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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期权属于运筹学吗,2015年2月27日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实物期权理论及其在中国农业银行IT项目投资中的一个应用 姓名:郭巍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运筹学与控制论 指导教师:吴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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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期权可以被视为运筹学的一个应用,因为它涉及到有关决策的数学分析。实物期权的决策者需要根据期权价格、期权收益率和市场条件来评估期权的价值,并采取适当的投资策略,以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实物期权的决策需要考虑和分析复杂的数学模型,以便对不同的期权组合进行优化,这正是运筹学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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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犹豫制度概述起诉犹豫制度又叫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国,故明白何谓暂缓起诉,也就明白了何谓起诉犹豫。何谓暂缓起诉呢?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其中有学者认为:“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①];有的则认为:“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于某些已经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犯罪行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轻重,犯罪情节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设立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暂时不提起公诉,在考察期间届满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诉讼制度”。[②]我国台湾学者林钮熊教授则认为:“所谓的缓起诉,一言以蔽之,就是暂缓起诉之处分,或者说是一种附条件的便宜不起诉处分。”[③]笔者赞同林钮熊教授的观点,认为暂缓起诉制度就是一种附条件的便宜不起诉处分。对符合适用暂缓起诉的嫌疑人,检察机关规定一个暂缓起诉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嫌疑犯履行了特定的义务,则不对其提起诉讼;如果嫌疑犯在暂缓起诉期间内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则对其提起公诉。由此可见,起诉犹豫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暂缓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嫌疑犯最后是否会被提起公诉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如果嫌疑犯在暂缓起诉期间内能履行特定的义务,则期限一过即最终确定不起诉,反之则须提起公诉。二是暂缓起诉有一个暂缓期间,并且在这个期间内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暂缓起诉制度不同于绝对不起诉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与存疑不起诉制度之处。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起诉犹豫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弄明白相对不起诉制度与起诉犹豫制度的关系。我国的不起诉包括三种形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做出的不起诉属于绝对不起诉;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刑的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属相对不起诉;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对于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与起诉犹豫的较易区分,但相对不起诉与起诉犹豫则易于混淆。具体来讲,对嫌疑犯作出起诉犹豫的决定后,检察机关必须为嫌疑犯规定一个暂缓起诉期限,并责令其在特定时间内履行特定义务,期限过后,如果嫌疑犯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则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在实行相对不起诉的国家里,一旦对嫌疑犯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则嫌疑犯业已被确定为不提起诉讼的对象,没有暂缓期限,也没有付条件。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在日本,起诉犹豫制度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年龄、处境、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情况,依法认为没有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作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④]起诉犹豫制度在日本得到广泛使用,据统计:“近几年,暂缓起诉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一30%左右。1994年,日本检察厅办理案件2126988件,其中不起诉案件为658163,占全部案件的,暂缓起诉案件621463件,占全部案件的,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日本暂缓起诉制度的效果也十分显著:1980年被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的人员在3年内重新犯罪率为,而同期被判处缓刑及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分别是和”。[⑤](一)日本起诉犹豫制度之适用条件在日本,检察机关作出起诉犹豫决定必须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犯罪人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人的性格、年龄和所处环境。二是犯罪因素,包括犯罪的轻重,犯罪的情节(如动机、方法、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社会对该犯罪的关注程度,对社会的影响,暂缓起诉后是否会形成模仿同类犯罪的导向等。三是犯罪后的因素,包括:犯罪人有无反省举动、谢罪和回归社会的努力,有无逃亡或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有无实行保护观察的监督及保护的可能;对被害人有无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的举措,有无被害人提出的减免刑事责任的要求等。[⑥]由上可见,检察机关适用起诉犹豫制度是,既要考虑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要考虑嫌疑人所犯之罪,以及犯罪的情节,诸如动机、方法、手段等,还要考虑嫌疑人犯罪后的因素,诸如犯罪人有无反省举动、谢罪和回归社会的努力,有无逃亡或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等。可见,一个小小起诉犹豫制度却体现了现代刑罚的一般预防理论与教育刑罚理论。(二)日本起诉犹豫制度之适用对象在日本,检察机关只能对以下几类人作出起诉犹豫的决定:少年或者老年的嫌疑人中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偶犯嫌疑人;对犯罪后果采取了弥补或者悔改措施的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更有利于使之改邪归正,回归社会的犯罪嫌疑人。[⑦]可见,起诉犹豫制度一般适用于轻微的刑事犯罪,而对于那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一般是不能适用起诉犹豫制度的,例如暂缓起诉原则上不适用于杀人、强奸、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凶恶犯案件。此外,日本的起诉犹豫制不适用于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日本《少年法》规定:对于应处死刑,徒刑或者监禁的2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官只能做出两种决定,一是起诉,二是退回家庭法庭。注释:[①]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23页。[②]韩超:《暂缓起诉制度初探》,载樊崇义主编《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44页。版,第644页。[③]林怪熊:《刑事诉讼法》(下册),台清国家图书馆2003年版,第70页。[④]王芹:《暂缓起诉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9月20日,第12页。[⑤]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⑥]王芹:《暂缓起诉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9月20日,第12页。[⑦]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23—224页。作者单位:江西德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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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一点说就像南朝齐谢赫的著作《画品》中“六法论”中提到的,神也就是“气韵生动”,形就是应物象形。下边是我找到的,希望能帮到你。先秦两汉时期绘画美学形神观的主要特征为重形似,绘画的功能是象物察形以达到使人们能够区分善恶,“成教化,助人伦’’的作用。在重形似的观念下,汉代还产生了“君形者”的思想,对对象之神的观念有了一定的认识。魏晋南北朝唐五代的绘画美学形神观的主要特征是形神兼备。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玄学的形神之辩、言意之辩和人伦鉴赏中重视人之“神”等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绘画美学中以形写神的新的形神观。魏晋南北朝审美领域的一个大发现是发现了自然山水的美,自然山水成为审美对象,山水画兴起,绘画美学的形神观也就由人物画发展到了山水画。唐代时,中国文化艺术取得空前发展,以中唐为界,主体精神有一个由张扬外放到内敛颓放的渐变,美学思潮上,壮美理想发展到极至而向优美理想嬗变。在唐代审美理想中,无论是在表现昂扬向上、奋发有为、蓬勃朝气的壮美理想还是表现柔婉、纤细的内心感受的优美理想中,主体之意之情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表达。这反映在绘画美学中也就出现了“以气韵求其画,则形似在其间’’的形神观。宋元明清的绘画美学形神观的主要特征是重神似。文人画的审美理想成为整个时期的主导,文人士大夫强调绘画是平淡自然、高雅脱俗的个人情感、意趣的表现,他们不再斤斤于形似的精谨细致的刻画,而是草草几笔中见出真情。绘画作品中梅兰竹菊、山川树石都成为士大夫人格、情感、心绪的象征和物化,它们不再是纯然客观的,而浸染了主体之情,成为传达主体情感的媒介。宋代绘画不再将目光停留在物象的形似与否,不再计较对物象之形的精准刻画而重神似,强调对内心情感的抒发,故文人们论画多用意、理、逸,重视传达主体内心的情感意趣。因此,画家自身的修养逐渐受到重视,一是重视画家的人品的修养,要求有淡泊物欲、超尘脱俗的清逸之心。一是要重视画家的文才学问修养。 在心学和浪漫主义的影响下,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明清时期的绘画所表现的创作主体的情感已不再是文人士大大萧散淡泊、清高格逸的高雅脱俗之情,而成为狂狷之士个性自我、狂怪奔放之情。与这种狂态情感的传达相适宜,绘画更是不拘形似,往往墨色淋漓、丑怪夸张变形,要在似与不似之间寻找情感表达的可能,创作出不似之似的绘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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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作者的没见过,两个导师的倒是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