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美学研究对象与学科边界厘定的方式
学科研究对象的确立是学科研究中最基本、最首要的前提和基础。它犹如科学研究的指南针,不仅决定着学科自身的论域、范围和目的,规定着它的理论体系的内部架构和整体轮廓,还关系到它自身的性质、研究方法、发展方向以及边界划分等问题。诚如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1858~1917)所言:“一门学科之所以能成为特别的学科,是因为它所研究的对象是其他学科所不研究的。”如果没有了这个理论的逻辑起点,科学体系的建立就难以奏效。唯其如此,无数的研究者对音乐美学的研究对象给予了高度重视,都力图为其作出正确明晰而又科学的解读。从现有散见于中外各大辞书、教材、著作以及研究文论之中的诸多对象观便可略窥一斑。然而,这也反映出学科对象的确立并非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概而论之,以往对于音乐美学研究对象的界定要么过于宽泛,使得音乐美学超出了自身存在的合法领地;要么过于狭隘,造成其自身的封闭。此二者既不能逼近或涵盖音乐美学对象的实质,也不利于其边界的准确定位。特别是2001年版《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将“音乐美学”词条置换为“音乐哲学”后,关乎音乐美学学科自身存在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定位问题更是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此,我们从音乐美学对象的视角出发,对学科史上相关论述进行全面的梳理、归纳和析理,认为,音乐美学是一门研究音乐音响的听觉感性体验与其所引发的人类音乐实践活动的意义生成规律为宗旨的,是一门具有哲学品格的独立学科。它既能与当代发展相适应,又能为其边界定位作出准确判断。
一、音乐美学概念内涵的历史界说
“音乐美学”一词,首次由德国诗人、音乐家舒巴尔特(rt,1739~1791)在1784年所著的《论音乐美学的思想》一书(1806年出版)中正式使用。虽然作者并未对音乐美学作出系统性的阐述,但“音乐美学”概念却作为一门学科的特指称谓被后世沿袭下来。舒巴尔特也因此被誉为“音乐美学之父”。19世纪下半叶,大批音乐美学著作,如《论音乐的美》(1854年,汉斯立克)、《音乐与诗的界限》(1856年,安布罗斯)、《作为表现的音乐》(1885年,豪塞格)以及《音乐美学纲要》(1900年,里曼)等的相继问世,正式标志着学科意义上的音乐美学在西方得以真正确立。在我国,音乐美学学科的建立则是20世纪的事。从萧友梅于20世纪20年代第一个将“音乐美学”概念引入我国,到青主、王光祈、黄自、缪天瑞等人身体力行的早期实践,再到改革开放前期的充分酝酿,终于在80年代成立了全国音乐美学学会、各音乐院校陆续开设音乐美学课程也标志着“音乐美学”这一概念在我国被聚焦到独立学科地位加以研究。
“音乐美学对我们来说含义是什么?”这是1964年意大利音乐美学家恩里科·福比尼(EnricoFubini,1935~)在起草《西方音乐美学史》时提出的一个发人深省,至今仍然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实际上,在此前后国内外学术界都对音乐美学作出有各种各样的定义,却终因各自的立场、选择的对象、研究的领域不同而存在有较大的差异。从这个角度来说,卡尔·达尔豪斯发出“音乐美学,至少在现在,并不是一个普遍被认可的常规学科。”之感叹不是没有依据的。特别是在2001年版《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中将“音乐美学”词条置换为“音乐哲学”后,音乐美学自身的合法地位也遭受了质疑。音乐美学的含义是什么,日本《标准音乐词典》中认为“音乐美学,作为关于音乐的美学方面的研究,与一般美学相对而言,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美学。另一方面,当人们把音乐学按体系和历史进行划分时,则又可以将音乐美学看做是按体系划分的音乐学中的美学部门。但无论怎么划分,音乐美学是以美学的态度来解决音乐中美学问题的学术工作的总称”。西德《大赫尔德辞典》(1931年版)认为:“音乐美学,是一般美学的一个分支,是特别对音乐的内容和形式的探讨,以及关于音乐的表现力和表现方法的问题作为自己的对象的”。美国《哈佛音乐辞典》(1972年版)记有:“音乐美学,应该是对音乐中的美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标准……音乐美学是研究音乐与人类的感官和理智的关系的学科”等。我国,张前等人在认真研究国外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研究体会提出“音乐美学是以研究音乐艺术的美学规律为宗旨的一门基础性的理论学科”。王宁一从音乐美学的宏观方位、中观性质和微观结构三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后提出“音乐美学是研究人类音乐立美审美实践普遍规律的一门特殊的艺术哲学”。赵宋光在王宁一的基础上将音乐美学补充为“研究人类音乐立美审美实践普遍规律与总体目的的一门特殊的艺术哲学”。韩锺恩认为“音乐美学是研究人的音乐审美活动(人如何通过音乐的方式去创造——对音乐美与否的经验或者判断所显示出来的审美状态和审美过程)及其结果(对音乐抽象概念与实体形态的演绎与归纳)的一门理论学科。”杨赛认为“音乐美学是一门建立在历时的、整体的、动态的临响经验基础上的综合性学科。”……
从上述相关“音乐美学”概念的阐述中,我们发现音乐美学与音乐学、美学、哲学之间的交叉关系和模糊界限,这当然是导致不同的音乐美学对象观与定位观出现的原因之一。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否定前人“铺路架桥”的奠基工程为我们全面而深入地理解音乐美学的对象、论域、范围、目的以及学科边界的划分等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依据。音乐美学究竟是怎样的一门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如何?综合相关论点,结合当前音乐美学研究状况,我们将音乐美学定义为是研究音乐音响的感性体验与其所引发的人类音乐实践活动的意义生成规律为旨归的,一门具有哲学品格的独立学科。在对这一界定进行阐释前,先扼要地归纳和分析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关于音乐美学研究对象的设定。
二、音乐美学研究对象的现实叙事
音乐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必然有其严格的学术范式、专门的知识架构和独特的研究对象。所谓对象,在现代汉语中指行动或思考时
作为目标的事物,也用于特指恋爱的对方;作为哲学名词表示客体事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又与人的存在相关联的某种规定性;在计算机科学领域指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人、事、物体等实体在计算机逻辑中的映射。从以上论述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取哪个视角,其意义的显现都以承认对象的客观存在为前提。换句话说,对象的本质属性在于客观存在性,它不以研究者的主观意志而转移。当然,对于研究者而论,对象永远是“意识到了的对象”,它不是研究者的发明创造,而需要研究者去发现、凝练和表达。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不能欣赏音乐的耳朵,最优美的音乐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他来说,音乐并不是对象。”故而,对象又与我们的研究活动密切相关,对象性就成了我们研究活动密切相关的客观性。作为学科对象,哲学家黑格尔说:“就对象来说,每门科学一开始就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这个对象是存在的;其次,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那么,音乐美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现将国内外各类代表性观点作如下归类与评析。
(一)“音乐之美”说
这种观点认为音乐美学是研究音乐之美的学问或者说是研究音乐中的美学问题。实际上这一命题可以包含以下几种亚陈述:如音乐美的本质、美的实践、美的标准、美的价值与功能、美的存在方式以及音乐美与人类感官之间的关系等。这种观点最早见于1931年德国出版的《大赫尔德词典》,记有“音乐美学是一般美学的一个分支,是特别对音乐的内容和形式的探讨,以及关于音乐的表现力和表现方法的问题作为自己的对象”的词条。此外康讴主编的《大陆音乐辞典(精装厚本)》中明确指出:“音乐美学应当是探究音乐之美的学问,旨在研究音乐与人类感性及理性之间的关系。”王沛纶编著的《音乐辞典》中也说:“音乐美学是研究音乐美的学问。其目的在制定一项音乐美的客观标准。”叶纯之、蒋一民在《音乐美学导论》中说“音乐美学是美学的一个部分,也是音乐学的一个部分,他是从美学角度来研究音乐中有关美学方面的最根本的一般规律的科学”等。他们的观点显然是传统美学观念——美学是研究美的学问的延续,从本质上属哲学“本体论”。我们承认这一论点是使音乐美学具有哲学意味的根本因素,但这种同语反复不仅没有回答音乐美学对象的实质,也忽略了人类听觉感性体验的多元。对于音乐美的研究理应成为音乐美学研究的重要部分,也一定是音乐美学研究的终极目标,但绝不能成为音乐美学研究对象的全部。
(二)“艺术音乐”说
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是德国著名音乐家卡尔·达尔豪斯(Carl Dahlaus,1928~1989)。他于1986年发表《音乐美学观念史引论》时就指出:“音乐美学涉及的是交响曲及其严肃的听众,而非自发的歌手和舞者。”又在1998年出版的《古典和浪漫时期的音乐美学》书中补充到:“音乐美学几乎总被说成“绝对是音乐”的理论——争论和辩护性质的文章除外。人们抽象出音乐美学命题的对象,在18世纪本来是歌剧,而到了19世纪就成了交响乐,这个对象是潜在的,理所当然的,它保持着非表达性,也正因为如此才挑起不必要的争论。”显然,在卡尔·达尔豪斯看来18世纪的歌剧,19世纪的交响乐这种“纯音乐”当成是音乐美学研究的全部,而未能关注到民族民间音乐,也把中国音乐拒于千里之外。因此,我们认为音乐美学研究的对象不能仅仅限定在“艺术音乐”上,而应该研究的是多种形态的音乐。
(三)“音乐本质”说
所谓本质,指某类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基本特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音乐本质也就是音乐之所以是音乐的根本属性。在音乐美学研究中,这类观点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音乐的特殊本质、特殊规律、特殊价值;以及音乐材料的特殊性、内容与形式的特殊性、音乐形象的特殊性等。如苏联《音乐百科全书》(1982年版)中记有“音乐美学的对象是感性形象上掌握现实界的普遍规律、艺术创作特殊规律与音乐艺术个别(具体)规律的辩证法。所以音乐美学的范畴,或是按一般美学概念的类型来说明其特殊性(如音乐形象),或是与音乐学的概念相吻合,把一般哲学的意义与具体音乐的意义相结合(如:和谐)。”《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也认为“音乐美学是从音乐艺术的总体高度研究音乐的本质和内在规律性的基础理论学科。”持有这种观点的大有人在,甚至有人借用欧美流行的“分析学”观点,主张从音乐作品的技术构成来解读音乐的本质。按理说,这种观点比音乐美说、艺术音乐说更为具体地指向了音乐自身。遗憾的是过分地强调音乐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不仅陷入了音乐“自律论”的泥潭,也大大地缩小了音乐美学的研究范围。
(四)“音乐审美”说
音乐审美这一命题在具体的研究中也包含以下几种亚陈述:音乐审美关系、审美特征、审美规律、审美形态、审美趣味、审美经验、审美心理、审美价值、审美情感、审美标准以及审美活动等。如《当代学科大全》中认为“音乐美学是音乐学分支,亦是美学分支。研究音乐的美,以阐明作为艺术作品的音乐的特殊审美本质的学科。研究对象是客观方面的音乐艺术作品及其丰富全面的价值内容,以及主观方面的听觉接触(也就是体验的方式)。”李泽厚、汝信主编的《美学百科全书》倾向于这样的定义:“音乐美学是一门通过对音乐的审美经验,研究音乐与人类感官及心智之间关系的学问。”周忠厚主编《美学新学科手册》中说“音乐美学是研究音乐艺术的审美特征和审美规律的学科,是艺术美学的一个分支。他的任务是研究音乐艺术如何按照美的规律,运用音乐的艺术手段,表现创作者对生活的审美意识(情感、趣味、观点、理想)间接反映生活的审美属性,呈现为有优美形式的艺术形象体系,以激起音乐欣赏者的美感,满足各种欣赏者多样的审美需要,引导他们提高审美的能力、情趣和水平”等。这种观点显然存在一个预设的前提,即承认人类
与音乐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毫无疑问,这种界说比起前三种观点更加逼近音乐美学研究的范围。仔细分析起来,他们都隐藏着主体各自的价值判断,最终因为多元的价值取向和审美主体的趣味差异而使审美研究的客观性变得十分可疑,此其一。其二,仅从接受者、认识论的视角来研究音乐,而忽略“音乐是人的能动创造的精神产品”的事实,值得商榷。
(五)“音乐哲学”说
这种观点在美学史上,最早源于德国美学家黑格尔的“艺术哲学”观,不过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科学家、思想家亚里斯多德的《诗学》中就流露出这种思想。这种观点认为美学是关于艺术的哲学。那么音乐美学就是音乐哲学,主张研究音乐的方方面面。2001年版《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中将“音乐美学”词条置换为“音乐哲学”就是鲜明的例证。我国著名音乐家于润洋也说:“音乐美学这个名称的外延较容易引起一种误解,以为其对象是探讨‘音乐美’的问题;而‘音乐哲学’的外延宽泛,既包含音乐美的问题,而且涵盖一系列更为广泛的涉及音乐艺术本体的问题。”总之,这种观点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不仅造成音乐美学研究对象的泛化,也使得音乐美学走进了纯粹理性的思辨国度。
从以上观点的归纳和分析中,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以往的音乐美学研究对象的界定,要么是简单的经验描述,要不就是超于经验直接飞人理性的王国,都因存在着不合理的一面而未能揭示其对象的实质,也造成了学科边界的含混与模糊,不能全盘接受。
三、音乐美学研究对象的当下探新
音乐美学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鉴于上述种种观点所存在的不足,我们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原则,提出音乐美学的研究对象是音乐音响的感性体验与其所引发的人类音乐实践活动的意义生成规律。
首先,音乐美学研究的基础不是人类对音乐的理性思考,也非哲学思辨,而是音乐音响的感性体验。诚然,音乐美学也当关注人类音乐的理性方面,并且音乐美学本身往往都以理性沉思、凝练概念、抽象表达的方式呈现,而凸显其哲学的理论品格。但是,音乐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人如何运用自己的听觉感官去确证自身的本质力量。因为从本质上说,音乐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听觉感性需要而创作的听觉审美对象。确切的说,音乐是一种声音艺术,这种声音是有主体人参与的一种艺术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音乐是只有在声音存在的前提下才能产生的,也唯有通过听觉主体的听觉感知才能成为音乐。音乐或美或丑都是人的直观感知,这种感知必须以客观存在的音乐音响为基础。并且这种感知是一种与理性沉思、哲学概括不同,但又较之更难忘、更深沉的特殊的生命直觉体验。在音乐美学中称为音乐美(包括立美与审美)的体验。这种立美、审美体验是人类自身本质力量、生命意义的瞬间感知,因此音乐美学研究的音乐美的体验包括音乐音响的感性体验,也包括审美体验所把握的人生意义两层含义。马克思曾说:“对我来说,任何一个对象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来说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能感知的程度为限。”只有凭借听觉感知,人才能在音乐音响的世界中确证自身。为其所示,面对色彩斑斓、丰富驳杂的音乐世界,只有人的听觉对于音乐来说才具有了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次,音乐美学研究的不是音乐音响感性体验的内部生成机制,而是感性体验对于人类生命意义的把握。音乐美学不像音乐心理学那样关注人类音乐体验的心理结构,也不像音乐声学那样关注音乐音响如何产生,更不像音乐学那样关注全盘的音乐现象,亦不是音乐哲学那样关注音乐广泛意义的生成。而是研究音乐音响对人类生命的意义的发现和揭示。所谓音乐音响对人类生命的意义,说的就是音乐实践活动的人生价值。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自然人化”的哲学理论。马克思认为,“在对象的现实界,对于社会中的人到处都已变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界——即人的现实界,因而成为他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界时,一切对象对于人就变成了自己的对象化,变成了肯定(证实)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变成了他的对象,也就是说,人自己变成了对象。”音乐也如此,仅将其作为一种音乐音响的外在形式,还不是现实的音乐的存在。换句话说,人在音乐音响的感性世界中只有凭借听觉去确证自身的本质力量及其价值意义。这里的确证以及意义生成的过程便是人与音乐“互为本体”,涉及到音乐实践中的音乐创作、表演、欣赏、音响制作、音乐教育等诸多环节。马克思曾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实践的重要作用。从实践意义层面出发,音乐又是一种社会存在,是社会实践的结果,音乐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之上的一种人的能动的、特殊的人化的结果。“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音乐音响感性体验在音乐实践中的意义生成才具有普遍性原则。
第三,音乐美学在音乐实践中关注音乐音响及其意义的生成,又总是离不开实践活动中具体的音乐符号与音乐形象之间关系的探讨。音乐学下属学科作曲理论也关心音乐音响及其意义的生成,但是它的关心往往与具体的音乐音符紧密相连,而音乐哲学又把音乐音响的意义指向漫无边际。只有音乐美学关心的却是与音乐符号形式紧密相连的音乐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的符号形式及其塑造的音乐形象成为了音乐音响感性体验及其意义生成的中介桥梁。按照德国哲学家、文化哲学创始人卡西尔(Ernst Cassirer,1874~1945)的看法,艺术是生命形式的符号化表达,因而艺术品应该具有“审美的普遍性”。人们通过对艺术品的直观感性体验对其所表达的生命形式进行把握,再由这种生命形式去统承由艺术所产生的激情,从而达到一种自由自主的境界,最终实现生命的解放。在马克思看来,这一切都被称为“符号实践&rdq
uo;。所谓符号实践指的是人类创造和运用符号以便彼此沟通的过程,音乐美学界通常将创造音乐音响的过程称为“立美”。音乐艺术也不例外,它总是以音乐音响的符号形式为存在的基础形式,再看音乐符号中塑造的音乐形象。音乐美学研究中需要把握的不是音乐学、音乐哲学所需的抽象概念,而需面对的是具体的音乐形象。所谓音乐形象,就是在音乐音响符号形式中呈现的富于人生价值的具体可感的“完整的人的形象”,是“体现了一种更高意义上的辩证的‘调和’,成为完整、和谐和美丽的人性生活的形象。”一般意义上的音乐美学主要致力于音乐创作、音乐表演和音乐接受之间的联系来解读作为音乐音响感性体验及其意义生成的中介桥梁。这种倾向往往站在现代音乐的视角,即以音乐的审美属性为前提。显然有失偏颇。“而在人类的音乐实践活动中,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代,仍然大量存在着演奏、欣赏甚至即兴作乐集于某群体(或个体)于一身的‘自娱性’音乐行为方式。两类不同的音乐行为方式,其音乐审美的感受和体验、相应的音乐审美观念的产生和形成、音乐美的判断、取舍的价值标准等方面,都可以是不相同的。并且,这种思维模式也很容易形成‘作品中心论’,在艺术(音乐)审美的研究中,严重忽视对人所参预的艺术(音乐)审美活动中主体的审美接受、理解一类审美现象,甚至逻辑地导向形式主义美学。”此其一。其二,把音乐音响与自然声响直接地画上等号,而忽略了音乐是创作主体通过创造性劳动把内心体验改造成音乐音响这种富有具体形象的符号形式。
通过上述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音乐美学研究对象的三大要素:作为逻辑起点的音乐音响的感性体验;作为终极存在的人类生命意义的生成以及作为中介桥梁的音乐符号形式和音乐形象。这样一来,音乐美学研究不仅有了新的逻辑起点,或许还可以建立一个新的、与时俱进的音乐美学体系。这将有利于音乐美学从纯粹理性的王国中解放出来,走进具体的、多姿的人类音乐实践活动,恢复其本来具有的生动活泼的真实面目。对于音乐美学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感性体验与理性领悟”的完整统一。
四、音乐美学学科研究的边界厘定
以往的音乐美学研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音乐之美的研究(音乐哲学);2.音乐审美的研究(审美心理学);3.音乐社会功用的研究(音乐社会学);4.音乐美学历史的研究(音乐美学史学);5.音乐语言的研究(分析哲学)等。从各类音乐美学文献中都能看到他们的交融与结合,或者也有些偏重于某一方面。正如何乾三所言:“从音乐美学这门科学的对象来说,以上各种主张各强调一种角度,一方面难免影响对音乐艺术作全面的、彻底的考察,而这种考察对于研究音乐艺术的本质规律是必要的。”从整个人类音乐的历史进程来看,自音乐美学诞生以来,“音乐”一直是它研究的核心论域,无可厚非也是音乐学、音乐哲学和美学关注的对象。从表象看,音乐美学与音乐学、音乐哲学以及美学视乎没有区别。实质是它们与音乐美学在内涵上的重叠和交错、在方法上的相互借用,这些都是自然的,也是必要的。面对音乐这个永远也说不完而又永恒常新的话题,我们只有充分调动现代知识体系的诸多学科,对他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和探讨,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可以互相取代。尽管音乐美学曾经与哲学、音乐学、美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从学科对象的视角来看,他有自身独特的研究领域;从学科知识体系而论,他也有专门的学术范式;从学科发展层面来说,音乐美学已经成为具有自身品格的一门独立学科。他与音乐哲学、音乐学、美学等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联系体现在都研究音乐,在研究内容的选择上可以交错。区别在于音乐哲学是对音乐的形而上的思考,回答音乐是什么;音乐学是将音乐艺术作完整的系统的研究;美学不仅研究音乐的美,也研究自然和社会的美。而音乐美学的研究既有形而下的规定性,又有形而上学的边界。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音乐美学是研究音乐音响的感性体验与其所引发的人类音乐实践活动的意义生成规律的一门具有哲学品格的独立学科。这既为音乐美学设定了新的研究对象,也为它的边界进行了较为合理的阐释。既给以往的音乐美学研究辨明了方向,又给未来留下了席位。更重要的是它以宽敞的姿态,包容的精神,走进了现实纷繁复杂的音乐实践活动,使那些原本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产生出来而未被关注的音乐事项理所当然地跨入音乐美学学科的宏伟殿堂。同时,他又以高度的学术使命,体悟着人类音乐实践活动呈现的生命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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