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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食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与解决策略论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网红食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与解决策略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在网络营销的背景下,各种所谓的"网红食品"层出不穷,这些"网红食品"的能够大卖是因为商品本身具有特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食品生产企业紧紧追随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利用各式各样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这些食品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种潮流,这些"网红食品"既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又促进了整个餐饮市场的发展。但是最近有关网红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已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有效地管理它们已成为公众所关心的的热门话题。
关键词:
网红食品;网红经济;经济发展;
一、网红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一)网红经济的定义
网红经济指的是"网络红人"通过在网络上进行直播或在各种社交网站上发布图片和文字来提高其影响力并以此来带动消费发展的一种经济现状。这些网红依靠大型粉丝团队进行宣传和营销,形成一种潮流效应,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网红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网红经济主要是由两个方面引起的:从外部社会条件来看,网络通信的多样化是一大原因。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这些网红使用社交软件或直播平台与粉丝分享他们在生活中使用的商品成为了一种可能。一些网红抓住潮流,并以它各种方式进行推广,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热度,以带动更多的人群。从内部条件来看,对消费者消费者的心理的把握。网红经济营销模式相较于其他的经济模式更接近现实生活,人们对这种新的方式充满了新鲜感和亲密感。这两点原因促进了网红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网红经济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网络红人数量和粉丝数量的双重增长下,"网红经济"市场的规模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网红经济的发展模式变得越来越成熟和发展手段更加多样化。而基于网红发展的一些产业如电子商务、网红广告、直播和知识付费等产业均有显著增长。网红经济更加完善,逐步形成了多领域,多平台的商业模式。
说到网红经济不得不提到Papi酱,对于"papi酱",我想不用我介绍大家都知道她是谁。Papi酱的成功,很好的反应了网红经济的变现能力。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增长规模越来越快,经济效益越来越高。同时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这些,这些粉丝时网红经济发展的基础。
对于市场但是准入门槛的降低必然会引起一些问题,对其的监管的问题是一大难题,同时这也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短板。网红经济,共享经济和已成为近年最火的经济,尤其是网红经济,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参与到网红经济,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网红经济。同时网红经济的发展也已经逐渐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三)网红经济的的发展意义
网红经济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仍然具有活力,这些活力能带来产业发展,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同时在这种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圈子之下,网红经济的发展会使这个产业原有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如耗能高、污染大等问题,这个会为其发展带来全新的经济新领域发展。
网红经济的发展势和网民是分不开的,网民数量的增多,带动了其知名度的提高,同时也对更多人的消费带来了更多的选择,由商家作为消费主权变成如今消费者变为消费主权,这个变化对经济民主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同时其在内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了一个危机感,这要求这些商家必须要通过发挥想象力和负责力来制造更多质量水平更加优质的产品。而经济的发展势必要带动更多方面的进步,其作为一个全新的经济形态,需要更多的新人才,着不仅增加了社会就业机会,还会为一些人才提供了展示拳脚的机会,加强社会稳定,并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网红经济作为新型产业经济带动了行业之间的比拼,为新的行业出现和发展增添更多活力。
二、影响网红食品经济发展因素
(一)巨大的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推动产品发展的的内在动力机制,对互联网产品来说则更加如此。网红经济本质上是通过网络平台大力度的宣传推广通过流量对粉丝进行影响来刺激消费价值的实现。网红食品无论对于平台、商家还是宣传者来说利益密切相关,能产生巨大收益,这是其发展的最大动力。
(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
网络是网红经济发展的平台。网络技术的罚站为期提供了平台基础,网红经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大众经济,经济是靠人来拉动的,只有通过某种沟通渠道,公众才能知道并广泛传播,才能让更多的人知道你的食品和商品的传播必须得到一定数量的粉丝的认可,只有产生足够的社会影响。而互联网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公众建立了共享的社交平台,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传播个人信息渠道和增强自身的社会影响力的机会,为网红经济的向前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移动支付工具的普及
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为网红经济的快速崛起提供了设备条件。移动支付工具如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的快速流行是网红产品的主要支付工具,这个对网红食品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互联网的发展进步不仅仅是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也是一种商业文化的扩展。促进了支付交易的便利性和网红食品的准确销售,简化了网红经济价值的实现路径,促进了其经济的繁荣发展。
(四)立足于大众文化消费
大众文化消费是网红经济产品的真正土壤。网红食品经济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加快了产品推陈出新的步伐,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的扩大其在互联网的影响力。这一行为符合大众文化消费的基本逻辑和互联网时代公众心理和情感需求的变化。
(五)其他原因
年轻人是网红食品的消费主力军,这些年轻人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了解到网红食品,产品的靓丽外表或奇怪外表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网红产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和人们的从众心里。比如之前很火的"脏脏包",里面一个夹心的面包外表覆盖巧克力,其"脏"的外表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再加上网络销售手段,通过朋友圈打卡、抖音短视频、商家和媒体相互合作的宣传手段结合,不火也难。
三、网红食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确保食品安全是网红食品经济发展所需要着眼点的第一要务,食品安全问题也是餐饮业的底线。近年来,随着网红食品产品的不断火热,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一些黑心商家为谋取利益,而不关注网红食品的安全问题。而同时市场上网红产品具有更新快、样式多的特点,难以做到每个网红产品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一些网红店铺和街边网红小吃摊上都没有食品安全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看其发展状况,却丝毫不受这一点影响。可以看出,人气高的食品并不一定意味着食品质量符合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不能因为消费其火爆而对其安全情况"网开一面"。同时需要对这些网红店铺食品安全问题有一个更全面的保证。
(二)网红食品追求短期效益,生命周期短
网红产品的发展模式仍不够成熟,无论今天这个网红视频多么火爆,明天就可能被新的网红食品所替代。网红食品的生命周期比较短暂,一般的网红产品生命周期在五、六周,较为火爆的也不会超过三个月左右。而产品的过度推销,和产品宣传上的投入,汇集减少食品质量的投入,产品质量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也是造成其"活不长久"重要原因之一。信息光速传播,许多网红食品通过热搜一夜之间变得流行,然后在很短时间内消失在公共视线上。昙花一现的生命周期,使一些网红食品生产者缺乏生产能够从内心深处吸引消费者的高质量持续性产品的欲望,这也是其性质所决定的一大问题。
(三)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忽视食品本身价值
网红食品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其发展理念上迎合了消费者对食品外观,时尚,新颖等方面的需求。网红产品的营销模式与传统的营销模式不同,往往是通过传销式、爆炸式营销,人们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了解到网红产品或者网红店铺,并通过在网络平台拍照发视频分享传播,以希望获得点赞等心理往往比吃到产品本身还要重要。这样的消费心理使人们逐渐忽视了食品本身的价值。商人的自我推销和消费者的享受共同促成了网红食品更关注生产和包装而不是关注食品质量。
(四)内容同质化
随着网红食品商业模式的推广,许多网红产品失去了各自独特的风格,开始同质化。为迎合公众网红食品在其输出内容和展示形式上逐渐失去其原创性,导致粉丝的审美疲劳,使消费者失去了兴趣和客户粘性。一些网红奶茶,都以把杯子更大、添加更多的花样,而在口感上和品质上没有很大的改变,没有形成网红食品独特风格,这让消费者形成了视觉和味觉的疲劳。网红产品很多依靠网红达人的宣传来维护。网络红人的圈子就那么大,总会造成很大的同质现象,素材和产品无法满足现在快速消费的速度。
(五)网红食品经济相关法规不健全
由于网红食品的发展只是刚起步,其规模性效应和其发展所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这是政府缺乏对网红食品经济的监管的一大原因。政府对网市场的监督缺乏预防和主动性,未对网红经济的突然暴火有一个及时的反应。其次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未建立一个专业化的互联网监管系统,无法实现网络平台的实时动态管理。这是造成一些网红食品餐厅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一大愿意。同时关于网红经济的相关法律也尚未统一,没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文件,当网络平台上一些网红产品涉及到隐私权、版权和国家标准的`广告宣传问题,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这些漏洞使得网红食品经济发展存在问题。
四、网红食品健康发展策略
(一)消费者应当坚持理性消费
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尽量避免从众跟风消费,毕竟网红经济处于初步成长阶段,具有很多的不合规性,消费者主动了解商家的营业资格问题,对自身的健康负责,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的的食品安全发展有出一份力。一旦自身的利益受损,必须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食品安全方面,每个消费者都应作为社会主角积极参与进去和监督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网络平台应加强内容监管
网络平台的相关负责人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之下,对这些平台的媒体账户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加大对平台内容的审核力度,对商家进行虚假宣传进行打击,打击如一些商家利用网络平台,聘请大量的"水军"炒作宣传,夸大产品的热度,给人们造成这个产品爆火的假象,夸大其口感与作用,对这些信息积极披露,为相关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危害进行维权时提供必要且充分的的证据支持。
(三)商家在保证食品质量前提下适度宣传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食品产业的能够向前发展的前提,这些网红食品商家应该严格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取得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开展网红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质量作为食品问题的核心问题也亟需重视。传统美食产业能够绵延这么久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其坚持了这一点,并且这些商家在确保食品的营养成分,食物口味口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同时更注重食物本身的安全性。经过时间的积累,它经受了老百姓的考验。网红食品商家也应改变观念,将店铺长远的利益作为自己开店的一大宗旨,必须严格检查质量。商家在宣传自家产品时无论是传统式宣传还是利用互联网宣传都应该做到不夸张、不虚假、做到实事求是,不对消费者进行欺。
(四)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红食品"的监管
由于移动互联网经济的极为迅速,而与网红食品相关的一些的监管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漏洞。网红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其发展历史较短,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能完善。政府相关部门首先应该重视对网红经济的发展情况,强化企业的经济发展形式。同时,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共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一个依据。加强对各级文化部门互联网文化的监管,互联网文化支持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文化,以实现网络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政府部门需要对网红食品经济发展状况有透彻了解,制定相关的发展标准和相关政策,规范网红视频经济管理。努力推动网红经济在健康的法律下发展。
TT作天作地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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