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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项目融资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我国中小农业项目融资模式
【摘要】我国农业人口众多,中小农业项目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体。但目前发展滞后的农村融资体系阻碍了中小农业项目的融资。结合我国农业金融现状,分析了现有的融资模式在中小农业项目上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并探讨了新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关键词】中小农业项目 融资模式 证券化
一、农业融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带来农民入城就业机会和收入的增加,但资本、人才和技术向城市的转移,使农村发展日益落后。主要是农村没有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资金的趋利性导致无法进入农业投资。另外农业生产投资虽有较高的社会效益,但投资回流期长,前期启动投资较大,使农业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农业融资主要集中在财政资金支持和银行商业性资金支持两类上,主要困境如下:
(一)财政资金支持
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676708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60863亿元,占比[1]。2015年国家财政预算的中央本级支出25012亿元,其中农业相关支出见表1[2]。
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远低于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政府对农业投入较多的是大中型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建设,或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对农业的品种改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保障等投入不够。没有足够的资金对中小农业项目进行支持。
(二)商业性资金支持
农业项目自身也有较大风险,如受气候灾害影响大、生产周期性长、资金回笼慢等。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难度大,农户缺乏足够的贷款抵押品,农业保险制度又不完善。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管理,缺乏对中小农业项目的贷款动力。目前商业银行逐步撤并乡镇级营业网点,可以看出其逐步收缩对农业金融的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三农”为业务核心。近期向商业银行的改造,短期内无法与邮政储蓄及其他商业银行竞争存款资源,同时又拓宽了其贷款方向。使存款资金中很大部分被用于城市的商业贷款,反而稀释了对中小农业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中小农业项目融资规模
截至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万个,农业从业人员34874万人,耕地千公顷[3]。农业从业人员的人均耕地只有亩。因我国城乡户籍制度问题及农业人口的整体素质不高,进城务工的农民必将保留自己的农业土地使用权以作年老返乡的退路。所以我国很难全面的走美国式大农场发展之路,应是土地流转租赁的中小规模农场模式。以二八定律考虑(20%的人占80%资源),集约化后人均耕地约20亩,即中小农业项目的土地规模是20亩。以常规农产品核算项目收益见表2和表3。
农业项目的资金准备除年收入中包含的成本外,还须准备一定的流动资金以备不时之需,所以启动资金应不少于项目的年度收入。以此核算小型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在5~10万,中型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在40~70万。
三、现有融资模式的分析
目前融资市场有多种融资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别评估其在中小农业项目融资上的可行性。
(一)政策性融资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直属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工程、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农户的中小农业项目是没有贷款资格的。同时政府年度的农业财政预算主要是用于农业发展的基础投入,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于农业补贴,也无法满足中小农业项目融资。
要改善这种现状,一方面拓展农发行的贷款业务范围,针对农户提交的农业项目规划发放相应的项目贷款。或者由农户在生产前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上报当年的农产品产量后,农发行依据上年的价格提前发放农户贷款用于生产。待农产品丰收后,再由农户向企业出售农产品归还贷款。另一方面在财政预算上进一步支持地方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可在相关的税收方面将部分农业企业的国税转为地税,并明确指定用于中小农业项目融资。
(二)商业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需要有相应的抵押品。而农户的抵押资产拥有量普遍很少。农村的房产又无法用于抵押。中型农业项目近50万贷款,农户很难拥有等值的抵押品。目前的现状是商业贷款在农户中并不普及。政府可放开农用土地和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使农户能够用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房产为抵押品贷款。这将极大的拓展农业融资市场,降低中小农业项目的融资难度。
(三)民间贷款
目前农户在缺乏资金时首先会向亲朋借款。因双方了解和信息流通透明借贷款的风险更小。但50万的资金额度较大,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很难完全通过亲朋筹集。其他的民间借贷途径,以目前民间借贷市场来看更多是类似于高利贷性质。这种借款风险极大,一旦项目经营失败将导致沉重债务负担。
(四)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公司股东通过出让部分股权增资引进新股东的方式来融资。新股东分享公司的盈利,公司无须还本付息。融资方式有私募发售和公开市场发售两类。公开市场发售是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市向公众发行股票来融资。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上市要求有5000万的资产规模。所以公开市场发售方式并不适合中小农业项目的融资。
私募发售应用于农业融资,首先需要农户成立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再吸引投资者入股。考虑到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股份的流通性较差,地方政府可以成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负责股权登记、公司项目考察评估、融资中介及股权交易的服务。这将大大降低私募股权融资的难度。
浅谈项目融资风险管理
一 项目融资及其风险管理概况
项目融资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项目融资是指一切针对具体项目所进行的资金筹集活动;狭义的项目融资,按照《美国财会标准手册》的定义,“是指对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及其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主体的一般性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本文所指的是后者。项目融资是20世纪70年代在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经过30年的发展项目融资已经日趋成熟,项目的操作模式和框架日趋系统化和规范化。
由于项目融资主要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不是项目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追索最多只能限定在某个特定阶段或规定的范围内,即所谓“有限追索”;并且项目融资时间长、规模大、参与方多、结构复杂,因而比一般的传统贷款风险更大。风险的合理分配和严格管理是项目融资成功的关键。在西方风险的管理是项目融资实施的必要环节,每个融资项目都要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付诸实施。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项目融资,90年代后在大型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的筹资活动中得以广泛应用。项目融资的出现,对有效利用外资,调动民间资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尽快改善我国基础设施的落后状况,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项目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其规范发展所需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尚不完备,加之受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项目融资的实际操作并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落后。缺乏系统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手段,将会成为项目融资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最终导致其难以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发建设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找到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现存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推动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二 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风险管理法律依据混乱
项目融资的推行要求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保证,这是项目融资发展所需的客观条件。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种合同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将项目风险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一过程涉及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多个利益群体,融资结构体系复杂、实施操作程序繁琐,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对各方均具备约束力的法规体系来约束。倘若这方面不具备条件或条件较差,必然增大投资风险,加大风险管理工作的难度。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项目融资的直接依据主要有:国家计委颁布的《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原电力部、交通部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出自于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矛盾之处。一方面,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对于外商来讲,其法律地位是不够的。另一方面,对于国内企业参与项目融资这一越来越普遍的情况,则没有法律依据。
(二)金融市场欠发达,制约风险规避手段的实现
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吸收境外资金是推行项目融资的初衷和主要融资渠道。项目融资通常主要以外汇进行融资、以人民币取得收益,项目自身不易做到外汇平衡,人民币是否可以兑换成硬通货是国外投资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在资本项目中外汇进出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样,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无疑加大了境外投资者的外汇利率和汇率风险,也同时加大了风险管理的难度。
另一方面,项目融资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合理设计是项目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有利于降低项目融资的风险,减少筹资成本。在项目融资中各种类型的贷款无疑是项目的主要筹资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发行股票和债券也较为常见。在我国对发行股票和债券实行限制性的政策,对发行主体或发行人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使得这些筹资方式实现的难度较大;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使得项目的融资渠道不畅通,直接加大了项目公司的融资风险;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利用金融工具规避外汇利率和汇率风险的手段较少,这无疑使得融资风险的合理规避受到限制。
(三)目的审批管理不规范,加大融资项目的审批风险
项目融资多应用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国政府对项目的审批管理一般较为严格。由于融资项目的实施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其审批程序是比较繁琐的,涉及多个不同的审批部门。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各主管部门遵循统一的规定,否则就可能由于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不衔接而导致项目审批工作迟缓,进而增加项目的风险。
在我国由于缺乏项目融资基本法律,各部委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既缺乏统一性、又不具备应有的权威性,而且难以涵盖项目融资的所有环节,使得项目的审批管理政策操作性不强。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对项目融资的管理基本上是套用现有外资法律或法规,同时参照一些国际惯例,这种状况不能够适应对融资项目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管理的需要,人为地加大了融资项目的审批风险。
三 促进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发展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项目融资的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鉴于项目融资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国宜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对项目融资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对项目融资涉及的其他问题,由相关配套法律规范,形成以项目融资专门法为核心。项目融资的单行法应重点将项目融资与其他形式投资区分开来,明确规定项目融资应遵循的原则和各环节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做出专门规定。
(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市场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融资方式,项目所在国金融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如何,将直接影响项目风险的预测和转移规避等风险管理手段的实现,发达的金融市场和灵活多样的金融工具是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得以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并制定相应政策,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参与项目融资。与此同时,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创造多种金融工具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加快保险业的发展,为项目融资担保机制的完善提供可能;对项目融资的外汇管理实行特殊政策,解决项目融资外汇平衡的难题。
(三)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建立专门主管机构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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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村金融村金融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对该问题的梳理是十分有意义的。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积累的金融总量相比于城市,存在巨大的差距,原因是,我们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全面、深刻的认识,而导致农村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下面本文将回溯性地考察上述问题,并尝试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农村金融中介的变迁 从组织形式的规范性看,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正规、非正规两种金融中介。现有资料显示,农村的金融中介形式要比城市丰富得多,这里只做简单介绍。 1.正规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及其特征 我国正规农村金融中介以农村信用社为标志。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根据当时“两放、三统、一包”的财经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变为集体金融中介,实质上成为其的一部分,管理集体储蓄。后来,随着中国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的逐步专业化,农信社转为农行的基层组织。直到1994年以前,农行是农村的唯一正规金融中介,一方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一方面吸纳农业储蓄为城市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提供金融支持。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专门经营从农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1996年,农信社与农行“脱钩”,恢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中介性质,而农业银行则收缩农村业务向城市进一步纵深。 上述农村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正规金融中介具有强外生性。农信社、农行和农发行的设立、合并、拆分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政府行为,更非农村经济主体——农户的自主性行为;二、正规金融中介的经营效率——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并未随组织形式变迁而发生质的提高。笔者(2004)在一项研究中发现转轨以来,除了金融中介行政化扩张的数目与农业绩效高度相关外,金融中介自身经营水平、人员素质以及市场化水平等效率因素与农业绩效基本不相关。 2.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形成与发展 非正规金融中介又称为民间金融中介。活跃在农村生活中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合会。合会已有上千年历史,如今仍活跃在农户的生产生活里。合会按各地习俗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标会、拔会、轮会等,各会都有自己一套运行规则,同时又有合会的一般原则。合会作为金融中介,主要是融通资金,建立一种借贷联系。 钱庄。钱庄始于明清,起初经营货币汇兑业务,逐步开展起存贷业务。目前,钱庄小范围地存在于闽浙一带,又称为“钱背”、“钱中”。由于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私人公开挂牌经营金融业务,钱庄由“地上”转为“地下”,其活动能力似乎丝毫未受影响,倒是当地的税收减少了一大块。郭斌等(2003)一项研究表明,浙江温州地区的地下钱庄为当地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钱庄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规模较小,由于信用问题引发金融纠纷,甚至暴力冲突等。 农业合作基金会(简称农金会) 。农金会始建于1984年,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遵从自愿互利、有偿使用原则,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融通活动,通过调节资金余缺,支持本地农户及乡镇企业发展生产。农金会强调互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故不办理存贷款业务,会员筹资多用于短期、小额的农业生产活动性周转。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比之正规金融中介,非正规金融中介似乎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那么,为什么非规范性、半公开性的民间金融中介如此生机盎然,而置正规金融中介于在农村难以施展的尴尬境地呢?似乎答案除了与前文已经提到外生性正规金融中介的自身问题有关以外,更重要的是在于农户的金融需求,下文将给予详细的阐述。 农村的金融需求考察 本文认为,农村的金融需求,是以我国农村典型的小农经济(农户经济)为基础。小农经济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运行的基础,其基本特征:农户及其行为,是经济单元与社会单元的统一以及生产和消费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户有了劳动自主权和收益权,农户从事的产业逐渐多元化和非农化,收入货币化程度逐步提高,农户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和经济活动的决策者,成为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力量。 1.农户的经济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中西部的区域差异逐步扩大的同时,农户经济特征也区域化地分为三类: 第一类农户是基本融入到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农户,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无论以粮食生产还是以其它农产品生产为主,都以通过市场,最大限度实现产品价值增值为目的(孔祥智,1999),因此,农户除了务农,还从事着加工、销售等下游产业。他们的主体要素是资金,除了运用自家的劳动力以外,还常常从外地雇佣人手帮农、帮工。 第二类农户指从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农户,大体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中部地区。他们的主体要素是劳动力和少量资金,他们在做经济决策时,通常要考虑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两个因素:劳动力较多而资金较少的农户可能倾向于选择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外出打工;反之,资金充裕而劳动力较少的农户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资金密集型的农或非农产业(黄宗智,2000)。 第三类农户即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户,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并且以贫困地区农户为代表,其经济行为特征侧重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农户收入主要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很少(彭川西,2001)。他们的储蓄能力很低,而外部注入资金又很少,无法新增农用生产资料或改进投入品质量,农业生产一般维持在简单再生产水平上。 2.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 上述农户经济特征基本勾勒出了他们金融需求的特征。农户金融需求分为:融出资金需求与融入资金需求。前者比较简单,主要是储蓄;后者相对就复杂一些,尽管是借款,但却表现出许多值得关注的特点: (1)从借款额度看,普遍比较小,但借款额度总体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借款额度小,是由我国农户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决定的 ,中西部地区农户借款额度大多在几百、几千元左右,东部地区农户借款则可达万元以上。 (2)从借款来源看,农户价款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较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比重较大。根据央行的一个研究课题(温铁军,2000)显示,农户从民间金融中介处借贷比重约70%;正规金融中介贷款比重约25%左右。在正规金融中介中,农村信用社所占比重较大,但仍然不到农户借款总额的20%。 (3)从借款用途看,主要分为生活性贷款、生产性贷款和非正常贷款。在大多数地区,农户生活性贷款超过了生产性贷款。而且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生活性借款需求呈递减趋势,生产性借款需求呈增长态势。这样的趋势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基本吻合。 (4)从借款方式看,农户希望采用较少或无抵押贷款方式。农户收入水平虽比改革前有所提高,但除住房(而且很多农户住房是祖辈留下的,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能抵押、变卖,否则会受到舆论谴责。)外,农户可用于抵押的资产很有限。这样农户就很难从一般商业化组织贷到款,往往会从当地合作性民间金融机构那里,凭人脉关系贷款。 (5)从借款程序看,农户希望办理贷款时手续简便、灵活。由于认识和理解等方面的原因,农户往往难以应付复杂的贷款手续,加之,农户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烦琐的手续经常会贻误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广东茂名支行抽样调查中发现,约有87%的农户不愿到正规金融中介组织贷款,是因为手续烦琐、耗时太多(刘为霖等,2001)。除此以外,农户借款还要考虑交通便利性等一些实际因素。 显然,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各种交易活动越活跃,金融需求也就越旺盛、越复杂,当外生性金融中介不能满足融资需求时,活跃的交易环境会内生出替代的安排。因此,农村经济活动越活跃的地方,正规金融中介之外的民间组织就越多、越发达。 通过上述农户金融需求特征的描述,我们就能清楚,农户的一般融资次序是:内部融资、熟人借贷,自发性融资合作组织(比如:合会,农金会)、民间私人金融中介(钱庄,典当)、正规金融中介(农信社,农发行,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中介体系的建立 上述分析表明,构建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中介,首先应考虑农户的金融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农村金融资源,更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为此,我们应尽快建立以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中介体系。 1.合作性金融中介 第一,鼓励引导如合会这样的金融中介公开化、规范化。这类组织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管理,加强联系,充分发扬互助合作传统。第二,突出农金会的民办性。恢复农民对农金会的自治性,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负责人和受益人。鼓励农金会资金分流管理,一部分资金发挥互助作用,为成员提供优惠贷款,加强成员向心力;一部分资金发挥商业性作用,成立专门的投资性机构,以盈利为目标,增加成员福利。至于像钱庄这样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核查,可效仿台州商业银行,转变成名符其实的私人银行,纳入统一的商业银行监管框架中。 2.政策性金融中介 政策性金融的唯一承担组织是国家农发行,这一点在转轨过程中必须明确。这意味着农发行提供的金融支持是完全意义的公共产品,是对农户的脱贫支持,而不是致富支持。这种支持直接面对农村及农户,提供基建资金,平抑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农民系统性风险。政策性金融的任务在西部广大农村比较艰巨,甚至要在西部农村金融问题上起主导作用。 3.商业性金融中介 当一些农村地区已经进入城镇化建设,传统的小农经济开始被现代集约化农业经济替代,产业结构高度化产生大量金融剩余后,商业性金融中介会自然而然地进驻或自发形成。就目前状况看,东南部农业经济发达省份有条件发展商业性金融中介,一方面原有的农信社通过股份制和商业化完成自身改造;另一方面逐步放开对设立私人商业银行的限制,尽快形成农村商业金融中介竞争的局面,提高农村金融剩余的使用效率。 综合来看,农户可以通过合作性金融支持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享受简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加强相互间联系,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努力脱贫维持简单再生产,减轻各种系统、非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负担,在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条件下,真正具备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扩大再生产,甚至进行非农再投资,拓宽创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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