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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谁是谁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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饕餮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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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和媳妇之间的冲突是大多数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婆婆和媳妇的关系,两代人生活在一起,更难相处。在她没有孩子的时候,她的婆婆会在每一个细节上锱铢必较,说她在购物上花了多少钱,不做家务。她总是会提到自己受了多大的委屈,做了多少事,嫁到这个家庭后被婆婆折磨得多惨。当你有了孩子后,你如何养育他们?如何养育孩子?甚至孩子吃什么、穿什么?婆婆在每个派别中都有她的手指! 你好像不知道孩子是谁生的?为了避免矛盾一般媳妇都会屈服,但有些事情是非原则性的大问题,实在没办法继续忍下去,忍无可忍,当然也就没必要再忍了。

婆媳关系为什么不好,也与夫妻关系密切相关,我昨天刚看到,在婆媳关系中,丈夫是关键,丈夫需要站在妻子一边,这不是孝顺,而是维护家庭关系的方法,而不是盲目的顺从母亲,丈夫需要有自己的主见,有决定。如果是宝妈或者胆小,媳妇强硬还好,如果不强硬,被婆婆欺负,总有一天会爆发的。归根结底,夫妻之间有没有爱,要看他们是否相互照顾,相互关心。如果丈夫照顾妻子,母亲就会知道,他们现在是两个家庭,母亲不需要过多地照顾儿子的家庭。一个爱自己丈夫的妻子会理解婆婆的意图,并保持耐心。

生活中的事情会发生变化。我认为导致关系破裂的最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每个人都在背负着沉重的负担前进。如果双方感情相同,能互相理解,互相体会,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那么双方的关系一定会加好。你在对他笑。你在逗他笑。遇到风吹雨打,可以携手同行,共同克服困难。而不是各奔东西。我相信,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的人,也能处理好婆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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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里

主要是因为感情矛盾,遇到事情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经常冷战,所以才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因为夫妻两个人遇到一些事情,根本不会面对面的沟通,也不会想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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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yoyo0403

1、出轨 很多家庭都是因为有一方出轨,导致两个人不能再继续婚姻。很有可能在刚开始的时候会照顾对方的情绪,但是这些这种事情一定不会原谅。 2、闪婚 对一些刚认识不久就结婚的夫妻来说,结婚之后因为性格不合,肯定会出现矛盾。之后两个人也不会互相迁就对方,会觉得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结果。 3、家庭暴力 有的人在婚姻中遭受过家庭暴力,这在结婚之前无法预料的,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肯定会导致婚姻破裂。 4、夫妻一方有恶习 有的人结婚之后,就会暴露自己的本性,尤其是男人会抽烟赌博,会非常影响家庭和睦的。 5、性生活不和谐 两个人在一起如果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一定会出问题,时间长了要么有人出轨,要么会走上离婚。 6、没有小孩 一个家庭总是需要一个孩子才会觉得完美,如果两个人不能生育,那么肯定会觉得缺点什么,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没有温馨感。 7、家庭悬殊太大 如果两个家庭背景相差的太大,在生活方式还有处理事情上肯定会有所不同,时间长了就会出现各种矛盾。 8、比较自私 两个人在一起如果只考虑到自己,太自私的话,会让婚姻失去爱的温暖。 9、因为钱财 很多夫妻走上婚姻破裂的道路都是因为金钱,贫贱夫妻百事哀,如果没有经济的支撑,两个人也会过得不幸福。 10、抵不住诱惑 如果夫妻有一个人总是喜欢沾花惹草,经不住诱惑,那么在婚姻中,不能全心全意的对待对方,很可能会让对方离你而去。 很多人都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在一起和睦的相处,婚姻中有太多的例子,都是夫妻双方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来。这就说明了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没有有效的沟通,不能有充分的信任,这样很容易出现不健康的婚姻关系。所以在婚姻中一定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遇到问题要合理的解决,不要把自己爱的人变成自己的仇人。人们谁都不愿意走上婚姻破碎的结局,但是面对这种结果的时候,往往无能为力。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在经营婚姻的过程中,懂得爱自己,也懂得爱别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就可以全身心的去对待对方。如果不幸福,更是需要多作出一些努力,毕竟一段婚姻建立起来是非常不容易的。 导致婚姻破裂的十个原因2 1、因家务劳动而导致纷争 说起家务劳动,引起纷争的原因基本是鸡毛蒜皮的一些家庭琐事。如:怪对方懒呀;嫌对方烧的不好吃;应该谁烧饭, 洗碗而争吵;甚至为了谁削梨苹果而闹得不欢而散!记得,多动手也能给我们带来快乐。家务劳动,我主张谁有空谁就做。都有空,要体力的家务活男人承担,一些轻巧的女人做。家务劳动女人为主,男人为铺,男人应该尊重女人,男人应该适当的听女人的吩咐,女人不要因男人家务没做好就责骂,毕竟家务活不是男人的特长。多为对方着想。 2、因女方怀孕而导致淡薄 在女方怀孕时, 有时男人容易空虚,家不顾,只顾自己快活。如打麻将,老应酬。不了解女人怀孕的艰辛。特别是一些怀孕女性回娘家住时,个别男性觉得自己好自由自在,放松自己。男人,不要忘记自己心中的责任,更要肩负起准备做爸爸的重任! 3、因父母干预而导致矛盾 有些新婚夫妻,一旦自己受了委屈,本来是些小事,就向自己爸妈控诉对方的不是,而有些长辈,不管谁对谁错,一味的呵护自己的孩子。且数落对方!夫妻间不要老在自己爸妈面前控诉对方的不是。同时作为长辈,都要把对方当自己子女,公平对待,不要偏心。 4、因家庭暴力而导致激化 家庭暴力不光指夫妻间的暴力,还有子女对长辈,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家庭应该是一个远离暴力,充满亲情的 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一个安全的港湾。打老婆非君子所为,只有没用的男人才会拿女人,孩子,老人出气。女人也不能把男人当沙袋,毕竟男人也是一身肉! 5、因情感问题而导致冷漠 有些夫妻变成了陌路人,对对方不闻不问!夫妻间的冷暴力,对婚姻危害也是不可估量的。爱出现问题,要善于沟通。不要冷战。多从自身找原因。退一步海阔天空。女人要温柔体贴,男人要宽容豁达。 6、因孩子教育而导致摩擦 孩子的降临,打破了原来的两人世界。因为教育或带孩子,夫妻间产生摩擦。无论男人还是女人,要对孩子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记得对于孩子,棍棒教育孩子,溺爱孩子,都不可取。父母要为孩子做好榜样!夫妻间要包容和信任对方。 7、因一方外遇而导致破裂 对于一方有外遇,对婚姻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大千世界,诱惑无所不在,所谓好男人,好女人,就是看你能不能抗拒诱惑。记得,专一些不是错。可以拥有自己的异性知己,但要做到用心无愧! 8、因嘲讽辱骂而导致碰撞 夫妻间发生矛盾,对对方不满,或者在争吵中挑起敏感话题,甚至口出污辱之语。由于言语不当,容易导致对方一时失控做出极端行为。尊重对方,也是尊重自己。记得,有话好好说! 9、因财产金钱而导致分歧 有些夫妻间因对方赚钱少,嫌对方穷;买的物品贵了;或买的东西降价很疯狂;炒股亏了;或错失赚钱的良机;也有自己亲属借钱呀, 自己另一半不乐意等等。对对方进行指责!金钱是婚姻幸福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使人幸福的是品德,而不是金钱。夫妻间要多商量,多鼓励,给予爱的安慰。 10、因情绪障碍而导致抵触 现在的`年轻夫妻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比较任性。容易以自我为中心,在婚姻中的忍让性,宽容度还不够。所以矛盾激化时互相不肯谦让,矛盾激化后草率的离婚!漫长岁月说,夫妻间一旦出现矛盾,两人要共同找出根源,不要让矛盾激化。不要孩子气,忍一时风平浪静!对于婚姻,有的人觉得婚姻是爱情甜蜜的继续;而有的人却觉得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同时,有的人把婚姻当作世界上最庄重的事,而有些人却把婚姻视之为儿戏。记得,婚姻需用男女双方共同的去用心经营,这样才能让婚姻能走得更远! 导致婚姻破裂的十个原因3 婚姻破裂的9个信号 1、两人之间翻旧账,对骂,挖苦羞辱,贬低对方亲属变得习以为常。 2、双方都找一些愚蠢的借口来吵嘴打架。双方都想回避对方,不想回家。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一点琐碎事也能引发一场苦斗。 3、不再有什么能共同决定的事了。在解释理由的背后没有逻辑。完全是凭自己的感觉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4、猜疑嫉妒之心油然而生。对配偶缺乏信任。 5、配偶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使对方感觉像个局外人,无足轻重,有点多余。自己找不到是家庭一分子的感觉。不再是我们的家庭,而是“我的家庭”。 6、两人中有一个在欺。婚外情是严格禁忌的,会毁了家庭生活。这是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意味着结束婚姻。 7、两个人都不想过性生活,或者是没有激情的机械形式。 8、对什么事情都漠然处之,无动于衷。互相逃避现实,回避接触。把什么事情都装在心里,又不外露,直到关系结束。 9、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交流与沟通。当你们两人之间无话可说,完全陷入沉默寡言时,你们的关系也就走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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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冒爱雨雨

是对彼此不信任,没有给彼此足够的空间;因为你们相互不信任,发生一点小事就互相怀疑,对彼此不够包容,不想迁就对方,容易造成你们感情的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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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食過人

我觉得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沟通;因为沟通是夫妻了解彼此的捷径,如果彼此有话都憋在自己的心里,矛盾不爆发还好,一爆发,就会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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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ing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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