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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脱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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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代码是10427,院校代号是全国各高校录取时为方便考生填报志愿而加注的由数字组成的代号串,即院校代码或学校代码。院校代码就如同是学校的一个身份证号,方便查询学校信息。

济南大学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的综合性大学,是山东省重点建设大学、首批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山东省“冲一流”建设高校、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应急管理学院建设首批试点学校,入选国家“111计划”、国家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理事单位。

建校74年来,学校铭记“弘毅、博学、求真、至善”的校训,传承“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校风,发扬“艰苦奋斗、凝心聚力、追求卓越”的精神,为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近32万名校友遍布海内外。

学校历史

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1948年8月22日,华东财办工矿部工业学校成立。

1949年3月22日,华东财办工矿部工业学校更名为华东财办工矿部博山工业干部学校。

1949年10月9日,华东财办工矿部博山窑业学校成立;11月6日,华东财办工矿部博山工业干部学校更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工矿部博山工业干部学校,华东财办工矿部博山窑业学校更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工矿部博山窑业学校。

1950年3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工矿部博山工业干部学校更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工矿部工业干部学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工矿部博山窑业学校更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工矿部窑业学校;10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工矿部工业干部学校更名为华东工业部山东工业干部学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工矿部窑业学校更名为华东工业部山东窑业学校。

1951年12月9日,华东工业部山东工业干部学校更名为华东工业部山东中等工业技术学校,华东工业部山东窑业学校更名为华东工业部山东中等窑业技术学校。

1952年9月6日,华东工业部山东中等工业技术学校与华东工业部山东中等窑业技术学校合并组建山东省博山工业技术学校。

1953年7月9日,山东省博山工业技术学校更名为重工业部博山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1956年6月1日,重工业部博山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更名为建筑材料工业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1958年3月19日,建筑材料工业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更名为建筑工程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8月12日,建筑工程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更名为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1959年6月,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更名为建筑工程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1960年4月22日,建筑工程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更名为建筑工程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专科学校。

1962年6月28日,建筑工程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专科学校更名为建筑工程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1965年4月26日,建筑工程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更名为建筑材料工业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1971年8月21日,建筑材料工业部淄博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更名为山东淄博建筑材料机械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1977年7月1日,山东淄博建筑材料机械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更名为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1978年12月28日,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更名为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济南联合大学

1978年9月8日,济南师范专科学校成立。

1983年1月13日,济南职业大学成立。

合并发展

2000年10月17日,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和济南联合大学合并组建济南大学。

2001年4月26日,山东省教育厅同意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山东省物资学校并入济南大学。

2007年1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并入济南大学,实行科教一体化。

2017年1月,学校成为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8月,入选国家“111计划”。

师资力量

截至2019年3月,学校有专任教师2117人,其中教授304人,副教授761人,具有博士学位的1140人,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其中外籍院士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4人,国家万人计划2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2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1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0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人选4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泰山学者青年专家12人,国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30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5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山东省教学名师12人,山东省优秀教学团队6个。

学科建设

截至2019年6月,学校设有24个学院,开设96个本科专业;山东省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学科4个、山东省重点学科14个、山东省文化艺术重点学科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国家级精品课程5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2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2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5门、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专业6个、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个,山东省品牌特色专业16个、山东省校企共建专业9个。

国家级特色专业: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应用化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

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

山东省品牌特色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社会工作、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给水排水工程、环境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自动化

山东省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学科:化学、材料科学、临床医学、工程学

山东重点学科:应用化学、材料学、眼科学、计算机应用技术、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中国古代文学、水文学及水资源、社会学、国民经济学、肿瘤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机械电子工程

山东省文化艺术重点学科:文化产业管理学、音乐与舞蹈学、设计学

学生成绩

截至2019年3月,近年来,学校主持国家级教研教改课题22项、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1项、省部级课题128项、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9部;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3项、省部级教学研究成果奖75项;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各项活动中,共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5022项,其中国家一等奖169项、二等奖324项;获得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2项。

学术科研

截至2019年3月,学校建有省部级以上研究平台56个,其中国家专利导航项目研究和推广中心1个、国家“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引智基地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基地2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1个、山东省协同创新中心(含自主培育建设)5个、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及省部级科研平台10个、山东省“十三五”高校重点实验室7个、山东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1个,山东省重点实验室11个、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4个、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4个、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工业设计中心16个。

截至2019年3月,近年来,学校共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国家级科研课题452项,省部级项目99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245项,其中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2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3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三等奖4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897项;学术论文被SCI、EI、SSCI、CSSCI收录6957篇,出版专著、译著241余部。

学术期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要设有有文学研究、历史学研究、出版文化研究、学术批评、鲁迅研究、辞赋研究、社会学研究、经济管理学研究、教育学研究等栏目;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首批入编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被“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收录为《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济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主要刊发材料科学、信息与控制、化学化工、生物与医药、机械工程、土木建筑及基础学科领域的新理论、新观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学术论文;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万方数据(China Info)系统科技期刊群、《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首批入编期刊。

《中国粉体技术》主要刊登中国国内外粉体工程领域在研究、开发和工程应用的原创论文,包括在化学工程、材料工程、机械工程、环保工程等领域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中涉及的粉粒体特殊概念、特性、现象的学术论文、综述、研究快报等;该刊已被美国化学文摘( CA )、俄罗斯文摘杂志( AJ )、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CJFD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收录。

合作交流

截至2019年3月,学校与中国国(境)外教育机构通过学者互访、学术交流、合作办学等多种方式与美、英、德、法、加、澳、俄、日、韩、新等国家的93所高校建立校际合作关系,与港澳台地区的22所高校建立友好学校关系,在刚果共和国首都布拉柴维尔、美国南达科他州阿伯丁和科罗拉多州首府丹佛市建有孔子学院3所,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办环境工程、金融学、机械工程、网络工程等4个本科项目专业。

25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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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结构主义叙事学的发展及其对电影叙事学的影响》,《济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4期;2、《全球化语境下的媒介生存策略——以中国电影为例》,《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全国中文核心)(哲社版)2006年2期;3、《从绘画到银幕:中西古典绘画与电影影像关系探析》,《中州学刊》(全国中文核心)2006年2期;4、《中国传统绘画美学思想与表现形式的电影化转换》,《电影艺术》(全国中文核心)2006年2期;5、《“十七年”电影:中国传统绘画美学向电影的有意识移植》,《解放军艺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6、《论传统绘画“空白”观念在中国电影镜语中的运用与转换》,《电影评介》(全国中文核心)2007年10月刊;7、《创意产业视角下中国电影的突围之路》,《郑州大学学报》(全国中文核心)(哲社版)2008年4期;8、《论中国电影景物镜头的山水画意味》,《电影评介》(全国中文核心)2008年17期;9、《电影字幕与传统绘画“题画诗”“题跋”》,《电影评介》(全国中文核心)2008年18期;10、《传统绘画“写意”与中国电影“神似”之美》,《东南传播》2008年7期;11、《传统绘画“远”观与中国电影空间意识》,《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12、《中国新闻人才培养策略探析》,《人才资源开发》2008年第11期;13、《“高票房”与“低口碑”:中国电影大片悖论现象解析》,《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年5期;14、《从“改编”到“编造”——2000年以来中国商业电影的文学改编问题》,《电影评介》2009年11期;15、《当下中国新闻人才培养策略探析》,《人才资源开发》,2009年7期;16、《论中国商业电影的文化悖逆》,《新闻爱好者》2009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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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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