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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空,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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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草的燕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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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都利用其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实施歧视性的不公平措施,在反倾销的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中国是其受害国之一。本文拟从欧美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概况及其原因,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分析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提出中国对替代国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 正常价值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的夸大对方国家所谓的倾销幅度。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随意选择替代国,从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一、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概况及其原因 近年来,欧美经常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进行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在欧美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一些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替代国价格作为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如在欧盟对华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常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新加坡人力成本是我国的20倍,所以很容易得出反倾销结论[①]。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我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经济增长率低,失业率居高不下,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和考虑到某些政治利益,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在确定倾销过程中,使用替代国制度,增大了倾销幅度,提高了反倾销税,从而有利于欧美国家保护本国利益。2、进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较快,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在成本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维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贸易顺差,于是就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由于中国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欧美国家对我国进行“制度歧视”,总拿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做文章,随意指定替代国,依据不切实际的替代国价格进行裁决,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3、欧美国家理论界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既无自身利益,又无追求利润的动机和给产品定价的权利,一切活动都是由政府安排和操纵的,因此不应当也不可能将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法规定同等条件的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于是,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应运而生,就产生了所谓的替代国制度。二、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一)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美国“1974年贸易法”针对原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专门写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规定要选用“生产相同产品的市场经济的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美国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生产时使用的要素价值加上一般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内外包装的成本和其他费用,来确定正常价值”。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六是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二) 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欧盟的反倾销法在确定正常价值上明确规定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在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盟选择一个经济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在该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或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欧盟销售时的出口价格,或该国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为基础,以此来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度时期,因而有针对性的搞了一套“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对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资格的五个条件:一是生产投入及销售中,投资的方式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二是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三是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财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都按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不得有歪曲,不得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转换过程中所遗留的财务问题;四是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的人为的干预成立或关闭;五是汇率方面遵从市场汇率。“欧盟标准第五条: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很明显,近期有关人民币汇价的争议,将会影响中国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了跟国际接轨,我们相信人民银行在今年内应会对人民币汇价制度作出重要改革。”[②]三、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一)替代国制度计算方法的不合理欧美等发达国家均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值,也一律视为非市场过程中的“正常价值”。加之GATT的附件九《诠释与补充规定》中对第六条的诠释与规定说,“应当承认,遇有一个其贸易全为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固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货物,在为第1款目的确定可比性时,会有特殊困难···即严格与该国国内价格做比较,常常并不合适”。所以欧美等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正常交易过程的正常价值来代替标准。比如自行车,就找个同样生产自行车的新加坡,中国台湾省等替代。可以设想,中国的劳动工资比台湾地区,新加坡要低的多。本来中国产的自行车的国内售价若与出口价相当的话,若按新加坡,台湾省较高工资水平生产的自行车较高的市场价比,肯定会构成倾销。所找的替代国生活水平越高,算出的倾销差越大,要征的反倾销税就越高。而且这种替代国的计算方法,同样也适用于“推算价格”的计算上,例如在计算生产成本时,对原材料的价格也找替代过生产的原材料。这样推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必然远远超出中国实际较低的生产成本。(二)寻找替代国上的不合理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还表现在主理机关在寻找替代国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很大。例如欧盟反倾销法规定,这种选择应是“适当的 ”与“不是不合理的”。欧盟委员会据此还为这种灵活性建立了一套选择办法,即要考虑存在相同产品,制造工艺和技术流程和生产标准的相同性,生产规模,价格水平(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等各种因素。但实际执行起来,就对中国产品而言,有半数案件根本没有考虑“相同产品”这个因素。“选择适当的替代国非常困难,如中国的情况,以往的案件没有一个国家有可比性,新加坡、美国、日本都当过我国替代国,印度、巴西也当过,没有一个案子是合适的,比如蘑菇案,替代国不是印度就是印尼,我国的蘑菇是在野地中生长的,所以这个替代国的选择是不适当的,该案我国胜诉了。”[③]又例如,在糖精钠案中,美国商务部选盐酸价格时,在美国每公斤价格为3美分,印度则为美元,美国选择了印度。三)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不应当视我国为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属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就现实状况而论,我国有不少生产部门和行业也逐步摆脱了计划经济机体制的模式,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与销售的。国家计委不久前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中,又将107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彻底放开,现由中央定价的仅有13种商品或服务。因此,外国进口国的反倾销法,不应当无视现实,而坚持替代国的做法。欧盟从1998年1月7日开始在涉及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了。“欧盟给予中国‘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使欧盟对中国产品启动反倾销程序更加灵活,更加方便,而中国则处于不利地位,中国目前‘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仍将制约中国向欧盟的产品出口。这一问题也得到中国首份《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的关注,此文件要求欧盟尽早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减少并消除对华反倾销及相关歧视性政策和做法,慎用‘特保措施’,使中欧贸易朝着双赢的方向发展。”[④]四、中国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应对(一) 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完善产业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的存在,由此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从近几个月推行宏观调控来看,政府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控,较早前中央政府更明令各地要控制物价,防止通胀恶化,种种现象表明,大陆的市场化改革虽然取得重大成就,但要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的确存在不少困难。”[⑤]根据入世谈判协议,“如果中国承诺在5年内完成所有行业的市场准入改革,美国现行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实践和歧视性的单方进口限制的做法将予以停止。”[⑥]因此,今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同时政府应减少对企业直接管理或者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积极的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加以引导:从眼前看,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加强企业自律,健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从市场、产品、管理等各个领域加快企业改革,尽快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二) 坚持对等原则,加强政府交涉和制裁力度,主攻“市场经济地位”。尽管经过长期交涉,国外对华反倾销政策,特别是欧盟和美国,均有不同程度的改进,但是这并不等于中国完全摆脱了“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困扰。由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从长远看,美国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将更多的体现在具体案件中,而不是在明文规定的法律中。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利用政府的各种交涉渠道,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继续加强多方位政府交涉的力度,对进口国保持长期的交涉压力。同时,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的反倾销立法,以对等原则打击那些对我国采取歧视措施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三) 充分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国之一,那么就应该充分利用WTO多边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就美国、欧盟等国歧视的、不合理的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向DSB投诉,以彻底改变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不利地位。同时我国还应该组织专家深入的研究WTO反倾销法律文本的规定,并与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律进行比较,一旦发现有条纹不符的地方,应积极向DSB进行申诉,以求其修改歧视性、不合理、不公平的有关规定。只有如此才能彻底扭转我国在外国对华反倾销问题上的不利局面。(四) 争取企业单独的反倾销税。在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之前,我国政府及企业应当通过自身条件的完善,打破欧美“一国一税”的不合理规则,争取各行业企业的单独反倾销税率。欧盟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确定了标准,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可以据此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公司的国内(即中国)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弱国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则在计算单个中国公司的正常价值时,就可以使用来自这些公司的实际价格和成本的资料。目前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外,多数国家已经比较普遍的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因为外国政府认为参加应诉的企业是积极配合的,应该得到区别对待。比如在美国对我国金属锰反倾销案件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获得了3%,5%和20%的反倾销税,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一律被裁以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应当以文件形式:下放企业出口控制权,取消出口企业经营和出口许可证的限制制度;出口企业则应当提供:企业产品无需政府许可独立定价,企业有权进行协商并独立签定出口协议,企业的经营、销售等管理因素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自负盈亏且能够保留出口销售的收益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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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和家人

学术堂整理了十个好写的国际经济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电子商务经济学与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研究2、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3、对话与合作:环境问题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4、汉语国际推广:关于孔子学院的经济学分析与建议5、共赢性博弈论6、东亚经济一体化主导问题研究7、罗伯特?吉尔平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8、国际政治经济学范式论9、外商直接投资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10、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学分析:一个“适当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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姹紫嫣红NEI

浅析欧盟的对外发展援助政策欧盟的对外发展援助是其对外实现经济利益目标和影响的重要手段,在不同时期其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通过对冷战和冷战后欧盟对外援助政策的考察,揭示其发展援助政策的实质。[关键词] 欧盟 对外援助 政策实质对外发展援助,又称官方发展援助,是指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的经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欧盟对外发展援助是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人员和技术等方面援助的总称。一、欧盟对外发展援助的历史发展欧盟对外发展援助起源于1957年的《罗马条约》。根《据罗马条约》,欧共体与原来同其成员国保有“特殊关系”的非欧洲国家和领地建立了以契约性条约为基础的“联系制度”,这些国家成了欧共体的“联系国”。“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除了所谓的“对等互惠贸易”外,还有发展援助。为此,欧盟专门成立了“海外国家和领地开发基金”来管理对其联系国的发展援助。从1975年到1989年.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先后签订了四个《洛美协定》。通过四个《洛美协定》,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总共向非加太地区提供了约亿埃居的发展援助。2000年欧盟与非加太地区76国又签订了《科托努协定》,承诺在2000年到2007年之间向这些国家提供总额为135亿欧元的发展援助。此外,欧盟还在洛美框架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贸易合作,提供各种援助。冷战结束以后,欧盟及其成员国还展开了对中东欧地区国家和俄罗斯的援助。二、冷战后对外发展援助的变化随着冷战的结束,欧盟的对外援助政策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强调贸易特惠为特色的援助政策,注重援助的经济内涵转向同时注重援助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的新的援助政策,从不干预、中立特色的援助政策转为注重对受援国的经济政治政策的监督干预。1.援助动力的变化。冷战时期欧共体的对外发展援助多是出自于维系原有的殖民体系的需要。70年代《洛美协定》的签署在某种程度上是欧盟对当时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的一种反应。面对非加太国家在谈判中要求实行贸易的非互惠原则和财政与技术援助不得附有特殊条件的强硬立场,欧盟顺应历史潮流,做出一些让步。冷战结束后欧盟的对外援助则表现出较强的主动性与主导性,援助的动机超越了贸易利益和双边关系,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援助政策从单纯的经济维度扩展到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领域。2000年的《科特努协定》强调,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政治对话的重要作用,强调尊重人权、民主、法制是双方伙伴关系的基本因素,以及良好治理的重要等。这一变化反映了欧盟试图通过援助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政策,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与方向。2.援助标准的变化。冷战时期的欧共体对外援助的给予与受援国的经济表现关系不大。然而,自第四个《洛美协定》实施,欧盟开始强调援助的经济政治性条件。例如,在《科特努协定》中,一个国家能否获得援助要以受援国政府的表现为基础,假如受援国没有实行经济结构调整计划,没有遵照人权、民主、法制等标准,它将面临援助的延期。从而欧盟的对外援助越来越具有政治色彩。3.援助特性的变化。冷战时期,欧共体同非加太国家签订的多个《洛美协定》以特惠方式,将援助与贸易结合起来,欧共体对非加太国家提供单方面特惠。但在2000年签署的《科特努协定》中,这一情况有所改变。根据新的贸易协定,欧盟将逐步取消单方面的贸易优惠。非加太国家在贸易中不再享受特惠待遇和出口收入补偿,意味着欧盟洛美框架下的援助政策根本改变。4.援助对象的变化。冷战时期,欧共体的援助主要针对非加太国家,援助的70%一直集中于70多个非加太国家,并且长期以来以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为重点,在1975年~1995年间,该地区得到欧共体60%的援助。冷战后,欧盟援助的流向出现变化,用于援助的财源,在分配上向中东欧国家和地中海国家明显倾斜。1996年~1997年,中东欧国家和新独立国家得到欧盟援助占欧盟对外援助总额的将近20%,中东地区和南欧得到14%,亚洲12%,拉美10%,北非和撒哈拉为6%。三、对欧盟对外发展援助政策的评价从欧盟对外援助政策的历史发展和变化来看,欧盟(欧共体)实施的对外援助政策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目标。概括起来,欧盟(欧共体)的对外援助政策要达到以下三个目标。1.对外援助政策是推动欧盟国家对受援国的货物或服务出口的有效方式。欧盟援助国往往借援助他国之名,行为本国企业的商品扩大销路之实,甚至包含占领受援国特定商品市场的企图,对开拓受援国市场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受援国市场还比较封闭的时候,作用更加明显。例如作为欧盟成员国——西班牙政府设立官方发展基金(由出口信贷、政府软贷款和赠款组成),主要用于低收入国家的社会发展项目,目的是带动西班牙的技术设备和服务出日。2.对外援助政策是促进欧盟国家对受援国投资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以发展援助来带动对受援国的投资,着眼于未来,已成为美、日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实施发展援助获取经济利益的又一普遍做法。例如法国每年对外提供相当于300亿美元左右的经援,绝大部分提供给非洲法语区国家。这些项目只允许由法国企业实施,从而既带动法国企业对受援国的投资,也带动了法国产品的出口。3.对外援助政策也是提高欧盟国家对受援国经济渗透和影响的有效手段。冷战结束后,欧盟的对外援助政策和冷战时期相比,更加关注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条件,援助的性质和方向也发生了变化,对外援助有了越来越多的附加条件,这反映出欧盟意欲通过援助尽可能扩大其在受援国家及世界上的影响。在欧盟发展援助政策不同阶段,上述三个目标始终是欧盟推行对外援助的目的所在,只是在不同时期,发展援助政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冷战时期侧重于打开受援国的市场和增加出口,而冷战后更倾向于追求在受援国和世界上的影响。周弘:《最大的援助方——欧盟及其成员国》,参见2002年6月17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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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笨的2003

文章太长不好直接贴,主要由于是数据库文章涉及到产权问题,这里提供这些题目供你参考搜索,希望有帮助。1、《中国—欧盟经济关系的特点及发展前景》,《外交学院学报》2002 年第2 期2、《欧盟对华关系演变》张宇,2007年,西北大学3、《欧盟对华援助的政策目标》张淑静4、《中国与欧盟走得更近》冯仲平,《世界知识》2003年第23 期。5、赵军、马克卿:《走向成熟的中欧伙伴关系》《求是》2004 年第5 期。6、冯仲平《: 当前欧盟对华政策的四大特性》《现代国际关系》1998年第5期; 张茂明《: 新世纪欧盟对华战略评析》, 7、载于林等主编《: 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与中国—欧盟关系》,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8、《欧盟竞争法中的国家援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屈晓鹏,东北财经大学9、《当前欧盟对华战略及其对中欧关系的政策含义》房乐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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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林小叮当

翻译: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spect Research of China-Europe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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