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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弓木小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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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ielove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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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严格的采购管理加以规范和监督,企业就会极大的损害企业利益。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采购管理论文3000字,希望你们喜欢。

工程采购管理浅析

【摘 要】 本文讲述了传统工程采购模式、建筑工程管理模式、设计——建造工程采购模式、设计——管理工程采购模式、BOT模式等,对采购人员平时工作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采购 BOT 管理

工程采购模式,是指工程实施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咨询师、顾问)、设计人、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人等工程活动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模式,包括合同关系、指令(管理、协调)关系、协作(平行)关系。

1 传统的工程采购模式

(1)传统模式的组织。这种项目采购管理模式,由业主委托建筑师(咨询工程师)进行项目前期的各项有关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业主委托设计。在设计阶段进行施工招标文件的准备,设计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订立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有关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货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业主一般指派业主代表(或委托监理工程师)与咨询工程师、设计人、承包商连续,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2)传统模式的特点。传统模式下合同关系有:业主——监理工程师(建筑师、咨询工程师),业主——设计(勘察)承包人,业主——施工承包商,业主——直接供应商。指令(管理、协调)关系有:监理工程师——其他合同当事人(除业主、分包商之外)。协作(平行)关系有: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直接供应商之间;分包商之间。传统工程采购模式的优点是:管理 方法 较成熟,各方都熟悉有关程序;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和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以控制;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其缺点是项目周期较长,业主管理费和前期投入较高;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的索赔。这种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模式在国际工程界最为通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项目均采用此种模式。我国工程界也习惯采用此种模式。

2 建筑工程管理模式

(1)CM模式的组织。建筑工程管理模式,简称CM模式,又称为阶段发包方式或快速轨道方式。这是近年来在国外比较流行的一共工程采购管理模式,与我国过去的所谓“三边”工程模式近似(边设计、边施工、边部分动用)。这种模式的工程采购是阶段性的,不必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即可进行招标。由业主、业主委托的CM经理与建筑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但CM经理对设计的管理起协调作用。在项目总体规划、布局和设计时,要考虑到控制项目的总投资。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随着设计工作的进展,完成一部分工程的设计后,即对这一部分组织施工招标,由业主与中标承包商签订 承包合同 。(2)CM模式的特点。业主分别与各个承包商、设计单位、设备供货商等签订合同。业主与CM经理、建筑师之间也是合同关系。而业主任命的CM经理与各个施工、设计、设备供应、安装、运输等承包商之间则是业务上的管理和协调关系。各承包人之间是平行(协作)关系。CM经理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他的主要任务是对成本、质量和进度等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换。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大大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节约建设投资,减少投资风险,可以比较早地取得收益。这种模式的缺点则是分段招标可能导致工程费用较高,因而要做好分析比较,研究项目标段的多少,选定一个最优的结合点。(3)代理型和风险型CM模式。CM模式有两种常用的组织方式。1)代理型模式,CM经理是业主的咨询商和代理商,业主和CM经理的 服务合同 采用固定酬金加管理费(即成本补偿合同)办法,业主在各施工阶段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风险型模式,CM经理同时也担任施工总承包商的角色,在英国称为管理承包。能够进行风险型管理的CM公司通常是从过去的大型工程公司演化而来的,来自咨询设计公司的CM经理往往只能承担代理型CM。目前为了适应市场的要求,许多工程管理公司已形成独立的公司机构,能够进行任何一种形式的建筑工程管理。

3 设计——建造工程采购模式

(1)设计——建造模式的组织。设计——建造模式是一种简练的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模式,FIDIC条件的《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和《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都是基于这种项目采购管理模式而编制的。在这种方式下,业主首先委托专业咨询公司,研究拟定拟建项目的基本要求。在项目原则确定之后,业主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建造总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甚至提供包括项目融资、土地购买、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全程服务。(2)设计——建造模式的特点。这种采购管理模式在投标和订合同同时,是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他首先自己选择咨询设计公司进行项目的设计,然后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各个分包商,当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设计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近年来这种模式比较流行,主要是由于可以对各项分包采用阶段发包方式,因而项目可以提早投产;同时由于设计与施工可以比较紧密地搭接,业主能从节约电费、节省时间以及承包商对整个工程承担责任中得到好处。设计——建造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在项目初期选定项目组成员,连续性好,项目责任单一,有早期的成本保证;可采用CM模式,可减少管理费用,减少利息及价格上涨的影响;在项目初始预先考虑施工因素,可减少由于设计错误、疏忽引起的变更。

4 设计——管理工程采购模式

(1)设计——管理模式的组织。设计——管理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模式,通常指设计任务的承包者,同时受业主委托提供施工管理(监理)服务。这类似CM模式,但更为复杂。在通常的CM模式中,业主分别就设计和施工过程管理签订合同。采用设计——管理合同时,业主与工程师(建筑师、咨询师、监理工程师)只签订一份合同,既包括设计,也包括类似CM服务。设计——管理承包商常常是设计机构与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施工管理)企业的联合体。(2)设计——管理模式的两种形式。设计——管理模式的实现可以有两种形式。1)业主与设计——管理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商分别签订合同,由设计——管理公司负责设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2)业主只与设计——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设计——管理公司分别与各个单独的承包商和供货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可看作是CM与设计——建造两种模式相结合的产物,这种方式也常常用于承包商或分包商阶段发包方式,以加快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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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食小神厨

浅析政府采购及其存在的意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促进政府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接下来就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存在的意义我简单的谈一些认识。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政府采购法》在全国的实施,目前的政府采购已逐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各地区在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首先,计划性不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由于部门预算编制缺乏前瞻性、合理性,很难完全预料预算年度中可能发生的财政支出事项,中途预算追加相对频繁,造成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其次,方式不规范。由于政府采购的批次多、数量少,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较小,大部分商品采购采用询价方式,加之各单位自行采购补办手续的事项较多,影响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其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缺少日常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从审计中了解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采购人对采购的商品不满意,认为部分采购商品质次价高,而且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跟不上,直接影响了使用单位的商品使用效果和正常工作的开展。这些充分说明了,当下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弱化,难以有效防范政府采购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其四,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相继出台了包括《政府采购法》在内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的影响,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但由于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是各行其是,这样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这些违背了实施政府采购的初衷,使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受到了影响。其五,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采购人员掌握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要求管理、执行和评标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原来的财政部门,离专业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这使的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力量,工作上形不成合力,规模上不去,也难以做到规范。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上需要一支庞大的专业知识过硬的队伍,人才的缺乏将会制约我国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发展。二、政府采购的意义(一)有利于节约采购资金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政府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集中性的政府采购,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使得政府采购部门能获得优质廉价的商品和劳务,从而节约采购的资金成本,使财政支出在使用中能体现出规模效益。(二)有利于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分散采购中,政府的采购行为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分散完成,采购过程往往缺乏必要的监督,采购形式缺乏必要的规范。而政府采购的实施将使得政府采购行为被控制在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范围之内,使采购过程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增强了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三)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消除腐败消除腐败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难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将反腐倡廉坚持到底,是对政府领导市场经济能力的严峻考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随着我国经济向市场化推进,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也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发挥政府宏观政策的作用。政府采购支出作为一种购买力是社会需求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政府可通过调整政府采购的规模和结构来对社会需求总量和结构施加影响。政府采购这种宏观调控手段,政府是市场经济中惟一的买主。在我国,全社会每年生产的商品和劳务中约有25%是由政府购买的,因而政府采购的数额和内容会对市场供求产生重大的影响。在经济萧条时,可采取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措施,以增加社会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在经济过热时,可通过压缩政府采购规模的办法,以减少社会需求,一定程度上可起到给经济降温的作用。随着我国财政采购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加之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下,我们的财政采购将越来越趋于成熟,也将会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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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葡萄蛋蛋123

行政管理可以写得宽一点,不用太具体。以下是推荐的思路:题目:略论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一、解释政府采购的含义,简略介绍我国政府采购的历程。二、介绍政采购的作用、优点。三、介绍目前政府采购存在的缺点、弊端。四、重点分析说明政府采购监督目前存在的弊端。五、解决府采购监督弊端的办法(以下是本人曾经写过的办法,供参考):1,对采购机构监督。政府采购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专职实施集中采购计划的主要机构。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集中采购很有可能出现“集中腐败”现象,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果断的措施,有效遏制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腐败形为。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应从机构设置,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内部管理的规范,采购计划的实施,采购方式和程序的确认、采购结果的检验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促使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保证政府、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保护商(厂)家的合法利益,鼓励公平竞争。一是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管理主体与采购主体分离,也就是实行采管分离。作为管理主体的政府采购办公室,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不参与具体的商业活动;作为采购主体的政府采购中心则完成具体的采购事宜,那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公平竞争的法则。在采购资金结算上,实行采购、付款相分离,即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二是在采购活开始前,严抓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以增强社会监督力度,抑制腐败行为滋生念头。腐败行为的发生总是与暗箱操作等环节联系在一起,加强采购信息的公开力度,就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关心相关的政府采购事项,这就相对扩大了对采购操作的监督力度,为此,各种违法活动或舞弊行为就会在众人的监督下,大为收敛甚至消失,从而就使腐败行失去了滋长生的机会。三是要在采购活动进行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使采购工作在法定的程序下运行、在公开的场合中操作,以提高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就能有效防范暗箱或违规操作,遏制腐败行为滋生的环节,从而达到避免腐败行为滋生与蔓延的目的。四是在采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事后检查。五是狠抓制度建设,增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牵制力度,阻断腐败动机的萌生。首先,政府采购的岗位之间,如,操作岗位与合同审核岗位、决策岗位与执行岗位之间等等,必须要保持相互监督和牵制的关系;其次,在政府采购操作的环节上,也应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相互之间的牵制关系,如,询价采购环节、邀请招标环节等等,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相互监督和牵制手续,以防少数甚至一人说了算,从而从制度上堵塞了采购操作上的漏洞,避免暗箱、违规操作的发生。六是要定期加强对集中采构机构的考核,以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对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这样才能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和行为上的“压力”,切实有效也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增强他们的反腐防变的能力。2,采购预算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涉及到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社会保障经费、基本建设和国际、国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资金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先由各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连同采购机关对其进行汇总审批,然后再层层批复下达。在审批过程中,要注意保证采购预算的全面性,防止使用单位偷换资金使用项目,防止单位化整为零逃避集中采购。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凡是没有上报预算或虽然上报预算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擅自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发票,财政部门拒绝拨款,审计、监察部门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3,采购供应商监督。政府采购市场,对社会各界合法生产和经营的商家都应是机会均等的。但由于市场经济和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商(厂)家必须有一个资格审查的过程,以保证政府采购供应商(厂)家的产品合法、资格合法、经营合法、履约能力适当。因此,首先,必须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发给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其次,建立专家评委库制度。由采购机关聘请相当数量的相关领域内的专家作为评审员。在评标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数量的评委,以此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第三,建立违约处罚制度。对中标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要监督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对于不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厂)家的资格。第四,建立履约激励制度。对于屡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没有发生实质性投诉的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应建立政府采购优秀供应商(厂)或荣誉供应商(厂)家的评比制度,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并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推荐,以激励供应商积极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4,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合同签订。合同是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内容签订的,必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合同各具体条款的拟订过程中遵循平等的原则。合同的监督应侧重于具体条款是否具备合法性和规范性;是否遵从招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损害供需双方的权益;是否提供完善的履约条件。二是合同执行监督。合同的全面履约是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履约的主要方面应是中标供应商是否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内容实施供应,采购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安排。进行监督的重点是对项目实施范围、实施进度、产品及销售服务的质量、合同双方的补充协议等方面进行监督。三是合同项目验收及售后服务监督。货物验收是项目执行的另一重要环节。通常“开箱验收”式的验收已不能满足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需要,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要求的内容、程序和技术力量要求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需要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会同采购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不仅如此,售后服务的监督是履约保证金返还的重要依据,所以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之后不能视作项目实施完成,实际上是完成了项目实施中的一个阶段。5,采购外部监督。一是社会监督。通过开设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电话、聘请义务监督员、定期发布政府采购价格信息等形式来加强社会监督。同时,每次招标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到现场对招标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公证。二是新闻监督。每次招标活动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使整个招标活动都置于新闻部门的监督之下。三是加强审计、司法、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涉及面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涉及财政、财务方面的知识,而且涉及工程决算、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因而要借助审计、司法、监察部门的力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部分也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定。四是定期进行检查。政府采购检查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金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在检查中,除了检查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外,应重点检查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检查采购单位是否将应该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采购计划,以及重点检查各单位分散采购情况。6,采购法律监督。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形成要以健全的法律为依据,这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严肃性与高效性相统一的前提。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招标投标法》,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这对于保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法律不系统、效率低等问题。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要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有益的作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该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第二层次是以“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为中心的制度体系。包括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的“规定、办法和通知”等。这些制度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制定。第三层次是地方性的政府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条例(或办法)和采购目录、审计监督、合同监督、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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