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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上市公司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时,由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关于总体状况、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发行对象、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方式、筹资目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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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通常会披露公司的各项重要数据和重大。许多投资者都知道招股说明书在IPO阶段对决策的重要性,但是很少有投资者会读招股书、能读招股书。作为发行人交给市场的第一份成绩单,可以说IPO信息披露的核心文件就是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作用就是用来“招股”和“追责”,用文绉绉的话来说,就是招股说明书具有销售属性和法律属性。在IPO过程中,怎么理解招股说明书的销售属性,这其实就是股份公司走向公众公司的第一步。股份公司,就是发行人,通过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让社会公众,也就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重要情况以及本次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希望投资者向自己发出认购股份的表示。招股说明书就是要约邀请的一种表示形式,翻译成白话就是请你出价来买我。那又怎么理解招股说明书的法律属性呢?简单说,招股说明书决定了发行人和总结机构法律责任的基础和来源,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发行人和总结机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翻译成白话就是“我若欺你,天理难容”。在理解了招股说明书的双重属性之后,在这里特别强调以下几点内容:1.发行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只要是对投资和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2.证监会予以核准或注册、交易所做出同意决定,都不表示相关机构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保证,也不表明相关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3.招股说明书承载着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投资者应当仔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4.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主动拿起法律维权武器,要求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天晴0608
你好,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招股说明书的法定内容公司通过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认购人的权利、义务;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2)招股说明书的形式。一般来说,招股说明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其格式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3)招股说明书的拟订。招股说明书由发起人拟订,经所有发起人认可同意后提交政府授权部门审批。(4)招股说明书的审批。招股说明书的审批,一般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目前我国只允许深圳、上海两市股票上市,上述两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由体改办、人民银行分行审批。其他地区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公司,只能到深圳、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招股说明书由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审批。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要由发起人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告,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从目前我国发布招股说明书公告的情况来看,招股说明书的公告主要采取由报纸全文发布招股说明书的形式。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一、招股说明书封面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八)主承销商;(九)推荐人;(十)签署日期。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A4纸规格),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之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招股说明书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1997年1月7日 证监[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住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在正式颁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义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制定本准则。(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本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三)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1.招股说明书封面;2.招股说明书目录;3.招股说明书正文;(1)主要资料(2)释义(3)绪言(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5)风险因素与对策(6)募集资金的运用(7)股利分配政策(8)验资报告(9)承销(10)发行人情况(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13)经营业绩(14)股本(15)债项(16)主要固定资产(17)财务会计资料(18)资产评估(19)盈利预测(20)公司发展规划(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22)其他重要事项(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4.招股说明书附录;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行人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1.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2.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则没有规定,发行人可增加这部分内容;3.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并在招股书中予以说明。发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应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准备工作之时止的经营业绩及其他资料。如果发行人由原有企业经改制而设立,且改制不足3年,则发行人在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对其历史情况进行披露时,应包括原有企业情况。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应当增加关于中国经济、政治、法律等有助于外国投资人了解中国一般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助于对发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资料。有必要时,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人还应编制招股说明书的外文文本。发行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发行人尚未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而由筹备机构代行其权力的,本招股说明书中凡要求董事会、监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以及对本招股说明书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由筹备机构承担,对董事、监事有关情况的披露改为对筹备机构成员有关情况的披露。(五)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和其它信息。这些修改、补充的信息,须先经承销商、推荐人以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后,发行人方可发行。(六)招股说明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以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七)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八)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准则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本准则为准。(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您好,课本上的内容会被查重。书上的内容是有可能会被查重的,也就是说论文查重是能够查到书上内容的,但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只有论文查重系统有收录书本内容的话,
昨天论文写完查了一波重,没查之前以为肯定不会超过百分之三十,谁知查了之后吓我一跳,有些我自己写的内容都能重复,佛了!
看看是什么情况如果你的前期修改参考查重,可以多次查重,不影响的,如果是学校高校知网查重,会被收录,第二年会作为数据库使用。尽量第一年毕业。
毕业论文查重的话,和自然基金的项目书相同的算重复率,只要你和网络上能够任意查到的一些文章或者是一些文字,只要是相同的,那么都是算重复率的,所以的话,你最好不要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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