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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111rena
首页 > 学术期刊 >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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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宝贝-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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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 [1]李春刚.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0. [2]李巍.我国刑事错案的原因分析及错案预防机制探讨[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3]王莉莉.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1. [4]祖克热汗?买合木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对策——以权力制约为视角[D].湖北:华中师范大学,2012. [5]崔玉凤.我国死刑错案成因分析及纠正和预防机制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1. [6]王博.刑事错案成因与审判阶段预防体系的构建[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7]黄凡.刑事错案研究——以审判阶段为视角[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 [8]闫召华.口供中心主义评析[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9]王卫光.刑讯逼供原因及其预防[D].山东:山东大学,2012. [10]胡志风.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11]赵琳琳.刑事冤案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此外,错案多数是由于程序不合法引起,可以多参考些程序法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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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tlavie88

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很复杂,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包括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法律分析】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别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对于人身侵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有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种:一种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种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力干预司法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利益驱动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理念误区 在形成冤假错按的原因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一些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识误区,更值得引起重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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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猫想家

不管是调查案件的民警,还是审查,取证的每个人,任何案件破案了,都不应该立功,嘉奖,有的人实在无法破案,为了功利,就可能随便找个人认定有罪,结案邀功。同样无法破案,也不能给他们太大的压力,既然做这一行就要热爱自己的工作,就要有正义感,而不是依靠功利去驱使自己努力的工作。对于罪犯,是否屈打成招,或有冤,罪犯本人应该会说实话,在有公信力的人面前。重大的案件,罪犯几乎都会承认,他们早就想到了结果,同时还能从罪犯的表情,情绪等方面看出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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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男阳光刺眼

一是切实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和坚守检察职业操守。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和先导。为了杜绝和防止冤假错案反贪部门在办案中应体现以保障人权为内容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在执法办案中杜绝有罪推定并坚决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原则;应严格遵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反贪干警在查办案件中,一定要坚守住这个行为准则,绝不能跨越这条底线。 二是妥善处理办案质量和数量之间的关系。当前,基层院办案人员老化,骨干力量少,只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容易导致案件质量呈现“粗放型”特点,因此,反贪部门办案不能只注重数量,忽略质量。要树立案件质量的“名牌”、“品牌”意识,克服主观上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思想,在保证所查办的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牢的基础上,发挥吃苦耐劳和拚搏精神,扩大办案数量和规模,妥善解决好案件质量和数量的辩证关系。 三是 转变“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传统的“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高效,但极易导致办案人员依赖对口供、证人证言的调查收集。新修订、实施《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予以排除,从客观上倒逼办案人员收集、调取、固定证据时,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同时要考虑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纪检检查部门、执法行政单位移送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转化,保证转化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点,绝对不能照抄照搬移送单位的言词证据。 四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公诉、侦监引导初查和侦查。 公诉侦监“提前介入机制”的核心作用是引入权威、专业的第三方对反贪查办案件已取证据或下步需要收集固定的证据进行“中立”的评价或建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从源头上对认定犯罪的证据进行监督、把关,杜绝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 以前的案件提前介入通常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号脉”,新刑事诉讼法使得反贪查办案件的重心前移到初查阶段。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有影响、难以把握的案件,在做好案件保密措施的前提下,应该将介入机制提前到初查阶段,防止立案后无路可退和为了办案而办案的被动局面,进而能够从源头上较好的防止的冤错案的发生。 五是对典型的冤假错案进行个案剖析,从中汲取教训。 历来全国性的冤假错案,我们只是从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中进行粗略的了解,只注重冤假错案的新闻点,很少进行对冤假错案进行深度剖析,尤其对办案一线的反贪干警,缺乏必要的冤假错案的警示教育。因此,应将古今中外的冤假错案汇集成册,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学习,对冤假错案进行剖析,吸取他人办案教训,从而对自身办案中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前车之鉴的作用。 防止、杜绝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还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较高法律素养的办案人员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广大干警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和完善。 (作者单位:亳州市涡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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