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医学伦理学原则有:1.不伤害:不伤害原则指在诊治过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损伤,这是医务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地说,凡是医疗上必需的,属于医疗的适应证,所实施的诊治手段是符合不伤害原则的。相反,如果诊治手段对病人是无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是有意或无意的强迫实施,使病人受到伤害,就违背了不伤害原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2.有利: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以保护病人的利益、促进病人健康、增进其幸福为目的。有利原则要求医务人员的行为对病人确有助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病人的确患有疾病;医务人员的行动与解除病人的疾苦有关;医务人员的行动可能解除病人的疾苦;病人受益不会给别人带来太大的损害。3.尊重:尊重原则是指医务人员要尊重病人及其做出的理性决定。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自主性绝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责任,必须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生之间的关系。尊重病人包括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进行选择。医生要帮助患者选择诊治方案,必须向患者提供正确,易于理解,适量,有利于增强病人信心的信息。4.公正:医疗公正系指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合理享受卫生资源或享有公平分配的权利,享有参与卫生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权利。在医疗实践中,公正不仅指形式上的类似,更强调公正的内容。【拓展资料】病人利益第一。这个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动机上,而且在客观上、行动效果上对病人确有助益,又不伤害病人,即有义务不去有意地或因疏忽大意而伤害病人。也说是说他们的行动能带给病人最大的好处和最小的危害。但医疗行动难免会给病人或第三者带来有害的后果。对此可以援用双重效应原则作为这种医疗行动的依据。即这些有害的后果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但无法避免的效应。如化学疗法可抑制肿瘤(直接的有意的有利效应),但有副作用(间接的可预见的不利效应)。在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双重效应原则尤为重要。孕妇患子宫癌症时保护母亲的义务与保护胎儿的义务发生冲突,挽救母亲生命是流产的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胎儿死亡是流产的间接的、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的效应。
【答案】:C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道德的科学,以医学领域中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反映社会对医学的需求,为医学的发展起导向作用,努力解决医学活动中产生的伦理问题,为符合道德的医学行为辩护。直接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是确保医疗安全的途径。
不用,护理专业学的知识很多,专业技巧和研究的方向也很多,不需要一定通过伦理,只要选择你感兴趣或是你想研究那个方向就行
在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中不包括伦理学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一、有关医学伦理学的相关问题:
1、在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中不包括以下(A)项内容。
A、伦理学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B、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规范;
C、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理;
D、医学道德的教育、评价和修养;
E、医学道德中的特殊问题。
2、下列情况中不属于医学伦理学任务的是(C)。
A、确定符合时代要求的医德原则和规范;
B、反映社会对医学职业道德的需要;
C、直接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
D、为医学的发展导向;
E、为符合道德的医学行为辩护。
二、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是:
1、医学道德理论:医学道德的起源、本质、特点、发生发展规律、社会作用;医学历史中的医学道德;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医学伦理学的发展趋势。
2、医学道德规范体系:医德的原则、规范、范畴。
3、医学道德实践:医学道德教育和修养、医德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医学临床、卫生保健、医学研究、医学发展中问题的道德研究。
按原则来讲,是需要过伦理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制定《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所有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开展前,须先通过科研团队所在的机构(或)组织审查立项。审查的核心除了风险性评估,还包括伦理审查。这个伦理的要求,也包括在调查类研究中。举个例子,我们在做一些患者或者医护人员的调查的时候,有时候在一般资料中会有一个选项:信仰。涉及到跨文化的一些研究,是需要过伦理
医学发表中医医学论文章不需要伦理审查。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中医医学论文不涉及伦理,中医诞生于原始社会,春秋战国时期中医理论已基本形成,之后历代均有总结发展。
需要。1、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社会和谐发展逐渐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医学作为直接面对人的科学比其他学科更强调人文主义。2、大学生毕业进行科学研究以及写解剖论文时,所研究的项目不仅要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而且更要注重伦理道德问题。
要的。护理论文写的是有关护理方面的一些论点论述和知识,那么在写这些内容的时候,它涉及到人类伦理方面的问题,不能避免谈论论理。
医学伦理学(Medical Ethics)是在医学实践和研究中,关注道德价值的产生、创造以及运用的学问。医学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医学与生命之间的关系,如何考虑医药领域所涉及到的伦理问题。
医学伦理学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1. 生命伦理学:即面对人类生命的生育、生存、死亡等重大事物时如何保障其尊严,权利和利益的一种伦理学思维方式。这部分研究主要包括「身体完整性」、「自由做主体」、「公正原则」等几方面的内容。
2. 病历伦理学:研究医患之间利益和权利等伦理问题。患者所涉及的信息保密、披露、共享等问题都需要遵循机密原则和公正原则,以助于改善两个群体之间的关系。康复期甚至提供文化支持等也为这一部分核心内容。
3. 使用伦理学:如获得患者权力通过认证的同意、无明显的极端行为史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建立具体的制定程序和执行流程,确保个人隐私等不受到非法侵犯。
4. 教学伦理学:如何使用观察和传递医疗知识,尤其是建立职业道德,并确定与伦理学相关的标准和教育密集性的高度。这部分研究需要关注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人类价值观等方面。
5. 管理伦理学:即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政策制定方等在治理医疗事务时需要遵守哪些伦理原则,需将个体权益和集体利益加以平衡,查明或预防的工作也须得到更多人的认同和授权。
在现代社会中,医学伦理学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为医疗经济、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伦理学基础。医学伦理学的好坏不仅牵涉到医患关系,同时也关乎到医学产业所面临的道德考验。因此,它就像一个文化大厦一样,为学者、医护工作者、患者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增强个体和集体生命和尊严方面的探索,并制定出行动标准,为员工和公众打造出更健康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如下: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以医学领域中的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道德现象又是道德关系的反映。因此,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道德关系的一门学科。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4大部分:医德的基本理论、医德的规范体系、医德的基本实践和医德难题。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观点:生命观和人道观。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它是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研究医学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的一门学问。
医学伦理学是评价人类的医疗行为和医学研究是否符合道德的学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缓解在中国器官移植方面的伦理学争议,于2007年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学伦理学来源于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质。病人求医时一般要依赖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常常不能判断医疗的质量;病人常要把自己的一些隐私告诉医务人员,这意味着病人要信任医务人员。这就给医务人员带来一种特殊的道德义务:把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采取相应的行动使自己值得和保持住病人的信任。
①健康和疾病的概念。这在规定医疗范围和医务人员的义务中起重要作用。如果健康的概念比较宽,医疗保健的范围就会更大,医务人员的责任也就会更多。世界卫生组织所下的健康定义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完全良好。许多人认为这个定义过于宽泛,会使医疗卫生的范围过大,社会不胜负担。较窄的健康定义仅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良好,或仅限于身体上的良好。另一个健康定义把健康规定为没有疾病,据此医疗范围限于消除和控制疾病。关于疾病,有自然主义定义和规范主义定义之争。自然主义定义强调疾病是偏离物种组织结构中的自然功能,与价值无关。规范主义定义强调疾病是对社会规范的偏离,与价值有关。如手淫、同性恋等是否疾病,与社会规范和价值有关。②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涉及医学伦理学许多基本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病人的权利和医生的义务问题。提出过种种医患关系的伦理学模型。传统的医学伦理学强调医务人员所做的一切必须有利于病人,而不管病人的愿望如何,这是家长主义模型。后来在西方,随着民权运动的发展,更强调尊重病人的意见,这是自主模型。有人正在设法把二者统一起来。另外,仿照商品交换关系提出过的契约模型,把医患双方看作商品交换中的平等伙伴,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医患关系的信托性质超越了商品交换关系,不能为契约模型所包容,而且医患双方在拥有医学知识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对医务人员行为的道德评价有三条标准: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规定;是否符合公认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则;是否是一个高尚品德的人。病人则有获得基本医疗的权利、自我决定的权利、知情同意的权利以及隐私保密的权利。③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授精、代理母亲等生殖技术给人类提供了非自然的生殖方式,引起一系列概念、伦理学和法律问题。生殖技术使人把恋爱、性交与生殖、生育分开,这是否会削弱家庭的神圣纽带?通过人工授精把有第三者参与的合子引入婚姻关系,是否会破坏家庭的基础?供体精子人工授精育成的孩子具有什么法律地位?供精是否应该检查、限制次数、保密和商业化?体外受精中胚胎的伦理学和法律地位是什么?对人类胚胎的研究应否控制?是否应该在法律上禁止代理母亲?在人工生殖技术中,一个孩子可能既有提供遗传物质和发育环境的父母,也有养育他的父母,那么谁是他在伦理学上和法律上拥有义务和权利的双亲?是否应该禁止在产前进行性别选择?
(1)尊重(自主)原则:尊重(自主)原则是指医患双方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强调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实践中,尊重的人格尊严及其自主的尊重。尊重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与尊严;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权利;履行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作出不当选择的责任;(2)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指在诊治、护理过程中避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损伤,这是医务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不伤害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以患者为中心,坚决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防范无意但可知的伤害,把可控伤害降到最低程度;不滥用辅助检查、药物及实施手术;(3)有利原则:有利原则是指把有利于患者健康放在第一位并切实为病人谋利益的伦理原则。有利原则要求医务人员的行动与解除病人的疾苦有关;医务人员的行动可能解除病人的疾苦;医务人员的行为对患者而言利大于弊;病人受益不会给别人带来太大的损害;(4)公正原则:医疗公正系指在医学服务中公平、正直地对待每一位病人的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尽力实现患者基本医疗和护理的平等;态度上平等对待一切患者;出现医患纠纷以及医护差错事故中坚持实事求是
①健康和疾病的概念。这在规定医疗范围和医务人员的义务中起重要作用。如果健康的概念比较宽,医疗保健的范围就会更大,医务人员的责任也就会更多。世界卫生组织所下的健康定义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完全良好。许多人认为这个定义过于宽泛,会使医疗卫生的范围过大,社会不胜负担。较窄的健康定义仅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良好,或仅限于身体上的良好。另一个健康定义把健康规定为没有疾病,据此医疗范围限于消除和控制疾病。关于疾病,有自然主义定义和规范主义定义之争。自然主义定义强调疾病是偏离物种组织结构中的自然功能,与价值无关。规范主义定义强调疾病是对社会规范的偏离,与价值有关。如手淫、同性恋等是否疾病,与社会规范和价值有关。②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涉及医学伦理学许多基本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病人的权利和医生的义务问题。提出过种种医患关系的伦理学模型。传统的医学伦理学强调医务人员所做的一切必须有利于病人,而不管病人的愿望如何,这是家长主义模型。后来在西方,随着民权运动的发展,更强调尊重病人的意见,这是自主模型。有人正在设法把二者统一起来。另外,仿照商品交换关系提出过的契约模型,把医患双方看作商品交换中的平等伙伴,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医患关系的信托性质超越了商品交换关系,不能为契约模型所包容,而且医患双方在拥有医学知识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对医务人员行为的道德评价有三条标准: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规定;是否符合公认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则;是否是一个高尚品德的人。病人则有获得基本医疗的权利、自我决定的权利、知情同意的权利以及隐私保密的权利。③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授精、代理母亲等生殖技术给人类提供了非自然的生殖方式,引起一系列概念、伦理学和法律问题。生殖技术使人把恋爱、性交与生殖、生育分开,这是否会削弱家庭的神圣纽带?通过人工授精把有第三者参与的合子引入婚姻关系,是否会破坏家庭的基础?供体精子人工授精育成的孩子具有什么法律地位?供精是否应该检查、限制次数、保密和商业化?体外受精中胚胎的伦理学和法律地位是什么?对人类胚胎的研究应否控制?是否应该在法律上禁止代理母亲?在人工生殖技术中,一个孩子可能既有提供遗传物质和发育环境的父母,也有养育他的父母,那么谁是他在伦理学上和法律上拥有义务和权利的双亲?是否应该禁止在产前进行性别选择?这些问题的讨论往往要求在政策和法律上作出相应的决定。④生育控制。避孕、人工流产和绝育等也是使恋爱、性交与生殖生育分离的技术,因此遭到宗教或非宗教权威的反对。另一方面,对智力严重低下者以及严重的精神病人是否应该实行强制绝育,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如果认为在伦理学上可以为生育控制技术辩护,则又有一个如何辩护的问题:是因为当事人拥有就生殖问题作出自我决定的权利,还是因为婚姻、生育是他人和社会无权干涉的隐私问题?对人工流产的讨论又引起另一个问题:胎儿是不是人,以及人是从何时开始的问题。人是从受精之时开始,从胎动开始,从出现脑电波开始,从可以在体外存活开始?只要具备23对染色体就是人,还是人必须是有自我意识并与他人发生一定社会关系?有些国家规定不准在胎儿进入可存活期后实行人工流产,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要求流产是否允许?在晚期人工流产问题上,胎儿、母亲、家庭、社会、医务人员的价值或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是一个至今使医务人员感到为难的问题。⑤遗传和优生。产前诊断、遗传学检查,遗传学筛选、遗传咨询、基因治疗、基因工程等技术有利于人们及早发现遗传性疾病,但这些技术引起了这种检查和筛选是否可以强制进行、是否应该限制严重遗传病患者的婚育、遗传信息是否应该保密、遗传咨询服务是否应该免费以及这些技术带来的利害得失如何权衡等伦理问题。应用遗传学技术减少遗传病患者的人数、改进人口质量,又如何在目的和方式上与纳粹德国提倡的所谓优生运动相区别?⑥死亡和安乐死。由于生命维持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医务人员可以使不可逆昏迷的脑死亡病人和持续性植物状态的人继续维持其生物学生命,但他们永远失去了意识和运动能力。这使得人们感到有必要重新考虑死亡概念和重新给死亡下定义的问题。许多国家已在法律上认可脑死亡概念。但脑死亡概念是全脑死亡概念。热烈争论的问题是:大脑皮质业已死亡但脑干仍然活着的持续性植物性状态者是否已经死亡?另一方面,无脑儿是否能算是人?这里讲的死亡是人的死亡,所以死亡概念又与什么是人的概念密切联系。如果认为脑死亡者、植物人和无脑儿都已死亡,则不对他们进行治疗或采取措施结束其生命都不属于安乐死的范围。安乐死的伦理学问题是医学伦理学讨论得最活跃和争论得最激烈的一个问题。自愿的被动安乐死,即根据临终病人的要求不给他或撤除治疗,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无行为能力的病人也可由代理人作出决定。但在可以不给或撤除的治疗中是否包括人工给水和喂饲,仍有不同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是主动安乐死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对结束病人生命的主动行动与不给、撤除治疗的被动行动之间是否有性质区别,尚有不同意见。在主动安乐死的情况下,死亡的原因是疾病,还是行动,以及采取行动的人是出乎善意,还是出乎恶意,这也难以断定。安乐死也涉及对严重残疾新生儿的处理,即应根据哪些标准作出决定以及应该由谁来作出决定等问题。反对安乐死既可从道义论观点出发,也可从后果论观点出发,如认为,安乐死是杀死无辜的人,安乐死可能对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和医学的发展起消极作用。⑦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和卫生政策。资源分配包括宏观资源分配和微观资源分配。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指在国家能得到的全部资源中应该把多少分配给卫生保健,分配给卫生保健的资源在医疗卫生各部门之间如何分配,如癌症研究应分多少,预防医学应分多少,高技术医学应分多少等。宏观分配还必须解决如下问题:政府是否应负责医疗卫生事业,还是把医疗事业留给市场,如果政府应负责,则应将多少预算用于医疗卫生。如何最有效地使用分配给医疗卫生事业的预算,如预算应集中于肾透析、器官移植、重症监护这些抢救方法,还是集中于疾病的预防;哪些疾病应优先得到资源的分配;以及为改变个人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如吸烟),政府应投入多少资源;等等。资源的微观分配指医务人员和医疗行政单位根据什么原则把卫生资源分配给病人,怎样分配才算公正合理。当涉及稀有资源时,哪些病人可优先获得资源(如有两个病人都需要肾移植,但只有一个肾可供移植时)。为了进行微观分配,首先需要规定一些规则和程序来决定哪些人可以得到这种资源,即根据适应症、年龄、治疗成功的可能和希望、预期寿命和生命质量等主要是医学的标准进行初筛;然后再规定一些规则和程序从这范围中最后决定哪些人得到这种资源。这组规则和程序的规定常常要参照社会标准:病人的地位和作用、过去的成就、潜在的贡献等。但对社会标准,争议较多。卫生政策中最有争论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是否应该让医疗卫生社会化,如应实行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还是让医疗卫生商品化,还是采取某种混合折衷的方式(如医疗卫生的基本需要由国家负责,而高技术医学则由病人自己根据收入购买)。医学伦理学的显著特征是:实践性、继承性、时代性。
您好!临床诊疗中的伦理问题思考近几年来,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生命科学迅猛发展,一方面使肿瘤临床诊疗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代,另一方面却使人类面临一连串前所未有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科学的进步需要伦理的设防,如何在肿瘤临床诊疗中充分发挥这把双刃剑的作用,是值得肿瘤临床医生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1. 生命伦理学与传统医学道德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随后在欧洲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学科,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最有生命力的交叉学科。生命伦理学的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有时也涉及到动物生命和植物生命以至生态,而伦理学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性研究,因此,可以将生命伦理学界定为运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在跨学科跨文化的情境中,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方面,包括决定、行动、政策、法律,进行的系统研究。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医学道德观念。传统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只有无条件的保护生命才是道德的;而生命伦理学则认为,当代生物医学技术对生命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我们既可以有条件地让某些生命存活,也可有条件的让某些生命死亡。其次,表现在道德观念的变化上。传统观点认为,医学伦理道德的价值目标首先是生命的生理价值;而生命伦理学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以人的价值和社会的价值为前提的生理价值和医学价值,要求把生命的尊重和神圣性与生命的价值和生命质量结合起来。再者,传统医学道德认为,医生与病人之间只有义务的关系,医务人员的高尚道德全部表现在对病人尽义务上,而且只对病人个体负责,而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医生对病人负责,而且要求同时对整个社会和人类负责。生命论理学将义务论、价值论和公益论统一起来。生命伦理学的实践就是要不断地把他们统一起来,并使之符合在一国籍和文化背景以及大多数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基础上发展人们的观念,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使生命朝着符合人类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2.肿瘤临床诊疗中的生命伦理问题伴随着临床医学模式的变化,肿瘤临床诊疗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过去单一治疗模式向综合治疗模式发展,从过去以“疾病”为中心的治疗观向以“人”为中心的个体化诊疗方向发展,这种转变更加突出了生命伦理学在肿瘤临床诊疗中的作用。生命伦理学不仅强调了患者生命的价值,同时更强调将生命的神圣性与生命的价值和生命质量结合起来,这也正是当今肿瘤临床治疗所追求的最高境界。肿瘤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疾病群体,由于现在对肿瘤认识的局限性,导致肿瘤临床治疗充满了困难与矛盾,肿瘤临床诊疗问题不仅是患者个体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肿瘤临床治疗除了患者个体外,还涉及家庭、单位、社会等众多群体,所以,如何在临床诊疗中将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结合,将患者个体与社会群体结合,是我们在肿瘤临床治疗应关切的重要问题。 癌症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保密权知情同意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能对医务人员采取的诊治措施提出取舍意见,这是病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是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患者不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 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等有知情的权利,而且对医师治疗上的决定可行使同意或否决的权利。对于癌症患者知情同意尤为重要。因为癌症病人病情特殊,其诊断、治疗多为侵袭性操作或损害性治疗,这种医疗服务行为的侵害性会增加病人生理和心理的痛苦,甚至关系其生命健康的预后,因此,应该充分让患者了解病情及治疗所造成的伤害是保证临床诊疗的关键环节。如:癌症化疗患者,化疗前,我们明确告诉患者治疗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毒副作用,如恶心呕吐、食欲不振、脱发、手足麻木等,针对这些副作用,我们可能采取的措施,完成化疗疗程对疾病康复的意义,病人往往都能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对待治疗,保证临床疗效。保守秘密是医护人员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之一,特别对某些特殊病情应注意为之保密。对于癌症患者而言,虽然目前诊疗手段不断提高,癌症病人的远期生存率和生活质量有了显著改善,但对大多数人来说,一旦被确诊患了癌症,犹如被判了死刑,很难面对和接受这一事实。那么对于癌症患者是应该尊重病人的知情权而告知病人实情,还是遵守保密的原则对病人隐瞒病情呢?这是癌症临床诊疗中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因为癌症的诊断与治疗有其特殊性,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有利于建立双方协作和交流机制,从而促进诊疗措施的顺利实施。同时,由于目前对癌症认识的不足,使许多人对癌症有明显的恐惧感,如果不对患者进行保密,这种突然的打击往往导致患者精神崩溃,有的患者甚至丧失生活的信心,拒绝治疗。所以,癌症临床诊疗中,处理好癌症病人知情同意权与医疗保密的关系关键在于如何从对病人最有益的角度出发去实施这些制度。临床中,可以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区分不同对象的心理、生理特点,选择不同时机和不同方式向患者告知病情,这样既尊重了病人的知情权,又尊重了医疗保密原则,达到临床的治疗目的。我们临床中曾经有这样一位晚期肺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虽然患者已知道自己的简单病情,但对于病情的严重程度并不了解,患者家属害怕病人了解病情后,患者无法接受,所以,整个治疗中一直隐瞒病情的严重程度,让患者对治疗充满过高的期望,该患者采用了化疗、放疗、微创治疗、药物靶向治疗等各种治疗方法,但病情并没有期望那样得到缓解,患者情绪烦躁,求生的欲望与治疗效果反差,使她痛苦不堪。后来,到我院求治,从第一次治疗开始,我们通过对患者病情的了解,首先帮助患者重新树立治疗的信心,针对其临床突出的症状—腹泻进行治疗,用药1周后,腹泻明显缓解,患者信心增强,情绪稳定。这时,我们及时将病情状况对患者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指出了治疗对病情变化的影响,病人此时才如梦方醒,知道目前治疗最真实的效果,所以,更积极配合治疗,心情也变的快乐起来。现在在我院门诊治疗近2个月,身体状况逐步恢复,从开始需要人搀扶看病,到目前自己来看病。癌症病人的选择权与临床的合理治疗选择权是病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病人获知其病情后,在医生提供的各种治疗方案中选择一种,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说是否治疗、如何治疗是由病人自己决定的,这样患者不仅可以积极地配合治疗,还可以调动其他积极的心理因素。当然在实践过程中病人选择权的实施受很多因素影响,如知情程度、文化程度、理解能力、自主能力、价值观念、环境诱导、周围压力等。在中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知情同意权归病人家属所有"因此选择权也多由家属决定。 应该看到"多数情况下家属的利益与病人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做出的选择多数也是从病人的实际出发的。选择权在实践过程同样受家属文化程度、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与病人的关系等影响。病人做出的选择多考虑的是个体健康、安全。家属做出选择的时候较多考虑的是亲情、 感情和社会舆论。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医生在判断病情与确定治疗措施时有一定的权威,病人或家属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医生的决定所影响。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凭借其丰富的临床经验、浓厚的医学知识做出的选择当然是有效的。但是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医生做出选择时较多考虑的是治疗效果、医疗安全、经济效益、人际关系等。由于诊疗行为具有两面性, 既有医治患者疾病的积极一面,也有给患者带来侵袭、痛苦、危险、费用等消极的一面。因此,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尊重病人自己的决定。合理治疗是癌症临床获得疗效的关键,临床中,我们应将合理治疗与患者的选择权有效地结合,正确引导患者选择科学的治疗方案,从而获得最佳的生活质量和生存周期。对于临床医师而言,必须从患者利益出发,根据患者病情状况、经济条件等,结合临床研究进展,分析临床疗效与费用比值,制定适合患者状况的最佳方案,从而避免过度治疗造成的患者痛苦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医院中存在着不同的分科,如化疗科、放疗科、外科、介入科等等,患者一旦确诊癌症后,患者与家属均陷入盲目求医中,而到了医院后,由于各科室间缺乏密切的协作关系,所以,假如患者到放疗科时,放疗医生并未全面考虑患者的整体病情,能放疗者就首先放疗,这样,也为后期治疗带来了困难。对于患者,虽然存在选择权,但由于患者缺乏癌症方面的知识,对治疗认识不清,一旦听说一种方法有效,就想试试,并不考虑是否适合,而有的临床医生认为只要病人愿意就可以用,而没有帮助病人综合分析治疗中的问题,确定正确的治疗观点。我们在临床也遇到这样一位患者,患者老年,男性,因肺癌手术后、放、化疗后,复发转移,根据患者当时病情和既往治疗的情况,我们确定了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诊治方案,经过3个月的治疗,患者临床症状明显好转,生活质量得以提高,转移病灶稳定。后来,患者一直未来就诊,又经过4个月,患者再次来我院就诊时,病情已进一步恶化,询问情况方知,患者听说某医院有种新的化疗药物,所以,就到该院接受治疗,治疗后,出现了肝转移,又去做了介入,再度出现脑转移。从这样1例病例,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提示:患者的选择一定要与科学合理的治疗结合,医生在尊重患者选择权的同时,一定要帮助患者建立科学的治疗观。晚期癌症病人的治疗问题癌症病人经历了手术、化放疗等漫漫痛苦发展到晚期,出现较大范围转移或复发、机体恶液质、多个脏器功能低下和难以忍受的剧痛、生活质量极其低下。家属在经历了长期对病人的照护后身心也受到严重影响,家庭经济不堪重负。 就病人而言,此时为延长生命而采取维持疗法是毫无积极意义的,放弃治疗意味着解脱。 但是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于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处理原则是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惜一切代价,好死不如赖活着,对亲人放弃治疗从感情上无法接受。 就全社会范围来看,耗费大量有限资源去维持一个没有任何价值的生命也是不符合医学道德原则的。这类伦理冲突涉及生命权、疾病认知权、治疗决策权、知情同意权等。当病人、家属、医生的选择出现冲突时,该如何做出正确的选择呢? 首先应该尊重患方知情自主的原则,患方主要指病人本人和家属,从实质上说自主权是属于病人的。其次是坚持有利无害原则,强调治疗应使患者受益。同时应尽可能避免由于治疗引起的伤害,最低限度也应要求预期受益应大于预期损害。 第三是恪守科学认定准则和恰当干涉准则, 医务人员必须从科学出发,不能无视和排斥其它准则,要充分认识可能出现的伦理学冲突。对于晚期癌症患者的治疗,我们应在生命伦理学原则指导下,把生命的尊重和神圣性与生命的价值和生命质量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出人文的关怀,在最大程度降低疾病痛苦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延长患者的生存周期。所以,对于晚期癌症病人,能提高生命质量的治疗必须积极采用,而增加痛苦的治疗应合理放弃。3.中医肿瘤临床诊疗中的生命伦理问题中医药在癌症治疗方面的独特性, 使其成为我国肿瘤综合治疗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生命伦理学是中医治疗癌症中随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建立正确的伦理观,将有助于中医肿瘤诊疗的顺利进行。3.1 中医肿瘤临床中对“人”的认识中医认为人是世间万物中最宝贵,珍爱生命是预防和治疗肿瘤的重要前提。 《素问》:“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所以,在癌症的中医治疗中十分强调“病的人”,将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放在了治疗的首位。3.2 中医肿瘤临床中对医生的要求中医临床疗效的高低取决于医生水平的高低,由于不同医生临床经验与学识水平的差异形成了中医临床疗效不确定的重要因素,这要求临床医生在肿瘤诊疗中,一定要本着实事求实的态度,认真对待患者,既不能妄自夸大临床疗效,误导病人接受不必要的治疗,也不要诋毁中医在肿瘤治疗中的优势和特色。作为好的医生,就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 ”,这样才能“省病诊疾,至意深心,详察形候,纤毫勿失,处判针药,无得参差”。3.3中医肿瘤临床诊疗中应注意的伦理问题中医药适用于临床肿瘤治疗的各个阶段,但中医中药并不是万能的。在很多时候肿瘤的治疗及并发症的处理还必须运用手术、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生物治疗等手段,将中医药、手术、放疗、化疗等相结合,积极应用综合治疗的手段。如果一味强调中医药的重要性, 盲目扩大中医药适应证,不仅给病人带来很大伤害,还会使肿瘤治疗造成混乱,对于学术上的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临床在中医药的应用中,应根据病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治疗方药、最恰当的治疗时机、最佳的配伍治疗手段,确保治疗安全无害,竭力减轻病人痛苦,力求降低治疗费用。医者根据医学专业知识和治疗经验提出“最佳”诊疗方案同时,要综合病人各方面的情况,认真考虑各种可能性,包括病人家庭、病人的单位或其他社会关系和背景,并根据最小风险/损伤以及最大受益的原则,决定治疗方式。我们曾治疗1例晚期前列腺癌多发骨转移的患者,患者9年前,在某西医院,确诊为前列腺癌多发骨转移,并被告之生存期大约半年左右。患者并未因此放弃治疗,主动寻求中医诊疗,我们根据患者病情,确定了中药配合内分泌治疗为主的诊疗方案,经治疗,患者病情好转,目前已生存9年。从这例患者治疗情况看,合理治疗,科学规范用药和病人的积极配合是临床疗效的关键。随着医学科学特别是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伦理学正日益受到病人、家属、医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的广泛重视,肿瘤诊疗工作中的伦理学问题是一个新颖而又值得关注的领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于中医肿瘤临床,生命伦理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正确的中医肿瘤伦理观必将有效地推动中医肿瘤学健康有序的发展。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医学伦理学论文建议选题可以围绕这些内容:医患关系、医学科研道德、人体实验、器官移植、安乐死 、同性恋、艾滋病、临床诊疗道德等等。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它是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研究医学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的一门学问。医学伦理学是评价人类的医疗行为和医学研究是否符合道德的学科。
学科特点
所有过去的医学伦理学的文献一般都含有美德论和义务论两个内容。美德论讨论有道德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哪些美德、哪些品质。许多文献都认为医生应具有仁爱、同情、耐心、细心、谦虚、谨慎、无私、无畏、诚实、正派等美德。义务论讨论医务人员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
主要流派
(1)情态伦理学派。主张伦理准则应视情态而定,强调伦理的灵活性,反对固定不变的伦理准则。
(2)传统伦理学派。主张坚持传统的医学伦理原则和宗教伦理原则。
(3)青年道德学派或分析学派。既反对情态伦理学派粗糙的功利主义,又反对传统伦理学派僵硬的神学道德主义,主张对伦理问题应进行细致的分析。
医学科研人员的基本职业伦理要求包括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保持研究诚信、尊重知情同意、保护研究数据的安全等方面。
以下是详细解释:
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研究时,必须尊重研究对象的人权和尊严,保护其隐私和安全。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医学科研人员必须确保研究对象充分理解研究内容和风险,并自愿参与研究。
同时,医学科研人员还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保持研究诚信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研究时,必须保持诚信,不得伪造数据、篡改结果或者剽窃他人成果。
医学研究的结果对于患者的治疗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患者的健康受到威胁,甚至危及生命。
尊重知情同意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研究时,必须尊重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权。研究对象有权知道研究的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并自愿决定是否参与研究。医学科研人员应该提供充分的信息,让研究对象做出明智的决定,并尊重其决定。
保护研究数据的安全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研究时,必须保护研究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研究数据是医学研究的重要成果,任何泄露或滥用都可能导致研究结果的失真和患者的隐私泄露。医学科研人员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研究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根据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要求有如下几条:保护受试者权益原则《赫尔辛基宣言》第9条指出:“医学研究要符合尊重所有人类受试者、保护他们健康和权利的伦理标准,一些研究涉及的人口尤其脆弱,需要特别保护”。预先审核原则《赫尔辛基宣言》第15条指出:“在研究开始前,研究过程必须提交伦理委员会,供其考虑、评论、指导和同意,且该委员会必须独立于研究人员、赞助者和任何不正当影响之外”。“研究人员必须向该委员会提供监督的信息,特别是关于严重负面事件的信息,未经该委员会考虑和批准,不可对研究过程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