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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ting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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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龟宝宝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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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婆罗门教,以吠陀经为其最高经典。佛教以三藏为基本经典。还有耆那教等。

2、汇和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

3、法典不是国王或立法机构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照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进行编撰的。

4、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扩展资料:

古代印度法可以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佛教代表性的法律文件有孔雀王朝阿育王(约公元前273一前232在位)召集高僧编篆的三藏,即《律藏》、《经藏》和《论藏》。婆罗门教法律将古老文献《吠陀》奉为经典,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的作用,还有《乔达摩法经》。

大约在公元前4世纪孔雀王朝时期写成的政治经济论文《政事论》中,也包括许多法律规范的内容。在法律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共有12章,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以及哲学等内容。古代印度法律肯定王权无限,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

在土地法方面,国王对全国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契约通常用宣誓方式订立。婚姻也是一种契约,不同种姓之间原则上禁止通婚、强调家长及丈夫的权利,妻子和子女处于同奴隶相同的地位。在刑法方面,各种姓之间犯同样的罪,处罚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度法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古代印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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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花花

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当然,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乃至法典。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从原始社会开始,我国已经有了法制。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当时主要是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为主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说,但是法制就是习惯法,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习惯就是复仇,然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杀人,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性。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活动,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原始社会的后期,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受天命制法,宗教神权色彩浓厚。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条理非常不明确,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习惯法,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到了周朝,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西周有周公制礼,吕候制刑。礼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是西周习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制定,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吕候对西周的刑事法制的贡献主要在于制定9刑。9刑的基本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刑事犯罪。到了春秋,开始制定成文法。秦朝,封建制度建立,为了加强社会稳定,采取轻罪重罚的制度,显示了当时刑法文明的落后。以后还经历了诸多的朝代,刑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地反复,应当作为公法的刑法始终逃不出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的作用,这种跨界的调节,往往导致了刑罚的不公平和滥用。而且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的畏缩在我看来古代一切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无不涉及到刑事制度的运用,在古代,刑即法。虽然在秦代以后把法律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可是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部门独特的调节制度,而全部仍然运用刑事制度调整。这无疑是一种错误。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民众的法律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正如柏拉图说说:一个法律并不用多么有新意或多独特,因为在一个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心中自然会有守法的意识,在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没有守法的意识,无论法律多新鲜,多独特,人民终会创造机会来违反。这无疑说明了,法律的有效运用,并不在于刑罚有多重,而在于人民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有一种敬仰,有一种信任,这3个情绪缺一不可。

321 评论

秋秋花花

你不可能在这边找全的,你可以参照一下外国法制史

224 评论

nancyding0696

答: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129 评论

huangxinru7

法律分析:一、债法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契约关系较为简单,种类较少;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二、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三、继承法 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另外,古代印度的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四、刑法 主要有两个显著特征:(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古印度法对犯罪只是进行一些具体行为的罗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

五、诉讼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裁判官主要以两种方式来获得所谓的真实证言:令证人宣誓;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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