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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杰特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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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锅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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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国家财政体制散论在16-18世纪中叶英国社会所发生的深刻而广泛的变迁中,国家政权既推动或限制、规nbsp;nbsp;范着社会的变迁,又以自身的性质、职能的转变成为这场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自nbsp;nbsp;16世纪绝对主义王权兴起之后,英国国家政权的统治职能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开始发生转nbsp;nbsp;变,17世纪的政治风云更使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和统治方式、管理职能朝着近代化的方nbsp;nbsp;向前进。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使英国土地贵族、工商资本家、金融银行家等各个统治集nbsp;nbsp;团的利益获得了更为充分、更为有效的表达。本文仅就英国国家财政体制在这一时期的nbsp;nbsp;转变和完善作一些探讨,以期能够加深和丰富对近代英国社会变迁的整体认识。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一、近代国家税收体系的建立nbsp;nbsp;税收之于一个国家,犹如血液之于生命。在向近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构建具有近代nbsp;nbsp;意义的税收体系对任何一个政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近代nbsp;nbsp;国家税收体系必须具备公开、公正、有序、有效等诸种不可或缺的特征。所谓公开、公nbsp;nbsp;正,是指国家税收应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认同。所谓有序nbsp;nbsp;、有效,是指国家税收体系运行时的每一环节、过程都应该依照一定的法度,即国民之nbsp;nbsp;意愿而行,国家税收的每一项收入、支出及绩效都要向国民有所交待,接受国民或其代nbsp;nbsp;议机构的核准。这些特征在技术上就体现为制税、收税、用度、审计等多种层次和制度nbsp;nbsp;。这种近代税收体系的建立决定于制度、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种历史和时代因素,也nbsp;nbsp;是国家政权与社会中各个集团、阶层、阶级利益反复角逐、长期斗争的结果。英国之所nbsp;nbsp;以能够在二、三百年间由一个二流国家跃居西欧诸国之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较早nbsp;nbsp;地建成了一个相对较完备的国家税收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由议会控制着整个国家税nbsp;nbsp;收体系的关键:征税大权。nbsp;nbsp;由议会控制、把握征税权,是中世纪晚期西欧英、法、西诸国共有的现象。这是由当nbsp;nbsp;时重建法律和秩序,消除贵族叛乱,驱逐外敌的社会普遍需求所使然。随着时代发展,nbsp;nbsp;每个新兴的民族国家政权极欲获得更多的赋税收入,然而由于各个政府和它的国民相互nbsp;nbsp;作用方式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税收制度。在西班牙,“出于对内乱的厌倦,西班牙的nbsp;nbsp;代议机构卡斯提尔国会将征税管制交给了王权,”在法国,由于“三级会议极欲终止法nbsp;nbsp;国动乱的愿望,使王室不经被统治者的同意便夺取了征税权,造就这一权力的紧张形势nbsp;nbsp;过去之后,这一权力却长久地保留下来”。[1](P149,147)而英国则不同,即或是在绝nbsp;nbsp;对主义君权达顶峰的都铎时代,英国国会尤其是下院仍牢牢地把持着征税大权,都铎君nbsp;nbsp;王们只能依靠其他途径开辟财源,如没收教产加以拍卖。斯图亚特王朝欲强化王权,夺nbsp;nbsp;得征税大权,但遭到国会的顽强抵制。在王权与国会之间所展开的复杂激烈的斗争中,nbsp;nbsp;征税权始终是双方争夺的一个要点。虽然历经内战、复辟等种种磨难,由国会控制征税nbsp;nbsp;大权的原则一直未得改动。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发表《民权宣言》规定:王室在议nbsp;nbsp;会规定的税收之外从事征税是非法的,[2](P186)再次确定了国会的征税权。nbsp;nbsp;征税是归王权还是归议会,究竟有何差别及意义呢?笔者以为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nbsp;nbsp;关注:nbsp;nbsp;其一,从政体层面上看,税权的归属决定了未来国家政体的发展方向。西、法两国王nbsp;nbsp;权由于攫取征税大权而迅速发达起来,建立了对社会经济的全面控制,成为一种不受任nbsp;nbsp;何力量约束的专制王权;这两国中的等级(三级)会议,由于将财权拱手转让给王权,而nbsp;nbsp;使自身“成为国家机器特别是王权的赘疣。结局是可以预见的,三级会议停开了,而王nbsp;nbsp;权却因时移事易不再恢复会议产生前的老样子,国王摆脱了身上的紧箍,开始向专制的nbsp;nbsp;方向大踏步迈进。”[3](P407)道拉斯·诺斯指出“……法国国王所获得的自由的程度nbsp;nbsp;和其英国对手比起来是大相径庭的。这种区别在这两个国家后来两个世纪的经济发展中nbsp;nbsp;产生了重大的影响。”[3](P407)英国国会则因手中一直紧握征税大权,故而成为遏制nbsp;nbsp;王权走向全面专制的重要力量。正是这种力量使得都铎王权的绝对主义统治处于相对有nbsp;nbsp;限、相对薄弱的境地,使得英国国会在一次次与王权的冲突较量中逐步占据上风,不仅nbsp;nbsp;保全了自己的存在,而且也最终确立起立宪君主制政体。nbsp;nbsp;其二,从行政管理层面上看,税权归属也是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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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berg2013

那晚依旧像平常一样,我熬夜写作业,桌边又出现了那杯热茶,但那晚我终于知道了!原来每晚都是他轻轻的在我桌边放一杯热茶,在快要冷掉的时候再换一杯,一直没发现也许是我忙于写作业,或许是他的动作总是轻轻的,不发出一点声音干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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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真妈妈

———纳税意识与现代税法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为什么要纳税?这常常是一个看似肤浅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总是宣传”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为什么要纳税”这个关键问题。 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开始,帝王向他的臣民收取各种各样的赋税瑶役,以满足自己享受及统治国家的需要,成了约定俗成、理所当然的事,这种加于庶民百姓身上的赋税是单方向的、义务性的、强迫性的,帝王及他庞大的国家机器是税收权利的无条件享受者。纳税人与国家机器的关系是纳贡和索贡的关系。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权来源于公民选举产生,民选政府代表所有国民管理国家,维系政府费用支出、支持政府正常运作的依然是税收,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征税作为公民个人和法人团体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强制性捐献或让渡,实际上是压低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去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但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而这整体利益既应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上,也应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去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运作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富分配上的不公正,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 这一公认的现代税收原理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税制与公正的关系。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通俗而言是,各级官员的所作所为应能让纳税人感受得出,我花钱纳税是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而不是请人来高踞于自己头上逞凶扬威。政府应该提供的服务不外乎两个方面。第一是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与行为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无端侵扰,陀思妥也夫斯基在《少年》一书中说:“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要求。”第二是提供公民良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威尔。杜兰在《希腊生活》中谈及古雅典税收时说,黄金时代的雅典人原谅国家的苛征,因为国家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无疑,广泛的发展机遇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由此观之,距今两千五百多年前的雅典虽然谈不上有精深的税法理论,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社会,政府服务于人民的性质是明晰可感的,因为她的人民可以感性地体会到由政府提供的消极性保护和积极性发展机遇——后者除了要求社会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其设施等公共产品——这两类服务。在当代民主国家,安全保护和发展机遇更是每个公民可以明确地作为自己的权利来要求于国家的。 因此,国家向每个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公共产品,保障每个公民有广泛的权利,作为这种服务的回报,公民自觉承担纳税的义务是应当和正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致,不纳税就好象当一名”逃票的乘客”一样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所谓的纳税意识,实际上是权利与义务完整结合于一体的,而我国通常讲的纳税意识只强调公民应尽纳税义务,却并不含有公民应享有权利的意思。一字之差,透露的社会格局和观念上的差异却是巨大的。纳税人意识折射出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单纯强调纳税意识,反映的却是一种跟索贡与纳贡无大区别的社会关系格局;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脱离权利的纳税意识却还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之间连着一条脐带。 撇开残缺不全的纳税意识,立足于纳税人意识,政府征税是必要的。但对于掏钱的人民来说,既有成本高低问题,也有个税收负担在各个人和各阶层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此外,政府征税除了满足财政需要外,还要通过征税去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这也涉及公正。优良的税制既可以把人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代价降到最低,又可矫正财富分配不公;恶劣的税制则增加人民负担和加剧分配不公。 亚当斯密提出优良税制四原则:”个人纳税能力、确实、方便和节约”早已成了现代税法的法理基石。”个人纳税能力”指必须以纳税人自身的负担能力为依据确定纳税额,体现公平,不得苛征、少征,“确实”指征税必须以确定不移的法律为依据,使纳税人明确应缴哪些、缴多少、怎样缴,明确什么机构有权征税,以避免任意专断的征收和税吏的勒索。“方便”指纳税手续简便。“节约”要求把征税过程的耗费降到最低,避免因税吏过多、薪俸开支过大以及贪污、中饱私囊、随意加征等腐败行为而造成税款流失,使人民付出的高于国家所收入的。这几点主要影响人民负担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公正。而最直接影响公正的是如何根据个人纳税能力确定征税额。现今,任何国家的税收都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间接税是从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任何人每购买一次消费品,就纳了一次税。适合消费者纳税能力,可起到矫正分配不公的对消费品征税是从价计征而不是从量课征,即对高档商品征高税,对大众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税。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馈赠税。基于个人纳税能力并有抑制和矫正财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征税方式是分级累进税,而累退税则背离个人纳税能力和加剧分配不公。 西方国家的税制以分级累进的所得税为主,财富基数越大,征税比例越高,因此越有钱就纳税越多,这样有助于抑制贫富两极分化,克服市场经济造成的资源过分集中。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所得税的征收比重一直低于流转税,造成税收调节市场经济资源配置,遏制两极分化的功能大大弱化;在最终要转嫁到每个消费者身上的间接税征收上,发达国家实行从价计征,对只有高收入者能问津的高档品征高税,对大众的生活必需品征低税,这就减少了低收入者的间接负担。而我国虽一定程度上实行对高档品征高税,但同时“对盐等生活必需品征税具有累退性质”,这意味着我国部分间接税有加重低收入者负担从而加深其生存窘况的性质。近几年一而再,再而三大幅提价的邮资费便有此性质。第三,在发达国家,遗产税和馈赠税之类税种的征收目的不是提高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为了“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为此,实行的是高额征税。而我国却没有实行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还莫说我国权钱结合的现实使富人得到无数好处,仅就现行税制这几方面而言,如果要说现在的中国是“富人的天堂”,一点也不过份。而且现行税制的下一个特点更为这个判断提供了证据。第四,我国对广大农民征收的税带有人头税性质。还在18世纪,休漠就指出“人头税是一种横征暴敛”。稍后,亚当。斯密也指出,人头税不是流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就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把社会底层的福利和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5 )。从18世纪至今,视人头税为最不公正,是税法学界的普遍看法,各发达国家不仅早就废除人头税,还宣布人头税非法。而我国对农民的征税,不光是亚当。斯密批评的任意性与不公平性兼而有之,而且我国农村金钱与权力往往合一的现实还使得富者既有手段也有力量把自己应纳的税转嫁到贫者头上,甚至搜刮贫者以肥已,形成“劫贫济富”的颠倒格局。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我国的法律家总是忽视这一点,过时的法律就如恐龙,而恐龙是注定要消亡的,一个完善的市场法律促成了它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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