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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罗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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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罗制研究论文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科学家泰罗(1856-1915)是美国古典管理学家,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倡导者,被后人尊称为“科学管理之父”。 泰罗简介泰罗1878—1897年在美国米德瓦尔钢铁厂工作期间,他感到当时的企业管理当局不懂用科学方法来进行管理,不懂工作程序、劳动节奏和疲劳因素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而工人则缺少训练,没有正确的操作方法和适用工具,这都大大影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了改进管理,他在米德瓦尔钢铁厂进行了各种实验,如1881年进行了二项“金属切削试验”,试验结果发现了能大大提高金属切削机工产量的高速工具钢,并取得了各种机床适当的转速和进刀量,以及切削用量标准等资料,并研究出每个金属切削工人工作日的合适工作量,并给工人制定了一套工作量标准。1898年,泰罗受雇于伯利恒钢铁公司期间,进行了著名的“搬运生铁块试验”和“铁锹实验”。搬运生铁块试验是在这家公司的5座高炉产品搬运班组大约75名工人中进行的。由于这一研究,改进了操作方法,训练了工人,其结果使生铁块的搬运提高了3倍。铁锹试验首先系统地研究了铲口的复载应为多大问题,其次研究的是各种材料能够达到标准负载的锹的形状、规格问题,与此同时还研究了各种原料装锹的最好方法问题,此外还对每一套动作的精确时间做了研究,从而提出了一个“一流工人”每天应该完成的工作量。这一研究的结果是非常出色的。堆料场的劳动力从400~600人减少为140人。平均每人每天的操作量从16吨提高到59吨,每个工人的日工资从美元提高到美元。综上所述,这些试验集中于“动作”、“工时”的研究以及工具、材料和工作环境等标准化研究,并根据这些成果制定了每日比较科学的工作定额和为完成这些定额的标准化工具。 科学管理首创于美国,其内容相当丰富,它是以工商业的生产管理和车间管理为起点,理论、原则和操作性技术方法相结合,兼具思想性和实用性的一整套管理学说。其主要内容涉及到生产管理的技术与方法、管理职能、管理人员、组织原理、管理哲学等五大方面。正是从科学管理开始,管理学沿着伽利略、牛顿创立的实验科学道路,告别了单纯的经验总结和智慧技巧,由“治术”发展为一门科学,迄今仍不失其光彩。许多论著谈及科学管理,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技术层面,实际上,科学管理所包含的思想层面内容,远比其技术手段重要得多。只有完整地理解钢铁公司和新教伦理的有机组合,才能真正掌握泰罗制。科学管理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科学管理的中心是提高劳动生产率。2.工时研究与工作定额。3.科学的培训与挑选第一流的工人。4.标准化。5.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6.彻底的“革命精神”。7.计划职能同执行职能分离。8.职能工长制。9.实行例外原则。

论管理学未来的发展趋势 【摘要】管理学的发展趋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管理经历了传统管理、科学管理、现代管理三个阶段,每一阶段的思想理论都是前一阶段的扬弃、修正,最终形成了系统的管理学体系。管理学的实质是探求外部环境、内部条件与管理目标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而人类社会总是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即管理主体的外部环境总是变化的。 【关键词】管理学 ;发展趋势 ;类社会 一、管理学的发展过程是一部人类社会变革的编年史 人是社会动物。人们从事的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都是集体进行的,要组织和协调集体活动就需要管理。但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直接影响到管理水平、管理范围和管理的复杂程度,因而对管理学的发展也会产生影响。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当时的管理水平也与之相适应。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管理思想有了很大发展,如埃及的金字塔、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第一部法典、古罗马建立的层次分明的中央集权帝国以及古中国的《孙子兵法》都闪现出了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的火花。18世纪中叶开始的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管理思想也发生了一次深刻的革命,计划、组织、控制等职能相继产生。在这一期间,亚当�6�1斯密发表了他的代表作《国富论》,对管理思想的发展有着重大贡献,他的分工理论为管理学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理论根基。 进入前工业社会,社会分工、分层及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中劳资双方矛盾日趋突出,生产力水平也日趋提高,急需一套系统的管理理论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与之适应。尽管早期的管理思想有其科学的一面,但毕竟非常零散,没有系统化,工厂主不可能完全认识到怎样进行管理才能既解决劳资关系问题,又不减少所获取的剩余价值。因此,如何改进工厂和车间的管理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时,泰罗抱着解决劳资双方矛盾的初衷,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人类的基本需要这一经济人假设,重点研究了企业内部具体工作的作业效率,建立了一套企业管理理论 —— “ 科学管理 ——— 泰罗制 ” 。与此同时,法约尔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系统地提出了十四条原则、五种管理职能,创立了组织管理理论。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与法约尔的组织管理理论,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使管理学体系初具雏形。 泰罗的科学管理论和方法在20世纪初对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起了很大作用,但要彻底解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一个专门研究人的因素、以达到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学派 ——— 人际关系学派应运而生。它超越了泰罗的经济人假设,提出了社会人假设,为以后的行为科学学派奠定了基础,成为科学管理向现代管理过渡的跳板。 在工业经济时代,生产力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迅速提高,市场不断扩大,企业竞争日趋激烈,这就要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以适应新的经营环境。因此,许多管理学者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积极从事管理研究,创立了许多新的管理理论,出现了管理学说丛林。如以西蒙为代表的决策理论学派以“管理的关键在决策” 的思路,对社会人假设进行了升华,提出决策人假设。 综上所述,管理经历了传统管理、科学管理、现代管理三个阶段,每一阶段的思想理论都是前一阶段的扬弃、修正,最终形成了系统的管理学体系。 二、管理学的发展趋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管理学的实质是探求外部环境、内部条件与管理目标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而人类社会总是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即管理主体的外部环境总是变化的。因此,为了寻求三者之间的平衡,管理学也必须动态地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的后工业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必将推动管理学的进一步发展。从它的发展趋势看,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管理学对人性的假设由经济人、社会人、决策人假设向复杂人假设转变 早期管理思想中,把人当作会说话的工具,认为人总是好吃懒做,好逸恶劳,毫无责任心,麦格雷戈把这种传统的人性假设称作X理论。 以泰罗为代表的科学管理理论强调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使管理学与经济学的人性假设趋于一致。之后,梅奥从“霍桑实验”中认识到除了对经济利益的需求外,人们对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求也很重要,因而否定了经济人假设,提出了社会人假设。其他行为科学理论的代表人也从不同侧面强化了社会人假设,其中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社会人假设发展为一个精典而又精致的需求模型。 当代管理学派中对人性的假设也犹如丛林,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西蒙在他的决策理论中阐述的决策人假设。他认为管理就是决策,并且在组织中,不同层次的员工都在做决策,所以都是决策人。 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可以看出,由于个人目的、个人偏好、个人利益的存在,人就会有多种需求。这些需求,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动机,因此引发出各种各样的行为来满足个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的需要。在当今社会人们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方面的陶冶和洗礼,人性变得非常复杂,如果管理者不及时审时度势,引入激励机制与员工真诚合作,以满足员工的需要,充分调动他们的潜能,组织效率就不可能真正提高。因此,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管理学对人性的假设必将超越经济人、社会人、决策人假设,升华为复杂人假设。 2、管理职能由计划、组织、人事、领导、控制向信息职能延伸传统的和现代的管理职能,构成了一个管理循环体系,使管理工作周而复始地进行,每循环一次,管理水平就提高一级。但随着全球经济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转变的进程加快,缺乏信息渗透的管理工作将显得苍白无力,要么管理节奏跟不上,要么管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在管理工作中,强化信息职能,将是管理学发展的趋势之一。其表现有三,首先,信息职能能革新企业内部的生产力要素结构,使资源转换系统的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并同时以不断增加的柔性适应市场需求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快速变化。 其次,信息职能能促成管理系统的优化,促进组织的创新,使组织的绩效不断上升。信息职能能提高计划与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成为信息时代企业生存、发展、竞争致胜的有力武器。 信息职能的引入,与传统管理职能将构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管理职能系统。信息职能为传统管理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反过来,传统管理职能又促使信息职能去开发、收集、处理、传播、分配信息资源。3、管理学新的理论前提 —— “合工理论”向传统的分工理论提出了挑战。 200年以前,亚当�6�1斯密以制造针为例论述了劳动分工的作用。而且,他的这一分工理论成了近代产业革命的起点,也成了后来的管理学家创建管理学的理论前提。确实劳动分工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也有利于专业化和职能化管理。但是,这种理论发展到今天,负面效应日益显露出来。现代社会,一方面追求产品个性化,生产复杂化,企业经营多元化,如果片面强调分工精细和专业化,则使得企业的整体协调作业过程和对过程的监控越来越高,结果致使企业整体效率低下;同时,把人分成上下级关系的官僚体制,使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得不到充分发挥,相反腐蚀着人的精神,摧残着人的身心健康,以至于走到了分工与协作原则初始动机的反面。另一方面,高科技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的普及运用,使简化管理环节成为可能。同时,与市场变化和高科技发展相对应的是劳动力素质大大提高,员工不再满足于从事单调、简单的复杂性工作,对分享决策权的要求日益强烈。 与分工理论相比,合工理论显示出其强大的优势,即借助信息技术,以重整企业业务流程为突破口,将原先被分割得支离破碎的业务流程再合理地“组装”回去,将几道工序合并,归一人完成,也可将分别负责不同工序的人员组合成工作小组或团队,以利于共享信息、简化交接手续、缩短时间。另外,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幅度,建立扁平化的组织结构,从而打破官僚体制,减少了审核与监督程序,降低了管理成本,减少了内部冲突,增加了组织的凝聚力,大大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了员工的个人发展。

俄罗斯兵役制度研究史论文

是的,和韩国一样,俄罗斯男人如果没有残疾和疾病就得去当兵,女人不用

不是,俄罗斯不是实行的强制服兵役,采用的是义务兵役制与合同兵役制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度,年满18岁的俄罗斯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随着俄罗斯人口出生率的持续低迷以及军队体制改革,征兵难也成为俄军现代化转型中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为改善俄罗斯军队形象,俄国防部中央广播电视台开办了一个名为“星辰”的军事频道,播出俄罗斯特种部队进行国际反恐行动的纪录片以及前苏联时代的战争电影,宣传俄罗斯参军青年的自豪感和责任感。

扩展资料

俄军在2020年前实现由义务兵役制为主向以合同兵役制为主的混合兵役制过渡。从2013年起,俄军在现有以义务兵为主的混合兵役制基础上,逐渐增加合同兵的比例,军队职业化进程稳步推进。

2013年,俄军总共征召6万多名合同制军人,超出征召计划6%,合同制军人员额增长至万人。

到2017年,合同制军人员额将增长至万人,其中,复杂和贵重武器与军事技术装备使用人员100%是合同制军人。

2017年至2020年,合同制军人员额将一直保持在万人,此期间根据俄联邦武装力量任务组建科学连并为其补充最有才华的高校毕业生。

参考资料:

求是网:合同兵役制:俄罗斯的精兵之路

中国军网:看世界各国如何征兵

不一定。这个俄罗斯人口稀少,所以每个成年男性公民都要依照法律服兵役,到有例外,比如重大身体缺陷,疾病(肉体自己精神)等就不用去当兵。。。补充一下,普京也当过兵,他还驾驶过灭火直升机参加森林灭火,他还是武术冠军。。。

第四节 兵役制度俄罗斯目前实行义务兵役和合同兵役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一 义务兵役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兵役义务包括:兵役登记;役前义务训练;应征;服义务兵役;服预备役;服预备役期间军事集训的应征和进行军事集训。(一)兵役登记。兵役登记是对所有应服义务兵役的公民和预备役人员按其居住地进行的专门登记。公民除免除兵役义务者、未掌握军用专业技术的女性公民、服兵役者、内务机关服务人员、剥夺自由的服刑人员、达到预备役最高年龄者、出国定居者外,均应进行兵役登记。区(市)公民兵役登记委员会是负责兵役登记的管理机构。年满17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区(市)兵役登记委员会进行初步兵役登记。女性公民的初步兵役登记在其获得军用专业技术教育之后由区(市)兵役委员会组织实施。(二)役前义务训练。公民役前义务训练的内容包括:掌握有关国防的初步知识和民防方面的技能;在初、中等教育机构接受服兵役基础培训和军事爱国主义教育;按兵役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士兵军事专业培训,接受医疗诊断和体格检查,采取医疗保健措施。公民役前义务训练可在军事集训过程中进行。(三)应征。凡已进行或应进行兵役登记、未获免征或缓征权、未服预备役、从高等教育机构毕业后获得军官军衔并编入预备役、年龄在18~27岁的男性公民,均须应征服义务兵役。义务兵实行跨地区征集,即异地征集。(四)义务兵征集时间及服役期限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规定,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两次征召公民服义务兵役。对长期居住在农村并直接从事耕作的公民,征召服义务兵役的时间为10月15日至12月31日;对居住在总参谋部列出的北极偏远地区的公民和在教育机构担任教学工作的公民,征召服义务兵役的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授予军官军衔并编入预备役的公民,按总统令规定的期限应征服义务兵役。 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为24个月,具有高等学历者的服役期为12个月,预备役军官应征服义务兵役(服役期间担任军官职务)的期限为24个月。(五)预备役预备役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公民;在地方高等院校的军事教研室按预备役军官训练大纲受过训练的公民;因免征而未服过兵役的公民;因享有缓征权未服过兵役、年满27岁的公民;因其他原因未服兵役的公民;服过选择役的公民;拥有军事专业的女性公民。俄罗斯现有约2000万名预备役人员,其中有240万人在最近的5年里在武装力量中服过兵役。预备役人员按军衔和年龄分为三类,如表5-3所示。表5-3 预备役人员军衔、年龄预备役的组成(军衔) 预备役公民的年龄 一级 二级 三级 士兵、军士、准尉 35岁以下 45岁以下 50岁以下 尉官 45岁以下 50岁以下 55岁以下 少校、海军少校中校、海军中校 50岁以下 55岁以下 60岁以下 上校、海军上校 55岁以下 60岁以下 高级军官 60岁以下 60岁以下 65岁以下 服预备役的女性公民均属于第三类,其中,有军官军衔者最高服役年龄为50岁,其余为45岁。二 合同兵役(一)公民首次服合同兵役18~40岁的公民有权申请签订一份服役合同书。申请服合同兵役的公民必须符合具体的军事专业对身体和职业心理的要求。首次服合同兵役的公民签订的服役合同书分别有:申请任士兵、军士职务者签订3年服役合同书;申请任准尉职务者签订5年服役合同书;申请任军官职务者签订5年服役合同书。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可签订期限更短的合同。(二)现役义务兵服合同兵役服役不少于12个月的现役义务兵有权申请服合同兵役,志愿者应向上级递交申请报告,同时应提交合同兵役调查表、亲手书写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书副本、婚姻和子女状况证明书副本及其他补充文件。提交的申请报告由部队指挥员指定的部队鉴定委员会进行登记并审查。其审查内容与志愿服合同兵役的公民所接受的审查内容相同。(三)再次服役合同下列人员可签订此类合同:在联邦境内服过合同兵役的公民;正在服合同兵役的公民;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调入国防部服役的军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国际条约从其他国家转入俄罗斯联邦国防部服役的军人;暂时中止服役的军人。此类服役合同的期限可以为3年、5年或10年。(四)超龄服役合同同超过最高服役年龄的军人可签订超龄服役合同,期限分别为1年、3年和5年,但累计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0年。此类超期服役的军人年龄不得超过65岁。(五)短期服役合同对于编入预备役并表示愿意在紧急状态时期(自然灾害等)按合同服役的公民,可签订为期6个月至1年的短期服役合同。(六)军校服役合同军事院校的学员、研究生签订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服役5年的服役合同书。(七)合同兵役的激励措施俄罗斯为吸引公民签订服役合同,规定了许多激励措施,主要有:合同制士兵初级职务工资不得少于法定最低劳动工资额的5倍,合同制军人的军衔工资不得低于职务工资的50%(俄罗斯2003年8月出台的新的改革措施规定,将战斗训练特殊条件补贴提高到每个军人每月3300卢布,驻车臣共和国兵团的军人每月5000卢布。这样,服役第1年的合同制士兵每月可获得大约6000卢布,驻车臣共和国的士兵每月可获得15000卢布);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有家室的合同兵发放租房补偿金;合同制军人在退出现役时,有权选择俄罗斯联邦任何居民点作为长期居住地,甚至可移居国外;合同制军人在服役3年后,可获得一系列补偿,包括免费接受高等教育等。三 选择性民役2002年7月25日,俄罗斯总统批准了《选择性民役法》。该法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选择性民役是公民从事的、替代义务兵役的、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活动。公民在以下情况有权服选择性民役代替服兵役:服兵役违背其信念或宗教信仰;属于当地少数民族,以传统方式生活,从事传统的经营活动和行业。公民可在下列组织机构中服选择性民役:在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管辖的组织机构内;在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管辖的机构内;以文职人员身份在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和军事组织内。公民通常在其长期居住的联邦主体区域外服选择性民役,当地少数民族公民,通常送到进行传统经营活动的部门和从事传统行业的组织机构服选择性民役。服选择性民役的公民享有与工作性质有关的优惠、保障和补偿。 选择性民役期限是义务兵服役期限的倍,总计42个月,有高等学历者为21个月。在武装力量及其他强力部门服选择性民役的期限是义务兵服役期的倍,总计36个月,有高等学历者为18个月。四、军衔与职务表5-4 俄罗斯武装力量及其他军人的组成军人组成 军 衔 普通军衔 海军军衔 士 兵 列兵 海军列兵 上等兵 海军上等兵 军 士 下士 海军下士 中士 海军中士 上士 海军上士 大士 海军大士 准 尉 准尉 海军准尉 高级准尉 海军高级准尉 军官 尉 官 少尉 海军少尉 中尉 海军中尉 上尉 海军上尉 大尉 海军大尉 校 官 少校 海军少校 中校 海军中校 上校 海军上校 高级军官 少将 海军少将 中将 海军中将 上将 海军上将 大将 海军大将 俄罗斯联邦元帅 在近卫部队、近卫舰艇服役的军人,军衔前冠以“近卫”一词;具有法律、卫生勤务等军事专业的军人,军衔前冠以相应的“军法”、“卫生勤务”等词。服预备役或退休的公民,其军衔前分别冠以“预备役”或“退休”等词。 每一级军衔都有固定的晋衔期限。列兵、海军列兵任期为5个月,下士、中士、上士及海军下士、海军中士、海军上士为3个月,准尉、海军准尉为3年,少尉、海军少尉1年,中尉、上尉及海军中尉、海军上尉为2年,大尉、海军大尉为3年,少校、中校及海军少校、海军中校为4年。将官的军衔可授予其前军衔任期不少于2年和现担任应由将官担任的职务不少于1年的军人。上将(海军上将)和大将(海军大将)军衔的服役任期不作规定。武装力量及其他军队的军职设置由联邦国防部规定,每一职务都应确定一个与之相应的军衔。被任命担任分队、部队和兵团指挥员的军官,在该职位服役最多不超过5年,且在自其任该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被任命担任高一级军职。五 军人最高服役年龄俄罗斯联邦元帅、大将、海军大将、上将、海军上将为60岁;中将、海军中将、少将、海军少将为55岁;上校、海军上校为50岁;拥有其他军衔者为45岁。女军人最高服役年龄为45岁。六 退役与安置军人应按以下理由退役:达到服役最高年龄;义务兵役制军人服满兵役法规定的服役期,合同制军人服满所签合同规定的期限;被军人健康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健康状况不适合服役;所任职务的编制军衔为高级准尉或海军高级准尉以下的军人,被军人健康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不完全适合服役;被剥夺军衔;被法庭判处剥夺自由;被军事职业教育机构除名。合同制军人可按以下原因提前退役:精简整编;转入内务机关、税务警察机关、海关机关;未履行完合同条款(如果因此退役时未服满义务兵役服役期,应转为义务兵役。按合同兵役2个月换算成义务兵役1个月);被禁止接触国家机密或被剥夺这种权利;被法庭判处剥夺自由。同时,在严重违反涉及军人本人的合同条款,出现家庭困难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合同制军人有权提前退役。义务制和合同制军人,如果出现免征或缓征条款规定的情况时,有权提前退役。军人退役时,应转入预备役,如退役前已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或健康状况被军人健康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不适合再服役者应退休。军人在退役和安置工作方面享有如下权利:1.除法定理由外,合同制军人在获得领取军龄退休金权利之前,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令其退役;10年以上军龄的军人,若未按法定标准向其本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不得以其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或减编为由令其退役;被无理退役的合同役军人的全部损失应予补偿,恢复其现役和原职,补发全部薪金、给养和被服、补计军龄和军衔晋升年限;2.退役军人应领取一次性补助金,数额根据总服役期确定;义务兵的补助金等于1个法定的最低劳动工资额。3.军龄15~20年,退役且无权领取退休金的军人,在退役后5年内每月领取一定的社会补助金;4.国家居民就业服役机关根据退役公民的专长优先为其在国家机构中安排工作;退役军人自提出安置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社会就业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应根据其专业分配工作;入伍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退役后3个月内保留回原单位工作的权利;义务兵役制士兵和服义务兵役2年的预备役军官,保留拥有不低于入伍前职务的权利; 5.国家对因健康原因或减编而退役的军人提供免费职业教育;6.对退役和回原单位工作的义务兵役制军人,提供用于置办最低生活用品的物质帮助;7.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享有特殊优待。8.从退役公民提出申请起1个月之内,保障其子女进入普通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保健夏令营,不论这些机构的所有制形式如何。

俄罗斯农村养老制度研究论文

可参阅古巴和新西兰的养老制度!

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大多数都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且过半覆盖到农村地区。这些国家的社保制度,一般都走过从城镇开始然后推广至农村、由公司雇员逐步发展到员工家属、从业人口先行逐渐扩展到所有人员的不断完善之路。每个国家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尤其是政治体制上的差异、经济水平的高低,甚至是传统习俗和文化背景的影响,使得各国在摸索中逐渐形成了三种富有特色的保障模式:社会保险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以德国、美国为代表;福利保险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以英国、瑞典、加拿大为代表;储蓄保险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

爱到无力姨说,外公记忆变差了。好几次记错了单元号,走错了地方;打电话会忘记挂断;有时候在屋里屋外乱转一通,却忘记了要做什么……看看外公的身影,变小了,小得像一枚褶皱的核桃。可记忆不是这样的,是太久没回家了吗?大概吧,不知从何时起,多在家待些时日成了一种奢侈。虽不常在家,但一直被念着、挂着。每年过年外公外婆都会忙前忙后,张罗着等我们回去。年后,还不忘给我们备上好多好吃的,这个袋子装青菜,那个袋子装粽子……大包小包,事无巨细地要我们照顾好。每次回家都会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想着能为他们减轻一些负担。扫扫地、擦擦窗、洗洗刷刷。每次收拾房间,总会在不经意间发现桌子上又新添了些瓶瓶罐罐以及陌生的药膏……忍不住发呆般看看他们:脚步变得有些颤颤巍巍了、重物不得不分两次拿,干活少了昔日的利落……以前我总以为青山青,绿水长,他们也会永远有饱满的爱,供我们吮吸,而事实上不是这样的,他们会如同一棵老了的树,在不知不觉中,它掉叶了,光秃秃了,连轻如羽毛的阳光,它也扛不住了。他们终会爱到无力,我们只有倍加珍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整个人口的60%以上,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开始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第二阶段是1991年国务院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并于1992年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相关工作。第三阶段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继颁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步从民政部门并入劳动保障部门。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并不成功,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还专门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订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二)管理体制存在漏洞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状况,无法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不少地区的农保统计工作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固定的组织人员、工作流程,从来就没有月、季、年的报表,导致相当一部分基础数据严重失真,无法通过统计数字制定准确的年度工作计划,也无法对以往的基金运营成果进行有效总结、考核。(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下降到了%,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五)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农保资金现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宽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保险基金增值范围太小。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一)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导致养老保险现状的根本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提出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战略思想,在工业化的驱动下,相关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政府通过户口迁移,粮油供应,劳动和社会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得以形成和强化的制度保证,也成为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一大障碍,这种以农村和城市身份为标志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使农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迁移,它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原则相背,二元户籍制度直接造成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过大的收入和消费差距;(2)政策主导的城市部门过度吸取农村剩余: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为工业部门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建国后照搬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实施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实行“挖工补农”的战略。1953年开始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人为实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吸收资金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造成农村的贫困和城乡经济的进一步拉大。(二)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现状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国家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亿元。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即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太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三)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没有法律约束力,基层无法操作,农民无法可依,参保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四)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门,有的已经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造成工作脱节,管理混乱。手续繁琐,领取不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断断续续的,缴费不定时也不定额,每到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要进城确认身份、年龄、缴费、时间等,农民费时费力费钱;而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还得进城领取养老金。这些,参保人员意见很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一)基本原则1 城乡统筹原则。即使在城镇化发达地区,二元结构依然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痼疾,城乡分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之一。50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种种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碍待遇,使注重人本社会的中国已处于尴尬境地。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扭转中国失衡的城乡居民福利制度的机会。2 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逐渐从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保障模式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保障模式。4 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二)具体制度建议1 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1)法律地位亟待确立。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一种政府行为,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将离开土地,需要进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有条件而又自愿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2)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有两种模式设计:其一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单列一章;其二是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当结合国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第一,总则部分。对立法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立法的目的要着重把农村社会养老上升到“保障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的高度。第二,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坚持农村社会人员的养老保障的一体化,投保年龄按取得劳动收入的时间起算,一般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但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纳入其中。第三,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中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确定、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的继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转资金的计息,基金的运营原则、增值收益:监督管理、管理费用,税收优惠;第五,争议的处理及法律责任中应当包括争议裁决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等内容。(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使其上法律体系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出全国通行的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社会保障法》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彩票管理办法》等2 合理规划养老资金的筹集与运作(1)资金的筹集以及各主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应负的责任。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账户,以备养老。集体补助中所指的集体主要是传统地域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但现在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集体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农民自愿联合创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已基本萌芽并呈良好发展态势,所以集体补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过程中将逐步淡化。乡镇企业向股份合作制的转轨已大面积展开,对原来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为乡镇企业的创收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以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2)健全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的渠道。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或购买国家债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养老金可以用于投资股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见,把农村养老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是一条不可忽视的保值增值途径,因此,必须修改《证券法》,为农村养老资金的人市营造规范,安全的投资氛围。(3)加强农村养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法》第273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把农村养老资金列在其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修改该条款,使得农村养老资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护下得到最优化的使用。3 在管理体制方面(1)基本政策要稳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交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总体上看是合乎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渐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提出按商业保险运行,但商业保险公司因成本高、保费难征集而失去积极性。(2)改变观念,理顺管理制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政策,而不是经济政策,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因此不应该走纯粹的商业化路子。在观念层面,国家应确立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在行动层面,在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起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应通过制度的完善明确规定集体和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投入最低限额,并落到实处,从而确立以国家、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这是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3)加强土地保障。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农民所拥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资源,因此,在我国的一些保障项目在农村不能充分的实施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加强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农用征地的补偿水平。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基准是“按原来用途的收益”进行补偿。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农作物的收益为标准。以现在的农产品价值计算,这种补偿是很少的。要提高农地征用补偿水平,必须切实从农民自身利益出发,采用按市价补偿的新原则,并改革转让机制。使农民参与到转让土地的价格谈判,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发挥自主性。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特殊社保。被征地农民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险,政府给与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国家信用确保失地农民享有养老保障。这种思路是目前较具操作性的农村社会养老的过渡办法,符合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4)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4 制度改革的目标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划分依据,如此对待农村社会问题,显然违背一个基本常识,因为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乡差别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发展趋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总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艰难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农民自身的努力,我国在几十年的探索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关政策,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基于有限的经济发展条件,还不能在农村顺利地实施。但是我们应该在了解现实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加强立法和制度准备,使这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学习和借鉴各地区的成功经验,做好准备工作,一切从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出发,深入基层切实做好信息的调研,进行可行性分析,着眼于现实,本着为农民作实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资源的浪费。同时,我们也要帮助农民转变思想,努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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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研究论文

在16世纪宗教改革之前成为通行于全西欧的法律体系。教会法从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代表的罗马法中吸收了一些内容,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原则和轨制。在中世纪初期,基督教的教士们是当时社会独一的知识阶层。教士们在介入立法的同时还担任法官,并且由精晓罗马法的教士充当日尔曼王国的法律参谋。因此,在制定教会法规时,吸收了良多罗马法的原则、术语和概念;在审理世俗民事案件的时候更是大量合用罗马法规范。教会法中的债权法、家庭法承袭了良多罗马法的因素。因而罗马法的某些内容是教会法的一个重要渊源,《教会法大全》的编辑就是以罗马法的《国法大全》为模式的。教会常常采用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注释和评论方法,甚至有人说,教会法律体系是查士丁尼罗马法的一个昆裔。教会法无论是在西方仍是东方,都深深的受到了罗马法的巨大影响,它接受了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以至于“在西欧的氏族统治型的文化里,教会被以为是罗马法的传承者,在8世纪里普利安法兰克的法典——《里普利安法》中有这样的文字:ecclesia vivitromano,意思是教会靠罗马法而生存。在每一个人将他的民族法律作为属人法的时代,即人们不管走到那里,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生伤害或侵权行为,均须按此法裁判,于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教会的属人法便是罗马法。”四、罗马法对后代法律的影响罗马法不仅对当时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它以各种方式,对后代欧洲地区的很多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学者在论述罗马法的影响时谈到:“很少有国家能够完全地的保持与它毫无接触。它的影响遍及从英国对一些罗马模式的法律思惟的吸收到德国对很多特定规则和一整套罗马法概念的采用。”各个国家对罗马法采用程度各不相同,意大利、西班牙、法兰西和日耳曼等国规模和程度大些,英国及南斯拉夫规模和程度小些。罗马法的影响在进入19世纪后得到了迅速扩大,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法学蹊径》为底本的,充分地吸收和继续了罗马—罗马法,成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罗马法在法国的影响大体上可分为南北两部门,南部以成文法为主,强烈地受到罗马法影响,但也含有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北部虽以习惯法为主,但罗马法也不是完全被排斥,由于习惯法相称不完备,司法职员在实践中就借助于罗马法。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则更多地接受《学说汇纂》影响,被称作“现代学说汇纂”。德意志地区对外来罗马法的吸纳从公元14世纪开始,罗马法的继受在德意志地区,不论是在罗马法学理论的广泛继受方面仍是在法律思惟的科学系统化方面都非常深刻。罗马法在德意志的继受是从学术领域到实践领域由简入繁展开的。英国普通法中契约原则、遗嘱轨制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所以说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主要从原则和精神方面,而不在于概念术语。在欧洲大陆罗马法继受的浪潮的冲击下,英格兰法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很大的震荡。在普通法基础的形成过程中,罗马法确实对英格兰法律理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影响。12世纪,英格兰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之间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法律以习惯法为基础,并且各地区的法律都有所不同。英格兰主持衡平法程序的掌玺大臣本身往往具有教士身份,而由掌玺大臣管辖的案件是根据良心和正义观念进行审讯的。因为英国法的衡平法院注重现实方面的公平原则,与罗马法中裁判官借助万民法的正义观念如出一辙,殊途同归。所以英格兰的衡平法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尽管如斯,英格兰并没有走上全面继受罗马法的道路,而是应用罗马法的法律概念和术语来讨论本国的实际法律题目。他们只是吸收了罗马法的精神,采纳了部门罗马法的原则。罗马法在欧洲的继受是一个多方面的现象,其他国家如比利时、西班牙、芬兰、荷兰、波兰、瑞士、日本、旧中国等,也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没有一个地区或国家是有意识的去接受全部罗马法。这种继受是每个国家或地区在时代背景下,依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罗马法进行按需所取,并将这些提取的罗马法与本国或地区的原有法律相融合的过程。因此,需求的不同导致继受的内容和程度的不同,也导致了在各国所受阻力的不同。终极导致了世界两大法系的泛起与划分,促进了近代思惟和轨制的天生。总而言之,罗马法是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作用并影响于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也促进了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即使在今天,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轨制,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0—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不断促进国家立法工作的继续进行。从法律内容来看,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在罗马逐渐形成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

《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影响论文》是一篇关于罗马法的复兴如何对当代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论文。本文将分析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总体影响,以及它如何改变当代法律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本文将探讨罗马法复兴对法律体系的总体影响。罗马法复兴使当代法律体系具有以宪法为核心的结构、以判例为基础的灵活性、以历史为根据的持久性等不同特点。其次,本文还将描述罗马法复兴如何促进法律发展进入新时代。罗马法复兴有助于改变传统的审理方式和防止法律滥用,并为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开辟新的方向。最后,本文将对罗马法复兴如何改变法律的功能进行分析。罗马法复兴使得法律不仅可以用来保护国家的秩序也可以用来维护公民的权利。本文的内容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罗马法复兴在法律发展中所带来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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