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异果香
P2P平台风控可以看做是对项目与资金的风控,项目主要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而同时对于投资人的资金保障,会进行担保与风险备付。而对资金则是投资人为避免平台挪用资金,从而会考虑平台是否有银行存管与第三方支付,其主要是是为避免平台风险。
蜡笔1982
风控模式对于任何一个P2P公司来说,风险控制都是不可能绕过的一道关口,长期来看,最终能生存下来的竞争者,必然在风控上有独到之处。那么到底有哪些风控模式?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风控模式?这是每个立志在P2P行业里有所建树的公司都应该深入考虑的问题。本文将结合笔者近年来的理论学习和实操经验,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风险控制的模式进行分析,希望抛砖引玉,对读者有所启发。要搞风控,首先要明确的是风控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很简单,就是控制预期信用损失,即借款人最终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预计有多大。那么这个预期信用损失如何来计量呢?预期损失=违约概率*违约敞口*违约损失率这里的违约,有不同的标准,比如巴塞尔协议上明确定义逾期超过90天视为违约;对于P2P行业来说,我们不可能容忍如此长的时间,笔者认为,从审慎的角度来看,P2P借款人逾期之时就应视为违约。违约率是指一个客户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计算方式为P2P平台违约借款人的数量除以P2P平台总的借款人数量,注意:违约率考量的不是借款金额之比,而是借款人数量之比。违约率与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直接相关,客户信用级别越高,其违约率越低,因而借款利率也应该越低。违约敞口是指借款人违约时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违约敞口与借款人采用的还款方式直接相关,比如同样一笔借款,在借款人违约后,到期一次还款方式与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相比,前者的违约敞口一般更大,因为后者的本金随着每期还款的进行而越来越少。违约损失率是指违约敞口中无法收回部分占违约敞口的比例。违约损失率与担保方式直接相关,比如同样一笔贷款,纯信用、房产抵押、担保机构担保三种方式的违约损失率是不同的,纯信用贷款的违约损失率可能最高,因为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将会损失100%,房产抵押和担保机构担保的违约损失率相比之下要小很多,但是由于房产变现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或者担保机构代偿能力的不确定性,违约损失率也会存在不确定性,关键是如何选择抵押品和合格的担保机构。要控制风险,也就是要从以上三个方面展开。国内的银行在控制风险的时候,虽然也会看违约率,也会控制违约敞口,但是更加偏重于控制违约损失率,也就是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者提供大型企业担保。此种思路下,银行认为,就算违约率高、敞口大,但是通过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方垫还,可以将违约损失率控制得很低或者为0,那么三者相乘,总的损失还是很小。这样是第一种风险控制模式,也就是注重担保,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控制违约损失率,这样就不用花太多精力去控制违约率了,简单直接。那么第二种模式与此正好相反,也就是通过建立预测性非常好的违约率模型,即信用评级模型,把违约率高的借款人全部拒之门外,核心就是控制违约率。在这种模式下,如果选择违约率极低的借款人,那么就可以放松对担保方式的要求,原因是虽然违约损失率高,但是借款人总体违约率极低,二者相乘,最终的损失还是很低。这种模式要求有大量的信用数据积累,以便建立精确的信用评级模型,但是难度很大。目前只有零售贷款(如信用卡)可以完全采用此模式,因为其数据积累量非常大,建立模型的基础就会非常好,模型的预测能力也会非常强。第三种模式是最理想的,它将同时关注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这样将会获得比前两种模式都更低的信用损失。但是这种模式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要求借款人信用级别特别高,又要求其提供强担保措施,那么最终这笔生意可能无法达成,因为很少有借款人会这么傻。也就是说虽然这种模式将损失控制住了,但是业务量可能很难上去,结果业务运营方会因无法获得较高的利润而出现经营困难。虽然第三种模式令人向往,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那么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只能选择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如果选择第一种模式,那么适当关注一下客户信用级别;如果现则第二种模式,也需要适当考虑一下担保方式。那么对于P2P公司来说,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模式呢?这跟业务模式的选择有很大关系。1、如果选择做个人消费用途的贷款,由于这类贷款的特点是金额小,数量大,无法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所以最佳选择是控制违约率,即第二种模式。此时构建预测性强的信用评级模型是最核心的竞争力,也是最大的障碍所在,对P2P公司绝对是一个巨大挑战。这里面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数据来源。中国的信用数据来源非常分散,不同的数据源之间相互割裂的现象较为严重,不同机构之间数据尚无法实现共享,且数据更新滞后。那么作为P2P公司,迫于现实的压力,必然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自行积累数据,即使如此,其积累的数据的真实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 P2P公司很多时候还真的无法保证期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在网站上也常提示投资者不保证信息完全准确!以此来看,目前要构建预测性强的信用评级模型是非常困难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内征信体系的落后。无法构建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模型,也就导致无法对借款人信用进行精确的判断,这也进一步导致了此类P2P平台扩张的动力不足,交易量很难出现快速提升,某些老平台目前也遭遇类似尴尬。此类平台将在数据积累上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但是笔者认为短期内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很难,这不是以某个平台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上真的还需要时间。2、如果选择做经营类的企业贷款,那么现阶段选择第一种模式更为合理。具体来说,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如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质押,第三方企业担保等。这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由于企业信用分析非常专业,且很难通过平台自身力量获取全面准确的借款人信息,因而借助于担保措施转移风险是目前阶段的一个最佳选择。此模式下,平台可以选择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合作,由它们推荐客户、尽职调查并提供担保,也可以选择实力强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来合作做供应商贷款,以供应商持有的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这类模式既解决了客户来源问题,也解决了风控问题,可谓一举两得。此模式下,P2P公司最重要的是要制定担保机构的准入标准和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准入标准,并就双方合作制定明确的方案,尤其是在贷后管理方面,要求对方积极配合。只要担保公司有极强的代偿能力或供应链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的资金流有很强的控制力,那么就算借款人逾期,最终也不会给投资人带来损失。有人说纯线上平台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句话有点道理;但是未来是多少年之后呢?可能是10年以上吧。现在谈10年后的事情,有点不靠谱,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必然会并存,而且都会有代表性的公司壮大起来。作为P2P公司,最关键的是要不断积累借款人和投资人资源,确保自己生存下去,这样在中国征信体系构建完成之时,才好乘着东风快乐地飞翔。建议P2P公司在模式的选择上要有明确的定位,不能做墙头草,因为根本没有那么多精力去同时运作两个模式,相信我,做好一个模式足以成就一家伟大的P2P公司。对于投资者来说,上面的分析再次说明不管哪种风控模式,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
Christybeauty
我们现在都觉得P2P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并且可以降低借款成本,那P2P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两千多家P2P平台,交易规模累计达三千亿元。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借贷。P2P网络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投资人(出借人)无法收回本息,从而引发诉讼。笔者系统梳理了各类诉讼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P2P网络贷款的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独立担保与反担保、风险买断的性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借款本金的认定、利息与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一、债权转让P2P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但其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传统的民间借贷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中间通常没有第三方的参与。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平台也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进来,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转让合同才开始进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为前提,相当于附条件生效的情况。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很多平台也都推出了协助借款人债权转让的服务功能,以促进资本流通。此时,第三人作为新的借贷协议的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平台本身作为债权受让人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虽然平台作为广义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债权受让人,但有专家认为,从监管的角度平台不宜成为债权受让人,不应成为借贷协议的一方主体,应仅作居间人与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因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相当于平台对债权人进行隐性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若平台受让的债权出现严重的债务违约,造成平台破产,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响平台整体投资人的权益。二、风险备用金实践中,除了上述借贷合同中嵌入债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外,还有的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未履行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有的平台称为风险储备金)偿付债权人的本息。风险备用金来源于平台向债务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额本息偿付,根据情况而不同。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不充足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这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同,平台并不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只是相对程度的风险补偿。平台上的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其以风险备用金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平台即成为案件的原告。这里涉及风险备用金的监管问题。风险备用金带有一定程度的担保性质,是否应该设成独立账户,由有关部门进行运行监管和第三方资金托管,以使资金使用更透明和规范。三、平台担保平台在性质上一般都登记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平台一般引入担保公司,由其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担保。如果平台本身同时具有担保公司的资质,对债务进行担保,代为清偿后,也可以成为原告,但与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成为债权受让人后的原告并不相同。平台提供担保,是平台作为担保人,其对出借人履行的是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其向出借人代债务人清偿,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其是因追偿权而成为原告,非因与借款人有借款关系而成为原告。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为债权受让人,其是直接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贷关系,并不是作为债务人的追偿权人。很多专家学者从理顺平台定位而言,认为平台应只成为居间人,不应该提供担保或进行债权受让;且担保也有担保资质和借贷交易数额不断增长担保力不足的问题。也有专家认为,目前的担保和债权转让情况是个过渡阶段,符合我国网络借贷的现实需要,在征信体系不完备、大数据还不能完全抓取到个体信用的情况下,引入担保对于消除出借人的后顾之忧,促进民间资本流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各方专家普遍认为,如果进行担保,平台还是引入有担保资质的公司进行担保,平台自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更有利于平台的中介性质,理性回归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当然,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于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相关立法。四、其他担保主体除了平台担保外,实践中最多的还是其他主体担保。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专门的担保机构等。例如,陆金所是由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也有的平台引入其他小额担保公司,如有利网;开鑫贷除了小贷公司担保外,还与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如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等。为进一步控制小贷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入再担保机制,即在省内小贷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再担保。电子商务平台的招财宝平台引入众安保险公司进行担保;而众安保险公司承诺进行担保是因为债务人有自己的资产可以作为授信依据;淘宝和天猫上的商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应收账款作为对众安保险公司的质押;购买了招财宝上理财产品的用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作为向众安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担保增强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导致网络借贷在去年出现井喷式发展,但有的担保公司担保力不足,担保资金无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担保杠杆的规定。所以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公司并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到诉讼阶段,担保人可能与债务人一起构成共同被告。担保人败诉后,无实际偿付能力,造成判决执行不能,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五、反担保的登记有的公司进行担保时并不要求债务人进行反担保,如陆金所引入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但有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要求债务人对其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中,有的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在实践中,由于主合同是在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登记部门不进行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担保人的反担保不能生效,担保人在对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清偿后,自己向债务人追偿时权益的实现不能得到保障。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使借贷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担保人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应如何看待?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原则承认担保合同从属性的同时,似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自治,即担保合同如果约定独立担保,独立担保可以有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物权法的但书看,物权法否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担保,仅认可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目前,我国司法实务掌握的原则是仅确认国际商事交易独立担保的效力,其他情况即使担保合同有约定,也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意义上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取消了担保法对担保人的一些权利保护,责任具有异常严厉性,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处理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七、风险买断的责任性质有的公司与借款人签订风险买断协议,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与出借人的借款协议,其代借款人向出借人无条件承担偿付责任,并不再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风险买断的概念曾出现在中国证监会[2010]30号《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但偿付后保本义务人放弃向基金管理人的追偿权。此意见把担保人与风险买断的保本义务人区别对待。从风险买断的特征看,其具有担保的属性,但又与担保法意义的担保不同,风险买断人在代为偿付后,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显然,风险买断的责任比担保更严厉。在保本基金的问题上,因为一般不涉及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所以并未引起争议。但在P2P网络贷款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无效,买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看待买断协议的性质,争议很大。如果比照担保法的规定来处理,主合同无效,那么风险买断协议即使约定了无条件承担全部偿付责任的条款,也应认定无效。另有一些学者认为,风险买断由于不具有追偿性,不属于担保,不能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应按一般合同来处理。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但如果风险买断协议依然约定了对借款人的追偿权,那与上述保本基金的风险买断实质上不是一个内涵,原则上还是属于担保法的范畴,应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例如,借款人甲失踪或死亡后,乙利用其账户和密码以其名义进行借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借款人应承担合同被撤销后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出借人是基于对担保人的担保信任而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合同被撤销,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专家从另外的角度分析认为,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当事人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一般非实体见面,比照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宜直接认定合同有效,更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保护。九、本金的认定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问题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如果预先扣掉利息,那么本金应是以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计算。但出借人并未预先扣除利息,很多平台先从借款人处扣除平台居间费。本金应如何认定?传统民间借贷因不涉及平台作为第三方,故不存在这一问题。在网络贷款中平台居间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数额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和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平台扣除居间费用是平台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同时主张,应如何处理?逾期利息体现了对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惩罚性,苛其以加重的责任。违约金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但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1、业务模式风险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例如,某拍贷)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借贷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2、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三)。集资,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3、信息安全风险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但是新鲜的事物,高回报的事物总会和高风险相伴,所以p2p网络贷款行业存在一些风险也是无可厚非的。不管怎么说国家已经开始重视p2p行业了,也就是说p2p行业的前景是应该被大家所认可的。
怎么写开题报告呢?首先要把在准备工作当中搜集的资料整理出来,包括课题名称、课题内容、课题的理论依据、参加人员、组织安排和分工、大概需要的时间、经费的估算等等。第
题目应为:《论由美国引起的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但写文章切入点要小,要能写出深度;上题过大。
XX科技大学XX学院 11 届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名称:某企业筹资方式的调查研究学生姓名 XX 专业 工商管理(会计学) 学号 XXXXXXXXXX一
浅谈企业财务风险与防范的开题报告的格式(通用)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
浅谈企业财务风险与防范的开题报告的格式(通用) 1 总述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