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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原载《中国矿业》2007年第16卷12期
摘要 本文指出了我国矿山生态恢复积累的众多问题,测算出环境恢复需要的巨额投入;在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多部门分别做出矿山生态恢复规划的情况下,提出了化解上述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矿区生态恢复;规划;资金投入
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生态恢复是实地改造一个地点,竭力仿效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多样性和动态,建成一个确定的、本土的、历史的生态系统的过程。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在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代的矿产开发以及解放后50多年的大规模矿业生产之后,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渐成积重难返之势。对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矿山生态恢复问题,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方针;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占用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任务,同年4月,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提出了“加快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的工作部署。生态恢复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几代人不懈的努力才能完成,而且要限制新的环境破坏。下面就当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问题谈几点看法,以期引起各界关注。
1 长期生态损失积累与治理资金投入有限问题
据初步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万公顷;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万公顷;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亿吨,年排放量约亿吨;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亿吨,年排放量约亿吨。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亿吨;矿山废水排放造成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加剧了矿区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人畜饮水的紧张矛盾;而尾矿、固体废弃物的堆放,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损坏地表,而且还会造成水土环境的严重污染。此外,地下水均衡系统因矿产资源的开采破坏,导致区域性的地下水位下降。在某些地方地下水下降数十米甚至上百米,形成了大面积疏干漏斗,造成泉水干枯、水资源枯竭以及污水入渗等,破坏了矿区的生态平衡。例如,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多万亩水田变成旱地,井泉减少达3000余处。
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21亿元,照此推算,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3600亿~5400亿元。显然,我国不可能短期内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的恢复。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2001年~2005年,共达矿山环境治理项目456个,累计投资17亿多元,2006年中央财政投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亿元,共安排项目341个,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多家中央企业的各类矿山,涵盖40多个矿种,治理速度和投入力度明显加大。以2006年为例,中央财政和地方配套投入资金亿元,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面积44841公顷,平均投资强度为万元/公顷,全部治理采空区面积和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万公顷,需要投入2463亿元,如果考虑到目前治理的一般是较容易的矿山,剩下的会更加难以治理,投入会更多。这里还没有考虑到因采矿导致的其他三废危害的整治。
由上述分析测算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生态恢复问题很是严重,治理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如果按照目前的国土资源部的投资速度,完成全国的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将延续200年以上。
2 权威性法规缺位与现行制度不完善问题
我国有关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是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全球生态退化日趋严重,生态恢复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我国还陆续签署了一系列与生态保护与恢复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关于特别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关于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规定》和《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综观我国所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难发现,这些生态保护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与我国目前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受自然规律支配,资源开发利用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的特征,这必然要求有综合性的资源保护法对其加以调整。宪法中虽有多个条文规定了自然资源保护,但过于原则、空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体例上将自然资源保护规定为环境保护的两大内容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非宪法所规定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所以无法适用资源综合性保护的要求;而已颁布的各种资源法则强调了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缺乏对资源整体性和综合性开发和保护的法律呵护。
(2)各部资源法之间缺乏整体配合,部门利益冲突严重。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各部资源法是由相应的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起草,负责起草的部门往往不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从各自的角度管理、保护和开发相关资源,各部自然资源法非但未形成协调统一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的规范体系,相反却成为扩展部门权力,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
(3)存在立法漏洞。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基本涵盖了整个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但在生态恢复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况。如生态效益的补偿、生态恢复的法律保障,现行法律均没有做出规定,依然存在空白。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关于矿区生态恢复方面的立法或规划制定方面的有了较大进展。2006年8月24日召开“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在会议上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域法,拟把生态补偿问题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肯定下来。他还建议,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中央政府可以先行出台一些指导性文件,来指导地方的生态补偿实践。
国土资源部大力推动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建设,早在2001年,浙江省政府出台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谁开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得益”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近年以来,河北省、福建省等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先后制定并出台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矿山企业按销售收入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项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国家林业局继2007年2月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后,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2007年9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为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公布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这更需要相关综合性法律的出台予以指导。首先,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为了确保能长期、稳定地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加强对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也需要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其次,需要制定专项自然生态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再次,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态环境税的统一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
3 管理职责划分与规划实施问题
国外矿山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可以归并为三类体制模式:即环境部门主导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和矿业部门主导型。第一种类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在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划、矿山环境恢复计划、监督与强制执行各个阶段发挥主要作用,加纳、菲律宾、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大致属于此种类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矿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及规划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流程中实行分工管理,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泰国等国家。例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矿山环境管理中,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均由该省环境部负责,对于金属矿山环境影响监测是由加拿大联邦政府环境部下属的环境影响监测办公室会同各省环境部共同完成,而矿山恢复则由矿业管理部门“北方发展矿业部”负责。第三种类型是矿业主管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的主要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如印度尼西亚、美国科罗拉多州、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等。在印尼,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均由该国矿山能源部负责管理。
我国矿山环境、生态恢复工作是3个部门协同管理,至少从规划方面体现出来。但又不同于国外的管理体制,国土资源部从区域发展的角度,以土地复垦为核心,完成基本的功能恢复;林业局从育林的角度,以植树造林为核心,以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为主要目的;环保局则是从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角度,以减少治理污染为核心,恢复或再造生态环境为目标。这些部门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均站在国家高度、以中央财政筹资为主考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未充分考虑发挥地方积极性问题。如何在国土资源部2003年出台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家林业局2007年编制的《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局今年9月颁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融合各方意见,形成统一的具有全面协调能力的综合规划,分头实施。
一是成立部际联络小组,制定统一的规划共同实施矿山生态恢复规划,采取定期会商的办法,解决实施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沟通进展;二是制定统一评价指标体系、技术标准;三是共推立法,加快立法速度;四是发挥地方积极性,共同推动生态恢复规划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周进生.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理论与政策研究,[D],2005年博士论文.
[2]江峰.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D]2007年博士论文.
[3]赵成功等主编.资源·环境·和谐社会,[C]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
北极星爱吃鱼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在能源供给结构中,煤炭一直居第1位。在产煤大区内蒙古,煤炭在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更高,约占90%以上。内蒙古地区煤炭资源丰富,战略地位重要,潜在价值巨大。然而,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在观念和体制上尚未完全摆脱传统发展模式。开采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忽视生态环境的倾向比较严重。因此,在大力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使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使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协调,为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以及为中东部地区提供能源供应,从而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是研究内蒙古能源问题的意义所在。一、内蒙古煤炭资源状况(一)煤炭资源状况内蒙古是我国煤炭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区域内煤层面积大,分布范围广。全区万平方公里,现已查明含煤面积为12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区总面积的10%。全区101个旗县区中,有67个旗县区储存煤炭资源。全区累计探明的保有储量为亿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22%。探明储量在1亿吨以上的煤田有19个,100亿吨以上的煤田有6处。其中准格尔煤田储量253亿吨,锡林郭勒胜利煤田214亿吨,呼伦贝尔煤田215亿吨,东胜煤田736亿吨。目前,内蒙古共有各类煤矿1228处,其中国有重点煤矿67处,地方国有煤矿96处,乡镇集体煤矿1065处。形成了乌达、海勃湾、包头、平庄、大雁、扎赉诺尔、霍林河、伊敏、准格尔、神东等10个国有重点煤炭生产矿区以及胜利、白音花、宝日希勒、万利等4个国家重点建设矿区。内蒙古煤炭资源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是资源分布广、总量多;二是种类齐全、品质优良,以低变质烟煤和褐煤为主,低硫优质煤占总储量的70%,低灰、低硫烟煤又占优质煤的60%;三是煤层埋藏浅、厚煤层多、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相对比较简单、层位稳定、煤田规模大、易开采;四是主要煤系中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丰富,为其他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提供了便利。(二)煤炭生产、消费状况“十五”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区内外能源市场需求旺盛,刺激了我区能源工业、特别是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煤炭产量增长迅速。2005年全区煤炭产量达到了25607万吨,比2004年增长%,比2001年增长了,不仅大大超出了自治区“十五”规划9500万吨的目标,也超出了2010年年产量达到13200万吨的远景目标。2001~2005年的5年间,内蒙古共生产原煤8亿吨,向区外输出煤炭亿吨,约占总量的57%。内蒙古已成为我国煤炭资源大区、产量大区和输出大区。截至2005年底,火力发电装机容量达到万kw,年发电量达到亿kw/h,比2000年增长了。随着全国能源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国内大型能源企业纷纷到我区投资建设能源项目,推进了我区煤炭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了煤炭工业投资的快速增长。特别是煤电一体化、煤化工等项目的实施,推动了煤炭工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二、内蒙古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内蒙古丰富的煤炭资源曾经并将继续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然而伴随能源开发,特别是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凸现了诸如能源资源问题、能源环境问题、能源效率问题、能源利益问题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一)能源资源问题现代社会广泛使用的能源资源主体仍是煤炭、油气等不可再生的一次性能源资源,其地质资源的生成要以千百万年计,并且这些资源的绝对量是有限的。当前,这些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就是未来可持续发展战略能源资源的缺失。因此,在能源资源战略管理上,应在充分研究能源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认真评估能源需求以及增长、变化的规律和特点,在尽力提高能源资源的采储比、推进能源资源节约的情况下,有效地促进能源生产和需求的平衡。在能源产业管理战略上,鉴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的资源采储比普遍低于大中型企业,在能源资源富集地区要限制小型能源企业的发展。(二)能源利益问题一批中央企业在能源资源开发中担当主力,加快了能源开发。但是由于利益分配机制尚未理顺,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政府和当地群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正在不断升级,已经影响了未来能源的有序开发。目前央企和地方煤矿相比,同样采1吨煤留给县级地方财政的实际可支配收入相差8~9倍;而且对地方长远产业规划缺乏统筹考虑。许多能源产区地方政府都不甘心央企从地方廉价输出一次性能源产品,希望借开发之势发展附加值更高的能源利用和深加工项目,保障地方的长远利益。例如煤炭主产区希望摆布更多的电厂和高耗能项目,但从事能源一次性开采的中央企业基本上不考虑地方的规划,许多地方的长远产业发展规划多年来仍然是“一纸蓝图”。在煤炭主产区,一方面是外来资本的扩张与积累,另一方面是当地群众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争夺。由于利益分配失衡,导致畸形的开发态势。始于2003年下半年的晋陕蒙地区资源争夺热,使一些地方以割让资源为条件饥不择食地引进能源开发和利用项目,为今后的有序开发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更有甚者,个人通过各种手段从政府那里买下一块资源,以便日后倒卖资源发大财,这种炒卖资源的行为不仅滋生腐败,更重要的是扰乱了正常的开发秩序。 (三)能源环境问题内蒙古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均分布在大陆性干旱、半干旱气候带。这些地区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相当严重,植被覆盖率低,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在煤炭的开采、加工、储运、燃烧使用过程中,会破坏地表,污染地下水资源,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烟尘,造成大气污染。火力发电需用大量的水资源,会进一步加剧水资源紧张状况,而排出的废水又会污染河流湖泊及地下水。资料表明,平均每开采万吨煤炭可造成草原或农田塌陷公顷,开采1吨原煤需排放2吨污水。 内蒙古西部、晋陕蒙交界地区的能源开发区生态原本就十分脆弱,随着开发力度的加大,地质灾害日渐加剧,地下水枯竭,地表植被大面积枯死。但目前采空塌陷区没有明确的赔偿机制,采空区的生态治理和恢复投资在煤炭生产成本中列支较少。 (四)能源效率问题当前,我们的能源开采、运输、加工转化以及利用效率还很低,一方面是能源短缺,另一方面,能源浪费又是惊人的。从能源利用效率来看,目前我国的能源综合利用总效率仅为33%,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考虑到开采、运输后,我国能源总效率不到10%,这就意味着90%左右的能源资源在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终端利用过程中损失和浪费掉了。2005年中国每万元GDP能耗为吨标准煤,与发达国家或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每万元产值的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倍,是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倍,更是日本的9倍。而相关数据资料表明,内蒙古目前的能源利用效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得多。2005年内蒙古每万元产值能耗为吨标准煤,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多;单位工业增加值耗能水平为吨标准煤/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倍。与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广东省相比更是分别高出倍和倍。我区90%的小煤矿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资源回采率仅为30%。 这些数据既反映了目前的能源使用浪费,但也充分表明了内蒙古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潜力是巨大的。在节能增效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三、推进内蒙古煤炭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思路能源资源属于战略性资源。在能源资源的开发、转换、利用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外部性,就是说能源资源不仅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同时它也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这就决定了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更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进行强有力的调控。事实也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能源问题上都有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对于煤炭这个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统筹考虑开发规模、资源接续、产业升级、替代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规划方案。(一)坚持节能为本,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尽快修订节约能源法。我国的能源形势、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倡导性条款多,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通过修订,完善政府节能管理、监督和服务体系,形成统一负责、分工协作的节能管理体制。加强节约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法的衔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交通和民用领域的应用。明确国家鼓励节能的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谁节能,谁受益”的机制,不能纵容个体浪费,代价却由社会来承担的行为。建立以节能为导向的财税价格政策体系,将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到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及其产品,逐步调高税率,使之与节能需要相适应,最终达到提高用能成本,激励市场主体自觉节能,遏制能源浪费的政策效果。全面实施资源税以储量计征的办法,规范和提高税率,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性开采。建立以节能为导向的市场准入制度。尽快制订和完善各类产品能效标准、行业能耗准入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主要耗能行业和产品要实行适度超前的能效标准,逐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明显缩小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引导社会消费。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各级政府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中,要专门报告节能工作情况。建立适应节能需要的统计体系和工作制度。(二)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体现资源环境成本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其建立的基础是纯粹经济系统分析,对与经济活动关系密切的资源环境系统没有加以考虑,没有体现资源价值,没有计入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及其损耗;其投入产出核算未涉及存量与流量之间相互关系。对于生产者而言,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也没有将环境资源作为生产者的资产进行核算,使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建立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上。为此,应通过“绿色GDP”和建立绿色会计系统,将资源与环境的真实价值反映在其中,将其作为考核能源开发地区和企业的指标,从制度上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同时要明晰全要素产权,扭转传统的生产要素观念,将产权变革的视角从资金、劳动力及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领域扩展到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从产权上对其加以明确,并根据实际建立起市场化的产权交易规则,通过规范的市场行为和活动,实现资源、环境类生产要素产权的有序让渡。在不断拓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建立自然资源全过程有偿使用制度。资源有偿使用的内涵不仅要包括开采价格和附加开发成本,还要包括资源恢复、处理和更新的费用。(三)尽快建立资源与环境损耗补偿机制能源资源(主要指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造成资源价值的改变。如果资源的产权关系是明确的,成本结构是合理的,那么,这种损耗就可以通过能源产品供需双方的等价交换而得到合理的补偿;反之,如果能源产品的价值与价格相背离,能源产品购买地区的经济发展就是以牺牲能源开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的。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有当其全部资本存量(自然资本、人力资本、产品资本)随时间推移保持一定增长时,其发展才是可持续的。为此需要建立可持续收入的概念,即将资源的折旧也纳入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中,使能源开发主体可以通过能源产品的市场交换获得对资源进行补偿的合理收入。在此可以采用用户成本法和净价格法,通过对资源总储量、开采量、开采年限、开采成本、资源租金的分析,借助资源总价值的计算来实现。需要尽快建立地区之间合理的贸易协同关系。因为我国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带的社会经济发展呈现非均衡状态且差距愈显扩大,加上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有可能使建立在市场运行关系基础上的环境问题、利益问题变得更加突出。西部欠发达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在贸易结构上的不对等,东部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西移以及东部在发展过程中得到的西部地区以资源、环境、效益为代价而给予的支持,都使得各地区在环境破坏的责任、环境保护的能力、经济利益的分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而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科技竞争能力、人力资本存量等可持续发展方面所表现出的严重不对称,又使得地区间的贸易关系日趋复杂,使西部资源输出地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所以,建立协调各地区贸易关系的统一规则显得十分紧迫而又非常必要。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蒙古环境问题欠账多,历史遗留包袱重,国家应加大对内蒙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具体规定一定时期内向内蒙古转移支付的比例和递增比例,以确保中央财政向内蒙古转移支付的份额,重点支持内蒙古经济建设和环境治理。 针对内蒙古工业发展畸重,能源工业又以煤炭开发为主的状况,中央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政府所采取的结构调整政策,特别是在一些产业互补、产业替代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领域,中央政府更应给予大力扶持。应对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可再生能源开发产业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政策、减免税收政策。当前,由于地方财力有限,资金配套政策实际上限制了内蒙古争取中央建设资金的能力。因此,从“补偿”的角度出发,对有关资金配套的要求改为将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转移支付,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五)坚持多能并举、环境优先,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在积极有效地推进节能增效的基础上,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大力调整能源生产、消费结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少煤炭等常规能源的消耗,鼓励和支持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的生产和消费,逐步增加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构成中的比重。中国能源消耗的70%以上来自煤炭,而采煤产生的甲烷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中占据首位。有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煤层气资源总量为万亿立方米,相当于450亿吨标准煤,其中尤以晋陕蒙含气区煤层气资源量最大,为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煤层气资源总量的1/2以上。其中,内蒙古境内2000米以上浅煤层气资源估计储量为7万亿立方米。如果在各个矿区对煤层气加以开发利用,将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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