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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意识对公众参与环保行为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11-13 10:09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人类与环境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环境意识在不同程度地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人们的心中觉醒。公众的环境意识是影响公众参与环保行为有效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本文分别对环境意识和环保行为进行阐述与分析,二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成长过程,可以通过环境教育来提高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保行为,以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关键词:环境意识;环保行为;公众参与
一、环境与环境意识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主体事物而言的,泛指某一事物周围的外部空间,以及空间中的物质、条件、能量和状况等。1989年12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对环境的涵义和适用范围做出法律规定。意识是社会的产物,人脑的机能与属性,是对人脑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映像,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而人的头脑对于环境这种客观物质的反映,就是人们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是人类意识中,与环境、环境问题相关的部分,环境意识是由环境认知到环境观念再到环境意志逐步形成的,环境意识一经形成,通过行为而产生的作用是非常强大的。
      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是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工业化的形成与发展,大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承受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带来的种种惩罚,日益威胁人类的健康,甚至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有很大的威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而社会学是以人类社会及其活动为研究对象,因此也引起社会学者们的思考,他们试图寻求环境问题的社会学解释与解决途径。1968年,美国学者Roth首先提出“环境素养”(Environmental literacy)这一概念,其含义与“环境意识”很接近,可以看作是“环境意识”的同义词。邓拉普(Dunlap)、卡顿(Catton)等社会学家的研究,促进了环境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并为其以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国际社会对环境意识这一概念已广泛接受,并逐渐成为文明与进步的指向标,成为环境和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在中国,“环境意识”的提出是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把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主要措施,环境意识作为一个独立和完整的概念开始被广泛使用,环境意识概念在中国就传播开来。
      全球环境状况持续恶化,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并引起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关注,世界各国开始认真关注环境问题,并就环境问题的解决与合作举行了多次重要的会议。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并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经济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人们不仅仅只是追求物质条件的改善,同时也开始关注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环境意识不同程度地,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们心中觉醒。人类生存的环境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人类才能拥有良好的生存空间,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意识的高低, 可以通过环境态度、环境行为、环境知识等来体现。公众环境意识对解决环境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是有效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的基础,同时也需要环境教育的有力支持。环境教育使人们具有环境意识,使人们在日常的生活生产中,自觉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以提高其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环境意识这一概念较为抽象,我们没有办法从表面现象来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环境意识以及其强弱程度,但它可以通过环境行为来体现,这包括人们的言谈举止、接受环境教育和参与环保行为是否积极性等方面,所以,只有将环境意识体现到环境行为之中,才能表现出其现实意义。
二、公众参与行为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灾害时常发生,我国政府也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如“太湖治污零点行动”、“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等,不仅取得了区域性和阶段性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对环境的关注程度。但由于公众参与程度低,全国性的、根本的环境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而公众参与是世界范围内解决环境问题的通行做法。
      公众,在社会学中,通常指具有共同利益基础、共同兴趣或者关注某些共同问题的社会大众或者群体。1991年2月25日,联合国在芬兰缔结的《跨国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公约》中,第一次在国际环境法中,对“公众”一词进行界定,它规定“公众”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1998年,在丹麦的奥胡斯签订《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获得司法救济的国际公约》第二条第4项规定:“公众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根据各国立法和实践,还包括他们的协会、组织或者团体。”因此,环境保护中的公众,从狭义上来讲,是指参与环境保护或对环境问题有兴趣的普通公民和非政府组织;从广义来讲,是指一切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单位、部门、组织、群体和个人。
      从社会学角度讲,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等各利益群体作为主体,在权力、义务范围内所从事的有目的的社会行动,使更广泛意义上的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能够真正介入到决策制定的整个过程,实现资源公平、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
      环境保护事业的最初的推动力来自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保护运动。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公共参与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积极作用,公共参与环保的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环境意识和文明的发展程度。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就越显得重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是发展新型环境管理机制的重要方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程度的高低,这不仅仅是民主管理水平的反映,更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环境保护能否做好的标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从实践发展成为公认的环境准则,这不仅仅是公众意识的觉醒,更是环境管理新机制的迫切需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为,是在一定条件下,公众采取的环境保护行为,如公众日常生活中的环保习惯、针对企业的污染事件给予积极的环 保投诉、积极参与环保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这种参与更强调的是一种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体行为,参与人数越多的参与行为才会对社会环保事业更为有利。
三、环境意识与公众参与环保行为的关系
      环境意识, 作为一种思想和观念, 古已有之。自从人类开始有意识地定居生活以来,以人类居住地为中心的环境就开始退化。良好的环境意识能是人们从客观现实中引出正确的概念、思想、计划,来指导人们的行动,反之亦然,导致错误的思想和行为,对人类的物质发展进程产生阻碍作用。环境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与环境问题的产生、环保行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
      公众的环境意识对其环保行为有很大影响,公众的环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人们的环保行为。意识是知识的表现形式,是以知识的积累为基础的,个人的社会背景形成并丰富人们的环境知识,经过感官处理后形成环境意识,在意识的指引下,外化为人的参与行为,人们在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又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其环境意识,反作用于其环境意识,二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成长过程。
      2007年我国公众环保指数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是42.1分,2008年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44.5分,这一数据反映出中国公众环保关注在不断提高,但总体而言,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目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环保参与程度也还不高。这说明了我国在公众参与方面的不足,如: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资金不足、环境教育力度不够等。
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众开始对环境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对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越来越关心,环境保护活动的意识也在上升。公众参与有利于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与参与精神,促进整个环保事业的进步。
四、结语
      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环境意识淡薄,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重视环境教育在提高环境意识中的作用,环境教育能使人们具有良好的环境意识,提高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不能单凭空洞的说教,需要将环境意识渗透在社会实践之中。加强我国的环境教育,是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根本途径。
重视环保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宣传是以把“钥匙”,通过广泛的环保宣传来促进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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