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娇弱
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例: 注释: 1 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河北陈国清案件,辽宁沈阳李俊岩案件,等等。 2这种推定的建立从美国来看,对口供自愿性的证明,由控方承担。从证据法的原理来看,口供是控方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有义务证明自己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真实性转向自愿性为核心来规定口供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口供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利大于弊。关于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的协调,参见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 对口供的强调,部分原因也来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立法模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对犯罪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除了获取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加以证明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 参考文献:[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251.[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食客小蒲
注释和参考文献内容无法重复,因两者性质不同、所属领域不同。注释是对论文中不详细的地方进行的解释,为了不影响篇幅所以单独列出。参考文献是指本文写作过程中所学习过的文献。 扩展资料 参考文献和注释内容无法重复,因两者所属领域不同、性质不同。参考文献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1.著录参考文献可以反映论文作者的科学态度和论文具有真实、广泛的科学依据,也反映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2.著录参考文献能方便地把论文作者的成果与前人的成果区别开来;3.著录参考文献能起索引作用;4.著录参考文献有利于节省论文篇幅;5.著录参考文献有助于科技情报人员进行情报研究和文摘计量学研究。注释就好像我们上语文课学古诗词时,那一页的'下方有一些难理解词汇或者短剧的解释一样。注释是对书籍或文章的语汇、内容、背景、引文作介绍、评议的文字。为古书注释开始于先秦时期。中国古代分得较细,分别称之为注、释、传、笺、疏、章句等。
在文档中直接删掉。最简单的办法,直接在目录中删除。但是如有文档有修改的话,重新编排目录又会出现,所以如果正文修改没有涉及标题的修改,可以用“只更新页码”首先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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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注释和参考文献写法如下: 注释是作者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不要列入文末的参考文献,而要作为注释放在页下,用①②……标识序号。注释中
注释和参考文献区别是: 1.参考文献是引用人家已发表的观点或者文章或者实验结果等,需要在引用的那段话后面加这样的上标,然后文章末尾列“参考文献”时与文中的上标相
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