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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大王
首页 > 学术期刊 > 城市自建房问题及研究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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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心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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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一算你家装修要花多少钱】城市私人自建房是房子类型的一种,那么,城市私人自建房能买吗?自建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框架结构的自建房的优点有哪些?不适合建房的土地类型有哪些?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一、城市私人自建房能买吗城市私人自建房能买,但需满足有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是合法建筑的条件才可以购买;如果该自建房属集体土地所有、无土地使用证,或者存在抵押的状态,则不能购买,存在很大的风险。二、自建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 选择好的建造团队。2、 要有建筑草图、要签建筑合同、要有建工保障。3、要准备水泥、钢材,砖瓦等材料。4、要处理好邻里关系,给邻居和自己的采光留下间距,避免出现纠纷问题。5、要设计好地下管道到问题。6、要保证墙体垂直。7、要预留好门窗位置、大小。8、要准备动力电源。9、要选择好建房季节。10、要禁忌风水,以免招灾压运。11、要处理好地下土地结构。三、框架结构的自建房的优点有哪些1、抗震8级、抗风13级。2、得房率比传统多50%,建好可直接入住。3、缩短施工工期、省时省力。4、便于采用装配整体式结构。5、结构的整体性、刚度较好。四、不适合建房的土地类型有哪些1、低洼之地缺点:易积水,不利于积财、出行,对人体健康也不利。2、刚填平的土地缺点:易出现裂缝或造成塌陷,安全性较差。3、农田缺点:地基不稳固。4、填平的垃圾场缺点:易产生秽气和细菌,对人体健康不利。5、填平的废井缺点:易造成地下水渗出,且地基不稳固,对人体健康不利。小编总结:有关城市私人自建房能买吗,自建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框架结构的自建房的优点有哪些以及不适合建房的土地类型有哪些的知识,小编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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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赖赖

现在的人们很难想象,30年前,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泱泱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30年过去,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土地权利保护、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等诸多重要方面,均从法律上得以规范。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广袤的城乡土地激情拥抱法治。零的突破:选择市场,选择法治,土地管理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合着改革开放的节拍而动。改革始于土地,改革唤醒了对法治的需求。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包干协议一举掀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新的历史,农村土地从人民公社的集体化大生产转变为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置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实施。然而,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高达100万公顷,唤醒了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加强耕地保护紧迫性的认识。1986年是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部法律,我国对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1986年8月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诞生,代表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我国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1987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敲响了土地拍卖第一槌,突破了当时《宪法》对出租土地的禁令。法随事变。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适宪性修改,一举扫清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开辟出一条法治之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以《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建设为中心,形成以《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法律的法规体系框架。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86年8月到1992年年初的5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土地管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土地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律规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各地通过“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大量占用耕地。据统计,1986年到1996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原因全国共减少耕地约亿亩,而同期开发复垦的耕地只有7368万亩,10年间,耕地净减少2898万亩。严峻的现实,迫切要求土地管理法制与时俱进。关键之举:确定用途管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性转变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法制变革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初,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11个重点调研课题,其中之一就是耕地保护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举全局之力开展这项调研。经过对广东等13个省(区)和上海等12个城市历时10个多月的调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中央提出了保护耕地的政策性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中央11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出,必须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此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正式启动。1997年5月成立修改小组, 8月18日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64次、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后,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1998年4月11日,由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8月29日上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141名代表按动了表决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139票赞成获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肯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在土地管理方式上,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转到内涵集约型;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分配上,从土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市、县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划分;在执法监督工作上,从传统的土地监察转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在调整范围上,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转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步施行。速度之快,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明确规定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问题的土地信访数量不断攀升,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不仅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随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以《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的成功尝试为起点,国土资源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积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奉行“开门立法”。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认真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在出台前,都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第一部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听证工作的规章。2004年1月9日经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最早的由部门制定的听证规定。颁布并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以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为重点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效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创新和变革,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法治轨道。新的起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面临新形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担负新使命进入新世纪,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提速,土地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2004年6月,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在抓好土地清理整顿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管理制度。7月,国土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国土资源制度建设,继而成立了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保证《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得到执行。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决定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过大、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土地地方违法用地比例很高、出现新的违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下定决心,要运用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积极摸索,土地管理改革方向越来越明晰,就是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举,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与中央的部署相一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出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规定。如: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同时明确,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迫切,《土地管理法》已进入新一轮修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方案和修改思路,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据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起草工作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全面总结和回顾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展望未来土地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武器。二是注重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党中央、国务院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完善征地制度、提高新增用地成本、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已经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将通过法律修改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被实践证明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共同责任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我部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除了由部机关主要司局参与起草外,还特别委托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专家建议稿,委托广东等省厅联合起草地方建议稿。最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的送审稿,将综合考虑专家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30年锐意改革和不断创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正站在一个崭新的起点上,我国土地法治之路必将走得越来越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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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滿如意妹

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思考 小城镇是以聚集人口、商品、文化、信息、科技、教育、金融和服务为特征的地域系统。小城镇位于农村之首、城市之尾,与农村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点;又与大中城市关系密切,是大中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后盾。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这是十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加快小城镇建设,走符合十堰实际的城镇化道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一个战略性问题。一、发展小城镇、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意义 十堰作为地处鄂西北山区的新兴工业城市,产业结构单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典型,扶贫任务艰巨,加速推进城镇化,既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跨越的历史阶段,也是解决目前以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发展小城镇,推进城镇化,实现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把城镇化与农村工业化和产业化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城乡共荣、协调发展。因此,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成为我市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1、推进城镇化,有利于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特别是像十堰这样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十堰市有近70%的人口在农村,有14万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贫困山区的自然条件恶劣,单位土地的产出率很有限,种植业增长的空间也很有限。要使农民致富,唯一的出路就是通过城镇化,实现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减少农民的数量,提高人均生产率。转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收入增加了,农村劳动力的价值也大大提高,收入相应增长。而大中城市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又极为有限。因此,实现大规模农村人口转移只有发展小城镇,实现城镇化,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要素的合理分布和自由流动,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城乡共同富裕,除此别无出路。 2、推进城镇化,有利于加快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从理论上说,城镇化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生产专业化的结果。工业化和城镇化是现代化过程的两个侧面。工业化需要聚集状态,只有人类活动集中才会降低工业生产成本,才会形成聚集效应。因此,城镇化是工业化的必然产物,离开了城镇化,工业化的效率就会降低;离开了工业化,城镇化就无的放矢,就会失去发展的动力。目前,我市乡镇企业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通过发展小城镇,使乡镇企业向小城镇聚集。充分发挥小城镇作为农村交通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和人才中心的作用,为乡镇工业的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市场、技术和人才条件;通过发挥小城镇对农村的辐射作用,带动农业产业化。 3、推进城镇化,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调水源头,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光荣而又艰巨。我市山多地少,生态环境脆弱,在全市240多万农村人口中,有当家地仅160万亩,由于居住分散,自然灾害频发,种植业的70%望天收。只有通过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在总量上相应减少现有耕地承载人口数量,转变农民的谋生方式,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使他们向城镇聚集,给大自然以休养生息的机会,最终才能解决土壤退化、水土流失、森林覆盖率降低等生态环境问题。 二、小城镇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4年地市合并后,十堰市的城镇有了较快发展。截止目前,建制镇由1984年的13个发展到63个,其中城镇居民万人以上的9个,城镇总人口万人,短短17年城镇化率由提高到。城镇的空间布局主要沿交通干线襄渝铁路、汉江、209国道、316国道展开,城镇职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政治职能或低水平商贸职能为主的状况,形成了以经济职能为主的各种类型结构。纵观十堰城镇化进程,有两个特点:一是十堰城区(中心城市)作为区域经济增长极,因汽车产业的聚集效应使城市人口增长较快,城市综合实力日益增强;二是乡村城镇化即小城镇的发展相对缓慢。建制镇的发展由于在地市合并以前受行政管理区划的限制,中心城市与区域内城镇之间的经济联系表现为松散型,区域城镇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边境贸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中心城市对小城镇发展的辐射能力较弱。地市合并后,城镇建设步入协调发展的轨道。由于十堰市农村人口较为稀疏,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有限,这就决定了农业劳动力转移压力适中,同时农村经济非常落后,因此,在农村地区形成小城镇的内、外动力较弱,导致小城镇发展滞后。 十堰小城镇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规划问题。规划不科学,执行缺乏严肃性。城镇建设缺乏特色,风格雷同;二是融资问题。目前,城镇化仍然是一种政府行为,尚未面向市场,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因此,城镇建设资金来源贫乏,投资渠道单一,投入严重不足;三是制度障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延缓了农民离土离乡的步伐,不利于调动农民进镇务工经商的积极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农民进镇缺乏“安全感”,增加了城镇化成本;四是政策问题。各地出台了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的系列优惠政策,但落实不力,农民在市场准入、税费征收、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不到优惠待遇,甚至有的地方农民进镇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待遇。我市小城镇发展滞后固然有许多原因,但从主观上来看,主要原因在于城镇建设的思维方式和指导思想存在有思维误区,我们必须克服:第一,要克服官位设市的思维误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除了帝王以外,下面的州、府、郡、县的设置,等级森严,不可僭越,哪一级官管辖下的城市,城墙该有多高,该有几条街道,衙门有多大,均有严格的规定。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省、市、县、镇的设置,也基本沿用封建社会那一套,严格按行政级别、管辖面积、人口设市,城镇规模基本以官帽定位,而不是按经济规模以及经济发展速度定位。改革30多年了,包括体制上、观念上很多脱离实际的东西都改过来了,但这一传统的设市设镇模式仍被顽强地保留下来。而且在我们的头脑中、在体制上形成了固有的模式,难以体现时代精神,制约了城镇化发展,我们必须克服。 第二,要克服人为构市的思维误区。如果说古楼兰曾为古丝绸之路开辟立下汗马功劳的话,那么它的消失,也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城镇的生存与发展及其发展规模该有多大,完全是有规律可循的。因此不能凭主观想象来构筑城镇框架,我们不能不顾城镇发展规模和区域经济社会动态比较优势,好大喜功,人为构市,盲目扩市,以至于城镇“增肥”了,却有城无市。如我市一些小城镇,虽耗巨资建起了几条街道和广场,至今门可罗雀,成为“空壳”。这样的浪费和教训令人心痛。今后,我市的城镇化必须注意克服这种违反规律、人为构市的思维误区。第三,要克服全能乱市的思维误区。由于受计划经济思想和自然经济的影响,我市不少小城镇总想来个各行各业齐头并进,搞“大而全”、“小而全”,忽略自身城镇的产业强项和文化特色,搞“全能城镇”。资深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苏南地区凋查后曾提出一个“小城镇、大战略”的概念,意思是说,改革开放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很快,呼唤小城镇的发展,为其提供信息、市场和科学文化服务。加快小城镇建设,其目的一是解决农村内部商品经济发展的流通问题;二是以小城镇的广泛建设解决大城市的“通病”。遗憾的是我们却误解了费老的原意,片面认为发展小城镇商品经济就是要搞“小而全”,而未能与时俱进,把小城镇建设放在国际社会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去考察去建设,导致在小城镇的发展上出现了不少“全能城镇”,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我市小城镇建设要立足市情,既要增加城镇的数量,但更应注意提高城镇化的质量,不能搞“一刀切”。要科学规划,完善体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梯度推进,全面增强城镇的综合实力、聚集能力和经济辐射功能,逐步形成以重点城镇为支撑、各具特色的城镇体系。要把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作为小城镇建设的出发点和归缩点,把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和推进农业产业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小城镇的吸引力和带动作用,使小城镇成为推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战略支点。按照小城镇建设的基本思路,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应采取以下对策:1、变官位设市为按经济规模设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就经济规模而言,一些原来默默无闻的沿海乡镇已超过了西部不少地级市,其城镇发展的规模和格局,也超过了西部的不少县和市。就十堰而言,城镇化进程起步晚,即使是县城,与沿海一些乡级小镇相比,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经济质量上的差别都很大,思想观念上的差距、经营理念上的差距就更大了,尽管国家还沿用按行政级别设市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但打破这一传统的桎梏,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我市应遵循城镇化是一个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自然历史过程这样一条客观规律,按经济规模来安排城镇资源的分配,收紧拳头,突出重点,把握规律,有选择、有特色地走自己的城镇化之路。否则,我们的城镇化进程必然会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2、变人为构市为产业兴市城镇发展必须以经济产业作为依托。我市多数小城镇近些年来之所以出现布局混乱、交通阻塞、城镇服务功能不配套等问题,甚至是没有经济内涵的“空壳镇”,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和产业发展的角度去规划和架构小城镇,小城镇缺乏主导产业支撑。一个城镇可以构筑多种产业功能,但从城镇特点来看只能突出一两项主功能,形成一两项优势产业,而不是面面俱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新兴的城镇,如温州、绵阳、诸城等等都是以特色产业立市。小城镇的发展,必须依据各自的优势,推准主攻方向,大力培植工业主导产业,走依靠产业支撑辐射功能的路子。我市小城镇应当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发展山区资源加工工业,培育城镇支柱产业,增加城镇经济实力,从而增强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功能。3、变全能镇为特色镇我市小城镇建设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片面追求“小而全”,使小城镇特色不突出。我市城镇化应该走“小而特”的路子,不同的小城镇必须打造不同的特点,或以产业特、或以文化风情特、或以区位特,突出特色,形成比较优势,实施差别化竞争战略,以鲜活的城镇特色,形成“名镇效应”,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小城镇的竞争力,反过来又推动城镇规模的扩张。结合十堰产业与资源特点,可以着力发展以下几类具有特色的小城镇:一是建设工业主导型小城镇。把小城镇建设与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区域市场、资源特点,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建设小型工业园区,把乡镇工业塑造成为带动小城镇建设的主体力量。二是建设旅游服务型小城镇。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要搞好景区生态环境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全面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硬件设施水平和服务接待水平。三是建设流通商贸型小城镇。边贸口子镇要在突出抓好市场等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以最优惠的政策、最便捷的服务、最宽松的经营环境,吸引周边的鄂、渝、陕客商前来经商兴业。四是建设特色产业型小城镇。要依托药材、黄姜、茶叶、绿松石等山区资源,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在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加工、包装、销售业,逐步形成集种植、加工、包装、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镇。五是建设移民镇。抢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机遇,用好用活移民政策,推动移民小城镇的建设。4、积极解决小城镇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小城镇要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根据这一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使小城镇得以健康发展,还应解决如下问题:(1)搞好科学规划。小城镇规划要坚持科学合理原则,选址要与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导向政策、交通、通讯大动脉相联系。起点要高,具有时代气息;必须满足我市农业产业化的要求,使小城镇成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载体。小城镇发展的规划,不仅要考虑长远义务教育设施布局,还应考虑职业技术教育设施布局,科教兴镇,保证小城镇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把市场一体化要求与本地经济特点相结合,将小城镇规划建设融入分工明确、布局合理、同中心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城镇化体系格局,利用大市场形成强有力的经济增长点;小城镇的风貌一定要体现综合经济实力和居民群体凝聚力,使本地的文化历史传统得到继承和发扬;要把环境生态建设列为主要内容,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和自然条件,建设生态小城镇。规划必须体现全局意识,着眼于长远,决不能因党政负责人的更换而改变。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要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要强化规划的实施力度。(2)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可以实行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民间资金为主,吸引外资为辅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首先,财政资金可以向小城镇倾斜,在注重抓好水、电、路及通讯、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增加与农民利益有密切联系的、有巨大消费空间的项目,以此吸纳民间投资与吸引外资,加快建设速度,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城镇的经济实力。其次,通过小城镇安居工程,吸引农民建房资金。再次,把市场机制引入小城镇建设。政府通过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健全规章制度、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等软件上下功夫,使小城镇产生较强的吸引力,并以“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吸引众多的人带着资金参与城镇建设。要大胆尝试和探索将城镇当作资产来经营的思路,坚持市场化运作,不断建立和完善“经营城镇”的新机制。要最大限度地盘活土地资源,把自然资源变成城镇发展的宝贵财源,变过去土地使用的“行政审批制”为现在的“市场配置制”,使国有土地的资本效益趋向最大化,大力推行竞价拍卖等多种土地经营形式,为城镇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同时,营运市政设施,实现滚动开发。经营城镇有形资产,把公共房产及道路、桥梁、公路灯杆等市政设施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推向市场,能卖则卖,宜租则租;经营城镇无形资产,把城镇空间、户外广告标牌经营权、交通线路营运权、道路和其它设施的冠名权等,通过转让、拍卖、租赁等形式推向市场,使无形资产变成有形资产。(3)加快改革步伐,消除制度障碍。要推进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逐步落实以现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以住户、职业、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依据的落户标准,以居民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确保进镇农民的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吸引农民进镇落户,务工经商。要改革土地使用办法,在坚持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对农村土地使用流转制度进行创新,允许农民对土地进行出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等流转活动,解决农民担心长期离开农村后、遇到困难生活没有保障和后路问题,并为农民进镇后土地集中使用打好基础。同时,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医疗、就业、教育制度等配套改革,建立规范的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进镇解决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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