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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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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论文范文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搜索一下 品学论文网 上面什么专业的都有经济学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财政学 金融学 国民经济管理 保险 金融工程 税务 信用管理 投资学 环境经济/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管理学 酒店管理 管理科学与工程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工程造价 产品质量工程 项目管理 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 会计学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旅游管理 审计学 电子商务 物流管理 国际商务 物业管理/房地产 连锁经营管理 资产评估 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公共事业管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 土地资源管理 城市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会展经济与管理 航运管理 劳动关系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 体育产业管理 农林经济管理 农村区域发展 图书馆学 档案学 信息资源管理 理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数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物理学 应用物理学 声学 化学 应用化学 化学生物学 生物信息学/生物信息技术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动物植物生物技术) 动植物检疫 天文学 地质学 地球化学 地理科学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地理信息系统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 地球物理学 大气科学 应用气象学 海洋科学与技术(渔业) 海洋管理 军事海洋学 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 理论与应用力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微电子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信息安全(信息科学技术) 光电子技术科学 材料物理 材料化学 环境科学 生态学资源环境科学 心理学 应用心理学 统计学 系统科学与工程 教育学 教育学 学前教育 特殊教育 教育技术学 小学教育 人文教育 科学教育 华文教育 体育教育 运动训练 社会体育 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 运动康复与健康 农艺教育 园艺教育 林木生产教育 特用作物教育/特用动物教育 水产养殖教育 应用生物教育 农业机械教育农业建筑与环境控制教育 农产品储运与加工教育 农业经营管理教育 机械制造工艺教育 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 机电技术教育(电气) 汽车维修工程教育 应用电子技术教育 印刷工艺教育 食品工艺教育 纺织工艺教育 化工工艺教育 建筑工程教育 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财务会计教育 文秘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管理 医学 基础医学 预防医学 卫生检验 妇幼保健医学 营养学 临床医学 麻醉学 医学影像学 医学检验 眼视光学 精神医学 听力学 医学实验学医学美容技术 口腔医学 中医学 针灸推拿学 蒙医学 藏医学/藏药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法医学 护理学 药学 中药学 药物制剂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中药资源与开发 法学 法律/法学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社会学/社会工作 家政学 人类学 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 外交学 思想政治教育 国际文化交流 国际政治经济学 治安学 侦查学 边防管理/边防指挥 火灾勘查禁毒学 警犬技术 经济犯罪侦查 消防指挥 警卫学 公安情报学 犯罪学 公安管理学 国际经济法 历史学 历史学 世界历史 考古学 博物馆学 民族学 文物保护技术

物理发展得深一些,意味着遇到的未知更多。化学和生物主要是在境遇上有一定可比性,发展程度上你去看看物理化学都在搞些什么好了。反正,物理学家经过一个世纪的艰苦努力和烧钱,让天上从两朵乌云变成了台风登陆。能谈的大抵是“生物缺少牛顿定律级别的成果”,中心法则日常被RNA和蛋白质暴揍,打肿脸充胖子地谈人家那是“对中心法则的补充”。其实这事完全取决于我们人类自己主要使用的遗传物质是哪一种,而人类之所以为人类的许多基因是逆转录病毒给我们的。朊毒体:蛋白质通过改变其他蛋白质的构象来增加同类。逆转录:病毒RNA通过逆转录酶的催化以RNA为模板逆转录合成cDNA,由cDNA转录出RNA。植物、动物等细胞生物的基因组里也有从DNA转录为RNA再逆转录成cDNA再插入基因组内新位点上的逆转座子。一些研究证明植物体内的逆转座子在植株受不良环境影响时激活,而果蝇等动物体内的逆转座子一直激活,持续地改变基因组。拟逆转录:病毒DNA插入宿主基因组进行复制。目前只在植物身上发现。RNA催化:核糖核酸酶P是一种核酶,由一个RNA分子发挥催化活性,它是第一个被发现的蛋白质以外的具催化活性的生物大分子。后续研究中,人类自己制造出了比自然界的RNA更强大的催化性RNA,能将任何RNA片段大量扩增。RNA可以不通过蛋白质而直接表现出本身的某些遗传信息,这种信息并不是以核苷酸三联密码来编码。DNA催化:1994年乔依斯等人发现一个人工合成的DNA分子具有磷酸二酯酶活性。此后,人们多次发现人工合成的DNA序列具有各种酶活性。1995年中国学者王身立等人发现从多种生物中提取的DNA均具有较弱的酯酶活性,催化乙酸萘酯水解为乙酸和萘酚。该活性是非特异性DNA的一般性质,根本不依赖于序列。RNA直接复制:一些RNA病毒通过RNA复制扩增。DNA直接翻译:蛋白质生物合成抑制剂类抗生素,例如各种滥用的链霉素和新霉素,允许核糖体搂住单链DNA分子作为模板。用了药的学生可能一边读着中心法则一边在体内进行DNA直接翻译。另有研究表明,细胞核DNA偶尔会转移到细胞质核糖体上,不需要RNA、直接开始蛋白质合成。蛋白质指导DNA合成:Rev1 DNA聚合酶可以以自身为模板在复制链上加一个胞嘧啶,不管有没有鸟嘌呤。Rev1/Polζ复合物通过直接参与DSB修复和TLS通路来保持基因组稳定。这其实就是科幻小说谈了几十年的“纳米机器人修复受损DNA”,只不过可控性远低于预期。这是第一次发现蛋白质可以作为合成DNA的模板。

论文的标准格式模板要包含题目、论文摘要及关键词、目录、引言或序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和注释、附录这八个部分的内容。题目应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字。论文摘要应当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方法、成果及结论,尽可能保留论文的基本信息,关键词需要反映论文主旨。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和每一部分的标题,要将相应的页码标注清楚。引言或序言应该包括论文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论文要解决的问题及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需要内容详实,论证有据。结论要求明确完整,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新见解。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注释要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规范及其作用,为了反映文章的科学依据、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所有引用别人的观点或文字,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都必须注明出处或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致谢,一项科研成果或技术创新,往往不是独自一人可以完成的,还需要各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在许多论文的末尾都列有"致谢"。主要对论文完成期间得到的帮助表示感谢,这是学术界谦逊和有礼貌的一种表现。

中国近代化学工业,科普事业的先驱和奠基人。侯德榜(1890年8月9日~1974年8月26日),生于福建闽侯(今福州),科学家,化学家,赴美留学,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化工科学习,后在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1921年获博士学位。被选入美国最高荣誉sigmaxi科学会会员。誉满国际化学工业界,英国皇家学会聘他为名誉会员,美国化学工程师学会和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也先后聘他为荣誉会员。中国重化学工业的开拓者。近代化学工业的中国化学科普事业的先驱和奠基人。中国近代化学,细菌和病毒学的化学科普事业的先驱和奠基人。高士其(1905年11月—1988年12月19日,原名高仕錤,福建闽县(今福州市区)鳌峰坊人,改名高士其,弃仕途和金钱不要,立志不做官,不爱钱,以科学家造福中国。1927年获美国芝加哥大学化学学士学位。1930年又毕业于美国芝加哥大学医学研究院。中国为记念他的贡献,把国际的一颗行星命名为高士其星。科学家,化学家。细菌和病毒学家的中国化学科普事业的先驱和奠基人。中国普及科学的先驱,统一化学名词的奠基人。郑贞文(1891年—1969年)字幼坡,号心南,福州长乐县人。1891年3月2日出生于福州一个没落的封建家庭。12岁时考取秀才,15岁赴日本留学。1909年他在日本加入中国同盟会。1915入日本东北帝国大学攻读理论化学,1918年毕业,获理学士学位。郑贞文是自然科学专门学会的发起人。翻译和编著了多种自然科学著作,积极将近代科学知识向国内广为传播,内容涉及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理学、动物学、植物学、气象学等多种学科。普及科学的先驱。将错综复杂的外国有机化学名词,译成统一的中文用语。统一化学名词的奠基人。中国近代天文学奠基人之一。中国天文学会创始人。高鲁(1877~1947)中国天文学家。字曙青,号叔钦。福建福州长乐人。1905年去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学留学,后来获该校工科博士学位。1909年追随孙中山参加同盟会。1911年回国报效中国。中国近代天文学奠基人之一。中国天文学会创始人。创造发明了天璇式中文打字机,曾在巴拿马国际博览会展示并获奖。天文学家李元先生在一篇追念高鲁的文章中曾建议,我国第一座假天馆(即天文馆)应命名为“高鲁假天馆”,以纪念这位我国近代天文界中不朽的伟大人物。中国天文学一代宗师。中国近代和现代天文学双奠基人张钰哲(),福州闽侯人,(1923年),1926年,他以优异成绩毕业于芝加哥大学天文系。留在该校叶凯士天文台做纬度测定工作。 [随后在叶凯士天文台 观测研究工作。1929年,以论文《关于双星轨道极轴指向在空间的分布》获芝加哥大学天文学博士学位。 同年,张钰哲归回报效祖国。誉满国际天文学界,国际天文学界为了纪念他,将美国哈佛大学天文台1976年10月23日发现的一颗新星命名为“张钰哲星”。中国近代和现代经济学一代宗师陈岱孙(),原名陈总,1900年10月20日生于福州闽侯县。经济学家、教育家。1922年毕业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获学士学位,并获最高荣誉金钥匙奖;1922年入哈佛大学研究院;1924年获文学硕士学位;1926年获哲学博士学位。他在北大致词, “学无止境、自强不息”,“学以致用、用在奉献”。这是他一生的写照。陈岱孙在财政学、统计学、国际金融、经济历史学说等方面,是中国近代和现代德高望重的一代宗师。中国法医学创始人,法医科学奠基人。林几(1897~1951),1897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福州一书香世家。1918年考入北平医学专门学校(北京大学医学院前身。1924年由校方派往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医学院学习两年,专攻法医学,后又在柏林大学医学院法医研究所深造两年。1928年毕业,获医学博士学位。创建了法医学科和法医研究所。创办《法医月刊》;建立“法医学研究会。中国近代和现代法医学创始人,法医科学奠基人。近代和现代中国森林病理学的创始人,中国高等真菌的奠基人。邓叔群(1902年12月12日-1970年5月01日),福建福州人,在美国康奈尔大学先后获得森林硕士学位和植物病理学博士学位。由于成绩优异,先后荣获“斐陶斐”奖和选为Sigma-Xi最高荣誉会员。为报效中国,谢绝校方和导师的挽留,毅然回国。真菌学家、植物病理学家、森林学家,中国森林病理学的创始人,中国高等真菌的奠基人,在国际上享有极高声誉。载入具有世界权威性辞典的唯一的中国人。中国鸟类地理学的开拓者,近代和现代鸟类学的奠基人。郑作新(),出生于福建福州,生物学家,鸟类学家。1927年和1930年分别获美国密歇根大学硕士和科学博士学位。获最高荣誉SigmaXi金钥匙奖。这是美国大学研究院奖励学生的最高荣誉。郑作新先生是享誉世界的鸟类学家、动物分类学家、教育家、科普作家,中国科学院院士,是中国鸟类地理学的开拓者,近代和现代鸟类学的奠基人、中国乃至于全世界鸟类学和动物学界的一代宗师。福州是中国生物防治研究的先驱,中国昆虫学创始人,中国昆虫科学奠基人。刘崇乐(1901年9月20日—1969年1月6日),出生于上海,父母福州人,原籍福建省福州市。赴美国康奈尔大学攻读昆虫学,获博士学位(1926年)。昆虫学家,中国昆虫学创始人,中国生物防治研究的先驱。他为中国科昆虫系统分类研究奠定了科学基础。中国昆虫科学奠基人。中国物理学家一代宗师,开拓物理电子学新领域的奠基人,物理学开拓者和奠基人。萨本栋(1902年7月24日—1949年1月31日),字亚栋,福州闽侯县人,物理学家、电机工程专家、教育家,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1924年,从斯坦福大学毕业,获得工学士学位,之后进入麻省伍斯特理工学院。萨本栋是中国物理学最早成就者,于1937年获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萨本栋比任何一位物理学家都旱被中国中央研究院承认的物理学家,他用英文撰写成专著,被誉为物理学巨著。开创了中国科学家编写的自然科学专著被外国人采用为教材的先例。近代和现代中国航天技术重要开拓者之一,导弹与航天事业的奠基者之一。梁守槃(1916年4月13日~2009年9月5日),福建福州人,导弹总体和发动机技术专家,中国导弹与航天技术重要开拓者之一,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1933年(17岁),受当时“科学救国”、“工程救国”热潮影响,考入清华大学机械系航空组,从此走上“航空救国”之路。1938年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攻读航空工程;1939年获得麻省理工学院硕士学位;1945年到杭州浙江大学航空系任教授;1949年任浙江大学航空系系主任。中国导弹之初,梁守槃被任命为总体设计师,于1960年11月5日,中国仿制的第一枚液体近程弹道导弹发射成功,从而揭开了中国导弹事业的序幕。中国最早生物化学家先躯,开拓者,奠基人,中国近代和现代最伟大的科学家之一。吴宪(1893-1959),福建福州人。生物化学家、营养学家、医学教育家。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1912年赴美入麻省理工学院攻读造船工程,后改习化学,1916年获理学士学位后留校任助教;1917年被哈佛大学医学院生物化学系录取为研究生;1919 年获博士学位;1920年回国任北京协和医学院生物化学系任教;1946年任中央卫生实验院北平分院院长兼营养研究所所长。吴宪一生发表研究论文l63篇,专著3种。他开拓的领域主要包括:临床生物化学、气体与电解质的平衡、蛋白质化学、免疫化学、营养学以及氨基酸代谢等方面,此外,还涉及到性激素、抗生育等方面。他开拓的《一种血液分析系统》引发了一场血液化学方面的革命。吴宪对于国际生物化学和中国科学事业的贡献卓著,并赢得了国际学术界的崇高声望和在中国科学界的地位。近代和现代中国电信网络开拓者,数字电信奠基者因刘宜伦,1913年5月出生于福建省福州长乐县谭头镇一个小商家庭。电信网络理论家、教育家。我国电信网络教学的开拓者,数字电信奠基者。1933年 到美国入普度大学电机工程系学习。1936年,获得电机工程学士学位,1937年又在该校获得电机工程硕士学位,此后又获得哈佛大学奖学金,转入哈佛大学工程研究院学习。1938年,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 于1977年研制出我国第一套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技术标准的30/32路脉码调制系统设备及配套专用仪表,为我国通信向数字化方向发展开辟了新时代的道路。中国近代和现代最杰出的历史学家、哲学家、文化学家、宗教学家、中外思想学家。朱谦之(1899年-1972年),字情牵,福建福州市人。我国近代和现代著名的历史学家、哲学家和东方学家,中外思想文化学家。1916年入读北京大学哲学系。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教授、中山大学哲学系主任、历史系主任、文学院院长、文学研究院院长。1952年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1964年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研究员。我国中外,通史方面最杰出的学者。他的代表作是《中国哲学对于欧洲之影响》。九·一八事变发生,使他深感到“以为欲救中国,须根本上从文化着手。深感于民族之不能复兴,乃由于文化之不能复兴。”中国地震、地磁研究开创者,海洋研究的奠基人,气象事业的开创者和奠基人。蒋丙然,(1883年~1966年),原名幼聪,字右沧,福建闽侯人。中国近代气象事业的开创者、中国气象学会的主要发起人和领导者。天文学家,气象学家,中国近代和现代气象事业奠基人,中国气象学会创建人之一。为我国近代和现代天文事业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913年7月气象科正式开展工作,从此中国的气象事业正式起步,正如蒋丙然所说:“气象一名词,亦于此时在中国开一新纪元”。并为我国海洋科学的研究和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海洋研究的奠基人。他是国际天文联合会会员,意大利气象学会名誉副会长。开创地球物理教育事业,地球物理科学奠基人和开拓者,国际地震波传播先驱者。傅承义(1909年10月7日—2000年1月8日),福建福州闽侯人,地球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一级研究员、名誉所长。 1940年进入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物理系进修;1941年获得麦吉尔大学硕士学位;1944年获得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地球物理学博士学位; 1946年被聘为加州理工学院地球物理学助理教授;1947年回国到中央气象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并兼任中央大学物理系教授。傅承义主要从事固体地球物理学、地震学和地球物理勘探研究,包括地震体波、面波、首波、地震射线及地震成因的理论等研究 。近代和现代中国石油化学领域开拓者和奠基人。萧光琰(1920—1968),中国物理化学家;福建福州人;一九四二年五月,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美国坡蒙那大学化学系。一九四五年十二月毕业于美国芝加哥大学研究院,曾专攻物理化学,获得化学博士学位:一九四六年任芝加哥大学化学系助理研究员。一九四七年任芝加哥大学冶金研究所研究员、一九四七年八月任美国美孚石油公司化学师。他在美国时,连得过四枚金质奖章。回国后,从事的“页岩油催化裂化及其氮中毒的机理研究”和“电子酸性催化剂研究”填补了中国的空白。中国石油化学领域开拓者,石油化学领域奠基人。中国近代和现代小麦育种与遗传开创者,倡导三交和杂交育种科学家之一,小麦肓种奠基者。庄巧生()福建福州闽侯县人,小麦遗传育种学家、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1939 被选为美国“斐陶斐荣誉学会”会员,被授予“最高荣誉金钥匙”奖, 1946年10月到北平农业试验场任技正兼麦作研究室主任。庄巧生毕生从事小麦育种与遗传研究,主持育成10 多个冬小麦优良品种;积极探索改进育种方法,是国内倡导使用三交和杂交的少数育种学家之一,在推动数量遗传学和计算机在中国作物育种中的应用研究及倡导改良小麦加工品质等方面作出了贡献;主持“六五”和“七五”全国小麦育种攻关,参加主编《中国小麦学》《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作物卷》和《中国小麦品种改良及系谱分析》等专著,为发展中国小麦生产与育种事业和繁荣作物科学作出重要贡献。中国河海大学创始人,水利事业的开拓者,中国海岸工程奠基者。严恺(),祖籍福建褔州闽侯,一级教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墨西哥科学院三冕院士,世界著名的水利海岸工程学家。河海大学创始人、校长、名誉校长,水利部交通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水利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海洋学会名誉理事长。 他致力于我国大江大河治理和海岸带综合开发利用,开创了我国淤泥质海岸研究事业,为建立海岸动力学、海岸动力地貌学打下了坚实基础,在长江葛洲坝和三峡枢纽工程建设、长江口和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取得了一大批影响深远的学术成就,为江苏和全国水利建设及水利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黄河下游的治理计划》, 站洪水流量计算方法之研究《河槽过渡曲线之规划》,《潮汐问题》,《华东水利》。1957年《天津新港回淤问题的研究》。1963年《关于珠江三角洲整治规划问题的报告》,《三峡工程——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工程》,《中国海岸带的开发利用》,《中国的水利建设》,《中国海岸工程》,《海港工程》, 《中国南水北调》,《海岸工程》科研成果奖励,1992年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996年获中国工程科学技术奖1997年获何梁何利科技进步奖。近代和现代中国中南矿冶学院创始人,粉末冶金科学创建人,中国粉末冶金科学奠基者。黄培云(1917年8月23日-2012年2月6日),出生于北京,原籍福建省福州市,金属材料及粉末冶金专家,中国粉末冶金学科奠基人,中南矿冶学院创始人之一,中国工程院首批院士,中南大学博士生导师、学术顾问 。中国金属学会理事。1941年抵达美国,在麻省理工学院研究生院攻读博士学位;1945年获得科学博士学位后继续在该院从事博士后工作;为了报效祖国,谢绝导师挽留,于1946年底偕夫人回到中国;1947年在武汉大学工学院矿冶系任教授,兼系主任;1952年受命赴长沙参加中南矿冶学院筹建工作;11月1日中南矿冶学院成立,任教授,兼教务长、副院长。黄培云在中南矿冶学院相继创建了中国国内第一个粉末冶金教研室,第一个粉末冶金研究所,成立了中国第一座粉末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了粉末冶金工程中心,国家计委先后批准以该所为依托建设“粉末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粉末冶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黄培云创立了粉末压制理论和烧结理论,研制成功多种用于核子、航天、航空、电子等领域的粉末冶金材料,进入了当代国际材料科学和高技术发展的前沿领域,引起了国际粉末冶金界的重视和高度评价。中国近代和现代射电天文学开创者,射电天文学奠基者,中国光纤光谱望远镜建立者。王绶琯,1923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福州,天文学家、中国现代天体物理学的奠基者之一、科普教育专家,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研究员、名誉台长 。王绶琯是中国现代天体物理学的奠基者之一,他开创了中国射电天文学观测研究。对提高中国授时讯号精度、推动天体测量学发展作出了贡献。近代和现代中国化学会创立者之一,开创了化学研究实验,中国最伟大的自然科学译名编审者,执掌国立编译了中国80个学科领域的统一译名首要奠基者。陈可忠先生,福建闽县(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人,生于民前十三(1898)年十月廿五日。1924年获耶鲁大学学士学位,次年得芝加哥大学硕士学位。1926年获芝加哥大学化学博士学位。曾任国立编译馆馆长、国立中山大学校长、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理学院院长。1932年8月4日,中国化学会宣告正式成立,陈可忠当选为理事之一,又被推为会刊《中国化学会会志》的编辑之一。中国化学会是我国成立较早、影响较大的自然科学专门学会之一,中国化学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化学事业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1926年9月,陈可忠由美国完成学业回国,在理学院化学系讲授有机化学。陈可忠在校内极力倡导树立研究风气,最早申请开辟了教授专用实验室,长日留校从事教学实验。1932年国立编译馆成立,陈可忠任自然组主任兼专任编审。从1932年国立编译馆成立至1948年,陈可忠长期任职于国立编译馆,其间执掌国立编译馆达十二年之久。

药学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药学专业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就要求学生要为学好专业课而打下坚实的基础。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药学大专 毕业 论文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儿科用药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用药

摘要:目的分析儿科用药中存在的不良问题,并结合问题所在探讨合理用药的有效 措施 。 方法 我院自2009年7月起,对儿科用药方面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管制。研究从我院儿科科室2009年7月~2010年2月(执行用药规范管制后)收治的患儿中选取60例作为研究对象,设为观察组,并选取2009年1月~6月(未执行用药规范管制前)收治60例患儿设为对照组。通过分析两组患儿的临床资料,对两组患儿的用药情况以及不良反应现象进行对比。结果经研究,从患者的用药不良反应以及治疗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观察组明显优于对照组,且观察组与对照组存在显著性差异,(P<)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在儿科疾病的临床治疗中,合理应用药物,对保障药物治疗效果以及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均具有积极影响。

关键词:儿科用药;合理性;不良反应;治疗效果

由于 儿童 年纪过小,生理上多方面功能均与成人有明显出入,如内分泌、神经、肝、肾等方面的功能,因此儿童在防御外界疾病方面的能力较弱,染病概率也较大[1]。此外,因为小儿肾功能仍未完全发育,因此在对于药物的代谢能力以及排泄能力较弱,所以在治疗儿科疾病时,若临床医师未指导儿童合理用药,极易引起药物副作用、药源性疾病等。研究通过分析实行用药控制前后的儿科用药情况,从而掌握儿科的用药特征,确保用药的合理性。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①观察组:本组60例研究对象为儿科于2009年7月~2010年2月收治的患儿,其中包括33例男性患儿与27例女性患儿,年龄6个月~12岁,平均为(±)岁;②对照组:本组60例研究对象为儿科于2009年1月~6月收治的患儿,其中包括30例男性患儿与30例女性患儿,年龄6个月~12岁,平均年龄为(±)岁;经对比,两组患儿的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P>)无统计学意义。

方法通过对两组患儿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比较两组患儿的用药情况以及不良反应现象的差异情况,分析儿科用药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观察组所采用的的用药合理性管理方法。

观察指标观察两组患儿在用药后,观察患儿有无呕吐、恶心、腹泻等消化系统症状;有无肝功能不全的症状;有无咳嗽、鼻塞等呼吸系统症状;有无皮疹、泌尿系统受损、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不良症状。

统计学方法采用t或χ2检验两组数据,以百分比表示儿科用药不良反应的发生概率,若(P<)则表示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经研究,两组患儿在用药治疗后,均有不同程度的不良症状,如皮疹、泌尿系统受损、咳嗽、急性肾功能衰竭、肝功能异常以及呕吐、恶心、腹泻等不良反应,见表1。

由表1可看出,观察组患儿用药后的不良反应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具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临床上药物的滥用情况依旧大量存在。因为患儿正处于生长发育期,患儿的机体生长发育不完善,对药物具有远远高于成人的敏感性,其药物依从性也相对较差,不稳定、不规律用药的情况突出,在临床的治疗方面,临床医生常常选择几类药物联合应用,这样就使药物在应用的过程中泛滥存在。滥用药物对于患者会出现许多不良反应,不良反应发生率增加,而药物间协同作用效率被降低。许多药物经由肝肾代谢之后排出,而药物滥用则会大大增加药品对肝肾脏器的功能损害。

儿科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

①未正确掌握用药剂量:儿科临床医师在选择用药剂量时,仅依据自身临床诊断 经验 进行判断,此为引起用药不良反应的一个主要原因[2]。小儿的胃酸浓度通常较低,加上胃部排空的时间比较长,使肠蠕动缺乏一定的规律,因此在药物吸收方面较为容易。若临床医师未注意到小儿的实际情况调整药物剂量,易引起泌尿系统受损的情况。②滥用药物:相比起成人,儿童生理上尚未完全发育,因此对于药物的敏感性较高,相应的对于服用药物的顺从性也较差,常有用药不稳定的情况,而临床治疗中,多种药物共同使用的情况较为多见,普遍存在滥用药物的情况。

如抗生素、解热镇痛药、激素、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药物的滥用。此类情况不仅会导致药物的治疗效果降低,还会提高不良反应的发生概率。③忽视了药物剂型:贴剂、注射液、栓剂、喷雾剂、颗粒冲剂、口服液、分散片、控释片、缓释片等均是临床上较为多见的药物剂型。其中,部分剂型若分散使用则会导致治疗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如缓释片等。

儿科临床用药分析

在临床用药不断进步的环境下,具有耳毒性、发育毒性等毒性的抗生素在临床上的使用频率逐渐减少,也降低了用药不良反应情况的发生率。近几年,有相关医学研究表明,抗生素可分为3类[3]:①时间依赖类;②浓度依赖类;③时间依赖+浓度依赖类;对于儿科用药而言,此种分类方法对改变用药的间隔时间、疗效、毒性等起到了直接影响,成为临床上无法忽视的问题。抗生素的后效应(PostantibioticEffect,PAE)属于抗生素在浓度依赖、时间依赖等方面的最主要影响因素。抗生素的后效应是指细菌接触了抗生素后,抗生素中的血清浓度的降低值虽然低于抑菌最低浓度或是消失,但药物对于微生物仍可维持短时间的抑制效果。对于革兰阳性细菌而言,临床上的抗菌药物通常均具备不同程度的抗生素后效应,但是多种抗菌药物中,以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浓度依赖类抗生素的PAE较为可靠。浓度依赖类抗菌药物的效果由血药峰浓度值所决定,药物持续时间对于药效的影响不明显。然而,在儿童的临床治疗中应用浓度依赖型抗菌药物,引起并发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现阶段儿科用药中采用浓度依赖型抗菌药物的情况较为少见。对于β-内酰胺类药物等时间依赖型抗菌药物,药物峰浓度对于药效的影响不大,儿科临床上多是通过控制用药的间隔时间以及剂量确保用药合理性。

用药管理措施

从2009年7月起,我院从三个方面入手,严格管制儿科的用药情况:①药物选择。在选择药物时,若仅使用一种药物即可达到治疗的目的,则不采取联用其他药物的做法,尤其是抗生素方面,需准确掌握患儿的适应证,若患儿受染情况处于可控制状态,可通过培养细菌后,对治疗方案进行调整,在治疗时尽可能使用毒性较低与窄谱的药物;②剂型选择。原则上,可通过口服给药进行治疗则尽量避免采用注射治疗。积极研制口感较好的药物,以降低患儿对药物的排斥性。尽量给予患儿半衰期较长的药物,从而通过缩短用药时间以及用药频率,增强患儿对口服药物的依从性;③剂量选择。进行用药治疗前,应指导患儿进行相关检查,如肝功能、肾功能等方面,从而掌握患儿的机体情况,确保用药方面的合理性。

4结论

随着临床用药的管理强度增加,临床上的药物副作用发生率已经有效降低。研究表明,抗生素的分类对于患儿用药的效率产生很大的作用,因此,在临床上,医生要认真选择用药。而抗生素的后效应则与药品浓度密切相关。而浓度依赖性药物的使用会产生较多的并发症,而时间依赖型药物如β-内酰胺类药物的临床作用则主要取决于血与药物浓度在组织中高于MIC的时间,药物峰浓度不会对此产生太大的影响。因此临床上常常遵循着"缩短给药时间,减小给药剂量"的原则对患儿进行用药。

参考文献:

[1]姚冰,潘洁,王远光,等.儿科用药现状与分析[J].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2011,11(1):41-44.

[2]张法.儿科用药存在的问题与合理用药[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0,4(18):179-180.

[3]王爱英,窦传斌.加强合理用药规范儿科抗生素的临床应用[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 教育 ,2010,8(5):147-148.

中医处方用药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目的:分析 总结 中医处方用药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探讨怎样从根本上保证中医处方用药做到科学、安全、有效。方法:随机抽取我院中医处方1000张,从中药的品种来源及其药效成分、药理作用或临床疗效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危害。结果:存在超量用药、药味偏多、同类药合用、脚注遗漏、别名滥用及名称书写混乱。结论:这些问题的解决要依靠临床医师与药房两个方面的协作配合。

【关键词】中医处方用药;中药品种

中医处方是临床医师为患者治疗或预防疾病而开给药房配方用药的重要书面文件,既是给中药调剂人员的书面通知,又是中药调剂工作的依据,也是计价、统计的凭证,且有法律意义。处方用药的科学正确与否,事关患者的治疗效果与用药安全。笔者从药剂专业毕业后曾从事中药配方工作7年,从历年的调剂工作中发现中医处方用药存在某些较突出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临床资料

随机抽取我院1999年-2006年中医处方1000张,存在问题的处方有32张,不合格处方率达。其中有些处方同时有多处问题存在,特挑选有代表性的处方分析如下。

1.超量用药

超量用药是目前中医处方十分普遍的现象,指处方中药味的量明显超出《中国药典》规定的常用量。从本质上讲,中药治病的物质基础是其所含的有效化学成分(药效成分)。中医在诊治中按辨证论治的原则为患者所开具的处方,不仅其药物组成,而且各药味的用量大小都直接与药效成分的发挥相关。但不是量越大越好,如细辛的使用自古有“不过钱”之说,即临床用量超过3g时,有使用不安全问题,现已证实其地上部分含肾毒性成分马兜铃酸,故2005年版《中国药典》规定细辛药用部位为根,删除了含毒性成分的地上部分。而在临床的处方中,却用到了20g,马兜铃酸虽中毒缓慢,但严重时可出现肾功衰竭、尿毒症而死亡。

不少中医药人员认为,当前中药存在炮制不规范、人工栽培养殖品增多等问题,引起质量下滑,只有增加用药量才能保证药效。这种看法是片面的。首先,随着中药材生产及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不断加强,中药质量在不断提高[1]。况且中医常用的很多大量品种,数百年或更长时间以来就使用人工栽培品,不存在质量下降的问题。

2.药味偏多

处方药味偏多,即每剂药方由近20味药甚至更多的药味组成,在抽查的处方中发现,由于药味偏多,处方平均用药剂量均高达约200g/剂甚至以上[2],最重有达457g/剂。用药味数偏多使“君、臣、佐、使”的规律难以体现,不仅影响到中药疗效发挥,而且在煎药时由于众多化学成分的干扰或相互作用,可能产生不利的化学变化,导致中药的不良反应,同时也是对药材资源的一种浪费。

3.同类药的合用问题

这里的同类药合用是指中医常将两种药性与疗效特别相近的药味相互 配对 使用或相须为用,目的是增加疗效。如合用“二芽”(麦芽、谷芽)以提高消食健胃作用,并用“乳、没”(乳香、没药)以增强活血止痛生肌作用。但对于有毒性的药物,如川乌与草乌,因二者均主含乌头碱(aconitine)等多种毒性脂型生物碱成分,《中国药典》本身规定其内服时均应先煎或久煎(以降低毒性),如在不减小用量的情况下合用,极可能使毒性成分含量超过药用安全范围。故笔者认为毒性成分相同的药味不可盲目合用。

4.脚注遗漏

这是一个常见而又议论较多的问题。中医处方的“脚注”是指在处方药名前、后注示说明性术语,用以对该药味的来源或产地、规格、炮制加工、煎法用法等情况作出说明。目的是保障用药准确、用药质量及服用后的疗效与安全。一是说明药材的来源或产地,如川贝母、北山楂、怀地黄、川黄柏等,二是控制饮片的特殊质量,如黄芩开“条芩”或“子芩”(指黄芩中较嫩的根)时,则所含药效成分黄芩苷、汉黄芩苷等的量比老根“枯芩”中为高,三是指明炮制要求,如生首乌与制首乌,生用治疗肠燥便秘、降血脂,制用补肝肾、填精血、乌发强筋骨;四是说明特殊煎法服法,如矿石、贝壳、甲壳类药味须注明“先煎”,以便使难煎出的药效成分充分溶出,大黄、番泻叶及含芳香性挥发油类成分的药味应标明“后下”,以免久煎降低疗效或使挥发性有效成分散失。此外,还有另煎、包煎、冲服、烊化等等特殊要求,均有利于患者服用或疗效发挥。

二、讨论与小结

综上所述,中医处方用药是一项十分严谨的技术工作,事关防病治病安全有效的大事,不仅要求书写认真、细致规范,还要求临床医师彻底弄清每一处方药味的品种规格、炮制加工、药效成分、理化性质、毒副作用,以及正名与别名等方面的异同。处方用药涉及到医与药两个方面,在临床医师辨证论证、理法方药完全正确的前提下,还要求药房配方时做到准确无误,药房人员应该能够在用药品种来源、药材饮片的理化性质等方面对医师用药给予咨询建议及监督。此外,医院还应定期组织医药人员学习新的药物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这样方可从根本上保证中医处方用药的准确、科学、有效与安全。

参考文献

[1] 万定荣,陈科力.近年武汉市区中药材原料与饮片质量调查与分析[J].中药材,2003,26(10):766.

[2] 姜翠敏,王洪泉,蔡玉凤.上海市部分医院中医处方用药剂量调查[J].中成药,2001,23(12):907.

药学论文是药学工作者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体现。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药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医院药学服务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人们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要求有用药知情权和用药选择权;另外,药品分类制度的实行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乐于采取自我药疗的手段来进行保健与治疗。

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证用药的安全与效果,提供全面的药学服务,已经成为了广大医药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药学服务的现状

药学服务体系未形成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药学服务的概念与体系,并且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同时还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的管理机制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而药学服务这个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还不久,当前药学服务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大家对药学服务的认识还不够,药学服务体系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

药学服务机构不完善 提供药学服务的一个重要场所是医院药房,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药房进行的仍然是简单的制剂、处方调配、发药的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封闭的、被动的服务模式上。

医院药房的药师在工作中缺乏与医师和患者的交流沟通,不能主动地参与药学服务工作。

社会药房作为另一个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场所,在欧美发达国家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

在我国,有相关数据表明,药品供应重心正逐步地由医院药房向社会药房转移,民众日常使用的药品有一半来自医院外药房的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药房更应该发挥药学服务的作用,但是实际情况非常不令人满意。

目前,我国社会药房的药师主要把时间和精力放在药物销售上,对如何做好药学服务及其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服务范围狭窄,缺乏深度和广度,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用药的质量、效果和安全。

药学服务提供者整体素质堪忧 作为药学服务提供者的药师,整体素质堪忧。

在最近的一次对执业药师调查的数据显示,的被调查人员对于常用OTC 药物的使用方法比较熟悉;的人认为能够准确理解开方者的意图, 并按照要求调配处方; 的人认为熟悉常用药物的配伍禁忌及药物间的相互作用;的人认为熟悉常用抗菌药物的治疗周期。

这表明多数被调查者的工作还处于药师工作比较初始的审核、调配处方阶段,缺乏提供药学服务所要求的能力,在提供药学服务方面还存在相当的困难。

2药学服务开展不力的原因

药学服务起步晚,缺乏制度保障 我国,传统药学工作理念现在还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而药学服务的理念进入我国也不过短短数年,影响甚微。

直至2003年2月25日,我国第一个与药学服务相关的行业规范《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GPP)才由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发布。

而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也还没有能够制定出来。

缺乏国家法律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仅靠一部行业规范来推动药学服务的发展确实举步维艰。

药学服务提供机构对药学服务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医院长期以来"重医轻药",医院药房工作质量的评价标准并没有将药学服务质量纳入其中,主要以药品供应以及药房经济效益情况为依据。

对药师工作的评价也不考虑药物治疗效果。

这使得药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更重视药品的供应,而不是如何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

而社会药房的发展仍在起步阶段,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与发展的规律认识不够,在经营上以经济效益为重,对药学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少开展药学服务的氛围。

大部分社会药房药师的工作以销售为主,有的地方甚至让药师当起了"药托"。

药学人才培养模式与选拔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药学高等教育一直沿袭前苏联过于学术化的培养方式,药学课程的设置以化学为主干,知识系统主要是为科学研究服务。

而生物医学课程所占比例很小,导致学生生物医学知识欠缺。

同时,药学学生临床实习时间普遍不足甚至没有,这很不利于对学生实际处理合理用药问题能力的培养。

药学服务要求药师不仅要懂得药学知识,还应该懂得医学,管理学的知识,并且还要具有较强的与医生和患者交流的能力。

以目前的药学模式所培养的学生多方面的能力不足使他们对开展药学服务工作感到力不从心,只能充当"药品售货员"的职能。

另外,作为药师选拔机制中重要一环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其内容的设置偏重于工业生产及大化学知识方面,忽略了临床用药、药房咨询、用药指导等方面的知识考核。

这种机制很不利于选拔具有药学服务能力的专业人才,也使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获得者不重视临床实践,导致我国执业药师普遍缺乏面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的能力,对于处方药物是否会发生相互作用,剂量是否正确等问题,缺乏审核把关的能力。

3解决开展药学服务困境的对策

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药学服务体系 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确立一套药学服务标准化方法指导原则。

以WHO的GPP的主要内容与要求为依托,参考发达国家的药学服务相关规范,结合我国目前医疗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与药学服务相关的法律规范与行业规范。

根据医院药房与社会药房各自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药学服务实施的量化指标。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有关各界充分认识药师在患者药物治疗中的作用和实施药学服务能够给患者和社会带来的益处。

全方位推动我国药学服务事业的发展。

转变观念,建立新的药房工作制度 无论医院药房还是社会药房,都应该明确这一点,药房其实不只是卖药,在销售药品的同时,还应把健康提供给消费者。

充分认识到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不但可以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治疗与保健,同时也可以提高单位自身的竞争力。

将药学服务纳入药师的评价体系,以GPP为指导,重新构建药房的服务规范。

根据医院药房和社会药房的不同情况设置各自专门的药学服务区域,配备相应设施,安排专职药师,提供相应服务。

改革药学人才培养模式与选拔机制 优化教学计划,改革传统教育模式。

调整化学类课程内容与学时,增加生物医学课程,临床基础课程以及管理类课程,使药学教育模式由"化学模式"转为"生物医学-管理学-药学"模式。

增加临床实习时间,让学生有更多机会直接面对患者,了解患者的用药史,参与建立患者药历,对治疗药物进行监测等工作,培养他们的药学服务意识与能力。

新形势下医院药学发展的要求与转变

【摘要】 随着医药卫生改革和现代制药技术的发展,医院药学逐渐由以往的单一供应服务型模式向科技服务型扩展,从传统的药品调配到参与临床的合理用药是药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医院药学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

【关键词】 医院药学; 发展

在医疗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医院药学已经逐渐成为药学领域中的重要学科之一。

医院药学的发展,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着直接影响,时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药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

本文从药学发展的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如下。

1 医院药学的概念

医院药学是研究、实践医院药品供应、药事管理、药物制剂、药学技术和以患者为中心、药品为手段,运用药学专业知识指导、参与临床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物治疗方案[1]。

医院药学包括下列专业:药品调剂、药品供应、药物制剂、药品检验、临床药学、临床药理、药事管理、药物研究等。

其内容涉及化学、物理学、药理学、药剂学、临床医学、治疗学、生物学、临床检验学、心理学、管理学、经济学、信息学、法学和伦理学等学科。

医院药学这一概念是20世纪40年代中期由美国提出的,现已广泛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我国在80年代才明确提出这一概念。

2 医院药学的发展阶段

随着社会化的前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医学药学事业有了很大的进步。

医院药学的形成和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

传统药学阶段 传统的药师服务是按方配发药品。

在配方服务岗位上,药师的责任主要是认清处方、保证质量和交待清楚用法,通过发药窗口与患者接触。

药剂科的工作就是保障药品供应、调配简单制剂。

医院药学服务阶段 此阶段的特点是以合理用药为中心的临床药学服务。

自70年代末临床药学概念引入我国以来,全国各医院根据自己的特点积极开展了临床药学实践。

临床药学的兴起是药师服务的一次突破。

药师与临床结合,参与药物治疗,推动合理用药。

在药师与患者关系方面突破了原来配方的局限,关系到患者的用药方案,调剂工作由传统窗口供应服务型向技术服务型转变。

药学监护阶段 90年代初,美国Minnesota大学药学院Hepler和Srtand教学提出了药学监护(Pharmaceuical Care, PC)的概念[2],这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医院药学界的广泛关注。

按照最初定义,药学监护是提供负责的药物治疗,目的在于实现改善患者生存质量的既定结果。

这些结果包括:(1)治愈疾病;(2)消除或减轻患者的症状;(3)阻止或延缓疾病进程;(4)预防疾病或症状的发生[3]。

指出药学监护具有3种职能,即识别潜在的和实际存在的药物问题的发生。

美国《医院药师协会》药学监护的统一定义是:药师的使命是提供药学监护。

药学监护是提供直接的、负责的、与药物有关的关心照顾,目的是获得改善患者生存质量的确定结果。

由于上述定义不够完善,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新的定义为“药学监护是执业者(如临床药师)对患者药物有关需要承担责任并为满足这些需要负责实践”。

PC强调药师在药物治疗中必须承担责任,要求医院药学的各个环节都要以患者为中心,药品为手段,运用药学专业技术知识来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例如,用艾绒不仅达到治疗的目的,还要考虑到患者生存的质量;解除患者用药顾虑,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宣传药物的正确使用,防止药品不良反应;如何减轻患者负担等。

“PC”这一概念的出现,标志着医院药学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人们开始明确医院药学专业的发展方向,认识到医院药学实践必须由过去“以产品为中心”的模式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的模式,即从“对物”转变为“对人”,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在药房)等候服务为上门(病房、门诊)为患者服务。

PC要求药师必须去临床,成为药学治疗小组成员,直接接触患者,参与临床药学治疗,并对患者的药物治疗结果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医师和护士合作共同对患者的健康负责。

药学监护与医疗监护、护理监护一样,是为了满足患者需要,是强调患者药物治疗有关的需要。

药师需要弄清楚患者正在服用的所有药物(包括非处方药物OTC),根据患者的情况,评估用药是否合理有效,制定治疗方案,并对治疗的进展情况定期随访。

药师必须学会如何确定患者的药物治疗需要及如何制定满足这些需要的监护计划。

近年来,国外医院药学学科发展突飞猛进,逐步从多年来医院药学的单一供就服务型模式向科技服务型发展,以患者为本,向临床延伸。

药学部(药剂科)在医院是技术职能部门,不是单纯“买卖药品”。

结合到笔者所在医院,自从开展临床药学以来,药剂科、临床药学室做了大量服务于临床的工作,如:首先建立了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起了具体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与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探讨对药物的治疗方案。

开展了使用抗生素专项整治工作,已进行了临床应用监测,对临床大夫实施了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从而促进了抗生素的合理使用。

同时,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真正使临床药师在治疗患者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未来医院药学发展方向主要是药学监护。

面向21世纪,适应医学药学发展的要求,承担起患者监护中的责任,为药师在患者治疗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机遇,也是挑战。

另外,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和对药品收入在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规定要求必须重视合理用药,避免造成药品浪费,减少患者经济负担,逐步实施药学监护实践,推动我国医院药学不断向前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吴永佩.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0:1.

[2] Heple CD, Strand LM. Opportumities and resplnsibil ities in pharceutical care[J]. Am J Hosp pharm,1990,47:533.

[3] 余自我,王宏图,张楠森.药学监护实践――21世纪中国药师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0,20(6):355.

新形势下医院药学发展的要求与转变【2】

[摘要]新形势下,笔者就临床药学管理思想,电脑网络化管理,信息与咨询服务,提高药师专业知识等方面分析医院药学面临的要求和转变。

关键词:临床药学网络化管理信息服务专业知识

随着科技进步与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逐渐增强,用药需求不断增加。

面对新形式的发展与变化,现代医院药学如何转变职能、拓宽药学服务的内容、转变药学人员的思想观念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是对医院药学发展的一个挑战。

医院药学要正确处理并兼顾国家、患者、医院三者的利益,通过医、药、护三方密切合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药品使用中体现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开展药学技术服务。

笔者在多年的药师工作实践中,积极思考,总结经验,认为新形势下医院药学发展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转变。

1建立临床药学管理思想

传统的医院工作模式使药学专业人员的职能停留在技术含量较低的事务性工作上,医院领导对医院药学重视不够,这为临床药学的发展造成了困难。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医院应定期安排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药师学习必要的临床医学知识。

使之在科室轮转,参与管理患者,处理医嘱和药物治疗,增进医、药、护间的沟通交流,提高医院药师的药学服务水平,推动临床药学工作的发展。

事实上临床药学已经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通过药师进入临床,协助医师提出个体化给药方案,并监测患者的整个用药过程,最大限度地发挥药物的临床疗效。

药师走向临床,医药结合,参与合理用药,保证病人用药安全有效,这是临床药学的基本任务,也是加速临床药学发展的关键。

培养专职临床药师长期深入病房参与药物治疗,发挥药学所长,积极培养药师走向临床与医师合作,为病人药物治疗服务,加快临床药学发展。

通过药学与临床医学的有效结合而实施医院药学及药学监护工作,药师的工作才不再是单纯地保证药品质量,而是以病人为中心,与医师合作共同保证服务质量。

即根据各个医院的特色和技术要求,将药学实践工作尽可能与临床分科接轨,划分为专科药师,以便提供相应的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2进一步加强电脑网络化管理

目前我国医疗行业已基本进入电脑全程化管理。

从药品入库开始基本实现了电算化,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药品管理方面,由于数量完全在控制之下,不仅可以减少无意的浪费,还可以杜绝工作人员私用和盗用。

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减少了病人看病的环节,使整个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医疗水平,从而整体提高了服务质量。

同时,为了加强医疗管理和工作需要,药品电脑管理系统程序须不断完善与更新,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和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电脑用于药品管理,主要是药库和药房药品等,应加强提高计算机药品系统程序,实施全程电算化管理,促使药房药品数量、金额双向管理,避免收费处划价的药品库存不稳定。

3加强药物信息、咨询工作,开展信息资料交流和咨询服务

药物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是临床药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医院,这方面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础。

但从发展来看,不仅是选择、储备各种医药书刊、杂志及资料供药学人员参考和编写定期刊物供院内医务人员参考,如何扩大服务范围,值得研究,例如编制本院病人用的药品资料,为药事委员会编写和修改本院处方集,提供拟增添的新药系统资料与原有同类药物相比和价格分析,汇总有关物药不良反应资料,供增删药品品种参考。

提供有关药物及医疗保健方面新知识新技术的发展信息,将有关资料加以综合分析,帮助医药人员在为病人治疗、科研、学术活动中提供服务,建立院内计算机联网的药物咨询系统,开展咨询服务,争取与院外药物信息交流。

4不断提高药师的药学专业知识

促进合理用药是药学服务的核心内容,药物则是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载体。

所以药师必须加强药物结构、理化性质、药理作用机制等知识的学习,并在为病人提供药学服务同时,要积极参与药物不良反应监察、药物流行病学研究、药物经济学分析、药物利用评价、新药开发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不断拓展医院药学领域的深度和广度。

作为综合性医院的药师还应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有义务为实习生、进修生、医护人员开展学术讲座及至整个社会进行临床药学普及知识教育。

总之,在新的形式下,医院药学需要在制度上做相应的转变,以及严格要求药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才能满足科技进步与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严宝霞.临床药学各论[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1999.

[2] 王茜,朱立勤.提高新时期现代化.医院药学的服务质量[J].天津药学, 2008, 20(6): 49-50.

[3] 张琦媛,关于县级医院药学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J].医院管理,1007-8517 (2010) 02-0203-01.

[4] 蒋亚萍.加强医院药学管理创新医院药学服务[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0,17(2):106-108.

在医学领域中,药学专业学生需要学习基础医学相关知识,成为社会需要的创新型药学人才。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药学的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药学的论文范文篇1 试谈生物制药新技术发展分析 [摘 要]生物技术药物(biotech drugs)是集生物学、医学、药学的先进技术为一体,以组合化学、药学基因(功能抗原学、生物信息学等高技术为依托,以分子遗传学、分子生物、生物物理等基础学科的突破为后盾形成的产业。 文章 分析了通过生物制药新技术的创立,可以大大拓宽发明新药的空间,增加发明新药的机遇与速度。 [关键词]生物 制药 新技术 探析 生物技术药物(biotechdrugs)或称生物药物(biopharmaceutics)是集生物学、医学、药学的先进技术为一体,以组合化学、药学基因(功能抗原学、生物信息学等高技术为依托,以分子遗传学、分子生物、生物物理等基础学科的突破为后盾形成的产业。 一 生物制药技术 目前生物制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向: 1、肿瘤。 在全世界肿瘤死亡率居首位,美国每年诊断为肿瘤的患者为100万,死于肿瘤者达万。用于肿瘤的治疗费用1020亿美元。肿瘤是多机制的复杂疾病,目前仍用早期诊断、放疗、化疗等综合手段治疗。今后10年抗肿瘤生物药物会急剧增加。如应用基因工程抗体抑制肿瘤,应用导向IL-2受体的融合毒素治疗CTCL肿瘤,应用基因治疗法治疗肿瘤(如应用γ-干扰素基因治疗骨髓瘤)。基质金属蛋白酶抑制剂(TNMPs)可抑制肿瘤血管生长,阻止肿瘤生长与转移。这类抑制剂有可能成为广谱抗肿瘤治疗剂,已有3种化合物进入临床试验。 2、神经退化性疾病。 老年痴呆症、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及脊椎外伤的生物技术药物治疗,胰岛素生长因子rhIGF-1已进入Ⅲ期临床。神经生长因子(NGF)和BDNF(脑源神经营养因子)用于治疗末稍神经炎,肌萎缩硬化症,均已进入Ⅲ期临床。美国每年有中风患者60万,死于中风的人数达15万。中风症的有效防治药物不多,尤其是可治疗不可逆脑损伤的药物更少,Cerestal已证明对中风患者的脑力能有明显改善和稳定作用,现已进入Ⅲ期临床。Genentech的溶栓活性酶(Activase重组tPA)用于中风患者治疗,可以消除症状30%。 3、自身免疫性疾病。 许多炎症由自身免疫缺陷引起,如哮喘、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硬化症、红斑狼疮等。风湿性关节炎患者多于4000万,每年医疗费达上千亿美元,一些制药公司正在积极攻克这类疾病。 4、冠心病。 美国有100万人死于冠心病,每年治疗费用高于1170亿美元。今后10年,防治冠心病的药物将是制药工业的重要增长点。Centocor′sReopro公司应用单克隆抗体治疗冠心病的心绞痛和恢复心脏功能取得成功,这标志着一种新型冠心病治疗药物的延生。 基因组科学的建立与基因操作技术的日益成熟,使基因治疗与基因测序技术的商业化成为可能,正在达到未来治疗学的新高度。转基因技术用于构造转基因植物和转基因动物,已逐渐进入产业阶段,用转基因绵羊生产蛋白酶抑制剂ATT,用于治疗肺气肿和囊性纤维变性,已进入Ⅱ,Ⅲ期临床。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转基因动、植物将成为未来制药工业的另一个重要发展领域。 二 生物制药发展分析 未来生物技术将对当代重大疾病治疗剂创造更多的有效药物,并在所有前沿性的医学领域形成新领域。 生物学的革命不仅依赖于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的自身发展,而且依赖于很多相关领域的技术走向,例如微机电系统、材料科学、图像处理、传感器和信息技术等。尽管生物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人们难以作出准确的预测,但是基因组图谱、克隆技术、遗传修改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疾病疗法和药物开发方面的进展正在加快。 除了遗传学之外,生物技术还可以继续改进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疗法。这些新疗法可以封锁病原体进入人体并进行传播的能力,使病原体变得更加脆弱并且使人的免疫功能对新的病原体作出反应。这些 方法 可以克服病原体对抗生素的耐受性越来越强的不良趋势,对感染形成新的攻势。 除了解决传统的细菌和病毒问题之外,人们正在开发解决化学不平衡和化学成分积累的新疗法。例如,正在开发之中的抗体可以攻击体内的可卡因,将来可以用于治疗成瘾问题。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改善瘾君子的状况,而且对于解决全球性非法毒品贸易问题具有重大影响。 各种新技术的出现有助于新药物的开发。计算机模拟和分子图像处理技术(例如原子力显微镜、质量分光仪和扫描探测显微镜)相结合可以继续提高设计具有特定功能特性的分子的能力,成为药物研究和药物设计的得力工具。药物与使用该药物的生物系统相互作用的模拟在理解药效和药物安全方面会成为越来越有用的工具。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在药物审批的过程中利用DennisNoble的虚拟心脏模拟系统了解心脏药物的机理和临床试验观测结果的意义。这种方法到2015年可能会成为心脏等系统临床药物试验的主流方法,而复杂系统(例如大脑)的药物临床试验需要对这些系统的功能和生物学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药物的研究开发成本目前已经高到难以为继的程度,每种药物投放市场前的平均成本大约为6亿美元。这样高的成本会迫使医药工业对技术的进步进行巨大的投资,以增强医药工业的长期生存能力。综合利用遗传图谱、基于表现型的定制药物开发、化学模拟程序和工程程序以及药物试验模拟等技术已经使药物开发从尝试型方法转变为定制型开发,即根据服药群体对药物反应的深入了解会设计、试验和使用新的药物。这种方法还可以挽救过去在临床试验中被少数患者排斥但有可能被多数患者接受的药物。这种方法可以改善成功率、降低试验成本、为适用范围较窄的药物开辟新的市场、使药物更加适合适用对症群体的需要。如果这种技术趋于成熟,可以对制药工业和健康 保险 业产生重大影响。 三 结语 总之,综合多学科的努力,通过新技术的创立可以大大拓宽发明新药的空间,增加发明新药的机遇与速度。因为这些手段可以寻找快速鉴定药物作用的靶,更有效地发现更多新的先导物化学实体,从而为发明新药提供更加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邱芳菊,谈对制药新技术的探析,论文网,2009,08. 药学的论文范文篇2 浅谈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现状分析及发展战略 【摘要】 本文对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现状及发展战略进行了研究。指出了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突出的问题,比如创新研发不足,融资的 渠道 不畅,混乱的产业格局。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有仿制、创新并举,拓宽融资的渠道,进行标准化的管理。全文结构紧凑,希望可以促进相关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 生物制药;发展;创新 近20年来,以酶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基因工程为代表现代的生物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日益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自上世纪的90年代以来,随着基因组等重大技术突破使生物技术产业化的进程明显的加快。当前,有三分之二的生物技术成果被应用于医药行业,用以对传统医药学进行改良或开发特色新药,由此引起医药工业重大的变革。 1 我国的生物制药业现状 总体概述 我国的生物制药业起步比较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基因工程药物作为核心研制、开发与产业化己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当前我国注册生物技术类公司有400多家,已经取得基因工程类药物试产或者生产批文企业占到四分之一,主要分布于一些经济发达省、市及地区,比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山东、江苏等地。近十几年来,我国开发了一大批新特效类药物,大大解决过去使用常规方法不能够生产或生产成本非常昂贵药品生产技术的问题,这些药品可分别用来防治诸如遗传性、心脑肺血竹、免疫性、肿瘤、内分泌之类严重威胁到人类健康疑难病症,并且在避免毒副等作用明显要优于传统类药品。 突出的问题 创新研发不足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必须要遵守《同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于专利期内如果仿制某类新药,开发一方有权索要4- 10亿美金赔款。国际的大型生物制药类企业,研发的费用可占到销售收入20%以上,在这个方面我国的生物制药行业长期处在弱势的情况。 引发国内生物的制药业缺乏创新原因就在生物制药类企业于研发思想意识上比较落后,新药的研发过程沿用了学术工作方式,先从文献索引开始,在实际上仍然是走一条模仿的道路,缺少原创性。在一方面,科技研究所研究成果,多数还沉淀于实验室或保险柜;另一方面,比较于产品的创新,企业更加注重于现有产品改革及提高。这样的结果就是,创新的成果市场的转化率很低,离产业化、规模化的需求仍有非常大的距离。 融资的渠道不畅 作为高新技术类行业,生物制药的产业特点决定它需要前期资本的投入很大,因此除了企业的自身盈利积累及政府的资助以外,资本融通问题就变得至关重要。风险投资机构在生物制药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投资的收益不理想,最近几年来投资大幅减少,由全面投资转变为重点投资。因为风险投资的明显导向作用,引起其他方面投资纷纷的缩水,这都严重阻碍我国的生物制药业发展。 混乱的产业格局 我国的生物制药业未形成一定的格局,产品生产进入了壁垒期。国内企业于市场风险的估计不足,对于一些国外畅销类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引发整个市场低水平的恶性竞争。除最初几个产品先上市企业得到盈利以外,大多企业难以获得大的毛利率,在些甚至处在亏损的边缘。 2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发展战略 仿制、创新并举 制药行业里能销售真正有价值产品只有一种:就是患者使用药物。创新不仅仅是个学术过程,更是个商业过程,企业创新首先应当从需求开始,进而寻找满足此种需求功能,由功能来确认技术构思,由技术构思来考虑技术方案,这样就可降低产品研发技术上的风险。在制药业方面,产业链分成上游创新的阶段、中游物质的分离阶段、产品的加工阶段、下游的 营销策划 阶段及渠道分销等。而生物药品研究开发的方式应该趋向一体化,从研究试验到生产到市场整个的过程要实行一体化,创建企业、研究机构一体化联合体,于技术、资金、市场、人才与管理互动式发展,相互渗透。 拓宽融资的渠道 公开的资本市场里融资可为产品处于成熟的阶段生物制药类企业提供资本的渠道,但对大部分处于初创期或种子期的企业由于缺少稳定的现金、现实商品化的产品、可靠偿债的能力,难以从间接的资本市场来获得支持(比如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债权性的资本),并且高额的负债所产生沉重利息负担会极大制约企业后继的发展。 国外风险基金在逐渐地进入中国,包含大型生物制药公司和技术公司在内跨国企业使用联盟等方式对我国的生物制药类企业进行投资,及我国自身的私募基金、风险基金等发展,还有呼之欲出创业板,于我国生物制药类产业发展将会起到强大推动作用。我国的生物制药类企业只有增强项目的运作能力,才会有效地融合金融和生物制药技术,形成围绕企业成长的全面的发展链,进而构成项目运作良好的循环。 进行标准化的管理 国际贸易中,欧美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制定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认证的制度,于发展中国家出口交易产生极大限制作用。医药的贸易也成为欧美国家使用技术壁垒里最频繁领域之一。国内的制药企业环境安全上的意识还很薄弱,实行国际认证企业的数目也极少,这都会在以后的我国医药产品出口上形成“技术壁垒”。为此,国内的生物制药类企业需清醒地认识到: 进行标准化的管理是国内生物制药类企业突破技术的壁垒,提高商品出口根本的途径。积极引进、培养熟悉国际规则又有制药的实践 经验 专家型的人才,进而使企业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 参考文献 [1]董文政,张仕:生物制药业何时是艳阳天.中证网.2010(7).10―14 [2]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4).20―40。 [3]朱少杰,蔡茂森:论技术贸易壁垒的抑制效应和我国出口行业的对策.国际贸易问题.2008(7).8―11。 [4]令狐谱,黄速建:并购后整合:企业并购成败的关键因素.经济管理.2009(3).3―5 药学的论文范文篇3 浅谈药品不良反应与安全用药 摘要:近年来关于药物不良反应的报道和讨论比较多,已引起了各方面的注意。临床上对药品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对疾 病的治疗作用,同时也要求在治疗疾病的同时,所使用的药品应当尽可能少地出现药物不良反应(ADR)。根据WHO 报告 ,全球死亡人数中有近1/7的患者是 死于不合理用药。在我国,据有关部门统计,药物不良反应在住院患者中的发生率约为20%,1/4是抗生素所致。 每年由于滥用抗生素引起的耐药菌感染造成的 经济损失就达百亿元以上。药品不良反应[1],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规定剂量下出现的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临床上对药 品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防治作用,更注重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何做好安全、有效的用药,已成为当务之急。合理用药始终与合理治疗伴行,是一个既 古老又新颖的课题,也是医院药学工作者永恒的话题。医院药学工作的宗旨是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用药,其核心是保障临床治疗中的 安全用药。目前公认的合理用药的基本要素:以当代药物和疾病的系统知识和理论为基础,安全、有效、经济及适当的使用药物。 【关键词】 合理的用药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安全、有效、合理的用药已成为社会关注的 热点 。近年来关于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的报道和讨论比较多,已引起了各方面的注意。临床上对药品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同时也要求在治疗疾病的同时,所使用的药品应当尽可能少地出现adr。根据who报告,全球死亡人数中有近1/7的患者是死于不合理用药[1]。在我国,据有关部门统计,药物不良反应在住院患者中的发生率约为20%,1/4是抗生素所致。每年由于滥用抗生素引起的耐药菌感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百亿元以上[2]。 合理用药始终与合理治疗伴行,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颖的课题,也是医院药学工作者永恒的话题。医院药学工作的宗旨是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用药,其核心是保障临床治疗中的安全用药。目前公认的合理用药的基本要素:以当代药物和疾病的系统知识和理论为基础,安全、有效、经济及适当的使用药物[2]。 下面结合临床工作实践,并结合文献,浅谈一下临床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与安全用药问题。 一、抗生素滥用,导致药物的不合理应用 现如今医疗纠纷频发、医源性或药源性事件居高不下、医疗以及用药成本过高等,已成为多数国家、地区面临的问题,我国在这些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合理用药的实践步履艰难,进展迟缓,远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药物不良反应已成为危及人类健康的主要杀手,而抗生素的滥用现象在我国临床中已非常普遍。有资料表明,我国三级医院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率约为70%,二级医院为80%,一级医院为90%[3]。抗生素的滥用,不仅使药物使用率过高、导致医药费用的急剧上涨,同时也给临床治疗上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现在,很少有医生对抗生素进行过系统、全面的了解,使用的盲目性很大,在选择抗生素时不加思考,不重视病原学检查,迷恋于“洋、新、贵”,盲目的大剂量使用广谱抗生素,或几种抗菌药同时应用,致使大量耐药菌产生,使难治性感染越来越多,医疗费用也越来越高。临床上很多严重感染者死亡,多是因为耐药感染使用抗生素无效引起的。adr以抗生素位居首位。 比如说上呼吸道感染,有90%以上是由病毒引起的,但临床上使用抗生素的却不在少数。滥用的后果是在宏观上造成细菌的抗药性增强,抗生素的效力降低 甚至丧失,最终导致人类无药可用;在微观上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药源性损害。由于人体内部有许多菌群,正常情况下他们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抗生素的滥用就可能对某些有益菌群造成破坏,使一些有害菌或病毒乘虚而入导致二重感染甚至死亡。另外,临床分科过细,医师缺乏正确的抗菌药物知识;正确的药品信息获取困难;医师缺乏全面的药学知识等,也是导致用药错误的重要原因。长时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把抗生素当作家庭的常备药,稍微有些头痛脑热就服用;而有一些患者主动要求用好药、贵药,就更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细菌耐药的发生。 由此看出,合理用药不仅仅是医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临床医师需要注意的问题。要真正做到合理用药,医生、患者、药师、药品管理部门需要互相协作才能得以实现。 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导致adr的原因十分复杂,而且难以预测。主要包括药品因素、患者自身的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因素。 药品因素 (1)药物本身的作用:如果一种药有两种以上作用时,其中一种作用可能成为副作用。如:麻黄碱兼有平喘和兴奋作用,当用于防治支气管哮喘时可引起失眠。(2)不良药理作用:有些药物本身对人体某些组织器官有伤害,如长期大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能使毛细血管变性出血,以致皮肤、黏膜出现瘀点、瘀斑。(3)药物的质量:生产过程中混入杂质或保管不当使药物污染,均可引起药物的不良反应。(4)药物的剂量:用药量过大,可发生中毒反应,甚至死亡。(5)剂型的影响:同一药物的剂型不同,其在体内的吸收也不同,即生物利用度不同,如不掌握剂量也会引起不良反应。 患者自身的原因 (1)性别:药物性皮炎男性比女性多,其比率约为3∶2;粒细胞减少症则女性比男性多。 (2)年龄:老年人、 儿童 对药物反应与成年人不同,因老年人和儿童对药物的代谢、排泄较慢,易发生不良反应;婴幼儿的机体尚未成熟,对某些药较敏感也易发生不良反应。调查发现,现60岁以下的人,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52/887),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则为(113/713)[4]。 (3)个体差异:不同人种对同一药物的敏感性不同,而同一人种的不同个体对同一药物的反应也不同。(4)疾病因素:肝、肾功能减退时,可增强和延长药物作用,易引起不良反应。 其他因素 (1)不合理用药:误用、滥用、处方配伍不当等,均可发生不良反应。 (2)长期用药:极易发生不良反应,甚至发生蓄积作用而中毒。 (3)合并用药:两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6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15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0%[5]。 (4)减药或停药:减药或停药也可引起不良反应。例如治疗严重皮疹,当停用糖皮质激素或减药过速时,会产生反跳现象。 各种药品都可能存在不良反应,中药也不例外,只是程度不同,或是在不同人身上发生的几率不同。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也不必过于惊慌,患者用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 说明书 ,如果出现了较严重或说明书上没有标明的不良反应,要及时向医生报告。 三、怎样做到安全用药 (1)不能轻信药品 广告 。有些药品广告夸张药品的有效性,而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却只字不提,容易造成误导。 (2)不要盲目迷信新药、贵药、进口药。有些患者认为,凡是新药、贵药、进口药一定是好药,到医院里点名开药或在不清楚自己病情的情况下就到药店里自己买药,都是不恰当的。 (3)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法、用量服用药物。用药前应认真阅读说明书,不能自行增加剂量,特别对于传统药,许多人认为多吃少吃没关系,剂量越大越好,这是不合理用药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4)药品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药后如出现异常的感觉或症状,应停药就诊,由临床医生诊断治疗。这里需要告诫药品消费者的是,有些人服用药品后出现可疑的不良反应,不要轻易地下结论,要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地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评价。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生活质量问题的日益关注,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国家正在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尽量避免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给人们造成的各种危害。因此,人们应抱着无病不随便用药,有病要合理用药,正确对待药品的不良反应的态度,正确的服用药物和保管药物,不断提高用药水平,从而达到真正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地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 徐年卉,林国生,付洁,等.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经验探讨.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4,12(2):143-144. 2 唐镜波.合理用药的评价与实践要点.全军临床合理用药研讨班论文摘要汇编,1990,64. 3 刘振声,金大鹏,陈增辉.医院感染管理学.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14,314. 4 孙定人.药物不良反应,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103. 猜你喜欢: 1. 电大药学论文范文 2. 药学论文范文 3. 大专药学毕业论文范文 4. 药学毕业论文范文 5. 药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医学论文范文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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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精神科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精神病是指一个人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有着明显的障碍,从而表现出与正常人不一样的行为。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精神病学术论文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摘 要:本文从精神病的症状表现中,以及从精神 分析 的角度列举了一个对精神病的 临床 心理 治疗 的个案,探讨了对精神病的心理治疗的可能性。同时分析了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如何来读破、拆散他的精神病性的逻辑的欲望世界。精神分析学家和精神病专家经常发现在妄想狂中存在在父性和父子关系的主题。拉康认为某些能唤起主体的父性的情况是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催化剂,此时主体遇到的是一个空洞、一个空白。

关键词:精神病;精神分析;心理治疗

一、精神病症状和表现

精神病是指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有明显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现实,不能适应正常的生活,具有危害自身和 社会 的行为者, 医学上又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不能正确认识疾病,缺乏现实批判能力。在国外一般医学字典上认为精神病应包括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综合症和“功能性”精神病,而功能性精神病又包括精神分裂、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性抑郁等。精神活动是大脑生理功能的具体表现,当大脑功能异常时,临床上表现为异常的精神活动,精神症状是异常的精神活动。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很大,至今还没有特异的实验室检查精神活动异常的生物学指标。通常判断精神活动是否正常,需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同时还要分析是否由客观原因造成等各种愿意进行评估。因此临床上患者的精神症状常常是一症状群、综合征的形式出现。综合征是指一组症状或特征,可在疾病的某一阶段表现出来,是精神病临床 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综合征有幻觉妄想综合征、情感综合征、紧张综合征、遗忘综合征、易人综合征、虚无妄想综合征和Ganser综合征等。症状是患者求助的主观体验,如心慌等;体征是客观存在的外在表现。综合征是疾病所特有的一组症状和体征的组合。发现精神症状后,应判断此精神症状是原发的还是继发的,而从心 理学 角度,原发症状直接与精神病理过程有关,继发的症状是对原发症状的一个反应。所以,在对精神病症状和表现进行评估之后,在临床工作中可以在药物的治疗基础之上,对精神病心理分析工作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从而使患者可以在真实的世界里发现其缺失的意义,下面从一个个案来对精神病进行精神分析的可能性的探讨。

二、

弗洛伊德在阅读斯瑞伯《一个精神病的回忆》一文中,提出了力比多的投注和精神病的关系。并在《自恋 问题 引论》中,分析了自恋型力比多的投注和现实的问题。1942年,弗洛伊德在《精神官能症和精神错乱中的现实的丧失》中,指出问题不是现实的丧失,而是取代了现实的那个力量。但是,拉康却在弗洛伊德成就的宫殿里,对此提出了疑问,从而从结构和逻辑的层面上提出了《论精神错论的一切可能疗法的一个先决问题》。在那里,根本没有父亲的名字。弗洛伊德曾在许多场合指出,肯定存在一种偏执狂所特有的压抑和自我克制。拉康从弗洛伊德的著作中借用了一个术语来命名这种机制:排斥,它表明了对所涉及元素的彻底排斥。因此,这个元素就只能在真实中而不是在符号中返回了,例如,以幻觉的形式。拉康指出,在精神病中,存在在一种对父亲名字的排斥:它不是因为受到压制,而是完全抹杀了——某些能唤起主体的父姓观念的情况是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催化剂。例如。当一个女人分娩之后从别人手里接过婴儿,还有一个男人成为父亲等,这些情况都会向父姓象征的领域发出呼唤,然而不幸的是那里一无所有,主题遇到的是一个空洞、一个空白。于是,精神病早期常有的“世界末日”之感也就随之产生了。主体面临的是能指的缺乏,即父亲名字的缺乏,随之而来的是意义的缺乏。按照拉康的说法,精神妄想症的患者试图在由于父亲名字的缺位而形成的空洞指出填补上丢失的意义。也就是说,要给世界赋予意义。例如,精神病患者会认为“今天是阴天,是一个外星人密谋控制天气”,换句话说,妄想症患者认为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恰恰是因为缺乏一些基础的意义来使之规范条理。分析 经验 的真理表明,向主体提出的问题并不是体现为他在自我中引起的焦虑,这是他的伴随物中的一个成分。这个问题是个表达清楚的问题:“我在那里是什么?”这个问题关系到他的性别以及他在存在中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一方面他是男的,或可能是女的:另一方面,他可以不失,两者演化其奥秘,把它系结在生殖和死亡的象征中。存在的问题包含了主体,支撑着主体,侵入了主体,甚至将主体撕碎,在分析中遇到的紧张、悬念、幻想等都表明这个情况,然而正是这些现象是 组织在这个话语中,它们才确定了症状,才可被解读,才能在被解读之后得到解决。三、对一个爱僵尸的精神病少女的精神 分析

患者是一个16岁的女孩,现在读高一, 学习 较好。精神病学的诊断是精神分裂症。该女孩在初中开始就怀疑自己的心事自己没有说就被别人知道了。后来她发现身边的男性都在用恶毒的眼神在看她,并且要伤害她。在入院前一天,她早上骑车上学,发现街上的男性都在盯着她看,并知道了她的心事,要伤害她,她飞速骑到学校并且大哭,同学们都说她是疯子,所以她非常惊恐,父母决定入院 治疗 。其家庭 教育 严格,父母和睦,9岁前父亲在外地当兵。

在治疗中,我和她谈梦、幻想以及她的胶泥作品。在最初的谈话中,她喜欢做胶泥,她的作品里活跃着死亡、生殖以及暴力的元素:拿着镰刀的女性死神,俊美的黑衣僵尸,可爱的月老等人物。而这几个人物的手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工具:手杖。在谈她的作品时,她说母亲是很暴力的,脾气很坏;自己爱僵尸,因为僵尸都对爱情很忠贞。在 工作过几次之后,她不再做这些泥人,但是她很焦虑地说她最近总是做恶梦。她 报告 了她的一个梦,在梦中:我去火车站接周杰伦,想让他签名,但是没有笔……我不知不觉又到了一个墓地,结过婚的人死了合葬在一起,不会变成恶鬼,而没结婚的人就是没有坟,是恶鬼。突然一个坟从中间裂开了,从里面出来一个恶鬼要吃她……”这个梦通过隐喻的形式,表达了主体的性化的焦虑,以及在生与死的象征关系的位置。她询问她在那里是什么,她的父母又是什么,她无法性化她已成熟的身体,因为从哪里来她又要回哪里去。但是,究竟是什么,让她的主体在被害妄想中给与这样一个不同的解释:那些男人要害她,因为他们知道了她是“狈”,所以那些男人要成为“狼”,只有这样她们才能狼狈为奸。这个梦打开了她的幻想之门,在一次分析中,她突然停止言说,并且很惊恐地看着我。我问她“你突然停下了,你在想什么”,她停顿了一会说:“我想摸你。”在后面的言说中,她记得儿时的一次和同性的性接触,以及父母对待她的性方式……现在,她混乱了,一方面她对女性有了兴趣,另一方面,她渴望又害怕男性,如她不敢坐男生坐过的椅子,怕怀孕,另一方面又认为男生很暴力,就如她的父亲让她的母亲怀孕生出她,并说小的时候对粪便很有兴趣,有的时候在上厕所的时候,一边吃馒头,一边解手,有的时候要一个多小时。从这里我们似乎可以想象到她对客体小a的享乐,而同样是生与死的拷问。在一次治疗结束的时候她说:“以前认为 心理医生之所以成为医生,是因为他们想 问题 想多了,现在自己发现是想问题想多了就成了疯子。”

在治疗的过程中,她恢复了一些 社会 功能,可以上街,见到男生也不会逃避,焦虑的情绪有所缓解。在这个个案中,充斥着悖论,这个患者有父亲,但是却没有经历父姓的阉割,有母亲却成为母亲的一个享乐的客体,从一出生便掉入到这个注定将来要疯狂的洞里,那里没有规范,但是她必须去建立一个规范,去面对青春期性化的问题,询问祖先的问题。这也许是为什么青春期是精神病的高发期。为了很好地分析这个个案,那么有必要回到俄底普斯情节当中去,在那里母亲给了父亲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在上面的个案中,那个女孩的梦中的鬼要吃掉她,和她在厕所里边吃边解手的习惯,使我们回到前俄底普斯阶段,那里的生殖 文化 和俄第普斯阶段的父亲的隐喻。所以,你不需要一个能指才能成为父亲,或才死去,但是如果没有能指,没人会知道这两个状态的事。恰如这个女孩,因为没有父姓的阉割,所以问题关系到她的性别以及她在存在种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一方面她是男的,或可能是女的;另一方面,她可以不是,两者演化其奥秘,把它系结在生殖和死亡的象征中,而她在青春期开始成熟的时候。用妄想的形式给世界一个解释:男孩要害她是有原因的,因为她是一个“狈”,所以男人才会成为“狼”。

当然,对精神病人的心理治疗的可能性一直是倍受争议的,但是在拉康那里,以及 临床的心理治疗的 经验中似乎都在说明这个可能性。

【摘要】自杀是有意或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对于社会、家庭、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破坏。精神病人的自杀是精神疾病病人常见的死亡原因,且精神病人自杀平均年龄较一般人群年轻并有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更糟糕的是很多人都忽视了精神病人这个弱势群体,对他们的行为置之不理,这无疑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为此我们将要对此走进精神病人的世界,去了解他们的心理,自杀原因,以及针对精神病人自杀的防范 措施 。

【关键词】自杀;原因;防范措施

一、精神病的种类和表现

(一)精神疾病的种类

精神疾病分为多种类型:对于精神病分类各国的标准不同,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精神病的分类逐渐系统化,目前我国对精神疾病的习惯分为十三种: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由于脑组织直接受到损害而造成的器质性精神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内肿瘤等因素所致。

2.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这是由于躯体疾病影响了大脑功能而造成的,如:心、肺、肝、肾发生疾病,导致脑供血、供氧不足。

3.酒依赖或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由于长期饮酒形成依赖(成瘾)后逐渐出现精神障碍,或在突然停饮后急剧发作。

4.鸦片类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伴发的精神障碍。

5.中毒性精神障碍:某些非依赖物质(如苯中毒、铅中毒、一氧化碳、医学药物中毒等)短期大量或长期少量进入人体,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后,造成精神障碍。

6.精神分裂症:为较常见的重型精神病之一,多起病于青壮年,常见症状有:精神恍惚、狂躁不安、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打人毁物、抑郁多疑等。

7.偏执型精神病:以系统的妄想为主要症状。

8.情感障碍:为较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之-,以显著而持久的情绪改变为基本临床表现。

9.心因性精神障碍:由严重精神打击或强烈的精神刺激所致。

10.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常见症状有:恐缩症即害怕。

11.人格障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影响其社会和职业功能,本人精神上感到很痛苦。

12.性心理障碍:指两性行为在心理上偏离正常而导致活动行为上的异常。

13.精神发育迟滞:童年起即表现为全面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表现

1.性格改变:性格变得与平时不一样了。

2.行为异常:行为作派变化明显或者变得让人不可理解了。

3.语言异常:说话的方式 方法 变得不正常了。

总之,如果一个人现在与过去相比,像是变了一个人,与其他人相比,明显与众不同,那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疾病。

二、精神病患者的自杀原因

(一)自杀与精神障碍

1.情感障碍:65%以上的自杀患者有情感障碍(主要为抑郁症),是最常见的自杀病因。

2.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自杀率约为5% ~10%。有研究提示自杀与精神病人的自知力有关,即认识到疾病性质,担心今后精神分裂症复发而自杀。

3.酒精中毒与药物滥用:酒精中毒自杀最危险的年龄为40-50岁,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自杀者多在年龄40岁以下,尤以30岁以下最常见。

4.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的住院病人自杀率增高,主要是因为病人有惊恐发作。可能由于受过心理打击,当记忆重现在脑海时,就会造成心理的巨大压力,打击再此重现,于是选择自杀。

(二)精神病人的自杀与社会心理因素

精神病人由于长期疾病的原因,社会功能受损,许多病人存在人格缺损,不完整,并对社会、家庭均构成一定的危害,很难取得社会的理解与同情,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精神病人所面临的社会心理压力就更大,他们面临着来自家庭矛盾的压力,亲人的拒绝,社会的冷落,面临着经济问题,他们期待着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期待着社会的理解与接纳,由于这些社会心理因素所造成的精神病人自杀危险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精神病患者自杀的手段

(一)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方法

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1、服用大剂量抗精神病药或镇静安眠药或农药;2、自缢(上吊);3、触电;4、用尖锐物品自身伤害;5、撞头;6、溺水;7、跳楼;8、其他自杀方式。

(二)精神病人的自杀工具

精神病人精神失常,随时都可能发病,严重者随时可能做出一些预想不到的害人害己的事情。身边的物品随时都可能成为精神病人的作案和自杀的工具,如水果刀、棍子、锤子、斧头、电插头、绳子、电线等等。因此对日常不起眼的用品,严加看管。

四、精神病人自杀的防范措施

(一)非住院精神病人的防范措施

对有自杀企图的精神病人,家属要保证在24小时内不离人的照顾,要密切关注精神病人的一言一行,多与病人谈心,询问要自杀的原因及方法,好多时候精神病人的自杀主要来自于犯病、他人的歧视,因此作为精神病人的家属一定要加以重视,及早送病人住院治疗,只有住院治疗,才能进一步遏制住病人病情地发展,使其尽早康复。

(二)住院精神病人的防范及护理措施

1.严格监测生命体征

护理人员应仔细观察,及时给医生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和产生自杀行为的先兆,及早干预,以便及时调整药物的剂量,控制病情。

2.做好心理护理

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治疗性人际关系,主动接触,态度和蔼,加强与患者内心世界的交流,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宣泄,缓解消极的情绪,淡化自杀意念。

3.对有自杀意图者的护理

应床头交接班,将病人放在重点病房,专人护理,形影不离,不让患者单独活动,可让家属陪伴。

4.加强服药监护

每次发药时,应要求患者当场服下并仔细检查口腔,确实咽下方可离开,严防藏药或蓄积后一次性吞服。

5.加强保护性医疗制度

不向外人泄露患者的病情,尊重患者的人格,对患者的合理要求要尽量给予满足,家属探视时不给患者带任何危险物品,并对物品进行认真检查,不得疏漏。

6.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病人的床铺、室内物品,加强环境的安全检查。

7.做好恢复期的防范工作

相当一部分患者的自杀行为发生在恢复期,此时,护理人员应及时对患者加强自知力教育,及时观察患者的情绪变化,针对病情给患者精神上的支持、疏导和鼓励,帮助患者树立自信心,参加各种康复活动,培养生活的情趣,以减少自杀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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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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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一、毕业论文的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的首要环节。选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新颖性、先进性、开创性、适用性以及写作的难易程度等。下面重点谈谈选题的原则:1.要客观需要,颇有价值。选题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例如“企业联盟问题研究”,就是这样。正如一汽集团李启祥副总经理说,我国汽车与国外的汽车竞争,无论是技术、质量、品牌、功能、成本和规模经济等都比不过人家,只能靠一体化,战略联盟,与“大众”合资进入世界大汽车集团,靠国外发展自己。因此,关于战略联盟的研究,既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又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2.要捕捉灵感,注重创新。论文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的含义非常广泛,是指一种新的观点,创立新说,新的论据(新材料),新的补充,新的方法,新的角度。也有人说创新指研究的内容是新的,方法是新的,内容与方法都是新的。还有人认为创新指独特见解,提出前人未曾提出过的问题,纠正前人的错误观点,对前人成果进一步深化、细化、量化和简化等。由上可见,一篇论文总要有一点创新,否则就算不上真正的论文。创新靠灵感,灵感靠积累。只有在长期的艰苦砥砺中才能偶然产生一点思想的火花,而这稍纵即逝的思想火花就可能变成学术创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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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性学术论文的结构组成大体可以分为前言、主体、结论、参考文献和附录五部分。1. 前言。前言是综述性学术论文开头的一段文字。阐明作者的写作缘由、意义和目的,或者介绍本文的历史渊源、发展背景,或者说明本文性质及适应范围等。从写作规则上要求,它应该开宗明义,用简练、直接的方法和文字揭开主题,并能清楚交代所综述专题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以及综述专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同时也要求作者简述一下拟解决的问题。这几点要求,常因作者写作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的不同而有所侧重。2. 主体。主体是综述的核心部分。从写作内容上一般要包括历史演变、现状分析、趋向预测三部分内容。如果历史演变的叙述采用纵向对比的方法,现状分析则采用横向的对比。历史演变多是对所研究的问题一些共性认识或已经解决的问题即所取得的结果或结论加以归纳,并按时间顺序简要说明各个阶段的发展状况和特点,通过历史对比来说明目前达到的水平。现状分析是把尚未解决的问题或人们对某一个问题认识上的歧见加以揭示。这种揭示要求准确性和客观性。趋向预测给读者以启示,使从事这一课题的工作者能看到未来课题研究的发展方向。在主体部分文字的写作中,特别要注意对于课题研究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的叙述,要尽量详细清楚。因为读者比较注意这方面的信息。这些问题构成了今后研究工作的重点,同时要注意在横向对比时,应着重阐述某些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及其成功的经验。在指出各种研究方法、途径和成果时,应该作出特点方面的总结,并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优劣利弊应该分析清楚。3. 结论。结论部分应在简要概括主体部分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作者个人见解、观点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应能启发读者。4.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综述性学术论文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引用的参考文献应是作者亲自阅读过的原文,还应选择最主要和最新的有代表性的文献。

医学论文是推进医学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医学科学研究和临床工作总结;是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交流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重要工具,那么如何一篇好的医学论文?在写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些什么?1 医学论文的命题医学论文题目应是文章内容的集中概括。作者写论文,一是传播科技经验,二是为晋升需要,因此,论文好坏与标题有很大关系。由于论文题目首先映入读(编)者的眼帘,读(编)者浏览文章,多先看题目,然后才决是是否阅读(取舍)全文。所以,要求命题既能概括全文内容,又能引人注目,便于记忆和引用,做到恰当、确切、简短、鲜明,起到一种画龙点睛的作用,以引起读(编)者的注意与兴趣。2 医学论文摘要与关键词摘要是正文的高度浓缩,是医学论文内容不加注释的评论和简短陈述。便于读(编)者了解全文的要点,便于做文摘和检索。因此,摘要应力求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为200字左右,如是特殊情况字数可以略多。摘要可以独立使用,不过简亦不过繁,不要一般的套套空活,但也不要照搬图表、公式,不可用非沿用编写符号。有的期刊要求列出关键词,即选出3-5个代表论文主要内容的单词或术语,另起一行列于摘要后。医学论文关键词的选用应尽可能的用《医学主题词表》中的术语。讲座、综述、病案讨论、误诊教训、临床报道可以不使用。3医学论文的构思构思是撰写论文的准备,也是开始。它是作者对文章整体布局、要说明的论点以及依据进行 阐明、安排和设计的过程。其内容包括:文章如何开头,如何进一步引深,首尾如何相呼应 ,论据论证如何有效的说明主题以及各段落层次与主题之间的关系。4医学论文的提纲在反映思考,理清思路,并形成条目后,写出提纲。提纲是论文的基本骨架,有了提纲,作 者写起来就会目标明确,思路开通。提纲的内容主要是按题题目、前言(文章的宗旨目的)、 实验材料与方法、讨论与结论的顺序进行。5医学论文正文的写作在提纲拟定后,根据自己的思路,妥当安排内容的先后次序,然后将自己的观点充分表达。 在写作初稿时,不妨内容写的全一些,面宽一些,避免有重要内容遗漏。而且,最好能集中 一段时间和精力,使文章一气呵成。6医学论文的修改在文章的初稿完成后,应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共同的工作者与指导者。然后加以反复 推敲并作细致的修改。文章全部完成后,最好放置一段时间,再行修改。"温故而知新"常 可发现重要问题,因而需要多次修改。修改的重点是:①篇幅压缩;②结构调整:期刊论文要求结构严谨、层次清晰、衔接得当、 重点突出并有逻辑性;③语言修改:应具有准确性与可读性。并避免应用"大约"、"可能"之类的字眼,还应避免应用非专业术 语;④内容修改:根据自己写作的意图或要论证的内容材料,使内容修改的更为翔实、观点 明确、结构严谨、论据充足。注意事项1 科学工作的最后环节就是撰写科研论文。在写作之前,应将实验数据逐项进行归纳、整理与 分析,并查阅收集有关的文献,尤其是初学写作的作者,更应阅读、借鉴好的医学论文,然后开始。2 以上内容并非每篇论文的讨论都必须涉及,面面俱到。应从论文的研究内容出发,突出重点,紧扣题目,围绕一个至几个“小核心”进行。3 应紧密结合本文研究所获得的重要发现,以及从中引出的结论进行讨论,而不是重复结果部分的内容。特别是要对新的发现、文献尚未报道的内容进行深入讨论,包括可能的机制、临床应用范围以及从研究结果对总体的推论。必须强调应紧密结合本文发现进行讨论,且所作的推论必须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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