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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越诉和限制自诉清朝建立了一套比以前更严密、更集中和更加限制人民自诉权的诉讼制度。1.限制“越诉”按清制,地方由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禁止军民擅自“越诉”。若越过本管管辖径赴上司申诉者,即使案情属实也要笞五十,或将本人并代书诉状者一并治罪。直诉不实重罚至充军,情况属实亦枷号并杖百,官吏违例受理直诉一并处罚。清律还禁止在押囚犯举报与本案无关它事。2.限制告诉即限制以卑告尊、贱告贵,否则属“干名犯义”罪。妇女的诉讼权利有限制,婚前由父母、婚后由夫代行。3.案件受理时间限制地方承办司法的机关在每年4月1日至7日30日间,即农忙季节,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琐事,概不受理。(二)回避、审限和死刑复核1.回避制度为了加强司法镇压效能,清朝严格实行审判回避制度,凡主审官吏与诉讼当事人同旗、同籍,或有亲属、朋友、师生、仇嫌关系,需要移文回避,以防止官吏循私褊袒,有意出人人罪,加强对犯罪的打击。这反映了清朝诉讼制度的成熟。2.审限制度各级司法机关审理不同案件,分别定有明确的结案期限。需要延期的须报上级批准,无故拖延依例处罚。3.死刑复核制度清代死刑分为绞立决、斩立决与斩监候、绞监候四种。立决,指重大死刑罪犯“决不待时”,立即处决;监候,指一般死刑罪犯可暂不处决,在狱中收监,等待秋后复核再行判决与执行。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的斩监侯及及绞监侯案件。(三)会审制度的发展清朝继承了明时的朝审制度,发展成秋审、朝审和热审三种。1.秋审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每年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御史、通政史及小三司等审理地方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2.朝审除秋审外,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斩监候及绞监候案件,进行复审叫朝审。朝审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经过秋审或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情实,是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是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或朝审时处理;可矜,是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于处死;留养承祀,是指情节虽较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于处死。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除情实奏请执行外,其余三类均免于死刑。3.热审热审,是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在清朝,秋审被夸张为“大典”,以示重视民命,慎刑执行。会审制度虽然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种种弊病。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于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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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著:1.《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华书局,2007年10月。2.《中国消失的服饰》,山东画报出版社,2010年5月。3.《鲁商与运河商业文化》,山东人民出版社, 第二作者。二、主要代表性论文1.“村落空间与民间信仰——明清山东东阿县苫山村的民间信仰”,载《中国乡村与墟镇神圣空间的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2.《明清山东运河区域“水神”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13(9)。3.《明清时期京杭运河浅铺研究》,《安徽史学》,2012(3)。4.《村落与宗族:明清山东运河区域宗族社会研究》,《文史哲》,2012(3)。5.《清代<苫羊山志>的史料价值》,《光明日报》,2011年11月7日。6.《民间文献:妇女史研究资料的价值与利用》, 《妇女研究论丛》,2012(4)。7.《明清京杭运河河夫组织研究》,《史林》,2010(2)。8.《宗族与乡村社会“自洽性”研究——以明清时期苫山村落为中心》,《民俗研究》,2010(1)。9.《明清时期的运河钞关》,《光明日报》,2009年3月3日。10.《明清京杭运河区域仕宦宗族的社会变迁——以聊城“阁老傅、御史傅”为中心》,《东岳论丛》,2009年第5期。11.《婚姻诉讼案件中妇女社会性别的建立——以清代直、陕、豫、鲁地区判牍、档案资料为例》,《妇女研究论丛》,2009(4)。12.《通漕与变漕——明清漕运法规变革研究》,《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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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清朝最盛行的就是文字狱,所以当时的大臣们都用这种方法来搞垮自己的对手,就导致盛行这种诬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