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逆天的飞翔
你论文选题定好了吗?开题报告选题老师同意了?开题报告格式要求准备好了没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问我,希望能够帮到你?你论文选题定好了吗?开题报告选题老师同意了?开题报告格式要求准备好了没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问我,希望能够帮到你?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及其顺序:论文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拟撰写的主要内容(提纲);论文计划进度;其它。 其中的核心内容是“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撰写时可以先写这一部分,以此为基础撰写其他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3.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4.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没想法咯
浅议农业保险模式选择与农村金融稳健发展一、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剖析频频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在带来巨大的灾害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业内外人士对农业保险问题的反思:在商业保险发达的今天,为何农业保险仍然处于真空?其一,发展缓慢,救灾复产作用未有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不仅是农业风险的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更重要的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目前,我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至20%。农业的高风险,也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缺乏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动力,农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农业自然灾害后救灾复产的资金基本来源于政府及社会捐献。农业保险对平抑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及灾后恢复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浙江省为例,由于地处沿海,农业自然灾害在全国风险区划中属于最高之列,保险财产因台风洪水造成的损失率是上海的46-59倍。仅2005年,全省就有万公顷农作物、万公顷水产遭受台风袭击受灾,万头大牲畜死亡。由于近年来该省每年保费收入只有一两百万元,形成了农民、保险公司“两不愿保”的局面,因此这些损失几乎没有得到商业保险补偿。其二,机制缺失,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对农业、农民、农村企业均具有通过风险支持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但是,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目前却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让农村金融独自承担“三农”信贷支持的风险和收益。如果农业保险介入,通过与银行机构打造风险利益共同体,则可以使其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吴兴区东林镇为例,全镇龟鳖养殖量最高时超过2000万只,养殖农户数1200多户,已从传统的粮产区变为龟鳖养殖大镇,走出一条特色水产规模化、产业化之路。但2003年开始龟鳖市场行情“突变”,一夜之间造成70%以上的养殖户亏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龟鳖养殖业贷款逾期贷款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凸现。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下,通过调减温室龟鳖养殖量、调整养殖品种、建立龟鳖专业合作社等措施,该镇龟鳖养殖业已走出大面积亏损的困境,农户贷款基本上能够正常周转。虽然市场风险基本得到化解,但假若龟鳖行情未能如期转好,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0多万元龟鳖养殖业贷款潜在风险将是巨大的。如果有农业保险分担风险,将使农业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从而增加农村金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其三,立法滞后,导致政策扶持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至今没有出台。目前,国外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界定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也就无法可依。由于立法滞后,国家提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都是宏观层面的,往往因缺少具体支持政策而落不到实处,这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由于缺乏政府扶持,受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所限,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二、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创新思路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承担支农重任的银行机构也处在这一风险之下。如果农业保险这个屏障没有建立,任何形式的银行机构潜在风险都是巨大的,这将影响“三农” 的信贷投入,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以为,在农业保险问题上,需要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加快发展。模式一: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农业保险有其特性,它针对弱质产业和支付能力弱的群体,属于准公共产品。而农业又属于基础产业,农业保险对整个和谐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农业保险应实行政策性保险。但政府直接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垄断,效率低下。因此,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和现有资源,采用由政府补贴方式,将农业保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实现政府、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和农民“四赢”。如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酝酿,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于2006年3月1日在杭州成立,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平安等十家成员公司共同签署了共保体章程,标志着业内期待已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浙江开始破题。由于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在试点阶段实行5倍封顶方案,其中农业险累计赔付在保费2倍以内,由共保体全额承担;2至3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1:1承担;3至5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2:1承担,因此可以较好地化解单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调动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模式二: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出资,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同时,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允许农业保险公司综合性经营,鼓励其在从事政策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农村地区商业性保险业务,起到“以险养险”的功效,增强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其开发农村保险产品特别是农作物保险产品的能力,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以200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借鉴了法国安盟“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的“大农险”模式,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根据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提供种养业险、家财险、人身意外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2005年,该公司就实现保费5506万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为1114万元,常规性保险业务保费4392万元,开办保险险种55个,使其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以商业化运营方式开办各类涉农保险业务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而实现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模式三:相互制保险,自己保自己。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与股份制公司相比,相互制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经营模式、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会员利益的最大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的优势也十分明显:一是相互保险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二是相互保险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群寻求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三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灵活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问题。目前,相互制保险成为国外保险市场的主流形式之一,公司数量和市场份额比重都占到全球2/5左右。在我国,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并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填补了我国尚无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由于相互农险公司较少需要政府资金上的支持,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利用这种形式发展农业保险被很多业内人士看好,渔业、全国总工会下属的中国职工互助保险等有望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走得更远。模式四:银行办保险,尝试双赢路。鉴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与农业保险休戚相关的因素,结合“十一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建议认真研究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开展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试点。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设立农业保险公司,一是符合其作为全省(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角色,有利于发挥人才优势和交叉销售优势,符合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有效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实力;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风险有其特殊性,它往往由小而大,由此及彼,一旦发生风险,作为信贷支持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影响最大,而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可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负面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有效提高信贷风险防范能力;三是以省(市、区)为单位设立农业保险公司,可以推进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立法试点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与定位、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制订以及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做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支持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落到实处。模式五:政府设基金,防巨灾风险。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险费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法律规定政府补贴保费的30%,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补贴50%。同时,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和日本,政府为农业保险,包括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提供高额补贴;在德国和法国,农业保险运作方式虽然市场化,但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仍有政府基金作坚强后盾。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议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市、区)两级政府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从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年度经营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赈灾捐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等等。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建议减免所得税,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业保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作应对农业大灾补偿的积累。
街头流浪泡泡
文章内容:帼,在对,钐拿一昂霞山西财经学院学报]9976'(,中国农村应走合作金融发展之路涠-1996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其中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农村台作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是要把农村信用社改成真正的台作金融组织"决定的出台.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一,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历史回顾我国的合作金融事业具有悠久的历史.从2年代初在河北省成立的近代中国最早信用社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农村信用社迅速发展.到1956年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信用合作社.4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纵观中国农村信用台作社的发展.大作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是信用合作社事业大发展的时代.这-1期,中央政府为了尽把农民和农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道路.搞农业互助化运动.信用社发展很快.到1956年农村基本实现了信用合作社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信用社的发展为推动农村合作化运动开展和农业生产发展起到积极的怍片】.第二阶段.95,8年到1978年这一阶段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和政策的影响.农村信用台作事业出现了几次大的波折.先后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贫下中农管理.致使信用合作事业受到了严重摧残.濒临破产的边缘.第三阶段,从1978年党的十一坷中全会以后到1982年这一阶段是信用社恢复发展时期.鉴于把农利信用社下放给地方管理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银行管理.提出了信用社既是集悼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单位银行用行政方法管理信用社统得过多.管得过,.限制丁合作金融组织作的发挥第四阶段.从983年到现在.这一阶段是信用社初步改革时期.特别是1984年国务院批转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台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国发(84)105号文'1:.文件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台作金融组织围家授权农行代管农村信用社.在一定范围内对信用社进行丁改革.这一时期,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无论在机构上.还是业务上都得以迅速发展.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益上升.纵观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历史.由于管理悼制的原因.限制了农村信用台作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名称叫信垌合作社.怛实际台作制观念淡化了.民主管理弱化丁.为社会服务的宗旨贯彻得不得力.长期以来,信用社…商没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代言人.使信用合作事业得不到系统的发展.历史的教训表明.信用社交给地方管理一放就乱.交给银行管理一管就死.宴践证明.农村信垌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按照我国的国情和国外台作金融的成功经驻.建立戏国的台作金融体系.财政,金融?45?农村信用社要离开往的依托.走自治自立的合作金融之路.二,中国农村金融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必要性合作金融最初是在西方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出柬的.并取得了成功.如德国,荷兰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世界几大成功的合作银行之一.德国合作银行所属的银行专门向农业方面提供贷款,为农民和个体经营者服务;荷兰合作银行的基层村级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可提供9以上的农业贷款.在全部业务中,农业贷款占22,农户贷款占41,有的基层银行还经营农业生产资料购销活动的融资业务.这种方式是个体小生产,小资本与大生产,大资本的抗争方式.因此.其要育家庭经济,个体经济和乡镇经济就有台作金融生存的基础.合作金融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矛盾.而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不断壮大的今天经营的小生产,小资本,个体经济也在蓬勃发展.目前,在我国农村中.存在着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层次形成不同层次的信用需求.要求金融形式也多样化.经济弱者需要相应层次的合作金融组织.市场经济越发展合作的基础也更广泛.层次也越高.规模也就越大.我国广大的农村有八亿农民八亿农民富不起来,中国怎能富起来?况且农业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我们广大的农村中.总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及一些乡镇小企业.他们是靠小本经营维持生产的,所需资本不多.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银行根本不愿发放这些小额贷款,手续也很复杂.信用社正好可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通过合作金融这种形式联合广大个休农民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发展生产合作,销售合作,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使农民的购销活动和融资活动紧紧联系在一起,把广大农民及其社员紧紧联合在这个体景中.从中取得支持和帮助.大大促进了农业的稳定与发展.对国民经济的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发展合作金融应注意的几个问翘(一)重新按台作制原州规范信用社农村信用管理体制改革的棱心就是要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质的合作悼.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的组织,应广泛吸收社员入股.不能用行政命令.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对广大农民进行合作经济思想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对合作社有所了解.自愿决定入社.还是退社.合作社是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组织.要切实贯彻民主管理的原则.社员有了对合作社的管理权.才能真正体现他们的所有权,主要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是以社会服务为宗旨的.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服务与效益之间的美条.做到坚决维护农民利益.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合作社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应根据合作社的原则重新整顿.核发新的营业执照.(=)加强管理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地域分散.应加强管理.如果彼此间互不台作.各自为政.一旦出现问题.其经营风险极易转化为政治风险.固此应当建立比较完善的系统管理体系.这样,既保持了各基层地方性银行的相对独立性,叉逐步进行更高层次的台作.这个系统管理体系应包括:资金管理,融通资金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监督,资金清算和保险体系等为了'使农村合作金融能够长期,稳建而顺利发展,应颁布一项符合国情的合作金融法.
伊萨贝辣
[摘要] 本文分别从宏观的农村制度安排以及微观的农户需求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对合作金融的需求,并指出使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回归合作制,存在着“路径依赖”障碍,应结合我国的农村实际,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关键词] 农村金融需求合作金融 一、前言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商业化、市场化为主导。在农村金融市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使其大范围的撤离农村领域,农村的邮政储蓄也是只存不贷(2007年将成立的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的作用还有待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主体。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央政府就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世纪60年代开始信用社被强制纳入国有金融体系,走上了“官办”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曾多次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希望恢复其合作原则。但实践表明,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权的下放最终加强了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并没有恢复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建立适应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农村合作金融,应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农村合作金融需求分析 1.从农村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需要合作金融 我国历史上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呈现集中的趋势。上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虽然保留了名义上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却分散给了农户,农户成为了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制度收益就是社会的稳定。虽然我国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依附于土地,他们不是绝对的无产者,即使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流动打工者,他们也不是城市的定居者,大多数在农村还保留土地,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中国并没有出现大量的城市贫民,没有社会动乱,都应归因于这种制度安排。 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也是有成本的,即农业不可能有规模收益,农业的产业化也受到了阻碍。我国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限制于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必然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投入农业的资本利润率也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也必然少于社会平均水平,农村和城市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在我国人口和土地资源约束条件下,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既然我国的基本体制矛盾是城乡二元结构,且长期存在,我国的金融制度也有必要按照二元结构来分别安排,不能用商业化来同时满足城市和农村的金融需求。 商业金融资本的逐利禀性决定其必定追求“规模效应”,资本的积聚会降低单位资金融通的费用。我国目前的农村制度安排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经营,没有规模经济可言,农业的资本收益率必然低于其他产业。与这种制度对应,分散的农户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其所需贷款额小,单位资金融通成本较高。我国农村的制度安排决定商业化的正规金融必定会退出农村领域。在正规金融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同时,为防止民间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有必要建立农村合作金融制度。 2.从农户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需要合作金融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曾经说,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是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原则行事的。斯科特则认为,小农经济关注的是生存,而不是收益最大化,不能用市场的存在作为前提来分析农户的行为。 与西方不同,我国社会的特点,特别是在农村,是以家庭为中心,向血缘基础上的家族扩展,再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形成“圈层社会结构”。在这种以社会关系网络为核心的“圈层社会结构”内,农业生产和平滑生活支出的金融需求通常以“人情借贷”的方式获取。这种借贷基本上是以无息的、互助的方式进行,适应于小农经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情借贷”不足以满足具有商业性质的金融借贷需求,农户也会寻求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但单个农户面对金融机构会面临以下限制: 一是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中非生产性需求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除一部分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外,相当规模的资金被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庙宇或是满足丧葬嫁娶的礼俗要求,贷款缺乏未来收入作为偿还保障。 二是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在“人情借贷”中,贷款者和借款者有着较广泛的联系,因而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而正规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在进行信贷决策时,缺乏有关农户特点和活动的私人信息,形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在利率受到政策限制的情况下,只有实行信贷配给。正规金融机构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监督农户对贷款的使用,形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加大了信贷风险。 三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一般来说,具有确定价值的抵押物会增加借款额。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抵押物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变现容易程度。农户一般缺少用于贷款的抵押物,即使能提供抵押物,大多为房屋、农具或农产品,正式金融机构由于其与农民生活之间实际距离的存在,在接受的抵押品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劣势。 四是履行贷款契约的形式单一。农户的产出都为实物,正规金融机构是不接受实物偿还贷款的。农户在偿还贷款时要把实物转换为现金,需要经受市场风险,分散的农户更愿意持有实物以回避市场风险。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组织相比,借贷双方具有较广泛的联系,资金提供者对农户的私人信息有相当的了解,借贷双方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生活环境相似,对抵押物有较高的认同,契约的履行方式也灵活多变,因此,民间金融更适应农户的信贷需求。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合作化成为有效的选择。 三、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定义,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以合作制原则为标准,以金融资产形式参与,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金融活动的经济形式。合作金融在西方国家已有140多年的历史,同时,农村合作金融也是一个国家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1.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一的形式。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发展,出现了异化现象,背离了合作原则。历次改革经验表明,使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回归“合作原则”,会遇到“路径依赖”的障碍。 首先,经过历次改革,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控制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调配金融资源的工具,脱离了合作原则。要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回归合作原则,就必须归社员所有,社员享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样,必然会削弱地方政府调配金融资源的能力,地方政府必定不会放弃既得的权力和利益。 其次,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依附于国有银行,与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强的“亲和力”,一旦要回归到信用合作制原本的道路上来,仍需要经一个较长的艰难“学习”过程。 最后,信用社的员工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不再同属于一个利益群体,前者的经济地位明显高于后者。恢复信用社的合作制,意味着信用社从国家银行附属机构的位置上降格为农民自身的金融机构,自然会受到既有经济利益格局的抵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回归”受到上述种种限制,因此,有必要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2.重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真正的信用合作制度生长于农业经济体系内部,是农民自发的联合,而不应是一种外生金融制度安排。内生的农村合作金融应符合自愿原则、互助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及非盈利原则。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重建,应从我国的农村实际出发,结合我国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信用社。 首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应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不能推行全国统一的农村金融合作模式,应当倡导具有多样性的地区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已经市场化,应推动市场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按照股份制原则建立商业银行模式。对于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的部分农村,同样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必要的补充。在欠发达的地区,主要以低收入的农民为主,重新建立合作性质的信用社,解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的资金需求。 在农村合作金融的规模方面,不应一味地追求规模效应。新建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服务于低收入的社员,如果组织规模的扩大是由于社员金融资产数量的提高,那么组织的客户层次已经发生了转移,即不再是原来的低收入群体,这样组织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如果来源于低收入社员数量的增多,那么组织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都有可能上升,合作金融组织不具备显著的规模经济的特点。 在组织体系方面,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可以建立金字塔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在较小范围内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基层合作金融组织,满足农户小额的资金需求,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由于共同利益的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成立更高层次的联合组织,增强服务能力,即形成农村信用社——县(市)信用联社-——省级信用联社的形式,自下而上层层入股,形成多极法人体系。各级信用联社本身是具有资金运营能力的独立法人,可以独立向农户提供较大数额的贷款,除此之外,还为基层信用社提供资金调剂、异地支付等服务,还可以对基层信用社进行风险监督。 在内部管理机制方面,坚持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必须真正代表社员利益。在基层信用社,严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决定信用社的业务类型、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中选举产生信用社的管理者及常设机构,处理社员平常的小额贷款,较大数额贷款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社员都可以监督信用社的日常活动,信用社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布信息以确保广大社员的知情权 在业务经营方面,基层信用社服务对象就是参加信用社的社员,主要以低收入的农户为主,其金融需求形式比较单一,一般只进行存贷业务和与之相关的结算。针对不同农户的具体情况,基层信用社可以提供灵活的信贷契约。在合作化初期,基层信用社主要考虑的是为农户社员服务,而不是盈利。除为农户提供存贷款服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应提供诸如教育培训等公益产品服务,这是信用合作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取向。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还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是弱势农户的互助组织,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其生存和发展,利用信贷和税收等经济杠杆,通过低税或减免税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方法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有利的支持,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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