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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犯罪学思想探析

发布时间:2015-07-09 10:43

摘要:《周易》中的犯罪学思想,几乎涵盖了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所有理论基本点。本文从犯罪学基本概念、犯罪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以及社会、政治诸方面揭示了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还从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等方面探讨了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并指出《周易》犯罪学对策论是以预防为主、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原则;其理论架构具有整体性、动态性,体现了一种独特的认识方法。

关键词:易经; 易传; 犯罪学

a probe into and analysis on the criminological idea contained in zhouyi

abstract: the criminological idea embraced in zhouyi almost relates to each academic focus of modern criminology research. this paper attempts to reveal the profound reason of crime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basic concepts of criminology, the objective inevitability of crime, the society, and the politics, etc. beside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direct reason of crime from anthropology, biology, and psychology. it also indicates that the criminological countermeasure expounded in zhouyi is to put prevention first, then to run a state by both law and morality. the theoretic framework of the idea is characterized with holisticity, dynamic-ness, and uniqueness of understanding.

key words: yi jing; yi zhuan; criminology

 

犯罪学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狭义的犯罪学把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在西方,犯罪学作为一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犯罪学的研究,基本上沿续西方和苏联的模式 ;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取得长足的发展,但仍未形成完备的理论架构。其实,在我国民族文化之源的《周易》中,蕴含着丰富的犯罪学思想,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角度看,几乎涵盖了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所有理论基本点。因此。对其进行探索和研究,不仅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国际犯罪学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犯罪是指危害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律规定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易经》卦、爻辞没有出现犯罪概念,但却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区分出最少三种犯罪类型。一是“寇”。如《屯》六二:“匪寇婚媾。”《蒙》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需》九三:“需于泥,致寇至。”《贲》六四及《睽》上九: “匪寇婚媾。”《渐》九三:“利御寇。”《解》六三:“负且乘,致寇至。”按《说文》释寇:寇,暴也,引伸为暴乱。可见,寇也就是暴徒的意思,即为具有暴力倾向的犯罪。二是“盗。”历代注易者往往寇、盗不分。如虞翻注《屯》六二“匪寇婚媾”曰:“坎为寇盗。”[1]但是从犯罪学的意义上,二者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别。《说文》释盗曰:“盗, 厶利物也。周公曰,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可见,寇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公开造反的奴隶或山贼土匪之类,而盗和奸则不具有武装性质,是以隐蔽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钱财或器物的犯罪分子。《易经》多处记载了丢失财物的个案,这些大部分应为盗和奸所为。如《大壮》六五:“丧羊于易。”《睽》初九:“丧马勿逐。”《旅》九三:“丧牛于易。”《中孚》六四:“马匹亡。”《震》六二:“亿丧贝。”《巽》上九:“丧其资斧。”《既济》六二:“妇丧其茀。”通观六十四卦爻辞,上述案例绝大多数与“寇”不在同一卦中出现,仅《睽》一卦例外,其初九出现“丧马”,上九出现“匪寇”。然而,匪,非也,“匪寇”既不是寇也。因此,可基本确定上述个案应为盗(奸)所为而非寇所为。另外,从行文中体现出的对“寇”和“盗”的态度来看,见“寇”则表现出武装反抗性质的“御”,而对“失”“丧”往往表现出“无悔。”(《大壮·六五》)“失得勿恤。”(《晋·六五》)“自复。”(《睽·初九》)这样的宽容心态。可见,寇和盗应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三是“匪人”。如《比》六三:“比之匪人。”《否》卦辞:“否之匪人。”《无妄》卦辞:“其匪正有眚 。”《离》上九:“获匪其丑。”虞翻注《比》六三“比之匪人”曰:“匪,非也……弑父弑君,故曰‘匪人’。”[1]可见匪人应是职务型、政治型或家庭暴力型的犯罪,与寇和盗也具有明显的区别。

《易传》在对犯罪进行阐释时,个别篇目在使用概念时仍不十分清晰。如《系辞》在解释《解》六三爻辞时,即以“盗”释“寇”:“《易》曰:‘负且乘,至寇至。’负也者,小人之事也。乘者也,君子之器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盗思夺之矣。上慢下暴,盗思伐之矣。”然而可贵的是,《说卦》在论及八卦之象时,明确指出坎“为盗”。按《周易》取象比类思维模式,盗可理解为盗窃行为,亦可理解为盗窃者,还可理解为罪犯,也可理解为犯罪。也就是说,盗应是对不同类型犯罪的概括。因此,《系辞》以“盗”释“寇”应是合理的。同时,《易传》也对犯罪概念作出了最高意义上的抽象,即作出了“罪”(犯罪)和“恶”(违法)的抽象。如论罪:《解·象》:“君子以赦过宥罪。”《系辞》:“罪大而不可解。”论恶:《大有·象》:“君子以遏恶扬善。”合而论之,《系辞》:“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除上述可基本确定的不同犯罪概念外,另外还出现了“恶人”,如《睽》初九:“见恶人,无咎。”“刑人”,如《蒙》初六:“利用刑人。”等概念,我们均可理解为对犯罪这一“象”的不同表述或指不同的犯罪类型。

《周易》对案件性质,犯罪主、客体要件及审讯、判决等办案程序均有所涉及。案件性质有:1)杀人。如《小过》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2)伤害。如《比·象》:“比之匪人,不亦伤乎?”《集解》引干宝说,释伤为伤害。3)盗窃。又分盗和奸,即钱财失窃和器物失窃。(见上文)4)淫乱。如《系辞》:“冶容诲淫。”《左转·襄公九年》所记筮例中穆姜之淫乱。5)暴乱。如《系辞》:“重门击柝,以待暴客。”等。犯罪主体如上所述有:盗,寇,匪人,恶人,刑人等。犯罪客体如失,丧,死,伤,焚,险,陷,困,穷,难,灾,败,忧等。被侵害程度以凶,咎,吝,厉,眚等来表述。值得注意的是,除卦、爻辞及《易传》的文字表述之外,许多思想是以“象”的方式隐含在卦体之中的。如《贲》和《旅》隐含了审判程序:《贲》为审讯,《旅》为用刑;《丰》和《噬嗑》隐含了执行程序:《丰》为判决,《噬嗑》为服刑。先看《贲》和《旅》两卦。《贲》内卦离,为火,为目,为明察。二、三、四爻互卦坎,为盗,为受审的犯罪嫌疑人。三、四、五爻互卦震,为雷,为鸣,为怒,意为审官之呵斥。外卦艮,为门阙,可理解为公堂。整个卦体活生生一幅堂审画面。再看卦名贲,《序卦》曰“贲者,饰也。”《杂卦》曰:“贲,无色也。”高亨认为无当作尨,杂色为尨。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无不以种种手段或借口文饰、掩盖自己的罪行,而审讯就是通过离之明察和震之威慑剥掉其伪装。《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的审讯方式即是以离目观的方式“听五辞”:“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另据,《吕氏春秋·壹行》篇:“孔子卜得《贲》。孔子曰:‘不吉。’子贡曰:‘夫《贲》亦好矣,何谓不吉乎?’孔子曰:‘夫白而白,黑而黑,夫《贲》又何好乎?’”[3]那么,我们要问,即便是杂色,为什么就不吉利呢?显然,孔子明白卦体所隐含的实质内容,只是不便对学生挑明罢了。由此,我们才能理解《贲·象》所示“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的真正内含了。再看《旅》卦用刑的情况。《旅》卦内艮外离,内门阙外目视,为立于宫室之高台下视之象。二、三、四互卦巽,为木,为绳,为以绳索捆绑或带枷之象。三、四、五互卦兑,为毁折,为口;巽又为股,有击股掌嘴之意。兑又为言,为供词,为评说;艮又为小石。《周礼·秋官·大司寇》记曰:“以嘉石评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嘉石,文石也,有文乃称嘉,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修;嘉石树之外朝门左,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桎梏,郑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很明显,卦体应是犯罪分子带枷坐于城门外嘉石之上,接受法官之审问、训戒,民众之羞辱、唾骂之象。因此种犯罪“未丽于法”,故《旅·象》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以免造成冤假错案。至《丰》卦,《丰·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卦象内卦离,互卦巽、兑,外卦震。对带枷之刑犯动之以雷霆,击之以闪电,有兑口判决和震动押赴刑场之象。《噬嗑》卦内震外离,互卦艮坎,艮止坎陷;卦辞“利用狱”;《彖》辞“利用狱”;《象》辞“先王以明罚敕法”;爻辞“灭趾”、“灭鼻”、“灭耳”;辞意和象义均为囚禁、服刑,总之为法律得彰,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之意。

八经卦中,坎为盗,所以六十四卦中凡与坎卦重合组成的卦象,多数体现犯罪问题。如:《屯》六二:“匪寇。”《蒙》初六:“刑人。”“桎梏。”上九:“利御寇。”《需》九三:“致寇至。”《讼》九二、九四:“不克讼。”《比》六三:“比之匪人。”上六:“比之无首。”《坎》上六:“系用徽墨,置于丛棘。”《解》六三:“致寇至。”《困》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涣》上九:“涣其血。”《既济》六二:“妇丧其茀。”等,由于对各卦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涉及坎卦的别卦大量出现犯罪学的相关辞汇,不能说是偶然的,而是与坎卦有盗之象密切相关的。

同样,卦体中互卦出现坎卦的别卦,也大多涉及犯罪或与犯罪有联系。如:《谦》之二、三、四爻,《豫》之三、四、五爻,《噬嗑》之三、四、五爻,《贲》之二、三、四爻,《晋》之三、四、五爻,《明夷》之二、三、四爻,《家人》之二、三、四爻,《睽》之三、四、五爻,《震》之三、四、五爻,《艮》之二、三、四爻,《渐》之二、三、四爻,《归妹》之三、四、五爻。其中,爻辞明示涉及犯罪的如:《晋》六五:“失得勿恤。”《睽》六三:“其人天且劓 。”《渐》九三:“利御寇。”等。卦、爻辞虽然没有明示,但《易传》认为涉及犯罪的如:《系辞》:“重门击柝,以待暴客,盖取诸《豫》。”《序卦》:“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夷者,伤也。”《杂卦》认为:“《明夷》诛也。”《彖》《象》认为涉及犯罪的如:《噬嗑》《贲》(见上文)。另外,《蹇》《解》《既济》《未济》均有重坎,应属盗贼猖獗,暴徒乱国之象。如虞翻注《蹇》之“王臣蹇蹇 ”曰:“二、五俱坎,故王臣蹇蹇。”蹇,难也,意为盗匪猖獗使王公大臣们也处在危难之中。

有乱就有治,有犯罪必有对犯罪的制裁。离为目,为戈兵,意为明察、缉捕、刑讯。故凡坎、离构成的别卦(含互卦)多有刑讯、诉讼之(象)义,这些卦有:《需》《讼》《噬嗑》《贲》《晋》《明夷》《家人》《睽》《蹇》《解》《困》《井》《渐》《归妹》《既济》《未济》等。震为雷,为鸣,为威。故凡离、震构成的别卦(含互卦),多有用刑、判决、服刑之(象)义,这些卦有:《噬嗑》《贲》《明夷》《解》《归妹》《丰》等。由坎、离、震三卦构成的别卦,可称之为犯罪学之综合卦象,共有《噬嗑》《贲》《明夷》《解》《归妹》五卦。《象传》对其中三卦专门用法律述语解释:《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至于《明夷》卦,《彖传》认为是“蒙大难”之卦,《序卦》认为“伤也”,《杂卦》认为“诛也”,总之也认定与犯罪有直接联系。唯有《归妹》卦,卦、爻辞及《易传》均没有明确的文字认定,但犯罪之象肯定是存在的。《左传·僖公十五年》记载的“晋献公筮伯姬于秦”遇《归妹》之《睽》卦,《睽》上九:“匪寇”,但由《归妹》上六变来,史苏即认为变成“寇张之弧”了。可见《归妹》卦与犯罪也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综观上述体现犯罪学思想的卦象,我们发现,离、坎构成之卦,一般反映治与乱,守法与犯罪的对立统一,形成“一阴一阳”“一阖一辟”“往来不穷”“刚柔相摩”“变动不居”(《系辞》)的矛盾展开过程,加上“震”的因素后,则往往使矛盾发展转化,显示出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和必然趋势。《易传》显然认识到这一点,明确以对立统一的范畴对上述思想作了概括性表述。粗略统计,《文言》《彖传》《象传》《系辞》中共出现了十余对涉及犯罪学的范畴:1)善与恶。如:“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系辞》)2)死与生。如:“原始反终,故知死生之说。”“天地之大德曰生。”“即辱且危,死期将至。”(同上)3)治与乱。如:“百官以治,万民以察。”“乱者,有其治者也。”“治而不忘乱。”“言天下之至动而不可乱也。”(同上)“飞龙在天,上治也。”“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文言》)4)安与危。如:“万国咸宁。”(《彖传》)“故乾乾因其时而惕,虽危无咎也。”(《文言》)“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危者使平。”(《系辞》)5)险与易。如:“是故卦有小大,辞有险易。”“德行恒易,以知险。”(《系辞》)6)吉与凶。如:“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同上)7)庆与殃。如:“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文言》)8)诚与邪。如:“闲邪存其诚。”(同上)9)得与丧。如:“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坤·卦辞》)“知进而不知退,知得而不知丧。”(《系辞》)10)乐与忧。如:“乐则行之,忧则违之。”(《文言》)

在犯罪原因的剖析上,《周易》不仅从社会的、政治的角度解释其深层原因,而且从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角度揭示了其直接原因。

首先,《系辞》从社会的、政治的宏观层面剖析了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就社会层面而言,“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高亨注曰:“人有异类,各以其类相聚。物有异群,各以其群相分。异类异群矛盾对立,于是吉凶生。”[2]这是犯罪产生的社会条件、社会原因。就政治层面而言,社会的安定是人们所向往的,安定则必须是异群异类或曰社会各阶级、阶层按一定的规范(如法律)、秩序(如道德)共居一体,“是故君子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系辞》)也就是国家行使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的职能安邦定国、管理民众,使社会运行在一定的规范和秩序之内。然而有安就有危,有治就有乱,有法律就有违法犯罪;问题的另一方面,社会的“序”“法”恰恰又是因为社会的“无序”和“犯罪”而产生。这种矛盾的对立统一使社会发展呈现“无平不陂,无往不复”(《泰·九三》)的波浪式前进。《系辞》曰:“ 圣人之大宝曰位。”《易纬·乾凿度》云:“不易也者,其位也。”同时又说:“易者,易也,变易也。”所以稳定是相对的,变动是绝对的,这便是“匪人”“寇”这些政治性篡权夺位和武装性暴乱产生的政治原因。故《文言》叹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由辩之不早辩也。”《系辞》更以较多文字加以阐述:“负也者,小人之事也,乘也者,君子之器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盗思夺之矣。上慢下暴,盗思伐之矣。”“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据而据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将至。”“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可见,等级和秩序使社会安定,然而“安”之久,“序”之僵必产生政治腐败、道德沦丧、等级秩序遭破坏,犯罪也就由此而生。

《周易》认为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利”和“情”。即所谓“慢藏诲盗,冶容诲淫” 。(《系辞》)又曰:“变动以利言,吉凶以情迁,是故爱恶相攻而吉凶生,远近相取而悔吝生,情伪相感而利害生。”(同上)同时,又认为犯罪的产生是一个渐进的、由量变积累而发生质变的过程。指出:“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同上)即便像弑君弑父这种突发性案件,也认为是逐渐积累而形成的:“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文言》)

现代犯罪学从人类学、生物学和心理学角度探索犯罪的原因,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异常人的命题。其实,《周易》的“八卦”学说于此已有所认识。《说卦》明确了坎性人的职业属性“为盗”,并分别从上述三个方面做了比类取象的规定:从人类学角度,此人象“豕 ”,喜“沟渎”,善“隐伏”。《黄帝内经·灵枢·阴阳二十五人》对其体貌特征作了更为详尽的描述:“水形之人……其为人黑色,面不平,大头廉颐,小肩,大腹,动手足,发行摇身,下尻长,背延延然,不敬畏,善欺绐人,戮死。”上述特征,与多数犯罪学者对犯罪型人所作的体貌特征统计十分吻合。从医学生理学角度看,坎性人“为心病,为耳痛,为血卦”。为盗者必忧惧,故易患“心病”;坎为肾,主耳,坎又为劳,盗者为一种应激性强体力行为,故伤肾易患“耳病”;盗者为一冒险职业,死、伤难免,故又为“血卦”。从心理学角度看,坎性人“其于人也为加忧”“为心病”,此心病可理解为心理疾病。盗者在恐惧,忧惕中度日,其心理变态,性格扭曲实属难免。

《周易》犯罪学思想的对策论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治理上,注重法治和德治并举的原则。

《系辞》在预防犯罪方面,提出了一个指导性防范原则:“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即要求未雨绸缪,不要等到局面不可收拾了再仓促应对。

而关于具体的防范措施,《周易》从社会和个人两方面都作了说明。就社会治安而言,《易经》爻辞多处做了警示和提醒。如《乾》九三:“夕惕。”《坤》六四:“括囊。”《履》九四:“愬愬,终吉。”《家人》初九:“闲有家,悔亡。”高亨:“闲,防也,闲其家,如筑垣楗户以防强盗,曲突徙薪以防火灾,男女有别以防淫乱等是。”[2]《节》初九:“不出户庭,无咎。”《系辞》:“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系辞》释《豫》:“重门击柝,以待暴客。”就个人而言,君子要“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知微知彰,知柔知刚。”“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君子修此三者,故全也。”(《系辞》)并告诫君子应有超前意识,提前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以防患于未然。否则,“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无交而求,则民不与也。莫之与,则伤之者至矣。《易》曰:‘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同上)

积极防范的思想是《周易》犯罪对策论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犯罪必然性的阐释揭示了“太和”的社会形态不过是理想目标而矣,现实的社会则处处充满危机、凶险、倾覆。因此,一旦产生犯罪,则乾之“刚健”、离之“明察”和震之“刑杀”的职能便显现出来。同时,《易经》中“德治”的思想也有所体现。如《讼》六三:“食旧德。”《恒》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但与法制思想相比,显然论述较少。至于《象传》,从文字数量和重视程度上看,则更加重视德治。如“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君子以果行育德。”“振民育德。”“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以自昭明德。”“反身修德。”等。即便论及刑法,也体现出德的感化和怀柔的思想。如“慎用刑而不留狱。”“赦过宥罪。”“君子以遏恶扬善,顺天修命。”等。而《文言》《彖》《系辞》则体现出法制和德治并举,一刚一柔,互为补充的统治思想。如《彖》论乾“大哉乾元”,论坤则“至哉坤元”。二者均为“元“,其功能、作用应是同等的。《文言》论乾曰:“元亨利贞”,论坤则“承天时行”,二者在时间上也是一致的。《系辞》则更是以相反相成的辩证方法论述了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原则。如:“夫乾其静也专,其动也直,是以大生焉。夫坤其静也翕,其动也辟,是以广生焉。广大配天地,变通配四时,阴阳之义配日月,易简之善配至德。”可见乾之“静也专”“动也直”体现出法的功能;坤之“静也翕”“动也辟”体现出德的功能;二者一为强制,一为教化,互相配合,便可以“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如此便能使社会发展处于动态平衡之中。

综上所述,《周易》犯罪学思想具有较为完整的理论架构。其明显的理论特征,首先表现在用整体的、系统的思维模式认识犯罪,即认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大则不能脱离天地万物,小则不能脱离与周围事物的联系而单独从人类和个体本身考察。相应的对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也不是独立的司法活动。这种多方位、立体的思维视角能够从根本上揭示犯罪的本质。其次,是把犯罪纳入天地人运动发展的宏观视野之内,指出犯罪运动的主体虽然是人,其犯罪运动具有自身的特点,但却不是脱离天地人宇宙总运动的独立系统,而是这一大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必然受到宇宙运动总规律的制约、影响,这样就为统治者预测犯罪、预防犯罪、制止犯罪和制裁犯罪提供了理论依据。再次,其独特的比类取向思维方法为从技术角度对犯罪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归纳综合其共同特点、探寻犯罪产生的直接动因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手段。所有这些,对我国的犯罪学理论和实践以及国际犯罪学研究均具有启迪意义。

参考文献:

[1](清)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m].北京:中华书局,1994.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m].济南:齐鲁书社,1998.

[3]吕不韦.吕氏春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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