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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万物复苏的春季,很多人会感到昏昏欲睡,提不起精神,而且特别容易疲劳,这种表现就是“春困”。“春困”是人体生理机能随着大自然气候变化而发生的一种现象。冬天,皮肤血管受到寒冷刺激,血流量减少,大脑和内脏的血流量增加。进入春天,随着温度的升高,皮肤毛孔舒展,血液供应增多,而供应大脑的氧气相应减少,于是出现了懒洋洋、软绵绵、无精打采、昏沉欲睡等现象。此外还有一个原因,是由于春季气温升高,身体的新陈代谢开始加快,而细胞代谢会产生大量的代谢废物,这些物质得不到及时分解和排泄,就会让人感到疲劳和困乏。特别是肥胖者,体内代谢废物积聚积聚,使得人体负担加重,“春困”表现就会更加明显。

“春困”虽然不是病,但它也会影响人们的学习和工作。在生活中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必要的生理调节或刺激,“春困”能够预防或减轻的。

1.运动刺激

早春时节,万物萌生,大地回春,这时应走出户外多参加一些活动,进行适量的健身锻炼,可有效改善生理机能,使身体呼吸代谢功能增大,加速体内循环,提高大脑的供氧量,从而缓解“春困”。

2.嗅觉刺激

在身体疲惫、昏昏欲睡的情况下,可使用风油精、清凉油、香水、花露水等具有一定刺激或芳香味的物质,通过闻其气味来刺激神经减轻困倦之意。如果能因地制宜,在居室、阳台或庭院中种养一些有芳香味又可提神的时令花草,对缓解乏意也有益处。

3.视觉刺激

精心设计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居室或学习、办公室的场所明亮清爽,也可在室内添置一些色彩艳丽并富有生机的饰物以及花草,给人以一种赏心悦目之感;闲暇时可多走进大自然,如郊游远足、踏青赏花,良好的视觉效应可能使困觉消除。

4.嗅觉刺激

采用多样化的饮食平衡营养,使身体能从不同食物中获得多种营养成分。多摄取鱼、鸡、瘦肉、低脂奶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具有“醒脑”作用的食物。保持饮食的清淡,少食或不食用重油腻味的食物。多吃含钾食物,如水果、豆类、海带、紫菜、干贝、瓜子等,能帮助维持细胞水分,使其充满活力。此外,可适当采用酸、甜、苦、辣的食物或调味品,以刺激味觉神经,增加食欲。

5.听觉刺激

走出自己的小天地,多参与 社会 交往,在与朋友交往中调节情绪,获得快乐,精神会因之而一振。也可常听些曲调优美明快、有激励振奋作用的音乐或歌曲,以愉悦身心,或者欣赏一些相声、小品、笑话及喜剧影视节目,在获得欢笑中兴奋神经,驱除困意。

6.触觉刺激

在乍暖还寒的时节,适当采用冷水洗脸,以刺激皮肤,提高机体神经系统的兴奋度,从而达到消解“春困”的目的。

编辑/图片/王博

摘自/《家庭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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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家庭医学刊社社长/总编:张绍武副社长:张 甜副总编:刘大伟 李桂英 张 慧 姜友珍编辑部主任:杨 涛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3号(450003)国际标准大16开 半月刊 国内外公开发行国内刊号:CN41-1076/R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1001-0203大陆以外发行代号:M1066订阅:全国各地邮电局(所)《家庭医学》(上)邮发代号36-43 每期定价:元 全年:60元《家庭医学》(下)邮发代号80-151 每期定价:元 全年: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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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被誉为“白色的血液”,它是一种营养丰富、食用价值很高的补钙佳品,所含的钙很容易被吸收。 含有丰富的优质蛋白质,其必须的氨基酸比例合适,易于消化吸收。胆固醇含量低,并含有人体必须的维生素A、B1、B2等。含有丰富的矿物质及微量元素,其中的磷、钾、镁等搭配十分合理。牛奶还可对食物中的有毒物质,如铅、铝、铋等有一定的解毒作用。它所具有的活性物质,能增强身体抵抗力、免疫力和抗衰老作用。因此,牛奶是一种特别有益于 健康 的营养保健饮料。但如饮用方法不当,则仍起不到应有的营养作用。如何饮用,更能提高其营养价值,还须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

饮用牛奶时需要与其他食物搭配:很多人早晨只喝一杯奶,虽然也能提供一定的热量,但奶中的优质蛋白没有发挥作用。正确方法应先吃或同时吃一定量面包、饼干或稀饭面食等淀粉类食物,再饮牛奶,这样淀粉类食物一方面提供了热量, 更重要的是和奶中优质蛋白结合,发挥了它应有的营养价值,这是很重要的。

二、

需配合适当的运动:科学实验证实,每天在饮用牛奶后加上适度运动,可延缓骨质疏松,延缓骨质密度下降,对预防骨折更有重要作用。

三、

经过处理的牛奶,饮用时不需煮沸:温热后即可饮用。反复煮沸破坏了生物活性物质,降低了牛奶营养价值。

四、

掌握牛奶饮用量:如每天饮用500毫升,则可供500毫克钙,再加上其它食物中的钙,即可满足每天800毫克胜利所需要的量。

五、

重视牛奶饮用方式和方法:研究人员指出,每天少量多次饮用牛奶比一次饮光,钙的吸收量要高。因此建议500毫升奶,2~3次分饮为好,饮用时宜慢。

六、

宜在睡前饮用一次牛奶:牛奶中因含有一种左旋色氨酸,是一种具有催眠作用的物质。因此,在睡前半小时引用100~200毫升牛奶,对睡眠有利。

牛奶的营养其重要作用有:

一、

牛奶有健体 养生 作用:牛奶营养成分最接近人体需要,消化吸收容易。牛奶含多种维生素、氨基酸、钙、磷等成分,可防止儿童软骨病,防治高血压。牛奶以高蛋白、低脂肪著称,适合减肥、 养生 。

二、

牛奶可防治骨质疏松: 牛奶是补钙的最佳饮料,可促进牙齿和骨骼生长,对防治中老年人骨质疏松起重要作用。还可在牛奶中加入适量维生素D、E等组成“配方奶”。据资料报道,饮用配方奶后,骨折发生率降低,骨折后修复力加强,骨折愈合提前。此外,引用牛奶还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保健有益,牛奶中的卵磷脂、维生素、锌、碘等微量元素均是中枢神经的必需营养物质。牛奶中还含丰富的钾,对心血管系统有病患者恢复有益,并可减少心梗、脑梗、脑中风的危险。

三、

饮用牛奶对肿瘤患者有益: 1.饮奶可增强免疫力、抵抗力,可起到“扶正”目的。2.牛奶中含有活性物质、微量元素硒等对肿瘤发生、发展有抑制作用。3.肿瘤患者大都在精神上易发生焦虑症,牛奶中的酪氨酸可促进血清素分泌,使患者精神易保持愉悦状态。

牛奶被誉为“白色的血液”,印度实施“白色革命”,号召大力提倡食用奶制品,朝鲜大力发展奶制业,以补充营养;日本强调一杯奶强壮一个民族。据调查资料报道,全世界发达国家人均每年消耗奶量约100公斤,而我国消耗量约为其7%~10%,并且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少数人群。因此,大力宣传牛奶的营养价值,以及如何引用才能提高营养,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学的饮用牛奶对自己 健康 ,对 养生 益寿延年都起着重要作用。

编辑/图片/王博

摘自/《家庭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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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嗅觉刺激

采用多样化的饮食平衡营养,使身体能从不同食物中获得多种营养成分。多摄取鱼、鸡、瘦肉、低脂奶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具有“醒脑”作用的食物。保持饮食的清淡,少食或不食用重油腻味的食物。多吃含钾食物,如水果、豆类、海带、紫菜、干贝、瓜子等,能帮助维持细胞水分,使其充满活力。此外,可适当采用酸、甜、苦、辣的食物或调味品,以刺激味觉神经,增加食欲。

5.听觉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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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触觉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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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并不属于核心期刊,每门学科的核心期刊都不同,如果是核心期刊在封面上会注有,看一下杂志封面便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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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最要小心吃“发物”

吕若琦 广西医科大学

一年之计在于春

春季阳气生发、大地回春、万象更新,是一年中最好的季节,大家是时候调整身心、为一年的 健康 做足准备了。

然而,春天也是个万物复苏的季节,不少病症在这个时节“蠢蠢欲动”。春季既是哮喘、花粉症等呼吸道疾病高发时节,也是紫癜、荨麻疹、麻疹、带状疱疹等的高发季节。另外,冠心病、胆结石、肝炎、精神性疾病也常常容易在春天复发。饮食与 健康 是密不可分的。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中医理论认为春天最要小心吃“发物”。究竟“发物”为何物?真的一点都不能碰吗?

“发物”会引起病情加重

发物”其实是一种源自民间的说法。《本草纲目》有记载:“凡服药,不可杂食肥猪犬肉,油腻羹鲋,腥臊陈臭诸物。凡服药,不可多食生蒜、胡荽、生姜、诸果、诸滑滞之物。”

其实“发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发物”,指的是在 健康 人正常摄入,或病患服药及病后调理的饮食过程中,因饮食不当而诱发某种病症产生、激发新病、妨碍治疗、加重病情或影响机体康复的一类食物;而狭义的“发物”,则指的是能导致类似于现代医学所指变态反应性疾病的食入性食物。一般情况下人们更倾向于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

“发物”会引起病情加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某些食物中含有的异体蛋白物质可以成为一种过敏原,引起或加重许多疾病,如支气管哮喘、荨麻疹、湿疹等。并且食物都有寒热温凉和酸苦甘辛咸等明确的“四气五味”,食用时若没有注意,就容易加重某种性能,从而引起疾病。最后,刺激性较强的食物易加剧炎性感染,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可以归类于“发物”。

慎食“发物”保 健康

所谓“发物”,我们也可以顾名思义地理解成诱发、引发、助发某些疾病的食物。膻味的,如牛、羊肉;辛热性的,如鱼;生发性的,如韭菜、笋,以及海鲜虾蟹、腐乳等。“发物”对疾病的诱发作用根据疾病类型不同,需要忌口的食物也会有所差异。

如皮肤瘙痒病需少吃韭菜、春笋、香椿、香菇、香菜等生发性食物;肝火旺别吃公鸡肉;癫痫、头风病人不宜吃猪头肉;易过敏少吃海鲜;呼吸系统疾病忌羊肉;口腔溃疡少吃香菇、腐乳等都是常见的忌口种类。

不过尽管“发物”有可能引起身体疾病或加重病情,其效果却是因人而异的。就如同许多人意外发现的偏方一样,症状的出现和消失原因都是综合性的,不能一概而论。即使某种事物可以归类为“发物”,也不见得它吃不得,重要的是要能够从自身实际出发来判断。况且被称为“发物”的食物往往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有些时候也会被拿来作为药用,绝不可以轻率地将其完全排除在食谱之外。

虾、蟹、海鲜等皆是“发物”,但对于感冒等患者,食用上述食物反而有利。肥肉、奶油、动物内脏、骨髓等油腻厚味之“发物”,冠心病、高血压病、高脂血症、中风等疾病患者不宜食用,但这些食物对于体质衰弱、虚劳羸弱、体质虚弱的人食用,则有益身体 健康 。

“发物”大体可以分为七大类

发热之物 如姜、韭、胡椒、花椒、羊肉、狗肉等。发热、口渴、面红目赤、大便秘结、失眠心烦等患者都不宜食用。

动风之物 如蟹、虾、带鱼、黄鱼、笋等有升发、散气功效。一些哮喘、荨麻疹、湿疹的患者不适合食用此类食物。

引发湿热之物 如饴糖、醪糟、糯米、肥肉、酒等肥甘滋腻之品。胆囊炎、肺炎、痢疾等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及急性肝病患者都不宜食用。

冷积之物 如西瓜、冬瓜、梨、柿、莴笋等寒凉润利之品。胃虚冷痛、腹泻等患者不宜吃这些寒性食物。

动血之物 如慈菇、胡椒等活血动血之品。尿血、便血、胃出血、皮下出血、月经过多等患者不宜食用,吃了会使病情加重。

引发滞气之物 如羊肉、莲子、大豆、芋头、芡实等妨碍气机的升降和运行之品。腹痛、胀气、食积等患者都不宜食用。

民间长期食用结论性发物 如魔芋、芋头、泡菜、香菜、韭菜等。这些食物归类是通过患者亲身经验所总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表性。

当然,在治疗由“发物”引起病症的时候最好能够前往专业医疗机构咨询,千万不能听信他人偏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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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什么叫“肖像权”。“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它的特点是: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肖像权的内容: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回答是肯定的:没有!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算是违法行为  可以去法院起诉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4、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12)有这个期刊的名字。

我认为算犯法,个人照片是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允许而公开,个人隐私权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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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按照按内容分可分为:综合性期刊与专业性期刊两大类。

按照学科可分类为:社科期刊、科技期刊、普及期刊三大类。

按照时间可以分类为: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等。

按照读者对象可分类为:儿童杂志、青年杂志、高校杂志、少年杂志、妇女杂志、老人杂志、工人杂志、农民杂志、干部杂志、知识分子杂志、军人杂志等。

按照文字种类可以分类为:中文杂志、英文杂志、日文杂志、俄文杂志等,以及满、蒙、藏、维吾尔等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杂志。

按照发行范围可以分类为:内部发行、国内公开发行、国内外公开发行等。

按照杂志的性质可以分类为:学术性期刊、技术性期刊、普及性期刊、教育性期刊、情报性期刊、启蒙性期刊、娱乐性期刊等。

期刊杂志的历史起源:

期刊形成于罢工、罢课或战争中的宣传小册子。这种类似于报纸注重时效的手册,兼顾了更加详尽的评论。所以一种新的媒体随着这样特殊的原因就产生了。

其中最早出版的一本期刊是于166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由法国人萨罗(DenysdeSallo)出版的《学者期刊》(LeJournaldesSavants)。

1704年,伦敦出版了第一种介于报纸和期刊之间的定期刊物,发行者是《鲁宾逊漂流记》的作者丹尼·笛福。刊物名叫《评论》,篇幅为四小页,共发行九年。

美国最早发行的期刊是佛兰克林的《美洲期刊》和《将军期刊》,都是模仿英国期刊的月刊,同在1741年1月出版。

中国最早的期刊为德国汉学家郭实腊1833年7月在广州创办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发行时间延续5年多,版式采用中国传统书本样式,刊期使用清代皇帝年号纪年。

在最初,期刊和报纸的形式差不多,极易混淆。后来,报纸逐渐趋向于刊载有时间性的新闻,期刊则专刊小说、游记和娱乐性文章,在内容的区别上越来越明显,在形式上,报纸的版面越来越大,为三到五英尺,对折,而期刊则经装订,加封面,成了书的形式。此后,期刊和报纸在人们的观念中才具体地分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杂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刊杂志

杂志一般是这样分类的:①按出版周期来分:每周出一期为周刊,每月出两期为半月刊,每月出一期为月刊,每两个月出一期为双月刊,每季度出一期为季刊,无准定出版周期为不定期刊物;② 按读者对象来分:少儿杂志、青年杂志、老年杂志、集邮杂志、妇女杂志等;③按内容来分:首先可分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部分,在这两大部分中又可分为专业性杂志和普及性杂志两大类,每一大类又可再细分为多种;④按专业性质来分:文学杂志、美术杂志、戏剧杂志、科学普及杂志、哲学杂志、体育杂志、医学杂志、邮政杂志、地质矿产杂志等。杂志的分类方法很多,可根据个人喜好来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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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确定《医学影像学杂志》不是北大2011版中文核心期刊(复合影响因子: 综合影响因子:);其他荣誉详见封面图片,希望有助于你。

《中国医学影像学杂志》是北大2011版中文核心期刊(复合影响因子: 综合影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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