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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胆yao一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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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 最大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了 同时也要注意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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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使用中的欺诈行为和相应的防范措施摘要:在当今世界的国际贸易中,普遍采取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的方式。由于信用证所具有的表面真实性、独立抽象性等特点,为国际贸易带来了相当的便利和发展,但是同时也给信用证制度埋下了隐患,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实施针对信用证的行为,给贸易中的参与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文章主要介绍信用证欺诈相关的一些常识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关键词:信用证概念;跟单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信用证付款方式具有汇付、托收等其他国际支付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从事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以及作为付款人的银行都可由此获得方便。因此,自其诞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贸易商的青睐,甚至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一去干预会令血液无法畅通即会对国际贸易带来无可估计的损害。但因为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信用证欺诈往往由此应运而生,尤其是围绕提单展开的欺诈活动不胜枚举。一、信用证的概念根据UCP500第2条的定义,所谓信用证,“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按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跟单信用证,只要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提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向卖方支付规定数额的款项。银行决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及单据之间是否相互一致,即“单证相符”。二、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种类和特点从提单本身的性质来看,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同时也证明托运人(或货主)已经把货物装在船上。提单也是一张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据;它是由提单背面的条款所决定的。根据这些条款,约束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提单还是一张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法律上称之为“物权凭证”。目前,利用提单比较普遍,曾有犯罪学权威说过:“提单与名画同样价值不菲,但要伪造提单却比伪造蒙娜丽莎像容易得多”,也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由此可见,提单容易得逞,后果非常严重。如果货物不存在而伪造提单或者废物冒充好的货物是一种很“显性”的欺诈,是“大假”,比较容易察觉,但本文更关注的是以下这3种“小假”。第一,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这种情况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在形式上与信用证相符,但却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预借或倒签提单,从而对收货人(买方)构成欺诈行为。一是预借提单。在货物实际并没有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全部装上船付之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本不能签发的提单或只能签发备运提单,但他却签发出已装船提单。二是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会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签单日期, 即倒签提单,以逃避违约责任。无论是《海关规则》、《汉堡规则》还是我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承运人在实际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同时要求签单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必须相符。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行为篡改签单日期,直接违反了国际条约和法律的规定,更与“诚实信用”的商法原则背道而驰,构成了对买方的欺诈。这种行为在美国会触犯刑法,坐牢时间高达5年。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案的特征主要有:所谓的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开具的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出口商凭单即可要求议付行议付;船公司、船只、起港均由出口商负责指定;品质证书由出口商所在地有关机构签发;收货收据不构成信用证下改付所需单据的组成部分。第二,卖方用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字的虚假的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语的提单。反之,如承运人加注了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语的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例如提单上批注“渗漏”、“3件损坏”等。由于外表不良的货物在海运中极易受损,因此收货人开出的信用证一般规定以清洁提单作为结汇条件。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13条6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其表面上注有诸如‘发货人装载和记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条款或类似词语的运输单据”。所以持不清洁提单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必遭银行拒付。实践中,当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外表状态不良,且又无法更换包装或修复货物时,他们不希望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因为这样不便结汇,所以托运人通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中表明:“承运人未将货物不良状况批注到提单上而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由托运人负责。”通过这种形式,承运人将本来该签发的不清洁提单改为清洁提单签发出去。虽说收货人事后可向承运人索赔,但这已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此可见用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欺诈第三者收货人的行为,应视为非法。三、针对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对策(一)买方可采取的对策1、找资信可靠的贸易伙伴。买方在每一笔交易时都必须谨慎行事,在基础合同订立前的准备阶段就达到预防和减少提单的效果。在拓展其业务领域时不能急功近利,而应当稳中求胜,通过卖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起完备的供方档案,以备在今后的交易中查询。2、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买方来说,选用FOB价格术语安全可靠的程度要高一些。因为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的解释,买方有租船订船、自行办理保险的义务。据此,买方可自行选择资信良好的公司承运货物,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予以承保,这样就可杜绝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二)银行可采取的应对措施1、严格把好审单关,熟谙UCP500关于银行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谨慎地表面上审核单据。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是根据买方在开证申请书中的授权行事的,而通知行、议付行又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行事的,如果这些银行在办理信用证的过程中,超出了授权范围,即未严格按信用证办事,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买方就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因此,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必须在审核单据时小心谨慎。2、积极扩大国际业务网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三)立法对策综上所述,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行为危害极大,然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为了严厉打击这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应该增加这方面的立法,使这些行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也能更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常的海运贸易秩序。1、对UCP500进行修订。如可以对UCP500进行修订,规定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欺诈,银行有权暂拒付款,对单据的真伪性及基础合同交易的有关事宜进行适当调查,而此种调查以银行力所能及和不影响权利方合法权益为限。银行有权就其调查工作向有关收益方收取一定费用。2、《海商法》中应增加禁止承运人进行倒签提单行为和预借提单行为的条文,对于用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也应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及其对收货人的效力加以详细规定。信用证的欺诈行为不会消失,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完美的制度。对于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只能对信用证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修补,警惕可能出现的以外状况。而信用证的使用,亦应强调其“信用”的宗旨。参考文献:1、伯纳德.惠布尔(Wheble,B.)著;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国外业务部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质疑的意见(1984-1986年)[M].上海翻译出版公司,、简·C·德克尔编;俞浩明,姚念慈,姚永昌译.跟单信用证案例研究[M].上海翻译出版公司,、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M].中信出版社,、刘重力,金淑云.国际贸易实务[M].南开大学出版社,、徐璐,白力威,韩文霞.国际结算[M].南开大学出版社,、张林森,王小雪.风险与收益的博弈 信用证业务操作与技巧[M].中国经济出版社,、左晓东.信用证法律研究与实务[M].警官教育出版社,、顾肖荣,丁慕英.信用证、信用卡、外汇票据犯罪认定与处罚[M].台海出版社,、孙应征主编;李钢等著.涉外民商事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作者单位:贵阳中医学院时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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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中逐步形成的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 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 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 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是目前世界上一种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结算中占较大比重。信用证作为一种成熟的国际结算方式,给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带来一定的好处和作用。但同时存在一些漏洞与弊端,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一、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信用证就进出口双方及银行而言存在一定的弊端与风险 主要表现在:1、进口商的风险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银行只认单不认货,只要出口商做出的单据能够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就能从银行取得承兑或货款。这样就有三种可能给买方带来风险。(1)出口商不守信用带来的风险如果出口商不守信用或纯粹是一个皮包公司或公司 就有可能交出的货是假的 而做出的单据是真的。这样 银行验单无误后就会付款给出口商,出口商取货款逃之天天 买方付款赎单后,凭提单取得假货而造成货款两空。例如 我国某进口公司曾经以信用证进口一批白金 付款提货时竟是一箱箱的石头。(2)出口商与承运人勾结带来的风险进口商品如果运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又选用ClF贸易术语,就很容易造成出口商与承运人相勾结。因为ClF术语是出口商负责租船订舱,出口商可以选用一些关系较好的船务公司或代理公司。这样,出口商与承运人就有可能勾结在一起,出口商与承运人为着共同的利益更容易做出真提单交假货,从而导致进口商的活动更易得逞,因为在所有单据中提单是最主要的一种单据,是一种物权凭证,如果承运人不配合 出口商就很难做到真提单交假货:承运人若得到好处和利益,做真提单交假货就更容易了。例如,我某公司向国外客户进口一批初级产品,按ClF价格条件、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交易,并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已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的案例。(3)承运人不守信用带来的风险进口选用信用证和ClF贸易术语.进口方不负责租船订舱,进口方对航运公司的资信好坏不是很了解,如果航运公司不守信用,即使出口商所交的货是真货.好货 航运公司也有可能; 货物私下运到别处卖掉,侵吞进口方的货物货款 然后逃之天天。这种案例很多。例如.1 992年,香港一船公司本该将一船天然橡胶运到新加坡一进口商,后来该船公司竟将整船的天然橡胶卖给我汕头一公司 在广州港卸货时被国际刑警抓获。船公司获得汕头公司的货款后逃之天天。最后,天然橡胶还给了新加坡进口商。此案例新加坡进口商虽找到货物 但由于船公司的不守信用 使得汕头公司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没有国际刑警 那么 损失的就是新加坡进口商了。2出口商的风险信用证对出口商的风险表现在做单、交货以及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有问题等方面。(1)单证不符的风险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文件。用这种方式,出口商的收汇有保证。但能否取得货款 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和出口人所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对于开证行的资信出口商可以通过通知行事先加以了解。如果开证行的资信确实有问题,可以要求进口商更换开证行或增开一家保兑行加以保兑。开资行的资信解决以后,出口人收汇能否顺利就完全取决与出口人的做单与交单。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 银行对卖方交来的单据必须”合理小心的审核”,只要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或承兑。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 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 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进口人的态度。如果这时该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看好 进口人就可能会同意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 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这样 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方式取得货款 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 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 造成货款两空。或者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但是,卖方要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降价损失。(2)不按合同交货带来的风险出口使用信用证收取货款 银行只认单 不认货 往往会给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一种误解 只要交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 忽略了交货也要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尤其是在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的内容不完全一致而又觉得没有必要修改的情况下,业务人员往往只顾单证要一致,而不顾信用证条款也要与合同条款一致。从而导致货款顺利取得,而交货违反合同要求,遭受进口人索赔损失的局面。例如:我国某出口公司与非洲客户签订某商品销售合同,合同内容规定: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而信用证仅规定 分数批付运”。我公司业务人员见来证未列明“每月按等量装运X× 米”条款 为了早出口 早收汇,第一次交货时便将合同的一半一并装出。做单结汇时,开证行付清贷款。但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货物未根据合同装运,即向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损失。(3)开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出现问题,造成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银行凭单取款 而无须先找进口商 开证行或保兑行是首先付款人。因此.如果开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 出口商就有可能收汇没有保障。3、银行存在的风险信用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议付银行的风险使用信用证收取货款 出口商只要做出单据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就可以从议付银行那里得到贸易融资①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来源.在受信额度内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融资。主要用于弥补在生产或收购商品时有资金不足。发货后,客户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提交该银行议付.将所得货款归还银行。②议付货款。出口企业开出汇票与单据交给当地的议付银行,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后.就用自身的资金垫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不管开出的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就可马上从议付银行那里取得货款。议付银行对即期汇票议付.即为出口押汇.对远期汇票议付.即为贴现。押汇贴现业务.是议付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资金融通便利.议付银行将跟单汇票交给国外开证银行索汇时 若遭受拒付.对出口企业享有追索权。但如果出口企业不守信用逃之天天.或做假单据存心.议付银行的追索权化为乌有。(2)开证银行的风险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书,只要出口商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银行就可替进口商垫付资金给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进口商从开证银行得到的好处是①进口押汇:开证银行审核单证相符以后立即付款的垫付行为。②通过假远期信用证为进口商融资便利。假远期信用证是将进口商在合同中的规定即假远期信用证开成远期信用证付款,但同时又规定贴现费和承兑费由进口商承兑并允许出口商的银行即期索汇的一种信用证。目的是便于买方利用开证银行的资金。开证行为进口商进行押汇或提供资金便利.一旦进口商逃之天天或死亡或存心.开证银行的资金无法追回,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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