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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学杂志封面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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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学杂志封面图片

有中华医学杂志、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

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根据2018年4月28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华医学杂志》载文量为18099,被引量为137385,下载量为1326756。2015年期刊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735种)中排名第434名,在医药卫生总论(122种)中排名第11名;2015年期刊影响因子为。

合作交流

针对国内外临床抗感染治疗面临的棘手问题细菌耐药,期刊编辑委员会于2000和2002年分别组织召开了“细菌耐药与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专题学术研讨会”,会上报道了中国全国范围内的细菌耐药现状调查结果,表明中国大中城市细菌耐药的发展态势严峻。

你具体看看你的文章方向和这个期刊相关性吧

这个要看你预设的范围,是国内还是世界呢?往大了说目前世界权威四大医学杂志分别有:《美国医学会杂志》,《新英格兰医学杂志》,《柳叶刀》,《英国医学杂志》

四大医学杂志就属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柳叶刀(Lancet)、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英国医学期刊(BMJ)。

1、新英格兰医学期刊是由美国麻州医学协会所出版的同行评审性质全科医学周刊。其在2015年的影响因子为。期刊内容包含对生物医学科学与临床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系列主题方面的医学研究新成果、综述文章和社论。

分为主题性之社论,原创性的论文,旁征博引性的评论性文章,即时短篇论文,案例报告,亦有一独特的报道项目称之为《临床医学影像》;着重在内科学和过敏/免疫学、心脏病学、内分泌学、肠胃病学、血液学、肾脏疾病、肿瘤学、肺部疾病、风湿病学、HIV以及传染病等专业领域。

2、《柳叶刀》是1823年爱思唯尔(Elsevier)出版公司出版的杂志,部分是由李德·爱思唯尔(ReedElsevier)集团协同出版。

1823年由汤姆·魏克莱所创刊,他以外科手术刀“柳叶刀”(Lancet)的名称来为这份刊物命名,而“Lancet”在英语中也是“尖顶穹窗”的意思,借此寓意著期刊立志成为“照亮医界的明窗”(toletinlight)。

3、《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是由美国医学会主办的一种综合性临床医学杂志,创刊于1883年,每月出版4期,全年出版48期。

主要刊载临床及实验研究论文、编者述评、读者来信、相关书评等类型文章。同时该杂志也向读者提供医学及卫生保健领域的非临床性信息,涉及政治、哲学、伦理、法律、环境、经济、历史及文化等方面内容。

4、《英国医学期刊(BMJ)》是英国医学会会刊,它有着160年的悠久历史,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独特的风格特色,在所有综合性医学期刊中最具综合性,该刊2015年影响因子(IF值)为分。

其栏目丰富多彩,述评、新闻、综述、争鸣等类型的文章为广大医生所欢迎。其内容除了与临床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与知识外,还涉及与医学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伦理、公共卫生等诸多方面。

扩展资料:

《中国医学论坛报》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合作,用中文同步出版《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部分文章。

出版风格:是世界上连续出版时间最久的医学期刊,每年发行52期,每周四出版,年页码数为3400页。杂志隶属于马萨诸塞州医学会。杂志主要提供重要的、未被刊登过的研究成果、临床发现以及观点。

注重文章的实用性,文章多为指导临床实践。该杂志是周刊,发表关于新的医学研究成果,评论以及从生物医学理论到临床实践的编辑部意见。杂志有非常严格的审稿程序,稿件的处理流程通常需10—12周。来稿的刊用率约为7%。该杂志的封面便是目录,设计可谓简单朴素至极。

177个国家超过50万名的医师、学生、研究人士、以及其他医学专家构成了该杂志的读者群体。该杂志也吸引了在数量上居全美第一的医师招聘广告。

外国评论医学杂志封面图片

《柳叶刀》医学杂志是英国的。

《柳叶刀》创刊于1823年,创始人托马斯威克利,是由爱思唯尔出版公司主办,《柳叶刀》编辑部编辑出版的医学学术刊物,是国际上公认的综合性医学四大期刊之一。《柳叶刀》主要设有论著、讲座、综述和专题、病例报道和其他等栏目。

该杂志主要刊登研究文章、随机对照试验、荟萃分析、回顾、研讨会、个人观点、评论、信函以及其他观点和世界报告。根据2020年7月《柳叶刀》官网显示,《柳叶刀》编辑部有高级执行编辑4人,国际执行编辑2人,执行编辑4人,高级编辑7人,申诉专员1人。

奖项内容

1996年,设立威克利奖,授予每年度医疗卫生领域重要话题的最佳论文。历届获奖文章内容涵盖了医学临床工作、职业生涯、医患故事等各方面。2019年,《柳叶刀》杂志社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杂志创始人托马斯威克利和中国现代医学先驱伍连德的名字,设立了威克利伍连德奖。

《柳叶刀》的办刊宗旨为传递知识,不断更新,共享知识,独立与公正,面向全世界,敢于批评与争鸣,使医学成为一种文化。自1823年创刊号发布之日起,一直致力于解决社会中的紧迫问题,通过发起学术讨论,让科学融入到具体的大环境中,从而影响各地的决策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柳叶刀

属于第一梯队的期刊。

Springer中文名字叫做施普林格。其实从官网的about上,我们基本就可以知道这个出版社出版的相关期刊。1842年,在柏林成立,是一个总部位于德国的世界性出版公司,它出版教科书、学术参考书以及同行评论性杂志,专注于科学、技术、数学以及医学领域。一个重磅的消息就是,在2015年出版业两大巨头 Springer 和 Nature 完成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叫 “Springer Nature"。有了nature的加持,Springer显然就是巨无霸了。

《Nature》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最有名望的科学杂志之一,首版于1869年11月4日。  与当今大多数科学论文杂志专一于一个特殊的领域不同,其是少数依然发表来自很多科学领域的一手研究论文的杂志(其它类似的杂志有《科学》和《美国科学院学报》等)。在许多科学研究领域中,很多最重要、最前沿的研究结果都是以短讯的形式发表在《自然》上。

《美国医学会杂志》简称,仅次于NEJM《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世界权威医学杂志,与《柳叶刀》Lancet,《英国医学杂志》BMJ号称世界四大权威综合医学杂志。

Springer Nature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生物医学和生命科学实验指南合集SpringerProtocols:实验室指南数据库主要面向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以及生物医学等学科,很多期刊在相关学科拥有较高的排名。

Springer Protocols由Springer Nature公司出版,是世界上最大的'生物医学和生命科学实验指南合集,Springer Protocols3实验室指南数据库主要面向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以及生物医学等学科,很多期刊在相关学科拥有较高的排名。首版于1869年11月4日的《自然》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最有名望的科学杂志之一,许多科学研究领域中,很多最重要、最前沿的研究结果都是以短讯的形式发表在《白然》上。她原隶属于伦敦的麦克米伦科学和教育公司,旗下拥有《自然》、自然子刊和《科学美国人》等众多高水平期肝刊,在国际学术出版行业有非常重要的地位;Springer是德国柏林的科学和商业传媒公司。

中国医学杂志封面图片

医学类学术期刊有:

一、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期刊主要读者对象是广大医药卫生人员。

二、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医学争鸣》刊载的内容主要是医学学术方面的各种看法和观点的交锋与辩论。英文刊名为《NEGATIVE》,以期经历“否定—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螺旋式上升,达到新的认识境界。

反映发明与创新、否定与假说、探索与发现等前沿医学思想,传播医学领域新观点、新方法和新成就,服务医学科学研究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三、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ir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主管、主办中文版半月刊。

据2018年4月《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编辑部官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十届编辑委员会拥有常务委员49人,委员127人,特约编委5人,海外编委12人。 据2018年4月中国知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共出版文献18690篇,总被下载1789818次、总被引87645次。

四、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第二军医大学学报》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第二军医大学主管、主办的综合性医药卫生类学术刊物。1980年6月创刊。

据2018年9月《第二军医大学学报》官网显示,《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编委会拥有委员67人,客座编委13人,2017年度共有368位审稿专家。

五、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原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创刊于1981年,为国内外发行的高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是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

被美国Medline/PubMed、美国化学文摘(CA)、荷兰《医学文摘》(EMBASE)、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国内外重要数据库收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医学杂志

百度百科—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百度百科—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百度百科—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百度百科—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图标是蛇的缘由如下:急救标志的“蛇绕杖”是西方的医学标记,起源于古希腊神话。相传,古希腊有一位神医在云游四海为人治病时,手里总是拿着一根绕有灵蛇的手杖。因此,蛇徽现已成为全球性的医学标志。

以前,中国救护车上的标志是红十字,之后是白十字。由于这种标志会跟国际红十字混淆,为了避免混乱,我国救护车上的标志就改成了国际版的蛇徽。

世界上的医学标帜有两大系统:一种是双蛇缠杖,上头立着双翼作为主题;另一种则是以单蛇缠杖作为主题。双蛇双翼之杖源自于希腊神话中的神使赫密斯/马克里之魔杖。而单蛇之杖则为罗马神话中之医神亚希彼斯之主要表征。传统上的看法均认为单蛇之杖才是正统的医学标帜。

双蛇杖,象征医疗救护的十字标志,将退出120急救网络。取而代之的是蓝色的蛇杖,蓝色的蛇杖贯于生命之星,寓意救死扶伤。120的一线急救人员和救护车,将全面换装,无论是救护车车身,还是急救医生、护士的防寒服、礼宾服、春秋装,都将在明显部位佩有新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您好,建议您去相关的专业学术网站或者是论坛上进行相关咨询。

医学类学术期刊有:

一、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期刊主要读者对象是广大医药卫生人员。

二、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医学争鸣》刊载的内容主要是医学学术方面的各种看法和观点的交锋与辩论。英文刊名为《NEGATIVE》,以期经历“否定—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螺旋式上升,达到新的认识境界。

反映发明与创新、否定与假说、探索与发现等前沿医学思想,传播医学领域新观点、新方法和新成就,服务医学科学研究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三、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ir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主管、主办中文版半月刊。

据2018年4月《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编辑部官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十届编辑委员会拥有常务委员49人,委员127人,特约编委5人,海外编委12人。 据2018年4月中国知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共出版文献18690篇,总被下载1789818次、总被引87645次。

四、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第二军医大学学报》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第二军医大学主管、主办的综合性医药卫生类学术刊物。1980年6月创刊。

据2018年9月《第二军医大学学报》官网显示,《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编委会拥有委员67人,客座编委13人,2017年度共有368位审稿专家。

五、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原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创刊于1981年,为国内外发行的高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是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

被美国Medline/PubMed、美国化学文摘(CA)、荷兰《医学文摘》(EMBASE)、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国内外重要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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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到底会不会传染?回答是:当然不会!

癌症细胞极难传染

这种担心可以理解。在18世纪的欧洲,很多人就担心癌症会传染,舆论压力甚至一度导致了法国第一个肿瘤专科医院被迫从城市搬到了郊区,癌症患者都像传染患者一样被隔离。

但在理论上,癌症细胞极难传染,原因有二。

1.癌细胞很脆弱

癌细胞一旦离开体内环境,是非常脆弱的。癌细胞从一个人身体中跑出来到另一个人身上并存活,几乎不可能。

2.免疫系统强大

人的免疫系统可以消灭各种外来物。外来癌细胞会被识别并清除,想造成新癌症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事实上,迄今报道过的人类癌细胞可以直接传染的案例凤毛麟角,且都没有被严格证实。

因此现在科学界的普遍共识是:癌细胞不会在人和人之间传染。

肿瘤会传染是假象

那是什么造成了肿瘤会传染的假象呢?癌症村是怎么出现的呢?

1.家族聚集性

一个家族好几个同时得肿瘤,大家第一反应是,肿瘤会传染。

肿瘤的家族聚集性,会给人们造成肿瘤具有传染性的错觉。其实导致肿瘤家族聚集性,是遗传基因的惹的祸。

就拿鼻咽癌说吧,有相关资料显示:

海南一家族两代人49人中有鼻咽癌13例;广东中山县244例鼻咽癌中25例有家族史,占;广东、香港、海南、台湾等流行病调查显示有鼻咽癌高发家族存在。

鼻咽癌的发病的种族特异性和家族高发倾向现象,提示鼻咽癌发病可能与血缘或遗传相关。

2.地区聚集性

除了家族聚集性,有些肿瘤具有地区聚集性,这个现象也会让人们产生肿瘤具有传染性的错觉。

某个地区某种肿瘤高发,一来是和当地居民饮食息息相关;二来是跟当地地理环境密不分,比如当地可能缺乏某种微量元素或是某种微量元素超标。

比如说:

在我国的河南、山西、河北三省交界的太行山南侧地区,每1000人中,就有大概有1个人罹患癌症。这与当地人喜食咸菜、腌制菜有很大的关联。

地区自然环境造成人群对某些微量元素摄入的失衡,如镍摄入量过多而硒摄入量较少,亦可能促进癌的发病。调查发现:

广东鼻咽癌高发区的土壤、水、大米中镍的含量高于其他地区。

3.病毒细菌传染性

有些肿瘤,我们习惯把它叫做狭义传染性肿瘤。其实肿瘤本身不具有传染性,而是相关病毒或细菌具有传染性,感染病毒之后,对应的肿瘤发生率比健康人群要高。

乙肝病毒

在中国,乙肝感染率很高,乙肝若控制不佳,是有可能发展为肝癌的。

人乳头瘤病毒(HPV)

病毒本身会通过性行为等传染,若长时间、持续感染高危型病毒,是有可能发生宫颈癌的。所以建议女性定期筛查。

EB病毒

这是疑似和确诊的鼻咽癌患者必查的项目。这种病毒会干扰宿主细胞的分裂、分化和生长,导致机体细胞向恶性转化。

幽门螺杆菌(HP)

长期幽门螺杆菌感染会提高胃癌发病率。如果有亲密家人得了胃癌并且测试为幽门螺杆菌阳性,那建议家中年轻人,尤其是小孩进行幽门螺杆菌测试,如果确认感染,应该尽快治疗。

类似的病毒或细菌感染情况算是打了癌症传染的擦边球,和传统意义上的传染并不一样,而且只要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防治,是可以阻止这些病变转变为癌症的。

以上三个常见现象,为肿瘤扣上具有传染性这样莫须有的罪名。

罹患肿瘤的患者,心态本身比较敏感、脆弱,如果还被亲人们有意无意地隔离,病人的心态、生活质量都会受到影响。

在和身边癌症病人接触的过程中,不必畏畏缩缩,把我们对他们的爱和关心,大胆地展示出来吧。与肿瘤患者之间,还是可以继续亲密无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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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下属的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研究报告称,全球一半新发癌症病例发生在亚洲,其中大部分发生在中国。中国还承担了全球约一半新增肝癌病例,尤其是由乙型肝炎发展而成的肝癌。上述结论来自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癌症研究机构近日发布的《全球癌症报告》(2014年版)。来自全球40多个国家的250多名科学家参与了该报告的编写工作。该研究主要基于2012年全球疾病负担研究等相关数据。

在此以外,根据其他数据的统计表明,我国是消化道恶性肿瘤的高发国家,发病率占全球42%,仅胃癌每年就新增40万例,居全球首位。在我国恶性肿瘤发病率、死亡率排名前六位中,胃肠道恶性肿瘤占据“半壁江山”,其中胃癌、食管癌、结肠癌分列第2、5、6位。

那么,中国为何近癌症会高发,这与我们所在的生活环境、生存压力等等有关:

1、环境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严重

在今年年初的时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副主任杨功焕曾经发布其团队历时八年进行淮河流域癌症研究的结论——淮河流域严重的水污染,与这一地区沈丘、颍东、扶沟、蒙城、埇桥、灵壁、汶上、巨野等八县区居民消化道肿瘤(主要为肝癌、胃癌、食道癌)的严重高发,二者之间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一致性”,且两者有“相关关系”。这是中国官方机构的学者首次用科学研究的方式,正式、大规模确认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之间存在“相关关系”。该研究佐证了“癌症村”的真实存在,也证实因为环境问题,中国还出现了癌症高发县。这是唯GDP是,无视环境盲目发展的代价!

2、食品不安全,毒食品泛滥

大家可能都听过这么一句话,说“祸从口出,病从口入”,很多食品,例如肉类,吃多都容易致癌,再加上有毒就更容易产生各类疾病。而中国人就如网络段子说的:早上吃着染色馒头喝着三聚氰胺的牛奶,午餐地沟油炒超标农药青菜,喝着用各种调料调配的水果味高营养保健饮料,晚餐吃注水肉和避孕药养的鱼,晚上盖黑心棉……黄曲霉毒素B1泛滥。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由曲霉属真菌所产生的有毒化合物。它主要在温暖、潮湿环境下的玉米、花生、稻米和小麦等谷物中产生。在肝癌高发区尤其是南方以玉米为主粮的地方调查显示,肝癌的发生可能与黄曲霉毒素B1对粮食的污染有关……就这样又怎能不患癌症?

3、酗酒、吸烟等造成

其实,可能大家都知道喝酒抽烟危害健康。其实酗酒是肝病最大的致病因子。饮酒可增加患原发性肝癌的风险,研究表明过量饮酒是引发原发性肝癌的途径之一。饮酒可导致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化等多种慢性肝病,并且能够增强乙肝病毒等诱发原发性肝癌的作用。研究显示,每天饮酒折合成乙醇大于80g且持续时间超过10年者,肝癌发生的风险会激增5倍。长期每天饮用50~70 g酒精人群属于肝癌的高危人群。特别是在近年来,酒精中毒性引起的肝癌呈异军突起之势。南京市第二医院2013年收治入院的400多例重症肝炎病人中,有近1/3是酒精中毒性肝炎。此外,吸烟中的尼古丁、焦油成分能够刺激肝细胞增生,导致癌症高发。

4、生活精神压力巨大

有人说,癌症其实是→恐惧+生气+上火。只要打开人体内的(惊恐通道,邪气通道,泄火通道),癌症就会自然消失。虽然这种说法未必科学,但我一直认为人类的很多疾病都是由于心情不好造成的。《黄帝内经》讲得很清楚:“怒伤肝,喜伤心,悲伤肺,忧思伤脾,惊恐伤肾,百病皆生于气。”一家世界知名办公方案提供商——雷格斯就发布了它的最新调查结果:中国内地上班族在过去一年内所承受的压力,位列全球第一。英国医学杂志《柳叶刀》的调查显示,目前每10个中国人中就有1个患精神障碍疾病,其中与心理因素密切相关的抑郁症和焦虑症人数急剧上升。四、中国人缺乏运动,尤其是白领阶层大多都成亚健康状态,这多半因为他们整天坐在办公室里,围在电脑前不运动所致。中医上就有一句话:通则不痛,痛则不通。人的身体就象流水一样,经常运动就会“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反之就容易生病。

5、缺乏运动。

当代人缺乏运动,尤其是白领阶层大多都成亚健康状态,这多半因为他们整天坐在办公室里,围在电脑前不运动所致。中医上就有一句话:通则不痛,痛则不通。人的身体就象流水一样,经常运动就会“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反之就容易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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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数据包含了美国上市药品数据库,欧盟上市药品库,美国橙皮书数据库,ClinicalTrials数据库,欧盟HMA上市药品库,日本橙皮书数据库,日本上市药品库等,有中文,英文,日文检索。

这个要看你预设的范围,是国内还是世界呢?往大了说目前世界权威四大医学杂志分别有:《美国医学会杂志》,《新英格兰医学杂志》,《柳叶刀》,《英国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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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什么叫“肖像权”。“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它的特点是: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肖像权的内容: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回答是肯定的:没有!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算是违法行为  可以去法院起诉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4、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12)有这个期刊的名字。

我认为算犯法,个人照片是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允许而公开,个人隐私权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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