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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刑法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刑法谦抑性(The principal of compress and modesty)是刑事政策的基础,同时伴随着“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谦抑性原则日益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用语最早见于日本大正年代主观主义大师宫本英修博士所著《刑法纲要》的论述,随后在《刑法学粹》一书中他又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它作为刑法价值理念之一种,既为众多学者所呼吁和倡导,也在现代刑法制度中逐步得到体现。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扩展资料:
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依据。
故而,那种将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可取。
其三,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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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性,又称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
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依据。故而,那种将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可取。
其三,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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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含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1、平野龙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行使,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可见刑法谦抑性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采取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控制不充分时,才动用刑法;其二,刑法的不完整性;其三,刑法的宽容性,或称为自由尊重性。
2、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谦抑性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3、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刑法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进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便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谦抑性在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和贯彻。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形式上的平等,要求刑法的公正管理,平等地适用于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应该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平等。实质平等,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之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的原理。
形式平等是所有思想家都承认并持有的平等观,实质平等则可以折射出每个思想家对待平等的真实态度。刑法谦抑性普遍适用于所有犯罪者,但是在对待弱势群体更加要求“谦抑”。看似刑法谦抑性与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毫无牵连,其实不然,刑法谦抑思想可以作为实质平等的一哲学基础,与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当今社会,适用刑法时,要做到形式上的人人平等,坚决杜绝因社会地位有别而遭遇刑罚不一的丑恶现象发生,更要做到实质上的人人平等,从刑法谦抑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尽可能地减少对可塑罪犯的惩罚力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刑法谦抑
百度百科 谦抑性原则
人民法院报 浅议刑法之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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