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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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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民主、民生思想贯穿始终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正式提法,标志着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将从表面的理论探讨转向纵深的实务推进过程。构建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现行制度的细微修改和局部矫正,而需对当前政府运行的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和法律机制进行全面、彻底地深化和升华。■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有限、有效与有责构建服务型政府,首先应当转变官员及民众头脑中的陈旧行政理念,树立起“有限”、“有效”与“有责”的新型理念。有限政府———向社会让渡权力服务型政府应当是一个权力有限、职能有限的政府。现代政府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基础上,社会力量在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经济学的“公共选择”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也证明,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应提供一些最基本的服务,而不试图掌控社会新的发展方向。我国政府行政权力一贯庞大,尤其应加大对其的法律限制和自我克制。政府职能应限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实现政府职能的集中化和精简化。顾客导向———便民、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也应当是便民政府、高效政府。近年西方公共行政改革树立的“顾客导向”服务模式强调:公众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是政府机构的“顾客”,顾客可通过对公共服务方式和内容的选择影响政府机构的行为。我国2000年在芜湖挂牌运行的全国首个地级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及近年来在广州建立的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证书核发、利用外资统计三大系统于一体的“外商投资管理平台”,可谓是这种理念制度化的典型例证,它与我国倡导的“公仆”观念不谋而合。树立“顾客导向”理念,以便民、高效作为服务型政府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提升政府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促使政务人员转变角色意识。有责政府———勇担责任服务型政府还应当是一个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勇于承担行政责任的政府。政府必须忠实职守,勇于承担责任,方能获得人民的信任,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对社会合法及有效地治理。我国政府要树立责任观念,就需要将传统政治中的“官民”观念转变为现代政治中的“平等制约”观念,要着力维护并推进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要有坦然接受公众监督、批评的姿态、勇气与责任感。同时,应设计行之有效的责任评价及监督机制,完善和发展现行的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和政府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责任政府理念。■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原则:公开、公正与公平构建服务型政府,应当关注权力行使的程序公正,以“公开”、“公平”与“公正”为原则有序推进。行政公开———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制度设计上看,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还应当建立健全权力的监督制度和程序规则。从行为内容上看,则要实现行政主体公开和行政行为公开。前者包括公开主体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和财政收支状况等;后者则包括事前公开职权依据、事中公开决定过程和事后公开决定结论三方面。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为行政公开原则提供了具体、明确的实然法依据。行政公正———法治政府的核心准则确保社会公正,是另一项应当遵循的程序性法治原则。公正原则源自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行政权力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要为市场主体创造、提供可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的宏观环境和氛围;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避免偏私,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必须没有利益牵连和个人偏见;三是要求行政机关确保社会公众尤其是个案相对人对行政处理过程的参与权,通过行政听证等制度设计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行政公平———公私利益的合理均衡建设服务型政府,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关注实质正义,侧重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兼顾不同部门、不同地域群众的利益,逐步建立以“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确保全体人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向共同富裕迈进。具体而言,政府在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时,必须遵循禁止过度和信赖保护两项原则。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后者则要求政府在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否则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的信赖补偿或赔偿。■服务型政府的机制创新:职能社会化、市场化及主体多元化上述法治观念及原则的具体化,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机制创新来实现。当下值得考虑的重要策略,是通过推进政府职能社会化、市场化,构建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公共服务社会化———调动社会力量公共服务社会化,是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和供给方式多样化。这一事实雄辩地证明了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公共服务社会化可通过下列方式展开:政府与社会力量签订承包合同,将城市垃圾处理、道路清理维护、养老院等社保事务、职业培训、就业中介服务等事项出让给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供电、供气、供水、电信等运营业务及大型港口、飞机场、道路、桥梁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等的建设事务;对于部分公共信息的发布、涉及特定专业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等事项,则可行政委托给社会机构、个人及第三部门从事。公共服务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公共服务市场化,则指在公共部门中通过招标投标、公开交易、引入内部竞争等市场运作方式向公众提供服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公共服务的供给和需求。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打破了政府在多领域的传统垄断格局,为政府部分职能的市场化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推动公与公之间的竞争,改变提供服务的传统集中配置做法,缩小、细化服务供给机构的规模及范围,赋予客户自由选择权力,迫使服务部门为赢得“顾客”而展开竞争;二是实现公与私之间的竞争,打破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垄断格局,建立并发展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充分竞争局面;三是鼓励私与私之间的竞争,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从社会组织中遴选出优胜者,通过鼓励竞争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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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企业会计诚信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我国政府应该加强会计工作人员诚信档案的建立,需要依据每年会计从业人员登记、年检以及检查等方面工作,对他们所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是否依据会计法规制度或者职业道德水平、奖励或者惩罚等方面进行记录,形成他们特有的诚信档案。这种方式不仅仅可以作为我国会计监督部门的重要监督依据,还作为其公开实行、监督以及约束的重要手段和执行依据。另外,我国政府还需要注重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工作。我国政府、会计行业需要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那些具有资质的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工作,并在继续教育过程中加大对他们的诚信理念的教育和强化,培育良好会计诚信工作文化,塑造适合会计行业诚信建设的文化。这是是当前我国会计行业急需要解决和处理的问题和任务。
(二)加强会计诚信法制和政府监管力度
会计行业工作人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会计行业需要加强对这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工作,从而确保他们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可以有效客观、公正的实行各种任务。同时,我国会计行业可以适当提高审计费用,提高整个行业的审计标准,尽量避免审计过程中出现不良竞争状态,让更多的审计工作人员能够提高审计质量。另外,我国政府还需要加大法制和政府的监督部门监督和约束作用,尽量建立起政府监督和监督法律体系,做好会计诚信行为规定,实现会计管理部门或者中介部门利用法律来对那些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实行行政处罚。
(三)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素质水平
我国会计行业要想提高会计诚信问题,应该注重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此,首先,我国高校会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负责人需要在设置人才培养计划的时候,注重添加会计诚信方面的课程或者教育内容,让这些学生能够在校园内就体会到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内部需要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比如说,企业内部设置专业的培训机构,实现他们不定期的在职教育和考核方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另外,企业出资人还可以将这些会计工作人员委派到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学习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内容。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要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尽量实现公司的股权运行内容,降低股权集中化现象出现;二是适当增强公司内部懂事会的功能和作用,实现董事会自我评价和监控,明确他们的诚信内容和工作;三是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保护公司的利益,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可以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作者单位: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孟凡利.会计职业道德[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袁敏.浅议当前中国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与对策[J].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05(5)
[3]李承宗.会计诚信的伦理学探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 (7)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整个会计行业之本,诚信既是财富,又是财源,还是财力,它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喝持续经营的先决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现代经济“第一推动力”,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最大的“无形资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诚信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维护会计诚信原则,提高会计诚信水平,建设会计诚信体系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
会计诚信是指会计行为的诚实守诺,具体表现就是会计工作人员按企业客观经营状况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并且该信息是企业经营者做出正确生产经营决策的基础,是投资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从整体看,会计诚信品质的内容包括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操守;精湛的会计技术和会计技能;完善的会计相信质量和优质的会计服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会计诚信则表达了企业对社会的一中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相信使用者们服务。
二、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及意义
(一)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既是道德资源又是经济资源,在保障交易正常进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因为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交易方式的发展,诚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内容,从道德追求进入到物质生活领域。在经济生活中,如果道德缺失,信用遭破坏,就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间的交往就会中断,只有坦诚的信息披露才能取信与市场,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拓展更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不仅强调内在品德修养,更强调“互利”和“双赢”,即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这是诚信的核心问题。正因为如此,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游戏规则。
(二)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之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信,乃会计之本”。信用是会计规则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一种资源,而且与重大利益相关。守信者会得到利益,而失信者必将付出代价。例如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度高,竞争力就强,并以此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而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陷入了信用危机,并且受到了相关机关制裁或被迫终止其营业资格。对执业会计师来说诚信有助于他们开拓业务,占有市场,也可以使客户增多,扩大实力,使同行合作者增多,在合作中获得利益。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诚信既是会计行业生存的重要前提,也是会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当前会计行业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一)会计行业为诚信缺失的表现
1、原始凭证失真。当团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在某种场合占了上风,再加上单位领导人的地位、权力的影响,一些自制原始凭证往往便成了单位上下“通力合作”的结果,至于外来原始凭证,既有违法印制的逼真票据,又有公司、企业、商场为推销商品、迎合特殊报销需要而不得不开出的“头大尾小”、名为购办公用品实为家庭用品之类表里不一的发票。世界零售业巨头麦德龙出来中国商场时详尽罗列着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顾客姓名的透明发票,便成了“制造麻烦者”,因其“造假不方便”,常为一些顾客拒绝甚至退货。
2、会计凭证失真。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被动地使用失真的运势凭证,在记账、算账、报账的过程中因未发现而导致的无意失真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驱动单位领导指使会计人员或会计人员自行造假而导致的人为因素失真也较为普遍。由于原始凭证失真和账务处理失真而导致会计报表不能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加之有的企业内外两套账表,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不真实。
3、假账真算与真账假算。一是不按规定进行收入确认,利润虚假。效益好的企业想方设法隐瞒利润,少计收入,将其挂在往来账上或私设小金库;效益不好的企业为了完成利润指标,将不到期的收入提前计入 ,或利用内部上下级关系、关联单位之间虚开销售发票。二是会计当期的成本、费用结转不真实。该列的成本、费用挂账不列,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不该提的变相提取,乱挤乱摊成本费用。
会计信息缺失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从一个国家的角度讲,可以使市场信号失真造成政策制定的失误,干扰市场经济发展,使资源配置低效劣化,造成大范围的国家利益受损。从企业的角度讲,可以对企业产生误导,使企业的决策失误,失去市场机会,使企业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受损。同时也使会计行业本身深受其害,危害会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规范体系,使内控系统只需时空,会计秩序混乱,滋生腐败和犯罪。但是,诚信的缺失并非是会计特有的问题,会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一部分,会计诚信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整个社会诚信程度低下的一个反映。
(二)会计缺失诚信的危害
1、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几年来,造假账、造假报表,虚列资产和权益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一些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不诚信行为。从中国的郑百文、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世通、施乐、默克及法国的维迪旺,社会各界对会计失信的谴责此起彼伏,不但影响了国家税收,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经济决策与实际的经济状况偏离,已经成为一颗“毒瘤”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危害投资者利益。会计资料的质量,不单纯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也影响到投资者及时知悉、充分了解、有效利用会计资料的合法权益。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失去他们对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就安然事件来说,2001年11月下旬,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首次公开承认自1997年至今,通过复杂的财务合伙形式虚报盈余亿美元,在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中,隐藏债务亿美元,通过大约3000家SPE进行自我交易、表外投资、编造利润,管理层从中非法获利。在安然破产事件中,损失最惨重的无疑是那些投资者,尤其是仍然掌握大量安然股票的普通投资者,按照美国法律,在申请破产保护之后,安然的资产将优先缴纳税款、偿还银行借款、发放员工薪资等。本来就已经不值钱的公司再经这么一折腾,投资人肯定是血本无归,安然公司的破产也冲击了各有关的主要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养老保险和共同基金。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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