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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精神病论文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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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精神病论文标题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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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规定的很不具体明了,缺陷很多,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为此,笔者撰写此文,对以上问题的完善略谈一管之见。 何谓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正式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简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了和完善,操作性不强,造成司法实践者各行其是。因此,笔者试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以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后张某携刘某回家准备结婚。李某因将张某之款用于做生意全部亏损,无法购置房屋和家俱。刘某认为,不告而别,不与张某结婚。张某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通患上精神病。又如某甲因邻里纠纷,将邻居老艺人某乙倾注一生心血的雕刻作品――神雕劈碎。某乙一气病倒,数月卧床不起。再如,医师某A将其病号某B的性病史到处宣扬,致使某B的男友怀疑其作风问题而与其分手,邻居同事都不愿与她接近。某B为此很苦恼,吃不好,睡不着,工作经常出差错,抑郁不乐达半年。以上三个例子中,李某和某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医师某A侵犯了他人的人身隐私权,均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 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是固定的单项选择,而不能随意选择或双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的近亲属。这样规定,表面看起来,好象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一下,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一是当受害者死亡精神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时,权利人和受害者是否一致?二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和受害者一致即属同一人,那么又如何对待因侵权行为致残的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即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人是有家庭和亲情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有直接受害人就会有间接受害人。那么,当直接受害人死亡,作为权利人的间接受害人其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是自己的权利还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也即此时的赔偿是对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间接受害人行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是一种财产继承性的权利行使。笔者不敢与这种观点苟同。首先,作为自然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的外在形式即精神不能直接转化为财产,且其随生命结束而消失,消失后无需任何手段来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性继承。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对因侵权致人死亡赔偿时给予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死亡的安抚费。它不是安抚死者,死者因生命结束无需安抚。它是安抚生者,是对生者因受害人死亡承受悲伤痛苦的安抚或精神补偿。由此可知,间接受害人作为权利人行使的应该是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而不是代直接受害人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 既然直接受害者死亡后,间接受害者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那么,在直接受害者致残时,如何对待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索赔权呢?不容否定,直接受害者致残时会给间接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直接受害者高度残疾,面目全非、生活不能自理)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不亚于直接受害者死亡时的精神损害。因此,对因直接受害者致残造成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在此提一下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保护问题。有人认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本来就不正常,也体味不出精神打击的痛苦,因而对其精神损害没有必要予以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法律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个公民,而不应有所区别。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也不例外。其次,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与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紧密连在一起,如果任意否定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精神保护权,势必践踏他们的其他人格权。第三,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虽然不具有常人的意识和思维,也体味不出常人的精神痛苦,但并不完全丧失意识和思维,也不完全丧失精神痛苦,只是与常人相比程度不同而已,或是以另一种方式承受痛苦和折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 精神损害赔偿界限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认可准予赔偿的起点线。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犹为重要。有了这个具体标准,就等于给了司法实践者一杆秤,一把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才得以正确裁量。另外,有了这个标准,还可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随意性,避免针对同样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理的不良现象。根据最高院《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地给了精神损害赔偿一个界限标准,即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方可请求赔偿。这个标准很笼统,很不具体,太难操作,所谓的“严重后果”究竟指什么,令人费解。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以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一是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如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死亡。二是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即侵权引发受害人原有的病症或因侵权迫使受害人遭遇某种境遇而致残或致死。如甲与乙有矛盾,甲不准乙 从其门前大道通行,如乙硬要通行,甲则重拳出击。乙惧怕,外出只好走山路绕道而行,在走山路时被毒蛇咬死。本案中乙死亡虽然不是甲侵权直接造成,但与甲不让从大道通行有关联。因而甲侵权间接致乙死亡。三是侵权使人精神失常,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达一定时间。如前面的例子中,医师某A泄漏病号某B的性病史隐私,使某B精神失常,就属这种情形。四是侵害死者的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如何某与死者柳某生前有夙仇,柳某下葬的当日晚上,何某用锄头将柳某的尸体挖出,捣烂,不日被野兽吃尽。柳妻知情后痛不欲生,卧病月余。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价来衡量的,但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法制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到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关系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解释》第十条对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参考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七是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第七个因素外,依据前六个因素根本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数额,也无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而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又要求确立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这是因为:精神赔偿权这一表现为人身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当然也就要得到平等地保护。精神本无价,如果要标价的话,那么在公民受到精神损害时,其价格应该说是相等统一的,不应受其他条件影响而有差别,这是其一。其二,在确定一个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的同时,还应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不一或 等级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等级或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分别确定一个合理、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以显示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其三,对精神损害若不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那么法官对精神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就显得太大了,他们可以各行其是地裁量。这样不仅达不到法治的目的,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 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首先要对精神损害的程度科学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然后对不同等级配以相应的金额。笔者认为,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将精神损害划分为四个等次,即:因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一级精神损害;因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二级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一段时间精神痛苦的,为三级精神损失;侵害死者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致人精神痛苦的,为四级精神损害。配置赔偿数额即确定不同等级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但应避免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以维护人权的平等性。具体操作可统一按上一年全国平均生活水平年为计算单位,一级精神损害可赔8―10年,二级精神损害可赔5―8年,三级精神损害可赔3―5年,四有精神损害可在1―3年间赔偿。在具体案件中,还应考虑最高院《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及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责任来确定他的最后赔偿数额。 关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何计算权利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果该多人为直接受害人,权利人按直接受害人的人数计算;如果该多人既有直接受害人,又有间接受害人,那么权利人的计算,就是直接受害人的人数,加上间接受害人的人数,间接受害人的人数以家庭或亲属范围为计算单位,某单位为多人的计算为一人。这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不足的是,它忽略了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及合法权益,不应该把多个间接受害人计算为一人。既然间接受害人同为权利人,那么所有间接受害人均应受法律保护。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得对其精神损害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院有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是不可取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针对精神赔偿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免不了出现刑民不一,程序法和实体法互相矛盾,即产生刑事法律限精神赔偿和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我国《立法法》对法律的新旧规范冲突、级别规范冲突、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冲突作了处理规定,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一般规范冲突和特别规范冲突,未作处理规定。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与刑事法律不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既不是新旧规范冲突或级别规范冲突,也不是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冲突,因而其规范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使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立起来。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程序法服务实体法的法理原则。我们知道,实体法是指规定现实社会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律是指规定保护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的而进行诉讼的步骤、方式或方法的法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归根到底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程序法是手段,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服务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它的服务对象固然是刑法,但在保护人们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它也不应超越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范畴,还应当服务民事实体法。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也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这样,不仅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和目的的正常关系,而且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奇怪现象。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切实际和不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遭受不法侵犯造成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予精神赔偿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精神损害程度,而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侵害人不法侵犯手段的恶劣性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法侵犯的手段越恶劣,对受害人的影响就越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越大。不容否定,民事侵权会造成精神损害,刑事犯罪也会造成精神损害。就精神损害程度而言,在很多情况下,例如诽谤、侮辱、毁容、强奸、杀人中的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的多,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要大的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更重要的是要正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均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刑民法律不应该作出相矛盾的规定,否则有损法律规范的科学体系。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规定是出于减少诉累和保障较好诉讼效率的立法本意。又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而民事诉讼又准许精神赔偿,因此,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误以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精神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有的甚至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使得大量本可与刑事案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要履行起诉、立案、审判等程序规定。不仅如此,而且还会出现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精神赔偿的不同态度,曾经对多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做的效果很不好,也不会被民众所接受。 另外,有人认为,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侵权,刑事被告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若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对被害方可不予精神赔偿。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相互替代。精神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避免法律冲突,维护程序法和实体法正常的法理关系,确立公平科学的法律赔偿体系,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社会工作论文选题精神病

一、问题及背景

个案背景:

案主W女士今年40岁,江西人,离婚多年,与前夫育有2女1子。2012年年初案主来到T镇经营了一家养生保健馆,生意较红火,于是又新开了一家旅馆。但由于案主经营的旅馆和养生保健馆一直没办理营业执照,自2013年初开始遭到工商局的多次查封,自此生意一落千丈,后旅馆倒闭,养生保健馆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工商局以其经营不正当生意为由仍多次突击检查,故店里生意也一直未见起色。同时,案主与子女的关系一直比较紧张,其中只有大女儿随其来到广州生活,据隔壁商铺店主反映,案主经常打骂大女儿。2013年年底,大女儿嫁给一名外来务工男子并随其到其他地方生活了,自此案主与女儿也失去了联络。随后,案主男朋友突然与案主的好朋友好上了,不仅抛弃案主,并将案主的全部积蓄走了。自此,案主精神状况开始出现问题,言行中更是带有自我伤害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主要表现为:(1)案主曾一度动手伤人至该被打者住院治疗,对他人无端纠缠怒骂;(2)在路中间摆放佛像香炉供拜,且身上带有十几个打火机,多次拦阻经过车辆;(3)白天黑夜间歇性地哭喊,精神颓废,衣着脏乱,据居民反映近几天案主没有进食,只靠喝水维持生理需求。

问题分析:

根据致病性—压力—应付—能力模式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受助者的精神状况变差,甚至精神病病发,引发显性和隐性病症,主要因为下列五项因素:1、没有接受精神科药物治疗下,触发生理和心理的致病因素;2、出现巨大的生活压力,超越受助者所能承受的水平;3、受助者的解难能力和应付能力欠佳;4、家属和朋友的支援减退和消失;5、缺乏合适的支援服务。

案主同时经受经济事业冲击的压力,家庭系统功能失调的压力,情感受挫的压力,而其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家庭支持系统失调,导致案主的精神状况出现问题。

二、社工介入过程

(一)介入前期:社工通过访谈小区内附近几家商铺店主搜集到案主的基本资料,同时了解到案主近期的言行搞得大家人心惶惶,案主曾两次被派出所拘留,但放出来后仍旧病故发。社工通过观察案主的言行发现案主已处于无自主意识状态,故社工暂时不接触案主。社工紧急采取的行动包括:一方面,社工告知附近商铺店主时刻留意案主的状况,若出现情况马上联系派出所或社工;另一方面,社工认为当前主要是联系到案主的家属,且必须先与社区内相关的持份者进行沟通协调,社工通过走访居委、派出所、白云心理医院,汇报相关情况,并与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由于新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但目前案主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状况下,可以对案主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随着案主病情的加重,最终派出所决定将案主送到区民政局精神病院临时救助站,随后,通过身份证全国联网联系到案主的家属,并要求案主家属带案主到专科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二)介入中期:增强案主家属的病识感,促成案主回归医疗系统,接受药物治疗。案主家属从外地赶来,对广州相关的医疗资源一无所知,社工整合关于精神疾病治疗的相关医疗资讯,案主家属通过自决选择适合案主治疗的医院。后案主家属告知社工案主被诊断为抑郁症情绪病,需要接受一段时间的治疗。社工得知案主与其子女的关系一直较紧张,社工认为家庭系统的支持对于案主的治疗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多次对案主的子女进行访谈,运用多种访谈技巧,对案主的子女进行心理支持和情绪疏导,鼓励其支持案主的康复和改变。

(三)介入后期:通过多次家访及电访,取得案主家庭的支持与配合,巩固康复效果。案主家属在案主病情稳定后离开了广州,案主仍留在广州经营保健养生馆。社工通过定期与案主女儿电访,了解案主目前的家庭支持系统状况,同时也向案主子女汇报案主目前的生活状况。另一方面走访社区,对受此事件造成一定负面心理影响的居民进行一对一的面谈辅导,促进他们心理健康的重建,并促进他们对案主的认识和接纳。

三、服务成效

社工根据致病性—压力—应付—能力模式评估案主目前的状况及此个案的服务成效。

1.此个案社工一直未能与案主建立信任关系,但通过第三方——案主的家属对此个案进行介入,且取得了较好的服务成效。到目前为止,案主有了较大改变,中间曾出现倒退行为,但社工通过与案主女儿沟通,再由其女儿与案主沟通,案主的精神状况逐渐好转。案主的家庭支持系统得到了增强,其面临的压力也相对减轻,案主的家属对案主有了较大的变化,对案主投入更多的照顾,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理解。案主的邻里商铺店主在社工的介入下,对案主有了更多的理解、更多的接纳。

2.案主的保护因素有所增强,她的病悉感有明显改善,能感知自己的病症并能按时服药,显示她管理精神病症状的能力有所改善。

3.根据社工观察和事后随访调查,居民对此次社区危机干预表示满意。通过此次社区危机介入,居民对社工有了更多的了解,提升了社工的知晓度,在处理此次社区危机过程中,社工与社区事件相关持份者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以便为日后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案例思考

1、关于建立“社区危机干预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这次事件的发生让社工认识到建立“社区危机干预应急预案”的重要性。首先,社区危机事件的处理需要跨部门合作,并不是仅仅依靠社工中心就能一蹴而就地解决,必须与社区事件的持份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社区事件持份者包括警察、医院、村居委、消防、学校、传媒、相关政府部门等等),社工介入社区危机事件,首先需要定位好社工的角色,社工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协同哪些职能部门去介入事件的处理。由于中心刚成立不久,社区应急预案仍未建立起来,虽然此次危机平稳度过,危机干预基本达到目标,但仍需借鉴别人的好经验,总结这次事件的处理方式,尽快探索制定出适合本社区的通用性的社区危机事件处理模式。

2、关于异地务工人员精神疾病治疗缺乏医疗保障的思考

众所周知,精神疾病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相应的治疗报销费用比例逐年提升,甚至是全免,这大大减少了患者本人及家属的经济压力,但是大部分政策只是针对本辖区户籍的患者才享有这种福利。目前社工服务的辖区内有较多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大部分是农民工或低层的劳务工,面临的生活压力较大,精神疾病的突发率较高,但由于他们工作的单位购买医保的权利未能得到保障,在发病时面临昂贵的治疗费用往往是望而却步,这另他们本来就艰难的生活更加深入困境,这往往对患者整个家庭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社工在此呼吁社会上能对这类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社会支持,在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的制定上也希望有更多的福利待遇倾斜于这类人群。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精神病是指一个人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有着明显的障碍,从而表现出与正常人不一样的行为。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精神病学术论文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摘 要:本文从精神病的症状表现中,以及从精神 分析 的角度列举了一个对精神病的 临床 心理 治疗 的个案,探讨了对精神病的心理治疗的可能性。同时分析了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如何来读破、拆散他的精神病性的逻辑的欲望世界。精神分析学家和精神病专家经常发现在妄想狂中存在在父性和父子关系的主题。拉康认为某些能唤起主体的父性的情况是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催化剂,此时主体遇到的是一个空洞、一个空白。

关键词:精神病;精神分析;心理治疗

一、精神病症状和表现

精神病是指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有明显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现实,不能适应正常的生活,具有危害自身和 社会 的行为者, 医学上又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不能正确认识疾病,缺乏现实批判能力。在国外一般医学字典上认为精神病应包括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综合症和“功能性”精神病,而功能性精神病又包括精神分裂、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性抑郁等。精神活动是大脑生理功能的具体表现,当大脑功能异常时,临床上表现为异常的精神活动,精神症状是异常的精神活动。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很大,至今还没有特异的实验室检查精神活动异常的生物学指标。通常判断精神活动是否正常,需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同时还要分析是否由客观原因造成等各种愿意进行评估。因此临床上患者的精神症状常常是一症状群、综合征的形式出现。综合征是指一组症状或特征,可在疾病的某一阶段表现出来,是精神病临床 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综合征有幻觉妄想综合征、情感综合征、紧张综合征、遗忘综合征、易人综合征、虚无妄想综合征和Ganser综合征等。症状是患者求助的主观体验,如心慌等;体征是客观存在的外在表现。综合征是疾病所特有的一组症状和体征的组合。发现精神症状后,应判断此精神症状是原发的还是继发的,而从心 理学 角度,原发症状直接与精神病理过程有关,继发的症状是对原发症状的一个反应。所以,在对精神病症状和表现进行评估之后,在临床工作中可以在药物的治疗基础之上,对精神病心理分析工作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从而使患者可以在真实的世界里发现其缺失的意义,下面从一个个案来对精神病进行精神分析的可能性的探讨。

二、

弗洛伊德在阅读斯瑞伯《一个精神病的回忆》一文中,提出了力比多的投注和精神病的关系。并在《自恋 问题 引论》中,分析了自恋型力比多的投注和现实的问题。1942年,弗洛伊德在《精神官能症和精神错乱中的现实的丧失》中,指出问题不是现实的丧失,而是取代了现实的那个力量。但是,拉康却在弗洛伊德成就的宫殿里,对此提出了疑问,从而从结构和逻辑的层面上提出了《论精神错论的一切可能疗法的一个先决问题》。在那里,根本没有父亲的名字。弗洛伊德曾在许多场合指出,肯定存在一种偏执狂所特有的压抑和自我克制。拉康从弗洛伊德的著作中借用了一个术语来命名这种机制:排斥,它表明了对所涉及元素的彻底排斥。因此,这个元素就只能在真实中而不是在符号中返回了,例如,以幻觉的形式。拉康指出,在精神病中,存在在一种对父亲名字的排斥:它不是因为受到压制,而是完全抹杀了——某些能唤起主体的父姓观念的情况是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催化剂。例如。当一个女人分娩之后从别人手里接过婴儿,还有一个男人成为父亲等,这些情况都会向父姓象征的领域发出呼唤,然而不幸的是那里一无所有,主题遇到的是一个空洞、一个空白。于是,精神病早期常有的“世界末日”之感也就随之产生了。主体面临的是能指的缺乏,即父亲名字的缺乏,随之而来的是意义的缺乏。按照拉康的说法,精神妄想症的患者试图在由于父亲名字的缺位而形成的空洞指出填补上丢失的意义。也就是说,要给世界赋予意义。例如,精神病患者会认为“今天是阴天,是一个外星人密谋控制天气”,换句话说,妄想症患者认为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恰恰是因为缺乏一些基础的意义来使之规范条理。分析 经验 的真理表明,向主体提出的问题并不是体现为他在自我中引起的焦虑,这是他的伴随物中的一个成分。这个问题是个表达清楚的问题:“我在那里是什么?”这个问题关系到他的性别以及他在存在中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一方面他是男的,或可能是女的:另一方面,他可以不失,两者演化其奥秘,把它系结在生殖和死亡的象征中。存在的问题包含了主体,支撑着主体,侵入了主体,甚至将主体撕碎,在分析中遇到的紧张、悬念、幻想等都表明这个情况,然而正是这些现象是 组织在这个话语中,它们才确定了症状,才可被解读,才能在被解读之后得到解决。三、对一个爱僵尸的精神病少女的精神 分析

患者是一个16岁的女孩,现在读高一, 学习 较好。精神病学的诊断是精神分裂症。该女孩在初中开始就怀疑自己的心事自己没有说就被别人知道了。后来她发现身边的男性都在用恶毒的眼神在看她,并且要伤害她。在入院前一天,她早上骑车上学,发现街上的男性都在盯着她看,并知道了她的心事,要伤害她,她飞速骑到学校并且大哭,同学们都说她是疯子,所以她非常惊恐,父母决定入院 治疗 。其家庭 教育 严格,父母和睦,9岁前父亲在外地当兵。

在治疗中,我和她谈梦、幻想以及她的胶泥作品。在最初的谈话中,她喜欢做胶泥,她的作品里活跃着死亡、生殖以及暴力的元素:拿着镰刀的女性死神,俊美的黑衣僵尸,可爱的月老等人物。而这几个人物的手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工具:手杖。在谈她的作品时,她说母亲是很暴力的,脾气很坏;自己爱僵尸,因为僵尸都对爱情很忠贞。在 工作过几次之后,她不再做这些泥人,但是她很焦虑地说她最近总是做恶梦。她 报告 了她的一个梦,在梦中:我去火车站接周杰伦,想让他签名,但是没有笔……我不知不觉又到了一个墓地,结过婚的人死了合葬在一起,不会变成恶鬼,而没结婚的人就是没有坟,是恶鬼。突然一个坟从中间裂开了,从里面出来一个恶鬼要吃她……”这个梦通过隐喻的形式,表达了主体的性化的焦虑,以及在生与死的象征关系的位置。她询问她在那里是什么,她的父母又是什么,她无法性化她已成熟的身体,因为从哪里来她又要回哪里去。但是,究竟是什么,让她的主体在被害妄想中给与这样一个不同的解释:那些男人要害她,因为他们知道了她是“狈”,所以那些男人要成为“狼”,只有这样她们才能狼狈为奸。这个梦打开了她的幻想之门,在一次分析中,她突然停止言说,并且很惊恐地看着我。我问她“你突然停下了,你在想什么”,她停顿了一会说:“我想摸你。”在后面的言说中,她记得儿时的一次和同性的性接触,以及父母对待她的性方式……现在,她混乱了,一方面她对女性有了兴趣,另一方面,她渴望又害怕男性,如她不敢坐男生坐过的椅子,怕怀孕,另一方面又认为男生很暴力,就如她的父亲让她的母亲怀孕生出她,并说小的时候对粪便很有兴趣,有的时候在上厕所的时候,一边吃馒头,一边解手,有的时候要一个多小时。从这里我们似乎可以想象到她对客体小a的享乐,而同样是生与死的拷问。在一次治疗结束的时候她说:“以前认为 心理医生之所以成为医生,是因为他们想 问题 想多了,现在自己发现是想问题想多了就成了疯子。”

在治疗的过程中,她恢复了一些 社会 功能,可以上街,见到男生也不会逃避,焦虑的情绪有所缓解。在这个个案中,充斥着悖论,这个患者有父亲,但是却没有经历父姓的阉割,有母亲却成为母亲的一个享乐的客体,从一出生便掉入到这个注定将来要疯狂的洞里,那里没有规范,但是她必须去建立一个规范,去面对青春期性化的问题,询问祖先的问题。这也许是为什么青春期是精神病的高发期。为了很好地分析这个个案,那么有必要回到俄底普斯情节当中去,在那里母亲给了父亲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在上面的个案中,那个女孩的梦中的鬼要吃掉她,和她在厕所里边吃边解手的习惯,使我们回到前俄底普斯阶段,那里的生殖 文化 和俄第普斯阶段的父亲的隐喻。所以,你不需要一个能指才能成为父亲,或才死去,但是如果没有能指,没人会知道这两个状态的事。恰如这个女孩,因为没有父姓的阉割,所以问题关系到她的性别以及她在存在种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一方面她是男的,或可能是女的;另一方面,她可以不是,两者演化其奥秘,把它系结在生殖和死亡的象征中,而她在青春期开始成熟的时候。用妄想的形式给世界一个解释:男孩要害她是有原因的,因为她是一个“狈”,所以男人才会成为“狼”。

当然,对精神病人的心理治疗的可能性一直是倍受争议的,但是在拉康那里,以及 临床的心理治疗的 经验中似乎都在说明这个可能性。

【摘要】自杀是有意或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对于社会、家庭、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破坏。精神病人的自杀是精神疾病病人常见的死亡原因,且精神病人自杀平均年龄较一般人群年轻并有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更糟糕的是很多人都忽视了精神病人这个弱势群体,对他们的行为置之不理,这无疑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为此我们将要对此走进精神病人的世界,去了解他们的心理,自杀原因,以及针对精神病人自杀的防范 措施 。

【关键词】自杀;原因;防范措施

一、精神病的种类和表现

(一)精神疾病的种类

精神疾病分为多种类型:对于精神病分类各国的标准不同,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精神病的分类逐渐系统化,目前我国对精神疾病的习惯分为十三种: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由于脑组织直接受到损害而造成的器质性精神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内肿瘤等因素所致。

2.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这是由于躯体疾病影响了大脑功能而造成的,如:心、肺、肝、肾发生疾病,导致脑供血、供氧不足。

3.酒依赖或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由于长期饮酒形成依赖(成瘾)后逐渐出现精神障碍,或在突然停饮后急剧发作。

4.鸦片类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伴发的精神障碍。

5.中毒性精神障碍:某些非依赖物质(如苯中毒、铅中毒、一氧化碳、医学药物中毒等)短期大量或长期少量进入人体,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后,造成精神障碍。

6.精神分裂症:为较常见的重型精神病之一,多起病于青壮年,常见症状有:精神恍惚、狂躁不安、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打人毁物、抑郁多疑等。

7.偏执型精神病:以系统的妄想为主要症状。

8.情感障碍:为较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之-,以显著而持久的情绪改变为基本临床表现。

9.心因性精神障碍:由严重精神打击或强烈的精神刺激所致。

10.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常见症状有:恐缩症即害怕。

11.人格障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影响其社会和职业功能,本人精神上感到很痛苦。

12.性心理障碍:指两性行为在心理上偏离正常而导致活动行为上的异常。

13.精神发育迟滞:童年起即表现为全面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表现

1.性格改变:性格变得与平时不一样了。

2.行为异常:行为作派变化明显或者变得让人不可理解了。

3.语言异常:说话的方式 方法 变得不正常了。

总之,如果一个人现在与过去相比,像是变了一个人,与其他人相比,明显与众不同,那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疾病。

二、精神病患者的自杀原因

(一)自杀与精神障碍

1.情感障碍:65%以上的自杀患者有情感障碍(主要为抑郁症),是最常见的自杀病因。

2.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自杀率约为5% ~10%。有研究提示自杀与精神病人的自知力有关,即认识到疾病性质,担心今后精神分裂症复发而自杀。

3.酒精中毒与药物滥用:酒精中毒自杀最危险的年龄为40-50岁,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自杀者多在年龄40岁以下,尤以30岁以下最常见。

4.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的住院病人自杀率增高,主要是因为病人有惊恐发作。可能由于受过心理打击,当记忆重现在脑海时,就会造成心理的巨大压力,打击再此重现,于是选择自杀。

(二)精神病人的自杀与社会心理因素

精神病人由于长期疾病的原因,社会功能受损,许多病人存在人格缺损,不完整,并对社会、家庭均构成一定的危害,很难取得社会的理解与同情,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精神病人所面临的社会心理压力就更大,他们面临着来自家庭矛盾的压力,亲人的拒绝,社会的冷落,面临着经济问题,他们期待着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期待着社会的理解与接纳,由于这些社会心理因素所造成的精神病人自杀危险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精神病患者自杀的手段

(一)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方法

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1、服用大剂量抗精神病药或镇静安眠药或农药;2、自缢(上吊);3、触电;4、用尖锐物品自身伤害;5、撞头;6、溺水;7、跳楼;8、其他自杀方式。

(二)精神病人的自杀工具

精神病人精神失常,随时都可能发病,严重者随时可能做出一些预想不到的害人害己的事情。身边的物品随时都可能成为精神病人的作案和自杀的工具,如水果刀、棍子、锤子、斧头、电插头、绳子、电线等等。因此对日常不起眼的用品,严加看管。

四、精神病人自杀的防范措施

(一)非住院精神病人的防范措施

对有自杀企图的精神病人,家属要保证在24小时内不离人的照顾,要密切关注精神病人的一言一行,多与病人谈心,询问要自杀的原因及方法,好多时候精神病人的自杀主要来自于犯病、他人的歧视,因此作为精神病人的家属一定要加以重视,及早送病人住院治疗,只有住院治疗,才能进一步遏制住病人病情地发展,使其尽早康复。

(二)住院精神病人的防范及护理措施

1.严格监测生命体征

护理人员应仔细观察,及时给医生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和产生自杀行为的先兆,及早干预,以便及时调整药物的剂量,控制病情。

2.做好心理护理

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治疗性人际关系,主动接触,态度和蔼,加强与患者内心世界的交流,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宣泄,缓解消极的情绪,淡化自杀意念。

3.对有自杀意图者的护理

应床头交接班,将病人放在重点病房,专人护理,形影不离,不让患者单独活动,可让家属陪伴。

4.加强服药监护

每次发药时,应要求患者当场服下并仔细检查口腔,确实咽下方可离开,严防藏药或蓄积后一次性吞服。

5.加强保护性医疗制度

不向外人泄露患者的病情,尊重患者的人格,对患者的合理要求要尽量给予满足,家属探视时不给患者带任何危险物品,并对物品进行认真检查,不得疏漏。

6.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病人的床铺、室内物品,加强环境的安全检查。

7.做好恢复期的防范工作

相当一部分患者的自杀行为发生在恢复期,此时,护理人员应及时对患者加强自知力教育,及时观察患者的情绪变化,针对病情给患者精神上的支持、疏导和鼓励,帮助患者树立自信心,参加各种康复活动,培养生活的情趣,以减少自杀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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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晓航等:浅谈精神分裂症病人自杀相关因素中国医药卫生杂志,20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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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鱼.精神病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第1028页-第1029页.

以社工角度看精神病的论文

社会工作者对精神异常孕妇个案介入分析

社工以尊重、接纳、包容的心与服务对象沟通、建立关系,理解其内心活动和病态体验,同理其感受,从其无理中看到合理的一面,以其需求出发,缓解服务对象焦虑和恐惧的情绪,处理恰当。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提供有关个案介入分析案例,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接案:

产科个案转介:雅雅(化名)19岁,既往有精神疾病史,已停药,第一胎,孕34+周,表示腹痛、要生产而入院。住院第二天,护士发现雅雅半夜到其他病房睡觉、哭闹等情况,而且几乎不进食,继而在产检室的病床上躺着不起来,也不让其他人进去,一有人进去就大声的斥责,任何人都无法接近、与其沟通。其丈夫在医院陪护,对其非常顺从,自述雅雅“听到有人要打宝宝”,觉得非常不安全,所以不吃不喝,害怕有人害她。雅雅与哥哥关系较好,其哥哥正在从重庆赶过来的路上,平素雅雅与其他人相处一般。

个案跟进:

评估——设定目标

因为产检室有很多仪器,专门是为入院的或者要生产的患者检查、治疗,非常影响产科的诊治,医护人员也要来回的到产检室拿治疗器械,会激发患者的情绪。在了解患者更多的信息后,社工评估目前的状况:患者情绪不稳定,易激惹,不进食,强烈要求安静、不被打扰,现阶段没有出现自残或者攻击他人的行为,社工服务以患者为中心,以稳定情绪、转移到病房为首要目标。同时,社工考虑到患者是孕妇,对宝宝或者孕妇的抵触或许不大,可尝试以此为突破口寻求话题、建立关系。

理论——危机介入

基本原则:

及时处理、限定目标、输入希望、提供支持、恢复自尊、培养自主能力。

特点:

迅速了解服务对象的主要问题,快速做出危险性判断,有效稳定服务对象的情绪,积极协助服务对象解决当前问题。

计划

随后,社工怀抱一个假娃娃进去,以孩子为话题与雅雅沟通,雅雅并不反感(不能辨识孩子的真假),不会赶社工走。社工耐心的和雅雅沟通,在进行了一些简单对话后,社工发现雅雅的思维比较清晰,能做简单的'应答,知道自己怀孕的周数、籍贯,但是话语很幼稚,无法深入交谈。在互动中建立初步的信任关系后,社工发现雅雅的手偶尔在空中伸展、抓握,然后放在肚子上,类似气功,社工分析考虑雅雅是担心宝宝缺氧,然后从空气中抓氧气到宝宝那里。社工随即从护士那里拿来一支氧管,关心宝宝的情况,并以过来人的语气给雅雅支招,告诉她自己怀孕的时候都是吸这个氧管,让宝宝有充足的氧气,并强调只要抓住这个管,宝宝就不会缺氧了,雅雅真的就把管放在自己的身边,这样“发功”的情况减少了,而且在社工的鼓励和引导下,雅雅也开始下床走动。社工初步分析,雅雅因安胎的焦虑、恐惧情绪激发了精神状态异常,计划让她依靠这个氧管减轻思想负担后,慢慢引导她出去产检室活动身体。

介入

随后,在社工的关注和陪伴下,雅雅的情绪状态渐趋平稳,在床边坐下,偶尔起来走动一下,对于医护人员进来也没有大声的斥责,但是依然没有走出产检室,或许她觉得这里才是最安全的。社工考虑到雅雅已经两天没有进食了,以她喜欢的重庆酸辣粉引导她进食,她看着瘦肉面,突然说了一句“我妈妈很喜欢吃这个面”,社工沿着这个话题与她沟通,她不再说话,眼眶突然湿润,原本面对社工坐着的她,突然站起来不断重复性的翻弄被子、再折起来,然后开始走来走去,把鞋子踢来踢去,限定自己的边界。社工初步分析她这样的重复动作是焦虑、强迫的一个表现,或许是妈妈(十几年前妈妈已经去世,现在有一个后妈)这个话题引起了她的情绪,她需要这样的重复动作借以宣泄,只能等她宣泄后,情绪平稳再沟通,社工在一旁耐心的等待。

随即雅雅的哥哥来到,与雅雅沟通无果,反而激发了她的情绪,雅雅走进厕所呆了三个小时,社工与雅雅哥哥沟通,教授其沟通的技巧,最后在多方劝说和引导下,雅雅终于走出来了。但是她从厕所出来后情绪非常不平稳,曾经一度的表示腹痛(社工摸了一下,肚子是软的,没有宫缩),然后开始赶所有人出去,接着在产检室内走来走去,弄这弄那。我们透过门缝看她或者稍微开个门她都觉察到,非常敏感,马上破口大骂,而且所说的话连家人都听不懂。

随着时间的推移(住院第四天)和精神病病程的发展,雅雅的情绪波动越来越大,出现躁狂的症状,更强烈要求独自的空间,把床单和检查器材乱翻、乱扔,无人能劝阻,最后还把门反锁,已经到了无法沟通的程度。因为精神病的病程已经开始,没有药物辅助治疗,病情会越发的恶化,不会有好转的趋势,同时随着病程的进展,不排除雅雅会出现自残的行为,警方只能用钥匙打开房门,对雅雅采取限制性的措施,同时做好防护,不让她躁动的过程中伤害到胎儿。

评估——结案

出于诊疗考虑(精神卫生法:除外危险因素,精神病人不能由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强制入院),患者已经住院四天,几乎不进食,目前无安胎的指征,精神亢奋只是精神疾病发作期的症状,其实已经在严重的消耗孕妈的能量,甚至影响到胎儿的营养吸收、身体生长,医院领导和社工多次与其家属充分沟通,让其明晰目前的情况和处理原则,同时了解其想法,理解并尊重他们对雅雅的处理意见,与其共同探讨应对的方法,建议到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家属同意,联系车辆送雅雅回老家的医院治疗。

在个案跟进期间,社工多方搜集相关信息,分析雅雅的情况是由于精神疾病停药、家庭的矛盾冲突,加上安胎的焦虑、恐惧而诱发了既往的精神疾病,目前家属已决定到外院治疗,个案的状况超出社工服务范畴,遂予以结案。

服务反思:

一、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接纳和理解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尊重的关系;

二、清晰服务范围,社工没有接受过精神科专业训练,只能处理精神病患者的情绪问题,同时做好危机评估,要明确其是否存在自残或者攻击性,确保服务对象和自身安全;

三、重视语言和肢体语言的表达性意义,分辨服务对象是不愿意说还是不会说,耐心、充分的倾听、等待,善于启发和引导服务对象交流;

四、搜集服务对象的基本资料,了解其病情和喜好,建立话题和关系,动员和指导家属处理目前状况,与其家属建立治疗联盟;

五、关注环境的安静、身体舒适度、仪容整洁对于服务对象的情绪影响,缓和易激惹因素,稳定情绪。

督导反馈:

社工以尊重、接纳、包容的心与服务对象沟通、建立关系,理解其内心活动和病态体验,同理其感受,从其无理中看到合理的一面,以其需求出发,缓解服务对象焦虑和恐惧的情绪,处理恰当。

建议社工与家属沟通时,更全面的搜集相关信息,建立无害性话题,教授家属与精神病患者的沟通技巧,争取形成治疗联盟,同时定期与院方沟通,协商目前的状况、下一步的处理手法。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分析

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涉及情感、人际关系、自我形象等多个方面,阻碍个人的健康成长、破坏家庭和谐、妨碍社会运行。青少年边缘人格的形成受到个体、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同龄群体等多个社会化主体因素的共同影响。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提供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表现及危害

就当前的医疗发展水平而言,对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治疗主要是依托于心理治疗并配合药物治疗来控制病情。可以说,对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群体的介入对社工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社工在接触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之前,必须严格按照社会工作介入的方法和技巧,对边缘人格障碍病症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应对在与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接触过程中的突发情况,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因此,研究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表现及危害对社会工作有效介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及其表现

边缘人格障碍“是以情感、人际关系、自我形象的不稳定及冲动行为为临床特征的一种既复杂又严重的精神障碍”。因为青少年时期人的情绪处于非常活跃和敏感的阶段,存在较高的边缘人格障碍风险。从已有研究结果看,在早期及时地进行干预治疗有助于改善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的生活处境,减少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形成的可能。

凯斯(Kaess)等人从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特征、早期诊断和干预等方面进行研究,指出对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早期诊断是进一步干预治疗的前提。边缘人格障碍涉及到个体的情感控制、冲动控制、人际关系和自我形象等多个方面。而对边缘人格障碍的特征,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在其出版的《心理障碍的诊断与统计手册》一书中有过规定,在此基础上,参照郭慧荣、肖泽萍等人及国外已有相关研究,归纳出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一般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当外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青少年会产生一种不安全感甚至自卑感,同时还会产生一种兴奋感和全能感。二是人际关系不稳定。青少年由于情智发展不成熟,与他人的交往多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二者的关系经常在极端亲密和极端对立之间快速转换。三是对外部环境产生敌对憎恨感。由于对外界过于敏感,青少年往往觉得自己是被拒绝和被抛弃的对象。四是容易受挫,抗压能力不强,甚至有自毁、自杀等极端倾向。五是自我认同感缺失,自我意向不连续不一致且互相矛盾,严重者会出现短暂的应激性精神病性症状,致使青少年出现人格解体和非真实感症状,部分患者会出现偏执症状和分离症状。

(二)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危害

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是一种“稳定的不稳定”人格障碍症,其危害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若不能得到及时干预和治疗,将会给个人、家庭乃至社会造成无法预知的破坏。现有研究习惯于将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危害分为四类:攻击——反社会型、主动——家庭冲突型、被动——否定型、孤僻——社会隔离型。这种划分方式可能并不完美,但却对了解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危害提供了大致思路,即可从个人、家庭和社会三个角度进行。

1. 个人角度

青少年时期是生命周期中重要的社会化阶段,是个人自我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许多社会价值、生活技能也将在这个阶段习得。边缘人格障碍的首要危害是易造成青少年自我概念、自我身份的混乱,导致发展停滞,严重者产生人格分裂症状,并对后期成长形成持久的不良影响。其次,青少年患者在控制自己的情绪上非常困难,容易使自己处于一种极端的情绪状态之中,时而愤怒,时而忧郁,在日常生活中反复经历不同情绪的快速转变。再次,青少年患者会表现出一些自暴自弃的行为,如沉浸于毒*、烟酒、赌博、淫秽乱中,易产生自残乃至自杀等冲动行为。但是当身体处于良好状态时,又会对自己的冲动行为产生强烈的自责感。最后,边缘人格障碍使青少年在处理人际关系时表现糟糕,从而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产生严重影响。

2. 家庭角度

从对青少年人群特点的了解可知,他们普遍具有一种叛逆心理,表现出对家庭、对父母的反叛。边缘人格障碍使青少年表现出更为激烈的反抗家庭的行为,对家庭和谐产生巨大威胁。他们可能对父母产生敌对情绪,漠视父母的权威,挑衅甚至攻击父母,忽视家庭的存在,不遵从甚至抵制家庭教育,对家庭设置构成极大的潜在风险,进而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3. 社会角度

首先,青少年群体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与社会变迁、社会现代化进程息息相关。边缘人格障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产生极大影响,这就使未来社会建设者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其次,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患者情绪的极不稳定性以及行为冲动等特点,使这一人群容易产生反社会的心理和行动,破坏社会秩序,妨碍社会良性运行,如暴力打砸、抢劫行窃,攻击家庭、学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二、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形成的影响因素

青少年期是个体成长过程中的关键时期,排除生物遗传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形成更多源于个体的后天习得。影响和制约人格形成、变化、发展更为重要的因素是人生存于其间的整体社会环境。人从一出生就与周围的环境紧密联系,人格的发展是个体在同社会或同伴所建立的关系中形成的。个体从生物人发展成为社会人,不断认识社会、适应社会,从而形成、发展和完善自己人格并积极作用于社会。而这一社会化过程涉及个人、群体和机构,这些群体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的则被称为社会化的主体。主要的社会化主体有家庭、学校、同龄群体、大众传媒以及社区等。下面将从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区因素以及同龄群

体因素等方面探讨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形成的原因。

(一)个体:自我认知不足,缺乏积极引导

生命经验会改变人格。埃里克森认为,成长中的人格就是学会在不同时间运用不同能力,最终成为一个完整的、全新的个体的过程。而在人生发展的八个阶段中,每一阶段都会面临特定的危机,因为初期的成长总是会伴随着本能能量的转换,容易产生每个阶段特定的弱点。进入青春期后,随着“力比多”的变迁,能力倾向的发展以及社会角色的尝试使青少年的自我整合能力有所提高,个体在童年时期所建立起来的认识又将受到质疑。这一时期青少年自我在外表和内心间存在差距,自我同一性的需要往往使青少年陷入“我是谁”与“他人认为我是谁”的自我认知困境。

与此同时,埃尔德(Elder)认为生命历程是个体在一生中不断扮演的社会规定的角色和事件,这些角色或事件的顺序是按年龄层级排列的。在个体生命历程中,某一社会角色或生命事件的失败,都可能影响其整个生命历程。例如青少年在校学习过程中,因一次考试作弊,被要求公开保证不再违规,会直接将心理较为脆弱的“问题青少年”完全暴露在公众面前。老师的批评与学生的嘲笑会迫使青少年选择用逃避的方式寻求自我保护,将自我置于群体的边缘。

(二)家庭:家庭功能残缺,情感纽带断裂

家庭是个体接受社会化的第一个社会机构。家庭的教育和影响对青少年人格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罗文格尔(Loevinger)认为,在青少年期结束前,家庭是个人“自我发展”最具有影响力的环境。家庭结构、家庭教育、家庭经济以及亲子互动等都会影响青少年人格的发展。

1. 家庭结构:家庭功能缺失

通常,家庭结构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家庭人口要素,即家庭由多少人组成,家庭规模大小;二是家庭模式要素,即家庭成员之间怎样相互联系,以及因联系方式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家庭模式。这里主要以单亲和离异两类特殊家庭为对象来分析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形成的原因。通过整理各类研究发现,来自单亲或离异家庭的青少年出现越轨行为的可能性远大于双亲家庭青少年。一般而言,家庭结构的残缺往往意味着家庭功能的缺失,最直观的影响是家庭经济收入减少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减弱。

有研究者对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长期跟踪,发现父母在其前青春期或者青春期阶段离婚的个体,往往以后会出现适应问题,即使在两三年之后也是如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来自单亲或离异家庭的青少年就不如双亲家庭的青少年。就离异家庭而言,有时候父母离异并非总是带来坏的结果,相反,也可能是化解家庭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值得关注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来自单亲家庭的青少年偶尔会受到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当他们与双亲家庭比较时,难免会觉得受到不

公正对待,偶尔会遭受他人言语的中伤。对此,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拳脚相向。如果父母不及时引导,很容易为其边缘人格障碍的形成留下隐患。

2. 家庭教育:教育方式的不适与家庭教育的缺位

在家庭教育中,子女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父母意志的继承者和价值投射的“镜子”。尤其是在专制型的家庭教育下,父母运用惩戒性的、专制的、粗暴的管教方式,迫使子女无条件接受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限制子女自主性发挥时是这样。研究发现,不适当的家庭教育将子女塑造成冲动、僵化、死板、悲观、逃避、退缩性格,让子女在心理上“自我囚禁与压缩”,成为害怕面对问题、无法忍受挫折的人。同时,青少年正处于成长的“叛逆期”, 过于强硬的手段往往会适得其反,只会将子女推向另一个极端,制造一系列极端行为予以反抗,如自杀、酗酒、打架、离家出走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形成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教育方式的不适,而是家庭教育的缺位。很多家庭无法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而将希望完全寄托于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然而,事实证明,责任的推卸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促成了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进一步发展。

3. 亲子互动:代际情感纽带断裂

良好的亲子互动有助于青少年自我人格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家庭为青少年提供情感支持的有效途径之一。以“五人格”模式来说,感受到家庭支持的青少年,“五人格”会产生变化,其中“令人愉悦”人格因素跟“感受到家庭支持”关系最密切。

然而,随着人类生活节奏的加快,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看子女,不可能很好地关注到子女身心的发展。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子女大多数时间在学校,与父母相处的时间极为有限,金钱成为许多青少年与父母联系中最为频繁的要素,情感上的沟通互动极为有限。青少年容易认同家庭提供的经济或物质上的支持,而家庭情感归属却逐渐减弱,代际情感纽带断裂,不健康情绪无法及时排解,更得不到父母的正确引导,只能将之埋藏心底。长此以往,会使得青少年不敢或不想与父母乃至他人沟通,从而逐渐走向边缘。

(三)学校:校园氛围异化,教学体制不适当

学校作为一种专门为社会化目的而设立的正规化学习机构,是青少年人格发展的重要场所之一。由于家庭教育缺位,师生关系虽不如亲子关系密切,但教师却往往成为青少年学习的典范,在潜移默化中改变青少年的人格。同时,学校环境与班级气氛对青少年人格的熏陶也具有很大作用。赫尔斯(Hirschi)认为维系社会与个人的联结有四个要素,而这四个要素正好可以用来说明青少年人格边缘障碍与学校的联结关系:

(1)依附:青少年与学校、教师和同学间的依附关系薄弱,感到学习压力大,常被教师责罚以及被同学疏远;

(2)承诺:青少年在学业上不如意,无法承诺在学习上努力,使其学习动机不足,缺乏学习兴趣,缺乏成就感;

(3)信念:青少年的价值观与学校认同的价值观不符合,学校适应困难,师生关系冷漠,对班级与学校缺乏归属感;

(4)投入:青少年选择将学习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其他活动上,不遵守学校规范,破坏社会秩序。下面将从以下几步进一步说明:首先,校园氛围。主要包括校园环境、校园文化以及师生关系。事实上,学校氛围对于青少年学习和心理发展的重要性已为大多数社会科学家和教育工作者认同。学校氛围的多个方面都对青少年的学习和成就有着重要影响,就如在好学校里良好的课堂氛围会鼓励教师和学生间、学生和学生间的对话,而且更为强调学习而不是记忆。同时,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积极的校园文化,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这种积极的学校氛围能够培养学生的归属感,并且强化他们对于自身较高的学习能力的感受,这些感受又会导致更好的学校表现。相反,无序的校园环境、低俗的校园文化以及扭曲的师生关系则极有可能促使青少年边缘人格的形成。

其次,教学体制。当前,学校往往侧重于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等次,这种评价方法本身存在着缺陷,限制了学生的自主性、创造力,学生个人专长得不到合理的关注,从而产生挫败、消极、抵触的心理。这种不良心理长久积累,会使学生将自己界定为无人理解、得不到认可的边缘人。

最后,学校规范。完善的学校规范是调控学生偏差行为的有效手段。然而,近年来,由于学校规范的不健全,加之家庭教育的不合理、父母过分溺爱等因素,学校规范常常陷入困境,无法得以有效实施,学生旷课、晚归、打架、酗酒等行为愈演愈烈。自我控制能力不足以及外部引导力量缺失,会促使青少年学生一步步走向社会边缘。

(四)社区:邻里关系冷漠,社区规范缺失

社区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常常通过各种行为规范、社会心理、价值标准、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来控制和影响社区成员的行为,使人们在新的生活条件下继续社会化。探索青少年边缘人格障碍的形成必然离不开对社区因素的分析。

其一,社区氛围。与学校氛围类似,社区氛围主要包括社区环境、社区文化和邻里关系。良好的社区氛围有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区归属感。作为社区成员活动的主要场所,良好的社区环境为社区氛围的营造提供物质保障,丰富的社区文化为社区氛围的营造提供精神支持,而和谐的邻里关系为社区氛围的营造提供动力源头。然而,由于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现代城市社区不断扩张,社区环境变得更加复杂,社区文化建设投入不足或吸引力不够,邻里关系变得冷漠,这就使得生活于其中的青少年从小就失去了应有的乐土,缺少与他人的沟通。

其二,社区规范。社区规范的建立,旨在规范社区行为,维护社区权益,保证社区安全,促进社区稳定、和谐。然而,大多数社区往往是有规范无落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规范本身不合理。社区规范应该是社区成员出于对社区的认同,共同制定的约定性规范,而现在的社区规范大多是各单位出于管理的方便,单方制定的社区规范条文。另一方面,社区规范缺乏配套的保障体系。规范的执行往往停留在表面,没有执行规范的人员,更没有执行规范的必要条件。因此,社区常常处于一种失范的危险之中,社区成员处于自我防御状态,加之成员间互不认识,信任缺失问题也就产生了。社区中青少年耳濡目染,慢慢也就对外界产生一种不安全、不信任的心理体验。

(五)同龄群体:“同龄”而“不同群”,群体分层严重

同龄群体是由地位、年龄、性别、兴趣和价值观念基本相同的人所组成的一种关系亲密的非正式群体。同龄群体对青少年人格发展的影响不可忽视。其作用可能大于学校的影响力,甚至大于家庭。同龄群体的影响在各主体因素中均有所体现。如在青少年校内行为的影响因素中,除了教师和其他相关因素外,同龄人群体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也会发挥重要影响,尤其在高中更是如此。当代社会中的同龄群体已经日益成为青少年日常活动的重要环境。

由于教育的普及,青少年同龄群体均为学龄群体,其同伴关系大多发生在校园内。相同的年龄与学习经历使其相互间的同一性较强,同伴关系应当成为青少年情感沟通和支持的主要对象。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物质生活的丰富,加之父母的溺爱,青少年群体容易沉溺于物质需求的满足之中,极易相互攀比。值得注意的是,在家庭经济因素影响下,同龄群体的特征发生了改变,很多同龄群体往往是“同龄”而“不同群”,他们的兴趣、价值观念等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一些青少年不能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只能游离于“群体”之间。

此外,伴随青少年身心不断发展,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关系上,则由亲子关系转至同伴及异性关系。这种与异性的关系又往往伴随着对男女情爱的懵懂追求,表现出明显的早恋行为,这种特殊的同龄群体关系对青少年人格发展至关重要。一旦这种同伴关系破裂,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青少年极有可能出现一些偏差行为,甚至有可能会对其未来的恋爱婚姻观造成影响。

三、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边缘人格问题的途径

托尔认为“ 人在情境中”,个体的发展受到生理、心理和社会三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各方面因素又相互作用,共同影响求助者的成长过程。青少年边缘人格的形成与青少年所生活的环境和自身性格有着根本联系。因此,在对具有边缘人格问题青少年介入时,要把青少年放在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中去认识,通过了解求助者所处环境,把握边缘人格青少年所出现的问题。针对青少年的个人、家庭、社区和学校方面的介入,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担任服务者、提供者和陪伴者角色,促进青少年形成健康的人格结构;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还要作为青少年的资源链接者,调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建构多元复合主体支持网络,为青少年群体健康成长提供和谐稳健的环境。

(一)个人层面:心理安抚与认知引导

社会工作者在帮助服务对象前,首先要通过专业的心理测试方法评估案主是否患有边缘人格障碍病症,社会工作者作为一个陪伴者和支持者,应主动帮助案主联系心理医生或精神科医生。同时,应要对案主产生的不适应、恐惧、焦虑情绪进行安抚,鼓励案主接受现实并勇敢面对未来的生活,树立起生活的信心。面对这类案主,社工给予的是“陪伴式”的社会工作服务,但这种陪伴并非像“保姆式”的`照顾,而是运用专业的方法给案主心理上的安慰和情感上的支持,帮助案主减轻边缘人格带来的精神压力和外界施加的舆论压力。如果案主边缘人格症状已经表现出病理学上的精神疾病症状,社工应及时转介案主到其他更专业的康复机构进行治疗,避免因耽误时间而延误病情。

由于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常常具有情绪极不稳定、自我身份紊乱、恐惧、冲动等症状,在现实社会中常会被贴上“疯子”、“神经病”之类的标签,这种“污名”对边缘人格青少年的心灵造成深刻伤害,使之对周围人群和社会产生怀疑和恐惧,拒绝与人沟通和交流,同时又苦于没有人能够理解自己的内心世界,长时间沉浸在自己的内心世界,躲避外界的流言蜚语。长期的心理压力和自我封锁极易导致自闭、精神分裂等病症,加重病情,不利于青少年成长和社会化,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也造成极大伤害。针对边缘人格青少年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应以优势视角介入,充分相信每个人都有自我实现的能量和欲望,着眼于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的优点,利用专业评估来发现其独特之处,通过适度鼓励、认知引导、抗逆力激发等方法逐步改变其长期以来的错误认知,使之重拾对生活的信心,达到“生命影响生命,人影响人”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父母和朋辈群体的力量不可忽视。父母的关爱和亲友们的鼓励是青少年回归正常社会的驱动力之一。社会工作者应该在优势视角的引领下,调动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周边的各种资源,以边缘人格产生的社会原因为焦点,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进行帮助和治疗。

(二)家庭层面:家庭环境塑造与家庭扶助

发展心理学认为,边缘人格障碍与不良家庭环境、混乱的依恋关系、家庭史有关。萨提亚坚信爱的力量所具有的疗效,呼吁由家庭来获得人性的救赎。健康的家庭环境会对青少年边缘人格的治疗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不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结构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同时,要以整个家庭为治疗单位,评估服务对象的家庭结构,促进家庭形成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方式,营造和谐积极的家庭氛围。通过家庭系统与个人系统的彼此影响、彼此决定、相互塑造来促进青少年边缘人格的改变。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个体行为是由过去的事件尤其是儿童时代人生经历的结果”。同样,青少年边缘人格的产生与孩童时期的不良经历有很大关系。社会工作者介入时还要了解案主的成长经历,分析其人格结构中“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心理治疗与社会治疗模式,积极干预,帮助案主恢复人格结构的平衡。

当然,孩子患有边缘人格障碍对家庭无疑是一个巨大的伤害。父母一方面要为孩子的治疗四处奔走,一方面还要面对嘲笑和讽刺,承担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压力。社工介入边缘人格青少年家庭,首先要舒缓其父母的精神压力,同时发挥资源链接作用,寻求政府和民间机构的帮助,帮助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家庭联系专门从事青少年救助的基金会、康复院等公益组织,减轻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家庭的经济压力。在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家庭的精神层面,社会工作者应运用团体工作的方法,帮助其父母链接相同群体,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动互助和信息共享,建构一种正向的小组“场域力”,促进小组成员实现自我认同和自我接纳,形成相互支撑的精神动力,逐步走出边缘人格带来的阴影,回归正常社会。同时社工还可以聘请边缘人格障碍方面的专家来为这些家庭成员做治疗辅导和培训,提高家庭成员和服务对象预防边缘人格的水平和能力。

(三)社区层面:支持网络建构与和谐社区

美国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说过:给我一打健康的婴儿,我可以把他们训练成为任何一种人物——医生、律师、艺术家、大商人,甚至乞丐或强盗。虽然这句话是过于夸大环境作用的“环境决定论”,但是从中不难看出环境对一个人成长的作用和影响。社区是青少年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在青少年病态人格恢复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工作者应该调动社区的积极因素,呼吁居民接纳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及家庭,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康复环境。

要塑造一个利于边缘人格青少年康复的社区环境,社工应从以下几点努力:第一,加强社区宣传。让社区居民了解边缘人格青少年的痛苦和困扰,鼓励社区居民接纳具有边缘人格特征的青少年及其家庭,避免用“有色眼镜”或者“问题青少年”的眼光去看待他们。鼓励社区成员多给予边缘人格青少年正面的鼓励和支持,减少其无力感和失落感。第二,强化社区组织。为了让边缘人格青少年在社区更好地接受治疗,社会工作者应协调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协助建立社区医疗中心和心理咨询中心。加强各社区组织之间以及社区组织与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之间的联系,以便在其产生冲动、愤怒等不良情绪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药物控制和心理安抚。第三,加强社区参与。社区参与不仅要求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活动,还要求服务对象与家庭成员一起参与社区活动。一方面通过居民在社区活动中培养相互关怀、互助互济的美德,改善社区成员间的关系,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另一方面让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与人群接触,提高其人际交往能力,帮助其适应群体性社会生活,逐步摆脱孤僻、自卑、无力感等负面情绪。第四,注重社区自助。“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基本原则之一,社会工作者应协助社区居民全面动员社区内部资源,建立社区互助和自助系统。同时社区成员也要理解和体谅边缘人格青少年的不良情绪和行为,利用社区支持网络积极协助其家庭成员,共同帮助青少年康复。

(四)学校层面:营造良好校园氛围与学习环境

学校作为青少年社会化的主要场所,自然也是社会工作介入帮助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的重要领域。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学校系统时,首先要借助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在学校大环境中把注意力聚焦于与案主互动最为密切的学龄群体和教师群体,做到有的放矢。在与同龄群体互动方面,边缘人格青少年主要面对的是集体生活融入问题。为此,社工应积极与相关教师沟通,倡导同学积极给予边缘人格青少年以正面支持和评价,以真诚的心和宽容的态度来接纳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不要因为他们某些异样的特征或者不稳定的情绪而排斥他们,让他们感到自己是受欢迎的。在与教师群体互动方面,边缘人格青少年要面对的是能否被教师接纳的问题和学习困难的问题。在这方面,社工应加强与任课教师和相关行政人员的联系,一方面,让学校相关领导和教师了解并接纳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另一方面,针对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的特殊情况,要采取个别化的对待方式,有针对性地改变学校以“高分定优劣”的教学模式和体制规范。社工应积极与教师磋商、探索,建立一种能使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自由自在、自动自发学习的方式,如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开展网络授课、家庭课堂等多渠道帮助边缘人格障碍青少年逐步适应学校的学习生活。此外,社会工作者还应充当学校和家长的联系人,协调家庭和学校的力量,共同致力于边缘人格青少年的康复。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关于精神病的议论文标题

如果没有小溪的涓涓细流,就没有大海的汹涌澎湃;如果没有野草的摇摇摆摆,就没有大树的高耸挺拔;如果没有小花的名不经传,就没有牡丹的雍容华贵! 或许在我们在不经意间就会流逝许多美好的事物,我们应当有不一样的眼光,时刻欣赏并发掘美丽的事物。 这就如沙滩拾贝一样,你若是追求贝壳的完美与独特,最后你会发现篮子里空空如也。如果你用欣赏它不一样的眼光,你会采撷到各有特色的贝壳。我们的人生也是这样,只要你去用心体会换一种方式去欣赏或许会得到更多奇妙诡谲的事物。 后现代画家梵高的《星空》是他住在精神病院时创作的一幅作品。画面冷色调为底,张狂的星云如同恶魔的双眼,凌乱的线条组成诡异的星空。当时没有一个人理解他的意图,只当他是精神病发作的一时渲泄而已。可是院长却在这幅如今的世界名画前徘徊很久,他说:“这是梵高又一次创作的巅峰。”同样的一幅画为什么会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不一样的眼光注定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 其实在我国古代最为出名的高太祖刘邦。在他还没成为一国之主的时候,人人都认为他是一个无所事事的小混混,不务正业吃喝。可是后来他去吕雉家赴宴时竟然谎称送了红包五千两。吕雉的父亲是一个有远大见识,并具有独特眼光的人,他说刘邦日后必成大器,并执意将大女儿嫁给刘邦,便是日后的吕后。

【内容提要】《81号病房》记录的是生活在俄勒冈州立医院精神病研究所的女子禁闭室的病人的生活状况的一组照片。这组照片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方面是因为这种题材在摄影界并不多见,一方面因为马克展示的是最真实,最鲜为人知的一面。这组照片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偏见,更使人们对这个群体产生了更多的同情和理解。 【引言】马克说过:“摄影没有固定的配方,它是一个神秘的过程,是无止境的挑战。理想的方式就是不断展开和揭示题材的各个层面。其秘诀在于:要有足够的敏感,能够最早的认识机会;有足够的速度,能够捕捉到瞬间。” 补充: “摄影完完全全地改变了我。它打开了我的人生。。。我能看到世界上不同地方的人们如何的生活,富人,穷人, 好人,坏人,我所拍的一切给予了我一切,他们教育了我。”① 这位美国籍的女摄影家玛丽·爱伦·马克是当今报道摄影界最负盛名的摄影家之一。马克曾获得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绘画及艺术史的学士学位;及安南堡传播学院的摄影硕士学位.近年又被《美国摄影》杂志的读者评为美国历史上最杰出的女摄影师。 马克常常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被人们遗忘的角落,把自己镜头的焦点聚集在生活于生存边缘的人:流离失所的家庭,离家出走的儿童,精神病院的病人,印度的妓女。她对这些几乎被社会遗忘的,挣扎在生存边缘的人们,无不报着极大的尊重和同情。她超人的观察力,亲和力和捕捉力,使得她的作品渗透着一种从内到外的震撼力。 在她众多作品中,带给我最多感触的,也最让我感动的是《81号病房》。《81号病房》在1977年时代生活摄影年鉴中被评为年度最佳影集:"它是在底片上所出现过,最能掌握毫无设防的弱者心灵变化的研究之一.看了这些照片,我很难再对疯狂和囚禁有什么以往的成见了." ②81号病房是俄勒冈州立医院精神病研究所的禁闭室。在拍摄《81号病房》之前,马克就知道此禁闭室的病人不但对她们自己十分危险,而且对他人也具有很强的侵害性。1976年,马克和另外一位作家兼社会科学家一起,在81号病房生活了36天。③ 其中有张照片,一个女病人拿着香烟和烟灰缸,她的大腿上破了很大一块,似乎是被烟灼伤的,旁边满是烟头划过的烟灰迹。不知道这些伤口是她自残的,还是怎么的。即便如此,她依然在悠然自得地抽烟,而大腿的伤口似乎是别人的,不是她的。 《生气的莫纳》。莫纳是81号病房的一个病人,这张照片很好地反应了生气时的精神状况和81号的生活环境。照片中莫纳坐在桌前,生气地攥着拳头,瞪着双眼,似乎在嘶吼着什么。她面前的桌上有一个放了两支烟的烟灰缸,从照片来看她生活的环境还算宽敞,四周应该都是窗户,只是窗户都被铁丝围着。《莫纳和迈克尔·道格拉斯的照片》。这是一张俯拍的中景。同样是莫纳,但这是睡着的莫纳。从她在睡觉时把迈克尔·道格拉斯的照片放在身边的这样一个细节,我们可以充分地体会到她也有着自己的情感,自己的追求,自己的爱。只是她有着别人难于理解的困惑,痛苦,挣扎。看过这些照片,使人很难再对疯狂和囚禁有以往的成见 补充: 《浴缸中的劳丽》。这也是一张俯拍的中景。劳丽躺在浴缸中,裸露着身体,面对摄影师的镜头,劳丽没有露出惊恐,讨厌,害怕的神情。她只是略带惊奇地看着镜头,甚至是有点期望,仿佛就像一个平常的模特,一个正常的人。如果把这张照片和其他照片混在一起,人们很难相信这张照片的主人公是精神病患者这组作品在社会上产生了十分强烈的反响。这些作品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偏见,使人对失去理性时被扭曲的病人产生了更多的理解和同情。有的评论家甚至说:“现在我们不仅同情地看到摄影的主体,也深切地认识看到我们自。”④ 一位摄影师要想成功,要想在摄影师上留下一笔,要想为文化事业做出贡献,依靠的不仅仅是高超的摄影技术,不是只要有近乎完美的用光,十分古典的构图,模特摆弄的各种姿势就可以的。但是,无可厚非,这是成功的原因之一。可是如果只拥有这些技术的话,那也只能成为一位好的摄影师,而不是优秀的。一个优秀的摄影师绝不是仅凭技巧就能堆砌起来的。摄影师首先是一个人,他的思想,他的修养,他的眼光和他的人格常常会渗透到摄影作品之中⑤ 马克的成功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她尊重被拍摄对象,那是一种从内心深处的尊重,她没有把他们看做是毫无自制能力的疯子,而是把他们看做是正在承受巨大痛苦的病人,她对他们的遭遇充满同情。她在81号病房的36天期间,摄下了这些患者精神崩溃后的疯狂,也将人类灵魂的脆弱与创伤定格在87帧黑白影像中。⑥马克不是为了满足世人的偷窥心理,而是向观众展示了事物最真实,甚至是鲜为人知的一面,为观众提供了另外的观察视角和思考空间。 记录精神病院的照片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都不多。马克的《81号病房》首先在题材是一个突破,精神病人的生活状态鲜为人知。世人总会觉得精神病人只是毫无自制能力的疯子,对于这样的群体,人们总是缺少关注。从这点我们就可以看出马克是一个很有创意的摄影师。她将镜头对准这个群体既是向世人展示他们最真实的状况,也在期望这个群体能得到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同情和理解。《81号病房》是一个催人泪下的作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作品。它带给我们的意义绝不是感动与同情这么简单,更多的是我们该如何去看待这个群体,甚至是生活在生存边缘的不同群体。和那个时代相比,我们这个时代相对是幸福的,但这些情况依然存在,我们应该要给他们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同情和理解,还有我们是否该去改变某些不该有的状况。

应抓住神经病人的外貌、特点、神态、语言。。。。。。来写

文人,一群游离在物质和精神世界的——精神病患者!他们追求着精神解放的同时,又寄冀于物质带来的享受和灵感,在双重世界里矛盾重重。他们标榜着清高风洁的品格,又不得不在俗尘历经磨难,他们痛苦、迷茫、彷徨、不知所措。他们又在痛苦中不断的追求着理想中的精神高度,在物质世界越痛苦,越沉迷于精神世界。他们是一群不舍不扣的精神病患者。远在春秋战国,就有屈原曰:“众人皆醉我独醒,众人皆浊我独清”。按现在的心理学分析,屈原就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精神病患者,只看到自己内心而忽略了世界所存在的根本。这是极度的精神与极度的物质相互的碰撞,在强大的不可动摇的物质世界面前,屈原的精神世界渺小的如同泰山下的蚂蚁那么不堪一击,最后忍受不了精神世界的极度压抑,以跳河自杀来结束生命,来呐喊世人的觉醒!这是悲剧,然而,悲剧不止一次的发生……近代自杀的文人,举其大者有王国维、三毛、海子、老舍、顾城等。当中,海子的自杀给我最大的印象,也是文人在物质和精神世界的矛盾的最典型案例。海子,原名查海生,安微查湾人。1964年3月出生,1979年以15岁之年考入北大法律系,后分配至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在呼啸而过的火车,断裂的身体——和着他的诗,他的梦,破碎在只匆忙走过的26个年头里。这是不舍不扣的悲剧啊!诗人海子在《面朝大海,春暖花开》里说道:从明天起,做一个幸福的人 ……我只愿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海子一生向往大海,期望能到海边领略大海的奔高,起静的风范。从诗文里我们能感受到他那对大海强烈的向往以及对生活充满了温煦。但恰恰就是这首诗,奠定了他自杀的依据。正是对生活充满了绝望,对向往的大海——想见又不敢见的矛盾,最终让他把希望寄于明天,把绝望留在今天。正是物质极度贫瘠和精神世界高度丰满,让海子不堪折磨,迫使他精神高度分裂,最终走向不归路。死时,抱有的《新旧约全书》、梭罗的《瓦尔登湖》、海雅达尔的《孤筏重洋》和《康拉德小说选》在疾风中翻落……悲剧的产生,我们是可以预见的,不管是从前还是以后,这将不断的发生,不断的为文学史上,勾勒一笔又一笔殷红浓墨的悲伤。正是由于文人过于活跃的精神的高于他人的思维深度,让他们离人群愈来愈远,最终不堪忍受与世独群,个个用极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们性格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清高风洁,孤寂独行,离人索居,在精神和物质两个世界不断徘徊里,导至精神分裂!但愿往后的文人, 能够清醒一点。

精神病康复评论文章标题

关于精神病类ppt的标题怎么主要看ppt的内容是什么。给ppt取名字要贴合内容取标题,看主要是写精神病的哪个方面,再去取标题。

让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学习生活,是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主要目的,也是病人家属为期盼的,然而,由于精神病人的社会功能受损以后,并非都能随着病情的控制而同步恢复。往往变得懒散、退缩,对社会交往缺乏信心,因此,帮助他们振作起来,重新回归社会显得极为重要。 1、鼓励 精神病患者越是不接触社会,其社会功能的退化就越严重。应该积极鼓励病人多参加社会交往与社会活动,让病人走出家门,上街购物,与别人谈心,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等,坚定其回归社会的信念。 2、指导 有些病人仅靠督促、鼓励还不够,他们往往不知道怎样与人交往,不敢独自进商店购物,不懂得如何接待客人,甚至连怎样到理发店理发都感到困难,这是由于他们受疾病的影响和较长时间不与社会接触所造成的,对此,要有足够的耐心,循循善诱地指导病人怎样去做,必要时还应该赔着病人一同去做。 3、宽容 病人回归社会比战胜精神病更为困难,他们不仅要克服自身的心理障碍,还要同外界的各种干扰斗争,因此,常常会出现失误、犹豫、退缩,或出现一些令人尴尬的情况。这时,切不可简单粗暴地批评、指责病人,而应以宽容的态度善待他们。耐心地予以引导和帮助,保全病人回归社会的信心。 4、其他 特别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在病人因归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遵医按时按量服药,否则疾病复燃,回归社会的希望也将成为泡影。另外,社会各界的关爱、理解、支持、都有助于精神病人回归社会。

开心呀,雀跃呀,没有什么比身体好了更值得开心的事情了。精神病很多时候,是被某一些不愿意接受的事情给刺激的,导致脑神经突然短路了一样,在得病的时候,自己是不知道自己有病的,等自己好了之后,才知道自己的荒唐行为。

我自己是没有得过精神类疾病的,但是据我的了解一些精神类的药物都是。麻醉神经系统的长期服用这样的药让人的反应变得迟钝。是整个人的外表看起来变得呆傻,所以说既使是多了,就是累的机票痊愈了,这个人也会变得呆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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