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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生活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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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写出一篇具有吸引力的宏观经济学论文,首先得有个好的论文题目,本文整理了 150 个"宏观经济学论文题目范例", 希望能给大家选题时带来一些灵感和收获。     宏观经济学论文题目范例一: 1、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的中国实践及经验 2、宏观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证券分析师预测效果影响研究 3、金融市场中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及其影响 4、宏观经济政策视角下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研究 5、论稳增长在中国特色经济理论中的性质 6、财政货币政策对通胀剪刀差影响的实证研究 7、论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关系 8、论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关系 9、论审计为宏观调控服务的研究 10、考虑记忆性质与时间滞后效应的非线性经济周期模型分析 11、试析减税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中的作用 12、宏观调控理论的创新思维模型构建与中国实践 13、货币政策预期与宏观经济效应--兼论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多指标评价体系 14、审计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的作用分析 15、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16、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工具和途径探讨 17、浅谈宏观调控法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科学调整--评《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体系研究》 18、试论中国宏观经济调控与资源环境保护关系 19、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20、宏观经济调控下经济发展趋势探讨 21、宏观经济调控视角下的政府采购模式选择 22、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23、试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转变 24、我国宏观经济问题及宏观调控面临的困难分析 25、宏观调控法本土资源刍议--以《盐铁论》为例 26、新常态下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思考 27、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问题与对策 28、北部湾地区土地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发展的影响研究 29、新常态下我国地方经济增长质量的转型及其宏观调控的转向 30、基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分析 31、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探析 32、宏观调控情境下商业模式创新的机理分析 33、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研究分析 34、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探究 35、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36、宏观经济管理视域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路径研究 37、宏观经济管理中经济信息的有效应用研究 38、区域经济在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协调发展和思考 39、浅谈积极财政政策对现阶段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40、浅谈宏观经济管理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41、新形势下强化国家审计在宏观管理中的地位与对策研究 42、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探析 43、审计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功能独特性研究 44、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45、宏观经济管理中经济信息的应用 46、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47、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策略阐释 48、体育经济职能定位与转变的相关思考 49、浅析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 50、应用经济信息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思考     宏观经济学论文题目范例二: 51、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52、关于应用经济信息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思考 53、基于宏观经济管理中经济信息的有效应用分析 54、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55、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探讨 56、试析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57、年改革开放研究的时空变迁--基于CNKI大数据的分析 58、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的几个问题 59、基于文献计量统计分析的期刊影响力提升 6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进展与制度构建 61、浅析区域经济在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协调发展 62、浅析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必要性 63、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管理创新研究 64、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65、试析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66、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法论路径取向与中美比较 67、谈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 68、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69、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70、试论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71、宏观经济管理对企业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72、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73、对宏观经济管理的相关问题研究 74、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75、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的协调配合--基于中国六部门DSGE模拟分析 76、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探析 77、我国供给侧改革的宏观经济调控与管理新思维 78、财政融资政策及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 79、凯恩斯主义及其对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启示 80、企业经济管理中会计管理的应用 81、试论宏观经济管理中国家审计的地位与作用 82、浅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区域经济增长 83、当前中国经济下行原因与经济增长的道路选择 84、浅谈进一步深化宏观经济管理 85、基于VAR模型的我国存贷款利差与房地产开发投资影响分析 86、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研究 87、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变化与地方政府应对--以深圳为例 88、经济信息在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9、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相关思考 90、论宏观经济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91、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探究 92、经济虚拟化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的影响研究 93、中国的金融稳定及其产出与通货膨胀效应检验 94、不同周期状态下财政政策的异质性产出和通货膨胀效应研究 95、我国货币政策的宏观经济时变效应及其稳健性检验 96、"脱实向虚"与"脱虚向实":基于动态宏观经济效应的分析 97、基于金融稳定目标的规则型货币政策研究 98、人口老龄化与货币政策:研究进展与政策启示 99、探讨影响宏观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100、"新常态"时期中国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的关联机制研究     宏观经济学论文题目范例三: 101、浅谈宏观经济学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102、宏观经济波动与产业结构的关联性 103、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104、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的基本问题探讨 105、新常态环境下的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及对策选择 106、浅谈积极财政政策对现阶段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107、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探析 108、刍议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途径 109、邓小平关于经济改革和发展论述中蕴含的宏观调控思想 110、债务融资来源异质性与企业投资--基于宏观经济政策视角 111、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企业资产配置影响研究 112、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 113、全球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及启示 114、宏观经济政策对通货膨胀预期影响的时变性研究 115、住房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研究 116、新冠肺炎疫情对宏观经济政策财税改革与全球化的影响 117、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118、逆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宏观经济管理转型策略 119、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120、供给侧改革下的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分析 121、"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时代背景及内涵研究 122、基于信息网络化视角的宏观经济管理分析 123、综合类科技期刊排名与影响因子修正建议 124、关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问题的探讨 125、基于总供求模型和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体系 126、宏观经济下电子商务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研究 127、论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28、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129、市场对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多维透视 130、浅析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131、论宏观调控经济政策下经济法的价值体现 132、浅谈进一步深化宏观经济管理 133、西方宏观经济政策给予我们的思考 134、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探究 135、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模式初探 136、浅析通胀预期是社会公众对未来发生通货膨胀的担心 137、浅析后危机阶段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趋向 138、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数据解说 139、经济周期与房地产波动的关系研究分析 140、后危机时代安徽省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研究 141、扩大消费需求的理论与对策探究 142、美国加州生物制药行业资本投资更新变化 143、房地产动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144、浅析对现代经贸教育的三点看法 145、浅论宏观经济剖析和政策前瞻 146、中国宏观经济政策与地区发展不平衡关系研究 147、中国货币政策与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研究 148、中国宏观经济政策与全球经济不平衡关系研究 149、西方宏观经济理论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150、新宏观经济学的演进及研究对象 151、宏观经济学的新突破--评罗运贵的《新宏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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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恩哥哥

略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的转变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就是指政府在调节和控制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特定关系。主要包括政府经济职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和政府宏观调控关系三个方面。三者内在逻辑关系是:政府经济职能是基础,它决定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政府管什么,决定了它采取什么性质的措施(施用什么性质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又最终决定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性质,即不同性质的政府经济调控行为导致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建立的关系类型不同;不向类型(性质)的政府宏观调控关系又反过来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和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程度。这样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形成二个动态的宏观调控模式。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深入,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转变。本文试图从这三方面对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的转变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解决它将对“什么”发挥作用,即宏观调控的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由计划经济时以对微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转变为以对宏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这种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原来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完全抛弃市场的作用,政府垄断性的调控,而是市场和政府职责合理分工,二者职能互补。市场和政府都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凡是市场配置资源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效率、竞争力、活力等市场都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应充分行使其职能,主要表现为:(1)市场机制既无法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又无法控制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通货膨胀等同题。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2)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成本高、效益低等特点,这使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失灵。这样,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二;(3)经济活动产生的“消极外部性”,即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将部分成本强加于他人而无需支付代价,如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仅靠市场机制无法吸引企业自觉控制污染,消除消极的外部性。政府应责无旁贷承担排除经济外部性的职能,这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三:(4)人所共知,虽然市场机制能有效解决效率问题,但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调节社会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四。(5)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于法律规范的保障。因此,建立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五。这五项基本政府经济职能是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协调互补的产物,表明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 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性,人们遵循其规律就会成功。否则,就会遭到惩罚。掌握经济规律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对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关系。这一点已为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完全忽视市场的作用,一味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所不包,其结果使我国国民经济几乎崩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我们逐步突破计划经济的樊篱,实行市场经济,转换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二者协调作用,使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世人瞩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初期,一些国家接受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把政府仅仅置于“守夜人”的地位,弱化政府经济职能,完全让市场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其结果造成了20世纪 30年代“最深刻、最持久、最广泛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于是,各国纷纷抛弃自由放任思想,而接受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思想,政府由“守夜人”转变为积极“干预者”,强化政府职能,经济活动由政府来调节,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其结果再一次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滞胀”。为此,各国纷纷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采取了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混合型”经济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协调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综上所述,中外政府在探求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即合理确定政府经济职能时,都因没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关系而产生失误,这充分证明了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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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夕玲儿

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一样,经济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注1)作为法律家族的一个新成员,经济法诞生于现代社会,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必然性,对此不少学者已做过各具特色的论证,本文不再赘述。(注2)而关于此一点我们的表述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阶段,生产力不断提高,令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市场机制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求国家机器结合价值规律作出职能调整,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参与和协调。正是这种市场“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互动,推动了传统法律体系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出现内部的分化和重组;同时法哲学和经济学理论等相关思想文化的发展,也为经济法律观念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准备,最终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导致经济法作为一个崭新部门法的产生。(注3)(一)西方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世界,正式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注4)当时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实力在资本主义工业国家中名列前茅,一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的美国虽然属于英美法系,没有划分部门法的传统,却在之前制定了反垄断性质的《谢尔曼法》,并在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同期对此类法律进行增补,促使它们得以真正施行,开创了从总体上由国家对经济进行消极干预的先河;(注5)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一开始走的则是经济统制法的路子,且在相关的法律中正式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词,并由以思维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学家对这种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形式进行研究,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创立了经济法学。(注6)虽然初期的经济立法在不同国家形态内容各异,因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有着各自鲜明的特色,各国对经济法的认知程度和范围界定也有差别,但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通的问题,亟需政府放弃“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更多强有力的手段(特别是社会化的法律调控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同时也引起了(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学家的关注和重视,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为了比较一致的现象。(注7)经济法真正转入相对成熟期,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员或者说是“后现代法”的起点,则应当是资本主义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实践,发现不但存在“市场失灵”,而且也存在“政府失灵”问题,遂开始放弃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主流地位,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学理论为指导来协调市场自律和政府干预的矛盾,并尝试从法律上共同纠正来自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力量的缺陷。(注8)尽管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调整经济的侧重点都不尽相同,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也并非完全一样,但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属性(或曰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却在现代社会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和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历程中开始明晰起来,(注9)昭示了一种立足于现代社会之上的、与传统截然不同的“时代精神”。(注10)(二)东方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可谓一波三折,经历了辛亥革命所引发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新中国成立所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和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注11)在当代中国社会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经济法,遂成为由“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和“建设现代民主政治”汇合而成的改革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的积极回响。(注12)社会主义中国是东方经济法的代表国家,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发端于党和政府的理论家胡乔木同志根据其1978年7 月在国务院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成的长篇论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注13)其后一系列政府文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要求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言论中频繁使用的“经济法”字眼,使得相关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始启动。由于当时中国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之前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未来发展方向还不大明朗,学术研究中姓“社”还是姓“资”的敏感问题也令学者们不敢放开手脚,所以在蓬勃发展的各种经济法理论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多半跟政治、经济制度基本相同的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原样照搬,如出一辙”。(注14)当然,这也算是一种学术上“省时省力”的权宜之计。随着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及权力机关一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的出现,(注15)日益壮大的民商法获得了其应有的地位,而经济法的地位虽然也得到了正式承认,但其界限却被人为划定了大致的圈子,使得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各种学说观点发生改变。学者们因之在一件事情上基本达成了共识: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是有区别的。到了90年代初,随着东欧剧变和前苏联解体,以及我国决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多经济法的理论结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调节机制再次随势而动,出现明显的调整。但经济法理论界对内于一些基本问题分歧仍然比较严重,对外则与行政法的研究领域发生了较大的摩擦。(注16)在实践中,我国到目前为止虽然在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方面颁布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初步形成了一个经济法律群落,却仍然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立法层级不高并且体系不完善,而且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单独的《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以及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宣告了合同制度对经济法体系的排斥,也发出了一个初步的信号: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了脱节的迹象。(注17)而在法院进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更是把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撤销改为民事审判庭,表明了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的一种极端不合理的狭隘的“小民事”倾向,(注18)一切似乎都在朝着不利于经济法的方向行进,令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暂时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顿境地。我们必须承认,自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后,与在中国相对平稳发展的民商法理论和实践相比,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用“峰回路转”这个词来形容。这也从某种角度上说明了其本身的不成熟和不稳定以及发展的迅速性和曲折性。这些年形形色色经济法理论的层出不穷和大多数理论的“短命”状态,已经说明学者们在中国研究经济法现象这个新生事物是多么复杂和不易的事情。但是,作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者,我们要对未来充满信心,因为“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注19)我们不奢望这篇文章可以建立起一种研究经济法的新体例,但却希望能够借以抛砖引玉,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从陈旧的传统思维和浮躁的学术风气中唤醒,则幸莫大焉。一、经济法的缺位问题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缺位,主要指自经济法于现代社会产生后在各个方面上地位(位置)的缺失,使得经济法应该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在经济生活中无法得到充分实现,有些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则在我国表现得更加突出。由此在社会主义中国造成的某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经济法学者的注意,(注20)但大多数问题我们还重视不够或者没有进行系统研究,这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以下将主要从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社会本源、理论研究、法律实践和价值体系五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的缺位问题,但在展开论述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一个重要的关于如何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小问题:(一)写在缺位之前 - 一个逻辑前提的“缺位”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角度看,经济法横空出世的实质是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互动的产物,即“经济发展最终决定着法律发展,法律发展又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经济与法律是互动发展的辩证统一体”。(注21)进一步从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产生、兴盛和发展,就是要回应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抑制现实经济生活中愈演愈烈的经济个体权利自由有害扩张和政府权力意志无限膨胀,平衡和协调国民经济的运行。经济法的功能就是法律对经济关系能动性反作用的突出表现,是经济与法律和谐统一的需要,这可以成为我们理解时下颇有人气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市民社会-政治国家”)认知模式和“政府干预-干预政府”调整模式局限性的一种重要途径。笔者认为,这些认知和调整模式都是建立在传统的“市场(社会)-政府(国家)”二元理论框架下的,其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两方面的力量、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当市场出现缺陷时,需要政府权力适当介入和干预;而当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失灵时,又需要对其行为加以限阻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和引导;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又需要法律的禁止和纠正。唯因市场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志,只是一种经济规律的体现,而致政府身兼“规律认识主体”和“意志执行主体”双重角色,由此简单逻辑可以或明或暗地推导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规范政府干预之法”而不可能是其它。(注22)时下流行的国家(政府)xx论、经济行政法论皆与该理论逻辑相联系,只是在这个逻辑构造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不同的国外经济学理论预设模式而已,叙述的角度和侧重点自然就有较大差异了。(注23)当然,此种理论分析框架本身并无大错,它是经由总结西方各国经济学和经济法发展历史得来的经验产物,(注24)有其特殊的存在合理性(尤其是方便于对历史上和当代的西方经济法作定性定量分析)甚至具有局部真理性。但要在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继续套用这个“万能公式”研究经济法,我们恐怕就该费一番思量了。该理论框架或者说逻辑构造强调了一个重要前提:市场(社会)与政府(国家)必须永远处于一种制衡状态,它们是两种独立对抗之“力”;却忽略了另一个重要前提:市场(社会)与政府(国家)良性互动的现实性及相互协调的可能性,因此这个理论框架是有潜在逻辑缺陷的,而它偏偏又是在总结西方经济和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基础上得来的。进一步说,所保留的市场和政府“对抗制衡”前提是与西方讲求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制度及文化传统相联系的,所以该逻辑前提无形中在西方倍受重视,也符合西方的思维习惯;而所忽略的市场和政府“互动协调”前提,则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质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局限,西方学者相对认识不足,直至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沉疴积重难返,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世界的提出才得以好转。再从世界两大法系来看:大陆法系“公私分野”的传统,突出了大陆法系经济法律调整框架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虽然“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淡化了“公”、“私”的界限;英美法系“民行不分”的做法,使得经济法律调整框架中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转为隐性,却也同时缓和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这或许可以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富有经济法的理论却致经济法实践不彰,而英美法系国家盛行经济法的实践却不给经济法正名的“难解之谜”。(注25)我们认为,市场和政府“互动协调”这个逻辑前提的“缺位”,恰恰正是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制度构造缺位的集中表现,也可以成为我们理解为什么在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真正经济法的一条重要门径。经济法的五大缺位问题,从根源上讲都是从这个逻辑前提“缺位”而来。(二)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缺位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开始,生产方式的改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商品经济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生产社会化与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石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并拓展到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始导致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垄断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广大民众的经济环境和生活状况恶化,阶级矛盾进一步升级。一方面,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和规范,在一定限度内改良经济基础,以期缓和经济和社会矛盾,稳定政治统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集中表现就是国家主动通过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由于大陆法系严格“公私”分野的传统,无法通过原有法律自身的修正突破私权至上的传统民商法难以维护正常竞争秩序和对经济宏观调控不力的局限,在这样的背景下资本主义经济法便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产生了。(注26)资本主义经济法在二战后逐渐走向理性和成熟,摆脱了为应付战争需要和经济危机的“随机、被动的实用主义性质”(注27),把立法的重点放在了宏观调控、社会福利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为了渡过难关,对市场和国家的关系认识更加趋于合理化,对运用法律等手段综合调控经济运行的技术和经验也更加丰富,完全值得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以大胆吸收和借鉴。但是,资本主义国家自经济法产生之初就侧重于把经济法当作一种执行经济政策的工具,(注28)由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本身的局限性,因此从理论上缺乏对经济的法律调整本质的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天平始终是向私有制倾斜的,(注29)不论法的社会化浪潮如何来势凶猛,也不论混合经济如何兴盛发展,这些表面现象背后的语言是:一旦国家为了私人资本的利益需要调整经济政策,以代表社会全体成员面目出现的公权力触角就会迅速转向,坚决让位于私权领域甚至帮助个别私权的扩张,与此种并非完全理性的经济政策联系紧密的经济法自然要受到冲击。(注30)例如日本是公认的经济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经济法师承于有着浓厚学术传统的德国而又根据本国经济的特色有所创新,对于二战后日本经济奇迹的创造居功至伟,但处于核心地位的竞争政策法的发展意向却是不稳定的,经历了支持垄断到反对垄断数次反复,最终才在广大民众的强烈声讨下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对其本国经济法理念的形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注31)而许多西方国家在“滞胀”后根据不断兴起又迅速衰落的各种新经济学说,经济政策的重心已经围绕着市场和政府做了多次调整,并且步伐不甚统一,这种面对时好时坏的经济状况“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和“各人自扫门前雪”的作风,在客观上也加剧了经济法统一理念形成的难度,使得经济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协调度和稳定性,很难同传统法律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注32)经济法这种定位飘忽的问题,是资本主义国家本身难以完全解决的,经济法虽然为社会本位法,却在私人所有权至上的资本主义社会受到“私权警戒线”的困扰和局限,难以真正客观稳定地居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基本点。(注33)或者说,虽然资本主义经济法仍然在发展,其中的非经济因素也在逐步减少,但它的“社会本位”中所掺入的异质并不能彻底清除,令其在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未能完全显现出来。另一方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改良主义思潮”,在资本主义统治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家,无产阶级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为指导,通过暴力革命推翻了原来的政治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注34)但是在初期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后,这种“以单一公有制和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为本质特征的”(注35)经济基础开始显露出“后劲不足”的毛病,成了相对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这也是前苏联各界领导人不停地搞经济体制改革以求振兴国民经济的根本原因(包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尝试中)。前苏联虽然曾于70年代拟定过《苏联经济法典》要点草案,但是由于国家根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注36)理论界出现的也不过是对经济关系几乎无处不包无所不容的“大民法”和“大经济法”之争,连社会主义民法都成了公法,反而没有了经济法的合适位置。只有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惟一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调整国民经济领导和社会经济组织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可以说是前苏联拉普捷夫纵横统一的经济法观点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实践。(注37)“有一种观点只承认西方国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干预而产生了经济法,而社会主义国家是在没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因为创设经济制度而产生了经济法。其实不然,创设经济制度的不一定是经济法(往往是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多地采用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经济活动,即使有个别经济法律规范,也只是经济法的萌芽,尚不能是真正意义上(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注38)这个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进一步说,由于没有客观地分析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僵化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职能,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深入到经济的微观领域甚至企业内部,成了企业的“管家婆”,同时对市场调节机制的性质认识不清,排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反而造成效率低下,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注39)而随后国家进行的改革又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调节相配合,呈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极端状况,最终导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不甚成功。随着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各国的经济改革也向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彻底转向,并让社会和人民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仅从非严格意义上看,虽然原捷克斯洛伐克和民主德国两国官方认可了经济法,(注40)但总体来看这个时期的社会主义经济法是缺位的,性质更类似于经济行政法,因为它所体现的这种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全面组织管理绝非通常意义所讲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国家干预,经济法没有真正独立的空间。(注41)我国历经了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后,党和国家痛定思痛,决定将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逐步将原来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变革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着对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入,最终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目标,提出了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的要求。(注42)而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又明确提出:“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后,正式开始了与世瞩目而又任重道远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下来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如何理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进而确立经济法在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是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还是原来社会主义国家所遗留“经济法”思维的一种延续?或者干脆为这种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合另辟蹊径?经过我们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实前两种经济法模式都存在缺位问题,这是造成我国经济法缺位的历史根源。(注43)由于真正的经济法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时间不长,我们要明确它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所面临的就是这样一种“骑虎难下”的困境。相比较而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功能在80年代后更具有完整性,从经验和技术上值得我们借鉴,但又不能盲目迷信、排斥创新,忽视我国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的制度传统和发展过程,以及政府在其中无以替代的导向作用。(注44)以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种性质的市场经济以及分别在各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将长期存在,互相取长补短,从形式上存在一种趋同的方向。(注45)但完整意义上的更能发挥其应有功能的经济法,应当出现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中国,这绝对不是口号,而是一种必胜的信念和理性的预期。(三)经济法的社会本源缺位学者们一般认为,经济法为社会本位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注46)对此少有异议。但一个新的问题也产生了,那就是任何利益都应该有明确的承载主体,社会(公共)利益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那么其承载主体或者说代表主体是谁呢?(注47)随着国家和社会向现代化的演进,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在实现个体利益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实现也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得益彰。但由于个体利益的偏狭性和经济个体的逐利性,它们不可能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真正维护者,(注48)于是国家藉着其超越社会的形象代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干预人们的生活。可惜国家毕竟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它也应当具体化为一些现实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人员,这就为资本主义国家的集团利益、政党利益对政府机构的渗透与干扰及我国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独霸一隅提供了条件,反而令国家能够切实公正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值得怀疑。(注49)事实上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必不可少,要不然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的经典论述。(注50)但政府毕竟不是万能的,也有干得不太出色的地方,甚至在某些方面政府可能表现得完全不能让人满意,同时还需要法律限定其职权的过度扩张。(注51)所以仅凭政府这柄“双刃剑”的一己之力,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行使各种管理职能的效率和可信度必将大打折扣。(注52)我们先把目光投向西方社会,西方在“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相向运动中,冲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藩篱,虽然产生了一个既不是纯粹私人的也不是真正公共的领域,(注53)但在社会层面上并未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利真空。其主要原因是在西方还有一个与政府和市场这两种力量相平衡的“包括各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宗教团体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之第三部门存在。这些组织具有组织性、志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注54)它们是协调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中坚力量。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在从事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中异军突起,发挥了政府和市场难以替代的巨大作用,填补了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上的一些空白,诸如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和落后地区的教育等。虽然很多工作政府也在做,但事实证明,非政府组织往往比政府做得更好,更有效率。”(注55)而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日益证明,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领域越来越凸显,它是与社会的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并生发出政府与市场都无法有效解决的新需求。这一空白点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去填补。”(注56)特别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正处于转变和调试之中,新兴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尚待进一步确认和伸张,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都存在“缺位”和“越位”并存的现象,发展新兴社会力量以填补需求空缺,抑制各方“非法越界”的问题便显得更加突出和迫切。“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20年中,国家通过缩小控制范围、改革控制方式、规范控制手段,逐步扩大了社会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企业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注57)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乐观地认为,中国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第三部门,经济法等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此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注58)因为“与西方第三部门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相比,中国第三部门生存发展空间具有很大的不同。”(注59)首先,从中国的传统观念来看,占统治地位的是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观,缺乏西方社会自基督教兴起以来所具有的教会集团生活特质和公益思想。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都与血缘关系密切,造就了中国人重人情,讲关系的“熟人社会”传统,一切养老恤幼等公共福利主要来自于家族内部,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很少。而本来具有较强公益性质,可以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宗教则一直处于政权的重压之下难以翻身,也没有西方宗教曾经有过的与王权平起平坐的辉煌经历,无法促成人们公益思想的形成。至于曾存在于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民间团体同样活动范围狭小、比较封闭,公益性不足,而且由于当权者视它们为异己力量,经常将这些团体置于非法状态,它们也难以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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