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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婷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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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狸鼠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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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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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静地过

我眼中的秋天一年四季中,我最喜欢的要数秋天了。它虽然没有春天的鸟语花香;没有夏天的生机勃勃、枝繁叶茂;没有冬天的粉妆玉砌,但是它有一种特殊的美---默默奉献。秋天的天空特别的蓝,蓝得似一面用抹布擦过的镜子。天空中还飘着几朵自由自在的白云,就像一匹蓝缎子上绣了几朵白花,十分好看!大雁成群结队地飞向南方,天空显得十分和谐。秋天的田野不比天空 逊色。瞧,稻谷笑弯了腰,高梁涨红了脸,仿佛在庆祝秋天的丰收。玉米举着红缨,咧着嘴,露着金色的牙齿向你笑,好似想让你赶快把它摘下,为人类奉献自己的力量。田野旁有一座果园,果园内有许多果树 :黄澄澄的鸭梨挂在枝头;石榴咧着嘴,露出红宝石似的牙齿;葡萄绿得如玛瑙,紫得如水晶,红得如宝石,个个都晶莹剔透,让人垂涎三尺。果树上的叶子落下来好像一群黄蝴蝶纷纷扬扬地飞下来,落到地下,又好像一条金色的地毯。小溪欢快地流着,溪水清澈透底,还有几片黄叶四似小艇的漂浮在水面上。溪边有许多鹅卵石,白的,黑的,圆的 ……数目数不胜数。几只鸭子在水中嬉戏玩耍,互相追逐,玩得不亦乐乎。秋天的一道风景线就非菊花莫属了。菊花有红的,有黄的,有白的 ……它们红得如火,黄得像金,白得似雪……它们有的含苞待放,还有的争奇斗艳,也有的像婴儿似的争开笑脸,真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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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起床…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议论文我的人生我做主,欢迎阅读与收藏。

“呼——”蛋糕上的蜡烛在我的许愿之后被吹灭了。我十六周岁了,我的生日愿望简简单单,我只希望,我的人生可以由我自己做主。

从呱呱坠地那天到上幼稚园,从幼稚园到小学,从小学到初中,一直以来我都是个乖乖女。妈妈说孩子你还是多年点书,放弃画画吧,对我们家的经济条件来讲,学习比较实际。于是,我听从了。可是,每每遇见那一张张画,那一张张充满着情感的画卷,我总掩饰不了内心的冲动,对于画画,我蠢蠢欲动,摆脱不了。可我还是,还是放弃了,因为我是乖孩子,要听妈妈的话。

高中了,在实验班,可是,妈妈说,实验班还会分班,有一个理科实验班(其实是竞赛班),你去参加分班考试吧。

参加考试报名的最后几天,我依然犹豫不绝,难道非要到竞赛班吗,要读理科,我们实验班也有啊。反而在竞赛班,那种上课的进度,我不一定赶得上;那儿的竞争压力,我不一定承受的了。至少,我认为,现在的环境对我会有利一点。即使到竞赛班有全校最好的师资配备,但是如果不适应,一样是浪费,再说高中的拼搏,关键还是要靠自己。

于是,我决定了,我不报名了,我不考了。

两天后,报名的时间已过,只得一五一十地把事情告诉家长了,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听到这样的消息,他们有点惊讶,甚至是有点气愤,一两分钟后,情况似乎有了变化,他们说,你自己做主吧,你自己认为是对的就去做吧。

是啊,我已经长大了,有些事情,我可以自己做主了,毕竟我自己的.路还是要我自己来走,我自己的人生当然由我自己做主啊!

在这现代的繁忙都市中,你是否已经飞得太高,远离了生活,远离了细腻,远离了最初的往事……其实,你可以留心观察发芽的小草,留心倾听花开的声音,留心风筝如何在空中飘摇,留心清风如何在夜里拂过树梢,笑逐颜开看着厅前的花开花落,醉眼蒙胧欣赏天上的云卷云舒。生命本身就是一种对心灵的涤荡,“风物长宜放眼量”,去追寻长久的精神底蕴。忍受孤独,在彷徨失意中修养自己的心灵。如蚌之含砂,在痛苦中孕育璀璨的明珠。

人生若舟,浮在水中,漂泊不定,正如流浪的风景,不知哪里是归宿,亦不知哪里是终程。爱情若楫,推波助澜,激荡涟漪,正是永恒的主题,只是暗藏险浪,只是终有疲顿。亲情若水,载舟千里,涵养楫桨,正如厚大的沃土,一味地奉献,一味地劳苦。家若港湾,融会百川,休养舟楫,正如永久的呵护,没有丝毫的冷漠,没有丁点的疲倦。爱是治疗心灵疲惫的惟一妙方,让我们迷醉在情感的吧台里,感受生活的美好,生命的美好,我们的心灵便会香满而溢……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生的最终价值,在于觉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在于生存。”在这个充满压力与竞争的社会里,我们虽然活得很艰苦,但觉醒与思考让我们成竹在胸!一次次思想的崛起,意志的淬火,是向光明人生迈进的助推器。在血与泪的教训中我们渐渐地懂得:拯救自己的只能是自己,而不是别人,哪怕是菩萨再世、耶稣亲临,也不能帮助任何人摆脱窘境。做好自己,才能做好一切。

许多刚刚走出校门踏上社会的年轻人,面对这个喧嚣纷扰的社会和大变革时机,常常会感到迷惑、茫然和不安。有的人可能觉得自己初来乍到,无权无钱,地位如此渺小;有的人可能觉得自己只会理论,实践太少,能力实在有限……他们对如何在这个社会上站住脚表现得没有信心。实际上,社会的大海并不是那么深不可测,初步掌握些社交心理和社交技巧,有助于提高自己的为人处世能力。

有人曾说:“我们生命的前半辈子或许属于别人,活在别人的认为里,那就把后半辈子还给你自己,去追随你内在的声音。”少年时,我们喜欢“带我走”这三个字,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日渐发现我们太多青春的梦想淹没在这三个字中,因此,我们应学会自己的人生自己走,去闯一闯未开垦的处女地。

自己走,是放飞个性的表现,只有自己走,我们才能摆脱生活的干扰与喧嚣,自主地选择人生,听到来自内心最真实的声音。

著名作家毕淑敏在经过许久年的奋斗后,在离拿心理学博士学位只剩1个月时,她毅然选择了放弃。面对家人朋友的竭力劝告,她坚定不移,坚持自己的人生自己走。她说:“我热爱写作,我担心一个几十万字的心理论文写下来后,我就不会写作了,学英语是个死功夫,生命对于我这样年过50的人来说需要特别珍惜,不值得为这花上这样多的时间。”自己走帮她抵御了别人的说辞,也让她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内在的追求。村上春树曾说:“不论别人怎么说,我都认为自己是对的,喜欢的事自然可以坚持,不喜欢的怎么也坚持不了。”自己走让我们坚定自己的步伐,而随他人而行会让我们失去判断力,导致盲目地追求一时的狂热,最终一事无成,在拥挤繁华的生活中,找不到人生的方向。

自己走,是勇敢面对人生的表现,是成熟独立的表现。股神巴菲特的儿子霍德华坚持自己走,他热爱农场,种大豆玉米,拒绝父亲丰厚的物质财产,坚持与大豆玉米作伴,在田间劳作。是自己走让他勇敢地选择人生,没有尾随父亲的步伐,尽管农人生活平凡而不富裕,可“自己走”永远比“带着走”、“跟着走”更成熟快乐。配音演员季羡林面对别人嘲笑他甘愿呆在没有灯光的背后的愚蠢时,他这样勇敢地回击:“这是我喜爱做的事,我若听信了这些话而使劲往光彩夺目的台上钻,我便失了人生的主动性,让别人牵着鼻子走。”自己走,让他勇敢地面对他所热爱的人生,不依傍着别人的说辞而活。

自己走,会让我们的内心更踏实,更成熟,更勇敢。自己走也许少不了否定排斥反对甚至嘲笑,但请相信自己走才能让我们挖掘出自己与众不同的一面,就像林语堂在《我的愿望》中所说的:我们要有能做自己的自由和敢做自己的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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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爱陌可可

要做有理想、有追求的大学生,做有担当、有作为的大学生,做有品质、有修养的大学生。这就是学好文武艺,做“六有”大学生。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六有”合格大学生演讲稿10篇,以供大家参考借鉴!践行核心价值观做“六有”合格大学生演讲稿范文一“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十八大精神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分别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以及公民个人层面进行了传承和创新,将复杂的文化和理念提炼成通俗易懂的24个字。其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全国人民理解、学习进而付诸到行动中去,扎根在内心深处,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期望和寄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民个人层面所提到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说简单是一种性格,说复杂就是一种人格、一种信仰。政治题中有这样一道题“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答案最后一句大家都不陌生,"努力做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那么现在我们的“四有”体现在哪?我们都做了什么?用九个字来概括有些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就是“无兴趣、无所谓、无意义”。“无兴趣”,即有些大学生对什么都不感兴趣,对什么都没有热情。“无所谓”,就是学习无所谓,工作无所谓,成功无所谓,失败无所谓,一切都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虚无主义态度。“无意义”,有些学生似乎看破了红尘,将社会发生的一切都看成是“演戏”,每天上上网、聊聊天、看看小说,信奉所谓的中庸之道,无欲无求、得过且过便是自己的人生心跳。缺乏健康、积极、向上的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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