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狮子女王
浅谈生态环境的外部性与环境经济政策
摘要: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问题已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外部性概念引入环境保护领域,是为了寻找促使外部性问题内在化的有效方式,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外部性,主要是生产和消费的负外部性。环境经济政策是国家环境当局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政策手段,其主要目标之一是最大限度地减弱以至消除其外部性的影响,将外部性问题内在化。
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问题;环境外部性;环境经济政策
生态环境是指生物及其生存繁衍的各种自然因素、条件的总和,即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问题是指由于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导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严重失调,从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如外来物种入侵、土地荒漠化等。生态环境具有经济学特征,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经济特征是效益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外部性,主要是生产和消费的负外部性。为了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需要对外部性进行治理。
一、环境外部性产生的原因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它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外部性理论是在20世纪初由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庇古提出,后经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马歇尔发展而形成。外部性也称作溢出效应、外部影响、外部效应,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的影响,即对他人产生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但不需要他人对此支付报酬或进行补偿的活动。依据作用效果进行分类,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的外部性也称作外部经济,指的是个体的经济活动或行为给其他社会成员带来好处,但他自己却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负的外部性也称外部不经济,指的是个体的经济活动或行为使其他社会成员受损,但他自己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成本。
环境外部性有正、负之分。如上游居民种树,保持水土,下游居民的用水得到保障,这是环境正外部性;上游伐木造成洪水泛滥和水土流失,对下游的种植、灌溉运输和工业生产产生不良影响,这是环境负外部性。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外部性,主要是生产和消费的负外部性,尤其是生产的负外部性。一个社会个体包括个人或企业等在经济活动中不顾及环境成本,将自身的利益建立在将成本分散为社会承担,它会导致低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状态和生态环境污染、恶化的负面影响,是典型的个体成本外溢的负外部性问题。
环境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大致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产权模糊是外部性尤其是负外部性的一个典型来源。由于生态环境是一种特殊的物品――公共产品,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任何人无法用有效的手段阻止他人对某一公共产品的使用。这样的环境资源,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因而会刺激单个利益主体对其的过度利用,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经济消极外部性的产生,于是,“公地悲剧”必然会不断上演,即出现了大量的把好处留给自己、坏处转嫁给社会的“搭便车”现象。
二是“市场缺陷”导致负外部性。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引导“经济人”在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促进社会福利,自利心对社会不仅没有坏处,甚至比社会关怀更能促进社会福利。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或者说有一定范围的,那就是产权首先必须是明晰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它将带来“市场失灵”,导致很大的外部性。
三是“利益分散”下产生外部性问题。无论在何种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都是分散进行的,各经济主体在利益上有其相对独立性。由于有意识地增加外部成本同降低其私人内部成本紧密相连,私人的生产活动易通过对此种物品的破坏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而这种危害并没有作为成本反映在私人的生产成本中,因而各个经济主体通常只考虑内部成本与效益,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市场失灵和政策失效使外部性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环境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回答了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为什么会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有效地利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市场和政府在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它们能有效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另一方面,环境负外部性又是市场失灵和政策失效的重要表现。
市场在环境领域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或者更为准确的说市场之于环境保护是有缺陷的,失灵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它将带来“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外部性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产权制度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基本前提,只有把产权相关的责、权、利界定清晰并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与监督,才能充分调动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所有人的财产,就不是任何人的财产,所有人都可自由取得的财富对任何人都没有价值,因为一个人如果愚蠢到要等个合适的时候来使用这笔财富,他只会发现别人已经捷足先登了。”
这样,对于公共资源,每一个人在开发利用的同时,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不会去珍惜公共资源,由此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承担。产权不清晰是生产效率低下的原因,也是环境资源受到破坏的原因之一。最典型的例证是公共牧场,由于公共草场无人负责,人人都抱着“不用白不用”的心理去放牧自家的羊,导致过度滥用,草场毁坏。在中国,环境资源的产权存在隶属关系混乱,产权未加界定或界定不清,或名义产权和实际产权脱节,这导致已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受侵犯的事件频频发生。
市场失灵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许多环境资源属于公有财产,根本不可能明确产权或建立产权和市场的交易成本太高,从而导致外部性。一些环境资源不能界定产权主要是因为不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即某一个人享用、受益的同时不能阻止他人一起享用、受益。如大气和深海资源就很难建立有效的产权,即使划定了产权,但监视、保护起来难度很大。生物多样性的产权界定成本高得无法估计,有可能达到人类无法承受的地步。
基于这一点,如果明确其产权,由某个人独占使用,整个社会将难以接受。这样的环境资源,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因而会刺激单个利益主体对其的过度利用,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经济负外部性的产生。对于基础资源的开发、加工与分配,市场运作富有效率,能产生足够激励;而对于污染废弃物的处理,市场运作失灵,几乎完全没有效率。
这是因为,大气和水等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污染物排放是对共有资源的破坏,但这种破坏发生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之外的市场外部,不受市场力量的约束。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还有一片市场失灵空间――即那些没有市场价值的资源,如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以及许多没有被人们开发利用的动植物品种等。前面所说的外部性,不论是排污也好,还是公有资源的收获,它们都有市场收益。而那些没有市场价值的资源,不存在市场利用问题,只是伴随着其他经济活动而被随意处置。
实际上,它们并不是没有价值,只不过是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罢了。以生态系统功能为例,如一片森林,可以涵养水分、保持水土、吸收二氧化碳,从而减轻河流淤塞和污染,但这种没有直接使用价值的资源,在现实市场交易中价格为零,因而市场活动主体涉足这些领域动力不足或根本不愿投资,进而也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政府可通过建立政策和改革制度来纠正市场失灵,使外部性问题得以解决。但有时政府制定的政策却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把市场进一步扭曲,导致政策失效。
一是国家宏观决策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二是环境政策本身存在失误,会加速环境资源的退化。如有些国家的法律许可污染者的权利。发达国家和地区出于产业升级的需要,会把一些低技术,低附加值,高污染的行业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转移,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一些政府明知其对环境有害却允许其投资。许多地方受不当政绩观的影响,片面追求GDP增长:一方面,盲目发展高耗能、重污染产业,同时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一方面对治污工程不重视,没有积极筹集治污资金或未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之一。
政府的这些短期行为多半是出于经济的考虑,为了优先发展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因而外部性始终伴随决策全过程。如果政府对环境资源这一公共物品采取不恰当的补贴和税收形式从而对价格机制进行干预,使得价格偏离真正资源成本,也会产生极大的外部性。另外由于存在信息不足与扭曲,政府实施的时滞和寻租活动等问题,而且政府代理人有自己的利益动机,行为受各利益集团影响,加上政府干涉也需要成本,导致政府失灵,影响生态环境的维护和改善。政策失效带来的结果可能比市场失灵更糟,把本来正常运行的市场机制扭曲了或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出面干预时政府却没有反应,还有可能就是政府自身政策目标是成功的,但是对环境却产生了外部效应。
三、外部性问题内在化的环境经济政策
为了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需要对外部性进行治理。环境负外部性是市场失灵和政策失效的突出表现,而且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在解决外部性问题时,应结合使用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等方法,保证在明晰产权等市场机制运作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环境管理作用,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促进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环境经济政策是国家环境当局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政策手段。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弱以至消除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的影响,将(下转300页)(上接292页)外部性问题内在化,是环境经济政策的目标。
政府可以采用直接管制、税收和补贴等方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政策工具主要有创建市场(明晰产权、可交易的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利用市场(补贴、环境税费、执行债券、押金―退款制度),环境规制(标准、禁令、执照、责任、不可交易的许可证和配额),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加贴标签、社区参与)。具体有两大环境经济手段:一是庇古手段,即所谓市场失灵,必须通过政府直接干预解决环境问题,包括税收、补贴、押金―退款。
具体来说,就是由政府给负外部性确定一个合理的负价格,由负外部性的制造者承担全部外部费用,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二是科斯手段,通过政府借助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包括私人合约、排污权交易。科斯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晰,而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自然资源等环境要素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通过产权的明晰来使外部性内在化,因为自然资源禀赋使用价值、物质性效用等属性,构成了自然资源价格的内在依据;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及其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是自然资源具有价格的外在依据。
长期以来,中国在环境经济领域主要使用倾向于政府干预的环境经济手段。现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解决环境经济问题的路径选择和使用手段也正经历着重大改革,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已经颁布,排污权交易制度正在由试点向全面铺开的阶段过渡。由于环境资源禀赋的自然性与其开发利用的社会性的冲突,使得环境资源的产权安排不可能采取单一的私有产权结构,而应通过私有产权、公共产权和国家产权的结合性安排,来内化负外部性,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前景将十分广阔,改革后的排污收费制度也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中.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概论(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刘春发.竞争均衡下的森林外部性以及其经济学意义[J].林业经济问题,2008,(2):109-112.
[3]樊胜岳,等.生态经济学原理与应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299.
八点了解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Summarize the key message of an article called” Land of the Rising Price”:A burs
我觉得你可以参考下(争议解决、世界经济探索)等等这样的期刊参考下里面的论文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目录、概述、正文、结论与建议、附件等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和报告日期、委托方、调查方,一般应打印在扉页上。 关于标题
民办高校金融学论文 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是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那么,民办高校如何教金融学呢? 一、民办高校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缺乏
空在页面的上部--如果你是以纸本材料送呈领导的话--功能是给领导的批示、评论的书写留出空间。严格说来,这不是“格式”而是“方式”,许多材料都采用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