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 婚姻与社会的论文题目

婚姻与社会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

婚姻与社会的论文题目

题目有: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论婚姻的成立《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其实婚姻法可写的东西并不太多,如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制度的改革等.我曾经写过离婚损害赔偿.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道德与婚姻论文题目

恋爱观——异性之间在生理、心理和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下互相倾慕和培养爱情过程的思想观念。在当今高校,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是很普通的现象了,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平均在20岁左右,已经是合法的公民、成年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在性心理和性生理上都趋于成熟的时期。他们渴望爱情,而且中国高校的条例、条规上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因此,大学生谈恋爱本是无庸质疑的。但恋爱后随之而来的是思想观念上的排他、波动,使恋人之间无休止的争吵,因情所困,放弃学业,悔恨终生;为了爱情大打出手,出现校园喋血事件。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脆弱的青少年选择了自杀来逃避即将破碎的恋情。等等这些都为大学生本应纯洁、忠贞的爱情涂染上了灰色的一笔,让社会在置疑:大学生是否应该在学习期间谈恋爱?在爱情与学业的选择上,孰重孰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社会现象的影响,大学生在接受新思想的同时,也接受了“性解放” “性自由”。在这样的思想下,出现了恋爱不是为了婚姻,恋爱不是真情的表现。把恋爱当成毕业后发展的“动力源”;把恋爱当成大学期间排解忧愁的方法;把恋爱当成一种时尚,展示自己能力的一种方式。大学生在解放思想的同时,忽视了道德、社会、法律的约束和谴责。这样的想法又为大学生本应正常的恋爱涂染上了不光彩的一笔。让社会又质问:这些是当代大学生应该做出来的吗?我作为一名即将毕业,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青年教师,在读大学的五年里(专科三年、本科两年)耳闻,目睹了大学生被情所困的痛苦为情所引发的种种暴力时件,因情而逝去的年轻生命……。因将来从事的工作将与大学生们经常交往,因此,如何去了解青春期后期的大学生们;如何走进他们的心灵世界,让他们健康的成长,顺利的完成学业,走向成功是我的理想,是我的奋斗目标。想让学生有理想、有抱负,想让家长放心、社会放心,首要解决的问题即大学生恋爱观问题。这是重中之重。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性格孤傲、感情脆弱,如何去开导他们,帮助他们走出感情的误区呢?让不必要的痛楚事件减少,乃至消失呢?我一直都有着将恋爱问题深刻研究的心愿,借此毕业论文的机会,通过对青年性心理、性生理的了解,查阅了大量有关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书籍;在网络上查阅了大量事实案例;摘录了许多专家学者的论文精髓;再加之自己五年来在校期间的耳听目睹,身边的事例,自己的领悟,完成这篇论文。研究当代大学生恋爱观,目的在于从生理、心理上了解当代大学生对恋爱观的认识与态度,列举事例分析由于不正确的恋爱观而引发的诸多问题,以及西方思想、社会对大学生恋爱观的影响,通过理论与实际相联系,使大学生能认识爱情观,从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顺利的度过大学时期,取得爱情与事业的 “双丰收”。当代大学生恋爱观问题探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受到国外的“性自由”、“性开放”的影响,中国青少年心理成熟的阶段逐渐提前,但由于性心理上的不成熟,使得许多不健康、不成熟的恋爱观念产生。这种不健康、不成熟的恋爱观念将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心理、生理的成长;而且将影响国家对新世纪青少年人才的培养。高等学校如同一个小型社会,血气方刚的青少年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网络的不健康信息、社会的不良风气,使得大学生的心理产生了一个又一个的误区,当代大学生的新型恋爱观也油然而生。大学生所处的年龄段,正属于思想意识形态成熟的关键时期。二十多岁的大学生正处在花季年龄,充满了对爱情的渴望与向往,追求人生的美丽时刻,希望去了解异性并得到异性的关注。实际上,早在中学时期,青少年们就产生了对异性向往、了解的性朦胧期和性思慕期,但由于受到家长、老师和升学压力的“压制”,那种感觉只能被压抑。进入大学以后,家庭的约束力骤然降低,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机会增多,在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里,“爱情”便在大学生们的心理迅速产生、发展。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当、正确,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了解大学生的恋爱观,正确的引导他们的恋爱观念是必要的。一、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恋爱观是异性之间生理、心理和周围环境因素相互作用下互相倾慕和培植爱情过程的思想观念,大学生恋爱是大学生心理、生理上相对成熟的表现,心理学家林更茂和梅萍在其《析弗洛伊德的性理论对大学生性爱观的影响》书中,对上海十三所高校的1862名大学生的抽样调查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代大学生受西方观念思想的影响,在“性开放”中模糊回答的占;只要有爱存在,一切都没有问题的肯定回答占。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社会外界的影响、家庭因素的影响,使得当代大学生表现出了“新型”的恋爱观念。(一)当代大学生恋爱的特点“爱情,是人类开发心灵潜能的学校。明白自己想要什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唉,连找都懒得去找!

婚姻与家庭杂志社招聘

妇女研究所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活动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全国妇联人才开发与培训中心交流与合作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

可以发邮件,还可以邮寄纸质文件。《时代青年》杂志编辑郜艳 《风流一代》杂志编辑郑儒凤 《深圳青年.国际》杂志编辑慧慧:hhwwjb@ 《爱人》杂志编辑贾琼 《楚风.新故事》杂志编辑罗尔 《花溪》杂志编辑木每 《年轻人》杂志编辑王琳 《课堂内外.高中版》杂志社 《辽宁青年》杂志编辑宋凌燕 《青年心理》杂志编辑李明宇 《求职与打工》杂志编辑王学亮 《女报.记实》杂志编辑肖海生 《女报.时尚》杂志编辑小王 《花季.雨季》杂志编辑顿号 《中国青年》杂志社编辑徐风xu-feng@ 《广西文学.情感真品》杂志编辑韦露 《爱情故事》 《女士》李晓洁编辑 《大学时代》荷洁编辑hejie604@ 《新青年》陈大霞编 《青少年文汇》骆洪亮编辑 《知音.打工》郭敏编辑 《新女性》子规cqxiaojing@ 《中国校园文学》谷美珏编辑 《华夏少年》张超编辑杂志信箱: 《少女》编辑陶陶 《少男少女》编辑部主任 《中学时代》海沫编辑 《人生与伴侣》黄伯益编辑 《顺德日报》 副刊 《温州都市报》 副刊 《镇江日报》 副刊 《中国气象报》 <<衢州日报>> 安徽经济报 《四川日报》蜀风 《北京新报》 城市闲情 《厦门日报》 海燕 《京华时报》胡同版 《深圳特区报》 《生活早报》 《扬州晚报》 《深圳青年》 一滴水里的海 《伊梨日报》 《灵河网络》网络故事 编辑 《中国青年》人生青春 全国畅销报刊投稿地址 《中国妇女》100010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 《健康之友》赵聪慧 (传真) 《女性月刊》100053北京宣武区感化胡同3号 --2927 刘今秀 《希望月报》100051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 《康乐世界》100027北京市朝阳区东兴路7号 《民主与法制》100035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航空胡同32号 《法律与生活》100073北京六里桥北里八一厂干休所 《法律与新闻》100015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 《婚姻与家庭》100730北京建国门大街15号 樊爱国 《健康与美容》100035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马相胡同通华苑写字楼A座2层王凉泓 62216987 《风采》100027北京东直门大街4号2门 64168241 李霞云 《中国文化》100027北京新源里西一楼B座 64639128 刘梦溪 《时尚》100005北京东城船板胡同24号 65261204 关泓 《饰》100029北京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服装学院 100029 王蕴强 《中国妇女报》100006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103号 《中华周末报》100037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蒋振东、68039564 《北京电视周刊》100061北京崇文区夕照寺街14号石效纲67136027、67158079(传真) 《中国新闻周刊》100006北京前门东大街7号正义路邮局150号信箱 《中国图书商报》100089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大厦北楼三层2304室 68917689 《秀》周亚龙、-124、、 上 海 《青年社交》200031上海东湖路17号 、64663770(传真) 关蓓62850200 《现代家庭》200040上海铜仁路88号 、62792001(传真) 《美化生活》200031上海汾阳路112弄3号 汤丽琴 《上海服饰》200020上海瑞金二路450号 上官消波 《人到中年》200062上海桐柏路芙蓉苑199号404室怡雯200063上海中山北路2525弄12号604室62860509 《歌迷》200020上海绍兴路74号 6437260 《少女》200020上海绍兴路54号 64335250 《海上文坛》200040上海巨鹿路675号 62891807 《文化与生活》200020上海绍兴路74号 64331565 《青年一代》200020上海绍兴路54号 64749199 《交际与口才》200031上海市长乐路325号 64313373 《人民》200020上海绍兴路21号 李动 64373247 《法苑》200041上海凤阳路660号 62150558 《大墙》200082上海长阳路111号 冯从岳 《检查风云》200070上海恒丰路720号 63174787 《流行色》200002上海中山东一路24号6楼 63218000转5013 《自我保健》200002上海市宁波路120弄2号6F 姜鹏飞 《探索与争鸣》200020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 秦维宪 《新民晚报》200041上海威海路755号 朱全弟 贺小钢52921234-631059 52921813(传真) 天 津 《女士》300042天津大沽路200号 常爱华 刘晓鸥300193天津南开区鞍山西道三潭东里5-8-411 87910415、87911354(传真)、 《科学与生活》300020天津和平区张自忠路189号 徐江 《八小时以外》300020天津和平区张自忠路189号821室 郑子君 《人与法》300050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9号 陈津华刘宪明 《歌迷与明星》300042天津和平区曲阜道77号 《家庭*育儿》300041天津和平路287号 《法制与心理》300193天津南开鞍开道 《天津文学》300211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天津日报》大厦《假日一百天》编辑组 和平区新华237号 刘雪屏 张重宪 西 安 《喜剧世界》西安市莲湖巷2号 侯向前 、 《爱人》710003西安市崇新里9号 孙麓 《当代青年》710068西安小南门外红缨路90号 《城市博览》西安市建设西路1号 《女友》710054西安市育才路1号 袁倩 长 春 《现代交际》130022长春市景阳小区20号楼101 管玉贤 《今天》130022长春人民大街158号 吕铁人、王岚、 《时代姐妹》130051长春人民大街61号 芳子 、8902692 2727020(传真) 《青年月刊》130021长春清华路甲4-1号 李兴学 《电影世界》130021长春市红旗街20号 《法制天地》130061长春市崇智胡同33号2栋 吉 林 《夜晚生活》132001吉林市青年路延庆胡同6号 《演讲与口才》132013吉林市吉林大街黄山路3号 《做人与处世》132011吉林市吉林大街黄山路3号 张英奇 《都市月刊》132011吉林市松江路47号 窦毓敏 《天池》133001吉林延吉市河南路22号 辽 宁 《辽宁青年》110003沈阳和平区北五经街21号 佟可竟 、22832506 《妇女》110013沈阳沈河区二纬路34号 赵丽杰 ,2836964 《法制与文明》110032沈阳皇姑区燕山路25号 《大众生活》110001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肖瑛22690681 《人生十六七》110001沈阳和平区同泽北街9号 《沈阳日报》110001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王书春、22690719 《现代女报》116001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4号 梁水 《鸭绿江》110041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31号 柳沅 8851314 8851297 哈 尔 滨 《家庭生活指南》150001哈尔滨中山路204号 傅庭政 《新青年》150001哈尔滨南岗区阿什河街11号 胡蕊、陈大霞 《青年之友》150010哈尔滨南岗区邮政街79号 3653378-54008 鲍迅 《当代歌坛》150001哈尔滨南岗巴陵街94号 2639357 孟晓柯 《妇女之友》150001哈尔滨南岗区河渠街37号 吴登华 《青春》150001哈尔滨南岗区河渠街37号 、3644320(传真) 杨春娟 《今日法坛》150040哈尔滨民生路309号 《家报》150010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48号 王金屏 《警官》150001哈尔滨中山路黑龙江省公共安全专家厅 张放 《北方人》150001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9号 鲁戈 《名人》150001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105栋 北方文艺出版社 150020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105号 徐秀梅 石 家 庄 《女子文学》050051河北省石家庄兴凯路219号 王小冬(6056432) 《青春岁月》050051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8号 杜立宪 《警世窗》050051河北省石家庄中山西路2段 《大众文艺》(幽默类)050081河北省石家庄虹光街10号 《女子世界》050051河北省石家庄裕华西路二段114号 石彦芳 太 原 《人间方圆》030001太原市迎泽大街6号 何足道 《生活潮》030002太原府东街283号 杨莉君 、3091143 《山西青年》030001太原市青年路新南4条43号 徐建宏、苏彦 《法制博览》030001太原市青年路新南4条43号 《影视圈》030001太原市迎泽大街352号 -3177 济 南 《都市潮》250001济南经九路胜利大街39号 《知识与生活》250002济南市玉函路16号 《山东青年》030001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 吴茂华 《祝您幸福》250001济南建国小经三路21号 、2027196杜在媛 乐山邮局15号信箱 刘小燕 《家庭生活报》250001济南纬一路311号陈颖、6903162(传真) 合 肥 《恋爱婚姻家庭》230001合肥长江路11号 台啸天 《保健与生活》230063合肥九州大厦8楼 《法制导刊》230061合肥淮河路377号 《警探》230061合肥市安庆路282号 赵昂 《婚育》230031合肥市淠河路14号 唐永生 南 京 《婚育之友》210009南京湖南路37号 屠海燕 《东方明星》210009南京高云岭56号 《警方》210024南京杨州路1号 《青春》210018南京成贤街43号 3611931 高晶 《青春之声》210018南京成贤街43号 7712077 刘洪顺 《莫愁》210013南京宁夏路马鞍山1号 尹伏仓、韩丽晴 、3722296 《风流一代》210013南京北京西路70号82幢 谢小丽 杭 州 《今日青年》310006杭州市平海路61号 范军7081876-210 7015556(传真) 《律师与法制》310007杭州市省府路政法大楼 《社会家庭》310006杭州市体育场路347号 《文学港》315000浙江宁波市英烈街34号 7312087 李建树 《都市快报》310041杭州市体育场路218号 -19152、5102152(传真) 福 州 《青春潮》350011福州金鸡山路23号 刘晓露 《海峡姐妹》350003福州华林路163号 刘安丽、翟粤宁 《家园》350001福州市于山白塔寺 姚青群 、3366131 郑 州 《新家庭》450002郑州市农业路73号 牛文丽 《黄河黄土黄种人》450003郑州顺河路黄委会综合楼12层 王彦艳 《当代民声》450003郑州政一街3号 吕高贵 --3085 《妇女生活》450003郑州金水河路15号 朱叶 《人生与伴侣》450002郑州市丰产路23号胡凤琴、3931947(传真) 《美与时代》450002郑州市大学路75号 张桁 7973682-3157 《热风-青春生活指南》450003郑州市金水河路17号 李焕振 5998117 《时代青年》450003郑州金水河路17号 段海峰 《跨世纪》450002郑州市文化路50号 《法制世界》450003郑州市经四路5号 《公共安全专家月刊》450003郑州市金水河路10号 武 汉 《知音》430071武汉武昌水果湖东湖路16号知音大厦王应鲲87319720、87303200 《好日子》87319715、87319717、87319691(传真)张艺潇 《公民公仆》430071武汉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内party员生活办公楼张清华87234922 《治安纵横》430071武汉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内 郭睿 《家庭保健》430071武汉武昌水果湖东湖路165号 《爱情婚姻家庭》430060武昌复兴路津水闸5号 苏桃香 《幸福》430014湖北武汉市洞庭街127号 毛甲申 《心理辅导》430070湖北武汉市卓刀泉路2号内院4楼 冯娟 《警笛》430070武昌傅家坡一路33号 余涛 --3905 《青年月报》430071武汉武昌水果湖东三路7号 87823242(传真)白云87873329 《今日名流》430077武汉武昌东湖路417号、86776001(传真)李智华 《花木盆景》430070武汉武昌珞喻192号 《中华传奇》434000湖北省荆沙市沙市邮局中山路支局28号信箱碧川 《民族大家庭》430071武汉市武昌洪山路16号 蒋永松 朱思林 长 沙 《文学天地》421001湖南衡阳市府路14号 8225652 彭玉成 《年轻人》410008长沙上麻园岭117号汤馨敏Email: 《年轻人体验》410008长沙市开福区彭家井11号 李凌芳4330109 《文艺生活》410002长沙坡子街65号 《今日女报》410011长沙韶山路1号 张元文 《康乐园》410008长沙市湘雅路38号 邹 婧 南 昌 《涉世之初》330008江西南昌胜利路154号9楼黄爱梅、6706024(传真) 《声屏世界》330046江西南昌洪都中大道111号 --2080 《红绿灯下》330003江西南昌中山路50号17楼 《天地》330006江西南昌阳明路143号 《百姓之家》330046南昌市广场北路166号炜婷、6252487(传真) 《妇女之声报》330046南昌文教路111号 《家庭百事通》330002南昌市新魏路17号 蒋敦明 《双休日》330002南昌市新魏路17号 郑旭英8511377 8509479(传真) 广 州 《人之初》广州小北路214号6楼 雷静波 、 《黄金时代》510080广州东山区寺贝通津1号楼 邓毅富 《家庭》510080广州新河浦四横路14号 杨丽萍 Email: 《家庭博览》510310广州市艺苑路东庆街2号家庭杂志社七楼 胡澎 (传真电话)、、191-1146881、电邮: 《佛山文艺》528000广东佛山惠华路佛山发展大厦26楼E 3208391 刘宁 《希望》510030广州市环市东路华侨新村团结路55号别墅曾冬梅(传真宅电) 《家家乐》510620广州黄埔大道西201号金泽大厦28楼B2室刘国兴87567042 《炎黄世界》510080广州东山区合群中路5号 《金桥》510055广州德政北路吉庆东6号102信箱关一雄、83881128 《少男少女》510030广州文德路75号 刘春、王珏 、83323306 《信息时报》:510600广州市寺龙新马路95号 白岚 呼20182060 (宅) 《嘉应文学》514021广东梅州市江南三板桥路一巷21号刘平 《这一代》邓辉 87322572 《女报》时尚版518001深圳桂园路红围街3号沈(传真)、amian@ 《女报》518048深圳桂园路红围街3号深圳市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1308室沈焰:、0755-83439208 《深圳青年》518001深圳罗湖松园3号大院6栋10楼 邓康延 《影视》518042深圳深南中路30号电子大厦 《飞霞》511515广东清远市go-vern-ment综合大楼1001室 3364241 《珠江晚报》星期刊519020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珠海特区报社内张中定(副刊) 《大鹏湾》518101深圳市宝安区4区文化艺术馆6楼 唐俑 7782654(传真) 《广东电视周刊》 510066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台录制楼5楼韩贤-225 .83355188转3106-225.

有稿酬的对文章要求都很高。

靠谱。妇儿健康导刊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主办的妇儿专业医药卫生期刊,因此非常靠谱。《妇儿健康导刊》主要读者对象是全国妇儿(幼)专业领域的科研、教育、临床医护人员及医药卫生院校相关专业师生。

农村婚姻的论文题目

唉,连找都懒得去找!

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冲突与解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配偶身份权的行使与界限 多看看一些学术专著,也许就能找到你所兴趣的论文方向。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求婚姻法的论文题目

学术堂精选了十五个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论夫妻财产制度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1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1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1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1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1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1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

1,配偶权与“包二奶”。新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问题也是个焦点问题。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过去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提及这种权利,因而此次将配偶权正式纳入法律之中是必要的。而配偶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对其配偶权的一种侵害。“包二奶”的现象就是对配偶权的一种莫大侵害。2,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指夫妻关系,也指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设立此项,意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当然,也可保护某些“家庭”地位低下的男性。3,夫妻财产的规范现阶段在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下,还应有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这样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绝大多数国人没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习惯,认为刚结婚就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是不吉利的。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都有财产纠纷。可在结婚登记时一并进行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双方婚前既不用找律师也不用公证,可以直接选择一种约定夫妻财产制,不选择的则适用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样使新婚夫妻在感情上更易接受。另外还有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如果想写论文的话推荐配偶权与探视权可以参照德国法国等民法典的规定写写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还需要推荐吗

  • 索引序列
  • 婚姻与社会的论文题目
  • 道德与婚姻论文题目
  • 婚姻与家庭杂志社招聘
  • 农村婚姻的论文题目
  • 求婚姻法的论文题目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