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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er~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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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胃王与王囡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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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组织文化的员工心理契约构建论文

【摘要】随着员工心理契约的深入研究,许多研究者和企业已经发现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企业组织文化与员工心理契约共同渊源于个体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仅影响员工个体的态度和行为,还深深渗透在企业的各个方面。员工心理契约与企业组织文化的契合和匹配,不仅能促进企业文化的良好构建和维护,更能稳定员工心理契约、增加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和组织承诺。

【关键词】企业组织文化 心理契约

21世纪是一个竞争激烈的时代,由于全球一体化等各方面的因素,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再是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方法的竞争,更多是企业组织文化的竞争,一个长盛不衰的企业必须要有先进的理念和独特的企业文化。

现在很多企业面临一系列严峻的问题,比如员工的高离职率、低组织承诺,高职业倦怠感等等。近年来,心理契约逐渐成为为企业关注的焦点,良好的员工心理契约有助于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提高工作的效率,能让企业更好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节约人力资本。

一、企业组织文化概述

1.企业组织文化的内涵。企业组织文化有着丰富的内涵,对企业组织文化的界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组织文化,就是组织信奉并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具体的讲,他就是组织全体成员,在长期的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培育形成并共同遵守的最高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和行为规范。[1]Schein对组织文化的定义:一个群体在适应外部环境和进行内部整合时,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所获得的、为所有成员所认同的一套基本假设,最后这种假设变得根深蒂固,渗入员工的潜意识中,后来每一位新员工经过耳濡目染就会被潜移默化。

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企业及员工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具有企业个性的共同思想、价值观念、经营理念、群体意识、行动方式、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以企业哲学为主导,以企业价值观为核心,以企业精神为灵魂,以企业道德为准则,以企业环境为保证,以企业形象为重点,以企业创新为动力的系统理念。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企业组织文化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全体员工所认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念、经营准则、经营作风、企业精神、道德规范、发展目标的总和。

2.企业组织文化的构成和主要特征。

企业组织文化的构成。企业组织文化是在一定环境下社会文化与企业管理实践相融合的产物。有三个层次的体系,分别为核心层、中间层和外在层。

核心层是指企业的精神文化。企业精神是企业文化的内核,是企业全体成员共同一致的内心态度、价值观念和思想境界。它是企业文化最重要的部分,形成之后非常稳固,是企业文化当中最稳固的,影响作用也是最显著的。

中间层为企业的行为文化。行为文化,指的是企业成员的行为模式,在工作、学习、娱乐中产生的活动文化。

外在层是企业的物质文化。企业物质文化它是由企业成员创造的成果和各种物质设施等构成的器物文化,是一种以物质形态为研究对象的表层组织文化,是文化层次的外显部分。

企业组织文化的特征。企业文化是文化的子系统。不仅有文化共有的特征,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其基本特征是:第一,系统性。企业文化有很多的子系统。它不仅由三个层次系统构成,并且每一个子系统的文化都会影响其他子系统。不管是企业的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还是企业的人、财、物,每一个环节都受企业文化的'影响,第二,稳定性。企业文化在一定的时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个企业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文化之后,就会稳定地存在,不会轻易消失,不会因为某个领导人的更换及企业制度、经营方案、管理制度和产品的改变而发生大的变化。

第三,凝聚性。企业文化的存在方式是必须得到全体成员的认同,因此企业文化具有全体员工共同意识的特点。它是整个企业员工共同具有的目标、价值观、理念、规范、行为方式和准则,这些共同的因素能使企业员工产生巨大的向心力。

二、心理契约概述

1.心理契约的概念。最早研究组织中心理契约的C·阿奇里斯(Chris Argyis)将组织中工人与工头之间的一种隐性的、非正式的理解与默契关系称为“心理工作契约”;Levinson认为心理契约是一种“未书面化的契约”;Schein则认为心理契约是雇佣双方交换关系的隐性模式;Kotter认为心理契约是存在于个体和组织之间的一个内隐契约。

到20世纪80年代,学者开始进一步深化研究心理契约的概念。主要有以下方面:Rousseau认为心理契约是个体对雇佣双方相互义务的一种理解和信念。

Robinson、Kraatz、Rousseau进一步指出这种信念指的是雇员对外显和内在的雇员贡献(努力能力和忠诚等)与组织诱因(报酬、晋升和工作保障等)之间关系的承诺的理解和感知。

Morrison和Robinson对此概念予以明确,指出心理契约一般被定义为一个雇员对其与组织之间的相互义务的一系列信念。

综上所述,本文所提到的心理契约是指企业雇员出于对企业政策、实践和文化的理解的基础上对企业做出的各种形式的承诺的主观感知。

2.心理契约的特点。首先,心理契约具有主观性的特点。心理契约的内容是员工个体对自己义务以及所得到的回报的主观感觉,而不是这一事实本身。每一个个体都有独特的主观体验,可能与雇用契约的内容不一致,也可能与其他人不一致。

其次,心理契约具有动态性的特点。心理契约的主观性决定了它是不稳定和变化的,正式的雇佣契约一般是稳定的,很少改变。但心理契约却处于一种不断变更与修订的状态,任何有关组织的变更,不论是物理性的还是社会性的都对心理契约产生影响。

最后,双向性。心理契约中处于主体地位的企业与员工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因此,企业与员工应多注意双向沟通,在向对方提出期望与要求的同时,尽量去领会并满足对方对自己的期望。

三、心理契约与企业组织文化的关系

1.企业组织文化对心理契约的影响。

企业组织文化对员工心理契约具有导向作用。员工心理契约的构建受到企业组织文化的影响。企业组织文化的核心层是企业的精神文化,企业的价值观、目标、使命及各种规范会影响员工心理契约的形成,不同企业文化的类型会产生与之对应的员工心理契约。

企业组织文化是员工心理契约的稳定剂。心理契约有一个特点是动态性,换句话也就是不稳定性。心理契约不像我们平时看到的具有实质性的承诺和契约,如法律契约、劳动契约等,轻易不能改变。

由于心理契约是雇员的主观承诺感知,因此会随着雇员自身价值观、人生观、以及所处的环境变化而变化。但是良好的企业组织文化会影响雇员的观念,使其各种观念与企业保持一致,使之目标与行动达成一致,增强员工的主观幸福感和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能巩固员工的心理契约。

2.员工心理契约对企业组织文化的影响。

员工心理契约是企业文化存在的基础。员工的心理契约与企业文化共同渊源于个体的价值观,因而具有相同的特征:内隐性、动态性、主观性和渗透性。尽管二者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它们都已经深深地影响影响企业的制度和员工的行为;而成功企业的文化都是积极向上的。心理契约是推动个人价值观与企业价值观融合的原动力。

员工心理契约是企业冲突的润滑剂。在很多企业中,都存在与企业文化脱轨的员工,这些员工不理解企业的精神文化和理念,个体的目标总是与组织目标存在冲突。工作满意度不高,(下接第185页)没有主观幸福感。良好员工心理契约的构建可以很好的将个人理念、追求和企业目标、使命、精神等融合在一起,形成强大的内聚力,从而减少员工与企业的冲突,减少内耗,进而促进企业良好发展。

四、构建良好的员工心理契约

1.招聘过程中传递正确的信息。企业文化是由企业创建者和全体员工共同构建的,良好企业文化和心理契约的构建都离不开员工。招聘是企业吸引人才、整合人力资源重要的方式,所以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应明确企业核心价值观、经营理念、制度规范、企业精神、企业道德等,让应聘者充分了解企业,同时在进行人才选拔时,更要了解应聘者的价值观和态度,是否与企业文化匹配。个人价值观和组织价值观的吻合,可以让员工更好的融入企业文化,提高工作满意度和组织承诺,从而有利于建立心理契约。

2.对员工进行社会化培训。尽管组织在人员甄选和录用方面工作做得非常好,才进公司的新员工都不可能清晰地了解组织的各项要求,并完全适应组织的文化。一个人要想很好的适应社会,就必须进行社会化,学习社会规范。同样一个新员工要适应一个组织,也必须进行企业社会化,了解企业的文化、核心价值观以及行为规范等。因此组织应该担当企业社会化的主体,为员工提供一些培训能增进员工对组织的了解,及时调整他们对组织不切实际的幻想和期望,使他们更迅速地融入组织。社会化是吸收企业文化并且帮助新来者适应同事、工作程序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过程。

3.实施科学的职业生涯管理。一个企业要想留住员工,必须要充分了解他们的需要。在企业内部实施科学的职业生涯管理是满足员工需求的最好办法。企业应该为其员工创建发展的平台,让员工感到自己有发展、晋升的空间,能充分展现自己的优势,发挥自己的潜能,心中有期盼,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美好的愿景。这样,才能让员工把企业的发展同自己的发展联系起来,体会到自己的命运与企业紧密相连,有当家做主的感觉,才能更好地承担责任和义务。

4.注重持续有效的沟通且加强心理契约的动态管理。由于心理契约具有主观性和内隐性,并且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处在一种动态的状态。任何与组织有关的变动都会影响员工的心理契约。当组织发生变化的时候,应主动与员工沟通,传递相关信息,使其情况明朗化。如果当组织违反心理契约是,应及时解释并作出调整,维护双方的利益,达成一致。

5.构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有着强大力量,可以在企业中营造一种向上、勃发、昂扬,进取、和谐的氛围,为全体全功提供精神支持,使整个企业形成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坚不可摧。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是在充分尊重员工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挖掘人的潜能,实现人尽其能,人尽其用,从而增加员工工作热情,激发他们信守承诺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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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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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为了弥补约因的缺陷而创设的“互惠约因理论”已被“允诺不得反悔”原则所取代;绝对责任思想因“履行不能”“契约落空”等免责事由而无法维持;违约赔偿范围也扩及到对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程度。古典契约理论的三大支柱已全部倒塌,契约已“死亡”[13]。

五、契约的死亡

古典契约理论时期,理论家竭力将契约责任同侵权责任区别开来:契约责任必须有契约的存在,而契约必须包含约因才能成立。侵权责任则不需要契约关系的存在。契约责任是绝对的,几乎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赔偿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间接损失不予以赔偿。侵权责任则只需要存在过错即可,损害赔偿包含直接或间接的全部损失,并且存在诸多免责事由。20世纪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呈现融合趋势:根据“契约落空”规则,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均可被免除。根据“允诺不得反悔”原则,原告因信任被告人之承诺而遭受的合理损害应予以补偿,不论是否存在约因。损害赔偿可包括间接损失,这与古典契约理论下限制赔偿范围不同。另外,还存在一种案件,类似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案件[14],在古典契约理论看来,原告无权就已做的工作提出任何补偿。但是后来的理论却往往提供补救。常见的补救办法为“法律推定的契约”和“准契约”以及“实际履行规则”。准契约的理论也由此发展起来,准契约理论是对契约与侵权二分体系的一个破坏。原本类似的案件因为不存在契约,应该归属于侵权领域,但是经过法律拟制,这些案件通过契约规则得到了解决,以达到更公平的结果。严格责任也是契约与侵权相融合的一个典型现象,即使销售者没有任何过错,即使受损害的并非是买受人,销售者仍要依据买卖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质是侵权责任。

契约理论建立在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背景下,因此将责任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扩大人的自由成为法律的追求;但是20世纪福利国家兴起,自由主义有了新的内涵,自由不是绝对的,每个人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要负担照顾他人的社会义务,古典契约理论的衰落是必然的过程。

六、结语与感想

吉莫尔教授所称“契约的死亡”多少有些夸大其词的意味。吉莫尔所谓的“契约的死亡”指的是契约法向侵权法的回归,契约责任正在被侵权责任所吞噬。正如吉莫尔教授在书中所说,古典主义总是与浪漫主义交替出现,当古典主义被浪漫主义所取代时,浪漫主义也将在活力耗尽时为新古典主义所取代。[15]古典契约理论的死亡实际上蕴含着契约的新生,日本内田贵教授将其形象地称之为“契约的再生”[16]。

笔者在阅读《契约的死亡》时深感英美法关注审判实践的特点。吉莫尔教授在书中所援引的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相对应的案例,并且在案例上附加了不同法官或学者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评析。与成文法的超强稳定性相比,判例法体系的规则常常会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而更新,从案例中抽象出的规则并不具有绝对的规则地位,可为新的审判所推翻。这种模式能够很好地缓解法律滞后性的弊端。

与笔者所读的其他论文相比,吉莫尔教授的这篇论文注重援引不同法官和学者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与评价,很少有下定义式的表述。全书共分为四章,分别是契约的起源、发展、衰落和结论。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次章节目录和标题。笔者在读第一遍时,感觉结构混乱,不知所云;在读第二遍时,才慢慢理解文中的逻辑脉络,顿感行文流畅,逻辑清晰,一气呵成。吉莫尔教授在短短百来页的论文里,展现了契约从生到死的百年历史,语言精练,内容详实,足见其功力。

参考文献:

[1]契约法的产生也与法典化运动的兴起有关。十九世纪英美部门法学家主张判例法体系存在不足,应该设立成文法,并对各种契约判例进行归纳、总结,从中抽象出一般原则。

[2]指1950年的出版的《柯宾论契约》。

[3]大陆法系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两个相反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是一个法律行为;而英美法认为契约是两个意思表示分别达成合意。

[4]这一规则由狄更森诉道斯(DickinsonV. Dodds)案确定。

[5]这一规则通过斯蒂尔克诉密瑞克(StillV. Myrick)案确定。

[6]这一规则通过福克斯诉比尔(FoaksV. Beers)案确定。

[7]典型案例有拉夫勒斯诉威奇尔汉斯(Raffles V. Wichelhuas)和凯尔诉卡万诺夫(Kyle V. Kauanaugh)。

[8]1947年的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是“禁反言”原则在 英国得到阐述和正式确立的案例。参见陈融:“论‘约因论’在英美法系的衰落”,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7月。

[9]威灵斯顿是霍姆斯的后继者,极力维护古典契约理论;而柯宾则对契约理论进行抨击。

[10]《契约法重述》第90条的规定为:若允诺人可合理地预期他的允诺将诱使受诺人做出确切而实质性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预想的作为或不作为也事实上发生了,那么,如果强制实施该允诺是避免不公平结果的唯一方式,该允诺是有约束力的。

[11]典型案例是加冕典礼案(Krell. V. Henry;Chandler V. Webster)。

[12]典型案例为赫伦第二案(TheHeron II) 。

[13]古典契约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在重新表述的约因理论下,尽可能缩小责任范围,并在此限制下接受绝对责任观念,对高数额的损害赔偿金这一补救措施采取限制性或者消极的态度。以“交易约因论”为核心的古典契约理论最为突出的三个原则为:客观契约论、契约责任绝对论和违约赔偿责任限制论。

[14]这里既包括大陆法系不当得利案件,也包括债务人部分履行而没有全部履行契约义务的案件。在古典契约理论下,不当得利人不必补偿原告的损失;部分履行契约的义务人不得要求报酬。

[15]见格兰特·吉莫尔著:《契约的死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136页。

[16]见【日】内田贵著,胡宝海译:《契约的再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 夏玲

公众号|新语莘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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