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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35)浅谈保险代理人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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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融合商业保险 城乡一体化社保难题能否破解 2010年04月26日07:2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02分报道,每年到了岁末年初,翻箱倒柜找发票,四处询问搞清楚自己的医保类型,为了报销这一年来垫付的医保费用,还得在各种经办机构之间来往奔波,这是目前很多人参加基本医疗医保之后的共同经历。新农合是新农合、城镇医保是城镇医保,城乡的二元结构在医保的圈子里依然困扰着许多人。 不过,在广东省的湛江市,一种新型的城乡基本医疗制度已经悄然运行一年多了。为了解决医保全覆盖过程中人力、财力和和专业性的不足,湛江市社保局与中国人保健康险公司走出了全面融合的新思路。在合署办公的社保局大楼里,商业保险的工作人员们同社保局的公务员穿插在各个楼层。在探索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如此亲密的合作能否破解经济欠发达省份的覆盖难题? 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的出院手续办理处,来来往往的病人中,大部分都是手持城乡居民医保卡的湛江人。刚才这位老大爷只付清了自费的元就办完了出院手续,其余的医保部分,早已经由社保局和保险公司在月初的时候预付给医院了。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城乡医保改革中的“湛江模式”其中很小的一个细节。 一年多以来,这样的城乡医保模式已经被湛江人广泛接受。 办出院的老大爷:医保以前保30%多一点,现在医保保45%。 早在2007年7月之后,湛江市政府就与人保健康险公司开始了这一轮医保改革的探索。湛江市有745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就有450万。这样一个并不发达、财政也比较拮据的农业大省,想要解决医保的“城乡一体化”并不容易,而“湛江模式”也正是因此而声名鹊起。 湛江市副市长赵平: 我们从政府的管理部门,利用了保险公司这种专业的队伍,利用他们的一些办公的场所,一个网络共同来去做这个事情,我们湛江现在参保是546万人,按照我们现在1:10这样的机构设置的话,我们起码要600个人才够,因为你按照600个编,如果一个人你要给他人均经费是5万的话,那我们起码是3千万,那还不用算他的一些自费,不要算这些钱了,政府根本承受不了。 为了化解政府人力和财力的相对不足,湛江市走上了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之路。2009年广东省湛江市开始实行新的城乡基本医疗制度,在居民基本的看病问题上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湛江的参保居民可以在175家定点医院里自由看病。此外,改革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也已经在原来报销制度的基础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而由此带来的结果是,2009年,全市有超过85%的居民获得了基本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障,农村人均医疗报销比新农合提高了,真正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医保统筹。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表示,湛江模式的真正意义,就在于医保改革中政企找到了比较好的融合方式。 朱铭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这种合作方式,其实从90年代末我们就在各地试点搞,这次人保健康和社保部门的合作就是一个比较深入的合作,比如说他们开始合处办公了,过去我们是说人保,我们参与了社保的合作,那好,让社保替我们收一个保险费,那我们就把补充业务做了,这次除了源头的合作,等于是把医疗服务的管理质量评价,定点医院的这种监督约束,这部分就等于形成了一体化的一个管理方式,实际上我们现在的社保都在进行扩面的工程建设,社保的覆盖面在进一步的扩大,如果你要委托给商业的保险公司来运作,在我们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这些地方,通过这种花小钱能办大事,我觉得这样的效果从节约的成本的角度可能更好。 据了解,在这个新医保制度里,个人缴费部分并没有增加,而每年来自个人和各级财政的基金,只有15%交给了保险公司,用于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但是,却将居民医保报销的额度从原来社保局支付住院统筹的万元提高到了现在的5万元和8万元。自然,这额外的费用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居民和政府都是不买单的。 湛江市社保局局长梁涛:过去它报销比例低,环节又很繁琐,他有病都不敢看,所谓的现办现统筹,小的区就两三万人,社会保险大数法则人少的他体现不了,他不敢提高太大的待遇,现在我们跟商业保险融在一起之后,五县市六区我们实行地级市的全市统筹,我们算过一笔帐,可以调高待遇,所以去年整个运作来讲已经非常的好体现了这一点。 如此的分配背后,乐的还不仅仅是普通老百姓。当记者来到医院采访的时候,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的院长张宗平对此也有自己的心思: 我们这个医院落的是老百姓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病人住院有的时候病治的差不多了,没有钱了他就必须撤退,全覆盖以后医院发生了变化,一个是病源也多了,病人欠费也明显减少,像原来我们医院一年欠费有的时候最高达到50万的都有,通过医保这几年的发展以后,我们去年的欠费只有3万以下,我们原来有一个欠费追缴办公室,现在连办公室都撤退了。 用15%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就撬动了3倍以上的医疗保障,政府、医院和病人都笑了。但拿15%,却付出75%,把这笔买卖讲给哪个商人听,恐怕都不相信。保险公司也是企业,是企业就要盈利,这个逻辑并不复杂,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道出了这背后的利益链: 第一个就是千万不要只拿我们的赔款做成本,帮助社会提供一些相关的社保的服务,更多的是树立你一个企业形象,这个效果可能有的时候比你几百万广告的效果还要好,第二个观念,我们现在的商有健康保险的业务量并不是很大,但是保险是一个大数法则,利用资料数据能够把我们未来真正的健康风险得到充分的测算,实际上对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人保健康险湛江中心支公司党委书记叶立坚笑着说,虽然合作的业务不赚钱,但其他业务是翻了倍了: 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的这个医疗政策要咱们公司LOGO这里边,这个是一个新传,到市区和乡镇县这么一种宣传,公司这个受险生产率明显提高,今年3月份开始我们搞一个试点,一个月确实把那种重大疾病的保险,我们一个月度收到了30万的保费。 湛江市副市长赵平表示,今后他们还将继续探索给商业保险公司更多的空间和支持,来扩大保险服务的范围。显然,用这种合作打破社保局、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局的部门分割,在湛江市看来是成功的。而这样的成功能不能变成更广泛的实惠则有待今后数年的观察。 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这种模式将来如果进一步推广的过程当中,我想主要是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的工作就是实际上他之所以成功,最重要的是得益于当地政府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保制度的认可,其实这个在我们新医改的方案当中,中央专门领导同志在这个问题上有过重要的批示,未来如果在进一步扩大的过程当中,不论走到哪个省市,这都应当是一个基础,必须要有当地政府积极的配合和支持。第二个这个机制现在是一个试点,未来一些细节的东西,看看我们的保险的监管部门,和我们政府在进一步扩张的过程当中,能不能联合的下一些文件把这项制度的一些经验能够制度化。广东湛江探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全面融合 2010-04-26 08:08:15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中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54分报道,广东省湛江市探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全面融合,在不增加居民和政府成本的前提下,居民每年的医疗报销提高近2倍。 2009年广东省湛江市开始实行新的城乡基本医疗制度。在这个新医保制度里,个人和政府都没有多出钱,只是每年医保基金中的15%交给了保险公司,同时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合署办公,商业保险全面参与管理。但是,却大大提高了居民医保报销的额度,服务也更加便利。湛江市社保局局长梁涛说:“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人少它就体现不了。现在我们和商业保险揉在一起以后我们实现一个地级市的全市统筹,我们算过一笔账,可以调高待遇。”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需和原来一样交纳20元,就可以享受到一年最高报销金额5万元的基本医疗保障,比08年之前提高了近两倍。“这个医保以前保30%多一点,现在就保45%。”工作人员说。湛江市有745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就有450万,政府并不富裕。而自09年新制度实行以来,全市有超过85%的居民获得了基本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障,农村人均医疗报销比新农合提高了,真正实现了“医保的城乡一体化”。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说:“如果你要委托给商业的保险公司来运作,在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这些地方,通过花小钱能办大事,我觉得这样的效果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可能更好。” 我国社会保险改革与商业保险发展的路径建议2010年11月17日 8点35分 来源:保险研究 作者:何文炯相关标签:商业保险发展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处理。于是,如何有效地配置风险保障资源,成为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处理风险的各种手段中,保险是一种传统有效的机制,而保险有三种类型: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这三类保险应当如何分工?如何协调发展? 这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重点讨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这两者的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若干问题。从所承保的风险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有许多相同之处,于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理分工与合作共赢一直是学界研究、业界实践、百姓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风险保障服务的两大资源,应当通过有效的机制加以合理组合,以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水平。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三类保险,从其出现的时间看,依次是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其中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诞生的确切时间难以考证,一般认为互助合作保险已经有3000多年历史,而现存最古老的一份现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合同是1347年10月23日在意大利热那亚签署的,这说明至少在那个时代就已经有商业保险存在了。社会保险诞生,学界一般以德国1883年《疾病保险法》颁行为标志。值得注意的是,三类保险的先后出现,与时代变迁、历史演进和人类文明进步紧密相联。商业保险行为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则是政府对于风险保障服务市场干预的结果。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人们的自愿行为,面临特定风险并有一定缴费能力的经济主体,通过加入互助组织或购买保险的方式把风险转移出去,于是风险保障服务是一个市场。在这种机制下,风险保障资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优化配置。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风险的变化,这一市场明显地表现出其缺陷:贫困者因为其缴费能力不足而无法运用这类手段来转移风险,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社会成员风险增加,贫富差距扩大,有风险保障需求而缺乏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相对增多,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政府开始介入风险保障服务领域。1883年,德国率先推出社会保险制度,标志着政府不仅仅通过社会救助为贫困者提供生存风险保障服务,而是要为全体工薪劳动者提供基本风险保障服务。二战之后,发达国家们陆续把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国民,意味着政府对于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直接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这是政府干预风险保障服务市场的结果,因为以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主体的风险保障服务市场失灵,政府通过社会保险来干预。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历史悠久的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步改变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为具有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之外的各种风险保障服务。20世纪70年代之后,石油危机引起的经济危机又引发了近乎全球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危机显现,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控制乃至降低社会保险待遇,其核心是限定和降低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以及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政府失灵导致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商业保险在整个风险保障服务体系中的地位被重新认识,其定位变得更为清晰 ——为具有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之外的各种风险保障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基础上的补充保险服务。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风险保障学界逐步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基于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和政府职责,确定社会保险的险种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险种由政府直接经办、注入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对于基金承担兜底之责任。正是由于社会保险是由政府经办,必以社会公平为其核心价值取向,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为目标。这一理念为学界和政界普遍接受,并体现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之中。而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则由民间组织 (企业或民间非营利机构)举办,属于市场行为,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为非营利。在保障项目和保障程度方面,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根据社会需要设定,由社会成员自愿选择。这两类保险与社会保险所保的风险相同时,以社会保险为基本保障项目,另两类为补充保障,即社会成员必先参加社会保险,再参加商业保险或互助合作保险,除非社会保险中尚无这种保障项目。二、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一种舶来品。商业保险始于1805年,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实施则始于1951年。1978年以后,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经济、社会开始转型,原先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出种种不适应症状,迫切需要改革。20多年来,中国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与政策,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正在形成,并朝着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方向稳步发展。从近30年的情况看,中国商业保险是在恢复中发展起来的。从其与社会保险的关系看,商业保险在转型期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度承担了部分社会保险职责。但是,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商业保险在部分领域让位于社会保险,这使得部分保险工作者有一些失落的感觉。事实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许多举措是以降低劳动者风险保障水平和职工福利待遇为条件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当数量的工薪劳动者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险,有的甚至连工资也不能按时足额拿到。于是,部分劳动者和社会成员通过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获得一些保障,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创造了一定的发展机会。例如20世纪80~90年代,不少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补充性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甚至家庭财产保险,还有一些单位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那个时期,团体保险业务在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总量中所占比重很大。但是,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风光不再”,尤其经济转型速度快且彻底的省份,而社会保险工作推进力度较大,因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下降速度更快。最近10多年来,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居医保”)、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陆续颁行,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原先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这必然形成了对于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事实上,在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一定的前提下,由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满足了社会成员一部分保障需求,相对地说,对商业保险的需求自然减少。也就是说商业保险的部分需求被强制替代。在初始替代阶段,其替代率往往是比较高的,即,较少的社会保险往往替代了较多的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同时,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绝对替代量也就越多,因此,对商业保险的制约就越大。相反,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越低,带给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也就越大。三、社会保险深化改革带来的商业保险发展空间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建设,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了新的框架体系,但是仍然还有完善的空间,需要深化改革来实现。当前,中国社会保险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三:一是公平性不足,二是可持续性不足,三是制度运行效率不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两条:一是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二是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进而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十多年以前,学界基本达成共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这几年有了新的更加完整的提法——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我认为,还可以改一个字,即把“广覆盖”改为“全覆盖”。所谓全覆盖,即对于基本风险保障项目要实现全民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哪些项目覆盖城乡居民?二是其保障水平如何?所谓保基本,就是要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这个水平要根据社会成员风险保障的基本需要、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筹资能力来确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所谓多层次,是指社会保障体系由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部分构成,政府直接举办的各社会保障项目只提供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这是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展风险保障事业,包括家庭、各用人单位、各社会团体、各类民间组织,建立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保障。所谓可持续,即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要能够长期持续健康地运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需要:适度的保障水平+科学的制度设计+有效的管理服务。其中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十分关键。我们认为,只有保基本,才能全覆盖;只有保基本,才能可持续;只有保基本,才能建立起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具有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除了社会救助和公共福利之外,政府主要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这一职责。需要强调的是政府所提供的社会保险服务只是基本的保障,而不是高水平的充分保障,否则就会影响社会效率,培养出“懒汉”来。对于基本项目以外、基本保障水平以上的那部分风险保障需求,应该借助社会的力量和市场的机制来满足,此时政府的职责是制定有关规则,并承担监管之职责,以保证其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行,而不是直接包办。此外,还需要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下级政府关系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基于这样的理解,未来一个时期,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的重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商业保险发展空间应当是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职业年金的发展。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朝着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全社会统一的方向,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制度,改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体工薪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全体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在这一背景下,职业年金(含企业年金)的发展将有新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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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产业经过20多年的恢复性发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产业奠基阶段,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独立的产业系统。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篇1 浅析新华保险营销策略 一、引言 中国经济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现今保险行业已经成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业的发展对金融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大保险公司也随之不断涌现出来,保险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以下通过对新华保险营销现有策略进行分析,提高大家的保险意识。 二、简介 (一)商业保险定义 商业保险(Business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二)新华保险简介 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专门的大型寿险企业,有多家子公司。2011年,上市,2014年首次入围福布斯世界500强企业。2015年,入围百万精英俱乐部260人,较2014年提升210%,MDRT入围人数年增长超七成。 (三)新华保险特点 1、坚持“以人为本”的产品开发理念,“唯德才兼备者为用”的用人理念,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 2、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和理赔渠道。 3、为全球的客户提供多种电子化服务手段,拥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风险管控体系。 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现有的营销策略分析 (四)P理论下的新华保险营销分析 根据麦肯锡的4P理论,新华保险公司制定出了一系列的保险营销策略: 1、保险产品策略。虽然在品牌效应上不及其他公司,但在产品上胜于其他公司。其中的分红类寿险,按保额分红的方式深受大众喜爱。新华产品营销种类丰富,主要采用的是产品组合策略和产品开发策略来为客户计划保险和开发新产品。 个人险中,就新华保险的“美满人生”、“祥和万家”来讲期限都为一年,每年的保费都是100元,年龄16-65,能正常生活工作的人,均可购买。“健康无忧“A、B、C三款产品保障全面,能保60种重大疾病,15种轻症,价格实惠,期限灵活。这三款产品主要是利用产品开发策略,根据现今主要存在的健康问题制定的险种。 现今最受欢迎的企业险是旅游险,为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提供保障,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 2、保险定价策略。新华保险产品价格定位主要有规定价格策略和新型的自主定价策略,就“健康无忧”其中两款产品来讲: A款,以25岁女性来看: 保障期间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交保费 30年40万元10年4640元 交费期短,保障时间长,价格合理,非常值得购买。 B款,30岁男性来看: 产品简称保障期间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交保费 健康无忧B款两全 附加健康无忧B款30年20万元20年 2440元 2260元 年交保费合计4700元 “健康无忧”两款产品,根据客户实际,坚持固定价格策略和产品组合策略来为客户计划保费,对客户提供保障。 3、保险销售渠道策略。新华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多元销售渠道,实行了直接和间接的销售渠道策略。如与银行合作推出了“惠福宝”首款自主定价固定收益保险产品。就眉山来看,在新华保险眉山支中下面乡镇还设立了多个点为客户服务,放电影、开学发传单、网站销售、续收团队进行及时有效管理。 4、保险促销策略。使用网络促销策略,同时还有现场搞活动签单送礼、广告促销、人员现场推销、公共关系、营业推广、赞助等形式。在新春节前,开展“回家路?爱相随”活动,特别推出“i相随”活动。长期与4S店合作,买保险送保修,买车送保险。团购优惠购保险活动。 (二)新华保险营销SWOT分析 1、新华保险营销优势分析:(1)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公司发展实施战略转型。(2)保费快速增长。(3)新华保险公司实力不断增强,入围福布斯百强。(4)客户群庞大,到2015年6月,约有2660万个人寿险客户和约6万企业客户。(5)制定实施一系列五年发展计划。(6)销售人员长期都要以《学习的革命》这本书为指导不断提升自己。(7)分销网络渠道多,许多大中小城市及乡镇都设有机构,与多家银行合作。(8)设专门的续期收取团队,更好的维持了与客户的长期有效关系。(9)拥有一直强有力的管理团队。(10)理赔速度快,与国际SOS实施全面战略合作。2015年11月13日在法国巴黎发生的系列恐怖袭击事件,新华保险实施紧急援助服务,将伤痛和危害程度降到最低。(11)对销售人员实行佣金制、晋升制、旅游奖等,提高了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2、新华保险营销劣势分析:(1)公司业务、转型、文化都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2)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3)品牌知名度不高,时间短大家对其认识不够。(4)销售人员相对较少。(5)总资产排名方面新华保险也低于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 3、新华保险营销机会分析:(1)保监会的大力支持,举办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2)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于保险的需求也不断提高。(3)国家和政府对保险行业的重视。“十一五”时期提出了保险事业的发展思路,2015年《保险法》修订草案,青岛市政府与新华保险签订战略协议。(4)天灾人祸不断发生也为保险事业带来机会。(5)保险公司对保险事业的高度重视,TOP2000培训,世界华人保险高峰会。 4、新华保险营销威胁分析:(1)金融危机影响较深,市场信心有所下降,因此公司利润也随之减少。(2)保险事业发展越强,市场竞争越激烈各方面都会面临严峻挑战。(3)监管危机、退保危机存在。 5、基于SWOT分析的营销战略选择。在对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所做的内外部环境分析基础上,建立新的SWOT营销战略选择矩阵,如下表: 表2新华保险营销战略选择矩阵 机会(Opportunities)威胁(Threats) 优势(Strengths)SO战略ST战略 劣势(Weaknesses)WO战略WT战略 SO战略:充分利用好公司现有自身优势,把握好外在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利用政府和国家的支持,树立新华保险的品牌形象,快速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 ST战略:降低外部环境所存在的威胁,充分利用新华保险公司现有的优势,降低各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扩大资金、产品、服务、各方面的提入,不断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保险事业。 WO:运用好政府和国家所提供的相关政策,利用好保监会和各大保险公司对现今保险行业的支持,提高品牌知名度,大力发展保险从业人员,扩大市场占有率。 WT:退避市场竞争。 综上所述,新华保险人寿保险公司应该主要采取SO和ST战略为主,发挥好自身优势,把握好有利的机遇,降低风险和威胁。 三、新华保险营销策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业务发展结构单一。新华人寿保险业务发展方面一直坚持传统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由于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电商时代、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营销模式以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不能在同行业竞争。 2、营销渠道不够完善。营销渠道是打开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效保障,很多企业都已经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现有信息进行分析,从中得出更多有利的信息,新华保险没有最大限度的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 3、企业内部管理不够完善。保险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主要,内部管理不够完善,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销售人员素质和销售能力技巧有待提高。 4、品牌知名度不够。品牌知名度是形成品牌形象的先决条件,新华保险因其发展时间较短,在大家心中的印象不怎么深刻,品牌知名度上就远远落后于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 5、产品体系和服务质量不够完善。现今事故发生率在不断提高,原有制定的投保计划就无法为客户解决问题,应该及时调整。作为服务行业的新华保险主要讲求的便是服务质量,对于客户而言最能体现服务质量的便是出险后保险公司对该项保费的理赔,客户长期不能得到理赔款项,大大降低了公司信誉度。 6、保险意识不够。人们对保险的意识还是不够强,对这些保险的了解还不够深刻,特别是对于商业保险而言,还有许多人存在一种疑问“保险公司垮了怎么办,买商业保险到底有没有用”。 (二)解决对策 1、经营模式。坚持传统模式与新模式的结合,加强队伍建设、资源使用效率,努力解决客户问题。通过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掌握海量客户,同时以最低成本完成交易。不仅要进一步完善财务体系和风控体系,还重点建设六大平台。 2、销售渠道。使营销渠道向多元化发展,优化传统营销渠道的同时建立新型的电子营销渠道,为客户建立专门的档案。实行网络投保、理赔和售后。通过不同的渠道,了解竞争对手和客户需求,挖掘新的商机。现今银行存款已经实行存款无息政策,顺势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同时还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新华销售新渠道。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管理者应该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具备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及时了解企业现状,为客户解决问题,制定最完美的发展计划。销售人员不断培养职业道德和能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营销技巧。 4、加深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新华保险需要加大促销力度,优化促销策略,变换广告方式,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5、加强竞争力。(1)开发新产品,完善产品体系,增强险种的组合性、多样性、实用性、适用性。(2)实施差异化的机构战略,具体落实和推动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战略,提高服务质量、开发新技术,实现产品多样化、差异化和组合匹配,增强客户获取的重要推动力。(3)完善信息化服务手段,加强网络服务。(4)实现一对一的服务,建立续期客户服务专员,建立客户关系管理。 6、增强保险意识。政府、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的宣传力度,开保险座谈;销售人员要多去为大家讲解商业保险的相关内容,做到最全面的有问就必答。 四、结论 通过利用SWOT和4P理论对新华保险营销策略进行分析让我们了解到,在利用各种优势和机会不断飞跃发展,问题和威胁也在不断被解决,虽然与其他公司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差距就意味着潜力,挑战就意味着机遇。相信新华保险会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全面发展自己,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篇2 浅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近年来,由于社会保险运行环节较多,社会保险事务关系复杂,社会保险服务提供者与受益人易于形成利益结盟,加之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缺乏、监管经验不足,导致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现象不仅给原本就入不敷出的保险基金造成巨大的支付压力,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而且长此以往必将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甚至从根本上腐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指行政机关、法人、公民或其他主体在参加社会保险、监管社会保险、领取社会保险过程中,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社会保险欺诈法律责任,是指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因其实施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由以下要件组成: (一)主体是具备社会保险欺诈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 社会保险欺诈主体是指,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抑或不行使社会保险法定权利,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致使社会保险秩序遭受破坏的行为人。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投保人及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协助实施行为的主体。 (二)社会保险欺诈人实施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强调行为主体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即希望通过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隐瞒、捏造事实,使社会保险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给付社会保险费用。但若只是工作人员疏忽,社会保险投保人理解错误等过失行为导致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不属于社会保险欺诈。 (三)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从客观上来说,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比如持伪造身份信息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与投保人串通伪造资料等。 二、社会保险欺诈实证分析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表现形式是纷繁复杂的,有经办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职权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社会基金的挪用,有社会保险供方和需方各种的违规行为等等。在此笔者没办法一一罗列,只能通过分析一些主体的主要欺诈行为以及典型案例,与读者共同探讨学习。 案例一:2011年天津市社保中心在对永胜太大药房进行医保结算监控时发现,该药店对药品申报结算的数量远超实际药品销售量。药店还存在以药品换取其他物品,录入系统的药品与参保人购买药品不符的情况。社保局依据《医疗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双方签订的《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内容作出了处罚,责令退回全部违规金额,停止该药房医保联网结算和医保定点资格一年。 案例二:2007年2月16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唐术兵利用伪造的肖丕志、肖丕洪等8人的居民身份证,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盗窃所得的有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先后5次从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冒领上述8人的养老保险金共计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术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罪。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罪判处被告人唐术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问题作出解释。其中,引起热议的一个解释草案就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公司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取社会保险行为已不仅仅以罚金等行政处罚形式进行处罚,对于数额较大者,刑法已参与规制,可能处以监禁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刑事处罚。 三、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并无必要 虽然将此种欺诈行为专门入刑的做法呼声很高,也有学者支持《刑法》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但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此举没有必要,因为对于目前已有的刑法体例以及社会法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可以加以规制。 (一)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不符合刑法的最后性和补充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不言而喻,正是这也决定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补充性和最后性。平野龙一认为,“即使犯罪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动用刑法。”我们应当注意部门法之间的运用。 民法、行政法等第一防线的法律能发挥重要作用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第一防线的法律不像刑法那样,采用刑罚方式压制某种行为的发生,而只是以财产处罚、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评价某种行为,主要采用鼓励和轻微制裁两种方式。当然,现在的第一防线法律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但是用鼓励和制止双管齐下的方式,规定更加严厉的赔偿责任,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做法。 (二)针对法律责任竞合,现有《刑法》亦能规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很多学者认为应当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的原因是目前的《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体系无法规制出现的日益复杂的法律竞合问题。但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来说,对于出现的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况,也是可以分情况处理的。在此,笔者也就几类情况加以说明: (1)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如伪造的特殊工种证明办理提前退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取社保基金的,应按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为保者伪造印章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为保者伪造印章的,应按伪造对象,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另外,与保者事先通谋,为其伪造相关印章,供之用,应当以共犯处理。 (3)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个人保提供方便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保者提供方便的,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保者提供方便的,则要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个人内外勾结取社保基金,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 社会保险行为应当得到进一步的规制,无疑是所有人的共识,《社会保险法》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认定后果规制较轻,社会保险监管薄弱,社会反欺诈力度不够等问题也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事实证明,在任何国家,单靠经济、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并不能有效解决领社会保险金等福利的问题,必须把刑罚手段与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立法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既不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也不对现行法律修改,仅通过出台法律解释的形式,是最为实用的做法。 同时,也应完善对于防止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执法对策。例如,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行政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不仅包括社会保险相关主体之间的监管协调,还应包括社会保险系统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其核心是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的建立;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为了不断提高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能力和效果,除了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外部审计、财会规则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外,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基础信息管理制度、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猜你喜欢: 1. 关于保险的毕业论文 2. 保险毕业论文参考 3. 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4. 保险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5. 保险毕业论文范文 6. 有关保险的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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