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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消费税的效应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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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消费税的效应研究论文

控烟人士看你这个提问会打死你的,他们一真认为中国的烟草税太低了,低到连普通老百姓都还抽得起烟。我们来看看中国的烟草税收高不高,《2014中国履约报告》中,马来西亚()、越南(),日本(),印尼()、俄罗斯(约)和美国(), 中国目前烟草综合税利在左右,已经是这几个国家中最高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税收是很高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在2012年186个提交有效数据的国家中(其中部分国家没有加入《公约》),卷烟综合税负超过60%的有74个国家,在40%~60%之间的有46个国家,在40%以下的有66个国家。这186个国家卷烟综合税负平均水平为。另据《公约》秘书处公布的《全球履约进展报告》,2013年提交有效数据的98个缔约方,卷烟平均税负为;2014年提交有效数据的129个缔约方,卷烟平均税负为。此外,根据菲莫国际、英美烟草、日本烟草、帝国烟草四家跨国烟草公司统计数据,2014年按公司销售价格加权计算世界卷烟平均税负为,按零售价格加权推算世界卷烟平均税负约为。综合分析,目前全球卷烟平均税负大致在60%左右。不过,由于各国税收体制不同、税种结构不同,比较国际卷烟税负,确实存在一个统计口径问题。烟草行业一直是中国第一纳税大户, 烟草行业的税收占到中国整个财政税收的6%-7%。在一些产烟大省,烟草更是地方经济、财政的支柱,比如云南省,烟草税收占比达44%。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当天发布的通知说,从5月10日起,中国卷烟商业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率将从目前的5%上调至11%,每支烟还将加征元的从量税,即每包烟从量税上涨元。 烟草消费税的调整将连带卷烟价格的上涨。中国烟草专卖局消息说,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率上调后,全部卷烟批发价格将统一提高6%,同时按照零售毛利率不低于10%的原则,同步提高零售指导价。 中国拥有3亿吸烟者,也因此成为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最大的烟草消费国。

以前是生产环节征收的现在生产跟批发都征收,而且生产环节的税率提高了,也就是说卷烟的整体税负提高了。但是最终都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了。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国家税收收入增加;抑制国民烟草消费,引导正确消费;对烟草垄断高额利润有一定的消减;响应国家政策环保;满足人们的对烟草的抵制情绪;一定程度上有助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等等吧 ,但是个人认为,第一条还是最主要的。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变化 我国卷烟消费税经历了三次大调整:(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二、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烟草行业产生的影响卷烟消费税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对烟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

消费税的研究论文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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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猜你喜欢: 1. 税收论文参考 2.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3. 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4. 有关税务会计专业论文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简单的说,你尽量选择能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型商场,以及大型歌剧院演员等销售,.使用消费税税率为30%1,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税销售额:841*10000/1+17%=A(7176487)应纳消费税:7176487*30%=21538462;存在的问题,是不是有高档化妆品的征税对象?是不是打包销售的产品种类太多,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应税额的增加.个别产品是不是不如零售的好.?3,尽量规避2上面的问题

消费税的问题研究论文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2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简单的说,你尽量选择能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型商场,以及大型歌剧院演员等销售,.使用消费税税率为30%1,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税销售额:841*10000/1+17%=A(7176487)应纳消费税:7176487*30%=21538462;存在的问题,是不是有高档化妆品的征税对象?是不是打包销售的产品种类太多,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应税额的增加.个别产品是不是不如零售的好.?3,尽量规避2上面的问题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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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法研究论文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应该想方设法开拓国际市场,为本企业谋求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在做投资决策的初期应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和保护环境,但我国消费税课税范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在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高档家具电器、古玩字画、装饰材料等;在高消费行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等娱乐业;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未对毛皮制品、珍奇异兽的消费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都是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东西。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大家意识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项目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这是从源头上节税的一种方法。

(二)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三)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1.利用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下面用此方法以卷烟的消费税临界点举一例: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1)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250×36%=6270(元)

企业税后利润:(68×)×(1-25%)=(元)

(2)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变。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250×56%=10790(元)

企业税后利润:(76×250-8500-10790)×(1-25%)=(元)

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当然,本人举的这个例子有些极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现出纳税临界点对企业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将纳税临界点与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结合起来使用

继续用卷烟来举例,如果某卷烟厂的卷烟市场直接售价为每标准条70元,并且不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70×250×56%=9950(元);如果该企业设置独立销售部门,企业以每标准条68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企业依法设立的独立销售机构(目前普遍设立销售公司),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68×250×36%=6270(元)。这样计算的应缴纳消费税前后差额为9950-6270=3680(元)。当然,正如前文所述,企业销售给独立核算机构的价格应该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的平均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会做出相应调整。此方法实际上进行了两次叠加的方法节税。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在临界点附近纳税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纳税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增加的情况。当然这只出现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如果价格变动后税率不变,就不需要考虑纳税临界点的问题了。

除了卷烟税目,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还可以应用在小汽车、摩托车和啤酒这三个税目中。

(四)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元/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

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销售消费品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售方式。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再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五)这款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艘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分析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45%,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

一、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14个税目商品,这14个税目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到,我国已加入WTO,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不是奢侈品了(包括洗发水、护肤用品和金银首饰等),而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又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新兴消费行为出现,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今后像酒店会所、俱乐部的消费等,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向。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

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 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50×100÷(1+17%)×10%=元,实际纳税()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二)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例2,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舍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万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30+10+15)×30%=(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元)。

(三)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3。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三、税率的筹划

(一)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又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四、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赞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虽然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筹划时应把握好“度”

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猜你喜欢: 1. 税收论文参考 2.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3. 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4. 有关税务会计专业论文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烟草论文研究背景

为什么不自己写?勤奋点吧

烟草企业卷烟营销管理问题分析论文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在不断受到各方挑战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机遇。企业要自身发展,才能够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烟草企业也不例外,其卷烟营销管理是企业市场经营的主要内容和程序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包括卷烟销售方案和执行状况以及企业销售活动等。为此,在高质量、高效率的发展要求下,本文将从营销氛围、营销架构、营销机制三个方面出发,对卷烟营销管理展开探索实践,进而提高烟草企业经营的效能效益。

一、烟草企业卷烟营销管理的任务

卷烟营销的目的在于通过各种营销方式和手段以及策略,来达到既定的卷烟销售目标,并满足市场对卷烟的需求。卷烟营销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点:首先,宣传卷烟产品,改变以往消费者对卷烟的产品观点,在扩大卷烟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增加需求条件,并树立良好的产品公益形象,推动卷烟企业的发展。其次,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卷烟价格,并做好促销工作,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在营销策略上要以吸引顾客为目标,在保存已有的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拓展市场,拓宽卷烟销售渠道和途径,为企业长久发展提供支持。再次,卷烟在市场上的消费周期需要经历四个阶段,依次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不同时期的增长速度是不同的,卷烟营销管理能够根据卷烟市场规律,研究出新的烟草制品以满足更多需求。

二、当前烟草企业卷烟营销管理存在的问题

1.卷烟定价策略问题

就目前来说,卷烟的定价策略是根据成本的.基础来制定的,企业的经营利润一般都会受到烟草原料的影响。因此,与消费者议价的抵御风险机制是卷烟销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

2.营销队伍建设问题

建立在买卖双方有效沟通基础上的、致力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关系营销”,这对烟草企业营销管理部门的管理结构和员工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标准。当下,较多的烟草企业缺少年轻的销售人才,由于教育机制问题,使得市场中能与国外消费者自由交流的销售人才短缺。有的企业已经开始扩大企业营销队伍,提高职员的素养,但是还是有员工缺少理性的思考,不能对自己的未来做好规划,营销策略也不够完善。

3.信息技术使用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内卷烟市场也逐渐被国外企业侵占。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为烟草企业的电子商务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条件。而国内烟草企业中能够通过网络技术运用完成卷烟销售的还是较少数,对信息技术使用的比例偏低。

三、烟草企业卷烟营销管理的策略分析

在传统企业营销理念中,最为首要的是以企业产品为中心,从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拟定,最后再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企业管理的范畴较多的是针对企业内部的管理与控制,对于外部市场环境与宏观管理活动参与的相对较少。但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背景下,科学的企业管理理念最为首要的应当是以消费者为中心,明确企业产品定位,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所需要的产品与服务,由此带来的企业管理内容与方法也应加强改革,不断创新,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

1.烟草市场卷烟营销活动管理策略

市场营销活动作为企业营销管理最后一个也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其又是由一系列重要的环节所组成,首先是深入调研分析市场机遇,科学选择目标市场,加强渠道建设等等营销环节共同组成企业营销管理策略,每个环节都需要企业管理策略的控制与参与。在现代企业营销实践当中,离不开全过程的营销管理系统。对于烟草企业而言,应针对卷烟营销市场逐步开展营销计划的制定、实施与评估等流程,加强烟草营销管理系统的建设,使其跟上市场的节奏,为市场的开发与维护提供重要保障。

2.开展市场调研,做好市场预测

市场营销工作是一项系统化、工程化的复杂工作,在市场营销计划的拟定与实施之前,离不开对市场的调研、分析与预测。因此,烟草企业要取得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应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明确市场发展趋势,方能做好市场预测,以促进营销的准确落实,提升经济效益。

3.善于分析市场机会

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的发展变化,使任何企业都不可能永远依靠现有产品和市场长久地发展,必须寻找新的市场机会。在烟草市场营销管理中,分析市场机会是较为重要的一步。企业销售人员必须对市场结构、消费者和市场竞争者进行详尽的调查,寻找市场机会。此外,还需对企业自身能力、市场竞争地位、企业的优势与弱点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检查市场机会与企业的宗旨、目标与任务的一致性。

4.实施烟草网络服务营销策略

网络营销最大的特点在于以烟草零售户为主导,烟草零售户将拥有比过去更大的选择自由。通过进入感兴趣的商业企业网址或虚拟商店,烟草零售户可获取商品的更多的相关信息,使采购卷烟产品更显个性。这种个性消费的发展将促使企业重新考虑其服务营销战略以烟草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个性需求作为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出发点。

四、结束语

在我国烟草市场中,烟草企业大多属于垄断性经营模式,缺乏市场竞争的激励,而面对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开放的发展趋势,烟草企业同样不能掉以轻心,应正视企业自身发展的种种不足,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营销管理策略的创新,才能立于市场经济不败之地。企业营销管理部门在烟草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应积极完成既定的营销计划,以市场经济为背景,以消费者为中心,不断满足市场的需求。综上所述,在当前日益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烟草企业在营销管理中应不断发现并正视自身存在的若干问题,实施科学的营销管理策略,做好市场调研分析,把握市场机会,并探索网络化营销模式,加强营销管理系统建设,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 我国烟草行业信息化现状和存在问题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是指全国烟草行业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如下图),涉及的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卷烟厂、烟草专卖局、销售公司等,并且其应用范围也涉及到烟草行业和信息技术的方方面面。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信息化带动管理和营销的现代化,以便能对市场需求作出迅速反应,从而加强烟草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这是烟草行业发展现代化的要求,也是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图1 烟草信息化图解如何在这样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设中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并确保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互操作,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都是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关键问题。烟草行业充足的资金足以应付大规模的企业信息化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却也暴露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入世的保护期即将结束,烟草企业应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以全新的面貌迎接挑战。我国烟草信息化现状概述一直以来,烟农种植烟草始终保持传统小农生产方式,已经不适应烟草行业发展的需要,与烟草、商业的现代化生产经营管理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烟草信息化历程可以简单概括为“起步较晚,工、商系统发展较快”,特别是近年来在“三农”政策的指引下,烟草行业已经开始大力推广现代烟草农业,整个行业在信息化方面的投入很大。烟草农业信息化是现代农业信息技术在烟草生产上的具体应用,如何建设才能更大幅提高生产效率、管理和经营决策水平得到了足够的重视。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进行烟草行业信息化,国家有关部门为还提出《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和《数字烟草发展纲要》等法规规范,以提高烟草行业信息化进程。近几年,烟草产区各级烟草部分的收购站点通过对烟农的IC卡管理,签订电子合同,已经基本建成微机收购系统,使得烟草行业信息化进入快步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围绕应用系统建设,狠抓重点、突出亮点、破解难点,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从发展历史来看,烟草信息化走过了起步阶段和应用发展阶段。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是烟草信息化的起步阶段,重点以一些单项应用系统为主,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计算机、网络等基础建设和应用推广。由于当时很少受管理者重视,也称为技术驱动阶段。从90年代末到2002年则是应用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大规模投资开始出现于我国重点卷烟工业企业,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开发方式,如实力雄厚的企业可以采用引进的方式,各自进行了不同的尝试以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方面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这一时期,投资额以每年数千万元计,甚至达到了上亿元,发展较快,应用效果显著。尽管如此,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在烟草机关办公自动化方面,部分业务已经实现联网,但还有很多业务没有放在网上等。回顾我国烟草行业的信息化进展,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信息化建设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我国的烟草行业信息化投资绝大多数用在了基础硬件设施的建设上,在烟草行业的累计投资中,截至到2002年上半年,有的资金用于硬件设施建设。但是该阶段信息化程度不高,仅仅局限于单项系统信息化的建设,而且建设的应用系统功能趋向于单一化,主要有财务方面的电算化、库存方面的管理以及车间的信息化系统等。再次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整个行业长期受国家保护实行专卖专营,整个队伍思想比较陈旧、观念比较保守。再加上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大部分企业的领导对于信息化的认识不够,更使得烟草行业信息化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其它行业,与烟草行业的地位明显不符。信息化的应用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包含MIS系统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CRM系统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烟草行业在这一阶段主要的投资领域是财会软件,其次就是OA和MIS系统和ERP系统建设。同时2001年烟草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取得了新突破,建立了非专卖品的网上交易系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截止到2002年,MIS系统的应用率达到了,而17家大型烟草企业已经初步建立和运行了该系统。有的烟草企业建立了办公自动化系统,但是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对于建设了该系统的烟草公司来说,其部分业务已经实现了联网。同时烟草行业ERP软件应用情况一般,有的烟草企业建立了ERP系统,以用友、何佳应用最好。而2002年9月,国家(总公司)卷烟网上交易系统试运行,实现了省际间日常卷烟的网上交易。信息化的集成阶段在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完善和深化的基础上,该阶段强化了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的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烟草行业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设。发布了《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也开始重视人员的信息化培训。据统计,这一阶段国家局信息中心组织召开了各种培训班,包括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培训、行业网站技术培训、统计业务分析等,直接培训600余人次,利用行业卫星网组织技术培训500余人次。但是,目前,烟草行业不容乐观。首先消费者的选择对象由于跨国烟草集团的介入而增多,加剧了烟草行业领域的正常竞争;其次消费者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更加注重生活的质量和消费方式的健康,再加上国内的反烟氛围,烟草行业的生存空间也正在一步步地缩小。同时,烟草行业一直以来的专卖体制使得不能很快地转变竞争观念,长期以来的无压迫感以及烟草行业相当薄弱的竞争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等,造就了没有有力的竞争策略。伴有烟草质量没有能够全部达到要求;烟草生产企业的装备落后,不能够充分实现烟草的全面利用以及保证烟草成品的质量等等。使得整个烟草行业的不和谐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烟草行业的竞争实力的提升,严重阻碍了全国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烟草行业的全面发展。我国烟草信息化的必要性由上文可知,面对内外的压力,需要烟草行业齐心协力地共同迎接挑战、应对竞争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培养从业人员的市场竞争意识和能力或者说是在某种程度上激励整个烟草行业共同创新的兴趣。这就需要尽快找到完善内部管理和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途径,也就是企业能够转变为现代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方式。而烟草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也应该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改进生产工艺,改变传统的专卖观念,提高整体竞争力。因此,烟草行业的信息化能够深入到整个烟草行业的各个方面,能够有效地促进烟草行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内整个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非常深远影响。信息化建设有助于企业的人事档案的管理与查询信息化的档案归类方便,可比之前更加快捷方便准确地获得人员的简历、特长等方面的综合信息,可以使原本冗杂繁琐的工作有效地简便,从而节省人力物力。此外,信息化的档案更好地使得人事管理更加科学化,同时也合理支持和帮助了利用人才、提拔干部方面的工作,使企业工资福利等的计算与分发的工作量得到有效的缩减。 信息化建设有助于科学地管理烟草行业烟草行业在信息化之下会更加有效、更加科学的处理相关问题。由于目前各个地区的地方规定不尽相同的情况不利于整个烟草行业的全面和谐发展。如各地的许可条件、零售点的布局规划要求有差异等。而如果全国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各地的烟草经营者能够共同遵守,就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交流与沟通。 信息化建设使得烟草行业更有竞争力烟草商业从烟草产品本身的消费特征来看实际上是流通商业,服务的技能伴随着销售的过程一同销售。因此,如何烟草行业当中 “服务”这一蓬勃发展的第三产业的精华更具有竞争力,是烟草行业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信息化中全国网络覆盖则可以使各地区的经销商成功的经验得到分享,从而使烟草行业竞争核心的服务水平得到共同提高,共同提升,共同进步。 信息化建设有助于实现企业与生产商和烟农的有效沟通企业可以对当前存在问题及时分析以找出原因,原因可以使两种,一种是生产商的原因,此时则将告知生产厂商及时关注生产环节,以防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另一种可能是烟农问题,如烟草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及时告知烟农在烟草的护理过程中多加注意,以避免不必要的精力浪费。同时,还可以本期销售情况预估下一生产批次的需求量,以避免原材料供应的不足或者过量。我国烟草信息化存在问题面对信息化自身发展已逐步上升到新的高度的形势, “十五” 期间已有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建成了,推进卷烟和烟草实现了网上集中交易,行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行业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信息化建设各自为主,“信息孤岛”现象严重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缺乏明确和严格性,行业信息化总体建设的信息不够健全化,各单位开发和建设信息化项目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这就导致了就没法完成信息共享以及资源的共享,也造成了对建设的项目的集成很难实现。由此,工业、商业、政务信息三个环节产生了脱节,各卷烟企业对于商业流通领域的销售信息与市场信息很难全面、及时、准确地获得。同样,国家局和省局不能准确及时地掌握卷烟企业的生产、库存以及销售的信息,难以科学的宏观管理、决策与调控卷烟厂的生产和销售。在建设行业信息化的过程中,对部门间业务的统筹和集成没有充分考虑,公司的效率有时候会受到数据多次录入的影响,例如烟草公司和卷烟销售公司自成体系,拥有较为畅通的数据往来,上下级的业务部门之间信息的互换做的还是不错的,但是业务的横向联通就不够到位了,对于系统数据统一性和正确性的保证是十分不利的,如果再严重一点甚至会导致高层的决策有误。同时,实施企业信息化的具体进程之中还有其它的一些问题,比如没有一个协调一致的信息化实现的时间,没有统一的支持信息化建设的单位等,以上问题都可以归纳为一个业务系统之间的借口问题,这个问题一直被遗留至今,而没找出有效的办法进行解决。此外,相关人员在烟草行业重组后,管理意识不强、缺少规划,影响了网络的互通互联,使得行业无法进行统一管理,造成了数据资源的阻碍与资金的浪费。在相应系统中的某些子系统和功能模块缺失而变得不完整,应用软件开发分散、重复开发的现象较严重,有些软件开发的功能没有得到完全的运用,未发挥出设计时所期望的作用。 行业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目前,重组企业正在变革中,信息化建设是需要充分的资源投入,作为烟草行业来说,启动建设所需资金不是自身能够决定的,从而使得目前许多企业的资源需求得不到充分的满足。不同的市场经济、环境建设和知识水平的发展水平导致了不同程度的信息化水平,各个地区发展状况都各具特色,这种地区的差异性是信息化不平衡发展的根本。而且,各个单位对对共性的追求很少,个性的强调和突出较多,没有足够的共性就不能统一采用统一的软件,这给软件的带来了很大的推广和实施难度。 标准化体系建设不健全国家烟草专卖局虽然对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了系统的规划,并且对代码信息的标准进行了制定,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全行业信息化的建设并没有从行业的整体性以及系统性上进行考虑,遗留下来的系统间的集成问题导致行业之内各个部门之间、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不能做到畅通无阻。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管理体系的制度化的工作力度,调整与扩充烟草行业的标准化体系、信息标准分类,规范业务的管理流程,确保行业的规范化流程,这样才能顺利集成各级系统。另外,在员工素质方面,多数企业除了对员工的管理、培训不够,导致企业员工对信息化的认识及计算机操作能力都很低,还对信息人才不够重视使得企业缺少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化队伍,即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高层决策还主要依靠经验,行业内信息利用很不充分国家局和省局的领导需要对烟草行业内的卷烟产品产销信息进行全面准确和及时地掌握、这也为科学宏观地管理和调控卷烟生产和销售环节做出铺垫。金叶信息系统主要是为业务人员建设的,该系统包括的子系统等仍然不能够通过技术的层面达到信息系统的集成效果,信息的获得比较滞缓并且被动。另外比较矛盾的是业主们出于局部利益的目的虽然也希望加强信息化的建设,通过加强信息化能够提高企业的综合能力;另一层面,业主们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心理,不愿意将自己管辖下的业务内涵广而告之,出于这种心理就会把软件设计的具有两面性的系统,行业发展的真实情况未必能够通过上级领导获得的数据反映出来。这就使领导决策者对真实数据的及时获得受到阻碍,因此经验和滞后的信息不得不成为高层领导决策管理的依据。此外,大部分烟草企业都会重视企业的管理,在开发管理信息系统时尽可能达到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使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有部分企业虽然开发了大量的管理信息系统,但因为企业的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人为因素干预比较多,限制了信息系统的深入应用,或者是因为管理不科学,导致结果差强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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