性的矛盾、教师职业崇高性与少数教师无为性的矛盾。另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学校管理存在漏洞等因素,也会对大学生违法犯罪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社会因素

1.社会失范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将“失范”定义为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原有的社会价值准则被破坏,不能继续控制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成员缺乏明确的价值准则的指引,人们找不到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准确位置,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进而引起不满情绪、挫折感、冲突以及越轨行为。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失范主要表现在局部的社会机构失衡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社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所带来的负向效应、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引发的社会价值评价系统的紊乱等方面。社会的失范,会让部分是非辨别能力较差且缺少社会阅历的大学生感到迷惘困惑、无所适从,从而造成部分失去规范约束的青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偏差;同时,也减少了人们相互自然监视和彼此非正式控制的这种传统社会制约的可能性,增加了大学生犯罪的机会。

2.文化冲突

索尔斯坦·塞林(1938)认为,文化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的冲突。在一个具有统一价值观念,拥有社会成员共同承认的规范意识的社会中,文化冲突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在多元复杂的当代社会中,社会整体的价值观与部分社会的价值观是不可能统一的,因此,两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文化冲突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纵向文化冲突和横向文化冲突。其中,纵向文化冲主要是指传统社会文化与现代社会文化的冲突、学生文化与社会(成人)文化的冲突;而横向文化冲突则包括东西方文化的冲突、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的冲突、正统渠道的主流文化与社会亚文化的冲突等。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总是在文化冲突中进行错误的价值选择的结果,不同类型的价值选择导致不同类型的犯罪。

3.社会大环境的信息污染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尤其是作为信息传播主要渠道的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有意无意地传播大量包含暴力内容的信息,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诱导作用。媒体的扩大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学生的极端心理问题,不仅会使处于青春后期期待别人关注的大学生对社会中出现的极端行为产生模仿与认同,也会让大学生以模仿社会中的某些极端行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失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尚存欠缺的学校管理和校园文化、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都会降低大学生的认同感。吴殿朝(2008)在其研究中引入了社会控制理论的“socialbond”概念,并将其译为“社会腱”,用以指代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他认为,国内大学生的“社会腱”由依恋、认同和信念三个因素构成。认同作为“社会腱”的重要组成因素之一,同时存在于家庭、学校、社会三种教育环境链条中,但是,这一链条中存在的一些负面因素却使大学生的认同降低,致使“社会腱”链条破裂,发生犯罪。

三、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干预

目前,大部分研究者都是从思政角度,强调对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教育。而真正以大学生为对象的犯罪心理干预的实证研究目前并不多,主要散见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我调适和疏导

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还比较滞后,从一定程度上讲,大学生的自我调适与防范是目前大学生避免因心理问题而导致违法犯罪的最重要的手段与措施。曹国辉(2005)认为,大学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自我调适和自我疏导:确立新的适合的追求目标;正确对待学习、生活与就业的压力;积极转移注意力,学会正确的自我宣泄;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等。

(二)团体辅导

韦志兆(2010)基于犯罪心理的人格诱因,强调了团体心理咨询技术在大学生犯罪心理预防与矫正中的应用价值。在团体心理咨询中,他将61名同学分成5个小组进行自信心培训。团体活动前后对学生进行16PF人格因素量表测试,将测量得分进行前后比较,结果显示,活动前后成员自信状况差异显著,团体心理咨询对成员人格因素的发展有积极影响。他进一步提出,可以充分利用团体心理咨询的形式为大学生在不同时期的成长需要和面临的问题与挫折提供服务,促进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矫治人格偏差。

(三)人格矫治

对于大学生群体中的人格障碍者,可以通过精神分析疗法、行为疗法、支持疗法和认知疗法进行矫治。

四、总结与展望

危机公关案例论文范文

吴秀波危机公关案例9月24日说起,中秋节上午,女演员陈昱霖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则长文,回忆了她与吴秀波长达七年的地下情却终遭抛弃的过往,张芷溪、徐佳暄卷入其中,剧情跌宕起伏,令人瞠目结舌。随之而来的是,微博上多个相关热搜瞬间被撤又不断反弹,甚至出现了“妈妈们集体失恋,不想做饭刷碗”的盛况,吴秀波人设崩塌。第一波负面舆论下午14时许,涉事方之一张芷溪微博回应,称“大中秋节的谨慎吃瓜,祝当事人幸福,别扯我谢谢,清者自清”,之后又在回复里面补充道“终于知道去年大规模水军黑我的原因是什么了,狗急跳墙也别扯我,那位‘老师’三番两次骚扰我我还没报案呢”并说,“人在做天在看,人设崩塌也不稀奇!”据舆情监测系统显示,此后网络舆论质疑声音越来越大,第一波负面持续至25日零时。从微博到微信,从新闻到论坛,甚至是问答,都有网友群情激奋的身影。与此同时,还有网友称“卓伟去年爆料吴秀波在剧版《赵氏孤儿》xq未成年少女……”,只是没明说而已;紧接着,朱亚文小号@灯影桥7年前暗指吴秀波“圈养雏灵”的微博被翻出。对于这一波负面,吴秀波经纪公司喜天影视迅速作出回应,危机公关应对却出现了严重偏差。喜天影视私信“娱八婆”“嗑瓜子每日专用”“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儿”“小浪同学爱吐槽”等微博大V,要求“立刻采用注销账号、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责的权利。明星危机公关处理策略纵观吴秀波深陷负面舆论的整个过程,很明显在个体话语权随着技术进步而高涨的时代,我们看到资本对舆论控制的可能性(热搜瞬间被撤),但是仅靠简单粗暴的删堵封绝非明智之举。明星危机事件的产生和蔓延历来备受关注,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尊重,多种方式表达、统一口径,采用恰当的公关策略,危机方可消解。具体来说,第一,丑闻一旦发生,唯有主动回应、积极面对。第一波负面出现的时候,事件主角吴秀波没有通过任何渠道亲自出面回应舆论质疑,这也成为资本危机爆发的导火线。第二,放低姿态、真诚道歉,取得谅解。对于真实发生的负面,一味的逃避责任只会让舆论更加反感,相反,一种担责的态度却能够缓和公众的愤怒情绪。第三,把握先机,防患于未然。明星和资本都应当意识到舆情监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危机公关案例分析2010年3月的山西高温疫苗事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先是记者爆料,再是新华网出面澄清,接着又是爆料者证明调查的真实性,接着又是受害家长受到恐吓短信。一波高过一波的曝光率,大都来自民间,却没有一条一条是来自官方,为什么我们的相关部门不出来说话?你不说话,你就丧失了第一发言权,从危机公关的角度讲,这是授人以柄,欲盖弥彰。危机公关的处理如果能够及时合理,就能转“危”为“机”,变“不利”为“有利”,如果处理不当,对企业来说就会产生灭顶之灾,对政府来说就会失去民众的信任。而山西疫苗事件的危机公关就是一次失败的政府公关。失败原因有下面几点:首先,政府处理危机公关的时机延误。事情已经发生好几天了,政府除了发布了一个不能令人信服的调查结果外,几乎没有表现出一个主动的应对态势。谁都在说,但谁又都说服不了谁,这是一般危机事件发生后极易出现的混乱局面。政府应该采取的措施是:第一,迅速展开事件调查,表现出政府体恤民情的高度责任心,给人一种可依赖感。据华商报载,因为山西方的调查只进行一天,使当事人对结果的科学性提出质疑,这从公众心理上陷入被动。第二,积极安抚受害者,不管他们是对还是错,站在关注民生的角度,都应去管。俗话说,三句好话暖人心,争取理解可能比最后给多少钱都重要。其次,政府对媒体这一渠道的运用不当。在突发事件中,媒体所担当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它将政府的公关信息传递给广大人民群众,同时将人民群众的反应回馈至政府,起到政府与群众协调者的作用。尽管现在“假记者”“有偿新闻”事件层出不穷,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媒体在危机公关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网络媒介发展日趋成熟的今天。记得网上曾爆出了一个面对记者连说“十个不知道”的安监局长,面对记者说“不”或“无可奉告”等于自欺欺人,否定自己的工作能力,你可以说我们正在全力救人,相关数字出来会第一时间告知。另外,各级应急预案都设有媒体应小组,不要谁都说话,信口雌黄,造成口径上的不一。政府应该:及时与媒体记者沟通,表明政府对媒体工作的肯定和支持,并尽快公布信息,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见面会,第一时间披露真相,会让受众解除疑惑,避免以讹传讹,让一些别有用心者没法搬弄是非。虽然后面政府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山西省卫生厅从疾控中心及当地多家医院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家组,对15名儿童病例重新进行研究分析,警方也受理家属遭恐吓事件,但政府的形象在公众心中却已经大打折扣。

危机公关成功案例及分析是:以汉堡王鸡肉汉堡广告涉歧视事件举例。如下:

1、事件详情

2019年4月初,汉堡王在Instagram上发布的一条新品汉堡广告被指涉嫌“种族歧视”,视频中的演员用一双巨型筷子艰难吃汉堡。画面存在恶搞突兀嫌疑,引发网友不满,谴责汉堡王涉嫌种族歧视。

2、涉事方回应

汉堡王在事件舆情处在发展阶段时迅速做出公关回应,从社交媒体上撤下这段广告。该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伍德布里奇表示:“我们对这则冒犯到(亚裔)社区的广告表示诚挚歉意。它并不能体现我们追求多元化以及包容性的品牌价值观。

在该舆情事件中,不少自媒体或媒体会自发报道汉堡王的后续行为,且与杜嘉班纳事件性质类似,媒体会主动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与杜嘉班纳的比较中,汉堡王的公关行为容易获得好感。

汉堡王及时道歉和移除广告的行为,为自己赢得了转机,促使事件未进一步发酵,避免了舆情继续高涨造成更大影响。

企业危机公关案例分析论文主要是研究一个企业在危机中采取的公关活动,以及其产生的影响。企业危机公关是企业在面临危机时采取的公关策略的总和,它不单单是危机的媒体宣传,而是应对危机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包括制定危机应对计划,组织危机公关团队,开展危机公关宣传,制定危机应对报告,等等。案例分析论文可以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企业危机,来收集公关实例,研究危机公关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缓解危机影响。有效的企业危机公关案例分析论文,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危机,有效控制危机后果,保护企业声誉。

中国自然保护区违法案例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他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忽视或者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 2006年3月10日,哈尔滨出现沙尘天气,城市天空被黄色沙尘笼罩。当地气象台发布浮尘天气黄色警报。 2006年4月5日凌晨4时,云南省消防人员集中力量对逼近昆明的森林大火发动反攻,截至11时,由于通讯不畅,目前进展情况仍不明朗。此前,有关方面透露,3月29日发生在昆明近郊安宁市的森林大火,最近的地方距离昆明市区不到20公里。昆明市从3日晚开始连夜出动民警疏散火场附近的村民。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有好多,比如说,一次性塑料杯, 一次性筷子, 一次性塑料袋等等.那么又要怎样解决这小而严重的问题呢?我国在加强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将环境执法和环境立法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开始将环境执法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加强环境法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普及环境法的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环境法制观念;强化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机构、提高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扩大,政府各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责越来越明确、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能力在增强;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越来越明确,污染源单位的责任和违反环境法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具体,自觉遵守环境法的程度在提高;环境法中的确定性、强制性规范增加,禁止性、处罚性、奖励性措施增加;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度化加强,环境法律规定、措施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强,环境执法制度日益健全;环境法制建设(包括环境立法和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有效协调加强,对环境法的监督、检查加强;成立环境警察、环境法庭,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积极开展环境法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加强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扩大诉讼权;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程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者实行双罚、多罚制;等等。小的方面有: 第一,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的决策和制度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出发,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研究综合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克服单纯追求GDP的倾向。 第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设以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约其他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以生态化改造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发展废物回收再利用产业和环保产业,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循环利用率。严格环境准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限制和禁止上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淘汰制度,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企业实行强制淘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降低产品单位产值的能源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积极利用经济手段、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各行各业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继续推广各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第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首先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快重点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力争取得实质性成效;二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积极保护城市区域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等自然遗产;三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和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减轻酸雨污染和大气尘污染;四是加强农村环保工作,以转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治理养殖业的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五是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生态保护,搞好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防止新的破坏;六是在核电发展中,加强环境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第四,加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我国立足于解决好国内环境与发展问题,继续改善13亿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同时,继续推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方面积极参加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维护国际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为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做出贡献。同时,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国内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制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防止污染转移、有害物种入侵等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促进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环境安全。 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发达国家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增加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资金援助,加强环境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际传播与合作;降低直至取消因环境标准过高而形成的贸易壁垒,促进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共同发展;进一步开放市场,减轻发展中国家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全球范围内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中国家也要在加快发展中积极防治污染,保护生态。 在千年峰会5周年之际,170多个国家和政府首脑将两次聚会,千年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将是他们关注的重要议题,人类为实现共同承诺所做的努力将得到检验。我们将继续努力,把书面的目标化为具体的行动,承担我们肩负的历史责任,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人类早日全面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我们愿意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携手共进,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从小做起!

改善环境从两部分抓起1、调整能源结构因为矿产能源的消耗会附生出一大堆的物质破坏环境。比如,政府现在限制电摩。这样就等于强迫人们去用排污量巨大的汽车和油摩。这需要打破决策层的利益链才能解决。对绿色能源提供方及使用者的补贴,对矿产能源提供者及使用方的税收,也可以做到能源结构的宏观调整,这还得依靠管理者们肯放钱肯出力才行。2、严管污染源近段时间,槽罐车偷排工业废料,乱扔节能灯引起汞污染、河道玻璃污染,食品中的激素、重金属污染等也日益严重。非法排放污染源可以使得种族灭绝,重蹈玛雅人的覆辙。这更需要政府对违法商业链敢于打击,斩草除根才行。反正,要改善环境必需政府支持。决策层的一条禁摩令就能让全中国十面霾雾,只有给他们施压才能有所改变。

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关键词 物权,环境资源法,放流增殖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1]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2]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3]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4]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5]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7]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传统法)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8]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9]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环境法的约束力物权法的扩张力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的限制、城市规划的规则、风景的保护等等)。[10],这种限制目前正在从传统的地役权、相邻关系所达到的环境效果[11]转化为基于环境资源法、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限制。这就是物权的扩张力和环境资源法的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正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的反应由传统法中对人的行为的部分限制到现代法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人对物的利用行为的转变。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认为环境保护等仅仅是公权力行使的,而忽视私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须要肯定。但是也不能过分强调。有的学者提出,面对那由以构成“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的权利能量,人类唯一的选择是动用他们建造的政治大厦,用权力控制权利。如果说人类曾经因采用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办法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那么当这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超过了人类生存环境所能容纳的范围的时候,人类便不得不更多地倚重权力,给权利以必要的限制。[12] 对此,笔者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在治理环境的时候有重大作用,在污染的时候也时常有大的作为。事实上,许多污染正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的,例如,许多城市政府的亮化工程,给天空带来了“光污染”,[13]导致候鸟迁徙出现偏差;因此,现在更加应该用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来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破坏环境;当然,同时以合法权力来限制权利的不当使用。浙江宁波海洋局执法部门查处部分渔民非法电鱼毒鱼即是一例。我国农业学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还林还草。当年东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劳模”,而后又成为了“造林劳模”;当年大张旗鼓地鼓励生育,狠批马寅初;而今又计划生育。在纲领性的法律中可以谈人类,而操作中制度化建设的时候,环境资源法不能空谈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关心个体的人而空谈人类,那连人类也关心不了。[14]要防止政府借口环保等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约束。例如微型车排放超标问题,有些厂家即使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有关市政府也不允许销售,这就是借口环保来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二,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过多的职能,认为物权法应适应时代发展,强调物权的“绿色性”,甚至要制定“绿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规定环境民事权。[15] 笔者认为,一个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典不可能承载这么多的内容。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但是已经形成了其固有的结构模式和权利体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部分内容,还有民法侵权法目前可以承载一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职能,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也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保护另一个私权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权法中加上“环境民事权”之类的东西,只会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不伦不类。[参考文献][1] 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 莱州十年放流效果显著[N].北京:中国渔业报。[3]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J].北京:中国法学。[4]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J].上海:法学[5]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义务之堤[J].郑州:郑州大学学报。[6]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J].重庆:现代法学。[7] 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N].北京:经济观察报。[8] 陈冬。小鱼与大坝的对话[J].济南:法学论坛。 [9]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北京:中国法学。.[10]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J].北京:中国法学。1999.[11] 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13]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注释:[1] 中国渔业报,2003年6月16日[2] 信息时报,2003年06月09日[3]《南方日报》,2004年6月11日。[4]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5] 参见孙宪忠:《当代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6]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页。[7] 青岛市一些做法和这种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岛市为了美化香港路,从海边挑选大的怪石堆放在路边,以制造“野趣”。笔者认为这些石头应在它本来的地方。另外,许多城市广泛引种国外草种,大面积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驰。参见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10日。[8] 这就是笔者对关涛先生观点不敢苟同的重要原因。参见氏著:《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9] 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10]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11] 参见关涛先生对地役权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的论述。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12] 笔者认为,公权力限制私权的不当行使;同样,私权利也要约束公权力,这些在环境资源法中都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13] 郝洛西:《中国城市亮化工程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学报,2000年第40卷第s1期。[14] 对于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犯和干涉,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有精彩的论述。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5] 相关论文见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的制定——21世纪环境资源法展望》,《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02期;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05期;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徐以祥:《生态保护的民法学思考》,《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01期;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这些文章都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捍卫环境的职能。反对意见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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